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如何开具社保缴纳证明
如何开具社保缴纳证明如何开具社保缴纳证明北京市XXX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我单位1名员工,因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续签业务,需向北京市人事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现向贵中心提出开具社保缴费证明的申请,请贵中心给予审核和办理。
具体信息如下:单位名称:(盖章)时间:如何开具社保缴纳证明 [篇2]福建省(X X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我公司(事务所)拟由X X等几名专职注册评估师共同出资设立,企业名称已经X X市(县)工商局预先核准,法人代表X X,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办公地点在X X,现有名专职评估执业人员,其中注册名,注册名,技术人员名。
根据《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48号令)、《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管理若干暂行规定》(闽房价估[1998]3号)、《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闽房价估[2002]6号)、《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闽房价估[2017]2号)和我省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相关规定,我公司(事务所)已具备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有关条件,现申请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妥否请批复。
附: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材料X X 有限公司(事务所)X X 年月日关于调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的申请报告(样式)福建省(X X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我公司(事务所)成立于年月,年月经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丙(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
几年来,公司(事务所)的评估执业人员不断增加,评估业绩良好,现有评估执业人员名,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名,累计完成宗评估业务,累计评估价值达亿元。
根据《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48号令)、《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管理若干暂行规定》(闽房价估[1998]3号)、《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闽房价估[2002]6号)、《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闽房价估[2017]2号)和我省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相关规定,我公司(事务所)已具备乙(甲)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有关条件,现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由丙(乙)级调整为乙(甲)级,妥否请批复。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价(2003)房367号
序号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累计收费(元) 备注
1 100以下 4 4000 每宗评估费不足
400元的,均按400元收费
2 101-1000 2 22000
3 1001-2000 1.
4 36000 4 2001-5000 0.7 57000
5 5001-8000 0.4 69000 6
8001-10000
0.2
73000 7 10000以上 0.1
73000+(评估总值
-10000元)×0.1‰
:
贵公司评估额 万元,收费情况为:
100万元以下部分: 万元×4‰= 元 101-1000万以下部分: 万元×2‰= 元 1001-2000万以下部分: 万元×1.4‰= 元 2001-5000万元以下部分: 万元×0.7‰= 元 5001-8000万元以下部分: 万元×0.4‰= 元 8001-10000万以下部分: 万元×0.2‰= 元 10000万以上部分: 万元×0.1‰= 元
合计: 元 打折情况: 实际收费: 元
福清市华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闽建房[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闽建房[2011]4号)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备案管理,是相关主管部门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及有效地实施监管的重要措施。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统一格式的《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并通过搭建信息平台、发布风险提示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委托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并将机构备案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
对未经备案的机构和未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代理的业务申请,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租赁、抵押等业务部门应不予受理。
二、强化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持证上岗和全省统一标牌并挂牌执业制度。
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OO三年⼋⽉⼗⼋⽇闽价〔2003〕房367号)第⼀条为进⼀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委托⼈双⽅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制定本办法。
第⼆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包括房地产咨询收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和房地产经纪收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委托⼈的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的费⽤。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价格、基准地价、宗地地价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
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向委托⼈提供房屋交易信息、订⽴房屋租赁或买卖合同等媒介服务,并促成双⽅成交⽽收取的费⽤。
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实⾏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协商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房地产经纪收费实⾏政府指导价。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订和调整本企业的实际收费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地)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企业。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提供有关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收取合理的费⽤。
第七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统⼀领导、分级管理。
省价格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办法和收费的指导标准;各设区市价格部门组织实施,并可在省定指导价标准内确定当地的具体指导价标准。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年度检查结果的通报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年度检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闽房价估[2006]8号•【施行日期】2006.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年度检查结果的通报(闽房价估[2006]8号)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各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48号令)、《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年度检查的通知》(闽房价估[2006]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省、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组织开展对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行为进行年度检查。
经省评估委审定,检查合格的评估机构101家,基本合格限期整改的评估机构4家,不合格限期整改的评估机构2家,不合格不再换发资质证书的评估机构4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我省从业并经省评估委备案的省外进闽房地产评估分支机构2家。
现将具体名单公布如下:一、合格的评估机构(101家)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甲级)福建华审资产地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甲级)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甲级)福建华茂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甲级)福建省华益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甲级)福建大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甲级)福建君健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甲级)福建省建友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甲级)福建华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甲级)福建正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甲级)福建省青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甲级)福建建科评估行有限公司(甲级)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甲级)福建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甲级)福州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甲级)福州瑞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甲级)福建财经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甲级)厦门均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甲级)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甲级)厦门金科信咨询评估事务所(甲级)厦门方华土地房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甲级)厦门均达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甲级)福建中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甲级)漳州天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甲级)漳州德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甲级)漳州龙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甲级)龙岩市均恒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甲级)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甲级)三明中恒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甲级)三明恒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甲级)福州建融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乙级)福州银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乙级)福建大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乙级)福建省价格认证中心(乙级)福建永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乙级)福建开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乙级)福州名实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乙级)福建鑫玉融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乙级)福建国典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乙级)福建中诚信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乙级)福州中盈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乙级)福州功在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乙级)福建信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乙级)福建国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乙级)福州龙健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乙级)福建闽航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乙级)福云会计师事务所(乙级)厦门银兴评估有限公司(乙级)厦门同建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乙级)厦门大成资产评估事务所(乙级)厦门银晟评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乙级)厦门巨臣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乙级)厦门信衡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乙级)厦门诚德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乙级)福建省智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乙级)泉州名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乙级)泉州闽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乙级)泉州中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乙级)泉州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乙级)南安市恒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乙级)漳州兴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乙级)漳州汇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乙级)龙岩恒泰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乙级)龙岩大成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乙级)龙岩中恒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乙级)永安燕江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乙级)宁德市正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乙级)宁德市嘉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乙级)宁德市正一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乙级)宁德市智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乙级)福建南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丙级)福建建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丙级)福建华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丙级)福州榕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丙级)福建闽都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丙级)厦门辰达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丙级)厦门乾元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丙级)厦门信慧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丙级)厦门永瑞德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丙级)厦门厦金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丙级)泉州永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丙级)泉州中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丙级)泉州市立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丙级)泉州宁朗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丙级)石狮恒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丙级)福建明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丙级)泉州市择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丙级)泉州中正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丙级)龙岩市青舟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丙级)龙岩景舜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丙级)龙岩金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丙级)尤溪县华实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丙级)泰宁金湖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丙级)福建和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丙级)福建安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丙级)福建国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丙级)浦城县鑫恒不动产评估事务所(乙级)福鼎市居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丙级)宁德市朝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丙级)闽东远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丙级)宁德市泓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丙级)二、基本合格限期整改的评估机构(4家)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甲级)福建兴闽诚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甲级)福建华融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甲级)福建闽才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乙级)三、不合格限期整改的评估机构(2家)厦门中利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甲级)厦门市至业评估有限公司(丙级)四、不合格不再核发资质证书的评估机构(4家)莆田莆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原资质证书等级为乙级)厦门知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原资质证书等级为丙级)泉州信捷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原资质证书等级为丙级)福建阳光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原资质证书等级为丙级)五、合格的省外进闽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2家)北京中企华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北京中企华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闽房价估[2006]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11.28【实施日期】2006.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闽房价估[2006]6号)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管理,促进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一)分支机构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在注册地以外设立、统一管理并由分支机构专职注册评估师开展评估业务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业务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评估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出具评估报告。
(二)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估委)颁发的甲级资质或国家有关部门一级资质或全国范围内执业的评估机构;2、依法成立并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6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3、至少有10名以上专职注册评估师,且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7名;4、近3年年平均评估业务收入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5、在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内执业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评估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评估师人数。
(三)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名称采用“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2、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已经2014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2014年3月25日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监督与指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工作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进行确认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进行确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1.27•【字号】闽价房字[1997]第42号•【施行日期】1997.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进行确认的通知(闽价房字[1997]第42号1997年1月27日)地、市、县(区)物委,建委,房管局(办、处):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收费资格进行确认。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的确认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的确认程序:(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当地物价、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各地物价、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的以下材料(一式五份)进行初审: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确认申请表(见附表);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证明材料;4.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确认的报告书;5.规定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当地县(市)物价、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确认申请表的初审栏中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地(市)物价、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经地(市)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物委、省建委确认。
三、经省物委、省建委确认可以收取评估费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方可按规定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6.11•【字号】闽房价估[2002]6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闽房价估[2002]6号2002年6月11日)各设区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近几年来,我省各级价格、房管、土地、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认真贯彻《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48号令,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垄断评估、分割市场、重复收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但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仍然存在有些地区和部门垄断评估,部分评估机构评估质量不高、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禁止垄断评估。
(一)凡经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估委)批准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简称评估机构),依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的评估报告,是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转制和产权登记的依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房地产(包括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不得无故拒绝登记。
凡无故拒绝登记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省、市评估委还要将这些拒绝登记的交易登记机构向社会公布。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评估抵押业务时,不得利用职权指定评估,更不得采取分成评估收费等不正当手段垄断评估业务,凡已查明的各种指定评估行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严格按照《评估管理办法》审定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执业人员资格。
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符合入库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的通知
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符合入库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8•【字号】榕国资产权[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符合入库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的通知(榕国资产权〔2013〕58号)各有关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2006]184号),以及福州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企业涉及国有资产范畴中介委托行为的暂行办法》(榕国资综[2008]324号)、《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库管理的实施细则》等规定,我委中介机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入库的资产评估机构资质进行了审查,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等15家资产评估机构符合条件准予入库,现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一年。
今后,承担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将继续按市政府《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主要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从新调整的资产评估机构库中选择确定。
我委将继续对入库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跟踪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附件:福州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库单位名单福州市国资委2013年2月8日附件福州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库单位名单(以下排名不分先后顺序)1、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2、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3、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4、福建华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5、中联(福建)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6、福建建友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7、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8、福建开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9、福建立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10、福建同人大有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11、福建国龙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12、福建兴闽诚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13、福建龙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4、福建华融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15、福建银德中远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2003年4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编制单位:福建省物价局日期:2003年3月12日┏━┯━━━━━━━━━┯━━━━━━━━━━━━━━━┯━━━━━━━━━━━━━━┯━━━━━━━━━━━━┯━━━━━━━━┓┃│││││┃┃编│││││┃┃│品名│定价内容│定价范围│定价部门│备注┃┃号│││││┃┠─┼────┬────┼───────────────┼──────────────┼────────────┼────────┨┃1 │重要的储│中央储备│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备物资│物资│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有关部门│┃┃│││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销售价格│││┃┃│├────┼───────────────┼──────────────┼────────────┼────────┨┃││省级储备│列入省级储备的重要物资的收购│承担省级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省物价局│┃┃││物资│价格和出库价格│省级储备物资││┃┠─┼────┴────┼───────────────┼──────────────┼────────────┼────────┨┃2 │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和民爆器材│发价格│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关部门│┃┃│││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单位的通知-闽房价估[2009]1号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单位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单位的通知(闽房价估〔2009〕1号)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各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房价估[2007]10号)和《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年度检查的通知》(闽房价估[2008]6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简称评估委)拟公布一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单位。
推荐条件为2006-2008年以来连续3年年度检查结论为合格、近3年每年至少完成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30万平方米以上、无不良行为记录并受到设区市政府以上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或嘉奖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请各设区市评估委组织做好所属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单位推荐工作,在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荐的基础上,于2009年2月28日前将推荐的信用单位及相关材料报送省评估委办公室(省工商局注册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省评估委办公室组织推荐)。
附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单位推荐表二○○九年二月六日附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单位推荐表机构名称:资质等级: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办公地址:推荐条件机构自荐理由设区市评估委推荐理由2006-2008年度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年度检查结论情况2006年度年检结论:2006年度年检结论:2007年度年检结论:2007年度年检结论:2008年度年检结论:2008年度年检结论:近3年每年完成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情况(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2006年度(万平方米):2006年度(万平方米):2007年度(万平方米):2007年度(万平方米):2008年度(万平方米):2008年度(万平方米):2006年以来被表彰或嘉奖情况2006年以来有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他推荐理由自荐机构及推荐机关意见机构盖章年月日推荐机关盖章年月日省评估委审核意见审核机关盖章年月日——结束——。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闽国资产权[2006]182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资产权[2006]182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所出资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闽国资产权〔2006〕146号)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省属企业若发生12号令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其经济行为经批准、决定或备案后;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即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等工作。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确定,应根据《关于资产评估机构选择确定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资产权[2005]139号)等有关规定,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持产权转让事项的批准文件或备案表,从省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信息库”中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取3-4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确定一家评估机构后书面告知省国资委;也可从省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信息库”中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取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以上两种方式所选择的评估机构必须是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的中介机构。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选择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后,应及时与其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三、资产评估工作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12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委托方或标的企业等不得人为干预、影响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公平、公正、独立、客观执业。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23•【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施行日期】1998.06.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贺国强1998年6月23日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所有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系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各类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价和估算的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指定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
第四条省、市(地)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由物价、房管、土地、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执行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政策、法规;(二)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人员的资格审核、认证;(三)协调、处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
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市(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由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申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
资质证书由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重新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141号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重新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重新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141号2000年4月27日)各地、市、县(区)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25号)和《福建省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8号令)等规定精神,现就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经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确认的评估机构,可接受当事人委托,对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费用。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并依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房产评估、一般宗地评估、房地合一评估,收费标准按《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见附表)执行;允许各评估机构以此标准为基础上下浮动10%。
资产评估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房地产作为独立项目评估,收费标准按《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执行;房地产作为整体资产的一部分,按整体资产一并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625号)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标准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闽价服[2010]267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26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现将《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与服务,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4.03
•【字号】闽价综[2009]133号
•【施行日期】2009.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闽价综〔2009〕13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局对1991-2008年间制定的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今后,全省各级价格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制定。
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重要政策出台后,要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定或经投诉、举报查实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重要政策规定,或互相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指定报刊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九年四月三日我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闽价服[2014]280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4〕28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1〕341号)将于2014年8月31日试行期满。
我们对《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2014年8月28日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范围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收取资产评估费用。
本省资产评估机构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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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闽房价估[2007]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7.04
【实施日期】2007.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名单(第
一批)的通知
(闽房价估[2007]5号2007年7月4日)
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各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闽房价估[2006]6号)规定,各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已按规定将其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及相关材料报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简称省评估委)重新备案,现将经备案的第一批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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