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工艺技术选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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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工艺技术选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工艺技术选择管理工作,确保选用的工艺技术先进、成熟、安全、环保、经济适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管理的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工艺技术选择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艺技术是指专利、专有工艺技术,包括国内和引进。

第四条炼油化工建设项目的工艺技术选择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并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实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根据股份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炼油化工建设项目按性质和规模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项目,工艺技术选择按照项目类别划分管理权限。

第六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工艺技术选

择管理办法;

(三)指导和监督地区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工艺技术选择工作;

(四)负责审批一类、二类、三类项目工艺技术供应商短名单;

(五)负责审批一类、二类、三类项目工艺技术供应商;

(六)负责协调工艺技术选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地区公司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司工艺技术选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负责确认工艺技术供应商的业绩;

(四)负责推荐和上报一类、二类、三类项目工艺技术供应商短名单;

(五)负责组织和实施工艺技术交流、技术谈判、商务谈判等工作,并签订技术附件;

(六)负责编制一类、二类、三类项目技术和商务谈判总结,并上报拟选择的工艺技术供应商;

(七)负责审批四类项目工艺技术供应商;

(八)负责合同的执行工作。

第三章工艺技术选择审批

第八条一类、二类、三类项目工艺技术选择审批程序:(一)地区公司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及业绩

的设计单位;

(二)对于引进工艺技术,地区公司应按照股份公司进口机电产品采购管理办法,委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内部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委托进口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地区公司向炼油与化工分公司上报工艺技术供应商短名单;

(四)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办理工艺技术供应商短名单批复;

(五)地区公司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工艺技术询价书(提纲详见附件1)。工艺技术询价书中装置规模、原料及产品工况、操作弹性、操作时数等内容应与相关批复文件一致,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随工艺技术采购的专利、专有设备、专有催化剂、化学品等清单,并明确各阶段提交资料的内容、深度和提交时间;

(六)地区公司根据批复的短名单向供应商发放工艺技术询价书,对于引进工艺技术应委托进口采购机构发放工艺技术询价书;

(七)地区公司组织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和商务谈判,编制技术和商务谈判总结;

(八)地区公司向炼油与化工分公司上报拟选择的工艺技术供应商,并同时上报技术和商务谈判情况(详见附件2);

(九)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根据审查结果办理工艺技术供应商批复;

(十)地区公司根据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审批和签约手续。

第九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有关处室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建设项目处负责工艺技术选择组织管理工作,办理工艺技术供应商短名单和选定供应商的报批;

(二)生产技术处负责审查工艺技术询价书、工艺技术选择范围、谈判总结、工艺技术供应商(包括随工艺技术采购专有催化剂、化学品等);

(三)装备管理处负责审查随工艺技术采购的专利、专有设备器材;

(四)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查安全和环保技术选择范围、技术供应商。

第十条四类项目工艺技术供应商选择由地区公司自行审批。

第四章工艺技术选择要求

第十一条地区公司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制定工艺技术选择的工作计划,主要包括:成立技术工作组,委托进口采购机构,提出工艺技术供应商短名单,组织工艺技术询价书编制、技术交流、技术和商务谈判等内容。

第十二条在同等条件下,工艺技术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选用中国石油自有工艺技术;

(二)优先选用与中国石油签订框架协议的工艺技术;

(三)优先选用国内技术。

第十三条工艺技术引进范围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引进范围之内,不得擅自扩大,特殊情况执行股份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工艺技术引进深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进专利使用许可即可满足设计要求时,只能引进专利使用许可;

(二)引进专利使用许可难以满足设计要求时,可引进工艺设计包;

(三)对于技术复杂、设计难度大,引进工艺设计包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引进部分或全部基础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工艺技术谈判原则上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工艺技术供应商短名单少于三家时应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工艺技术供应商选择应考虑项目总投资、运行成本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七条地区公司应尽量避免工艺技术供应商指定设备、催化剂等供货商。对于工艺技术必须采用的专利或专有设备、催化剂等,应要求工艺技术供应商进行分项报价,并锁定分项价格。合同如包括专利或专有设备、催化剂时,应分别签订工艺技术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第十八条工艺技术合同应明确资料交付深度、时间等,并设置约束性条款。

第十九条需提前引进工艺技术才能开展初步设计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地区公司应向炼油与

化工分公司提出申请,经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初审、规划计划部审查后,报股份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工艺技术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时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公司应及时上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

第二十一条工艺技术选择过程中应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带有违规、不公正等倾向性,并按照国家和股份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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