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物能否成为继承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习题及答案
民事法律关系习题及答案第2章民事法律关系⼀、单项选择题1、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B)。
A、塘中的鱼B、夜空中的星星C、不作为D、企业的名称权2、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是(C)A、所有权B、债权C、⼈格权D、继承权3、下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A)A、主要根据当事⼈的意志发⽣B、以权利义务为内容C、均以法律明⽂规定⽽发⽣D、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4、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A)A、胎⼉与死者B、植物⼈C、触犯刑法正被执⾏刑期的⼈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多项选择题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ABCD)。
A、聋哑⼈B、合伙企业C、机关法⼈D、个体⼯商户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CD)A、物权关系有形B、债权关系C、⼈⾝权关系D、知识产权关系⽆形绝对特定的3.公民甲⽣前⽴有遗嘱,指明其全部财产归⼥⼉⼄继承,则该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发⽣有赖于下列哪些事件和⾏为(AD)A、被继承⼈甲的死亡B、⼄具有完全民事⾏为能⼒C、⼄尚未出嫁D、甲所⽴遗嘱的合法有效4.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BCD)。
A、⾃然⼈B、物C、智⼒成果D、⾏为5、民事法律关系是(ABC)A、民事主体间发⽣的社会关系B、由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C、须同时具备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关系D、当事⼈均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6、下列属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C)A、甲堆⽊柴于⼄门⼝致⼄通⾏困难,⼄要求甲清除⽊柴B、甲答应与⼄结婚后反悔,⼄要求甲履⾏承诺C、甲养的鱼因鱼场出现缺⼝顺⽔游⼊⼄的⽔塘,甲请求⼄予以返还D、甲不在家,邻居⼄为其接待来客7、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ABCD)A、⾃然⼈B、法⼈C、其他组织D、国家8、下列关系中能成为我国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是(ABCD)A、与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某⾏政机关B、故意打碎他⼈贵重花瓶的某中学⽣C、与某市场商贩发⽣合同纠纷的某⽇本留学⽣D、接收他⼈遗赠的5岁孩童9、下列⾏为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是(AD)A、甲酗酒开车⾏为。
法理学作业二
法理学作业二一、多选(共计25分,每题2.5分,每题答案完全一样得满分,少选、多选、错选均不得分。
)1、下列关于法律责任本质属性的理解错误的有(CD)。
A. 法律责任是一种否定性评价,这种评价与统治阶级或社会集团无关B. 法律责任是直接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C. 法律责任与意志的自由与否无关D. 法律责任不应看作是一种惩恶或纠错的机制2、下列关于法律行为的说法,你认为错误的有()。
A. 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产生法律效力,这是法律行为意志性的体现B. 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这是法律性的体现C. 动机与目的是法律行为结构的内在方面D. 认知能力与手段是法律行为结构的外在方面错误:【A;B;D】3、关于对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与现实权利的理解,下列选项错误的有(BC)。
A. 应有权利之所以被称之为“道德权利”,是因为种种原因其通常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B. 年满十八周岁的大学生向父母索要学费与生活费用是不应算作一种习惯权利C. 法定权利虽然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但有时也包括法律之外的权利D. 现行权利是权利运行的终点4、下列关于权利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有(AD)。
A. 权利和义务互相比较,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B. 权利是目的,义务是工具C. 权利因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所以权利的界限不明确D. 义务是主体必须履行的,所以义务的界限是明确的5、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对此句话的理解,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制定与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二种形式B. 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制裁C. 把习惯上升为法律的行为是制定D. 由于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故法具有统一性错误:【A;B;D】6、关于法与正义的关系,以及对正义的论述,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A. 正义与社会体制有关,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合理性和公正性。
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继承权的主体是谁?
Only those who are constantly looking for opportunities will seize opportunities in tim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继承权的主体是谁?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
具体为以下三类:1、法定继承人。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在一个人去世后,往往会留下一些遗产,这些遗产可能是房子、可能是车子、也可能是金钱。
为了防止死者的亲人为了这些遗产争论不休,国家出台了一些法律文献规定了继承权。
那么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到底有哪些?下面的为您详细解答。
一、继承权的主体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
具体为以下三类:1、法定继承人。
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的法律关系
继承的法律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继承法规范调整的,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与其他人在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主体。
继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主体即继承人,是有权依法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自然人。
继承法律关系中履行义务的主体即被继承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
2.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
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继承法律关系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继承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继承人享有的权利即继承权,是公民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有两种: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即法定继承;另一种是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即遗嘱继承。
继承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负担的义务表现为不得侵害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妨害、干涉继承人行使继承权。
3.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
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时间上的限定性,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二是内容上的财产性,遗产
仅包括财产和财产权利;三是范围上的限定性,遗产必须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财产;四是性质上的合法性,只有依法可以由自然人拥有的合法财产才属遗产。
动物法律地位探讨
的或部 分 的权 利 主体 资格 ,享 有 与人 同样 的权 利 ¨ 1 ] 。
持 该 种 观 点 的学 者 主 要 集 中在 我 国的 环境 法 学界 。 其 主 要 内容 为 动物 也享 有 生存 和 存 在 的权 利 .也就 是 生命 权 。 甚 至 扩展 到 动 物 的健康 权 . 这 就 是 所谓 的 动 物 的人 格 权 。“ 在 一 般人 格 权 中 。 动物 和 自然 物也 应 有人 格 自由 、 人格 平 等 、 人格 尊严 的权 利 ” …。持 此 观 点 的学者 大都 选择 《 德 国 民法 典》 中 的第 9 O条 a 款 作 为 他们 的理论 支 撑之 一 ,具 体 表 述 为 :动 物 不是 物 。对所 添加 的这 一款 , 有学 者认 为既 然不 是法 律上
的“ 物” , 便 不 能 当作 客 体来 对 待 , 自然 也 就应 该 被 当 作 主体 来对 待 。通 过查 阅资 料 , 以及成 体 系的分 析德
国 民事 法 律就 可 以得 知 . 此 处 的“ 动 物不 是 物 ” 并 不 是 简 单 的 字 面所 呈 现 的意 思 。 更 不 是 由此 “ 推导 ” 出
最 终将 会 导 致 大 自然 生 态 系统 失衡 .并 直 接威 胁 到
人 类 的生存 。近些 年 来 . 随着人 们 意识 的提 高 以及一
些 动 植物 保 护 公益 组 织 的大 力 宣传 与争 取 ,越来 越 多 的人 们 已经 意识 到 这个 问题 的严 重 性 ,并 开始 着 手 探讨 并 想 要采 取 措 施进 行 调 整 。法 学 界人 士亦 从 法 律 方 面对 此 问题 展 开讨 论 。以期 做 出更 加 合理 的 决 策来 调整 人类 与 动物乃 至 大 自然 的关 系 。其 实 , 法 律 对 于动 物 的保 护 早 已 为人 们所 熟 知 ,无论 是 物 权 法, 侵 权 责任 法 , 刑 法 还是 一 些 国 际公 约 都有 关 于动 物 保 护 的规 定 。但 现 状是 , 尽管 出 台了这 些 法 律 , 还 是 出现 了各 类 侵 害 动 物 或 是 有 关 动 物 的法 律 纠纷 , 其 解决 方 式 也是 不 尽 相 同 ,甚 至有 些 纠 纷 的解 决 虽 然是 合 法 的 , 但 是解 决 方 法让 人 们 惊讶 。例 如 . 在 美 国 的马 萨 诸 塞 州 , 一位 8 4岁 的夫 人 死 去 后 , 她 的尸 体 被她 生 前所 养 的猫 吃掉 。最终 法 院判 决这 只猫 以 死刑 : 自然人 死 后将 遗 产 留给其 生 前 喂养 的宠 物 等 等案 件 。 基于这些现象 , 有 法 学 人 士 认 为 将 动 物 作 为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进 行 保 护 并 无 法 达 到 对 动 物 的 全
浅谈动物的法律地位
浅谈动物的法律地位作者:林莹来源:《海峡科学》2007年第10期[摘要] 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只有自然人、法人(作为“拟制人”)以及其他非法人团体才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然而,随着近年来环境伦理观的流行,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愈来愈强。
如何更好地保护动物或自然体的“权利”,如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成为了我国法律理论界关注的问题。
特别是在环境法学界,不少人士提出应当以立法形式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或权利主体资格。
该文从法理出发,分析了在现有的法学理论体系和我国法律实践之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赋予动物法律主体资格,否则将与现行法律产生冲突,又无法进行实际操作。
同时,对于如何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更好地保护动物提出了一些可行措施。
[关键词] 动物自然体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资格法律主体地位1 动物或自然体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之观点的提出随着“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道德观或生态伦理观的流行和环境保护运动的深入发展,动物是否应当被赋予法律主体地位的争论进入“白热化”阶段。
正当理论界为动物或自然体是否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否应当被赋予权利主体资格进行激烈辩论时,现实中已经出现不少保护动物权利的实例。
例如,在实体法律方面,许多国家的法律作出了含有非人生命体的权利的规定[1]。
美国伊利诺斯州的1973年《人道地照料动物的法律》就是反对残酷对待动物的典型立法。
德国于1990年以名为《关于在民事法律中改善动物的法律地位的法律修正案》,在民法典中新增了第90a条“动物”规定即“动物不是物。
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
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
” 1998年《哥斯达尼加生物多样性法》第九条“普遍权利”第1款明确规定:“尊重所有的生命形式。
所有生物都有生存的权利,而与其是否有实在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无关。
”2002年德国联邦议会对德国《宪法》进行了修订。
其中第20a条规定:“为了后代的利益,国家负有保护生命和动物的自然基础的责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
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
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
(2)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
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例如,行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从欧美国家的动物保护立法分析动物的权利
里 的所 有新 增宠 物都 必须 由成 人购 买 ; 与此 同 时 , 商 场 为 了促销 而赠 送金 鱼 的传统 做法 将被 禁止 。对 于
对动物 的侵 权行 为 , 新法有 更 加严格 的惩 罚措 施 , 新 法甚 至还新 增 了对 动物 园这些 “ 圈养 动物” 地 方 管理 的条 款 。 [ ]
对此有学者认为动物只能是特殊的法律关系客体或保护对象或特殊的物有学者主张先通过枟动物福利立法枠给予某些动物以法律上的类主体地位这种安排是基于立法对于现实的妥协在适当的时候即我们的道德资源社会资源制度资源能够支撑的情况下最终将所有的动物作为个体的权利主体还有的学者认为从环境法面临的现实状况来看确立自然的法律主体地位已成为一种必需肯定动物权存在的前提是动物的主体适格有关动物权利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动物能否成为权利的主体或者说动物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以发 现 以下几 个特 点 :
( 一) 为 动 物 立 法 源 远 流 长
( 二) 为动物 的立 法详 细 而周 到 法 国在 1 8 5 0年 通 过 了 反 虐 待 动 物 法 案 , 爱 尔 兰、 德 国、 奥地 利 、 比利 时 、 荷 兰等 欧洲 国家 也相 继 出 台 了反虐 待 动 物 的 法 案 。 特 别 是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以
的立法 引 申到对 动物权 利 的研究 。关 于 动物权 利 的 观念, 不 仅在 中国会受 到嘲 笑 和怀疑 , 就是 在其 发 源 地 的西 方也是 一个 颇有 争议 的话 题 。权利 这 一概念 到底能 否合 理地 应用 于动 物 ?或 日动物 到底 能不 能
欧美 许 多 国家 在 1 9世 纪 基 本完 成 了防 止 虐待
年, 英 国新 的家 畜福利 法 已呈送 议会 , 根 据新 法 的规 定, 年龄 低 于 1 6岁 的儿童 , 因还 不够 成熟 , 不 能 承担 起 照顾 、 保 护宠 物 的责 任 , 将被禁止购买宠物 , 家 庭
论物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论物在行政法中的地位金晓盼(辽宁大学法学院,沈阳,110036)摘要:通过对物在法律发展的起源,引出物权的术语的由来。
物权不仅存在于私法领域,公法中同样存在。
本文从行政法领域简单探讨行政法上物权的概念、地位等,来促进物在行政法中的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物权公物中图分类号:D922.1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0—0157—01一、行政法上的物的概念在现代社会中,国家为了完成其社会使命,国家在行使这些财产权时,并非都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
行政主体在这些客体上享有的财产权不受一般民事规则的支配,而受一些特殊规则的支配,而非民事法律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的物是为公共利用或公务便利而存在的,这些物或为行政主体管理,或为行政主体直接占有、使用,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受一般民事规则的支配。
二、行政法上的物的特征(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特定性。
公物是以公共行政目的的落实和行政服务、福利的给予为其终极之目的,依附于行政权行使的物之手段,其所适用的是行政法律规范。
(二)公共目的性。
私有产权的设定以个体利益的满足为其价值目的,而行政公物的设定,以公共行政目标的实现为价值目的,以公共使用的目的为其前提。
(三)不可融通性。
指公物在原则上不能有效成立转让、出借、抵押、留置等行为。
对公益用物而言,其所有权之主体为国家、行政主体,基于所有权为公有的法律效果,而将其提供给公众使用。
(四)强制执行的限制性。
对于公物能否成为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公益用物因其公有性质,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对于他有公物而言,只要在不妨害公共行政目的的范围内,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五)保护的特殊性。
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当公物遭到加害人的侵害时,作为管理和维护者的行政主体即可以对侵权人直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求公物的安全。
其二,与私产的法律追诉时效性不同,对公物的保护没有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行政法上的物权有关问题的探析(一)行政法上物权的本质和属性由于行政法上的物权与行政权的产生有相同的基础。
大学法理学知识考试(习题卷7)
大学法理学知识考试(习题卷7)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8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我国《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该法律规则属于( )。
A)委任性规则B)任意性规则C)准用性规则D)禁止性规则答案:C解析:2.[单选题]关于法律编纂和法规汇编的法律性质的正确表述是( )。
A)二者都是立法活动B)二者都不是立法活动C)前者是立法活动.后者不是D)前者不是立法活动.后者是答案:C解析:3.[单选题]演绎推理也可以成为三段论推理,它是一种从( )的推理形式。
A)直接到间接B)一般到特殊C)一般到一般D)特殊到特殊答案:B解析:4.[单选题]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损害结果既可以是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也可以是精神损害或其他方面的损害B)损害结果也可以理解为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侵害C)主观过错是任何法律责任都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D)在有些情形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需要证明责任主体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答案:C解析:试题难易程度:中AB项是对损害结果的正确理解。
由于存在“无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情形,故C项说法错误。
无过错责任,又可理解为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故D项说法正确。
知识点:法律责任的构成-损害结果。
题型:5.[单选题]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可合称为( )A)授权性规范B)义务性规范C)委托性规范D)准用性规范答案:BA)无产阶级夺取政权B)总结斗争经验的结果C)批判继承旧法D)废除旧法答案:A解析:7.[单选题]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法律强调调整人的行为,道德强调调整人的内心B)法律是道德的最高要求,道德是法律的最低要求C)法律和道德在调整人类社会关系,都起到规范作用D)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道德通过社会舆论保障实施答案:B解析:A项,法律强调调整人的行为,但是不调整人的思想,而道德同时又强调调整人的内心思想,因此A项表述正确,故排除。
论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下)
论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下)——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杨立新、朱呈义五、中国民法对动物及其法律保护的应然定位动物不具有法律人格,不是法律上的权利的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法律上反对对动物进行特殊保护。
其实,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越来越关注动物的法律保护问题,动物保护的观念在全世界已经深入人心,而且对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修正因应动物保护,显见动物保护已经影响到民法,我国民法也应当发挥自己的作用,对动物的法律保护作出贡献。
(一)我国国内民法学界的反应对于动物在民法中的定位,许多民法学者进行了探索,提出了自己的卓见。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制订中国民法典的过程中,不仅在几部学者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和民法典草案的建议稿中,对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作了规定,而且在立法机关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和民法典草案中对涉及动物的有关内容也作了规定。
为此,我们将众多观点划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两个界域进行分析。
1.肯定说肯定说,就是主张改变动物的传统法律地位,赋予其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
在肯定说的主张中,既有在普通意义上的学术探讨,也有在民法典建议稿中的探索。
在学术讨论中,有学者对传统民法中“物”的概念进行反思,主张给予某些传统概念中的“物”或“财产”以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也有人认为森林、动物等生态环境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能否将其也纳入民事主体的范围,的确值得研究,尽管它可能打破现有民法的理论体系;而且也认为动物能不能接受继承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这些学者的论述,都是基于社会发展寻求对动物的因应对策,他们的基点在于赋予动物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
徐国栋教授在起草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时,将自己对动物的观点贯彻其中,并认为这是达成生态主义的民法典的客体的途径。
在其“绿色民法典”序编的第三题“物”第21条“定义”中规定:“严格意义上的物是作为人的活动对象的无机物、植物和畜养的食用动物。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
总体看来,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
归纳起来,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人身利益。
1.物: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1)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2)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3)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4)须具有独立性。
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
2.行为: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特定的,即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而完成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又称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3.智力成果: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智力成果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也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而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
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
4.人身利益: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
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人身利益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必须注意的是:(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
论宠物在遗嘱继承中的法律地位
留给 了她的宠物猫 “ 汀克 ” 而 据 20 。1 0 7年新华社 的报 道 , 美 国房地产业和酒店业亿万 富翁利 昂娜 ・ 赫尔姆斯 利将其
巨额 遗 产 中的 10 美 元 留 给 了 自 己 的 宠 物 狗 “ 烦 ” 20万 麻 。
类似 的案例在 国外还有很多。 相 比之下 , 由于法律制 度 以及法 律观念 上的差异 , 将遗 产通过遗 嘱形式交 由动 物直 接继 承或赠与动物 的情况在我
摘 要 : 物在 法律 关 系中的特 殊 主体 地位应 当获 得 承认 , 此基 础之 上 , 物 完全 能够成 为遗 动 在 宠 嘱继承 中的遗 产 享有者参 加继承 关 系。遗嘱 继承 中的特 留份 制 度 应得 到 充分 尊 重和 保 障。 同时 , 通过信托 制度 便 能够解 决 实践操作 的具 体 问题 。 关键 词 : 动物 法律地位 ; 嘱 自由 ; 留份 ; 托 遗 特 信 中图分 类号 : F 2 D 5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2— 6 3 2 0 )3—0 7 0 17 2 6 ( 0 9 0 0 6~ 3
对此 , 张文显 教授 曾指 出: 衡量一 个人或 一个组 织是 不是 “
法律关 系的主体 , 先是看他 ( ) 首 它 们是不 是权利 的主体 。 ”
“ 权利的主体才 是真正 意义上 的法律 关系 的主体 。 而权 ” 利 的本质我们完全可以从利 益的角度来加以审视 , 即所谓权 利 就是通过法律规定所 给予的一定 利益 。那 么, 反过来 说 , 只要 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利益 , 我们就可以认 为该事物就享有
这 一 规 定 意 味 着胎 儿 享 有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权 益 , 么 , 如仍 那 假
当事人通 过遗 嘱将 财 产 留给 动物 的情 况并 不 罕见 。例 如
法学关于物考试要点
第五章物一.物在民法中的意义权利义务必有其主体,且非人莫属;也必有其客体,但客体因权利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
人身权客体为人身利益,债权客体为给付行为,物权的客体为物,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成果。
而其间,物不仅是物权之客体,且涉及一切财产关系,为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要素。
如继承关系的客体为遗产,其中大部分为物,债权客体虽为行为,但多数给付行为以物为指向(标的),指向的物称为标的物。
物作为财产的最基本形式最为重要,智力成果、权利等最终要由物(主要是货币)实现、表现其价值。
故而,物是民法中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概念。
二.物的概念与特征1.物在民法上具有特定的意义一般认为,民法上的物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2.上述概念揭示了民法上物的基本特征:(1)非人格性人的身体是人格之所附,是不能作为权利客体的。
放弃人身利益等于放弃人格,放弃做人的权利,为现代民法所禁止。
但人身之部分与人身整体分离后可以为客体,但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且以此为标的的合同不能强制执行。
(2)可控制性不能控制之物在民法上不能成为交易对象,在民法上没有意义;只有控制的东西才能具有交易上的规范意义。
(3)具有经济价值能满足人的需要。
不具有经济价值、不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是不可能成为交易的对象的。
(4)具有独立性物必须可以独立的为交易标的,满足人的需要。
一粒米、一粒沙是不能独立满足人的需要的,当然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一般认为物还应具有稀缺性、有体性。
三.物的分类及其意义(一)动产与不动产(物能否移动或移动后是否损伤经济价值为标准)1.不动产---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后就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何谓不动产?法国民法典518条:土地及建筑物,依其性质为不动产。
日本民法典86条: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
我国担保法92条: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不动产之外的物,能够移动且不至于损害其价值。
论我国动物福利及权利立法的完善
◎ 张艳苹 , 葛少芸 (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房少新 , 李程坦 ( 西北民族 大学 生命科 学与工程 学院)
从 2 0世 纪 5 0年代 开 始 ,动 物福 利及 权 利 的 概 念悄 然 出现 。“ 尊重生命 , 善待 动物 , 不虐待动物” 是贯 穿世 界各 国 动 物 福 利 法 的 主要 内容 ,也 是各 国 动 物福 利保 护法 的基 本 理念 。 文 章 分 析 了从 2 0世 纪 5 0年 代 开 始 , 中 国在 动 物福 利 及 权 利 保 护 立 法进 程 中所 经 历 的坎 坷 与所 遭 遇 到 的 问题 障
些 方 面相 同或 相 似 的 权 利 ,但 不 代 表 就 承 认 动 物 具 有 法 律 关系主体地位 , 如 德 国《 动物福利法》 规 定 动物 不 是 物 , 但 在 其 法 律 文 件 中 也 始 终未 使 用 动 物 “ 权 利” 一词。 因此 , 我 国关
律, 迎 接 动 物 福 利 立 法 上 的各 种 挑 战 提 出 对 策及 建 议 。
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于 动 物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地 位 的 探讨 还 处 于 争 论 阶 段 .在 具 体 判 断 动 物 是 否 享有 法律 权 利 地 位 过 程 中 应 结 合 具 体 的 立 法
与 判 例 进 行 分 析 。
、
动 物 权 利 与福 利 的概 念 与 内涵
动 物权 利 是 指 让 动 物 享 有 免 受 饥 渴 , 生 活 舒适 , 免 受 痛
葛少芸( 1 9 6 3 -) , 女, 甘 肃 兰 州人 , 教授, 硕 士研 究 ,
生导师 , 主 要 研 究方 向为 法 学 。 ・
事业单位考试《综合基础知识》讲义(三)
考点3 法人
重点:法人不是人,团体。 (机关法人)国家机关只有在参加民事活动时,才 被视为法人。若是在行使国家权力发号施令时,就 不是法人,而是公法主体。 企业法人是营利性组织 社会团体法人是非营利性组织
考点3 法人
企业法人:各类公司,如江西一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机关法人: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如某市政府、A县公安 局 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如A学校、C医院、D电视台报社 社会团体法人: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 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XXX基金 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语文 学会、XXX研究会或中心)
重点提示
健康权与生命权、身体权、隐私权都是自然人专有 的人格权。 侵害健康权并不当然侵犯身体权,如污染环境致人 患病;侵害身体权并不当然侵犯健康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 名称权是法人及其他组织享有的人格权。 名称权是唯一可以转让的人身权。
侵犯肖像权的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营利为目的、 未经本人允许。(如新闻、广告等不是) “无中生有”是侵犯名誉权 公开“私人信息、个人秘密”是侵犯隐私权
考点 9 婚姻法
一夫一妻制。一男一女结合,同性不能形成婚姻。 直系血亲和三代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考点10 继承法
继承法赋予了那些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 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法 律地位。 父债子还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是不完全成立的。
举例说明
1、下列不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是( ) A.甲、乙两个公司之间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 B.胡某与其弟弟之间因继承发生的纠纷 C.杨某与其供职的公司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D.赵某与某行政机关因罚款数额发生的争议
关于版权的议论文
关于版权的议论文关于版权的议论文著作权的继承是指根据著作权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其它继承方式,在著作权人死亡时,将其所有的著作权移转给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从各国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来看,著作权通常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
其中,前者与著作权人人身的存在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对于后者,由于这种财产权利与人身可以分离,具有可转让的性质,各国通常在其著作权法和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
因此,在本文论述的著作权继承的法律关系中,仅仅指著作财产权继承这部分内容,而不含著作人身权这部分内容。
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承认著作权的继承制度,并在著作权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著作权成为继承的客体,其理论基础何在呢?首先,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
从著作权客体来看,它是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体现出来的创造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智力创造性劳动的结晶。
由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付出的劳动通常都不是一般的简单劳动,而是能创造出较高价值的复杂劳动,这些劳动创造的价值均凝聚在作品之中。
因此,作品是一种凝聚了一般人类劳动的劳动产品,必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转让,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都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商品。
其次,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
著作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从而可以转让。
对此,我们可以考察一下世界各国有关著作财产权转移的立法理论。
各国对著作财产权的转移存在着不同的立法理论。
大多数国家采纳著作权“二元论”的观点,主张将著作权分成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彼此相互独立,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从而可以被继承。
也有一部分国家采纳著作权“一元论”的观点。
例如在德国,该国著作权法学者认为著作权是由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构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一、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自然人即个人主体。
在我国,凡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者和基本义务的承担者,可以和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及国家之间发生多种形式的法律关系。
某些政治法律关系,如选举法律关系,非我国公民不得参加。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他们能够参加哪些法律关系以及权利能力范围的大小,由我国法律及我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规定。
2、组织。
这主要包括三类:①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②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③各政党【如党的组织: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中央军委、中央书记处等】和社会团体【如法学会等】。
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地称之为“法人”。
其中既包括公法人(参与宪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各机关、组织),又包括私法人(参与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的机关、组织)。
3、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例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可作为国家所有权关系【如发行国库券】和刑法关系的主体。
在国内法上,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比较特殊,既不同于一般公民,又不同于法人。
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
4、其它组织。
在中国,还有一类由公民集合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村承包经营责任户(农户)、个人合伙等】、分支机构等,可以参与一定范围的法律关系,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法律关系主体能力的构成无论是公民或组织,要成为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权利的享有者或义务的承担者,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4)
第五节国际法上的继承 ⼀、继承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由⼀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个承受者所发⽣的法律关系。
在国际法上,参与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继承者和被继承者,可以是国家或政府,还可以是国际组织,;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发⽣继承的原因,是由于国家领⼟变更、政府的变更或承认的变更。
由于参加继承关系的主体不同,国际法上的继承可分为国际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
⼆、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变更的事实⽽引起⼀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国的法律关系,引起国家继承的领⼟变更的情况甚为复杂,⼤体上可归纳为以下五种类型: 1.分裂,即⼀国分裂为数国。
2.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组成⼀个新国家。
3.分离,即国家的⼀部分或数部分领⼟从该国分离出去,成⽴新国家。
4.独⽴,即殖民地或附属领⼟获得独⽴,成⽴新的独⽴国家。
5.割让,即⼀国领⼟的⼀部分移交给另⼀国。
国家继承的对象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属于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两⼤类,即条约⽅⾯的国家继承和条约以外事项的国家继承。
⽆论是条约⽅⾯或条约以外事项的国家继承,都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是条约⽅⾯和条约以外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国际法。
⼀切与国际法相抵触的权利和义务,均不属于继承范围。
⼆是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领⼟有关联。
与所涉领⼟⽆关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国家继承范围。
(⼀)关于条约的继承 关于条约⽅⾯的继承,1978年8⽉23⽇,联合国通过了⼀个《关于国家在条约⽅⾯继承的维也纳公约》,该公约已对⼀切国家开放签字,但⾄今尚未⽣效。
按照国际法,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连的条约,是随着被继承国(原国际法主体)的消灭⽽消灭的;政治性的条约,如同盟条约、友好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由于情势变迁,⼀般不继承。
处理与所涉领⼟有关事务的所谓“⾮⼈⾝条约”,⼀般是继承的,但是,对于继承的条约,继承国家在继承以后有权按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提出修改或终⽌。
浅论著作权主体的认定——以维基百科“猩猩自拍照”为视角
第 十一 条 、 第十 九条 的相关 规 定 , “ 著作权 人包 括 : ( 一 )作者 ; ( 二) 的 可能 性 , 即从 根本 上 否认 了动物 的 著作 权 主体 地位 。“ 完 全 主体 其 他依 照本 法享 有著 作权 的公 民 、 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 ” ,“ 创 作作 品 说 ”的倡导 者彼得 ・ 辛格 也 曾承 认 ,“ 反对 动物歧视 并不 意味着 所有
自拍照 被 S l a t e r 放 到 了网 上 , 并迅速 得 到了 热烈 反馈 。维基 百 科将 行为 具有意 识性 和 目的性 , 即 能够进 行 真实的 意思 表示 。除 了猩猩 这 张 照片 收 录到 旗下 的 维基 共 享资 源 中, 并 在作 者 一栏 标 注 : “ T h e 自拍 行 为 以外 , 水獭 以 石头 为 工具 捣碎 贝 壳 、 乌 鸦 借助 汽车 压 碎核 Mo n k e y o n t h e P h o t o ( 猴 子自 己拍摄 的 ) ” 。S l a t e r 对此 持有异 议 , 他 桃 以获 取核 桃 仁等 事例 似 乎都 能 印证 上 述观 点 。作 品的 可感 知性 主 张 自 己对 这张 照 片享 有版 权 , 要 求维 基 百科 将这 张 图片 撤下 , 或 和 可复 制性 作 为著 作权 客 体 的构 成要 件也 在 动物 的 杰作 中有 所体
浅论著作权主体的认定政治与法律浅论著作权主体的认定以维基百科猩猩自拍照为视角王单媛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0094摘要本文以维基百科猩猩自拍照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为视角介绍了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动物法律主体地位的学术观点探让了关于认定动物著作权主体地位问题认为动物著作权主体地位的认定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以及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并提出了完善著作权主体认定标准的法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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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物能否成为继承法律关系主体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李蕊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养起了宠物。
那些普通的动物们在摇身一变为宠物后,地位也大大提升。
它们住进了豪华的宠物舍,吃起了可口的宠物粮,穿起了漂亮的宠物衣,甚至还有了专门的宠物医生和专用的洗浴用品,俨然过起了人的生活。
而人也同样不把它们视为动物,而是把它们看作自己的孩子和亲人,甚至有人在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一部或大部分财产留给宠物。
那么动物是否能够成为继承法律关系主体,拥有继承权呢?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阐述。
关键词:动物继承法律关系主体正文:1997年《中国律师》杂志发表了题为《一份超越人类理性的遗嘱》的文章。
文中写到一位从印度尼西亚回国的归侨老太太临终前找到作者王律师帮助立遗嘱,遗嘱的内容是将其遗产中的10万元由爱犬爱克继承。
无独有偶,1972年南非一位不知名的妇女给自己的爱畜——7只蜥蜴留下遗产,每只7000美元。
她还强调,自己的丈夫只有等蜥蜴死后,才能得到它们的遗产。
巴西一只22岁的灰色鹦鹉,它的主人英国布灵顿的朱丽叶小姐,给它留下250美元遗产,供它吃新鲜的莴苣、苹果、桔子和甜食。
布奈奇,被伊永·布奈克霍斯特先生发现前还是只无家可归的野猫。
1975年,根据伊永·布奈克霍斯特先生的遗嘱,它成了一套房子、22000美金和一位管家职位的继承人。
利敏先生养了一头10个月的羊,取名克利得。
它长大后,总是形影不离地跟着主人。
当利敏先生69岁那年去世时,立下遗嘱,给克利得302416美元。
闻名当时的音乐家都布斯太太1677年去世后,为她的两只猫留下详细的遗言:每月30马克供买食物;一天两顿猪肉,肉汤内要加牛肉和面包片;两只猫要各备一只碟子。
看到以上事例,我不仅惊讶和感慨于人与动物的感情至深。
当今世界经济高速发展,人们在追逐丰富物质生活的同时,相互之间也多了一份冷漠,少了一份关心。
于是越来越多的人们把感情寄托在动物身上,他们将宠爱的动物视为子女、亲人。
由此他们立下遗嘱将财产交由宠物继承也就不足为怪了。
然而,从法律角度讲,动物真的能成为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吗?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一、动物不能成为继承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分析。
(一)、动物成为继承法律关系主体不符合法律关系的内涵及实质要件。
1、、从法律关系的含义看,动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是依法产生、依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1]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联系。
法律关系隶属于社会关系,其含义首先在于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
法律关系,特别是涉及到保护自然资源和有关劳动工具使用等方面的法律关系,要受到自然规律本身的制约。
但这丝毫不意味着法律关系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
[2]法律关系归根结底是经过法律调整之后的人与人的关系。
从这一点来说,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人,而不可能是动物。
2、从法律关系的实质看,动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一个最大区别就在于,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件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
也就是说,人们在社会中进行活动,建立某种社会关系,都是有意识、有目的的。
[3]法律关系像其他社会关系一样也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的建立的,以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表现出来的。
法律关系的实质就是人们根据法律规范有意识、有目的地建立的社会关系。
动物无法有意识、有目的的依法建立法律关系,当然也就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3、从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看,动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义务的承担者。
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法律关系主体作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必须具有外在的独立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
这种意志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的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4]动物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能力更不具备法律上的行为能力,当然也就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4、从权利和义务的实质看,动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所谓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自然人以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实现其生存和发展价值的一种可能性,是对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欲望与需求的一种满足。
权利具有支配性,即权利主体可以以权利为依托,去支配义务主体,或请求国家的强制力协助支配。
[5]动物虽然有一定的感知,但它无法现实的行使支配权,无法要求人类或其他动物做或不做什么行为,国家也无法以强制力保障动物支配权的实现。
因此,从权利和义务的实质看,动物也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学术理论界反对将动物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历史上,无论是神学派、自然法学派,还是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虽然观点各异,但在法律关系的主体问题上,均是将人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待的。
被称为近代自然法学说创始人的H·格老秀斯说,自然法是理性的命令。
同一学派的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种关系在支配一切人的行为时,也就是人类的理性。
J·奥斯丁(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在《法理学讲议》中把法概括为政治上掌握主权的人对其臣民所规定的带有强制威胁的命令。
社会学法学派先驱耶林有一句名言:法即利益,但耶林这里所讲的利益,仍是社会中人的利益。
[6]我国学术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也是反对将动物作为权利主体对待,反对赋予动物法律人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主张“动物不可能是人类道德和法律的主体”。
[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李富成说:“在法律视野中,客体和主体是非此即彼的排中逻辑关系。
依据社会主流观念,人是社会的一元主体,人之外的万物都是客体,其中当然包括动物。
”[8]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常鹏翱也说:“在我看来,无论在社会观念还是在法律规定中,人与物之所以形成主体和客体的二元分离格局,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人具有理性,因此拥有至高无上的人伦目的和主体尊严,并拥有能征服身外之物的知识和技术。
而动物不具备如此的特性和能力,只能接受作为主体的人的安排,安心作它的客体。
康德哲学正是在“目的——手段”、“理性——非理性”、“尊严——无尊严”的意义上区分主体和客体,这是《德国民法典》的精神基础。
《德国民法典》不可能逾越这条界线,将动物视为主体。
”[9]时至今日,纵观各国法律,尤其是各国民法,均是将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待,并未将自然界其他事物当作法律关系主体待——当然也不把动物认作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动物成为继承法律关系主体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一份超越人类理性的遗嘱》一文的作者王理乾律师在文章中说:“我国《继承法》鼓励的就是对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多的继承人和其他人。
在儿子企图杀害被继承人,而恩狗去舍命保护被继承人,在人们立岸观看老太太落水,狗却舍命相救的情况下,人当然失去了继承权,而狗却当然享有了继承权。
所以让爱克这种对被继承人有特殊贡献的狗按照遗嘱享受继承权,并不违反《继承法》的宗旨及精神,也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因为老太太这种处分自己遗产的方法有利于弃恶扬善,有利于教育感化那些对自己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的人”。
“老太太所立遗嘱完全符全《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笔者认为,王律师的这一观点没有法律依据,有失偏颇。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10]在继承中,参加继承法律关系,享受继承权利的人为继承人。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继承人,即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继承人具有以下特征:(1)、继承人只能是公民。
公民死亡后,能够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主体只能是公民,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作为继承人,而只能作为受遗赠人。
(2)、继承人只能是特定的公民。
能够作为继承主体的公民也是有限制的,必须与死者具有一定的身份关系,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死者的近亲属。
死者近亲属以外的人依法只能作为死者的受遗赠人。
(3)、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利能力。
继承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享有继承权的法律资格,它是民事权利能力的一项内容。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因此,只有被继承人死亡时即继承开始时生存的继承人才具有继承权利能力。
继承权的取得来源于特定的人身关系。
所以继承法首先划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由此可见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就是我国《继承法》所确定的继承人的范围,这种划分是建立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之间的亲属关系这一基础之上的,在这一范围之外,任何人都不得有继承权,何况是动物。
王律师的“在儿子企图杀害被继承人,而恩狗去舍命保护被继承人,在人们立岸观看老太太落水,狗却舍命相救的情况下,人当然失去了继承权,而狗却当然享有了继承权。
所以让爱克这种对被继承人有特殊贡献的狗按照遗嘱享受继承权,并不违反《继承法》的宗旨及精神,也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主张显然是错误的。
其错误的原因就在于他忽视了继承权的取得是来源于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不是对被继承人有恩与否。
按照王律师的主张,世界万物只要对被继承人有恩,曾经帮助过被继承人或拯救过被继承人的性命,就可以当然的成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如此以来,我们不免得出这样的结论:动物、植物为被继承人提供食物来源,维持被继承人的生命,于被继承人有恩;阳光为被继承人提供能量,于被继承人有恩;见义勇为之人、献出爱心之人也于被继承人有恩等等,它们均可以成为继承人了,这显然是非常可笑和荒谬的。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建立的,能否成为继承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动物成为继承法律关系主体缺乏法律依据,当然也就不可能成为继承法律关系主体。
二、动物不能成为继承法律关系主体的客观现实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