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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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的特征 (1)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物的这一特征表明物须具有非人格性。但与身体分 离的毛发、牙齿,属于物。 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 外的物。 这里所指的人身并不以生理上的人体为限,如假肢、 假牙,一旦成为人体的一部分,就不能再以物视之;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上述观念亦正受到挑战。如 器官移植、捐赠及所谓代孕母,均以生理人之器官 为合同标的物。 依理论上通说,以分离身体一部分为标的之契约是 否有效,应视其是否悖于公序良俗而定。 例如理发、拔牙及切除感染癌细胞大肠之契约,均 不悖于公序良俗,故为有效。 卖血契约,虽有金钱对价,因其目的在于医疗,亦 应认为与公序良俗不相违背。
有价证券这与一般的借据不同。借据遗失, 可用其他证据作为依据来主张权利。
2、有价证券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对证 券负有支付义务的人主张票面财产权利。 例如支票只能向票面上指定的银行办事机 构主张权利。 3、负有支付义务的人是单方履行义务, 无权要求持证券人给予相应的报酬。
第二,设定担保物权的方法不同。 一般说来,动产上设定物权;不动产上设定抵 押权。 第三,留置权只能成立于动产,而用益物权 (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只能成立于不 动产。 第四、不动产涉诉的,发生法院的专属管辖, 动产适用一般司法管辖。

2、主物与从物 (1)概念。 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 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 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
【例二】甲因不对乙支付到期的汽车修理费, 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由于汽车上没有工具 箱和备胎,乙要求甲交出工具箱和备胎。① 工具箱和备胎均为汽车的从物。 ②《担保法解释》第114条规定:如果债务 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则留置权的 效力不能及于留置物的从物。 ③故乙对未占有的工具箱和备胎不享有留置 权。
(2005-3-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 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
(2)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①天然孳息: (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b)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 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②法定孳息: (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b)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既有物质利益又有非物质利益,其范围包括: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有价证券 权利 非物质利益

三、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1、物的概念 物或者说有体物,有广狭二义。 广义上的物,是指物理学意义上的一切物,除我们 通常所谓的不动产和动产之外,日月星辰以及人体 本身均包含在内。 而狭义上的物,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的物,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 价值的有体物。
3.货币是可消耗物。 货币一经其所有人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 发生了所有权的移转,所以辗转流通是货币 的特有机能,而供人消费更是货币的惟一目 的。
由于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 以互相替代,所以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货币, 具有以下特点: 1、货币所有权与对于货币的占有是合一的, 可以推定货币的占有人为所有人; 2、所有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出借给他人时, 借用人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借用人只须 在借用期届满时返还同样数额的金钱即可;
(2)标的物的灭失责任不同。 以特定物标的物债,在债务履行前该物灭失的,由 于特定物有不可代替性,所以债务人可以免除交付 实物的义务,但应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
以种类物作为债的标的物,在履行之前发生灭失时, 由于种类物具有可代替性的特征,债务人则应交付 同种类,同质量、同数量的种类物。
【答案】ABC
4、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1)概念 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 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 定限制的物。 我国的限制流通物主要有: 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物资、危险物品和受 管制物品、黄金、白银、外汇、文物等。
四、货币 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 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货币具有以下特征: 1.货币属动产。 2.货币是种类物,而且是具有高度代替性的 种类物。 它的价值是通过票面上的数额来表示的,可 以进行交换,是一般等价物,是法定的支付 手段、流通手段和结算手段。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货币是许多交易的法定 支付手段。

3、原物与孳息 (1)概念。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 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 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孳息分为两种: ①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 的用法而产生的物。 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 开采的煤炭。 ②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 收益。 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 (射幸孳息)。
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如 国家专有的物资、土地、矿藏水流等。
(2)区分的意义 确不同物品的可流通程度和范围,借以判断 具体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其他 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 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 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应办理批准或登记手 续,合同方可完全生效; 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无效。
5、种类物和特定物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 人指定而特定化分。
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特征,只能用品种、规格、 质量、数量等单位加以确定,并可以用同种 类物代替的物。 如,品种相同的大米、木材、水泥等。
特定物是具有单独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 的物。 包括三种: A、在一定条件下,处于一种绝无仅有地位 的物。 如清朝邮政衙门发行的“龙”邮票,现在中 国只发现了一张,这张邮票就是特定物。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体
一、物 二、有价证券 三、智力成果
一、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的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 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 对象。
民事权利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联系的中介。
权利客体,不仅包括物、而且包括各种权利、 利益以及无财产价值的作为或不作为。 但各国在民法典上作为权利客体一般只规定 物,所以一般讲解亦限于物。
在民法上,动物仍属物,只是对动物的支配, 应受特别法的规范,受到限制。
(三)物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对物作不同的分类,其中 诸多分类对于物权的类型划分和规则设计, 具有重要的影响。
1、动产与不动产 把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是物最重要的一 种分类。 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 其 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 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 的物,为动产。
3、丧失对货币占有,一般即丧失对货币的 所有权,所以只能请求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而无法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五、有价证券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 证,是物的一种。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一是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二是有价证 券上所记载的权利。
我国《担保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 所称 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 上定着物。”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理由主要有: A、经济价值有很大差异; B、位置的固定程度不同; C、利用方法不同。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法律上的意义在于: 第一,让与所有权的方式不同。 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依交付生效; 不动产让与以书面形式为必要,且依登记而 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
B、以特殊标志区别于同类物的物。 如某工厂使用编号,于某年出厂的某台电视 机。
C、是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而从同类物中挑 选出来的物。 例如在出售的一批凤凰自行车中挑选出来的 一辆自行车。如画家某地幅画。
划分的意义在于: (1)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对物的要求不同。
所有权关系中客体只能是特定物。除货币, 而在债权法律关系中,除少数外(如租赁), 标有可以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须注意: 抵押权人(于抵押物扣押后)、质权人、留 置权人有权收取而不是取得孳息,在其未就 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不能取得 孳息的所有权。
(1997-2-45)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 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 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从物特征有四: ①不是主物的重要成分。 ②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 ③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 ④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须注意:我国民法认为,不动产亦可为从物, 如厨房、厕所、猪圈、车库可为房屋的从物。
(1997-2-46)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 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房屋与窗户
(2)须为有体物。 罗马法将物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 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体, 如固体、气体、液体等; 无体物是指没有实体存在,人们凭主观拟制 的物,如债权、继承权等。实际上无体物是 指无体财产。
自21世纪以来,随着现代工业和科学技术 的发展,地上之高层建筑物和地下建筑物比 比皆是。由此形成了空间权和空间法。 于是,空间成为权利之客体。 而空间是否为物,得否成为权利客体,不无 疑问。
(4)须独立为一体,且能满足人们生产生 活的需要。 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或使用价值, 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否则,人们不 会因为它而发生法律关系。 这种需要,既可以是人们生活上的需要,也 可以是人们生产上的需要;物的价值不仅仅 体现为物质利益,还可以体现为精神利益。
(5)须独立为一体 物必须独立为一体,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 要。如一滴油、一粒米,在交易上不能认为 能够独立为人类之生活资料,故非法律上之 物。因此,有体物要件之一,是应具有独立 性,即要求物应独立于其他物。
【答案】AC
(2)区分的法律意义: ①除非另有约定,主物转让,从物随同转让。 ②主物抵押、质押的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
【例一】甲向乙出售某房屋,已办理过户登 记。交付房屋前,甲着手拆除厕所和猪圈, 以将所得砖瓦另作他用。乙知悉后前往制止, 甲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就厕所和猪圈的归 属作出约定,自己有权拆除。 ①厕所、猪圈属于从物。 ②房屋所有权移转时,厕所、猪圈的所有权 亦归乙所有。
就空间而言,虽异于一般有体物,但由于空 间占有位置,如能对位置予以支配,亦可成 为物。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 空间,无论在土地之空中或地中,如果具备 独立之经济价值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两项 要件,即得为物,得为权利之客体。
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但不具有物质形态, 因而不是物,但其载体于物的范畴。 (3)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们基于一定客体而发生的 一种社会关系,人们只有以可被自己支配的 物为客体设立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才有 实际意义。

有价证券具有以下特征: 1、有价证券记载的财产权利与证券本身不能分离。 离开证券权利也就无所依附。 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必须提示和交付设定该权利的证 券如果证券丧失,权利人往往便丧失了证券上所记 载的财产权利,在我国,依民诉法规定,目前只有 可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其持有人在该票据因被盗、 遗失或者更失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从而保护和行使票据所记载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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