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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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或其他执法错误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必须依法纠正,给予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坚持下列原则:(一)实事求是,依法追究的原则;(二)责任自负的原则;(三)处理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应作为而不作为的失职行为;(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五)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八)已经查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而不予解除的行为;(九)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因案件承办人员、审核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平、公正的,案件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六条因案件审理组织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共同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但已经表示不同意见的成员除外。

第七条因部门或者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该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八条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主动发现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后果的;(二)因过失出现过错,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烟草专卖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三.错案追究制度是指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对作出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四.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公正、公开;(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三)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四)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五.错案的认定:(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三)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四)因超越执法权限或违反程序等造成过错,给单位形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六.责任划分:(一)行政执法人员有重大过失造成错办的,追究当时执法办事人员的责任,部门领导对下属人员的执法过错负连带责任;(二)未经审核、审批的,执法人员擅自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执法人员个人的责任;(三)因审核人、审批人的错误决定导致错办的,追究当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

七.责任种类及内容:(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由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可根据情况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八.负责执法过错追究责任的办案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调查、核实、不循私情,不弄虚作假,否则从重追究相应责任。

专卖检查人员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专卖检查人员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专卖检查人员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监督烟草专卖检查人员正确行使职权,依法行政,秉公办事,维护被查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
(一)在检查中或审核案件时,不执行回避制度,给当事人出谋划策变相支持和说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检查中,烟草专卖检查人员故意隐匿、销毁或删改当事人违法证据,办人情案的;或办案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致使案件定性不准确,导致领导对案件审批失误的;
(三)泄露当事人的秘密或私自向当事人通风报信泄露检查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或擅自更改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
(五)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以权谋私,借办案之机为自己或亲友谋取某种形式的利益;接受当事人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活动,造成案件不能依法处理的。

第三条对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扣发当月工资;
(四)本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延期晋级;
(六)调离烟草专卖检查工作岗位;
(七)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划分:
(一)执法责任过错由承办人承担。

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二)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人、
批准人失误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背景行政执法是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手段,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一些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着不当行为和违规行为,导致了行政执法的失误和不公。

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对行政执法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行政执法权威和公正性的必要举措。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工作人员存在着不当和违规行为,就可能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严格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责任,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行政执法是重要的国家权力行使方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有利于保持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也可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避免滥用职权和疏忽失误。

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既有利于惩治滥用职权和违规行为,也有助于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规范,秉持高度的法制观念,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和信誉。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运行机制构建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的机制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构建一整套的运行机制,包括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设立责任追究程序等。

这些机制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确保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责任人得到严厉的惩罚和追究。

单位与个人两个层面的责任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该分别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单位来说,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运行和规范操作,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赔偿行为的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惩罚和赔偿责任。

对于个人来说,需要建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失信名单,加强个人行为的约束和纠正,同时对于工作中存在的不当和违规行为,也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惩处和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旨在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围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背景、制度设计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成为保障行政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必然需求。

许多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如滥用职权、违法使用暴力等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问责制度的,建立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制度设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是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确保其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和权威。

具体设计包括:1.防止滥用职权: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明确权力的边界和限定。

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

2.建立问责机制: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问责。

问责措施包括严肃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罚。

3.加强执法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机构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也可以是独立的监察机关、人民监督机构等,以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构建救济机制: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受害者的救济机制,为受害者提供获得赔偿的途径。

救济机制可以是行政程序或行政赔偿制度,为受害者提供救济和补偿。

三、实施效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对优化行政执法环境和加强权力制约起到了积极作用。

1.提升执法公正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有效约束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减少滥用职权和违法执法的现象,提升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改善政府形象:通过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追究和惩处,有效提升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3.保护合法权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为受害者提供了维权的渠道和途径,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背景烟草专卖局是我国烟草行业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烟草行业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烟草专卖局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错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如何在出现错案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已成为烟草行业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制度建立背景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旨在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失职、渎职具体情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规章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约束和追究,促进烟草行业的良性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制度内容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烟草专卖局内部员工以及外包服务商、第三方机构等。

制度原则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规章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2.审核案件应及时、公正、严谨,数据准确。

3.依据责任人员的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追究责任1.对于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的人员,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处理或处罚。

2.对于管理不善、管理失效,导致错误发生的人员,烟草专卖局领导应当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追究流程1.经发现烟草专卖局产生错误,应由相关人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并成立调查组。

3.调查组应当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并收集有关证据,查明错误原因。

4.根据不同情况,烟草专卖局应进行处罚和处理。

如涉及刑事责任,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制度评价通过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烟草专卖局能够规范自身管理,加强对员工的责任约束,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行业的稳定发展。

同时,该制度也可促进政府机构透明化、公开化进程,增强领导者的职业道德和管理意识。

全面贯彻本制度,必将为烟草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是指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是指行政责任。

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从其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本机关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凡经检举、投诉、行政诉讼或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由相关科室报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报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行政过错案件:(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二)经行政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四)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五)经群众举报、投诉、社会舆论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批示整改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具体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的确认:(一)经局分管领导或一把手签字,以本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过错案件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本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决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对于过错案件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三)暂停或者取消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四)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五)给予行政处分;(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错误行为进行追
究法律责任的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追究制度的依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
规章制度。

2. 追究的主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包括政府工作人员、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等。

3. 追究的范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过错
行为,包括违法执法、滥用职权、不作为、不当执法等。

4. 追究的方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追究,包括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

具体的追究方式和程序由行政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决定。

5. 追究的程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
处罚等环节,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6. 追究的标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评估时,通常
以法律法规为基准。

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被
追究责任。

总的来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追究制度,可以有效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错案追究制度

错案追究制度

广东省清远市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zhífǎ)错案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luòshí)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全市烟草专卖执法的监督,确保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预防和减少专卖执法错案(cuòàn)的发生,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yǐxià)称“国家局”)和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以下(yǐxià)称“省局”)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全市各级烟草专卖局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错案追究制度,是指相关烟草专卖局对作出错案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三)错案追究与加强专卖执法相结合;(四)惩处(chéngchǔ)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市局负责(fùzé)对辖区内各县级烟草专卖局(以下称“县级局”)和分局的错案追究;市局、县级局(分局)负责对本单位内设执法机构及专卖执法人员的错案追究;市局、县级局(分局)专卖监督管理机构会同人事劳资、纪检监察等部门(bùmén)具体负责错案追究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根据(gēnjù)本局推行专卖执法责任制领导机构的决定,制作《错案确认通知书》,经本局推行专卖执法责任制领导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错案追究具体实施机构办理。

第二章错案(cuòàn)范围第七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受理立案:(一)因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者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因行政复议经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三)当事人请求行政赔偿并最终获得赔偿的具体行政行为;(四)当事人控告、申诉,群众举报或被新闻单位曝光并查证确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五)国家局、省局交办(jiāo bàn)或者提议审查的具体(jùtǐ)行政行为;(六)人大(réndà)、政府在专卖执法监督中要求纠正、改变(gǎibiàn)或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七)专卖(zhuānmài)执法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八)其他渠道发现的确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阳江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阳江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市辖区内烟草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烟草专卖管理局应主动改正或责令下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限期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收缴的;
三、谋取私利,以罚代刑的;
四、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烟草专卖管理主管部门予以收缴销毁非法单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或者损坏扣留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恢复原状,不能够恢复原状的,烟草专卖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应当责令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六、受委托单位超委托范围和权限的行政处罚;
七、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法人或组织造成损害的;
八、案件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
九、执法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十、执法人员包庇纵容、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
十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十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的;
十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处理决定应当由市烟草专卖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接受处理单位,接受处理单位应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上报。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在工商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过错责任人为共产党员,需同时追究其党纪处分的,由纪律检查部门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不按本制度处理。

过错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在本制度追究范围之内。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和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普通由过错责任人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五条下列案件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领导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二)过错责任追究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三)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追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

第六条分局法制机构,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承办机构,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本制度;(二)依照本制度规定受理、承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三)监督、指导、协调下级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办理过错责任追究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行政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法制机构做好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征照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不规范执法的;(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五)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登记、许可、年检、鉴证而不予办理、迟延办理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办理的;(六)对举报、直接发现或者当事人申请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予以查处的;(七)其他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金昌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我局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根据《行政监察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金昌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为贯彻执行有关烟草专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烟草专卖执法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正、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和市局专卖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错案责任。

第五条追究专卖执法锗案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徇私枉法、索贿受贿造成错案的,应从重处罚。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县级烟草专卖局和市局烟草专卖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市局或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市局应当查清事实,及时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和检举人。

第二章锗案范围第七条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条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纠正的行政行为。

第九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的;(四)违反法定程序或规定期限的;(五)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第十条登记保存、暂停支付、暂扣烟草专卖许可证等行政措施违反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三章错案责任第十一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中造成锗案,除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外,应当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并可单处或者并处暂时收回执法证件、停止上岗执法。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综述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综述

为保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执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过错、错案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合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的范围由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具体规定。

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造成过错、错案的,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错案性质及责任人员。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实行责任与处分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违法行为、或者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而使他受到处罚或者加重处罚,对明知是有违法行为的人而故意包庇、隐瞒或者给以减轻责任不使他受到处罚,创造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过错错案的违法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违法事实,也可以是部份违法事实或者情节。

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法定程序,造成案件处理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欺骗手等段获取当事人、证人、诉讼人证据证言的;(二)隐瞒事实真象,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妨害作证、匡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三)违法对当事人、证人、诉讼参预人采取强制措施,侵犯当事人、证人、诉讼参预人诉讼权利的;(四)违法对当事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私自挪用、处理上述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五)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公私财物、所有人权益造成损失、伤害的;(六)为牟取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处罚的;(八)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九)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部门规定使用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十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十二)使用或者损毁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三)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使公私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伤害的;(十四)其他违反法定程序、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烟草行政处罚卷宗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烟草行政处罚卷宗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制作、装订、归档工作,落实责任,明确标准,提升行政处罚案卷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过错责任追究对象主要是指在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装订、归档工作中存在过错的市、县两级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及法规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谁办案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幅度第四条本办法中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有:(一)罚款;(二)责令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年内评优、评先资格;(五)行政处分;(六)造成国家赔偿的,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行政追偿;(七)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在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制作、装订、归档工作中存在过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照《池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过错追究处罚标准》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应罚款;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按直接责任人罚款金额的50%处以罚款。

如在一年以内再次出现相同或类似问题,在处以罚款的同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条在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制作、装订、归档工作中存在过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取消年内评优、评先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组织机构设置及程序、时限第七条市局成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及专卖管理部门、监察部门、人事部门、法规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法规科,主要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过错责任追究中的调查核实、处理决定执行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过错责任追究程序为:(一)发现卷宗错误;(二)进行调查取证;(三)提出处理意见;(四)机关负责人审批;(五)作出处理决定;(六)处理决定的执行。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 制度政执法错案的界定及产生原因 •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概述 •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 •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践与效果
目录
•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与建议 • 结论
01
引言
背景介绍
通过落实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依 法行政,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04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 究制度的内容
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现与报告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发现机制
通过定期检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途径,及时发现可能存在 的行政执法错案。
设立专门的错案报告机构
由专门的错案报告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行政执法错案的相关 信息。
执法程序不规范
执法程序不严谨、不规范,或者存在 漏洞和缺陷,容易导致执法过程中的 错误。
外部干扰和压力
行政执法机关受到外部干扰和压力, 如领导干预、舆论压力等,可能影响 执法人员的判断和决策。
内部管理和监督不力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不 健全,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容易 导致执法错误的发生。
03
法律适用错误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法律 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出现错误,包括 对法律条款的理解错误、法律程序 的错误执行等。
执法行为不当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 当行为,如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 序、超越职权范围等。
行政执法错案的产生原因
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业务 能力,导致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出现 误差。
当前社会对行政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为了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错案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
近年来,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错案不断被媒体曝光,引起 了社会广泛关注,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了严重影响 。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认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查、决定 等程序,确保认定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认定标准: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责任追究:对于认定为错案的案件,依法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 事责任等
认定程序
初步审查:对涉嫌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进行初步审查 立案调查:对涉嫌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进行立案调查 认定结论: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认定结论 告知与送达:将认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并送达相关文书
责任追究的原则和范围
04
责任追究的原则
依法依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公正公平:对所有涉及的人员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不夸大或缩小事实 责任到人:明确每个人的责任,不推诿扯皮
责任追究的范围
专卖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 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错案
责任追究的时限
立案时限: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 起15日内立案
审查时限: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 起30日内审查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调查时限: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 完成调查
决定时限:自作出审查结论之日 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追究的监督和保障
06
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上级烟草专卖局对下级烟草专卖局的监督 外部监督:政府、人大、政协等对烟草专卖局的监督 社会监督:媒体、公众等对烟草专卖局的监督 法律监督:司法机关对烟草专卖局执法的监督
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涉嫌 违法行为的存在
审查决定: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定 是否需要追究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
告知和听证:向被追究责任人告知调 查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并允许其提 出听证申请

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监督,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我市烟草系统依法行政,防止处罚过程中发生错案,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烟草专卖局作出的烟草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错案,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上级机关复议或法院审判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2、本局复议的案件经法院审判被撤销或变更的。

3、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经上级机关复议或法院审判认为显失公正而被变更的。

4、对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无法律依据或正当理由而不予行政处罚的。

5、发现有违法事实,依法应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或故意隐瞒不报以致超过追究时效的;6、没有违法事实或没有证据证明有违法嫌疑而错误立案或处罚的;7、主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当事人违法而进行处罚的;8、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9、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进行处罚的;10、技术检验鉴定人员所作的技术检验和鉴定有误,其结论作为证据使用而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11、其它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错误,办案人员能及时发现立即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免予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四.错案一经发现或发生,错案发生局应组织案件审理人员组成核查组在5日内进行核查。

五.核查人员应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案件的相关材料及相关人员(指案件承办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或主持人)进行了解、查询。

并根据造成错案原因和故意过失所在的环节进行审核、分析,明确错案责任承担人。

六.错案核查组核查结束后,应向本局领导提交核查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错案发生的原因、基本过程、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所在局根据错案相关人员责任的大小、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错案责任承担人应承担一般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并报上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专卖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专卖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安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综合管理体系文件专卖执法错案追究制度文件编号:ASYC/ZH-QD-ZM-25版本:B/0受控标识:控制文件编制:专卖科审核:伍荣海批准:郭毅2010年10月15日发布 2010年10月20日实施1.0 目的为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做到秉公执法,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3.0 职责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作出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

4.0 相关规定4.1 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4.1.1 实事求是,有错必究;4.1.2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4.1.3 错案追究与加强专卖执法相结合;4.1.4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4.2 错案的认定:4.2.1 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认定其为错案的;4.2.2 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4.2.3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4.3 错案责任的承担:4.3.1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4.3.2 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示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4.3.3 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4.3.4 经集体会议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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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执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过错、错案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的范围由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具体规定。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造成过错、错案的,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第四条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错案性质及责任人员。

第五条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实行责任与处分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过错、错案范围
第六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违法行为、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而使他受到处罚或加重处罚,对明知是有违法行为的人而故意包庇、隐瞒或给以减轻责任不使他受到处罚,制造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过错错案的违法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违法事实,也可以是部分违法事实或者情节。

第七条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法定程序,造成案件处理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欺骗手等段获取当事人、证人、诉讼人证据证言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妨害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三)违法对当事人、证人、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侵犯当事人、证人、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四)违法对当事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私自挪用、处理上述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
(五)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公私财物、所有人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
(六)为牟取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处罚的;
(八)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九)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部门规定使用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十)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十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十二)使用或者损毁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十三)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使公私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损害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定程序、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玩忽职守,造成过错、错案,使无违法行为的人受到处罚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案件认定发生变化的,不追究执法人员责任:
(一)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对事实的性质、适用法律认识、理解不一致的;
(三)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使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的;
(四)执法人员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
(五)经其他有关部门协调、决定的案件;
(六)其他免予追究执法人员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有关规定,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具有法定或者本规定条件的,不追究个人责任。

第三章过错、错案责任
第十一条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应当严格依法准确认定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滥用职权造成错案的,必须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经负责的主管人员批准或者许可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责任,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案件调查人、审理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证据负责。

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承办人必须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专卖部门负责人或案件复核人、复议人在审核案件中因重大过失使案件认定事实、证据出现错误的,必须承担责任。

上述人员在审核案件中擅自或者授意改变案件事实、证据认定而造成过错、错案的,必须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局长、副局长因改变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正确意见或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决定错误的,必须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局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由各级局承担责任。

各级专卖部门、局集体讨论决定的主持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做出错误决定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

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导致集体讨论决定案件出现错误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下级烟草专卖局向上级烟草专卖局请示的案件,上级烟草专卖局批复、决定错误的,由上级烟草专卖局的批准人员承担责任。

下级烟草专卖局提供案件事实不真实,证据不确实或隐瞒事实、证据造成错案的,由下级烟草专卖局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四章过错、错案责任确认
第十九条过错、错案由随州市烟草专卖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对违法事实、后果的认定文书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追究过错、错案中凡需要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复查的由上级烟草专卖局受理。

凡需要对违反法定程序、法定诉讼程序行为查处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上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的部门受理。

监察部门或者上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的部门复查、调查终结后,应当写出复查、调查报告,报送本级烟草专卖局局长会议审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办理的错案由本级烟草专卖局局长办公会议依照有关法律和《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本条例的规定确认。

经局长、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错案,由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确认。

第二十二条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应当由责任人所在烟草专卖局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上级烟草专卖局有权调查、追究下级烟草专卖局过错、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或者责成下级烟草专卖局调查、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

下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将调查、追究情况报告上级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四条追究过错、错案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将追究过错、错案的处理决定及时通知被追究人。

被追究人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申诉。

复议、复查后发现对执法人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五章过错、错案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具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具有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或者复议人、复核人对错案共同承担责任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责任轻重,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据《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因办理过错、错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给予相应党纪、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对执法人员错案责任的追究,应纳入执法人员工作实绩考核的内容,作为对执法人员惩戒和调整职务、等级、工资或者辞退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过错、错案责任人员主动承认、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过错、错案责任人明知办理案件有错误而坚持不予纠正,或者阻碍对错案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下一级烟草专卖局对发生的过错、错案确认并追究责任的,应当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和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过错、错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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