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力公司智能变电站现场验收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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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力公司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验收规范(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对陕西省电力公司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及相关设备验收的基本原则、组织管理、验收内容、验收标准、验收流程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陕西省电力公司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智能变电站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继电保护验收工作。110kV以下的智能变电站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L/Z860.1-2004 变电站通信网络与系统
DL/T 995-2006 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
GB/T14285-200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Q/GDW 394-2009 330~750kV智能变电站设计规范
Q/GDW 396-2009 IEC-61850工程继电保护应用模型
Q/GDW 383-2010 智能变电站技术导则
Q/GDW 393-2010 110(66)kV~220kV智能变电站设计规范
Q/GDW 410-2010 高压设备智能化技术导则
Q/GDW 426-2010 智能变电站合并单元技术规范
Q/GDW 428-2010 智能变电站智能终端技术规范
Q/GDW 429-2010 智能变电站网络交换机技术规范
Q/GDW 430-2010 智能变电站智能控制柜技术规范
Q/GDW 431-2010 智能变电站自动化系统现场调试导则
Q/GDW 441-2010 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技术规范
西电调字〔2011〕19号《750千伏洛川变电站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若干规定》
西电调字〔2011〕103号《西北网调直调继电保护设备命名规定》
陕电调〔2011〕44号《陕西省电力公司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3.1 现场验收
现场验收是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后,由安装调试单位申请,并由现场验收组织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的启动投运前验收。
3.2 互操作测试
针对基于智能变电站智能设备进行的模型测试、文档检测以及保护、测控装置的互操作功能测试。
3.3 缺陷
在验收测试过程中发现的不满足合同技术协议、相关规范所列基本功能和性能指标要求,影响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问题。
3.4 偏差
在验收测试过程中发现的不满足合同技术协议、相关规范所列基本功能和性能指标要求,但不影响设备稳定运行,可通过简易修改补充得以纠正的问题。
4 验收必备条件
4.1 验收工作开始前,应具备以下资料:
a)设备安装、调试记录草录;
b)设备厂家资料(含安装、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等);
c)与实际相符的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d)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和验收申请表。
4.2 工程安装调试工作全部结束,施工单位已经自验合格,自查缺陷消除完毕。
4.3 继电保护装置及相关设备的测试、试验已经完成,施工单位出具试验报告草录。
4.4 待验收设备已在现场完成安装调试。
4.5 完成全站配置文件SCD现场集成。
4.6 IED能力描述文件ICD完成现场检验。
4.7 安装调试单位已提交现场验收申请报告及调试报告。
4.8 验收单位完成现场验收方案编制及审核。
5 验收组织管理及要求
5.1 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并建立工程设计、安装调试质量追溯制度,完善工程后续管理措施。
5.2 运行维护单位应在验收前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设测试组和资料审查组。
5.3 验收工作组编制整体验收方案,并在验收测试工作结束后完成验收测试报告的编制、上报、审批、归档。
5.4 现场验收的时间应根据现场验收方案的工作量决定,原则上330kV及以上智能变电站现场验收的时间应至少在启动投运前30个工作日进行,110kV智能变电站现场验收的时间应至少在启动投运前20个工作日进行,改造项目的现场验收需按照工程进度安排进行各阶段验收,验收时间由验收工作组根据验收方案的工作量决定。
5.5 验收过程中,应合理安排工程调试、投产验收工期,验收试验项目齐全、完整,对发现的缺陷应及时处理,确保无缺陷投运。
5.6 对于新建智能变电站可提前介入工程安装调试工作,严格按照《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的相关要求,对继电保护装置、二次回路进行整组测试,重视对电流/电压互感器、断路器、隔离开关、光纤(高频)通道等二次回路的验收检验。
5.7 新设备投产前,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新设备投产交底,向运行维护单位移交与现场投产设备相一致的图纸、保护装置技术资料、调试报告、备品备件和专用试验仪器工具等;新设备投产后1个月内,工程管理单位向运行维护单位提交纸质和电子版竣工图纸。
5.8 对设备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各验收单位以书面上报工程主管单位,工程主管单位将各缺陷单交施工单位进行核对、消缺,施工单位需对全部缺陷处理结果进行书面回复,消缺回复由工程主管单位移交各验收单位,工程主管单位组织对消缺情况进行复验。
5.9 验收中应按照验收方案所列测试内容进行,详细流程见附录A。
5.10 验收依据
a) 上级颁发的规程、规范、标准及经过批准的本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
b) 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c) 国家或部颁有关工艺规程、质量标准;
d) 施工合同或有关技术协议。
5.11 现场测试过程不允许采取抽测方式,必须采用逐点全部测试方式,现场验收测试项目应至少包括第8节内容。
5.12 现场验收报告由验收工作组制定,应包含以下内容:
a)现场验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