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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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的意
见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徐政发[2012]17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19
【实施日期】2012.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的意见
(徐政发〔2012〕17号)
铜山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完善有偿使用管理制度,促进停车泊位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徐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7号令)、《徐州市政府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6〕1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加强我市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工作,明确停车泊位管理主体、范围和要求,切实提高停车泊位资源的利用效率,在充分考虑行人路权的基础上,多措并举加大停车泊位供应,缓解“行车难、停车难”问题,建立“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科学设置、规范管理、分级实施”的全面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新格局。
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不以收费为目的,主要是缓解公共停车泊位不足和解决交通拥堵等问题,做到不影响车、人通行,确保道路畅通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
二、管理范围
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以下简称公共停车泊位),是指市区范围内各级政府直接投资的各类公共停车泊位。
包括公共道路停车泊位(含车行道、人行道)和政府性投资的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三、管理方式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公共停车泊位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市公共停车泊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城管局、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政府法制办、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物价局、房管局等部门和有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公共停车泊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停车办),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公共停车泊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组织协调,包括审定公共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相关规章和政策,审定道路停车泊位规划设置方案,对公共停车泊位的界定和收回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