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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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相关法条

劳务合同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该法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在劳动者存在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本条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管理制度等。

同时,规定了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对劳务派遣业务的合法经营进行了严格规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该法条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具体情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本条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包括劳动者自身原因、用人单位原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明确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本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明确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本条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标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以上法条对劳务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这些法条,确保劳务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劳务合同的法条依据

劳务合同的法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劳务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其中对劳务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其中对劳务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其中对劳务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调整侵权责任的法律,其中对劳务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六、《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我国调整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其中对劳务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二条: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主张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劳务合同的法律条文

关于劳务合同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社会保险;(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上仅为部分关于劳务合同的法律条文摘要,具体内容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劳务合同法全文

劳务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合同关系,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完成一定工作内容,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协议。

第三条劳务合同适用范围:(一)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务合同;(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兼职、实习、培训等劳务合同;(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等劳务合同。

第四条劳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履行劳务合同。

第五条国家鼓励劳务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劳务合同纠纷。

第二章劳务合同订立第六条劳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劳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劳务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期限;(三)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五)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劳务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以下事项:(一)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期限;(二)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四)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劳务合同。

第十条劳务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劳务合同履行第十一条劳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十六条劳务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务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劳务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一、劳务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合同可以解除:(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务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解读1. 劳务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劳务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务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以下四种:(1)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务合同。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劳动者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务合同。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务合同。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务合同。

2. 劳务合同解除的程序劳务合同解除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务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

(2)劳动者在接到解除劳务合同通知后,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

(3)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解除劳务合同。

3. 劳务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劳务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劳务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意义劳务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设立,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该条款的执行有助于规范劳务关系,提高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务过程中的权益。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对于劳务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和责任承担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劳务关系、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务合同时,应严格按照该条款的规定执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务合同关系法条

劳务合同关系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务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第十八条:劳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的姓名、职务;(2)劳务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方式;(3)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4)社会保险、福利待遇;(5)合同期限;(6)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7)违约责任;(8)其他约定事项。

3. 第二十一条:劳务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4. 第二十三条:劳务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务合同。

5. 第二十七条:劳务合同解除和终止,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

2. 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地址);(2)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3)劳动者的职业、工种、岗位;(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5)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6)社会保险、福利待遇;(7)合同期限;(8)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9)违约责任;(10)其他约定事项。

4.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5.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 第八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 第八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1)承揽人的名称(姓名)、住所(地址);(2)定作人的名称(姓名)、住所(地址);(3)承揽的工作内容、数量、质量、期限;(4)定作人的报酬及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6)其他约定事项。

劳务合同法全文关于女职工

劳务合同法全文关于女职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女职工在劳动中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劳务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签订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当明确女职工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事项。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者降低女职工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当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三章劳动保护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第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劳动:(一)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三)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十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务合同。

第四章休息休假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章违法责任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女职工劳务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劳务合同法关于劳务报酬的条款

劳务合同法关于劳务报酬的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劳务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务所得的对价,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务报酬。

第二章劳务报酬的确定第七条劳务报酬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以下因素:(一)劳动者提供劳务的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劳动成果等因素;(二)同行业、同工种、同地区同类劳务的市场价格;(三)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支付能力等因素;(四)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劳务报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固定工资: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劳动者劳务报酬;(二)计时工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劳务报酬;(三)计件工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劳务报酬;(四)其他方式: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支付方式。

第三章劳务报酬的支付第九条劳务报酬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支付周期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条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应当为货币形式,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支付。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时,应当向劳动者出具支付凭证。

第四章劳务报酬的调整第十二条劳务报酬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以下情况,可以调整:(一)劳动者因工作需要提高技能,导致劳动报酬应当增加的;(二)劳动者因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超出合同约定工作量,导致劳动报酬应当增加的;(三)因市场行情、物价上涨等原因,导致劳动报酬应当增加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劳务报酬的调整,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章劳务报酬的争议处理第十四条劳务报酬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法施行前已经签订的劳务合同,适用本法规定。

第十九条本法所称“劳务”,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偿劳动。

劳务合同的法条规定

劳务合同的法条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1. 合同主体: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签订。

2. 合同内容:劳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工作报酬、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

3. 合同效力:劳务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1. 劳务合同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2. 劳务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2)用人单位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的;(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4)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加班费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劳务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不能从事劳动的;(3)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4)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1. 劳务合同纠纷的受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 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劳务合同纠纷的证据: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1.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工作报酬等。

2.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加班费等;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

3. 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合同解除:(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2)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务派遣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不能从事劳动的;(4)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9年新修正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9年新修正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9年新修正版)全文XX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ed in 2019)Table of ContentsChapter I General nsXXXChapter III Performance and n of Labor ContractsChapter XXXChapter V Special nsn 1 Collective Contractsn 2 Labor Dispatchn 3 Employment of Part-time WorkersChapter XXXChapter XXXChapter VIII Supplementary nsChapter I General nsArticle 1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labor contract system。

clarify the XXX。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rkers。

and build and develop us and stable labor ns。

this Lawis formulated.Article 2 This Law shall apply to the establishment。

n。

performance。

n。

n。

and n of labor contracts een employers。

including enterprises。

individual economic ns。

and non-enterprise units。

and XXX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XXX "employers")。

For the establishment。

劳务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劳务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务合同法》),保障劳务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装修、家政、物流、运输、仓储、信息技术等领域的劳务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务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劳务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履行和解除劳务合同。

第二章劳务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务合同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劳务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劳务关系双方的姓名、住所或者通讯地址;(二)劳务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期限;(三)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六)社会保险;(七)违约责任;(八)合同解除条件及处理;(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条劳务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劳务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且用人单位在同一地点连续使用同一劳动者的,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第三章劳务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务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第十条劳务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确需变更的,应当书面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

第十一条劳务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

第四章劳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十二条劳务合同因下列原因解除:(一)双方协商一致;(二)劳动者解除合同;(三)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四)劳动者死亡或者失踪;(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

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所订立的协议。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有所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而劳务合同则是劳动者提供特定劳务的基础。

二、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纠纷包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集体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非全日制用工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竞业限制纠纷等。

三、劳务合同的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

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劳动力,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

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的差异与特殊性决定了劳务合同具有倾向的特殊性。

劳务合同涉及法条

劳务合同涉及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 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 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 合同履行:根据《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4. 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 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6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 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劳动法》第21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 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47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根据《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 劳务派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2. 劳务派遣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7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权利义务。

3. 劳务派遣工权益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4. 劳务派遣单位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0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1. 社会保险费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3年版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年版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年版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劳动者平等协商,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者享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得限制或者歧视劳动者的职业选择。

第五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劳动者时,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七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时,应当根据劳动者身体条件、年龄、技能、工作经验、职业资格等情况,为其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合法、公正。

劳动者不得与用人单位订立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不得放弃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九条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应当与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务派遣服务。

第十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并在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限制、剥夺或者侵害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违法用工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并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检察机关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投诉、举报或者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招聘劳动者。

聘用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考核录用劳动者时,不得以种族、性别、宗教、残疾、家庭出身、婚姻状况等为由,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在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岗位、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工作条件、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因素予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用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用版)

劳动合同法(实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的协议。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一、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的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

二、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的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假和劳动保护等事项。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形: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研究开发成果归属约定;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订立: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亲自意思表示;二、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意思表示;三、劳动者通过招聘网站、用人单位通过劳务中介机构等招聘渠道提供了个人简历,并与用人单位实质性沟通达成意思表示。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视为采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也视为采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发生变动的,劳动合同依法发生效力。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

第十条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场所和工作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环境安全和劳动权益。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享受法定休假和带薪年休假。

第十三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患病、生育、结婚等因素需要请假的,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请假权益。

劳务合同法全文

劳务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关系,保护劳务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务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务关系,是指劳务提供方与劳务需求方之间,因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劳务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务合同。

第四条劳务合同是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劳务合同的内容第五条劳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务提供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地;(二)劳务需求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地;(三)劳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技术要求;(四)劳务的提供期限、地点;(五)劳务的报酬及支付方式;(六)劳务的交付方式和验收标准;(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劳务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章劳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七条劳务关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务合同。

第八条劳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劳务提供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照约定的期限、地点、数量、质量、规格、技术要求,提供合格的劳务。

第十条劳务需求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劳务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劳务提供方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务的,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一)支付违约金;(二)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劳务需求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的,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一)支付违约金;(二)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五条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劳务关系当事人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合同法劳务合同法条

合同法劳务合同法条

一、劳务合同的订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劳务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提供劳务、支付报酬的协议。

劳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也可以,但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一致。

二、劳务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劳务合同履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实际履行原则: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2. 完整履行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3. 适当履行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适当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劳务合同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劳务合同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2. 变更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3. 变更的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四、劳务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劳务合同解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2. 出现法定解除事由,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等。

3. 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合同。

五、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劳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2.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损失情况确定。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劳务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同争议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1. 协商解决。

2. 仲裁解决。

3. 诉讼解决。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劳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为劳务关系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劳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务合同法的全文

劳务合同法的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关系,保障劳务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所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劳务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劳务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劳务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劳务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期限、地点等;(二)劳务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四)违约责任;(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六条劳务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的,当事人应当以其他方式予以确认。

第二章劳务服务与报酬第七条劳务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

第八条劳务报酬的数额,应当根据劳务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期限、地点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按月支付等。

第十条劳务报酬的支付时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

第十一条劳务报酬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进行。

第三章劳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劳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服务;(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劳动保护措施;(三)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四)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二)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三)保障劳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四)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十四条劳务提供者享有以下权利:(一)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二)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培训;(四)要求用人单位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享有以下权利:(一)要求劳务提供者按照约定提供劳务服务;(二)对劳务提供者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三)要求劳务提供者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四)要求劳务提供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中国劳务合同法

中国劳务合同法

一、法律依据中国劳务合同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这两部法律为中国劳务合同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原则。

二、合同主体1. 劳动者:指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2. 用人单位:指雇佣劳动者进行劳动,并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

三、合同内容1. 合同订立: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合同。

2. 合同形式:劳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 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明确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试用期、合同期限等。

(2)工作内容:明确劳动者应从事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3)工作地点:明确劳动者工作的具体地点。

(4)工作时间:明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时间等。

(5)劳动报酬: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6)社会保险和福利:明确双方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和提供的相关福利待遇。

(7)合同解除和终止:明确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和补偿。

四、合同履行1. 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劳动纪律。

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

3. 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五、合同争议解决1. 双方发生合同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律责任1. 违反劳务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劳动者违反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中国劳务合同法对于规范劳务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订立、履行和解除合同,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中国劳务合同法法条

中国劳务合同法法条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务关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劳务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务合同。

第四条劳务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务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劳动合同文本。

第六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情况。

第七条劳务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劳动报酬;(六)工作时间;(七)休息休假;(八)社会保险;(九)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十)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十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九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任务,服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提供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劳动者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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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XX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20XX年7月1日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已根据20XX.07.01实施的修正案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
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
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
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20XX-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XX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一章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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