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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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1.12•【文号】水运管〔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运管〔2021〕6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全面实施安全鉴定制度,规范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水利部组织编制了《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宣贯培训,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安全鉴定工作。

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反馈水利部运行管理司。

水利部2021年1月12日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0万(含)~100万立方米(不含)且坝高小于15米(不含)的水库,其他水库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执行。

本办法鉴定对象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金属结构、管理设施及影响安全的岸坡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审定大坝安全鉴定意见(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产权所有者)负责组织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

大坝安全鉴定

大坝安全鉴定

大坝安全鉴定[大坝安全鉴定]大坝安全鉴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大坝安全鉴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鉴定材料《大坝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3〕27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水利部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他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总则
为规范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等工程的水库大坝。

鉴定组织与单位
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具体组织工作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

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水库大坝应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新建大坝应在竣工后一年内完成首次安全鉴定,后续每五年进行一次。

已建大坝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定期安全鉴定计划。

安全鉴定内容
安全鉴定内容应包括大坝的结构安全、防洪能力、渗流安全、运行管理等方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大坝坝体、坝基、坝肩的稳定性防洪设施、溢洪道的完好性和过流能力渗流监测设施及渗流情况大坝的运行管理、维护和观测情况安全鉴定步骤
安全鉴定应遵循以下步骤:
收集大坝的设计、施工、运行等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和监测进行安全分析和计算编制安全鉴定报告
安全等级划分
根据安全鉴定结果,将大坝划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一级:安全状况良好,无需特别处理二级: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需加强监测和维护三级:安全隐患较大,需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四级:安全状况极差,需立即停止运行并采取紧急抢险措施鉴定意见审定
安全鉴定报告完成后,应提交给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定。

审定通过后,应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大坝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

以上就是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对相关工作有所帮助。

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上标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上标3>~100万m<上标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他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一、背景介绍。

水库大坝是水利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周边地区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对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重要性。

1.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保障周边地区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通过对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可以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

3. 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可以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保障,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方法。

1. 巡视检查,定期对水库大坝进行巡视检查,发现裂缝、渗漏等问题及时处理。

2. 监测系统,建立完善的水库大坝监测系统,对大坝的变形、渗流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3. 安全评估,定期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其在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下的安全性。

4. 技术鉴定,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水库大坝进行鉴定,包括地质勘探、材料检测等。

四、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保障措施。

1. 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的水库大坝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库大坝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 完善法规,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水库大坝的建设和管理。

3. 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科研力量,提高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技术水平。

4.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结论。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是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巡视检查、监测系统、安全评估和技术鉴定等方法,结合加强管理、完善法规、提高技术水平和加强宣传教育等保障措施,可以有效提高水库大坝的安全性,为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1000字
水库大坝是一项重要的水利工程设施,而保障大坝的安全运行则成
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为了保障大坝安全,水利部制定了一套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下面将对这套办法进行简要介绍。

一、鉴定办法的适用范围
鉴定办法适用于各类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和运行中的水库大坝。

同时,鉴定范围还涉及大坝周边工程建设对
大坝安全性的影响。

二、鉴定内容与基本程序
1.鉴定内容
安全鉴定应着重针对大坝现状情况、工程设计方案、监测分析结果、环境、地下水、降水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鉴定内容包括大坝整体
结构的安全性、围堰、溢洪道、泄洪建筑物、电站和附加设施(如
监测、护坡等)的安全性等。

2.基本程序
安全鉴定分为前期准备、资料收集、实地勘察、分析鉴定、鉴定报
告编写等五个基本程序。

其中,实地勘察和分析鉴定是核心程序,
鉴定报告编写是鉴定结果的体现。

三、鉴定人员与要求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需要组织专业队伍进行,鉴定人员需要熟悉水利
工程、结构力学、岩土力学、水文学等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鉴定
能力和实践经验。

四、鉴定结果与意义
鉴定结果的判定方法主要分为三种:正常、警示和不安全。

当鉴定
结果为不安全时,需及时组织修建和加强对大坝的运行日常监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大坝的安全运行水平,预防大型水利工程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

发布稿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发布稿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发布稿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是水利工程中的重要设施,承担着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至关重要。

一、安全鉴定的目的和意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主要目的是对大坝的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为采取有效的加固、维修或更新改造措施提供依据。

通过安全鉴定,可以科学地判断大坝的运行状况,合理安排大坝的运行和管理,预防大坝事故的发生。

其意义在于,一方面能够保障大坝自身的安全稳定,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工程效益;另一方面,能够保护下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也有助于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安全鉴定的范围和对象安全鉴定的范围应涵盖各类水库大坝,包括大型、中型、小型水库的大坝。

对象包括土石坝、混凝土坝、浆砌石坝等不同类型的大坝。

无论是新建的大坝在运行一定时间后,还是已存在的大坝经过除险加固、改造扩建等工程处理后,都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安全鉴定。

三、安全鉴定的程序1、准备工作大坝管理单位应收集整理大坝的设计、施工、运行等相关资料,包括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大坝结构、监测数据等。

同时,确定安全鉴定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现场检查鉴定承担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大坝的外观、结构、设施设备等进行详细的查看和测量,记录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3、检测和分析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大坝的材料性能、结构强度、渗流稳定等进行必要的检测和分析。

运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方法,获取准确的数据和信息。

4、安全评价综合现场检查、检测和分析的结果,按照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对大坝的防洪能力、结构安全、渗流稳定、抗震性能等方面进行评价,给出安全等级的初步判定。

5、鉴定报告编制鉴定承担单位编制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包括大坝的基本情况、安全评价结果、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等内容。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5.03.20•【文号】水管[1995]86号•【施行日期】1995.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8月1日)废止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管[1995]86号1995年3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坝高小于15米、库容1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发电和过船建筑物。

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70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由县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水利部直辖的水库大坝,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组织鉴定。

第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大坝按期进行安全鉴定。

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

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鉴定的,属违章运行,导致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鉴定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应逐个分别进行,鉴定工作由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六条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9~11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来源:颁布单位:水利部编辑:cllc02 添加日期:2004-10-17 9:07:50文件编号:颁布日期:2003-7-2 实施日期:2003-8-1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运管〔2021〕6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运管〔2021〕6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运管〔2021〕6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全面实施安全鉴定制度,规范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水利部组织编制了《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宣贯培训,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安全鉴定工作。

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反馈水利部运行管理司。

水利部2021年1月12日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0万(含)~100万立方米(不含)且坝高小于15米(不含)的水库,其他水库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执行。

本办法鉴定对象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金属结构、管理设施及影响安全的岸坡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审定大坝安全鉴定意见(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产权所有者)负责组织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完整版)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完整版)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第十二条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或委托大坝安全管理单位、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报告,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分析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各项:1.大坝洪水标准复核,包括水文和洪水调度计算的复核;2.大坝抗震复核,包括地震烈度和大坝抗震的复核;3.大坝质量分析评价,包括施工期和大坝现状质量分析;4.大坝结构稳定和渗流稳定分析,包括变形稳定分析;5.大坝运行情况分析,包括工程老化分析;6.大坝安全综合分析,提出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

第十三条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由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主持,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参加,大坝的运行管理单位密切配合,检查后,应编写出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现场安全检查内容按有关规范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大坝安全鉴定过程中,发现尚需对工程补作探查或试验,以进一步了解情况作出判断时,鉴定主管部门应根据议定的探查试验项目及其要求和时限,组织力量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受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交探查、试验成果报告。

第四章大坝安全鉴定成果第十五条在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和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的基础上。

专家组应认真审查,充分讨论。

对大坝的安全作出综合评价,并评定大坝安全类别,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

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见附件。

第十六条大坝安全分类标准: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部颁规范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鉴定材料《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大坝工程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第十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主管部门即应进行总结,并将总结和安全鉴定报告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最新版】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最新版】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第十二条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或委托大坝安全管理单位、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报告。

分析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各项:1.大坝洪水标准复核,包括水文和洪水调度计算的复核;2.大坝抗震复核,包括地震烈度和大坝抗震的复核;3.大坝质量分析评价,包括施工期和大坝现状质量分析;4.大坝结构稳定和渗流稳定分析,包括变形稳定分析;5.大坝运行情况分析,包括工程老化分析;6.大坝安全综合分析,提出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

第十三条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由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主持,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参加,大坝的运行管理单位密切配合,检查后,应编写出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现场安全检查内容按有关规范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大坝安全鉴定过程中,发现尚需对工程补作探查或试验,以进一步了解情况作出判断时,鉴定主管部门应根据议定的探查试验项目及其要求和时限,组织力量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受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交探查、试验成果报告。

第四章大坝安全鉴定成果第十五条在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和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的基础上。

专家组应认真审查,充分讨论。

对大坝的安全作出综合评价,并评定大坝安全类别,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

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见附件。

第十六条大坝安全分类标准: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部颁规范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大坝工程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第十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主管部门即应进行总结,并将总结和安全鉴定报告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全部鉴定资料成果均应存档,长期妥善保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万坝高小于库容万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以上的中小以上或库容万第四条应在初次蓄水后的年组织一次应组织第二章鉴定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第六条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中型水库的专家组人数一般由于小型水库专家组一般由专家组应包括下列各方面的人员大坝主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的资格应经上级大坝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第七条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下达安全鉴定任务编制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编写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大坝第八条组织安全鉴定的大坝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九条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职责审查大坝安全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安全论证总报告第十条大坝运行管理单位职责为安全鉴定提供必要的资料第三章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内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析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各项大坝洪水标准复核包括工程老化分析第十三条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由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主持应编写出现场安全检查第十四条以进一步了解情况作出判第四章大坝安全鉴定成果第十五条对大坝的安全作出综合评价并评定大坝安全类别安全鉴定报第十六条大坝安全分类标准一类坝二类坝程状态正常三类坝第十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主管部门即应进行总结并将总结和安全鉴定报告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根据安全鉴定结果对三类大坝在未除险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制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附件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附件水库安全鉴定报告书水库名称安全鉴定主管单位登记时间填表说明包括地震烈度和大坝抗震烈度的复核并填明大坝现状实际能抗御的应根据本次鉴定中对大坝等主要建筑物进行结构稳定分析评价的结应填明在水库运行期遭遇历次较大洪水时或较高蓄水位时工程的运行情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论大坝安全分析评价洪结水标准复核果抗复震核稳结定果结分构析稳评定价渗分流析稳评定价运行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专家组成员表姓名专家组职务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从事专业签名。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由水利部修订分布,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事关重大,危险性高,在日常运行管理上必须保证其安全。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

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 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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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德化县龙门滩镇霞山梦景湖山塘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水库名称:霞山梦景湖山塘鉴定审定部门:德化县水利局鉴定时间:2018年12月-1-山塘名称霞山梦景湖山塘所在地点龙门滩镇霞山村上山屯自然村所在河流锦溪流域支流羊角溪总库容万m3山塘管理单位龙门滩镇霞山梦景湖休闲农庄鉴定组织单位龙门滩镇人民政府鉴定承担单位福建省兴科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鉴定审定部门德化县水利局工程概况:德化县龙门滩镇霞山梦景湖山塘位于德化县龙门滩镇霞山村上山屯自然村,所在河流为晋江水系湖洋溪锦溪流域的一条小支流,山塘于2015年03月开工兴建,2016年10月完工。

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的规定,参照小(二)型水库确定工程等别,山塘工程等级为Ⅴ等工程,塘坝等主要永久性建筑物级别为5级建筑物,本次安全评价防洪标准确定为20年一遇设计,100年一遇校核,消能防冲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为10年一遇洪水设计,本次安全评价复核塘坝2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s,设计洪水位,相应库容万m3,100年一遇校核洪峰流量为s,校核洪水位,相应库容为万m3。

霞山梦景湖山塘枢纽工程为拦河坝、溢流堰、放水设施等建筑物组成。

拦河坝为单曲砼埋石砼拱坝,现状拦河坝中部顶高程,两岸非溢流段坝顶高程,防浪墙高程,最大坝高,坝顶中心弧长,坝顶宽,坝底宽。

溢流堰:高程~的溢流净宽为;以上的溢流净宽为,为自由溢流,下游天然水垫消能。

左岸坝体设一放水孔,中心高程,放水设施采用φ500闸阀,埋管采用φ500钢管。

-2-现现场安全检查大坝::(1)大坝为C15埋石砼单曲拱坝,坝体未设置观测设施,现场察看坝体混凝土表面较平整,未发现有变形、位移、裂缝、剥蚀、脱落等现象,砼目测无碳化现象,仅大坝右侧下游坝面局部出现轻微渗水现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2004年04月27日17:13 水利部网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坝高小于15米、库容1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发电和过船建筑物。

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70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由县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水利部直辖的水库大坝,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组织鉴定。

第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大坝按期进行安全鉴定。

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

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鉴定的,属违章运行,导致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鉴定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应逐个分别进行,鉴定工作由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六条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9~11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中型水库的专家组人数一般由7~9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3名。

小型水库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2名。

专家组应包括下列各方面的人员:1.大坝主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2.大坝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运行管理单位的专家;3.有关设计和施工部门的专家;4.有关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的专家;5.有关大坝安全管理单位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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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1995年3月20日水利部水管[1995]86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总则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 米以上或库容在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坝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高小于15 米、库容10 万至100 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发电和过船建筑物。

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70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 米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坝高15 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由县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水利部直辖的水库大坝,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组织鉴定。

第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大坝按期进行安全鉴定。

大坝建
成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

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鉴定的,属违章运行,导致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鉴定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应逐个分别进行,鉴定工作由组织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六条大型水库的安全鉴定专家组一般由9~11 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中型水库的专家组人数一般由7~9 名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3名。

小型水库专家组一般由5~7名专家
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 2 名。

专家组应包括下列各方面的人员:
1. 大坝主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
2. 大坝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运行管理单位的专家;
3. 有关设计和施工部门的专家;
4. 有关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的专家;
5. 有关大坝安全管理单位的专家。

专家组中应含有水文、地质、水工、机电、金属结构等各方面的专家。

大坝安
全鉴定专家的资格应经上级大坝安全主管部门认可,认可办法另行
规定。

第七条大中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小型水
库大坝的安全鉴定程序可适当简化。

1. 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下达安全鉴定任务,编制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2.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料准备工作,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编写分项分
析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
3. 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编写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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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组建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审查安全分析评价报告、安全论证总报告和现
场安全检查报告,召开鉴定会议,讨论并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
5. 编写安全鉴定总结,上报和存档。

第八条组织安全鉴定的大坝主管部门的职责:
1. 聘请有关专家,组建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
2. 征询专家组意见,编制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3. 组织有关单位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
4. 组织并主持现场安全检查,组织编写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5. 编写安全鉴定总结,将有关的鉴定成果和文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存档。

第九条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职责:
1. 审查大坝安全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安全论证总报告;
2. 审查现场安全检查报告,必要时进行重点检查;
3. 主持安全鉴定会,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评定大坝安全类别,并提出对工程的加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大坝运行管理单位职责:
1. 为安全鉴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
(1)大坝勘测设计资料;
(2)大坝施工资料;
(3)验收交接有关文件资料和图纸;
(4)续建、加固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资料;
(5)历年管理运行情况资料;
(6)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考证资料、历年观测资料整编成果和分析;
2. 编写大坝运行管理情况报告;
3. 参加并配合现场安全检查工作,保证安全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4. 配合专家组工作;
5. 按鉴定意见加强大坝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通常包括对大坝的实际状况进行安全性的分析评价,和进行现场的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或委托大坝安全管理单位、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报告。

分析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 大坝洪水标准复核,包括水文和洪水调度计算的复核;
2. 大坝抗震复核,包括地震烈度和大坝抗震的复核;
3. 大坝质量分析评价,包括施工期和大坝现状质量分析;
4. 大坝结构稳定和渗流稳定分析,包括变形稳定分析;
5. 大坝运行情况分析,包括工程老化分析;
6. 大坝安全综合分析,提出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

第十三条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由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主持,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参加,大坝的运行管理单位密切配合,检查后,应编写出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现场安全检查内容按有关规范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大坝安全鉴定过程中,发现尚需对工程补作探查或试验,以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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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情况作出判断时,鉴定主管部门应根据议定的探查试验项目及其要求和时限,组织力量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受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交探查、试验成果报告。

第四章大坝安全鉴定成果
第十五条在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和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的基础上。

专家
组应认真审查,充分讨论。

对大坝的安全作出综合评价,并评定大坝安全类别,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

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见附件。

第十六条大坝安全分类标准: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部颁规范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大坝工程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第十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主管部门即应进行总结,并将总结和安全鉴定报告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全部鉴定资料成果均应存档,长期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根据安全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运行意见和有关措施,对三类大坝,应即立项,安排计划,进行除险加固,限期脱险。

在未除险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制定保坝应急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大坝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列经费解决。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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