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2•【字号】武政办〔2018〕132号•【施行日期】2018.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8〕1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2日武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以及《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7〕9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中央、省、市、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含用于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支出方向的资金),省、市级农村低保、五保精准扶贫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省级精准扶贫“五个一批”(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转移支付资金,省、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以及其他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财政性资金。
省、市级农村低保、五保精准扶贫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省级精准扶贫“五个一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省、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等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精准使用,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四条省级分配到我市的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中央、省相关要求下达到区,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切块到区。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作用的意见-武政[2008]4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作用的意见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作用的意见(武政〔2008〕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近几年来,各级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逐步增多,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从审计检查情况看,仍然存在专项资金使用重点不够突出、引导放大作用不够、项目管理透明度有待提高、整体效益不够明显等问题。
为进一步深化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围绕重点统筹资金安排,创新支持方式,构建项目管理平台,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发挥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突出重点。
专项资金在使用上要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优先安排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和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急需的支出项目,重点支持我市主导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园区、特色企业和知名品牌做大做强。
(二)加大资金统筹力度。
在资金性质不变、分配主体不变、使用范围不变的前提下,科学安排增量,合理调整存量,统筹整合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形成协调配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三)创新资金支持方式。
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示范和杠杆功能,更多运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风险投资引导等方式,规范完善项目补助方式,积极支持投融资平台建设,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投入为引导、市场投入为主体的资金投入机制。
(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实行以项目为基础,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模式,提高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检查、验收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完善项目决策程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创新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创新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1•【字号】武政办[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创新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办〔2007〕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事局拟订的《武汉市创新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武汉市创新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武发〔2006〕13号)精神,为加强对我市创新人才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资金是以市财政投入为主,依托有关项目对科技创新型人才进行资助的政府引导性资金。
该项资金来源每年由市财政投入600万元,同时接受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在我市高新技术领域及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持续创新能力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在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产业基地)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省、市政府特殊(专项)津贴的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高层次人才工程”、市“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选;特聘国内外知名专家;来汉工作、创业或者从国外带项目为我市服务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中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
创新团队可以是独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也可以是技术研发中心、重大项目组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产业基地)等相对独立的技术创新团队。
第四条创新资金分为以下5个专项:(一)重大创新活动专项资助。
武汉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印发《2005-2006年度武汉市科
武汉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印发《2005-2006年度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布部门】武汉市经济委员会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日期】2005.03.24【实施日期】2005.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武汉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印发《2005-2006年度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各区经贸委、财政局、科技局,开发区经发局及市有关企业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十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着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增强我市经济整体竞争力案》建议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区级经济发展的引导作用,明确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重点和技术领域发展方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编制了《2005-2006年度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指南”组织申报项目。
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2005-2006年度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十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着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增强我市经济整体竞争力案》建议案,充分体现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明确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重点和技术领域发展方向,我们根据国内外科技发展趋势、产业发展态势和市场变化情况,本着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要求;对我市现代制造业产业链的延伸、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有推动作用;具有较大的市场前景,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经过努力近期可以在有关产品、技术领域中实现技术创新突破等原则,对《2003-2004年度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进行了修订。
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根据修订编制的《2005-2006年度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计划。
武汉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专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专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武财企[2007]211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专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武财企[2007]211号)各区财政局、有关单位:为鼓励我市企业、单位和个人积极进行专利申请,促进企业专利项目产业化,全面提升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市设立专利资助资金。
现将《武汉市专利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武汉市专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促进我市专利事业发展,全面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城市经济竞争力,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武发[2006]13号)、《武汉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资助专利申请,支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专利工作体系建设以及用于国家专利试点项目配套等。
第三条专利资助资金主要支持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注册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含在本市投资办企业,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重点支持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产业化。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利资金由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专利资助资金预算计划,办理专利资助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产业化项目进行评审、立项及验收。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专利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受理并审核专利资助资金申请人的资助申请,组织有关项目的评审、立项及验收,监督检查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武汉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武汉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全民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经济委员会武汉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8.05.14
【实施日期】2008.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全民
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经贸委:
现将《武汉市全民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经济委员会
武汉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武汉市全民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全民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富民强市的目标,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创业办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和资金管理,市经委、市创业办负责全民创业工作指导和目标考核。
二、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绩,按年考核,公平公正”原则。
三、专项资金采取激励性转移支付方式计算分配给各区,用于支持各。
武汉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经贸委、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创建千亿板块百亿园区的通知》(武政[2008]9号)精神,加快我市千亿板块百亿园区的建设步伐,特制定《武汉市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武汉市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快我市千亿板块建设步伐,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创建千亿板块百亿园区的通知》(武政[2008]9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指通过国家对开发区进行清理整顿以后,经国家发改委备案,省政府批准的我市六个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即:武汉吴家山台商工业园区、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汉汉南经济开发区。
二、从2008年至2011年,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各远城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
三、各远城区财政设立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专户,专户资金由市级财政拔付的专项资金、区财政匹配资金、开发区新增税收返还等部分组成。
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园区企业资助等。
五、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及拨付(一)各开发区要严格按规定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市经委提出具体建设和发展项目(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总金额、具体用途及资金来源等)。
武汉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6.09.15•【字号】武财企[2006]482号•【施行日期】2006.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企〔2006〕482号)各区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联合制定了《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并形成产业规模,提升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武发[2006]13号),设立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市场导向、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和市科技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主要职责是:(一)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二)参与专项资金项目审核、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制订项目评审标准,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工作,编制武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年度计划;(二)根据全市高科技产业发展重点,结合具体情况,可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重大项目;(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
武汉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0•【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开发区)财政局、经贸委(经发局):为了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实施,规范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经委联合制定了《武汉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武汉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武政办发[2007]126号)精神,加大对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扶持力度,设立武汉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
为规范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奖代补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市经委共同负责管理。
第三条奖励原则:坚持注重实效、突出贡献、择优奖励和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奖励对象:主要奖励各区、开发区扶持中小工业企业成长工程。
第五条考核指标:根据市经委对各区、开发区下达的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工作目标,对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新增增加值、新增就业人数、新增上缴工商税收等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考核依据: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据进行考核。
各区(开发区)应依法、真实、准确提供统计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分配方式:以奖代补资金采取激励性转移支付方式计算分配。
第八条激励性转移支付计算方法: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新增增加值、新增就业人数和新增上交工商税收四个指标所占权重分别为40%、10%、10%、40%。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6〕2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6〕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1日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通过财政性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市各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的资金,引导基金资金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所得等收益,引导基金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个人、企业或者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1+N”管理模式设立,“1”即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市级引导基金;“N”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网信办、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管理的部门引导基金。
市财政整合的其他专项资金归集至市级引导基金运作管理。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及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进行运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大力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大力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武政规[2011]9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7.30【实施日期】2011.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涉及财政专项资金文件的通告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大力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0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若干意见》(武发〔2010〕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大力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扶持对象及工作目标(一)扶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登记、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标准的微型企业。
(二)工作目标。
力争自2011年起,每年新增微型企业2万户,吸纳就业10万人以上;计划5年扶持企业10万户,吸纳就业50万人以上,从中孵化培育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家。
二、扶持原则及工作重点(一)扶持原则。
遵循关注民生、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原则;突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多方联动,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原则。
(二)扶持重点。
重点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和民生型微型企业。
1.科技型: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产业链配套加工等微型企业。
2.劳动密集型:特色种养业、家庭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游等微型企业。
3.民生型:餐饮、家政、社区服务等微型企业。
三、扶持措施(一)加大全民创业工作力度1.鼓励各种形式的创业。
武汉市经济委员会
武汉市经济委员会武汉市财政局文件武汉市科学技术局武经科[2005]36号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印发《2005-2006年度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的通知各区经贸(计)委、财政局、科技局,开发区经发局及市有关企业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十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着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增强我市经济整体竞争力案》建议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区级经济发展的引导作用,明确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重点和技术领域发展方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编制了《2005-2006年度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指南”组织申报项目。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2005-2006年度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十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着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增强我市经济整体竞争力案》建议案,充分体现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明确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重点和技术领域发展方向,我们根据国内外科技发展趋势、产业发展态势和市场变化情况,本着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要求;对我市现代制造业产业链的延伸、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有推动作用;具有较大的市场前景,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经过努力近期可以在有关产品、技术领域中实现技术创新突破等原则,对《2003-2004年度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进行了修订。
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根据修订编制的《2005-2006年度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计划。
同时,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产业链及产业技术的发展状况、市场需求与供给的变化,继续适时地对“指南”进行调整。
一、电子信息优先发展光纤光缆、光传输系统与设备、移动通信终端、显示器、3G设备、交互系统设备等重点产品制造链的配套创新技术与产品,发展一批专业化的零部件生产协作厂家,或者加工服务型企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7.17•【文号】财建[2015]458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5年7月17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地方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委等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纵深推进“双创”工作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纵深推进“双创”工作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武政办〔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纵深推进“双创”工作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纵深推进“双创”工作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9日纵深推进“双创”工作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五个中心”、建设现代化武汉的决策部署,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下称“双创”),加快培育市场主体,营造“热带雨林式”创新创业生态圈,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化创新创业,加快市场主体培育,力争到2025年底,全市市场主体总量达到210万户,冲刺230万户(企业占比达到45%),在全省占比持续提高。
(一)招引一批优质项目与人才。
精准开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举办创新创业赛事活动,打造具有国内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品牌,吸引优质市场主体,集聚创新创业资源。
(二)培育一批市场主体。
大学生、职工、青年、妇女、退役军人等创新创业主体数量持续增长,创新创业载体增量提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市创新创业主体规模显著壮大。
(三)形成一套政策保障体系。
通过强化政策供给,推行市场准入准营便利化,提供补贴、贷款、减税降费等全方位金融政策支持,让市场主体“想经营、敢经营、能经营、经营好”。
(四)建立一套评价考核机制。
完善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城管委会,下同)的督办考核,推动市场主体培育工作提质增速。
二、主要任务(一)聚力招商引资、招才引智,集聚优质市场主体1.聚力招商引资,引进优质创新创业项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单(2017版)的通知-武政规〔2017〕2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单(2017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单(2017版)的通知武政规〔2017〕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单(2017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11日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单(2017版)为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加快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建设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步伐,现提出以下政策: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三大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6%给予补贴;其他产业领域同类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3%给予补贴。
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对由企业牵头承担、在汉实施、实现产业化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等重大科技项目,按照该项目企业自筹经费的20%给予补贴,对单个项目企业自筹经费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所获得的国家拨款总额的50%。
三、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服务,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等企业,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达标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武政〔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武政〔202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工作统筹,科学制订办理方案。
各责任单位要系统谋划所承办的责任事项,特别是牵头单位(无牵头单位的,责任单位即为牵头单位,下同)要统筹相关责任单位科学制订具体工作办理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实行清单管理,形成工作闭环。
各牵头单位于2024年2月8日前,将办理方案和督办工作人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填报样式见附表1、2)。
二、强化责任落实,高效推进办理工作。
各责任单位要建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承办处室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作风、提效能、抓落实。
对于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责任事项,牵头单位要研究建立市级层面调度推进机制,必要时可提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统筹协调,破解难题、合力推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硬账硬结。
三、强化督办协调,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纳入市级绩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责任单位要将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目标管理,确保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从2024年第二季度起,各牵头单位要在每个季度第1个月20日前,将责任事项完成情况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报送式样见附表3)。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每季度梳理汇总形成办理情况报告按程序报审,并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和各项工作推进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暗访督查,对责任落实不力、影响工作进度和成效的予以通报,并反馈市考评办,作为各责任单位年度考核依据。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武汉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资金申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武汉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资金申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武汉市发改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武汉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资金申领工作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发改委(发改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政策兑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发改规[2017]1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16年度我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资金申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领基本条件(一)企业在武汉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合规经营,无安全责任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企业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标准分为两类:1、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涉及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2、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涉及行业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2016年度首次进入全市统计一套表平台的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入库奖励5万元;2016年前已进入统计一套表平台统计,2016年1-11月份营业收入全市排名前100名,且同比增幅20%以上的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给予年度奖励5万元。
三、申领程序(一)各区(开发区)发改部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根据市统计局确认的2016年度服务业“小进规”奖励初步入围企业名单(附件1),组织辖区内名单上的企业进行申领,并对受理情况及时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涉及财政专项资金文件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涉及财政专项资金文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0•【字号】武政规〔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涉及财政专项资金文件的通告武政规〔2016〕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精神以及全市财政专项资金改革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07〕157号)等5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予以废止;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08〕38号)等12件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宣布失效(具体目录附后)。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涉及财政专项资金文件目录武汉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20日废止和失效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涉及财政专项资金文件目录一、废止的文件(5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07〕157号│├─────┼───────────────────────────┼──────────────────┤│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现代食用菌产业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07〕158号│├─────┼───────────────────────────┼──────────────────┤│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蔬菜直通车进社区试行方案│武政办〔2011〕181号│││的通知││├─────┼───────────────────────────┼──────────────────┤│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蜂产业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13〕74号│├─────┼───────────────────────────┼──────────────────┤│5│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宽带武汉行动计划(2014-2016年│武政办〔2014〕178号│││)的││││通知││└─────┴───────────────────────────┴──────────────────┘二、失效的文件(12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08〕38号│└─────┴───────────────────────────┴──────────────────┘┌─────┬───────────────────────────┬──────────────────┐│序号│文件名称│文号│├─────┼───────────────────────────┼──────────────────┤│2│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菜篮子工作的意见│武政〔2008〕46号│├─────┼───────────────────────────┼──────────────────┤│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鳜鱼养殖产业化实施方案的通│武政办〔2008〕29号│││知││├─────┼───────────────────────────┼──────────────────┤│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扶持奶业恢复生产的通知│武政办〔2008〕195号│├─────┼───────────────────────────┼──────────────────┤│5│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武政办〔2009〕79号│││方案的通知││├─────┼───────────────────────────┼──────────────────┤│6│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大力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武政规〔2011〕9号│││意见││├─────┼───────────────────────────┼──────────────────┤│7│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我市现代都市农业│武政规〔2012〕12号│││发展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武政〔2012〕47号│├─────┼───────────────────────────┼──────────────────┤│9│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3〕13号│├─────┼───────────────────────────┼──────────────────┤│10│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7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建设总│武政办〔2013〕19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11│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赏花游三年建设总体实施方│武政办〔2013〕20号│││案的通知││├─────┼───────────────────────────┼──────────────────┤│12│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规〔2014〕14号│└─────┴───────────────────────────┴──────────────────┘。
武汉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9.14•【字号】武财企[2005]403号•【施行日期】200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企〔2005〕403号)各区财政局、经委: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经委《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企业处和市经委区级经济处反映。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发展,规范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按市政府办公厅武政办[1999]181号文件执行。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1〕1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30日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资源整合力和辐射带动力,有效支撑现代化大武汉建设,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工作措施锚定国家中心城市、长江经济带核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总体定位,围绕打造“五个中心”、建设现代化大武汉的目标任务,以创新发展为引领,以提质增效为主线,以融入全球产业链高端环节为导向,按照“引进来、留得住、可发展”的思路,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加大总部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力度,着力构建市、区协同推进工作格局,促进我市总部经济提档升级。
(一)强化总部企业招商引资。
聚焦构建“965”现代产业体系,遵循“建链、延链、补链、强链”的原则,高水平策划一批总部企业招商项目,大力引进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等企业总部项目。
推进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深挖名人招商、以商招商、校友招商潜力,定期组织500强企业专场、大型中央企业专场、校友专场、楚商专场等专题招商活动,加快推进项目早签约、早落地。
力争通过5年努力,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大型中央企业在汉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数量突破1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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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6.06.03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释放小微企业发展活力,积极开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规范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制定了《武汉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财政局
2016年6月3日
武汉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
第一条为推进武汉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和《武汉市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全面创新改革工作要求、《关于加快实施“创谷计划”的通知》和支持创业创新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对我市获得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的奖励资金以及市、区财政配套安排的创新创业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区”)财政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我市打造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旨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市聚集,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释放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
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创谷计划”中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包括创业创新空间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投融资环境建设、营商环境创新建设、创业主体培育建设、万企成长升级建设等方面内容。
(一)创业创新空间建设
支持创业创新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利用闲置办公楼、厂房、仓库等空闲场地,建设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创新空间,在落户、内部修缮、房租、软件硬件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云平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线上与
线下相结合的发展空间。
(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针对小微企业开展的企业管理、生产技术、财务金融、电子商务等培训活动;支持为小微企业提供财税代理、法律顾问、技术检测等服务;支持对小微企业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进行奖励,对小微企业开展专利、商标品牌、标准化等活动给予补贴。
(三)投融资环境建设
支持设立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为小微企业提供短期周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推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创新业务,鼓励金融资本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帮助种子期和初创期的创业创新企业发展壮大。
(四)营商环境创新建设
支持培育电商交易服务平台,鼓励小微企业上线交易;支持内外贸综合服务体平台搭建及小微企业入驻;支持引导我市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支持小微企业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
(五)创业主体培育建设
支持开展创业培训、创业论坛、主题演讲等活动,传播创业创新理念;支持举办创业大赛等活动,搭建优秀创业项目、人才、资本等全要素对接平台,吸引国内外优秀创业创新项目和人才落户武汉。
(六)万企成长升级建设
支持企业壮大成长,对达到“四上”标准、进入统计范围的“个转企”企业给予奖励,对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引导企业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省级以上领先水平新产品。
第五条在收到国家奖励资金后,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将部分奖励资金
以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区,各区可将转移支付资金和区级安排用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资金统筹使用,用于“创谷计划”中符合本办法支持范围的项目。
同时,对于市级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市相关部门可按市政府审定的资金安排意见,将项目分解到各区,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向各区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各区财政局根据文件要求,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承办单位。
第六条在已建立的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协调机制基础上,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和拨付,定期向财政部等五部委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及项目建设情况。
各区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各区应认真实施“创谷计划”,并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根据市政府对各区创建工作的考核情况,凡经评审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未纳入市级试点的,市财政局将收回下拨资金。
第九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必须专账核算,并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十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
凡违反规定,发生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