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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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XX〕93号)、《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XX〕9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负责北京市相关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北京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北京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北京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XX)(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指南

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指南

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指南《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指南》嘿,新手朋友,今天来给你讲讲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这事儿。

我刚接触的时候啊,那真是一头雾水,所以今天我可得把我知道的都告诉你。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呢,你得知道什么类型的专利能在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做预审。

像一些特定领域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是可以的,外观设计就不行哦。

我当时就傻傻分不清楚,以为只要是专利就都能预审,结果白做了好多无用功。

申请预审呢,你提交的申请材料得齐全、准确。

比如说申请书得按照人家规定的格式来写,缺一个小地方都不行。

就像你去参加一场很严格的考试,答题卡上要求填的信息要是漏了一项,是不是很可能就白考了呢?一样的道理。

另外,申请的主体也要符合要求,企业要有合法的工商登记之类的。

二、实用建议这里有个诀窍,在你整理专利技术方案的时候啊,一定要清晰、简洁地表述。

你想啊,审查员每天要看很多资料的,如果你的方案乱七八糟、啰里啰唆,人家哪有耐心看呀。

就好比你去饭店点菜,你给厨师报了一大堆又复杂又难懂的菜名,厨师也懵啊。

所以,能用图说明的地方就加上图,让审查员一眼就能看明白你的创新点在哪里。

我一开始也是这么觉得,自己知道就行了呗,详细得很却让人看半天看不到重点。

还有啊,你得提前了解一下这个领域之前的专利情况,别到时候你觉得是个新发明,其实人家早就有了类似的技术了。

这就好比你开个新饭店,结果菜的口味跟隔壁家一模一样,还自认为很独特,那不是闹笑话嘛。

三、容易忽视的点咦,这里特别重要但很容易忘的是,关于缴纳费用的事儿。

你在做预审的时候虽然可能不用即时就交所有费用,但是你得知道什么阶段要交什么费用,交多少。

我那次差点因为没关注这个而导致流程延误。

还有呢,联系方式一定要写正确、有效,万一审查员有问题要找你,联系不上那麻烦就大了。

这就像你在网上买东西填错了电话号码,快递员怎么给你送货呢?四、特殊情况有时候可能会遇到审查意见不符合你预期的情况。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93号)、《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负责北京市相关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北京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北京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北京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2023

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2023

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所属行业地址联系人固定电话单位性质单位类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发明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申请专利主要IPC分类知识产权维权次数行政机关
或法院(宗)
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意见及签章:
备注:本EXCEL共有申请表和登记表两个工作页,登记表直接提取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生成,申请人仅需填写申请表中内容即可,且不得改变表格形式。

单位人数
专利数量知识产权运用
有效量(件)转化实施数量
(件)
本年度计划申请量(件)许可数量(件)
转让数量(件)
质押融资数量(件)/融资金额(万元)
申请专利均为本申请主体自主研发产品。

保证遵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相关知识产权。

申请主体法人代表签名及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自行和解(宗)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主要洛
迦诺分类
发明
单位性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其他单位类型: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双创企业/高校/科研院所
( )是 ( )否 (请根据是/否填入√)( )是 ( )否 (请根据是/否完成填入√)
合计
管理人员
研发人员
普通员工手机电子邮箱
邮编所属市县
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

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

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

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专利预审服务对三亚市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推动作用,提高专利预审质量,规范备案主体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和《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11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三亚市海洋和现代化农业产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范围调整)领域的专利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的产业范围内通过专利预审备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代理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专利之前,由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针对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提供预先审查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

第二章企事业单位备案管理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备案的申请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应当在三亚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服务产业(海洋产业、现代化农业产业)领域相符;(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已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四)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五)自愿遵守本办法及三亚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的相关制度。

(六)提交备案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述的相关情形。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单位,具备以下条件优先考虑备案:(一)重视专利工作,已设置有专利管理团队,并配备专利专职工作人员(包括专利工程师、专利代理人或具有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等),已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优先支持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获得国家和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国家和省市专利奖项的企事业单位;(二)近5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5件,或截至上一年度在审未决和有效授权专利拥有量(含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不低于10件;PCT专利申请量和拥有量高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三)研发投入应大于去年营业收入5%,未来一年拟申请的发明专利数量多且对区域产业发展能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四)专利保护意识较强,维权成功率高的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五)积极配合三亚保护中心各项工作。

2024年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2024年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2024年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模版5.1研发项目负责人向技术研发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提请是否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申请—技术研发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评估研发成果是否申请知识产权—总经理审批—技术研发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知识产权申报—技术研发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合作等法律事务。

6管理标准6.1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公司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____,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6.2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交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____鉴定。

6.3严格执行公司知识产权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规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公司技术____和商业____的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____公司需要采取保密措施的知识产权由技术研发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制定密级,根据研发成本、市场收益分为1级、2级、3级。

6.5属于保密范围的知识产权档案,除与该成果的研发直接相关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审批不得查阅;其中,技术档案除与该项成果的研发直接相关的技术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审批不得查阅。

6.6与研发工作无关的人员如需查阅相关保密档案,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其中,属于1级____的档案由总经理审批,属于2级____的档案由分管研发工作的副总经理审批,属于3级____的档案由经总经理、分管研发的副总经理授权的部门负责人审批。

6.7需接触本公司的技术____和商业____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

6.8在与其他单位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6.9订立知识产权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使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标权转让、商标许可使用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开、20XX〕93号)国知发管字〔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92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XX〕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负责北京市相关“北京保护中心”第二条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北京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北京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附。

1)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三)北京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1 / 8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XX)(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及承诺书

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及承诺书

附件2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第一条通过保护中心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按要求接受保护中心提供的预审服务。

第二条申请人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资格及申请领域应符合保护中心的要求。

第三条如果申请人希望享受专利费用减缴,应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进行专利费减备案。

第四条下列各项专利申请,不得通过快速审查通道进行办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申请将自动转为普通申请程序,继续进行审查:(一)申请不满足第一至三条之一规定的;(二)申请人违背所签署的承诺书的;(三)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专利局需要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四)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申请人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后仍未满足授权条件的;(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申请人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后仍未满足授权条件的。

第六条申请人可以主动向保护中心预审员提出电话讨论或会晤的请求,优选电话讨论形式。

电话讨论或会晤后,需要申请人重新提交修改文件或者做出书面意见陈述的,原定答复期限不变。

承诺书(试行)申请人现将名称为______ ____的专利申请提交,请求获得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快速审查服务。

申请人自愿遵守如下事项:一、申请人承诺将通过电子客户端或交互式平台提交符合格式要求(XML格式)的申请文件。

二、申请人承诺在申请日或次日完成下列费用的网上足额缴费:申请费(含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要求费(如实际发生)、实质审查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

三、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承诺在请求书中选择“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以及申请日前与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管理制度(试行)【模板】

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管理制度(试行)【模板】

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管理制度(试行)为充分发挥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切实提高专利预审服务质量,合理配置审查资源,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行为,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与运行工作手册(试行)》、《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请求中心提供专利预审服务的申请主体及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中关于非正常申请的有关规定的;(三)专利申请预审合格后,违反《中心专利申请须知》、《承诺书》或中心工作人员的要求,导致申请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或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当年内次数达到3次的;(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文件与经中心预审合格的申请文件不一致,当年内次数达到3次的;(五)一年内提交的专利申请质量不高、经过多次修改仍不合格,且数量占其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六)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七)作为已备案主体,与未备案的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预审服务申请超过5件/年的;(八)已提交中心的案件无正当原因撤回,当年内次数达到3次的;(九)其他需要列入“黑名单”的行为。

第三条申请主体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中关于非正常申请的有关规定的;(三)专利申请预审合格后,违反《中心专利申请须知》、《承诺书》或中心工作人员的要求,导致申请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或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当年内次数达到3次的;(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文件与经中心预审合格的申请文件不一致,当年内次数达到3次的;(五)提交的专利申请质量不高、经过多次修改仍不合格,且数量占其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六)已提交中心的案件无正当原因撤回,当年内次数达到3次的。

知识产权审查管理办法范本

知识产权审查管理办法范本

知识产权审查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知识产权审查管理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申请、授权、转让和许可等行为进行审查管理的范围。

第二条知识产权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正当性及有效性。

第三条设立知识产权审查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审查工作。

第四条知识产权审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提高审查效率,并定期进行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知识产权申请审查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知识产权审查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六条知识产权审查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资格、申请内容和申请要求的检查。

第七条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知识产权审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审查决定,并予以公告。

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权提出异议和申诉。

第九条对于同一知识产权的多个申请,知识产权审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先申请、先审查的原则进行处理,确保公平竞争。

第三章知识产权授权审查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知识产权审查管理机构提交授权申请文件,并在授权范围内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审查管理机构应当对授权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对授权合法性、权限范围和授权期限等方面的检查。

第十二条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授权申请,知识产权审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审查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授权申请,知识产权审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权提出异议和申诉。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授权应当保护授予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受让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流转。

第四章知识产权转让审查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向知识产权审查管理机构提交转让申请文件,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审查管理机构应当对转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对受让人资格、转让合法性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检查。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备案制度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备案制度

五、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地掌握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业户专利、商标使用情况,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由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方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业户知识产权情况备案登记工作,重点掌握知名商标的注册情况及授权情况。

第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业户填写《知识产权信息备案表》并在知识产权(专利、商标)使用情况发生改变时应及时主动更新备案内容。

第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根据经营业户报备的知识产权情况建立档案,市知识产权监督管理部门定期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业户必须真实填报资料,平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责任进行核实。

附:
知识产权信息备案表(范本)
【请同时提供电子版、复印件(盖章)附后】。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保护权益原则,着力推动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协调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依规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二)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组织编制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归集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规予以共享及公示。

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

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

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与运行工作手册》,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开展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线上常态化备案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开展专利代理机构线上常态化备案工作的通知》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潍坊市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潍坊保护中心”)负责备案申请主体的初步审核,负责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备案申请主体的复核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备案申请主体,是指向潍坊保护中心申请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在潍坊保护中心通过备案申请的企事业创新主体。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从事专利代理服务,且受备案主体委托,向潍坊保护中心申请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由潍坊保护中心提供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业务通道的前置审查服务。

第二章备案申请主体备案标准第七条备案申请主体的申请条件:(一)注册或登记地在潍坊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申请备案的单位或拟提交的专利申请应属于机械装备、光电、化工或生物医药产业领域;(三)申请备案的单位未曾有过专利非正常申请的行为。

第八条潍坊保护中心可以视情况,要求备案申请主体提供实体生产、研发、经营行为的证明材料,研发方向属于机械装备、光电、化工或生物医药产业的证明材料,具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证明材料等。

浦东新区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加大知识产权对经济建设、自主创新工作支撑,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请求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专利预审服务,由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负责实施的专利快速审查与快速确权服务。

该服务非行政审批事项。

第二章备案请求主体的条件第四条备案请求主体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范围为准,包括:注册地和税管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企业主营业务、事业单位主要职能与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相关。

第五条提出备案请求的主体,应具备创新研发能力、配备专利专职工作团队、已制定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为经济社会发展等工作需要,浦东新区经济、科技、人才、商务等管理部门和园区管理部门依企事业单位申请可书面推荐。

第三章主体资格审查不予通过的情形第七条备案请求主体属于以下任何一类情形,资格审查不予通过:1、企业主营业务、事业单位主要职能超出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预审服务领域范围。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3、申请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与专利申请明显不符。

第四章备案请求的提出及审查程序第八条备案请求主体应向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出专利预审服务备案请求,提交相关资料,并书面承诺提交的信息资料真实有效。

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1、备案请求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研发投入证明材料:上一年度汇算清缴表或财务报表等;3、研发团队证明材料:在职主要研发人员名单和缴纳社保信息、外部研发团队合作情况等;4、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及其运行情况;5、备案请求主体认为有必要,可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申请主体获得政府部门、认证机构认定的相关资质、荣誉、认证;知识产权维权情况;拟上市企业可提供签订的上市辅导协议、当地证监会或券商官网证明等证明材料。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模板】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模板】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模板】中国(XX)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93号)、《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发挥中国(XX)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XX)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XX保护中心”)负责XX市相关产业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XX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XX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XX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XX保护中心专利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在XX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一)中国(XX)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试行)(加盖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XX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XX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确认后,形成备案名录,完成备案。

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有关规定的;(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XX)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及《承诺书》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

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备案和维护专利

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备案和维护专利

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备案和维护专利首先,选择合适的专利类别。

专利可以分为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两类。

实用新型专利适用于外观或结构上的新型形式,会授予创新者项技术在实用性和新颖性方面的保护。

发明专利适用于新的发明或创造性技术,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了解这些类别之间的区别,可以帮助您选择适合您的技术创新的专利类型。

其次,进行专利和评估。

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通过专利来了解已有的相关专利,以避免重复提交。

专利可以在专利数据库中进行,例如专利商标查询网。

同时,评估您的创新是否符合专利保护的要求,如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特色等。

接下来,准备专利申请材料。

提交专利申请需要一份详细的申请书,其中包括背景技术、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实施细节等。

还需要提供相关的附图和描述,以及权利要求。

保持这些材料清晰、准确和具体,以确保您的专利申请被接受和审查。

然后,提交专利申请。

可以通过在线提交或邮寄提交的方式进行专利申请。

选择适合您的方式,并按照要求填写和提交相关申请表格和材料。

同时,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以确保您的申请被处理。

在专利申请提交后,申请将进入审查阶段。

在这个阶段,专利审查员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保护。

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要求补充材料或提供更多信息。

在这个阶段,对于专利的发明或技术进行更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一旦专利被授予,就需要维护您的专利权利。

维护包括支付年费和监视侵权行为。

专利权的有效期限通常为20年,但必须按时支付年费,否则专利权将丧失。

同时,定期监视市场上的侵权行为,如仿制品或盗版产品,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以保护您的权益。

除了以上提到的基本步骤,还建议您积极寻求专利代理人或律师的帮助,以确保专利申请和维护过程的有效进行。

他们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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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93号)、《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发挥中国(XX)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XX)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XX保护中心”)负责XX市相关产业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XX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XX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XX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XX保护中心专利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XX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
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中国(XX)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试行)(加盖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XX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XX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确认后,形成备案名录,完成备案。

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
(一)提交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有关规定的;
(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XX)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及《承诺书》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
(四)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半年内,此类预审材料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 以上的;
(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十条已备案申请主体与未备案的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预审服务申请,需提交相应说明材料(共同研发合同等)。

第十一条已完成备案的主体,如自愿放弃备案资格,可向XX保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主体备案名单,XX保护中心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新调整。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XX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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