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投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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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投融资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篇筹资管理 (2)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权益性筹资 (2)
第三章债务性筹资 (3)
第二篇投资管理 (4)
第四章总则 (4)
第五章投资审批权限 (4)
第六章投资审批程序 (6)
第七章投资项目监控 (8)
第八章项目的验收和考核 (9)
第九章其他 (9)
第一篇筹资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筹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筹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筹资,包括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资两种方式。权益资本筹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以及发行股票方式筹资,债务资本筹资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筹资。
第三条筹资的原则:
(一)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集团的统筹安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筹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筹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二章权益性筹资
第四条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变更。全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变动,不论是货币资金投入还是往来划转,均应报集团财经委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合资企业注册资金的增减变动应经本单位董事会批准,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报集团总部备案。
第五条合资企业在注册或增资扩股时,应督促所有股东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董事会要求,及时、足额交付资本金,对未按时或足额交付资本金的,应提交本单位董事会作股权调整等处理,并报总部备案。
第六条合资企业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不得以非法定程序抽回;
第七条合作项目吸收的资金比照注册资本进行管理。
第三章债务性筹资
第八条各单位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集团控股企业的以下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须报集团审批:
(一)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超过50万元、向银行借款超过200万元时;
(二)融资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0%时;
(三)向有收购或参股意向的借款人借款;
(四)借款有限制性条款,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易手或对公司其他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如:如要求以公司的知识产权、重大资产作质押、担保等;
第十条集团总部及控股企业融资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0%(含)以下的,由集团总裁审批; 20%以上的,由集团董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未经集团同意,集团附属单位之间不得互相拆借资金。
第十二条集团控股企业的以下内部拆借须报集团审批:
(一)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短期资金拆借(拆借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100万以下的,须报集团财务分管副总裁审批;金额在100万-200万的,须报集团总裁审批;金额在200万以上的,须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二)集团成员单位之间长期资金拆借(拆借期限在1年以上),金额50万以下的,须报集团财务分管副总裁审批;金额在50万-100万的,须报集团总裁审批;金额在100万以上的,须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第二篇投资管理
第四章总则
第十三条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十四条经济发展委员会是负责集团及其子公司、直属企业、外部企业、合资企业、参股企业、收购、兼并企业项目投资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新建项目、技改项目、引进项目、合资合作项目、参股项目、兼并收购项目、科研计划项目的审查、申报、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的申报审批。执行部门是其下属的投资管理部。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种,长期投资指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的各种股权性投资(如:独资或与他方联合设立公司、参股其他公司)、发行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及改建、扩建与新项目投资等,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基金投资及其他债权投资等,日常固定产购置不作为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原则上长期投资收益率不应低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第五章投资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集团控股企业的投资审批权归集团公司(政府部门分配的国债认购任务除外),非控股企业由其董事会确定。按照投资项目下管一级的原则,集团公司只受理所属一级独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申报,其它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要经法定程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并报集团公司经发委下属投资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集团(总)公司下属二级公司的对外投资。
第二十条技改基建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一)工业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 大型一档以上企业50万元以下、大型二档企业20万元以下、其它企业1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报总部经济发展委员会备案。
2. 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总部由经济发展委员会调研、论证、审查后审批,报总裁备案。
3. 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项目,由经济发展委员会咨询、论证、审查,报总裁审批。
4. 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项目,由经济发展委员会论证审查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后由总裁审批,报董事局主席备案。
5. 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由经济发展委员会论证,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后,报董事局讨论后由董事局主席审批。
(二)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 影视旅游业10万元以下投资项目,由浙江旅业有限公司自主决定,报总部经发委、财经委分管领导备案。
2. 教育、卫生及其他第三产业等10万元以下投资项目,由分管领导审批,报总部经发委、财经委分管领导备案。
3. 1000万元以下投资项目,由经济发展委员会调研、论证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报总裁审批。
4. 1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由经济发展委员会调研、论证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再报董事局讨论后,由董事局主席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