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避险设施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避难硐室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避难硐室管理制度为加强避难硐室的日常维护管理,切实做好硐室内部各种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急救物资的更新补充,确保避难调室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根据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一、避难硐室日常管理1、避难硐室日常管理由通风防治水二队负责,每天由一名巡检员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一次巡检,做好巡检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调度和有关部门反映。
2、巡检员要尽职尽责,必须保管和爱护好避难硐室所有设施及大门钥匙,工作期间除维护人员外,不容许其他人员进入避难阴室。
二、避难硐室维护和检查要求1、应定期对紧急避险设备及配套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施。
2、压风(供氧)、供电、供水、通讯、人员定位系统,由通风防治水二队巡查,由各专业分管单位进行维修、维护。
监测监控系统由信息监测中心进行维护。
3、每天应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巡检,并进行1次文明卫生打扫,通风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日常巡检情况进行检查。
4、酮室内各种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及时校验、更换,确保其正常运行。
5、定期对储存的食品、水、药品更换,确保其始终处在保质期内。
6、每10天应对设备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
7、每1个月对配备的高压氧气瓶进行1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额定压力的95%时,应及时更换,并做好相关记录,8、每年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
包括气密性、电源、供养、有害气体必理等。
并记录台账。
发现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及时维护必理。
三、避难硐室的管理制度1、经检查发现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通知矿调度,安排相关业务人员维护处理。
2、酮室内的氧气供给、监测监控、通讯、人员定位及其他系统必刻始终保持完好、在备用状态:因检修需要,必须办理检修申请。
按照程序审批后方可作业。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 讲义9.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 压力不低于0.3兆帕应有足够的气 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门墙周边 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 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 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临 时避难硐室的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 框宽度应不小于0.3米安装时在门框上 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四周掏槽深度、 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护 密闭门的安装要求
• 8.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 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 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 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 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 讲义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 设施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二氧 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一氧 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分钟内将一氧化 碳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整个额 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 气含量应在讲义8.5%~23.0%之间二氧化 碳浓度不大于讲义.0%甲烷浓度不大于讲 义.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温度不 高于35摄氏度湿度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 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讲义00帕的正 压状态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 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长度根据设计 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生
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
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 门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 每人应有不低于讲义.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 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讲 义00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 讲义.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 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讲义0人不 多于40人
• 22.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 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 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 应采取保护措施避难硐室内宜加配 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引言井下作业是煤矿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但同时也是不安全和风险较高的工作环境。
为了确保矿工在井下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保障矿山的正常生产运营,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认真介绍该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运行要点。
一、制度概述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是一个涵盖了六个关键方面的制度体系,旨在规范和管理井下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行为,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井下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制度内容1. 通风系统管理通风系统是井下作业过程中紧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本制度要求:•确保通风风量和气流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定期检查和维护通风设备;•供给必要的通风教育培训。
2. 瓦斯抽放管理井下瓦斯是一种常见的安全隐患,本制度要求:•订立瓦斯抽放计划,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执行;•建立瓦斯监测系统,定期检测瓦斯浓度并适时实行相应措施;•做好瓦斯防治的培训和宣扬工作。
3. 顶板管理井下顶板的稳定性对矿工的安全至关紧要,本制度要求:•定期进行顶板稳定性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实行相应的措施;•建立顶板监测系统,适时发觉顶板位移和下沉的迹象;•加强矿工顶板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本领。
4. 水处理及排水系统管理井下的水处理和排水系统是保障井下安全和设施正常运行的紧要环节,本制度要求:•确保水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建立并执行排水计划,确保井下的排水畅通;•加强水处理和排水的培训工作,提高全体矿工的应急处置本领。
5. 供电系统管理井下的供电系统对矿山生产的正常运行至关紧要,本制度要求:•定期进行供电设备的巡察检查,确保其安全性和稳定性;•加强对矿工的电气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电气安全意识;•建立应急供电系统,保障井下的应急照明和通信。
6. 救援系统管理应急救援系统在井下作业中是最后一道保险,本制度要求:•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的储备和准备;•订立救援预案,确保救援工作的高效运行;•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矿工的应急响应本领。
2024年煤矿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一)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____)第672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职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1.煤矿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2.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3.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四)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五)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定期进行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性能。
(六)定期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七)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
(八)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九)入井人员必须明确自己在危急情况下的逃生路线及避难硐室位置,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十)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十一)避难硐室内通讯系统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
(十二)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避难硐室内。
(十四)在发生火灾、瓦斯突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与自己对应的避难硐室内。
2024年煤矿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二)煤矿安全一直是我国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和确保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井下紧急避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井下作业场所和设备。
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三条当井下作业出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1. 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井下火灾、瓦斯爆炸、巷道塌方、设备故障等。
2. 启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方式包括警报、电话通知、呼叫设备等,供作业人员和指挥中心使用。
第四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组成和布局应满足以下要求:1. 组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主控制室•紧急疏散通道•应急通讯设备•紧急照明设备•紧急氧气供应设备•紧急避险工具•紧急避险装备2. 布局:•主控制室应位于井下中央位置,便于监测和指挥井下紧急避险工作。
•紧急疏散通道应与井口直通,通道内应配备紧急照明和导向标识,便于作业人员快速安全撤离。
•应急通讯设备应分布在各主要作业区域,包括对讲机、电话等,便于作业人员与指挥中心保持沟通。
•紧急照明设备应均匀分布在井下各个作业区域,确保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有足够的照明。
•紧急氧气供应设备应分布在井下各个作业区域,方便作业人员获取氧气补给。
•紧急避险工具和装备应根据实际井下情况配置,包括灭火器、破拆工具、救生绳索等。
第五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1. 全面检查和测试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功能和运行状态,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
2. 定期清洁井下紧急避险设备,防止灰尘和杂物影响正常使用。
3. 对井下紧急避险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其可靠性和耐用性。
4. 建立相应的维护记录和报告。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六条对井下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运行和应急处置技能的考核。
1. 考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对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设备的操作、维护和保养。
2. 考核方式可以是书面考试、实际操作考核或模拟紧急情况应对演练。
3.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人员聘用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1. 安全管理制度: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安全责任,制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人员遵守、执行安全规定,从而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
2. 作业管理制度:煤矿应建立作业管理制度,对煤矿的矿井、巷道、支护、钻爆、运输、通风等作业进行规范管理,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靠。
3. 应急管理制度:煤矿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明确煤矿应急救援组织体系、责任分工、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机制,以应对突发事故和灾害事件,有效保障事故的快速报警、救援和治理。
4.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使其能够正确应对各种安全风险,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5. 监测预警制度:煤矿应建立完善的监测预警制度,通过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对煤矿的地质构造、瓦斯浓度、煤尘浓度等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及时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6. 事故调查制度:煤矿应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改正措施,并对事故进行及时通报和公开,以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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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_安监总煤装〔2011〕15号_[1]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一、总 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三篇)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采矿作业中重要的保障措施之一,用于应对突发事故和危险情况。
为了确保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管理,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关于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的范例,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确保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作业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为应对突发事故和危险情况而设置的一系列设备、设施和应急预案,包括逃生通道、救生设备、通信设备等。
第四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有效。
第五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任务是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应急能力和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六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责任主体是井下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七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紧急避险系统的设备和设施第八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当包括以下设备和设施:1. 逃生通道:明确规定逃生通道的设置要求,保持通道畅通,标示清晰,防止堵塞和积水。
2. 救生设备:配备救生绳、救生带、救生衣等必要救生设备,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3. 通信设备:配备可靠的井下通信设备,如对讲机、电台等,保证井下作业人员与地面的通信畅通。
4. 紧急逃生装置:设置紧急逃生装置,包括安全绳梯、逃生滑车等,保证在突发事故中能够安全逃离。
5. 紧急抢救设备:配备急救箱、氧气瓶等急救设备,确保在事故中能够及时进行抢救。
第九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备设施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能够熟练操作和使用。
第三章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措施第十一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确保矿工的安全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在煤矿中设立了诸多管理制度。
以下是煤矿安全避险的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了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在全员范围内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责任到每个岗位和个人。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了包括作业人员行为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程序等在内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了煤矿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操作标准和措施。
3.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煤矿企业员工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培养员工的安全管理能力。
4. 安全生产监控制度:通过安装安全监测设备、实施安全检查和巡检等措施,对煤矿的各项安全指标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 事故预案和应急救援制度:制定完善的事故预案和应急救援制度,明确各类事故的应对措施、救援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效率。
6. 安全评估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管理方案,改进和完善煤矿的安全管理措施,不断提高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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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 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矿山避险管理制度
矿山避险管理制度首先,矿山避险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设备维护制度。
矿山设备的保养和维护是保障工人安全的重要措施,设备出现故障可能带来严重的危险。
因此,矿山需要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的制度,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同时,矿山还需要建立设备故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设备出现故障,需要及时停机进行维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其次,矿山避险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工艺操作规程。
矿山的生产过程是比较复杂的,需要进行各种工艺操作。
而工艺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潜在的危险因素,如果工人们不能正确地操作,就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因此,矿山需要建立严格的工艺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流程、操作规范、安全警示等内容,确保工人能够正确地进行操作,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引发事故。
另外,矿山避险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紧急预案。
矿山是一个特殊的工作场所,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往往会非常严重。
因此,矿山需要建立完善的紧急预案,包括事故应急处置、逃生通道、应急设备等内容,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
此外,矿山避险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培训制度。
矿山的工作环境复杂多变,工人们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提高安全意识,才能够有效地应对各种危险和风险。
因此,矿山需要建立定期的安全培训机制,对工人进行安全知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确保工人能够在危险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应对。
最后,矿山避险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矿山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都需要共同努力,才能够保障矿山的安全。
因此,矿山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机制,对避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同时,矿山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安全规定和导致事故的行为,需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以起到惩戒和警示的作用。
总之,矿山避险管理制度是矿山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矿山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1. 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矿山领导班子、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技术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以及煤矿工人的安全生产规定和责任。
2.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3. 作业环境与设施管理制度:确保矿山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建立作业场所与设施的安全检查、维护与管理制度,包括矿井通风系统、安全通道、防火措施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4. 安全培训与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员工安全培训与教育的管理制度,包括煤矿安全标准与规程的培训、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事故应急演练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5. 安全监督与检查管理制度:建立煤矿安全监督与检查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监督检查的频率、内容和方法,以及对违反安全规定和行为的处罚和处理程序。
6. 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制度:建立煤矿事故调查与处理的管理制度,包括事故的报告、调查与评估程序,以及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和处理措施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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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范文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范文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防火控制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沉降系统和救援系统。
为了确保井下安全避险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运行管理制度,以下是一份范文:一、防火控制系统1. 防火设备管理1.1. 确保防火设备按时进行巡检,检查其是否正常运行。
1.2. 定期更换防火设备中的易损件,确保其性能达标。
1.3. 防火设备维修、保养和更新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并及时记录维修情况。
2. 火灾应急响应2.1. 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人员在火灾发生时的应急措施。
2.2. 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人员的火灾应对能力。
二、通风系统1. 通风设备运行管理1.1. 定期检查通风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其正常工作。
1.2. 对通风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清洁通风管道。
1.3. 确保通风系统能够有效排除有害气体,保持井下空气质量达标。
2. 通风调节管理2.1. 根据实际井下情况,合理调节通风系统的风量和方向。
2.2. 对于井下通风不畅或者气味异样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和调整。
三、排水系统1. 排水设备管理1.1. 定期检查排水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其正常工作。
1.2. 对排水系统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清理排水管道。
1.3. 确保排水系统能够迅速排除井下积水,保持井下工作区域干燥。
2. 排水规范管理2.1. 制定排水规范,明确排水的时间、方式和频率。
2.2. 进行排水时,确保有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和操作,避免出现问题。
四、电气系统1. 电气设备管理1.1. 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2. 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避免电气设备引发的安全事故。
1.3. 对于老化的电气设备,及时更换或进行维修。
2. 电气安全管理2.1. 做好电气设备的绝缘检查和接地保护,确保人员安全。
2.2. 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温度检测,预防火灾和电气事故的发生。
五、沉降系统1. 沉降监测管理1.1. 对沉降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确保沉降工作正常。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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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避险设施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避险设施管理制度
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确保其始终处于正常待命状态,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一、管理规定
1.所有职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安监处和各队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
培训内容包括:
1)矿用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
2)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
3)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3.安监处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4.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必须进行一次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性能。
5.每3个月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一次检验,必须进行仔细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6.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其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
硐室管理员协助。
7.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避难硐室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8.各队必须在班前会上安排上岗人员在危急情况下逃生路线及其避难硐室内位置的一人一位对应关系。
所有人员必须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9.氧气测定器每月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调校,若未超规定误差范围可继续使用。
10.二氧化碳测定器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的调校。
11.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12.避难硐室内急救箱药品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失效立即更换。
13.建立气密性日常检查、仪器调校、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一人一位对应关系说明牌,并现场定置。
安检科纳入安全检查,作为安全重点工作跟踪考核。
14.避难硐室内饮用水食品要有详细食用说明,必须在保质期内定期更换。
15.避难硐室供电停电后再次启动前必须进行送电前的检查。
16.避难硐室内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通讯系统在正常状态下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17.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
统的正常运行。
18.严禁任何人在维护、检修过程中敲打或撞击任何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19.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进入避难硐室内。
20.在发生火灾、瓦斯或一氧化碳涌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与自己对应的避难硐室内。
21.采、掘工作面避难硐室必须提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纳入月度计划中,作为重点监管项目。
22.部门、队级干部进入应急救援安全防护采区,必须巡查相关设施完好情况及检修维护等记录。
23.外来参观人员进入避难硐室的数量不得超过安全硐室的额定容量。
二、考核办法
1.安监处及各队未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列入日常培训计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月。
2.安装或拆解重组时未对密封性能进行检验,给予责任队机电队长(机电班长)、队长、书记分别罚款1000元/次。
3.避难硐室挪作它用或放置其它物件,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次。
4.队班前会必须对作业人员与避难硐室的对应位置进行详细安排,否则,处罚区队值班人员500元/次,处罚队长、支书200元/次。
5.未对氧气、二氧化碳测定器进行零点和精度调校的,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次。
6.未对避难硐室内急救药品进行月度检查,给予责任队罚款500元/次。
7.违反规定敲打、撞击急救设施、设备,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8.避难硐室内电话出现串联或通讯不畅,给予调度室罚款1000元/次。
9.队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对应关系说明牌记录不全的,视为未执行,给予责任区队罚款500元/项;弄虚作假者,给予罚款1000元。
10.违反规定进入避难硐室内,给[换行]予责任人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