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江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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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起草说明目前,我局辖区已建桥梁达60余座。

这些桥梁在方便沿江两岸交流交往的同时,对长江通航安全造成了较大影响,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已成为保障通航与桥梁安全的重中之重。

为进一步规范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相关工作,我局组织对《长江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长海体法〔2001〕484号,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稿)》)。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一)专项规定现状1.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情况国家尚未制定关于桥梁水上交通安全的综合性专项法规,针对部分重点桥梁,国务院或当地政府颁布实施了大桥通航安全相关专项管理办法。

例如196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武汉长江大桥安全管理办法》;1987年,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枝城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

2.长江海事局桥区相关规定制定情况2002年前,实行“一桥一规定”模式,对于新建成桥梁,我局均制定实施了专门的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例如武汉长江二桥、黄石长江公路大桥、芜湖长江大桥等。

2002年1月1日,我局印发实施了《长江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长海体法〔2001〕484号),以统一规范辖区桥梁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此后,辖区大部分桥梁建成后未另行制定专门的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但仍有少数桥梁制定了特别规定,如巴东长江大桥。

对于桥梁施工期,我局一直沿用“一桥一规定”的模式,制定《××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施工期桥区水域、通航桥孔、船舶航路、建设单位责任与义务、施工单位责任与义务等进行专门规定。

施工结束后,专项规定自动废止。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随着长江航运的繁荣发展和长江干线桥梁的不断建设、增多,长江桥梁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面临诸多新情况,《规定》适应性、针对性等方面也出现诸多新问题。

一是上位法依据已发生较大变化。

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3篇)

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促进水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船舶、排筏、设施、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行为;(三)保障畅通、服务发展。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通航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二)组织实施水域通航安全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四)指导、协调、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二)公安部门负责水域治安管理,维护水域交通秩序;(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域环境保护,防止船舶污染;(四)渔业管理部门负责渔业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五)水利部门负责水利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六)航道管理部门负责航道通航安全管理;(七)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通航安全规定第七条船舶、排筏、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通航安全规定:(一)按照船舶类型、吨位、航区、航线、航速、载重、吃水等要求,选择适合的船舶、排筏、设施;(二)船舶、排筏、设施应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安全航行;(三)船舶、排筏、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信设备等;(四)船舶、排筏、设施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五)船舶、排筏、设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碰撞、搁浅、触礁、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六)船舶、排筏、设施应当遵守水域环境保护规定,防止污染水域;(七)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通航安全规定。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交通部19950109颁布 19950301实施交安监发(1995)27号文批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加强上海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水域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以下水域详见本规则第十七章第一百二十条一黄浦江简称里港二长江口简称外港三杭州湾北岸水域简称新港本条第一二项的水域为狭水道第三条适用对象本规则适用于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船员引航员和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第四条一般原则一凡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我国政府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办理二关于避碰和信号部分凡本规则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有规定事项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国际信号规则办理第五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第六条进港一船舶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二核能动力船舶还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第七条离港一离港的船舶开航前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离港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二除气象原因外已办理签证或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船舶若在小时内不能离港应重新办理签证或申请出口许可由此发生的交通等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第八条过境航行一船舶过境航行应遵守本规则航行停泊和船舶动态预报船位报告等有关规定二下列船舶过境航行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事先向主管机关报告一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的装载散装液态化学品的船舶或船队二进入里港水域的装载爆炸品闭杯闪点低于的易燃液体剧毒危险货物的船舶或船队三航经新港水域的大型船舶或大型船队第九条引航和引航员一进出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和在该水域内航行移泊的外国籍船舶应申请引航员引航二已批准进入上述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在规定的引航锚地等候引航员上船三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从事引航工作的引航员应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引航员证书第十条船员或人员配备船舶或设施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的整个期间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或人员他们应该有能力保证该船或设施在当时环境和情况下的安全第十一条升挂旗帜一船舶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升挂国旗应遵守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的规定二大型机动船舶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航行时或在航行前分钟应显示本船舶名呼号旗第十二条安全检查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从事运输作业的机动船舶应遵守航行安全检查的有关规定随时接受和配合主管机关的安全检查并对存在缺陷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予以纠正第十三条载客装货一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的客船客货船客渡轮交通船游览船应严格按照乘客定额载客不准超额其他船舶一律不准擅自搭客二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装载货物的船舶应符合相应的稳性规范和载重线规定的要求不得超载超高长大件货物不准伸出舷外第十四条明火作业一除本条第四五项所规定的船舶外任何营运性船舶在本规则水域内进行明火作业之前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二申请一停泊码头浮筒的船舶应提前小时向主管机关申请二油轮和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提前小时申请并出具无可燃气体证明书三作业要求一明火作业现场应清理干净采取有效的遮蔽措施配有足够数量的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派专人负责消防灭火工作值班驾驶员或轮机员负责监督检查二明火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焊工操作证明四停泊外港锚地的船舶可由该船船长审定但事先必须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向主管机关报告五禁止明火作业的船舶一正在装卸或正在进行蒸舱的油轮二载有或正在装卸易燃易爆货物的船舶第十五条报废船舶进入本规则第二条水域的报废船舶除遵守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外在拆解前还应按有关拆解船舶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交纳规费船舶或设施应按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监督收费规定按期交纳船舶港务费和有关费用逾期按日交付迟付款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十七条禁止进港过境离港或航行一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过境或令其离港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在未经处理纠正或改善之前主管机关可以不准其离港或航行一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二载货超过载重线三载客超过定额四装载不当有碍航行安全五船员配备不足或者无合格的适任证书六发生交通事故或严重违章手续未清七未向主管机关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有效担保八危及港口他船或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况九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禁止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航行通则第十八条了望航行于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的船舶应经常利用视觉和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的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规了望保障航行安全第十九条分道通航船舶应根据本船吃水船舶流向在相应的航道内航行并遵守分道通航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靠右航行一船舶应遵守靠右航行规定只要安全可行船舶应在本船航道右侧外缘行驶二小型船舶只要安全可行应在相应的小船航道内行驶三允许大小型船舶在同一航道内通航时小型船舶不得妨碍大型船舶的安全航行第二十一条船舶动态预报及报告一国际航行船舶万吨级及以上船舶大型设施进出本规则第二条水域或移泊其船长所有人代理人或引航部门应于每日日将次日的船舶计划动态书面通告主管机关如有临时变更应及时向主管机关补告二船舶和大型船队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船位报告制度第二十二条船长值班船舶遇到下列情况时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或值班一大型船舶在航槽航行时二大型船舶在新港航行时三各类船舶在里港航行时四航行中船舶遇有能见度不良的情况时第二十三条甚高频无线电话值班守听一大型船舶设施应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规定频道守听值班二外国籍船舶还应遵守有关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航速一船舶应以不危及本船和他船或设施的安全以及不影响他船正常航行的航速行驶二船舶航经复杂航段警戒区和显示慢车信号的地点或水域时应在不妨碍本船安全航行的条件下尽可能地减速行驶三如须避免碰撞或者估计局面船舶应当减速或停车或者将船停住第二十五条追越一除禁止追越的水域外在航道内航行的船舶应可能避免追越前船如确实需要追越时企图追越的船舶除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联系还应鸣放规定的追越声号以征得前船的同意二如果前船不同意或对追越船的行动有怀疑时可鸣放五声短而急的声号三前船同意后船除鸣放声号外还应采取使追越船能安全通过的相应措施四本条规定不免除追越船的避让责任第二十六条不准并排行驶除追越情况外在航道内航行的船舶不准与他船并排航行第二十七条不得在航道中锚泊任何船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航道中锚泊船舶由于特殊情况在航道中锚泊时除向主管机关报告外应立即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规定频道向过往船舶通报显示规定信号并迅速招请拖轮拖离航道第二十八条交通管制主管机关公布的有关交通管制的规定船舶设施及其有关人员应遵照执行第二十九条能见度不良的航行规则船舶设施在航行中遇有浓雾或大雪暴雨等能见度不良情况时应遵守有关船舶雾天航行及停泊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热带气旋强风期间热带气旋强风期间船舶设施应遵守有关热带气候强风期间的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登离船和装卸货船舶在航时除另有规定外不准人员登船或离船亦不准货物装卸或转船第三十二条试航试航的船舶除执行本规则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主机功率大于千瓦的试航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试航证书二试航船舶的驾驶人员应持有相应和有效的适任证书轮机部人员可由船厂指派但必须是合格的技术人员并应经主管机关核准三里港不准大型试航船舶试航亦不得显示规定的试航信号四试航船舶在里外港水域航行时应采取足以保证本船或他船安全航行的相应措施五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试航的大型船舶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并运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规定频道向过往船舶通报动态和交换避让措施六本规则第二条水域范围以外海域从事试航的船舶应办理试航进出口签证第四章里港航行第三十三条限速规定一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航船舶其实际航速包括流速每小时不得超过海里二船舶的实际航速虽未超过本条第一项的规定但因鼓浪较大可能危及他船或设施的安全时该船还应适当减速三船舶已用最慢航速行驶但其实际航速仍超过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而又无法减少时本船可以最慢速为限四由于风流或船舶本身条件的限制欲保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航速必定会危及本船安全时可以维持本船安全的最低航速为限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五不论在航船舶执行限速的规定如何均不能免除该船因其航速对处于正常航行停泊或工作状态的船舶设施所造成浪损的责任六经主管机关特别批准的船舶航速不在此限第三十四条逆水船避让顺水船大型船舶拖轮船队在下列航段或地点相遇行驶时应遵守逆水船避让顺水船的规定顺水船要求逆水船等候和避让可以鸣放一长二短一长的声号本项规定并不免除顺水船也应采取避让措施的责任一弯曲水道或航段二主管机关公布的单程航道或者实行单程交通的水域第三十五条尾随航行一机动船在尾随航行时后船应与前船保持足以避免发生碰撞的安全距离二大型机动船大型船队或者大型排筏之间的距离最少应保持顺流米逆流米第三十六条禁止追越水域大型机动船和拖轮船队在下列弯曲航段水域禁止追越一吴淞口号灯浮到号灯浮之间二高桥号灯浮到号系船浮筒之间三号系船浮筒到号系船浮筒之间四号系船浮筒到陆家嘴过江水下电缆标志之间五号系船浮筒到号系船浮筒之间六曹家宅过江水下电缆标志到龙华过江水下电缆标志之间七鳗鲤咀转弯处八闸港转弯处第三十七条横越一横越航道的船舶应负责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严禁抢越他船船艏二小型船舶如须横越航道应距正在航行的大型船舶船艏不少于米外越过三小型船舶如从正在航行的船舶船艉穿越也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四对江客渡轮横越航道时应遵守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五小型船舶因进出支流港或靠泊需要穿越航道时应在支流港或泊位附近穿越并尽可能地避免与顺航道的船舶流向成相反航向航行六小型拖轮船队穿越航道时应距离正在航行的大型船舶船艏不少于米外越过七机动船和拖轮船队驶近规定的对江轮渡线或者发现有船穿越航道时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密切注意客渡轮或横越船的动态必要时应鸣放声号减速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第三十八条掉头一船舶和拖轮船队在航道中或者在规定的掉头区掉头时应在开始掉头前分钟显示相应的掉头信号如因气候不良影响能见度时还应每隔分钟鸣放五声短而急的声号二大型船舶和大型船队在开始掉头之前如发现顺流在米逆流在米距离内小型船舶和拖轮船队如发现顺流在米逆流在米的距离内有大型机动船大型船队或大型竹木排驶近时应待来船驶过后再进行掉头三掉头动作开始时掉头船应按规定鸣放一长声声号在掉头过程中该船应采取必要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尽可能避免阻塞航道四大型机动船或大型船队正在掉头时其他船舶应避免驶近如情况特殊必须驶过掉头船时则双方都应按规定的声号联系和行动五在掉头船的上下游同时有船要求驶过掉头船时应当遵照逆水船让顺水船的原则逆水船应当等候顺水船驶过后再按上述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三十九条离靠泊位和浮筒一船舶设施离靠泊位和浮筒时应避免妨碍他船航行如果有可能妨碍他船正常航行应当等候他船驶过并鸣放一长一短一长一短的声号招请他船先行驶过后再行离靠二船舶在离靠泊位过程中除另有特别规定外不准人员登离船和他船靠拢亦不准货物装卸或转船三机动船在驶离码头或浮筒前应鸣放声号一长声在动车前注意周围环境以免造成损害第四十条移泊和进出船坞一大型船舶当其移动泊位的距离超过本船船长时均应由船长外国籍船舶由引航员负责指挥码头管理人员应予协助二大型机动船进出船坞时应当由持有合格证书的船长或驾驶员在驾驶台指挥和操作第四十一条进出港池或支流港口一船舶和拖轮船队进出港池除遵守本规则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港池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二小型船舶和拖轮船队进出支流港口除遵守本规则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船舶进出蕴藻浜杨树浦苏州河白莲泾日晖港洋泾港高桥港等港口的航行和停泊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通过大桥船舶设施应严格遵守主管机关公布的船舶通过大桥的各项规定和航行通告第四十三条其他规定一载重吨未满吨的水泥船禁止进入鳗鲤嘴以下水域二重载深吃水船舶应避免潮流急涨急落时顺流航行小型拖轮船队应避免潮流急涨急落时驶往陆家嘴和董家渡等险要航段三船舶在航行或移泊时船上的救生艇筏吊货杆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四除执行救生任务或主管机关批准外船舶附属的救生艇救助艇救生浮具均不准放落水面第五章外港航行第四十四条引航作业一上海长江口引航作业区设在南港南槽航道棧兜聘洹酱酌恢茫海禇灯浮联线中间偏南米附近引航作业范围棧兜聘咦蟆伊讲喔鳎罚担懊姿蚍段А鲇邢铝星榭觯酱汕ㄒ浦涟踩氐悖幸阶饕担?/P>一因限于吃水船舶或多艘船舶同时作业的需要二因气象海况等条件影响正常引航作业时二从长江出口的外国籍船舶应在规定的引航员交接锚地锚泊等候引航员登轮引航第四十五条使用航槽的船舶一使用南港北槽水道航行的船舶应是限于吃水的船舶或须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可在南港南槽航行的船舶不得在北槽水道内行驶二使用航槽的船舶应按主管机关公布的航槽内航行的规定进出航槽第四十六条穿越船舶穿越航道应尽可能与航道内船舶流向成直角航向穿越第四十七条不得妨碍通航下列船舶不得妨碍在航道内顺着船舶流向航行的船舶通行一进入锚地锚泊的船舶二起锚后驶往航道的船舶第四十八条警戒区航经主管机关公布的警戒区水域的船舶必须一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二适当控制船速三空载和小型船舶应主动避让重载船舶四本条第三项的规定并不免除重载船舶也应采取避让措施的责任第四十九条环形航道船舶驶入主管机关公布的环形航道应按逆时针方向单程行驶第五十条南支航道航行于南支航道的小型船舶应遵守主管机关公布的南支航道航行规定第五十一条其他规定大型船舶进行抛锚试验测速校正磁罗经测向仪时应遵守主管机关公布的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第六章新港航行第五十二条引航锚地一海运码头引航锚地以大金山灯桩方位距离海里处为圆心半径为米内的水域二陈山油码头引航锚地以北纬东经为圆心半径为米内的水域第五十三条外国籍船舶禁航区禁航区范围北纬东经点与乱石礁联线以北水域第七章船舶停泊第五十四条船舶停泊码头系船浮筒一船舶应使用足够数量的坚韧牢固的缆绳妥为系带并随时注意松紧适度气象和潮流的影响确保本船安全和避免妨碍他船航行二船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上下人员的安全三停泊系船浮筒应与系船浮筒保持适当的安全间距四小型船舶停泊固定码头应特别注意潮水涨落防止被压入码头五大型船舶在停泊期间如需检修主机付机锅炉锚机或舵机应申请主管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并靠一船舶设施在码头或系船浮筒并靠时应遵守并靠宽度规定不得超宽二须在系船浮筒并靠的大型船舶其前后缆应系带在系船浮筒第五十六条竹木排停泊一设置调整竹木排停泊区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撤除竹木排停泊区应报主管机关备案二竹木排在停泊区内停泊应牢固系带防止漂散三竹木排如发生漂散打横影响船舶航行或因竹木排停泊引起周围河床淤浅排筏所有人应负责清除和疏浚费用由排筏所有人承担四竹木排停泊码头或系船浮筒应依照船舶并靠宽度规定执行当在系船浮筒装卸竹木材时其在船旁的宽度不得超过规定的并靠宽度长度不得超过该系船浮筒档的间距第五十七条锚泊一船舶应在规定的锚地内停泊并应松出足够锚链防止走锚和尽量避免遮蔽灯浮二值班船员应保持正规了望和随时注意本船锚位三锚泊船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安全间距四应确保本船在任何风向潮流情况下不超出锚地规定范围五在外港和新港锚地停泊应日夜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守听六发生走锚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外还应立即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向主管机关报告并通告附近船舶如影响航道和他船安全应立即招请拖轮拖离第五十八条不准停泊锚泊船舶设施不准在下列水域内停泊锚泊一黄浦江大桥中心线上下游各米水域内二设有水下电缆管线等专用标志的上下游各米范围内水域三竹木排停泊区外档四对江载客轮渡码头油码头和危险品码头外档五对江载客轮渡码头两端的安全水域内第五十九条试车和活车一主机马力在千瓦及其以上的船舶试车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方可进行二船舶系带浮筒时不准试车三船舶试车时除应显示规定信号外如可能影响他船停泊和安全航行的必须指派专人艇值班并随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四船舶活车期间亦应有专人在船艉了望第八章船舶拖带第六十条拖带核准除海滩救助外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凡出海拖带船舶设施或从海上拖带船舶设施进入本规则第二条水域拖轮船长或代理人应提前小时向主管机关申请批准第六十一条特殊拖带一拖带起浮沉船进入本规则第二条水域或在该水域内航行必须在小时前报经主管机关批准二拖带吊杆船打桩船趸船起浮沉船及其他无舵船舶倒拖行驶时不得遮蔽拖轮的号灯号型被倒拖的船舶夜间应在明显易见处显示白光环照灯盏三船舶临时移泊距离不超过米可以在白天倒拖行驶第六十二条控制能力拖轮船队在航行时不论被拖船物的种类亦不论任何队形均应具有充分的避让能力和控制能力逆流航行时实际航速每小时不得小于海里第六十三条安全责任一拖轮与被拖驳船拖轮指挥被拖驳船的操纵并对被拖驳船的航行安全负责二接驳与放驳拖轮接放驳时应避开深水航道不得妨碍他船航行放驳时应能使驳船到达安全停锚泊位置三领头拖轮与傍拖拖轮合拖船舶或大型排筏或者拖轮拖带大型机动船时均应在起拖前明确在航掉头和或离靠泊位等各方的安全责任第六十四条长度和宽度及其计算一大型拖轮船队在外港新港水域航行时总长度不得超过米总宽度不得超过米二大型拖轮船队在里港水域航行时一吴淞口至张华浜江面总长度不得超过米总宽度不得超过米二张华浜至秦皇岛路鳗鲤嘴至闵行发电厂江面总长度不得超过米总宽度不得超过米三秦皇岛路至鳗鲤嘴江面总长度不得超过米总宽度不得超过米三拖轮船队长宽度计算一船队总长度的计算吊拖自拖轮船艉至最后一艘被拖船舶艉止的最大长度。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水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与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漕港上口连线(即港界)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与作业与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黄浦江实行大船小船分流、各自靠右航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六条禁止在黄浦江从事捕捞作业。

第七条禁止挂浆机船在黄浦江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八条游艇、游览船、广告船与体育运动船艇等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公布的其他特别规定。

第二章航行第九条黄浦江主航道(见附件1)供拖船船队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船长50 m 及以上的船舶双向航行。

黄浦江辅航道供500总吨下列且船长50 m下列的船舶单向航行。

黄浦江特殊航道供船舶双向航行。

主管机关对在特殊航道航行有特殊要求的,船舶应予以遵守。

船舶在吴泾深水航道内航行时,应当遵守其特殊规定(见附件2)。

第十条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大型船舶航行时应安排人员在船首瞭望并备锚。

第十二条船舶航行时,航速不得大于8 kn。

公务船舶在紧急执行公务时,其航速能够不受前款的限制。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不免除船舶负有关于邻近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第十三条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避免追越前方船舶。

确需追越时(除禁止追越水域外),只要安全可行,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追越。

船舶在航道内尾随航行时,尾随船舶应当与前方船舶保持足够安全的距离。

第十四条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 000 m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500 m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沪海指挥〔2019〕344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海指挥〔2019〕344号2019年12月30日文件解读:https:///zcjd/75464.jhtml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船舶试航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局制定了《上海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2019年12月30日上海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试航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造或修理的船舶在上海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的试航活动。

第三条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由船舶修造企业组织试航的,船舶修造企业为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船舶修造企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试航活动的,不改变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船舶修理后自行组织试航的,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为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前两款所称“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简称“试航责任单位”。

第五条船舶试航应当提前制定航行试验大纲,明确试航活动的具体内容和计划安排。

第六条船舶试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新造的船舶应当经检验合格并取得船舶试航证书;(二)修理的船舶应当完成与船舶航行安全有关的结构、设施、设备等修理项目;(三)按规定配备船员,在船人员总数不超过救生设备额定乘员人数;(四)尚未取得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试航船舶,其配员应当满足同等级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五)完成系泊试验;(六)制定试航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七)按规定配备试航航经水域和试航作业水域的航海图书资料。

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水上交通安全《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政策解读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桥梁安全规定》)正式颁布实施。

现就《桥梁安全规定》的出台背景、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方面作政策解读如下:一、《桥梁安全规定》的出台背景近年来,世界各地陆续发生大桥坍塌事故,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

1994年,韩国首尔汉江SONGSU大桥断裂,造成31人死亡。

2002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的一座大桥被驳船撞击后断裂,造成14人死亡。

2007年,中国佛山九江大桥被运砂船碰撞坍塌,造成10人死亡。

2022年,上海苏州河浙江路桥被超高货船碰撞,造成1人死亡。

2022年,浙江在建金塘大桥被货船碰撞,致使钢箱梁坍塌,4人死亡。

引起上述大桥事故的原因多种,有的是由船舶碰撞引发,有的是由大桥自身质量因素导致。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大桥坍塌事故,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危害都十分严重,引起公众对大桥安全状况的普遍担忧。

为吸取教训,防范未然,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大桥安全。

目前,长江江苏段水域已经形成桥梁群,已建成的跨江大桥有南京长江大桥、南京二桥、南京三桥、润杨大桥、江阴大桥、苏通大桥等,在建和立项的有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南京长江隧道支汊桥、南京四桥、泰州大桥、崇启大桥等。

大桥作为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在促进全省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海事部门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历来将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早在2001年,江苏海事局就颁布了《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但是随着长江桥梁群的建设、长江沿江大开发和船舶通航密度的进一步加大,原规定已不能适应桥梁水域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

为此,江苏海事局通过详细调研、认真研究,于2022年底,出台了《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标志着我省桥梁水上交通管理迈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上海海事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水上交通管理,维护通航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能见度不良时,在上海海事局辖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上海海事局所属各单位和相关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内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各分支局和东海海巡执法总队负责本辖区内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海海事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通航管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区域联防、果断处置为原则。

第五条能见度不良期间的交通管制工作实行区域化管理,实施或解除交通管制措施由各区域负责单位决定并发布。

吴淞VTS覆盖区及附近水域由吴淞海事局负责。

洋山VTS 覆盖区海域由洋山港海事局负责。

黄浦江水域(107灯浮上游)由黄浦海事局负责(或杨浦、黄浦、闵行实行轮值制度)。

实施或解除交通管制措施时,区域负责单位应向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报备,并通报各相关分支局。

跨区域联防由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负责,统一协调指挥。

第二章通航标准第六条黄浦江水域能见距离小于1 000 米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能见距离小于100 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航行。

第七条长江上海段水域能见距离小于1 海里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能见距离小于1000 米时,大型船舶应当停止航行;能见距离小于500 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当北槽航道水域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未进入北槽航道的船舶禁止驶入北槽航道,已进入北槽航道的船舶应当谨慎航行,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与吴淞VTS保持联系。

除挖泥船以外,正在施工的船舶应停止作业让出航道。

当北槽航道能见距离大于500米小于1000米时,挖泥船应谨慎作业;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停止作业。

第八条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

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

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1991.12.01【实施日期】1991.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黄浦江大桥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浦江大桥(以下简称大桥)的管理,保护大桥设施,保障大桥交通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跨越黄浦江的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区域。

第三条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大桥的设施管理、收费管理和养护维修、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称为大桥管理部门)负责。

公安、海监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并配合大桥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大桥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第五条大桥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养护维修第六条大桥管理部门应合理安排养护、维修计划,确保养护、维修质量,保持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整洁。

第七条大桥管理部门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应避让车辆运行高峰;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安全识别服,夜间作业必须穿着有反光标志的服装;作业车辆须设置反光标志;在施工作业区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及安全围栏,并相应设置车道引导标志,夜间应设置黄色频闪警告灯或使用反光安全标志。

第八条大桥管理部门负责对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测,定期对大桥安全保护区域的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设施管理第九条未经大桥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桥孔或其他设施;不得在大桥桥面及其附属设施上堆物、进行明火作业,或设置临时、永久性构筑物。

第十条在大桥上行驶的车辆发生流漏、散落、飞扬杂物的,由大桥管理部门负责清理。

肇事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清理费。

第十一条凡需在大桥及其附属设施上进行各类公用设施维修的单位,应事先向大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车辆通行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凡在大桥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作业的,建设或施工单位除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应事先向大桥管理部门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大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3篇)

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桥区水域的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桥区通航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三)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桥区通航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国家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桥区通航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桥区通航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桥区通航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桥区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包括:(一)制定桥区通航安全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桥区通航安全管理工作;(三)组织桥区通航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发布桥区通航安全通告;(五)对违反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依法承担桥区通航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三章桥区通航安全设施第九条桥区通航安全设施包括:(一)航标、灯塔;(二)桥区水域助航标志;(三)防撞设施;(四)船舶交通管制设施;(五)其他安全设施。

第十条桥区通航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十一条桥区通航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由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章桥区通航安全要求第十二条桥区通航安全要求如下:(一)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桥区通航安全规定,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二)船舶应当保持良好的船况,确保船舶处于安全航行状态;(三)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确保船员和乘客的安全;(四)船舶应当遵守桥区通航限制性规定,不得擅自穿越、停靠或者作业;(五)船舶应当遵守船舶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六)船舶应当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如实反映桥区通航安全情况。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1. 船舶通航前应提前进行航行计划和安全评估,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

2. 船舶在通航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航道规则,保持良好的航行秩序,不得超速行驶或随意变更航向。

3. 船舶应配备完善的导航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在能见度不佳的情况下,应当特别注意航行安全。

4. 在遇到恶劣天气或其他突发情况时,船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船舶和乘客的安全。

5. 船舶在通航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6. 船舶的船员应具备相关的船舶操作证书和资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

7. 在特殊情况下,如临时封江、大型活动或施工作业等,应当遵守相关部门的指挥和管理,确保通航安全。

8. 船舶在通航过程中应严禁非法违规行为,如酒驾、超员等,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通过严格执行这些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可以有效地保障黄浦江通航的安全,提高船舶和乘客的安全保障水平。

同时,也提醒广大船舶管理者和船员要时刻关注通航安全,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到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黄浦江是上海最重要的河流,是连接上海市区和外港的要道,承担着重要的货运和旅游交通作用。

为了保障黄浦江通航的安全,上海市的相关部门一直致力于制定和完善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从船舶管理、通航规则、安全设备配备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以确保船舶运行安全、保障航行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黄浦江的生态环境。

船舶作为水上交通工具,具有特殊的运输属性,其运行安全直接关乎船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以及周边环境的安全与稳定。

因此,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的实施对于预防船舶事故、保障通航安全至关重要。

以下继续分析一些常见的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9. 船舶在通航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完好、防火防污设备有效、船舱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等,以防止因设备故障导致事故。

10. 船舶在经过特定港口区域或繁忙水域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通航规则和指引,如限速、避让规则等,确保船舶通航安全。

【收藏】上海港以及黄浦江注意事项

【收藏】上海港以及黄浦江注意事项

【收藏】上海港以及黄浦江注意事项以下是船舶在上海港和黄浦江经常碰到的问题,不引起重视的话,可能产生违章和扣分扣证。

1.进入长江口北槽深水航道管制时间航速达到10节以上,未到10节可能会让船调头出去或者告知违章和扣分,除非是前方船舶航速慢原因导致,可以向交管解释,重点时段不低于8节。

在上海港航行或是锚地抛锚时需要高频守听,如被叫到未应答,可能会被告知违章还要扣分。

航行时尽量不超速,不追越,不走反航道,如有特殊情况先用高频联系交管,同意后再操作,在紧迫局面时边联系边操作:南槽九段等禁止追越的地方不可以追越,除了罚款还要扣船长分(哪怕不是船长值班)2、海船总吨1万吨以上,在上海港码头靠泊必须办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如被查到没有的话,会面临大额罚款。

清污协议应由船上负责人在靠港前第一时间联系公司或者代理提前办理。

在锚地抛锚以及停靠码头时,污水阀门必须关闭,而目要关得紧紧的,一只手转不动。

如被查到污水阀门开启,或者阀门未关紧,以及生活污水接收装置容积太小,涉嫌排放生活污水,处罚金额为3万元起。

必须遵守生活污水离岸排放规定。

有时监管人员会取生活污水和油样拿去化验,所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需要正常作业,还需要定期投药平时加的油品质量要合规。

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都要规范处理,申请正规的接收单位接收,并目正确记录。

船上残油(油泥)舱的收集和处理,以及货物残留等相关的记录必须正确记录,接收证明一定要保管好。

3、进出港电子签证需在靠泊或离泊时,提前4小时报备,如未按规定报港,会产生违章。

上下船员办理目前不用去海事,必须规范记录和签注。

4上海港黄浦江海图已更新44211(2021年3月版)44212(2021年3月版)44213(2019年12月版)看一下自己的海图是否过期,如过期被查到,可能会被罚款。

航经或是锚泊水域的海图必须也要有(如吴淞宝南、宝北锚地等),有时在锚地抛锚也会被查。

负责人员平时多留意,提前购买,其他港口也一样。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8]211号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8]211号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8〕211号2008年4月25日)各直属局:为加强对辖区桥区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贯工作。

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辖区桥区水域通航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广东海事局辖区桥区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通航桥孔通过,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禁止船舶从有禁航标志的桥孔通过;(二)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当备车,并对船舶主要航行设备、号灯等进行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三)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四)如发现大桥水域助航标志等有异常情况,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不得强行通过,并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五)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六)配备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包括航行通告),并按规定进行更新;(七)外国籍船舶及需申请引航的其它船舶,必须申请引航;(八)主管机关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名称: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交办海〔2018〕52发布机构:海事局号发文日期:2018年05月25日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桥区水域通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通航水域桥梁建设、运营期间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桥梁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桥梁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管理,督促船舶、船员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保障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安全。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应充分考虑船舶航行安全需要,合理确定桥位和桥跨布置方案,最大限度减小桥梁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防撞能力等应满足航运实际和远期发展需要。

第六条桥梁建设涉及码头、渡口、航道、锚地等搬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在桥梁施工前积极协调、落实到位.第七条桥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桥梁建设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各项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

桥梁施工单位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在施工期间,桥梁施工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维护良好的作业秩序,保障桥梁施工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一)配备相应安全和应急设施设备,落实专业力量,做好施工水域安全警戒和应急处置;(二)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和有关警示标志,并做好维护工作;(三)严格执行施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施工计划与进度,优化施工组织及施工工艺,尽可能减小对通航水域的占用和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四)加强施工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和船员教育,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五)对水上交通安全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应制定并落实专项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和现场维护措施。

上海港黄浦江内(内港)、外(外港)航行注意事项

上海港黄浦江内(内港)、外(外港)航行注意事项

上海港黄浦江内(内港)、外(外港)航行注意事项引言:上海港黄浦江内(内港)、外(外港)水域的水流、水深等水文情况复杂,易发生船舶偏离航道等碰撞事故。

具有以下风险特点:--航道狭窄,对船舶操纵的安全回旋余地带来限制。

--船舶流量大,对船舶安全操纵及避让带来极大风险。

--受限条件多,一旦发生船舶主机或舵机等失控险情,易造成重大的恶性事故。

上海港黄浦江内(内港)一、101浮至107浮之间水域1、107浮下游是1号掉头区,经常会有大船掉头,事先应加强瞭望,掌握其动态后尽早联系协调,采取合理的通过方法,避免因避让进入反向航道通过。

2、注意张华浜锚地的锚泊小船,有时在风流的作用下会“打横”,小船船身摆进航道。

另外,还有进出锚地及浦东面泊位的船舶,务必加强瞭望。

3、注意进出口蕰藻浜的小船,出口时特别戒备前面同向的小船,有可能左转进入蕰藻浜。

进口时,提前减速,加强瞭望、戒备蕰藻浜驶出并出口黄浦江的小船。

4、出口过103浮时,注意观察前面同向的小船,及时与其联系,不要盲目从小船的左舷追越。

若情况允许,联系后确定小船左转进长江,可要求其将船位靠向江中,从其右舷追越。

5、冬季NW风较大,尤其是船舶顺水空载出口时,务必保持一定的用车,过105浮后,注意自身船位,即便前方的灯浮看着在右侧,由于航迹向与船首向存在夹角的关系,船位有可能已经离岸太近造成拖浅甚至搁浅。

避让小船时且不可距离101浮太近,以免被风下压碰触浮筒。

6、注意VHF11频道的开启及音量的合适调整并保持有效守听。

7、潮水涨末时,会有大量大船排队进吴淞口,进口时注意与前船保持合适的间距,及时联系,了解其动态,一般情况下,在过106浮之前不要盲目追越。

通过将要靠泊张华浜码头的船舶时,注意观察出口航道的情况,戒备“协助其靠泊的拖轮”有可能横出占用航道,还要考虑通过时拖轮排出流的影响。

8、船舶应尽量避开“新开河初涨及前2-3小时”时段进吴淞口,该时段有大量黄沙船并排航行进口,挤占航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7.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4号关于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 年)》的公告现发布《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7月11日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三章航行第四章停泊第五章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设施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潮港上口连线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黄浦江实行上行、下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五条船舶在黄浦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规定悬挂国旗;(二)标识船名、船籍港、船舶载重线,且不得遮挡、涂改;(三)按规定显示或者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四)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第六条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在航行、锚泊和作业时,应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6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不得交流与水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第七条船舶和黄浦江沿岸照射的灯光,应当不影响船舶的正常了望和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月1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建筑,包括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

第六条从事需经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

桥区水域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研究

桥区水域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研究

桥区水域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研究
刘俊良;丁敏强;郭日益
【期刊名称】《中国海事》
【年(卷),期】2024()1
【摘要】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跨海桥梁建设加速推进,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与船舶通航、港口岸线利用等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有必要结合海事管理实践,对《海上交通安全法》《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条款、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进一步明确超桥梁通航尺度、禁止进入桥区水域、桥区水域禁止性行为等条款的适用,确保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职。

【总页数】3页(P66-68)
【作者】刘俊良;丁敏强;郭日益
【作者单位】浙江海事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8
【相关文献】
1.认真抓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切实落实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关于梧州市两起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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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江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黄浦江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桥区水域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辖区内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及从事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统一负责辖区桥区水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具体负责桥区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根据本船的尺度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桥梁通航孔的通航尺度标准,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桥区航道及桥梁通航孔航行。

船舶应根据桥梁通航净空尺度,与桥梁通航孔桥跨结构梁底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与通航孔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桥区.第五条除桥梁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外,其余桥孔禁止船舶通行。

第六条除从事桥梁、航标维护保养、水文测量的船舶外,任何船舶,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桥区禁航水域。

第七条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助航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八条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备车、备锚航行,禁止使用自动舵;(二)加强了望,派人了头;(三)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四)配备VHF设备的船舶,通过规定的VHF频道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

第九条船舶在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应按照水上助航标志和桥区助航标志特别谨慎驾驶,并遵循下列规则:(一)在单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在航道中间行驶;(二)在双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避免船舶交会;无法避免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并与桥墩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禁止船舶通过桥梁:(一)船舶尺度超过桥梁通航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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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桥区水域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辖区内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及从事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统一负责辖区桥区水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具体负责桥区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根据本船的尺度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桥梁通航孔的通航尺度标准,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桥区航道及桥梁通航孔航行。

船舶应根据桥梁通航净空尺度,与桥梁通航孔桥跨结构梁底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与通航孔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桥区。

第五条除桥梁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外,其余桥孔禁止船舶通行。

第六条除从事桥梁、航标维护保养、水文测量的船舶外,任何船舶,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桥区禁航水域。

第七条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助航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八条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备车、备锚航行,禁止使用自动舵;(二)加强了望,派人了头;(三)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四)配备设备的船舶,通过规定的频道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

第九条船舶在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应按照水上助航标志和桥区助航标志特别谨慎驾驶,并遵循下列规则:(一)在单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在航道中间行驶;(二)在双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避免船舶交会;无法避免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并与桥墩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禁止船舶通过桥梁:(一)船舶尺度超过桥梁通航尺度。

(二)视程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通过东海大桥、上海长江大桥和崇启长江公路大桥;视程小于500米时,禁止大型船舶通过黄浦江跨江大桥;视程小于1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通过黄浦江跨江大桥。

(三)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桥梁辅通航孔;风力达到9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桥梁主通航孔。

(四)禁止载运爆炸品或易燃性危险货物船舶在夜间通过东海大桥、上海长江大桥和崇启长江公路大桥。

禁止1000总吨及以上的载运爆炸品或易燃性危险货物船舶通过东海大桥。

(五)禁止吊拖船队、总长度超过120米的其他拖轮船队通过桥梁主通航孔;禁止拖轮船队及顶推船-驳船组合体通过桥梁辅通航孔。

第十一条船舶在桥梁通航孔及其桥区航道内航行,禁止追越、调头、横越、逆向行驶等妨碍其他船舶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停泊、作业第十二条禁止船舶在桥区水域内锚泊、试航、校正罗经、捕捞、采掘、倾倒废弃物及其他有碍桥区通航安全的作业。

船舶因紧急情况在桥区水域锚泊时,应立即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规定显示信号、用甚高频等发布船舶动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驶离桥区水域。

第十三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及船舶不得在桥区水域内进行测量、疏浚、打捞等作业及从事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第十四条桥梁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对桥梁结构、防撞设施、助航标志等进行有碍通航安全的维修、作业,应提前15天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行。

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须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进行。

第十五条船舶在桥区水域内进行靠、离泊作业,应选择合适时机进行,还应在规定的频道及时通报船舶动态,避免妨碍他船航行。

第十六条在桥区水域内的码头停靠船舶,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断缆,危及桥区安全。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七条桥梁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桥梁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建立和健全桥梁防碰撞安全管理机制、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并落实以下桥梁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对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批复文件,桥区航道和助航标志等技术资料,桥区水域水深、流速、流向等水文资料;(二)按需要设置和维护桥梁防撞设施、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标识清晰;(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桥区水域的水流、水深等水文情况进行定期测量、跟踪,水文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桥区水域满足通航标准;(四)建立值班制度,加强对桥区水域的安全管理,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按应急预案采取措施。

第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桥区通航技术条件,按办法划定桥区水域和禁航水域,公布桥梁通航孔和桥区航道的通航技术标准、助航标志等相关通航要素。

第二十条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当配备该水域最新航海图书资料。

第二十一条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停泊时,应在规定的频道有效值守。

配备的船舶应当正确使用,并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二条按办法需要报告的船舶,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每日1600时之前,将次日须通过桥梁的船舶计划书面报告辖区海事管理机构。

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总吨、载重吨、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最大宽度、实际吃水、计划通过的通航孔名称、预计抵达桥区水域时间、危险货物的名称和数量等。

第二十三条航标等助航设施维护单位,应定期组织巡查,确保航标等助航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桥区水域内的航标移位、损坏、灭失及其它有碍桥区通航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船舶、设施在桥区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开展自救、互救,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可能对桥区造成的危害,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现场巡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桥梁水域的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监督检查,督促桥梁管理单位、船舶以及相关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桥梁安全。

第二十八条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桥区水域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和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桥梁,是指跨越江、海水域,供铁路、道路、渠道、管线等使用的水上建筑物。

(二)桥区水域,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水域。

(三)大型船舶,是指1600总吨及以上的机动船或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非机动船。

(三)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是指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附件和附录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若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航行警告形式公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其他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黄浦江各大桥通航孔和桥区航道的通航技术要求一、船舶航经桥区水域时,应当遵守下列有关通航高度的要求:(一)航经杨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高桥潮位应小于52米;(二)航经南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黄浦公园潮位应小于48米;(三)航经卢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黄浦公园潮位应小于48米;(四)航经徐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黄浦公园潮位应小于47米;(五)航经闵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小于43.8米;(六)航经奉浦大桥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低于29.5米;(七)航经闵浦二桥主通航孔(北侧)的船舶,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加上过大桥时的当地潮位应低于28米。

二、桥区水域范围辖区黄浦江各跨江大桥的桥区水域为桥梁轴线两侧90米之内水域。

三、船舶航经奉浦大桥、闵浦二桥的船舶,还应遵守各通航孔的通航要求:(一)奉浦大桥1.水面以上最大高度22米及以下的小型船舶(含拖轮船队和排筏)上驶时,应从北孔通过;当中孔无大型船舶行驶时,可视情况从中孔通过;2.水面以上最大高度22米及以下的小型船舶(含拖轮船队和排筏)下驶时,应从南孔通过;3.大型船舶(船队)应当通过中孔航行。

(二)闵浦二桥1.船舶(船队)应当通过主通航孔(北侧)航行。

2. 闵浦二桥副通航孔(南侧)禁止船舶航行。

附件2上海长江大桥通航孔和桥区航道的通航技术要求一、上海长江大桥共设通航孔5处及大桥东西侧禁航水域,各通航孔自南向北依次排列。

1号通航孔:满足5000吨级船舶通航要求;单孔单向通航,仅供由西向东方向的船舶航行,净空宽度146米,净空高度36米。

2号通航孔:满足3万吨级集装箱及5万吨级散货船通航要求;单孔双向通航,净空宽度585米,净空高度52.7米。

3号通航孔:满足5000吨级船舶通航要求;单孔单向通航,仅供由东向西方向的船舶航行,净空宽度146米,净空高度36米。

4号通航孔:满足3000吨级船舶通航要求;单孔单向通航,仅供由西向东方向的船舶航行,净空宽度102米,净空高度25米。

5号通航孔:满足3000吨级船舶通航要求;单孔单向通航,仅供由东向西方向的船舶航行,净空宽度102米,净空高度25米。

上海长江大桥通航孔净空高度起算点当地历史最高潮位。

通过上海长江大桥的船舶,应当保持4.5米及以上的富裕高度。

二、上海长江大桥禁航水域是指上海长江大桥东侧、西侧各禁航灯浮及各点连线之间的水域。

大桥设置两个禁航水域:1号禁航水域(1号通航孔以南水域),2号禁航水域(3号通航孔以北水域)。

禁止一切船舶进入大桥禁航水域,海事主管机关核准的船舶除外。

(一)大桥1号禁航水域为以下各点连线之间的水域:1、A点,位于31°26′23″N,121°43′43″E;2、大桥1号通航孔南侧桥墩;3、B点,位于31°25′21″N,121°45′13″E;4、长禁3号灯浮;5、长禁4号灯浮;6、C点,位于31°24′20″N,121°44′16″E;7、D点,位于31°24′42″N,121°43′16″E;8、长禁5号灯浮;9、长禁6号灯浮。

(二)大桥2号禁航水域为以下各点连线之间的水域:1、A点,位于31°26′47″N,121°44′06″E;2、大桥3号通航孔北侧桥墩;3、B点,位于31°25′46″N,121°45′36″E;4、长禁2号灯浮;5、长禁1号灯浮;6、410号灯浮;7、大桥10号灯浮;8、大桥4号通航孔南侧桥墩;9、大桥12号灯浮;10、长禁9号灯浮;11、长禁8号灯浮;12、长禁7号灯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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