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投资[2015]33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201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规则
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规则一、总则1. 为规范招标采购服务市场行为和秩序,敦促招标采购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招标采购代理规范》ZBTB/T 01-2016的要求,全面履行招标采购服务职责,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招标采购服务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结合AA地区的实际,特制定本计费规则。
2. 本计费规则作为现阶段AA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采购业务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遵循市场规律和行业自律原则、参与市场竞争的招标采购服务费报价与招标采购合同签订的参考依据,以及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概算和招标采购招标限价的参照依据。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代理常规服务费、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和招标代理合同外服务费三部分组成。
1.招标代理常规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提供实施工程、货物、服务等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宣传有关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协调中标合同的签订,汇编招标过程资料等过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 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是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时约定的,且属于招标代理常规业务之外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招标控制价编制费、技术文件编制费(如编制技术要求、用户需求书、施工方案、设计任务书等)、文件评审费、会议场租费、会议食宿费、论证专家或资格审查专家和评标专家费、专家差旅交通费、考察费、报纸媒体费、专家保险费等招标代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按实际计算并支付。
3. 招标代理合同外服务费:是指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之后,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的,且属于委托合同约定服务内容范围之外的其他合同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合同外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就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增加服务费用。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发改价格[2015]299号)
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简称《通知》),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简称“中招协”)应广大会员和市场主体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中招协[2015]026号,简称《指导意见》)。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15年2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在2014年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政府投资和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按照《通知》要求,价格放开后,行业协会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机构正确认识经济、社会和招标投标改革发展趋势,积极转变服务理念、服务方式,适应招标代理收费放开后的市场变化;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服务应根据市场供需、成本投入、服务内容、质量、深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收费价格,充分体现专业水平、服务价值、市场品牌和信誉;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机构适应投融资改革方向,积极应用电子招标投标等技术创新手段,提升招标代理技术含量和服务价值。
为此,从今年2月起,中招协即着手起草《指导意见》。
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招标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专家、行业律师等各方主体的意见,针对央企、地方国企、民企等不同类型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作了摸底,并委托各省级招标投标协会就修改完善《指导意见》听取会员单位意见。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要求,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工作,我们组织开展了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对存在已过时效性、已被新的文件替代、相关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等情形的文件,整理形成了《拟废止的规章目录》和《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2.电子邮箱:*************.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6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8月7日附件:1、拟废止的规章目录2、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拟废止的规章(5件)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印发日期发文部门1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1996]第7号1996年8月21日电力工业部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1998年5月5日国家计委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令2002年第18号2002年1月10日国家计委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13号2012年3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6号201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附件2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0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印发日期发文部门1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计基[1979]725号1979年12月16日国家计委2关于请妥善安排物价检查业务经费的通知价字[1983]22号1983年2月25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3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1992年8月1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4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4]600号1994年5月21日国家计委、最高检、公安部5 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1997年12月1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6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9]593号1999年5月27日国家计委7 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1999年10月2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8 关于价格违法所得收缴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0]57号2000年1月27日国家计委9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2000年3月21日国家计委、财政部10 关于印发《规范化物价检查所考核验计价检[2000]7782000年6月国家计委收办法》的通知号19日11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303号2000年12月11日国家计委12关于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的执法依据的复函计办经调[2000]1005号2000年12月20日国家计委13关于印发《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1]1560号2001年8月15日国家计委、卫生部14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979号2001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15关于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1]1568号2001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16关于华中电网临时(短期)购售电电价的批复计办价格[2002]529号2002年4月27日国家计委17关于企业使用“平价”等价格术语是否属于价格欺诈问题的复函计办经调[2002]672号2002年6月1日国家计委18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838号2002年6月3日国家计委、财政部19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2002年11月1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20关于印发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2002年12月24日国家计委21 关于统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的通知计办价检[2003]240号2003年3月12日国家计委22 关于转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县城电网发改能源200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的通知[2003]369号25日23关于明确明码标价执法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3]320号2003年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4关于上海市实行季节性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3]566号2003年6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5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2003年8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6关于公布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3]1188号2003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7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2003年1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28 关于风电前期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4]29号2004年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9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568号2004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0关于云南省丰枯、峰谷电价实施办法(试行)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652号2004年4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1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2004年4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2关于印发《全国风能资源评价技术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65号200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3 关于标价方式监制问题的答复发改价检200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1098号10日34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717号2004年8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5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2832号2004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6关于核定东北至华北跨区送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2号2004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7 关于明确有关电价政策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15号2005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8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2005年4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9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5]765号2005年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0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2005年4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1关于印发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805号2005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2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5]1367号2005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3 关于总电表款及安装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931号2005年9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4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规则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2084号2005年10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5 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发改办价格2005年12国家发展改革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2005]2770号月15日委、卫生部46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2006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7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基层工作联系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981号2006年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8 关于印发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73号2006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9 关于坚持不懈、务求实效,不断把“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引向深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166号2006年6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0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政策中有关事项的复函发改办投资[2006]1363号2006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1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2006年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52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2006年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3关于优先安排运输仪器化公证检验大包棉花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6]2773号2006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国家质检总局54《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第94号2006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5 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2007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56关于做好“十一五”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421号2007年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7《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17号200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8关于切实抓好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7]1887号2007年8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9关于制定和调整PET-CT和头部伽玛刀检查治疗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2107号2007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60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2291号2007年9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2007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监委62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814号2007年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3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74号2007年11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4关于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2898号2007年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5《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2号2007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6关于印发《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413号2008年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7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8]25号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1279号2008年5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8 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1554号2008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9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2641号2008年10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0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54号2008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1关于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政策中价格上涨认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8]2358号2008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2关于将抽水蓄能电站“租赁费”改为“容量电费”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8]2937号2008年1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3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222号2009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4关于同意将聚焦超声热切除术列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350号2009年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75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9]695号2009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6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2009年7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77关于印发《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2366号2009年9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8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2009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国家质检总局79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统计报告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2052号2009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0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东北[2009]2173号2009年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1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41号2010年4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2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2010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83 关于核定浙江、江苏和重庆省(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1013号2010年5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4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发改价检2010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场秩序的紧急通知[2010]1137号26日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85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号2010年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86关于印发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0]1720号2010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7关于规范开展低碳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0]2046号2010年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8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993号2010年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9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西部[2010]2519号2010年10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0关于调整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电度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0]3199号2010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1关于晋东南-南阳-荆门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试验示范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3145号2010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2 关于宁东直流输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发改价格2011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的通知[2011]518号15日委、电监会93 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1]854号2011年4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消费者协会94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854号2011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95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1]1101号2011年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6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办产业[2011]1228号2011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7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发改西部[2011]1726号2011年8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林业局98关于印发《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1]2390号2011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99 关于印发地方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编制发改办气候2011年10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2552号月24日100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437号2011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1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615号2011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102关于印发《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1]2626号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3 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2011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4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的意见发改基础[2012]43号2012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105关于灵宝背靠背、德宝直流跨区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2]299号2012年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6关于印发对口援疆工作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地区[2012]802号2012年3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7“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及节能量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2]第10号2012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8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对外物资赠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2]1265号2012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9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评标专家专业分发改办法规201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类标准(试行)的通知[2012]2130号3日110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2012年8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111关于中俄直流背靠背联网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2]2250号2012年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2关于做好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2]2305号2012年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113 关于开展“十二五”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313号2012年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4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基层联系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2]2475号2012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5 关于核定黑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2]2909号2012年10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6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发改社会[2012]3412号2012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17 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应用节能评价技发改办环资2012年11国家发展改革委术要求(2012年版)的通知[2012]3233号月19日118关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2]3547号2012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9关于向上线和锦苏线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2]4018号2012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0 关于印发2013-2015年西部和农村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以及全国邮政机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3]271号2013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1关于印发《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3]279号2013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122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3]852号2013年4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3关于核定河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966号2013年4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4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2013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125关于四川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1266号2013年7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6关于调整第三批等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审查论证程序的通知发改办东北[2013]1573号2013年7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7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3]2365号2013年9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8 关于核定内蒙古东部和江西省电力用发改办价格2013年12国家发展改革委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2013]3206号月26日129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2014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0关于印发《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4]120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1关于印发《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4]121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2关于云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85号2014年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3 关于加强民生用气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192号2014年1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4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2014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135关于规范河北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231号2014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6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2014年4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7关于核定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944号2014年5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9 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发改价监201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干规定》的通知[2014]1223号7日140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4]1329号2014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1关于对价格欺诈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4]1555号2014年7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2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1579号2014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143关于核定新疆自治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782号2014年7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4关于核定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908号2014年8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5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4]2174号2014年9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6关于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379号2014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7关于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481号2014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8 关于云南省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15号2015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9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344号2015年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0关于宁夏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012号2015年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1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电网2015年-发改价格2015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输配电价的批复[2015]2200号30日152关于云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260号2015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3关于贵州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311号2015年10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4关于印发《全国电煤到厂价格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5]2461号2015年9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5关于湖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773号2015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6关于安徽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774号2015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7关于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70号2015年1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8关于云南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00号2016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9关于贵州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01号2016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0关于安徽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02号2016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1关于宁夏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76号2016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2关于湖北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81号2016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3 关于印发《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16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
30国家发改委第36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36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以下简称534号通知;见附件一;其中;调整了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第一;534号通知调整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的部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增加了中标金额的档次;降低了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10亿元为0.035% ;10—50亿元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 ..同时;设置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为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和工程450万;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第二;534号通知澄清了收费的基准价格“一次招标”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对于达到招标代理服务费上限的项目“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第三;534号通知明确了对于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1980号文件..并针对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的内容做了合理的界定和澄清..1980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该文附件的附注1中又表述:“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鉴于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际情况;534号通知明确界定“按1980号文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为了合理调整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代理的收费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行业诉求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附件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附件一: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二: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1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四、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五、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执行..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六、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附件二: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两个文件对该办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 500- 100)万元×0.70%= 2.8万元
(1000- 500)万元×0.55%= 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0%= 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0.05%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1.00%= 1 万元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2002年10月1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两个文件对该办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服务费类型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501021亿5亿005005005注
将招标师、咨询师、造价师“三证合一”
将招标师、咨询师、造价师“三证合一”将招标师、咨询师、造价师“三证合一”取消招标师职业资格的消息传出后,不少招标代理机构一片欢呼,下面是店铺搜索整理的关于将招标师、咨询师、造价师“三证合一”,欢迎参考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取消招标师资格并非是对其含金量的否定。
设立招标师职业资格的法规依据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虽然有招标师证书不一定代表业务水平高,但不得不说,证书在某种程度上是从业人员自身素质的体现。
人才永远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高水平的招标师给企业带来的不仅仅是财富,更是品质和信誉的保证。
从招标采购本身来看,追求“物有所值,提升采购效能”是其根本目的。
采购效能的提升首先需要明确采购需求。
然而,一方面,采购人对采购需求不够重视,另一方面,采购人缺乏提出完整、明确采购需求的能力,这就需要通过招标代理人员的能力来弥补,而用来体现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就是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项目管理团队。
招标采购工作人员应全面分析采购人的需求,区分必要需求、过渡需求等,剔除不合理需求,再根据市场调查、信息收集整理,分析潜在投标人构成及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可能性,编制招标文件,减少招标失败。
这些都对招标采购人员的业务能力、道德水平等提出了要求。
其次,高效的采购活动一定需要高质量的招标文件来体现,但目前,绝大多数招标代理人员编制的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办法千篇一律,世界是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招标采购工作也是如此,用一把尺子量天下,只可能有一把是正的,其余的都是歪的。
如何体现项目特点?如何确定采购需求?怎样选择评标标准及评标办法?这些都是每一个招标代理人员要解决的难题。
取消招标师并不能促进就业。
据《中国建设报》统计,2015年,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共6102个,按照资格等级划分,甲级机构1787个,乙级机构2789个,暂定级机构1526个。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共549568人,平均每个代理机构从业人员90人,平均每个省代理机构117个,已严重“供大于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有关负责人就《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本刊记者问
令) 的修改完善。
证 明,通过开展中央投资项 目招 理工作要求的重要措施。二是规
近 日,中国招标》 《 周刊记者 标代理资格管理 , 选取信誉好 、 实 范和完善中央投资项 目 招标代理 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有 力强的机构开展中央投资项 目招 资格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随着
控制中央投资项 目的概算 、提高 在有实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资产
投资效 益 的 目的。 记者 : 台《 出 中央 投 资项 目招
总体情况。
答 : 20 年 以来 , 自 06 已开 展
继续执行原有资格条件不利于选
取 真正 有实 力 的机 构从 事 中央投
了5 批资格认定工作 ,共批准中 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的主要背 资项 目招标代理业务 。三是规范 央投 资项 目招 标 代理 机 构 54 景、 3 指导思想体现在哪些方面? 家, 中, 其 甲级 机构 14 、 1 家 乙级 和加强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机 答: 出台《 中央投资项 目 招标 构 日 常管理的迫切需要 。 招标投 《
这是对 20 年颁布的《 05 中央投资 理资格在实际工作 中得到了有效 为。 修订管理办法、 进一步规范中 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 运用 ,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服务 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行为,是落 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3 号 水平和能力得到广泛认可。实践 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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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投 资司有关负责 人就 《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有关 问题答本刊记者 问
2 1 年 3 2日,国家发展 报送的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情况及 作要求的重要 内容。中央明确将 02 月 改革委主任张平签发 国家发展和 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为掌握招标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 目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印发日期发文部门1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计基[1979]725号1979年12月16日国家计委2关于请妥善安排物价检查业务经费的通知价字[1983]22号1983年2月25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3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4]600号1994年5月21日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9]593号1999年5月27日国家计委5关于价格违法所得收缴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0]57号2000年1月27日国家计委6关于印发《规范化物价检查所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计价检[2000]778号2000年6月19日国家计委7关于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的执法依据的复函计办经调[2000]1005号2000年12月20日国家计委8关于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1]1568号2001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9关于企业使用“平价”等价格术语是否属于价格欺诈问题的复函计办经调[2002]672号2002年6月1日国家计委10关于印发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2002年12月24日国家计委11关于统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的通知计办价检[2003]240号2003年3月12日国家计委12关于转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发改能源[2003]369号2003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技术导则的通知13关于明确明码标价执法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3]320号2003年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关于公布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发改办产业[2003]1188号2003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WMI)的通知15关于风电前期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4]29号2004年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发改价检[2004]568号2004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活动的意见的通知17关于印发《全国风能资源评价技术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65号200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8关于标价方式监制问题的答复发改价检[2004]1098号2004年6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9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发改价检[2004]1717号2004年8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20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发改价检[2004]2832号2004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的通知21关于明确有关电价政策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15号2005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2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发改办价检[2005]765号2005年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知23关于印发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805号2005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4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5]1367号2005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5关于总电表款及安装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931号2005年9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6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规则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2084号2005年10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7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基层工作联系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981号2006年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8关于坚持不懈、务求实效,不断把“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引向深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166号2006年6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9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政策中有关事项的复函发改办投资[2006]1363号2006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0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2006年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31关于优先安排运输仪器化公证检验大包棉花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6]2773号2006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质检总局32《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94号2006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3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2007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34关于做好“十一五”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421号2007年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5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17号200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6关于切实抓好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7]1887号2007年8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7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2291号2007年9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8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814号2007年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9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74号2007年11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0关于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2898号2007年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1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2号2007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2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8]25号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1279号2008年5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3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1554号2008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2641号2008年10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5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54号2008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6关于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政策中价格上涨认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8]2358号2008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7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222号2009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8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2009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49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统计报告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2052号2009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0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东北[2009]2173号2009年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1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发改价检[2010]1137号2010年5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52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号2010年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53关于印发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0]1720号2010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4关于规范开展低碳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0]2046号2010年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5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993号2010年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6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西部[2010]2519号2010年10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7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1]854号2011年4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消费者协会58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854号2011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59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办产业[2011]1228号2011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0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发改西部[2011]1726号2011年8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61关于印发《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1]2390号2011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62关于印发地方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552号2011年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3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437号2011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4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615号2011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65关于印发《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1]2626号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6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2011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7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的意见发改基础[2012]43号2012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68关于印发对口援疆工作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地区[2012]802号2012年3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9“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及节能量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2年第10号2012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0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对外物资赠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2]1265号2012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1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2]2130号2012年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2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2012年8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73关于做好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2]2305号2012年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74关于开展“十二五”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313号2012年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5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基层联系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2]2475号2012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6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发改社会[2012]3412号2012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银监会77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应用节能评价技术要求(2012年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233号2012年1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8关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2]3547号2012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9关于印发2013-2015年西部和农村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以及全国邮政机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3]271号2013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0关于印发《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3]279号2013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81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2013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82关于调整第三批等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审查论发改办东北[2013]1573号2013年7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程序的通知83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发改办能源[2013]2365号2013年9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84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发改气候[2014]63号2014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告工作的通知85关于印发《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4]120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6关于印发《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发改办价监[2014]121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87关于加强民生用气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192号2014年1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8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2014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8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发改外资[2014]947号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90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发改价监[2014]1223号2014年6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知91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4]1329号2014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2关于对价格欺诈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4]1555号2014年7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3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1579号2014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94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4]2174号2014年9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5关于印发《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规[2016]1689号2016年7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6关于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改价监规[2016]2245号2016年10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7关于印发《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635号2016年12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98关于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规[2018]231号2018年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2015版)
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国家发改委第36号文
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6号令颁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同时 , 辽宁政兴 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瑞林投资咨询有 限公 司三家 机构 20 年、09 0 8 20 年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依据 3 号令第 2 条规定 , 6 4 这三家机构的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 理资格级别由乙级降至预备级。 请各中央投资项 目 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 3 号令、34 6 2 5 号文件和招标业绩报送的有关规定 , 高度重视 并认真做好项 目招标情况报告和资格年检工作 , 进一步加强 日常管理 , 不断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是加强法制建设 , 推动出台《 政府采购法实 购建设进程 , 不断提高信息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贡
施条例》 ,研究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 、 献度 。
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章 , 进一步完善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五是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和政府采购行业的 指导和服务 , 推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化进程 , 5 5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I : 西瑞林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四川阳光 电力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 究院
乙
乙级 乙级
浙 江建正工程 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 乙级
Il‘ger 不高采额强色扶机 e & d ler ‘ ld T e i n 断绿购 ,政采行企 n‘ n 提色份出府购中, 台采执制 化购 小 绿 持
,
l 招投标动态
财j : 攻部
节二强政采政功,一落促 能是化府购策能进步实进 减的府购策 排政采政
策 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的调控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求, 认真准备资格申请、 资格升级或资格延续 申报材
料 , 保证所 有材料 的真 实 、 并 准确 和完整 。 ( ) 一 资格 申请 。按照 3 号 令 的有 关规 定 , 未 6 凡
3资格 认定 ( 资格 升级 ) 、 含 申请 书 。包 括企 业 的
发展过程、 股东构成 、 主要业务、 机构设置 、 申请级别
3资格延续承诺 函( 、 附件 5 ) —2 。对申报材料的
真实 性 、 准确 性 、 整性 做 出承诺 , 明确 是 否接 受 完 并
4 企业招标从业 ( 、 专业 ) 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件 低于原级别 的资格 。 2 ) —4 。 5 招标从业( 、 专业 ) 人员 的劳动用工合 同、 身份 证、 毕业证和中高级职称证 书( 包括执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 。 4 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 附件 5 ) —3 。 5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 、 附件 5 ) —4 。 6招标从业 ( 、 专业) 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件 5 ) —5 。 7招标从业 ( 、 专业 ) 人员的劳动用工合 同、 身份
或 升级级别 等 。
取得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且符合 申请条 件的招标代理机构 , 均可提出资格申请 。
( ) 格升级 。在 20 、0 8 获得 乙级 和预 二 资 07 20 年 备级 资格 的招标 代理 机构 ,具 备 相应 条件且 未获 得 资格 升级 的 , 次 可提 出高 一级别 的资 格升级 申请 。 此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5公司章程。 、 6 企业现有资格证书复印件。 、 提供招标代理、 工
程咨询 、 监理 和造价 咨询 四类 资格 证 书。 7 企业基 本情 况表 ( 、 附件 l ) 一3 。 8 办公设施 基本 情况 表 ( 、 附件 1 4 。自有产 权 -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 申报材料中,以下五项内容应按要求格式
附上 电子版 文档 :
申报材料中附加其它宣传性材料。
六 、 招标 代 理机构 的申请 材料 ,应 报送 企业 各
1企业基本情况表, Wod . 以 r 文档格式 ; 2 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 Wo 文档格式 ; . 以 r d
3 企业 全 部人 员基 本 情 况表 ,以 E cl 档 格 . xe文 式;
一
5 公司章程 ; . 6 企业现有资格证书复印件( . 提供招标代理 、 工
程咨 询 、 理 和造 价 四类资格 证 书 ) 监 ; 7 企业 基本 情 况表 ; . 8 办公 设施 基本 情况 表及 房屋 产权 证 书复 印件 . 或 房屋 租赁 合 同复 印件 ; 9 近三 年 内机构 及 主要负 责人 受处 罚情 况 ( . 提
凡未取得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资格、符合 申 请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 , 均可提出资格申请。 按照第
3 号令 的有关 规定 , 6 在首 次 中央 投 资项 目招 标 代理 机 构资 格评 审 中获 得 乙级和 预备级 资格 的招标 代理
责任等 )或未受处罚声明; , 1. 0 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初始时间的证 明材料( 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发改 办投 资[第三批 中央投 资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 认 定工作有关事项 的通知
各省、 自治 区 、 辖市 及 计划 单 列 市 、 疆 生产 建设 直 新 兵 团发展 改革 委 : 级别 或升 级级 别 等 内容 ) ; 4 企 业法 人 营业执 照 副本 复印件 ; .
、
申请 中 央 投 资项 目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以
及 资格升 级 的各 招标 代 理机构 , 根 据第 3 号令 规 供 机构及 主要 负 责人 因违反 《 标 投标 法》 相关 规 应 6 招 和 定 和本通 知相关 要求 ,认 真准 备资格 申请 或 资格 升 定 所受 处 罚 的文 件 复 印件 , 括警 告 、 款 、 收 违 包 罚 没 级材 料 , 保证 材料 的真 实 、 和完 整 。 并 准确 法所 得 、 停业 整 顿 、 暂停 或 取 消代 理 资 格 、 究 刑 事 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有关机 构 根据 3 三 请 6号令 的有关 规 定 和本通 知 相关 要求 , 真 准备 申报 材 料 , 认 并保 证所 有 材料 的真
实、 准确 和完整 。
二 、 格 延 续 申 报 材 料 的 编 写 要 求 资
资格证 书 到期需 要延 续 的招标 代理 机构 , 提供 以下 申请 材料 : 需 ( ) 一 中央投 资项 目招标 代理 机构 资格 延续 申请 材料 封面 ( 附件 1 。 )
申报 材料 中的相关 附件可通 过 国家 发展 改革委 门户 网站 ( 网址 :w. dcgv n 下载 。 w w n r o. ) . c
四 、 送 招 标 业 绩 的 有 关 要 求 报
( ) 一 资格延续 申报 材料 中 , 标业绩 计算 的截 止时 间为 21 年 1 月 3 日( 中标 通 知书签 发 日 为 招 00 2 1 以 期 准 )资格延续 的有效业 绩应是 经认定 的 20 年 1 1日至 21 年 1 月 3 期 间 的招 标业绩 。 。 09 月 00 2 1日 在此 期间 , 甲级 招标代 理机 构从 事过 的招标 代理项 目 数应在 10 以上 、 个 2个 中标 金额 累计 在 2 亿元 人 民币 以上 , 0 乙级 招标代 理机构 从事过 的招标代 理项 目个数应 在 6 个 以上 、 7 中标 金额 累计在 1 亿元 人 民币 以上 , 级招标 O 预备 代理机 构从事 过 的招标 代理项 目个数 应在 4 个 以上 、 金额 累计 在 6 0 中标 亿元人 民币 以上 。 ( ) 机构 的招标业 绩 以通 过 中央 投资项 目招标 管理信 息 系统报 送 的招 标业 绩 ( 二 各 包括 中央 投资项 目和 非 中央投 资项 目) 为准 , 需提供其他 纸质 的招标业 绩报送 材料 。 无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 ) 申报机构应登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门户 网站网上办事栏 目( 一 各 网址 :W . dc gv rw b )按 照《 W W nr.o .d ss , c 中央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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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项 目 招标代理机构业绩 申报管理系统》 资格 申请 ”“ 中“ 、资格升级 ”“ 、资格延续 ” 的相关提示上报招标业绩 。 事项
( ) 三 已组建并使用全省统一 的评标专家库且 明确 要求 依法 必须 招标项 目的全部评标专家必须从中抽取的地
区, 经省级初审机构 出具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 地区的机构可 以不提交专家库情况册 。 该
( 申报材料一律用 A 四) 4复 印纸打印 , 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 ) 五 申报材料必 须按 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 , 所有附件均应逐页加盖 申报机构公章 。 ( ) 六 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 的次序装订 ( 包括相关证 明材料排列次序 )不得擅 自调整 ; , 如果
他以 E cl xe文档格式填写。 申报材料的相关附件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 门户网站 ( 网址 :3 . dcgv n 下载。 w ̄ nr.o. ) r w c
四、 准备 申报 材 料 注 意 事 项
( ) 一 申报预备级资格的机 构可 以不提交招标业绩情况册 。
( ) 甲级的机构选择填写 附件 4 或 附件 4 二 申报 —2 —4; 乙级 的机构选择填写附件 4 或附件 _ 。 申报 —3 4
( 招标业绩情况册包括 以下 内容 : 四)
1 . 招标业绩册封面( 附件 4 ) —1 。 2近三年 内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 目情况 ( . 附件 4 、—3 4 - , —2 4 、_ 4 根据本通知第 四条第 二项要求进行选择填写 ) 及其对应的项 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 邀请招标的还需 提供有权机关 同意邀请招标 的批复文件复 印件) 。同时 , 申报 机构还应按 照本通知第五条有关要 求报送招标业绩 。 申报材料 中, 以下几项应按要求上报 电子 文档 : 企业基本情况表 ( 附件 1 )企业 机构设 置情况 表( —4 、 附件 2 —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2年第13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每年2月28 日之前,将以下年检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机构年度情况报告及机构设置变化情况;
(二)机构年度招标从业人员的变动情况;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或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应在相关变更手续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不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机构的组织机构变化、人员变动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相应条件的,授予相应资格;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降级或撤销资格。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名单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提供制作资格证书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并按时领取资格证书;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或不按时领取资格证书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资格申报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两个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予以公布,以便于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发改价格[2015]299号)
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简称《通知》),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简称“中招协”)应广大会员和市场主体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中招协[2015]026号,简称《指导意见》)。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15年2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在2014年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政府投资和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按照《通知》要求,价格放开后,行业协会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机构正确认识经济、社会和招标投标改革发展趋势,积极转变服务理念、服务方式,适应招标代理收费放开后的市场变化;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服务应根据市场供需、成本投入、服务内容、质量、深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收费价格,充分体现专业水平、服务价值、市场品牌和信誉;有必要进一步引导招标代理机构适应投融资改革方向,积极应用电子招标投标等技术创新手段,提升招标代理技术含量和服务价值。
为此,从今年2月起,中招协即着手起草《指导意见》。
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招标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专家、行业律师等各方主体的意见,针对央企、地方国企、民企等不同类型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作了摸底,并委托各省级招标投标协会就修改完善《指导意见》听取会员单位意见。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25•【字号】渝发改标〔2015〕192号•【施行日期】2015.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标〔2015〕192号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331号,以下简称“331号文件”)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以下简称“第13号令”)要求,现将201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资格申请。
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
(二)资格升级。
2012年以前(含2012年)取得乙级资格的机构,以及2013年以前(含2013年)取得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可提出资格升级申请。
预备级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三)资格延续。
资格证书2015年到期的机构,均需申请资格延续,未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原证书到期失效(原证书有效期自动延续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15年资格认定结果公告之日)。
延续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再单独提交资格延续申报材料。
(四)资格重新确认。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后,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
二、注意事项(一)提出资格申请、升级及延续的机构应按照331号文件和第13号令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并网上填写、上传资格申报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31号文件和第13号令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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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
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15]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以下简称“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升级以及资格证书2015年到期需要延续的机构,应按照第13号令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报材料,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申请单位应当登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系统》(/zwfwzx/wsbs,以下简称“认定管理系统”)填写、上传并打印相关的申报材料。
二、本次申报范围
(一)资格申请。
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
请。
(二)资格升级。
2012年以前(含2012年)取得乙级资格的机构,以及2013年以前(含2013年)取得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可提出资格升级申请。
预备级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三)资格延续。
延续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再单独提交资格延续申报材料。
未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机构,原证书到期失效。
(四)资格重新确认。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后,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
三、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
申报材料共四部分,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评标专家库情况、招标业绩情况。
各部分须分别装订成册,每册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如下(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初审机关需先查验原件。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附件)。
(一)企业基本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附件1)。
2、资格申请承诺函(附件2)。
3、资格申请书(附件3)。
4、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企业2012年、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2014
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申请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如果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足3年,只需提供2014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现有资格证书复印件(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六类资格证书),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初始时间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相关的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时间或者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了邀请招标方式的,还需提供有权机关同意邀请招标的批复文件。
仅申请资格延续的机构无需提供此项证明材料)。
5、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附件5)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
6、未受处罚声明(附件6)。
如果近三年内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等处罚或者机构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应提供处罚文件复印件。
(二)企业人员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附件7)。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8)。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9)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社保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全部人员现状的社会保险明细表原件,以及企业全部人
员2014年10~12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4、企业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10)及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招标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职称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在册招标师的资格证书和相应的《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复印件。
5、企业非招标从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包括职业资格)人员名单(附件11)及其中高级职称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评标专家库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评标专家库情况册封面(附件12)。
2、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附件13)。
同时,应通过认定管理系统上传评标专家库人员职称证书的电子文档,无需提供纸质文本。
(四)招标业绩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业绩情况册封面(附件14)。
2、近三年内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情况(附件15、16、17,根据本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要求进行选择填写)及其对应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了邀请招标方式的,还需提供有权机关同意邀请招标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同时,申请单位还应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的有关要求报送招标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准备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一)电子文件填写和扫描件上传,需要通过认定管理系统完成。
(二)需要同时填报电子文档和提供纸质文本的相关内容,纸质文本应通过认定管理系统打印,确保保持一致。
(三)申报甲级的机构选择填写附件15或附件17;申报乙级的机构选择填写附件16或附件17。
(四)已组建并使用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且明确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全部评标专家必须从中抽取的地区,经初审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该地区的机构可以不提交评标专家库情况册。
申请单位可在申报前向初审机关了解相关情况。
(五)机构的文本申报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六)申报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所有附件均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七)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次序装订(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排列次序),不得擅自调整;如果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八)同一招标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和相应的《中国招标师电子登记证书》复印件应集中统一装订,并与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九)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的装订顺序,必须与招标项目明细表所列的顺序以及通过认定管理系统所报送招标业绩的项目顺序相一致。
(十)劳动合同应提供全部内容。
五、报送招标业绩的有关要求
(一)各申请单位应通过认定管理系统上报招标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纸质的招标业绩证明材料仅需提供本通知第三条第(四)项要求的内容。
(二)各申请单位上报招标业绩时,应按照招标项目情况册中附件15、附件16或附件17所列项目次序,上传每一个招标项目对应的招标公告(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了邀请招标方式的,需提供有权机关同意邀请招标的批复文件)、评标报告(其中专家签字部分应上传扫描件)和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三)招标业绩计算的起止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
(四)申报预备级资格的机构无需提交招标业绩情况。
六、申报材料报送及初审要求
(一)申请单位应在2015年4月24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初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每家申请单位的电子和文本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在认定管理系统中填写对每家申报机构的初审意见表(附件18)。
初审不同意的,应明确说明理由和依据。
每家申报机构的初审意见表应在初审机关盖章后,放在该机构文本材料的首页。
初审机关还应通过认定管理系统形成本地区的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19),作为本地区初审意见的附件。
(三)初审机关应于2015年5月27日之前,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其中,申报材料委托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接收,联系电话:010—88485012,010—88485011。
接收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46号F 区,邮编:100142。
七、评审有关事项
(一)申请单位未达到所申报级别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请单位在资格申请承诺函中明确表示接受低于申报级别资格的,将授予相应级别的资格。
不接受的,将不授予资格或撤销其原有资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接受电话咨询、书面质疑及投诉材料,所有咨询、质疑、投诉材料均应据实署名并有确切联系方式。
(三)公示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相关材料,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资格证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年2月10日
附件:
1、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
2、资格申请承诺函
3、资格申请书
4、企业基本情况表
5、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
6、未受处罚声明
7、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
8、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9、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
10、企业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11、企业非招标从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包括职业资格)人员名单
12、评标专家库情况册封面
13、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14、招标业绩情况册封面
15、近三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明细表
16、近三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明细表
17、近三年内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明细表
18、初审意见表
19、初审意见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