武汉盗窃律师成功辩护 取保候审并免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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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如何将刑事案件辩护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盗窃罪辩护】如何将刑事案件辩护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Promises can gain friendship, but it is still action that cultivates and maintains friendship.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盗窃罪辩护】如何将刑事案件辩护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作为刑事辩护的关键是第一时间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向他了解整个案件的情况,了解其在羁押过程中的精神状况以及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安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对整个案件的定性和相关量刑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年3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该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后,其家属委托我作为其辩护律师。

办案思路及心得作为刑事辩护的关键是第一时间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向他了解整个案件的情况,了解其在羁押过程中的精神状况以及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安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对整个案件的定性和相关量刑进行分析。

会见后第一时间到检察机关的公诉科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进行详细的查阅与郭某某相关的案件材料,并把对本案有辩护价值的材料进行复印。

把案件掌握后,就要对案件的讯问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的其他等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分析。

对于本案我掌握了以下对郭某某有利的辩护:一、郭某某虽已成年,但在作案时还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二、郭某某在第二次作案时属于犯罪未遂;三、郭某某在这次案件中起到了次要作用;四、事发后对涉案赃物以予退赃。

裁判结果根据以上的有利线索,我带着郭某某家属到受害者处取得了其刑事谅解,并作出书面的刑事谅解书。

最后,根据我掌握的这些材料,和检察机关积极沟通,建议给予郭某某不起诉处理。

2015年5月,检察机关作出了给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当日被释放。

至此,本案终结。

这次成功的辩护为我的辩护生涯又积累了一次宝贵的经验!。

京师律所高明律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分享

京师律所高明律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分享

京师律所高明律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分享摘要:一、京师律所介绍二、高明律师介绍三、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分享1.案例一:某涉嫌贪污罪案件2.案例二: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3.案例三:某涉嫌盗窃罪案件四、高明律师辩护策略分析五、结论正文:【京师律所介绍】京师律所,全名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 年,是我国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京师律所汇集了众多优秀的律师,他们在各个法律领域都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卓越的专业素养。

【高明律师介绍】高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20 年的律师工作经验,办理过各类刑事案件,尤其擅长无罪辩护。

他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独特的辩护技巧,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尊重。

【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分享】1.【案例一:某涉嫌贪污罪案件】某公司财务经理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产。

高明律师在接到案件后,立即展开了细致的调查,发现指控的证据存在严重问题,最终成功为被告进行了无罪辩护。

2.【案例二: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某人被指控在一次争吵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高明律师通过调查发现,被害人伤情并非由被告人所致,而是自己在摔倒过程中受伤。

最终,法院采纳了高明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无罪。

3.【案例三:某涉嫌盗窃罪案件】某人被指控盗窃他人财物。

高明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在案发时间并未到达现场,因此不可能是作案者。

经过高明律师的努力,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高明律师辩护策略分析】高明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他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细致入微地分析案件,寻找证据的漏洞,为被告人争取到无罪的判决。

【结论】京师律所高明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办理了许多无罪辩护的案件。

彭某某涉及盗窃成功改变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辩护词

彭某某涉及盗窃成功改变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彭某訚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辩护人参加本次庭审。

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详尽的了解,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我们认为被告人彭某訚不构成盗窃案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同时其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1、被告人不构成盗窃罪,不是盗窃的共犯,其没有参与盗窃的主观故意。

根据同案犯洪某某2月21日的笔录:问:“那你2013年8月3日要彭某訚帮你忙时,是如何对彭某訚讲的?”答:“我就当天晚上快十点时跟他打电话问他在不在家,他说在家,然后我就直接到他家找到他,要他跟我出去帮忙,但没有具体说干什么,然后他就跟我出来了”洪某某2月18日的笔录:问:“....。

这如何解释,为什么你又改变了你的供词?”答:“我之前说了假话,我其实之前跟彭某訚打电和衣而卧,要他帮我只是晚上去运点东西,但并没有告诉他帮我把风,我让他先到旁边去逛逛,半小时再回来。

”问:“也就是说彭某訚在你实施犯罪之前并不知道你要他去偷东西,是这样的吗?”答:对,但他后来还是知道了,当时作完案后过了两天,我到他家去找他,他可能看到箱子和麻袋里的倒车雷达了,所以质问我怎么把单位里的东西拿出来了,并质问我是不是偷的。

我说手上缺钱,所以偷点倒车雷达出来卖,并保证不会连累他,过两天就会把存放在他家的倒车雷达处理掉”。

问:“那你为什么要给彭某訚1000元钱?”,答:“那是给他的答谢钱,因为之前他找人帮我女朋友找了工作的,我要感谢他”。

问:“为什么你之前跟我们供述彭某訚军之前就知道你要到公司偷东西,并帮你作案把风呢?”答:“我想减轻责任,跟彭某訚责任分摊。

”问:“现在怎么又改变这种想法了呢?”答:“想说实话了。

”等等以上证据足以证实,彭某訚没有与洪某某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其系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洪某某搬过了被盗物品,依法不应认定为盗窃。

盗窃情节轻微不予治安处罚的条款(盗窃免于起诉最新规定)

盗窃情节轻微不予治安处罚的条款(盗窃免于起诉最新规定)

盗窃情节轻微不予治安处罚的条款(盗窃免于起诉最新规定)简要案情20日,温在其居住的小区一层楼道内,将事主潘停放的自行车(未上锁)推至小区车棚,并使用自己的锁将车上锁,后潘报警称自行车被盗。

经调查取证,属地公安分局认定温盗窃潘自行车。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盗自行车经鉴定价值280元人民币,温通过赔偿潘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了潘谅解,潘向公安机关出具了谅解书。

属地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温盗窃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温不服属地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遂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撤销对其拘留的处罚决定。

复议结论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中,温主动赔偿事主潘,并取得潘谅解,属于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属地公安分局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虽然列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但未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故作出了撤销属地公安分局对温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1. 如何理解和执行“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以下对行为人适用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更小的处罚幅度。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治安管理处罚中减轻处罚的适用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例如,法律规定500元以上罚款的,减轻处罚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二是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三是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处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四是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2. 《行政处罚法》对不予行政处罚作了哪些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武汉抢劫罪成功辩护为盗窃罪

武汉抢劫罪成功辩护为盗窃罪

武汉抢劫罪成功辩护为盗窃罪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张某等人以丢包方式将被害人吸引上车后实行盗窃(有不少人误认为这种行为系诈骗),共实施作案三起,其中两起系盗窃,另一起系抢劫,因为检察机关指控这一起是王某等人将被害人钱拿到后强行把被害人推下来,使用了暴力手段。

办案思路
该案检察机关指起指控是两个罪名,盗窃和抢劫,盗窃是三年以下,抢劫一般是三到十年,数罪并罚量刑不会轻的。

当务之急是研究一下能否把抢劫罪名辩掉,武汉专业刑事律师主要从证据方面去研究,认定抢劫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民警证人证言,认定不构成抢劫的证据有三名被告人的供述,肖小勇律师遂仔细研究每一份笔录,终于找到被害人陈述中不一致的地方,以及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民警证言相矛盾的地方。

以此来证实抢劫定罪证据不足。

办案结果
经过肖小勇律师有力辩护,法院认为三起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判决我的当事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盗窃案法律意见书免于起诉

盗窃案法律意见书免于起诉

盗窃案法律意见书免于起诉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我理解您希望就涉及盗窃行为的法律问题寻求我的意见。

在进行法律分析之前,我必须强调,本意见书仅供参考,不能代替正式的法律咨询。

此外,我建议您咨询一位律师,以获取个人情况的详细分析和具体操作指导。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涉及到盗窃行为。

盗窃是违反刑法的行为,被视为犯罪。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盗窃的定义和惩罚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接下来的法律分析中,我将针对一般情况下的盗窃行为给予建议。

首先,盗窃的要件通常包括两个主要方面:行为要素和主观要素。

行为要素是指取走他人财物的具体行动,例如拿走、转移、隐藏或改变财物位置等。

根据您的描述,您没有实际进行任何携带,保留或把持他人财物的行动,因此行为要素方面似乎不成立。

主观要素是指具备故意取走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

主观要素的存在与否通常需要结合丰富的证据进行判断。

如果您有意去取走他人财物,并作出了实际行动来实现这一目标,那么主观要素方面可能成立。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可能出于一些合理的理由进行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

例如,您可能有合法的拥有权或使用权,或者您可能有良好的意图,打算保护、修复或代为保管他人财物。

如果这些情况适用于您提供的案件,您可以考虑将这些合理的辩护理由呈交给执法机关或法院。

要避免被起诉,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与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沟通,详细描述您的情况,并分享所有相关证据和信息。

律师将能够为您提供个案分析和指导,以便您采取最佳行动。

2. 配合调查:如果执法机关对您进行调查,您应该积极配合,提供您拥有的所有信息,并尊重执法程序。

这可以表明您对合法行为的诚挚态度。

3. 寻找证人和证据:如果您有其他人可以证明您的辩护理由,您应该积极寻求他们的证词,并收集任何相关的书面或物理证据以支持您的辩护。

4. 呈递辩护理由:将您的辩护理由和所有相关证据提交给执法机关或法院,并确保您的律师在您的辩护过程中代表您的利益。

盗窃不起诉案例

盗窃不起诉案例

盗窃不起诉案例
某市一家超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一名年轻男子被店员发现在偷窃商品后被当场抓获。

警方随后介入调查,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男子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且已经接受过多次治疗。

经过对其精神状况的评估,专家认为他的精神疾病已经影响到了他的行为能力,导致他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

因此,警方最终决定不对该男子提起刑事诉讼,而是将他送往医院接受进一步的治疗。

这个案例引发了人们对盗窃不起诉的讨论。

一些人认为,无论犯罪者的精神状况如何,盗窃行为都是违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也有人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在某些情况下,犯罪者的精神状况确实会影响到其行为,从而导致其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

比如,一些盗窃犯可能是未成年人,由于其年龄较小,法律会对其进行特殊的处理,可能会选择不对其提起刑事诉讼。

又如,一些盗窃犯可能是因为贫困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偷窃,法律也会对其进行不同的考量。

总的来说,盗窃不起诉案例并非绝对罕见,但每个案例背后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情况。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律机构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者的精神状况、年龄、动机等因素,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定。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潜在犯罪者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帮助,以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盗窃不起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的。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尊重法律,不做违法的事情,做一个守法的公民,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武汉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律师·窝藏包庇罪

武汉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律师·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进行窝藏包庇,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窝藏就是为犯罪分子寻找、提供隐匿住所或者为其逃跑、转移提供钱物、帮助。

包庇就是向有关单位提供假证明,以掩盖其犯罪事实真象,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

窝藏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触犯刑律、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

窝藏包庇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故意窝藏包庇的。

构成窝藏包庇罪必须以窝藏人与犯罪分子事先没有通谋为前提,如果事先有通谋则要以共同犯罪论处。

那么窝藏包庇罪有什么构成要件?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窝藏包庇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

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

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窝藏包庇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窝藏包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1、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

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2、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

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

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窝藏包庇罪的量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窝藏、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豆某诈骗案——成功取保候审、无罪释放

豆某诈骗案——成功取保候审、无罪释放

⾖某诈骗案——成功取保候审、⽆罪释放
基本案情介绍:
本案当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楼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拘留以后周某⽗亲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张伟律师,要求为其⼉⼦进⾏辩护,在交谈中其⽗亲始终说⼉⼦⾖某是被冤枉的,为了证明其⽗亲的说法,张伟律师来到看守所会见⾖某,⾖某的情绪⾮常激动,⼀直说⾃⼰是被骗的,张伟律师见此情况先稳住⾖某的情绪,帮助其分析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和量刑情节,告知律师可以为其提供的帮助,使⾖某的情绪得到了很⼤平复,随后通过询问的⽅式向其了解案情,掌握了第⼀⼿案情资料,会见完毕后,通过衡⿍刑辨中⼼团队律师的集体研究,张伟律师认为通过⽬前的证据显⽰,⾖某在主观上并⽆诈骗他⼈的故意,他全是在在糊⾥糊涂的情况下就作了同案犯的帮凶,结合⾖某之前⽆前科劣迹,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待事实等有利情节。

张伟律师决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考虑到侦查的需要,未能批准取保候审的申请,于拘留后30⽇向检察机关报捕,见此情形,考虑到批捕期限只有7天,时间⾮常紧迫,张伟律师⽴即起草律师意见书,于报捕的第⼆⽇将长达数页的律师意见书提交给检察机关,并且找到办案检察官当⾯沟通,指出案件在证据⽅⾯的不⾜以及批捕的风险。

最终,在⾖某拘留的第37天,检察机关采纳了张伟律师的意见,决定对⾖某不予批准逮捕,⾖某于当⽇成功取保候审。

后经张伟律师的积极辩护,⾖某最终因证据不⾜没有被移送审查起诉,⾄此案件终结,⾖某本⼈和其⽗亲对张伟律师的成功辩护表⽰⾮常的感谢!
律师友情提醒:所有刑事案件的当事⼈家属,在您的亲⼈被刑事拘留后,请在第⼀时间(24⼩时后)⽴即委托律师介⼊,提供专业法律帮助,不要相信社会上朋友的帮忙,这样反⽽会耽误案情,⽽且也少花冤枉钱,只有委托专业的律师辩护,这样您的亲⼈才有可能取得最好、最轻的结果!。

盗窃罪辩护词

盗窃罪辩护词

盗窃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被告人XXX的律师,受其委托担任第一审辩护人,现在为其进行辩护。

在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询问了被告人,并对检察院的起诉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

通过法庭调查和聆听公诉人的意见,我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和认识。

现在,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盗窃罪定性准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其涉嫌盗窃犯罪的定性,我不持异议。

然而,结合法庭调查和事实法律,我认为被告人XXX具有多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盗窃财物价值较少,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所盗窃的财物价值为2250元,属于数额犯罪。

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恳请法庭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

二、认罪态度良好,改过自新的愿望强烈。

从侦查到审查起诉,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强烈改过自新的愿望。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经过看守所关押管教的生活,已经幡然悔悟,痛悔不已,并多次表示要改过自新,再也不触犯法律。

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既有利于对其的改造,又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能够体现刑法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

被告人XXX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其他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初犯,且是在喝酒之后没有控制住自己贪小便宜的念头,临时起意的偶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

以上是我对被告人XXX的辩护意见。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判决,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

多次盗窃被检察院不起诉

多次盗窃被检察院不起诉

多次盗窃被检察院不起诉律师观点分析被不起诉⼈马某男,被不起诉⼈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21⽇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21⽇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4⽉21⽇,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取保侯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嫌盗窃罪,于2020年4⽉2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已告知被不起诉⼈马某有权委托辩护⼈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听取了被不起诉⼈马某以及辩护律师、被害⼈⼯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份,被不起诉⼈先后三次⾄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绿园南门公交站台、通灌南路“我家鲜⽣”精品超市乐购”超市门⼝进⾏盗窃分述如下:1.2019年6⽉12⽇左右的⼀天上午,被不起诉⼈连云港市海州区绿园路苍梧绿园南门公交站台处,盗窃成功2.20号左右的上午⼀天被不起诉⼈马某⾄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我家鲜⽣”精品超市门⼝,再次盗窃3.被不起诉⼈马某⾄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102-10号“E乐购”超市门⼝进⾏盗窃案发后,被不起诉⼈马某已经全部退赔被不起诉⼈马某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马某实施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四条规定的⾏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赔偿被害⼈的损失,且具有坦⽩情节,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百七⼗七条第⼆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后七⽇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后七⽇内向连云港市⼈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民法院提起⾃诉州区律师意见:盗窃案件不起诉的辩护意见主要是,被告⼈刚退休闲赋在家,爱占便宜⼼理经常到超市门⼝顺⼿牵⼿取⾛被害⼈买来的⾷材,因多次盗窃,被⼈发现报警抓获归案,被告⼈及时委托本⼈作为辩护律师,从公安到检察院,积极沟通案件承办⼈,被告⼈⼀直担⼼被刑事处罚剥夺退休待遇,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武汉邱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一审辩护词

武汉邱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一审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指派肖小勇律师作为邱某某的二审辩护人,现在就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辩护人认为一审对邱某某量刑过重,有如下从轻情节应当考虑:一、被告人邱某某是从犯,而不是主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那么被告邱某某在盗窃行为中到底起的是什么作用,对危害结果起的什么作用呢?我们可以通过卷宗和庭上调查得知。

本案中涉案的喷沙罐存放地点均在青山船厂外江仓库,不是一般人能够随意进出的,正是因为如此,本案的犯罪实施的关键一个环节是需要与青山船厂内部取得联系。

在涉嫌的三次盗窃行为中,均不是邱某某联系,而是由其它被告人联系好的。

邱某某既没有直接参与事先预谋,受约到了地点后也没有具体参与实施的行为,仅是从事一般的辅助性的工作。

这点可以从本案中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中直接看出。

被告人虽说在一定层面上说是参与了这几次盗窃,并实施了一部分的犯罪活动。

但此行为在整个盗窃中起到的作用是次要的,由此可以认定邱某某只是符合从犯的犯罪构成,系从犯。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希望合议庭在合议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采纳本辩护意见。

一二、袁浩代为赔偿的行为应当视为所有被告人的退赔行为。

在本案中袁浩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单位的经济损失,该赔偿款的来源系袁浩及邱某某开办的黄冈黄州江汉船舶防腐服务部,而不是袁浩的亲属支付,所以对于该代为赔偿行为应当视为所有被告人的退赔行为,被害单位的谅解应当视为对所有被告人的谅解,应此可以酌情轻从罚。

三、邱某某有自首、主动交纳罚金等情节,一审法院超过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邱某某二年八个月明显过高。

本案中邱某某虽然参与了三次盗窃,但其在中的作用非常有限,案发后又有自首的情节,公诉机关当庭建议邱某某的量刑在二年至二年七个月之间,但一审法院在邱某某主动接受财产刑交纳罚金后,居然判决了二年八个月,所以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对邱某某的判决明显过高。

武汉取保候审律师哪家好?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律师

武汉取保候审律师哪家好?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律师

武汉取保候审律师哪家好?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律师武汉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28年,擅长取保候审,无罪罪轻辩护,减刑缓刑律师。

以精湛的业务技能,深厚的刑事法律理论水平,在刑事辩护、刑事审判、刑事检察等刑事实务领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免受错误的刑事追究及触犯刑律的人得到较轻刑事处罚。

代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类案件、商事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外刑事犯罪案件、女性及未成年人犯罪案、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团法人的聘请,进行职务犯罪预防、高管执业刑事风险防控培训等。

刑案服务内容(律师会见、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辩护、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死刑复核)一、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人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相关意见。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二审被告人辩护人,包括:起草并向法院提交有关法律文书;调查收集证据或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参加法庭审理、进行辩护;代理提出上诉。

四、在审判阶段为被告人辩护: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五、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证据,参加法庭审理,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六、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指控犯罪;参加法庭审理,提出代理意见,对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依授权直接起诉。

七、代理申诉案件,担任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代理人代为制作申诉材料,代为再审立案,参与再审案件的辩护。

八、担任自诉人的代理人,包括:提供法律咨询;起草自诉状及其它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自诉;参加法庭审理;代为提出上诉。

九、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包括:履行公诉案律师的辩护职责;代为提出反诉;进行答辩;参加调解或和解;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法律上辩护无罪的案例(3篇)

法律上辩护无罪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男,25岁,汉族,某市人。

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某日晚,在某市某小区内,采取撬锁手段,窃取被害人王某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

二、辩护人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具体理由如下:1.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关于撬锁手段的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采取撬锁手段入室盗窃,但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撬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公诉机关仅凭被害人陈述,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撬锁行为。

(2)关于盗窃财物的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了被害人王某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财物,但未能提供具体物品清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被盗财物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 缺乏犯罪故意(1)关于被告人作案动机的问题。

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作案动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被告人作案动机不明,无法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2)关于被告人作案手段的问题。

被告人作案手段较为简单,不具备盗窃专业技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被告人作案手段简单,无法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3.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盗窃免予起诉申请书范本

盗窃免予起诉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检察官:您好!我谨以此书向贵院申请对盗窃案件中的被告人免予起诉。

首先,我衷心感谢贵院对此案件的关注和审理。

在此,我阐述免予起诉的理由,希望能够引起贵院的重视。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出生于一个普通的工人家庭。

自小在父母的熏陶下,王某某一直遵纪守法,尊敬师长,与人为善。

然而,在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某因一时冲动,盗窃了他人财物,触犯了刑法。

在此,我为王某某的行为深感愧疚,并对受害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首先,从犯罪情节来看,王某某盗窃的金额较小,仅为5000元。

且在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归还了全部赃款,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此外,王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并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也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综合考虑,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

其次,从王某某的悔罪表现来看,他在犯罪后,深感懊悔,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为了改过自新,王某某在案发后积极寻求工作,努力赚钱赔偿受害者。

他在工作和生活中,严于律己,不再触碰法律红线。

王某某的悔罪态度诚恳,确有改过自新的决心。

再次,从王某某的家庭背景来看,他的父母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

王某某是家中的独子,肩负着照顾父母和家庭的重任。

如果对他提起公诉,不仅会给他的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还可能使年迈的父母承受不住打击。

此外,王某某的女友即将与他结婚,两人共同肩负起家庭的责任。

如果王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将对他们的婚姻和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

最后,从社会危害性来看,王某某此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

他在犯罪后,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

如果对他免予起诉,有助于他更好地回归社会,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

同时,这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基于以上理由,我恳请贵院对王某某免予起诉。

我相信,在贵院的公正审理下,王某某一定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痛改前非,为社会作出贡献。

再次为王某某的行为向您表示诚挚的歉意,并感谢您对此案件的审理。

此致敬礼!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涉嫌盗窃罪取保候审了期限届满怎么办

涉嫌盗窃罪取保候审了期限届满怎么办

If the heart is tired, a person loses his soul, and does not have a mind to do things, and everything in the worldseems to have nothing to do with him.(页眉可删)涉嫌盗窃罪取保候审了期限届满怎么办导读:在公民涉嫌盗窃罪的情况下,如果被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此时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当然前提是要符合取保的条件才行。

而取保也是有期限的,当涉嫌盗窃罪取保候审了期限届满的话,要么变更强制措施要么就解除强制措施。

很多时候,公安机关会因为嫌疑人涉嫌构成盗窃罪,而对其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当然此时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

而要是嫌疑人符合条件的话,则也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

而法律中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那要是涉嫌盗窃罪取保候审了期限届满了该怎么办?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取保候审的期限如何计算(一)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2条规定:“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之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时间重新计算”。

(二)取保候审的期限连续计算的规定:高法《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又有被取保人违反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取保候审,并且不起诉陈小梅律师亲办成功案例

取保候审,并且不起诉陈小梅律师亲办成功案例

取保候审,并且不起诉陈⼩梅律师亲办成功案例律师观点分析
【罪名】寻衅滋事罪
【办案单位】合肥市某区⼈民检察院
【代理律师】陈⼩梅律师安徽⾦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
【案情介绍】
2019年10⽉陈⼩梅律师接受安徽⾦亚太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涉嫌寻衅滋事罪L某的辩护⼈。

接受指派后,陈⼩梅律师⽴即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之后到办案单位阅卷详细了解L某涉嫌的罪名以及其基本的情况,并听取L 某的辩解。

L是⼀个催贷公司的业务员,因公司的催贷⽅式涉嫌违法,全公司员⼯被刑事拘留。

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候对⼀些刚⼊职公司的员⼯,还是没有对应受害⼈的员⼯,做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

L因在公司⼯作时间较长,且侦查机关搜集证据认为其对应的受害⼈投诉⽐较多,且有三名以上的受害⼈到案,认为L存在威胁、恐吓等催贷⾏为,⼀直处于被关押状态。

经过阅卷和听取嫌疑⼈的辩解之后,辩护⼈认为检察院指控L寻衅滋事证据不⾜,指控L构成寻衅滋事的关键证据三性存在问题。

⽽且辩护⼈通过阅卷发现,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在阅卷的时候并未移交提供给辩护⼈。

经过多次申请,辩护律师拿到相应证据。

之后,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并且详细的附了证据,同时要求检察院对L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且对当事⼈做出不诉的决定。

最后,经过多次沟通,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对L取保候审,将其从看守所释放,并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成功取保后又获不起诉,李某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辩护效果显著

成功取保后又获不起诉,李某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辩护效果显著

成功取保后⼜获不起诉,李某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辩护效果显著律师观点分析近⽇,黄菊珍律师团队办理的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黄菊珍律师团队提出的不起诉辩护意见被采纳,李某被依法决定不起诉,免去牢狱之灾。

基本案情李某经营⼀家废品收购站。

2021年10⽉某⽇,周某将⾃⼰盗窃所得的不锈钢钢管出售给李某,后因被害⼈报案,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案侦查,并依法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李某的⼉⼦在得知⾃⼰的⽗亲被刑拘后⼼急如焚,第⼀时间找到上海靖予霖(苏州)律事务所的执⾏主任黄菊珍律师及其团队,为其⽗亲李某辩护。

辩护过程黄菊珍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时间与李某会见,了解案件事实及李某的辩解,并且与公安机关进⾏了充分的沟通,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并获得公安机关的采纳,在刑拘的第五天李某被公安机关释放并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更加强化了辩护⼈成功辩护的信⼼。

在该案被依法移送审查起诉后,黄菊珍律师团队继续围绕主观明知关键点提出辩护意见,继续深化辩护成果:李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收购的钢管系赃物。

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为⼈的主观要件做了明确的规定,需要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

⽽辩护⼈经过研究后认为李某主观上并不明知所收钢管系赃物,可以进⾏⽆罪辩护,但同时考虑到涉案⾦额不⼤,如果认罪认罚也有相对不起诉的可能。

故最终黄菊珍律师团队定下了进⾏骑墙式辩护的辩护⽅案。

即提出李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赃物⽽收购的主观故意,李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以法定不起诉。

但同时若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有概括的故意,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李某也系初犯、偶犯,已经退赃,⼜具有坦⽩、⽴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相对不起诉。

不管从哪⽅便来衡量,李某均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办案效果经过⼤量严谨的分析⼯作,黄菊珍律师团队及时提交了对李某不起诉辩护意见,并当⾯与承办检察官进⾏了充分的沟通。

方某涉嫌盗窃罪,取保候审后,同年7月16日,检察院决定对方某不起诉

方某涉嫌盗窃罪,取保候审后,同年7月16日,检察院决定对方某不起诉

⽅某涉嫌盗窃罪,取保候审后,同年7⽉16⽇,检察院决定对⽅某不起诉律师观点分析⽅某涉嫌盗窃罪,2019年6⽉17⽇被浙江温州瓯海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28⽇取保候审,同年7⽉16⽇,瓯海区⼈民检察院决定对⽅某不起诉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瓯检公诉刑不诉〔2019〕196号被不起诉⼈⽅*,男,1970年2⽉7⽇出⽣,公民⾝份号码34*****3X,汉族,⼩学⽂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阳市临泉县吕寨镇。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17⽇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28⽇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5⽇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曾宪扬,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22⽇,被害⼈胡⼩*委托被不起诉⼈⽅*将温州市瓯海区南⽩象街道凤坊路50号外墙的两张消防楼梯拆下卖掉。

被不起诉⼈⽅*在处置消防楼梯时,私⾃将该房⼦外墙上的五台空调外机(价值合计⼈民币4095元)⼀并卖给罗⾬华等⼈,并收取⼈民币1000元。

2019年5⽉2⽇,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五台空调外机,并发还给被害⼈胡⼩*,被不起诉⼈⽅*的家属代为向公安机关退出被不起诉⼈⽅*的违法所得⼈民币1000元。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四条规定的⾏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的罪⾏,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七条、第六⼗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七⼗七条第⼆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扣除于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1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后七⽇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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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盗窃律师成功辩护取保候审并免于起诉
案情简介:未成年人李某某入室盗窃4000余元。

家属积极退赔,获受害人谅解,成功取保候审,并无罪释放。

办案经过:武汉专业资深律师肖小勇在公安侦查接受委托后,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告诉其要实事求是交代罪行,并要态度诚恳认错。

后通过公安机关取得受害人联系方式,当着公安机关的面,对受害人退赃退赔,取得受害人书面谅解书。

并向公安机关递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成功帮其取保候审。

案件到检察院阶段后,又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书,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最后成功在检察院阶段免于起诉。

下面是本律师为其拟写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小勇律师
申请事项: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李xx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李xx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7月10日被武汉市
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江汉区看守所。

根据犯罪嫌疑人李xx之家属xxx的委托,申请人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嫌疑人的父亲xxx愿依法为李xx作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李xx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李xx盗窃的涉案物品价值和数额只有4000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李xx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三、犯罪嫌疑人李xx今年只有岁,是未成年人,且其只有小学文化水平,对犯罪缺乏认识,那天盗窃纯属与其父亲怄气,属无知赌气,主观恶意不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李xx的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犯罪嫌疑人李xx的父亲xxx保证其取保候审后,对其严加看管,保证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妨碍侦查,随传随到。

六、2013年7月15日申请人去看守所会见李xx时,其一见到律师,就痛哭流涕,说自己经过公安机关的说服教育,追悔莫及,一再表示要改过自新,今后一定踏实做人,绝不再做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同时,犯罪嫌疑人李xx也希望通过公安机关向被害人真诚的说一声“对不起”,由于他的无知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麻烦,请求被害人的原谅。

七、李xx和其父亲xxx都表示愿意退赃,取得受害人谅解,只是无法和受害人联系,请求公安机关联系受害人,把赃款退给受害人,以求受害人谅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7条的规定以及河南省高院《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是未成年人,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
恶性小,最后量刑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95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86、87、88、89条的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李xx取保候审!并依法及时给与答复。

此致
武汉市公安局xx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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