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_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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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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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新政策解读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新政策解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解读1.缴费人及缴费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2.费款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 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执行口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2)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执行口径: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1995年5月8日)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来源根据“暂行规定”,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法规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这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唯一来源。

社会专项捐款、残联所属福利企业投资提成等收入,可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但不计入就业保障金的来源范围。

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1.根据“暂行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按照单位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省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推动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原则上不具体承办收取工作。

设区的市(地区)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是否具体承办,由省、自治区在“实施办法”中具体规定。

2.“暂行规定”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以单位年度差额人数和本地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各地应按此执行;已经出台有关文件,收费标准与此规定不一致的,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修订。

三、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规定了由“县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各地细化其管理内容、职责方面,我们认为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分别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乡、镇、街道不设。

残疾人保障金最新政策2024怎么计算

残疾人保障金最新政策2024怎么计算

残疾人保障金最新政策2024怎么计算残疾人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策的不断调整,2024 年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算方式也有了新的变化。

接下来,咱们就详细说一说。

首先,咱们得明确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算公式。

2024 年,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一般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这里面,“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这个比例各地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不会低于 15%。

比如说,某个地区规定的比例是 16%,那用人单位就得按照这个比例来安排残疾人就业。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这可不是用人单位自己说了算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要经过残联部门的审核确认。

残联部门会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和认定。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个是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的。

接下来,咱们通过一个具体的例子来看看怎么计算。

假设某企业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100 人,所在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15%,该企业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 1 人,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8 万元。

那么,该企业 2024 年应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计算如下:首先,计算应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100×15% = 15(人)然后,计算差额人数:15 1 = 05(人)最后,计算保障金年缴纳额:05×80000 = 40000(元)所以,这家企业 2024 年应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为 40000 元。

残保金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残保金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生活第六章福利第七章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的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残疾人保障金计税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残疾人保障金计税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残疾人保障金计税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残疾人在就业上要比一般人要辛苦些,所以需要一些保障。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 __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__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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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残疾人在就业上要比一般人要辛苦些,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办法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办法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省残疾人就业保障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及《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代缴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法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奖金。

第三条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和使用,要坚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和发展残疾人事业为基本原则,以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出发点,以强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残疾人共享改革开放、富裕文明和谐成果,感受社会主义大家庭温暖为目标要求。

第四条州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收缴管理。

州财政局、残联负责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工作,各县财政局、残联负责本县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工作,并实行分级全额管理和使用。

各企业就业保障金收缴,按照州残联、州地税局《关于明确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五条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范围是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比例的,分别与州县财政有预算拨款关系的州县全额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条残疾人保障金按年度征收。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均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数额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人数)×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依州县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已安排就业残疾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由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的资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生活的保障。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以资金的公平、合理分配为原则,确保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企事业单位资金配套等。

第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残疾人就业援助:用于补助残疾人找工作时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2. 残疾人就业培训:用于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规划等。

3. 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用于资助残疾人创业或者发展个体经济,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

4. 残疾人就业适配:用于为残疾人提供适应性工作环境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领和使用程序如下:1. 申领:残疾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

2. 审批: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残疾人的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查和经济状况调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 发放:经审批通过之后,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将保障金发放给申请人。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2. 高效使用:保障金应当用于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就业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确保资金的最大效益。

3. 责任追究:对于滥用、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制度,确保保障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八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资金的审计和评估,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调整应当与之相适应。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第11号令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件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和按照比例计算不足0.5人的单位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第门号令的有关规定缴纳‘保障金”。

即:‘保障金’缴纳的计算公式为:(单位职工总人数×安排残疾人比例-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一)自治区直属和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邕单位由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收取。

不在巨的上述单位,由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委托所在地的地、市、县(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取。

委托收取的‘保障金50%上缴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

(二〕地、市属单位由各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收取。

不在地、市所在地的上述单位的收取工作,由各地、市自行决定。

(三)县(市)属及以下所属单位,由县(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收取。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在职职工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在职职工情况表》。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用查,并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人缴纳单位收到缴款通知书后20日内,将成缴款项交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过渡户)。

残保金新规定

残保金新规定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最新长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最新长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最新长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障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由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人数未达到市政府规定比例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年度缴纳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条保障金的使用对象为本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以及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单位及机构。

第三条保障金的管理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保障金为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保障金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二)统一征收、集中入库的原则。

保障金实行地税部门统一代征、财政部门代扣代缴方式,集中汇缴市级国库;(三)总量控制、项目管理的原则。

保障金统一缴入市级国库后,按确定的保障金分成比例由市、区(含开发区,下同)两级使用。

区级使用的保障金部分,实行市级集中管理,由市财政在其可使用额度范围内,按审核后的项目拨付资金;(四)专款专用、保证重点的原则。

保障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保障金的使用,要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利于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有利于推动残疾人康复、教育等事业的发展;(五)公正公开、讲求效益的原则。

保障金的使用要体现公正性,凡是符合保障金扶助条件的残疾人都有平等享受的权利;所有扶助残疾人的政策规定要向社会公开;要不断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保障金的筹集第四条按照《长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包括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计算不足安排1名残疾人的单位,原则上按照应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1名视力残疾人就业可按2人计算。

第五条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照应安排残疾人的数量与实际安排残疾人数量的差额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公司残保金管理制度

公司残保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根据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增强公司社会责任感,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2. 落实国家对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扶持,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3. 保障公司依法缴纳残保金,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三、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四、残保金缴纳标准1. 残保金缴纳比例为上年度公司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2. 残保金按月缴纳,具体缴纳金额根据公司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和年平均工资计算;3. 残保金缴纳时间为每月的5日前。

五、残保金缴纳流程1. 人事部门负责统计公司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年平均工资等信息;2. 人事部门将统计结果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统计结果计算残保金缴纳金额;3. 财务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残保金缴纳至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账户;4. 财务部门将缴纳凭证报送人事部门存档。

六、减免及退还1. 公司因经费困难、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残保金的,由公司提出申请,经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批准后,可减免部分或全部残保金;2. 减免后的残保金缴纳金额应按照减免后的标准执行;3. 因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残保金缴纳标准发生变化,公司应按照新的标准缴纳。

七、监督检查1. 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残保金缴纳工作;2.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残保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缴纳工作的顺利进行;3.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时缴纳残保金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规章制度.doc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规章制度.doc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规章制度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l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

第九条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

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保障金,应按规定交存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严格按计划使用。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办法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办法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方法》、《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省残疾人就业保障代征治理暂行方法》及《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代缴方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法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奖金。

第三条残疾人保障金收缴治理和使用,要坚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和进展残疾人事业为根本原则,以促进改革、进展、稳定大局为动身点,以强化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残疾人共享改革开放、富有文明和谐成果,感受社会主义大家庭暖和为目标要求。

第四条州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根据行政隶属关系进展收缴治理。

州财政局、残联负责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工作,各县财政局、残联负责本县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工作,并实行分级全额治理和使用。

各企业就业保障金收缴,根据州残联、州地税局《关于明确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五条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范围是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到达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比例的,分别与州县财政有预算拨款关系的州县全额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条残疾人保障金按年度征收。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均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数额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人数)×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依州县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已安排就业残疾人必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最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

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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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_规章制度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20-05-06残疾人在就业上要比一般人要辛苦些,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

第九条“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

“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保障金”,应按规定交存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严格按计划使用。

“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条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编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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