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大学生免费创业工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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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

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

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不断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增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力,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为重点,以加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为目标,持续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大力推动创新创业平台提档升级,全面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推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资金链、政策链深度融合,努力培养更多创新型人才,推动实现大学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能力提升计划。

1.深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改革。

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体系,面向全体学生开设不低于2个学分、不少于32学时的创业基础课程,其中实践课时须达50%。

深化高校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持续推进高水平“四新”建设高校发展,扎实推进现代产业学院、未来技术学院建设,推动高校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校校、校企、校地、校所协同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

推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深度融合,选择10所左右具有基础条件的高校开展本专科“3+1”“2+1”、研究生专业硕士融合创新创业教育等不同层次类型的创新创业教育模式改革试点,着力培养创新创业专业人才。

2.建强创新创业师资队伍。

实施“优创优帮”名师导航计划,支持高校建设一批双创导师培训基地,扩大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高校教师参与覆盖面,定期开展培训。

实施企业家“千人助创”行动计划,探索建立企业家驻校制度,允许高校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选聘1000名技术技能专家、创业成功者、风险投资人等到高校兼职或挂职任职,承担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担任创业导师。

完善高校双创指导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将理论成果、知识产权、创业成果等业绩作为评价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的重要指标。

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一、实施项目扶持计划加大创业项目扶持力度。

实施“优创优帮”项目扶持计划,每年择优遴选50个左右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万元的扶持资金,并安排导师跟踪帮扶1年。

实施“渝创渝新”创业启航计划,每年择优遴选100个左右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根据项目质量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金补助。

通过精心指导帮扶,力争在“十四五”期间成功培育打造500个以上大学生成功创业典型示范项目。

落实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减免所得税;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以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对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金融服务,解决大学生创业融资难题。

强化大学生诚信创业和企业征信评价,优化“政担银”“银税互动”金融服务模式,引导金融机构量身定制大学生创新创业金融产品,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金融支持服务。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及贴息政策,将高校毕业生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20万元,对10万元以下贷款、获得区县级以上荣誉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降低贷款利率,简化贷款申报审核流程,提高贷款便利性,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

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以市场化机制促进社会资源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更好对接,引导创新创业平台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学生创业项目早期投资与投智。

鼓励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完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社会公益基金、天使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多元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机制。

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政策

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政策

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政策高校生创业的扶持最新政策高校生创业的扶持政策都有哪些?关于高校生都有哪些创业的扶持政策可以了解学习的呢?下面就让我给大家带来高校生创业的扶持政策,盼望大家喜爱!高校生创业的扶持政策近年来,为支持高校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很多优待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

对准备创业的高校生来说,了解这些政策,才能走好创业的第一步。

详细政策如下:(一)高校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二)国家在高校生创业优待政策中对于税收方面作出了以下规定:1、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谋划的,自本地工商部门批准其谋划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即:免税)。

2、新成立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不计算在内),昔时安置待业职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职员总数60%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纳所得税3年。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昔时新安置待业职员占企业原从业职员总数30%以上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4、不同的行业另有不同的税务优待:1)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办询问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谋划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英语四级培训班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谋划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其次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办从事公用事业、贸易、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谋划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供应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供应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

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管理办法

荆楚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依据《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教高厅[2012]4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扶持大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科技研发、文化创意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搭建集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实践、创业孵化、创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创业管理体系。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管理职责第三条设立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管委会,领导、统筹和协调全校的大学生创业工作。

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基地建设、创业基金管理和重大活动安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委员会主任由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就业指导中心、教务处、科研处、学工处、校园资产与设备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院长(主任)、书记组成。

第四条设立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具体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实践、创业孵化、创业服务、创业基地、创业基金、政策咨询等日常管理、咨询和服务工作。

负责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设立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创业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创新创业教育第五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创业教育课程建设,在教务处的指导下,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全校人才培养方案中,提高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基本能力。

组织开展各类形式的创新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

第六条编写适合大学生实际的创业指导教材,收集整理创业校友材料,教育、引导、激励学生创业。

第七条聘请校内外创业导师,建立创业导师信息库。

不定期邀请创业成功人士开展创业讲座。

第八条组织开展各类创业培训,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

第九条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做好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工作。

第四章创业基地管理第十条学校大学生创业基地包括校内创业基地和校外创业基地。

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鄂科技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规〔202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有效满足新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求,以早期创业项目、团队和创客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第三条省科技厅是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和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省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进行管理指导。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众创空间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发展目标、功能与特征第四条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创新创业平台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建设发展新模式。

第五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激发创业者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发现和培育优秀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六条众创空间的特征是低成本服务、便利化条件、全要素融合、开放式平台。

众创空间应选择在交通、生活便利的区域,为大众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鄂科技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星创天地建设与管理,优化农村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科技部《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湖北省星创天地(以下简称“星创天地”),是指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组织备案,由独立法人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面向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职业农民等创新创业主体,融合科技创新、集成示范、成果转化、融资孵化、创业培训、平台服务为一体的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星创天地建设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依法运行、创新运行,突出面向农业农村主导产业、强化共享服务、实行绩效评估、择优重点扶持、实施优胜劣汰的管理方式,主要提供创新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咨询、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制定星创天地建设与管理制度,宏观指导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运行,组织省级星创天地备案申报、评价、调整和撤销,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组织推荐国家级星创天地的备案。

第五条市(州)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星创天地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省级星创天地备案与考核,指导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加强星创天地管理,支持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运行。

大学生创业园创建方案

大学生创业园创建方案

大学生创业园创建方案1. 简介大学生创业园是为大学生提供创业支持和创新创业资源的专门场所。

通过为大学生提供办公场地、创业培训、创业导师等资源,鼓励大学生积极创新创业,培养他们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2. 目标搭建一个服务于大学生创业者的全方位创业园,提供包括场地、资源、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大学生实现创业梦想,培养创新创业人才。

3. 创业园的设施和资源3.1 办公场地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办公场地,包括工位、办公室以及共享会议室。

办公场地应满足大学生创业团队的基本需要,提供稳定的网络、空调、电脑等基础设施。

3.2 创业资源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各种创业资源,包括资金、人脉、市场信息等。

通过与投资机构、企业等合作,为创业者提供投资机会和商业合作机会。

3.3 创业导师吸引有丰富创业经验的导师加入创业园,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导师应具备丰富的创业经验和行业背景,能够提供具体的创业指导和建议。

3.4 培训课程开设创业培训课程,帮助大学生创业者提升创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培训课程可以涵盖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团队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帮助创业者更好地理解创业过程和管理创业项目。

4. 运营管理4.1 团队建设建立专业的创业园团队,包括项目经理、运营经理、企业导师等。

团队成员应具备相关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协助大学生创业者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2 合作网络与投资机构、创业孵化器、企业等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扩大创业园的资源和影响力。

4.3 活动策划组织创业活动,包括创业讲座、创业比赛等,提供交流和展示的平台,促进创业者之间的互动和学习。

4.4 宣传推广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宣传创业园的建设和服务,吸引更多的大学生创业者加入到创业园中。

5. 客户关系和运营利润创业园应建立稳定良好的客户关系,加强与创业者的沟通和合作。

同时,创业园可以通过场地租赁、培训收费等方式获取运营利润,确保创业园的可持续发展。

6. 结束语大学生创业园的创建方案旨在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全方位的创业支持和创新创业资源。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工作意见实施导则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工作意见实施导则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
工作意见实施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3.05.21
•【字号】武政办〔2013〕82号
•【施行日期】2013.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工作意
见实施导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2013〕28号)精神,推动全民创业工作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拟订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导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1日。

武汉理工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及《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了规范我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实施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教育部和财政部“本科教学工程”经费和学校专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开展自主选题的创新性科学研究及创业训练与实践活动。

各单位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协调校内外相关资源,支持项目的实施,为学生参与项目研究与实践和教师参与项目指导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实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就业指导中心)、校团委、科学技术发展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研究生院、资产经营公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相关学科教授和企业专家组成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评审项目可行性、指导项目开展、检查项目进度、评价项目绩效、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条各学院(部)成立以主管本科教学工作负责人和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各相关办公室主任、系(教研室)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部)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与职责(一)教务处: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将训练计划纳入选修环节,设立一定数量的学生创新创业学分;鼓励教师开设与创新训练有关的创新思维与创新方法类选修课,开设与创业训练有关的项目管理、企业管理、风险投资类选修课程;组织项目申请、评审、立项,监督项目实施,按项目进行经费管理,认定指导教师工作量;为参加项目的学生制订个性化培养方案,在选课、考试、成果认定、学分认定、学籍管理等方面对参与项目的学生采用相对灵活的方式进行管理;对参与项目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组织师生参加校内外学术会议。

关于武汉市的创业政策有哪些

关于武汉市的创业政策有哪些

关于武汉市的创业政策有哪些武汉市政府为支持鼓励大学生创业,出台了什么创业政策?下面跟着本人一起来看看武汉市创业政策。

武汉市创业政策:武汉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税务部门1项全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卫生部门7项全免:卫生监测检验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预防接种劳务费、社会医疗机构注册登记费、医疗机构校验费。

民政部门1项全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

劳动保障部门3项全免1项减免: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3项全免;职业技能鉴定费,对生活确有困难者初次免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减半。

体育部门2项全免:体育市场管理费、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交通部门6项全免: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船舶登记费、船舶证明签证费、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教育部门2项全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发展费武汉市创业政策武汉市创业政策。

商业部门1项全免:饮食服务经营资格证工本费;林业部门1项全免: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水务部门3项全免:防汛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长江除外)。

城管部门2项全免:道路占用挖掘费、环卫费。

市建委1项全免: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费。

公安部门2项全免: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暂住证卡工本费)、特种行业许可证费。

物价部门2项全免:服务价格审检费、服务价格监审证工本费。

文化部门1项全免:文化市场管理费(含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费)。

信息产业部门2项全免:家电维修范围核准证工本费、家电维修技术人员资格证工本费。

新闻出版部门1项全免: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

武汉市创业政策:武汉创业政策及小额贷款申请昨日,记者从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为鼓励自主创业,武汉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做了进一步降低武汉市创业政策投资创业。

通知规定:我省小额担保贷款打破户籍限制,湖北籍劳动者在省内自主创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贷款,最多可贷5万元。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一、概述本文档主要介绍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流程和服务标准,提高创业者在孵化期间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同时加速孵化项目的落地和成长。

二、创业孵化基地的服务内容1.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办公场地,包括工位、会议室等。

2.一对一导师服务: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一对一的导师服务,提供创业指导、产品设计、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咨询和支持。

3.活动举办:创业孵化基地不定期举办各类创业相关的活动,如创业讲座、投资论坛等。

4.投融资服务:创业孵化基地也为孵化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包括融资对接、投融资咨询等。

三、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1.招商管理:创业孵化基地需要定期进行招商,同时要对申请入驻的企业进行初步筛选,以保证孵化企业的质量。

2.资源共享:创业孵化基地需要通过资源共享来推动孵化企业的发展,包括共享设备、共享人才等。

3.孵化企业管理:创业孵化基地需要对孵化企业进行管理,包括企业入驻、租赁合同管理、孵化服务管理等。

4.运营流程管理:创业孵化基地需要建立健全的运营流程,包括入驻申请流程、租赁合同签订流程、孵化服务流程等。

四、创业孵化基地的评价标准1.企业数量:创业孵化基地的发展情况可以通过其孵化企业的数量来评估。

2.企业质量:创业孵化基地的成功程度需要通过孵化企业的质量来评估,包括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创新能力等。

3.企业发展:创业孵化基地的服务是否得到了创业者的认可,需要通过企业发展情况来评估。

五、创业孵化基地的退出机制1.租期到期:孵化企业租赁合同到期后,可以选择续租或是迁出。

2.动态考核:创业孵化基地需要对孵化企业进行动态考核,如果企业发展情况不理想,创业孵化基地有权利要求企业迁出。

六、总结创业孵化基地是投资者的资本布局,也是创业者实现梦想的平台。

为了提高创业孵化基地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和实施科学的管理制度尤为重要。

创业孵化基地的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制度本身,还要通过实际执行情况来评估。

公共实训基地创业实训中心维管细则

公共实训基地创业实训中心维管细则

公共实训基地创业实训中心维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实训基地创业实训中心的定位和管理需要,制定本维管细则。

第二条公共实训基地创业实训中心是旨在提供创业实训和创业辅导服务的公共实训场所,面向校内外学生以及社会创业者开放。

第三条创业实训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学生提供创业实践的机会和环境,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并推动创业项目的孵化和转化。

第四条创业实训中心的管理机构由实训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包括中心主任、副主任、实训辅导员等人员。

第五条创业实训中心的服务对象为校内外学生和社会创业者,以及相关创业项目的合作团队。

第六条创业实训中心将采取开放式运营模式,提供免费的场地和基础设施,但对使用者的企业行为和成果有一定的审查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创业实训中心的开放时间为每周六到周日,其他时间根据实训项目的需要而定。

第八条创业实训中心将建立创业辅导团队,由专业的创业导师和专家组成,为创业项目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创业实训中心的管理第九条创业实训中心的管理委员会由公共实训基地的相关负责人和校内外创业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士组成。

第十条创业实训中心的管理委员会对中心的日常管理、服务质量、创业项目的筛选和孵化等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创业实训中心的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评估中心的工作,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发展计划和目标。

第十二条创业实训中心的管理委员会对创业项目的申请进行审核,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和创新性、团队的组织和实力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创业实训中心将对通过审核的创业项目进行优先支持,提供免费的场地、设备和资金支持,同时提供创业导师和专家的指导。

第十四条创业实训中心将定期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交流活动,组织学生和社会创业者共同学习和分享创业经验。

第十五条创业实训中心将每年举办一次创业项目评选和创业成果展示活动,对优秀的创业项目和成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创业实训中心的服务第十六条创业实训中心将提供充足的场地和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电脑、投影仪等,以满足创业项目的基本需求。

国家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内容.doc

国家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内容.doc

2017年国家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内容2017年国家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内容国家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内容:税收优惠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国家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内容:担保贷款和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国家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内容: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学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内容:享受培训补贴对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对大学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国家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内容: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实施的系列卓越计划、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等,同时享受跨学科专业开设的交叉课程、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等,以及探索建立的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高校挖掘和充实的各类专业课程和创新创业教育资源,以及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的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享受各地区、各高校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和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增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学院建设了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

孵化基地是学院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促进学生自主创业的重要实践平台,是学院以“加强创新创业教育”为核心,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举措。

为规范孵化基地的管理,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实践基地,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为在校学生和学生毕业后两年之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孵化基地建设由学院创新创业工作领导组负责,办公室设在招就处,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编制大学生创新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2.指导领导组办公室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工作,负责大学生创新孵化基地相关事务的落实;3.统筹规划和落实大学生创新孵化基地的各项工作,聘请校内外专家、创业成功人士担任大学生创新孵化基地专家顾问;4.对申请入驻的创业项目进行审批,负责对大学生创业团队进行考评和奖惩;5.积极争取省市有关部门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6.完成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创业团队的入驻第四条入驻条件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必须为我院二、三年级在校大专学生;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每个指导教师每个年度最多指导2个项目;7.创业团队主要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及所在系同意;8.创业团队成员应成绩良好,学有余力;9.同一年度每个学生限参加一个项目,不能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已立项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再次申报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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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大学生免费创业工位管理细则
为贯彻《关于支持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武办文﹝2017﹞53号)精神,落实大学生免费创业工位建设任务,规范创业工位申报、受理、审查、公示等流程,强化日常管理和考核,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落实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政策,由各区(开发区)筹集、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日常管理的,专门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的免费创业工位(简称创业工位,以下同)。

第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大学生个人可申请创业工位一个,自入驻当月起,最长可免费使用1年。

1、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包括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及国家承认的海外高校毕业生);
2、有创业意向,有创业工位使用需求。

第二章创业工位建设
第三条各区(开发区)选择地理位置、商业环境、交通条件相对优越地带,建设创新街区、大学生创业特区、大学生众创空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后补贴或自建等方式,筹集创业工位。

第四条创业工位提供单独办公工位,具备百兆宽带、共享会议室等配套办公条件,并可提供工商、税务、法务等孵化服务。

第五条各区(开发区)通过政务网站定期更新创业工位信息,包括创业工位所在众创孵化平台名称、地址,提供创业工位总数、已使用数、可申请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对入驻大学生有专业领域要求的创业工位需注明。

第三章受理、审核及公示
第六条各区(开发区)政务中心大学生专窗统一受理本辖区内创业工位申报,申报者本人携带下列材料前往大学生专窗申报:
1、《大学生免费创业工位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学历学位证明或在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工商注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有则提供。

第七条大学生专窗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对申报资质进行评判,并对申报需求进行匹配。

1、资质审核不通过,告之原因;
2、资质审核通过,供需匹配不成功,告之原因,并征求意见进行调剂匹配;
第八条采取常年受理审核、定期公示方式,通过各区(开发区)政务网公示、通过资质审核且申报需求匹配成功的申报者姓名、毕业院校、申报创业工位信息,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大学生专窗发放通知。

第四章报到和入驻
第九条通过公示的申报者,携带以下材料到创业工位所在众创孵化平台报到,并办理入驻手续。

1、《大学生免费创业工位通知》(一式三联);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学历学位证明或在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工商注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有则提供。

第十条创业大学生需与创业工位所在孵化孵化平台签订创业工位使用协议及相关必要协议,并接受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五章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创业工位所在众创孵化平台对使用创业工位的大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并按照月度进行考核。

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给予清退处理,并将申报者信息列入黑名单。

1、申报材料作假;
2、有偿转让、转租本人使用的创业工位;
3、不办理手续,擅自退出创业工位。

存在下列情形的,给予警告、并批评教育,累计两次者,予以清退处理。

1、月度出勤率低于50%;
2、非本人使用创业工位;
3、违反众创孵化平台相关规定。

提供创业工位的众创孵化平台可根据需要,对入驻创业工位的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可根据创业项目进展、创业大学生表现情况,向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清退建议。

第六章迁移、退出和毕业
第十二条确需更换创业工位的,需报所在区大学生专窗,办理退出手续,按照流程重新申请创业工位。

第十三条退出创业工位分为自然退出、申请退出、和强制清退三种方式。

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自然退出,无需办理退出手续。

(1)使用者毕业年限超过5年;
(2)创业工位适用期超过1年。

2、因各种原因,连续1个月不使用创业工位,或需迁移,需向所在区大学生专窗提交《大学生免费创业工位退出申请表》,办理退出手续。

3、因第十一条规定,予以清退的,由所在区(开发区)科技局通过政务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限期清退搬离。

第十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以毕业方式退出创业工位,所在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供需对接,帮助毕业项目入驻孵化器、加速器。

1、完成工商注册;
2、项目团队人数增加;
3、需要独立办公空间和较大办公场地面积。

第七章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各区(开发区)根据本细则,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并落实创业工位场租补贴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武汉市科技局负责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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