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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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1996年8月14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1996年8月14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1996年8月14日财清字[199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完成全国范围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摸清集体企业“家底”,解决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体系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第三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是: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等。

第四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联合经济组织、有关事业单位,各级信用社、供销社,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

第五条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

第二章资产、负债清查第六条资产、负债清查是指对集体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

第七条对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一)现金清查:集体企业现金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清[1992]6号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清[1992]6号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清〔1992〕6号1992年3月28日)各有试点任务的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国务院有试点任务的部、委、总公司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现将《清产核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在一期试点工作中试行。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

附件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七中全会和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清产核资的建议和决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清产核资,核实国有资金,摸清国有资产“家底”的工作。

第三条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国有资产状况不清、管理混乱、资产闲置浪费和被侵占流失等问题,确立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关系,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建立与有计划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奠立基础。

第四条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军队、武警等;以及上述各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国内合营、联营、集体和其他等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

乡镇企业、供销社、农村信用社、轻工系统中的集体企业,只进行资产清查登记,有关所有权界定和国有资金核实等工作,放在清产核资以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要清查中方原投资的国家股份或国有资本金数额及其增殖部分。

境外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另作部署。

第五条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是:清查资产状况,界定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国有资金占用量,核定国有资本金总额和登记国有资产产权。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第四条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2017年12月31日。

第五条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

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专人答疑解惑。

第二章集体资产清查第七条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现金。

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银行存款。

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农业厅(局、办公室、委员会)、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1997]4号文件)精神,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承担组织、协调职能。

要在各级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事机构的协调、指导上,由农业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和分工协作的原则,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附件:1、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2、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3、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4、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附件一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开展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这次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查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状况,明晰资产所有权,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清产核资管理办法清产核资管理办法是指对企业或个人在破产、重组、清算等情况下的资产进行核查和清算的具体规定。

本管理办法包含以下内容: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破产、重组、清算等情况下的企业和个人的资产清产。

同时,所有参与资产清产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二、资产清单资产清单是资产清产的基础性文件。

资产清单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资产种类及其数量:明确资产种类和数量,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权益。

2.资产市场价值:核定资产市场价值。

3.权属证明:提供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证明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4.权属变更记录:提供资产权属变更的记录。

5.处置情况:表明资产的处置情况,包括让与、抵押、供销合同、租赁协议等。

6.其他信息:关于资产的其他必要信息。

三、资产清产程序资产清产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资产清单的制定:在行使清产职责的情况下,第一个步骤是确定要清产的资产。

2.核实资产:对资产进行核实和评估。

3.拍卖:确定清理资产的方法,包括拍卖、变卖等。

4.收费:对于清理资产的手续费用进行支付。

5.资产存储:将清理出的资产存储于安全、保密的地方。

6.资产处置:尽快处置清理出的资产,以便回收债权。

四、资产清产的监督和管理资产清产过程必须能够受到监督和管理,以确保程序的公正、透明和符合法律规定。

本管理办法规定清产委员会应当监督和管理清产过程,向清产人员提供指导和售后服务。

五、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人员、组织,要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和处罚。

以上是清产核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应当加强资产清产的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清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一、清产核资的概念及作用清产核资是指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前期会计记录等进行审查,共同核实企业的资产状况和负债状况,以便清晰地了解企业的现状。

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拟定科学、合理的经营计划,控制资产的负债风险,确保企业健康、稳健的运营。

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原则1. 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和会计准则原则,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清晰的原则,确保核算数据的可靠性;2. 充分利用企业内部信息资源,核实各项收入、费用等各项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3. 严格把关资产清单和负债清单的编制,完整的收集、汇总和登记所有资产和负债,确保资产评估的全面;4. 公正,公平的审查企业现有的利润和税收,确保核算结果公正、准确;5. 以上原则都是以科学、合理、认真、周密的态度来贯彻执行的。

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法1. 手工清理法:采用手工逐一记录存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数量及账面价值,并逐一盘点,并在核实完成之后进行清理,实现数据的精准性和完整性;2. 现金流量表法:采用企业现金流量表,查清现金流的各项进出口情况,了解企业现有的现金运转情况,全面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3. 财务报表分析法:深入理解财务报表的各项内容,对企业的经营业绩、损益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从而进一步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4. 采集交叉核查法:以常规清产核资的核算数据信息入手,并在现场进行实地察访、交叉比对,将获得的各种信息建立起来,形成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相互参考的报告数据。

四、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流程1. 执行前的准备:明确清产核资的目的、原则和程序,确定核算的范围及要素,确定参与核算的人员及责任;2. 现场核算:将模拟情境转化为现场实践,并将数据采集与现场记录作进一步核对,对现场核算实行全过程记录,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操作规范;3. 合法审查:对核算结果进行落实并审查,确保审核结果真实、完整、准确;4. 编写清产核算报告:对核算结果进行整理、分类、梳理,并撰写清算报告和财务报表;5. 汇报、制定措施:将核算结果及清产核算报告与参与者进行讨论,提出管理建议和调整措施;五、清产核算结果的处理1. 资产负债表:根据资产负债表的结果,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从而为企业经营决策做出正确的决策提供依据;2. 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了解企业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实际情况;3. 资产收回申请:对企业不必要的资产进行处置申请,实现资产收回;4. 确定企业的信用风险:根据企业负债的状况,确定该企业的信用风险,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5. 制定经营计划和决策,使企业能快速、有效地恢复发展。

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四篇)

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四篇)

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一、背景与意义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清查和核对,并编制清产核资报告,从而及时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状况、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繁荣。

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对于做好农村经济工作、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服务“三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1、全面、准确清查每个村庄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类型、数量、状况等信息。

2、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的长效机制,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发展。

三、工作内容和步骤1、组织实施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

制定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的计划和方案,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

同时,确保清查资产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2、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状况。

通过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全面掌握村庄内各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情况,包括土地、房屋、设备、资金等各类资产信息。

3、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登记表。

根据资产摸底情况,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登记表,清晰记录每个村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情况。

4、核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和售出情况。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核对,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支出和债务情况。

同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售出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资产流转的清晰和合法。

5、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报告。

根据清查和核查的结果,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报告,详细介绍各个村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状况,提出规范发展的建议和措施。

6、公示和审核。

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报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意见,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确保报告的真实和准确。

7、建立长效机制。

在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发展。

四、工作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两个统筹”,由县领导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清产核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防范资产流失,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结合系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系各下属成员单位。

第二章清产核资范围及内容第三条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控股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如遇特殊情况,经控股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可随时进行。

1.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2.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3.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4.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四条接受清产核资的单位所有财产均属清查范围,具体包括:账务清理、财产清查、资金核实、损溢认定、价值重估等方面内容,通过清查确保资产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1.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2.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3.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4.损溢认定是指依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第三章清查组织及程序第五条清产核资工作由控股公司清产核资小组具体负责,各产业集团和所属子公司配合。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与目标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清产核资是确保资产安全、发挥资产效益的重要手段。

这次清产核资的目的,就是要彻底查清农村集体资产的家底,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数据支持。

1.工作背景农村集体资产分布广泛,种类繁多,管理不规范;部分地区存在资产流失、侵吞现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权益意识逐渐觉醒。

2.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农村集体资产;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权益。

二、清产核资范围与内容1.土地、山林、水面等自然资源;2.农田水利设施、农村基础设施;3.集体企业、集体投资;4.农村集体资产收益;5.其他集体资产。

三、清产核资方法与步骤1.成立清产核资小组,明确责任分工;2.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全面调查、登记;3.对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价值;4.核实资产权属,明确资产归属;5.编制清产核资报告,上报相关部门。

四、清产核资工作要求1.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资产安全;3.加强宣传,提高农民集体资产权益意识;4.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五、清产核资工作重点1.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确保不遗漏任何资产;2.加强资产评估,防止资产价值低估;3.严格资产核实,确保资产权属清晰;4.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数据库,方便管理和查询。

六、清产核资工作难点与应对措施1.难点:农村集体资产分布广泛,种类繁多,清查难度大;应对措施: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如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提高清查效率。

2.难点:部分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不清,容易引发纠纷;应对措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依规解决权属问题。

3.难点: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不均,影响农民利益;应对措施: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七、清产核资工作进度安排1.第一阶段:成立清产核资小组,开展宣传培训,时间为一个月;2.第二阶段: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时间为两个月;3.第三阶段:编制清产核资报告,上报相关部门,时间为一个月。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国资委是我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第五条市政府国资委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1-(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一)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改制、出售、破产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及产权重大变动的;(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第七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八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2-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九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附件1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第四条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2017年12月31日。

第五条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

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专人答疑解惑。

第二章集体资产清查第七条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现金。

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银行存款。

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全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三年九月九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第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第九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第十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第十一条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第十二条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第十四条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第四章清产核资的程序第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提出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第十七条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第十八条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第十九条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第二十条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五)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清产核资的组织第二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二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三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四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第二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三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四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第二十九条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第三十条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第六章清产核资的要求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第三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第三十四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第三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第三十六条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第三十七条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第三十八条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第四十条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清产核资成果第四十一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第四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第四十三条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四条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程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第四十六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第四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第四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各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清算法》(以下简称《清算法》)、《国务院关于实施法治政府建设
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
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清产核资流程和手续办法。

本办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清算的流程、人员、手续办
法及清产核资程序、审计审计要求等。

本办法既保护财产所有者的合
法权益,又推动改革,维护社会稳定。

具体来说,本办法规定:一、在清算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进行改制和重组;二、建立清算管理机构,合理安排清算工作,确
定清算责任人;三、清算过程中,对财产的存量和流转进行核查,对
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运作状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四、清算结果应当制定
有效的筹资安排,有效地解决财产问题;五、资产清选结果应及时公布,及时解决涉及财产的利益冲突;六、相关责任人应依法严格负责,加大执法力度。

本办法对国有企业清算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将为企业在清算过程
中维护合法权益、保护公共利益、稳定社会秩序和经济结构提供有力
支持。

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摸清公司家底,防止财产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二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清点公司财物。

第三条公司自查和上级抽查相结合,重点放在抽查上;帐内、帐外一起查,重点放在帐外。

运四条公司所有财产均属清点范围,要求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清产核资重点范围:1.原材料、半成品、成品;2.房屋建筑物业、机器设备、工具、工装、备品备件;3.低值易耗品。

第五条公司设立财产帐簿,作为财物管理的依据。

第三章清点程序第六条公荒组成清点财产的临时小组,由公司领导任组长,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专人负责。

第七条提出清点工作方案,包括从清点、登记、汇总、分类、询价、建卡、设帐一整套核算、稽核管理工作。

第八条组织实施。

1.清点、登记:清点小组人员会同有关人员逐一登记公司所有财产;2.汇总、分类:按部门等类别汇总、分类;3.建卡:按部门登入财产登记卡,一式份,分存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4.询价、设帐:查询无价者均由清点小组估价,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建实物帐实行实物明细核算及管理。

第九条清产核资处置。

1.将发现的帐帐不符、帐实不符,按规定作盘盈、盘亏处理;2.对超额部分限期办理退库手续,对不足部分增拨定额资金;3.对各下属单位推动建立相应的资产、财产帐簿。

第十条清点结果、报表交总经理审批,行政部、财务部备案。

第四章财产日常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财产的添置应及时登记入帐。

第十二条公司财产的损坏、变卖应及时登记入帐。

第十三条公司财产的部门调配,应及时在财产登记卡上变更。

第十四条员工调离公司时,应做好其使用财产的交接工作。

凡有损失的,均应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清产核资在开办内部银行、政府国有资产普查、产权登记、核定资产、合资等经济活动时进行,每个会计年度最好清查一次。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J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清产核资管理办法1. 引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清产核资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用于对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清查和评估,确保资产负债状况的准确性。

为了规范清产核资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制定清产核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2. 定义与目的2.1 定义清产核资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和评估,并编制清产核资报告的过程。

该过程涉及资产的普查、清查、估值、调整等环节。

2.2 目的清产核资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清产核资工作流程,确保资产管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具体目标包括:•确保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防范和减少资产遗失、挪用、浪费等风险;•为企业的决策提供准确的资产信息。

3. 清产核资管理流程3.1 资产普查与登记资产普查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进行登记和普查,列清产核资目录清单。

具体流程包括:1.制定资产普查计划,明确普查范围、时间和人员;2.组织普查工作人员进行资产登记,将资产信息录入资产管理系统;3.对核心资产进行二次核实,确保数据准确性;4.编制资产清单,包括资产编号、名称、型号、数量、价值等信息。

3.2 资产清查与调整资产清查是指对已登记的资产进行实地核查,确保清产核资目录清单与实际资产相符。

资产调整是在核查中发现的差异进行记录或处理。

具体流程包括:1.按照资产清单逐项核查资产的存放情况和状态;2.发现资产丢失、毁损或冗余的情况,及时记录并进行资产调整;3.核对资产净值和账务凭证,确保准确性和一致性;4.更新资产清单,删除无效资产,补充新增资产。

3.3 资产估值与报告资产估值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或账面价值。

资产报告是根据资产估值结果编制的清产核资报告。

具体流程包括:1.针对不同类型的资产,采用适当的估值方法和指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估;2.依据资产估值结果编制资产评估报告,明确资产的计量基准和依据;3.在报告中详细列出资产估值的依据和计算过程,确保准确性和可追溯性;4.报告应包括资产清单、估值结果、资产调整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河南省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河南省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资[2007]15号)各省辖市财政局,各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办法》(豫财办资[2006]49号),我们制定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二00七年四月十三日附件: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豫财办资[2006]49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工作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清理。

单位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对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编制报表和撰写工作报告。

(二)专项审计.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三)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的资产清查材料(含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归纳、整理、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四)财政审批.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清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清查结果予以批复。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农委等十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深入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

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第四条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20__年12月31日。

第五条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

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清产核资内容仅供参考。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户洒在办公室的一角,我泡了杯清茶,打开电脑,开始构思这个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这个任务对我来说并不陌生,毕竟我已经在这个行业里摸爬滚打了10年,就让我用这种方式,把我的思考过程和方案内容融合在一起。

一、项目背景与目标得明确,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是为了摸清家底,规范经营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集体资产安全。

这次清产核资的目标就是: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资产状况,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支持。

二、工作内容与方法1.清产核资范围: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2.清产核资方法:采用现场盘点、资料查阅、询问调查等方式,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逐一核实。

3.工作内容:(1)资产清查: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清查,包括房屋、土地、设备、库存等。

(2)负债清理:核实企业的各项负债,包括借款、应付账款、预收款等。

(3)权益核实:核实企业的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

(4)资产评估: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评估,确定资产的实际价值。

(5)资产处理:对清查出的闲置资产、不良资产进行处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三、工作步骤1.成立清产核资小组:由企业负责人担任组长,财务、审计、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明确各自职责。

2.制定清产核资方案:明确清产核资的范围、方法、步骤等,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3.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方案要求,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清查、核实、评估。

4.编制清产核资报告:根据清查结果,编制清产核资报告,报企业负责人审批。

5.资产处理与整改:根据清产核资报告,对企业闲置资产、不良资产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时间安排1.成立清产核资小组:1周内完成。

2.制定清产核资方案:2周内完成。

3.开展清产核资工作:3个月内完成。

4.编制清产核资报告:1个月内完成。

5.资产处理与整改:6个月内完成。

五、注意事项1.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弄虚作假。

乡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三篇)

乡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三篇)

乡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管理和监督工作日益重要。

乡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是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负债和权益进行全面、准确、公正核算,确保资产安全、合理配置和有效运营的重要工作。

本工作方案旨在建立健全一套适应乡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需要的制度体系,提高清产核资质量和效率,实现资产管理和监督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工作内容(一)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1.成立由乡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和要求,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2.明确核算范围和对象:核算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和权益,包括土地、房屋、设施、机械设备、股权、证券等。

3.建立清产核资工作机构: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具体核算工作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牵头,配合会计人员进行核算操作。

4.确定核算方法和核算准则: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核算方法和准则进行清产核资,确保核算结果准确、公正。

5.制定工作流程和时间表:制定具体的清产核资工作流程和时间表,安排工作任务和进度,确保工作按时完成。

(二)开展实地调查和核实工作1.核实资产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确保核算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排除重复计算和错误核算:成立核算核查小组,对资产核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复计算和错误核算进行排查和纠正。

3.查找遗漏资产和隐匿资产: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对接,查找可能遗漏和隐匿的资产,确保资产核算工作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三)编制清产核资报告1.编制核算报告:根据实地调查和核实的资产数据,编制详细的核算报告,包括资产、负债和权益的明细和总额,形成完整的资产清单。

2.编制材料和证明文件:收集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如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机械设备购置发票等,对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提供充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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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
财务状况,防范资产流失,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结合系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系各下属成员单位。

第二章清产核资范围及内容
第三条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控股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如遇
特殊情况,经控股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可随时进行。

1.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2.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3.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4.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四条接受清产核资的单位所有财产均属清查范围,具体包括:
账务清理、财产清查、资金核实、损溢认定、价值重估等方面内容,通过清查确保资产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1.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2.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3.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4.损溢认定是指依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第三章清查组织及程序
第五条清产核资工作由控股公司清产核资小组具体负责,各产业集团和所属子公司配合。

清产核资小组组长由控股公司主管运营的执行副总裁担任,其他成员由控股公司财务总监、审计监察部总经理、各产业集团主管运营的执行副总裁、财务中心总监、审计法务部经理组成。

清产核资小组负责制定清产核资的方案,并上报审计委员会审批;监督检查清产核资工作进展;对控股公司及各产业集团上报的重大资产损溢认定、审批。

第六条清产核资采取各产业集团或子公司自查和控股公司清产核资小组核查相结合、账
内与账外对比审查方式进行。

第七条清查工作流程
1.各实体单位自查
(1)首先由各产业集团或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行政部门进行自查,逐一登记公司所有财
产并核实资产的价值,填制详细的资产清点表。

(2)《资产清点表》由接受清产核资的单位财务负责人及其第一行政负责人签字确认。

(3)如涉及工程项目应注明合同号,如果是货币资金或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应当附资金盘点表,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说明账龄并估计回收的可能性。

(4)各项对外投资应当注明被投资方、投资期限、投资金额。

2.各实体单元上报工作结果、报告、需处理的资产和相关证明资料等,各公司总经理签字,上报直接管理机构。

3.各产业集团接到相关资料后,对清查结果进行审批,出具处理意见和说明,上报控股公司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4.控股公司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汇总、整理、审查清查结果,出具《清产核资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

5.审计委员会根据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核查结果出具处理意见,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后下发。

6.接受清查的各单位根据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的清查报告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八条分清工作责任,对于资产具体保管人员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负责解释、补充。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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