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10修正)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九条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及发展规划;(二)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四)有适应办学需要的师资队伍和行政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二)举办者、拟任校(院)长或者主要负责人、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及举办者的履历;(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经费证明;(四)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教材;(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设学校董事会(以下称校董会)的,应当提供校董会章程和校董会成员名单;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须在其名称中标明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
民办教育机构在名称中冠以“河北”字样,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其他非学历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分级审批:1、举办高等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举办高等非学历教育及其附设中等学历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3、举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等中等学历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授权设区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4、举办普通初级中学、中等非学历教育的,由设区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5、举办小学、学前教育及其他初等非学历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举办体育、卫生、文化艺术等民办教育机构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三)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或者举办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校园内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生1. 接受该学校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该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学生应该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刻苦、自尊自爱、勇于担当,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活动,珍视校园环境和公共设施设备。
3. 学生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尊重,不得擅自公开、泄露、传递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教师1. 教师应该具有专业知识、道德素养,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始终保持良好的师德和高尚的师德师风。
2. 教师应该全面认识学生,注重个性化教育,尊重学生的思想和需要,帮助他们全面发展和展现个性。
3. 教师应该重视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第四章管理1. 学校应该根据当地文化和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对校内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管理应该注重法制教育,加强诚信建设,强化纪律约束,确保学校秩序正常、安全稳定。
3. 管理应该注重事业发展,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和质量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学校整体竞争优势。
第五章财务管理1.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透明,保障学校财务收支合理性和安全性。
2. 学校应该根据自身经济实际搞好财务预算和财务性决策,注重资产管理和投资分析,在保持财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争取利润最大化。
第六章其他1.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由学校中层干部会议讨论决定。
对于重要条款,须经校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属同。
2.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生效,与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章学生管理1. 学生的日常管理应当实行班主任制度,每一位班主任应当认真负责,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密切与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学生的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学科成绩、素质评价、品德评价等方面。
河北:6所民办高校被责停招11所民校限期整改
河北11所民办⾼校限期整改 6所学校停⽌招⽣ “11所学校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6所学校停⽌招⽣,终⽌办学撤销牌⼦的学校有5所……今后除本次年检合格的民办⾼校和教育机构可继续办学外,其他教育机构所有办学活动,均为⾮法办学。
”河北省教育厅⽇前发布关于2007年度民办普通⾼等学校⾼等教育机构和医学类中专年度检查结果的通报。
据河北省教育厅相关部门负责⼈介绍,年检结果是在教育厅组织⼈员深⼊各学校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并对各学校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情况、招⽣就业和教育教学情况、内部管理等状况全⾯分析后确定的。
共有61所学校年检合格。
-6所学校被责令停⽌招⽣ 本次公布的61所年检合格学校教育机构,2008年可以继续招⽣办学。
限期整改予以警告的11所学校,要根据本学校存在的问题,认真进⾏整改,限期整改⼀年,如逾期仍不合格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被责令停⽌招⽣的学校6所,停⽌⼀切招⽣活动并做好现有在校学⽣的⼀切教学等⼯作,确保学校稳定。
这6所学校分别为河北华侨专修学院、⽯家庄鸿鹄涉外经济专修学院、河北安格计算机专修学院、河北信息科技专修学院、秦皇岛京北外国语专修学院和衡⽔秋⽯政法专修学院。
-终⽌办学机构办学⼿续已作废 本次年检终⽌办学的教育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安置现有在校学⽣,依法进⾏财务清算,其学校印章、办学许可证等办学⼿续从2008年7⽉20⽇起作废。
已改建为民办普通⾼职院校的,其原学校牌⼦已经撤销,今后不得再使⽤原学校名称招⽣或进⾏其他业务。
-不参加年检学校为⾮法办学 “今后除本次年检合格的民办⾼校和教育机构可继续办学外,其他教育机构所有办学活动,均为⾮法办学。
”据介绍,2000年以来,河北省民办⾼等教育机构变化较⼤,2000年年检以来,每年有少数教育机构不参加年检,也不办理停⽌办学⼿续,这些教育机构均已失去办学资格。
(燕赵都市报) ◎相关链接 停⽌招⽣的学校(6所) 河北华侨专修学院 ⽯家庄鸿鹄涉外经济专修学院 河北安格计算机专修学院 河北信息科技专修学院 秦皇岛京北外国语专修学院 衡⽔秋⽯政法专修学院 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的学校(11所) ⽯家庄冀华美术专修学院 ⽯家庄光明医学中等专业学校 邢台光华职业技术专修学院 ⽯家庄冀中科技专修学院 河北经济信息专修学院 唐⼭科技专修学院 ⽆极博林法律专修学院 河北求实医科专修学院 河北教联专修学院 唐⼭市冀唐⾼等医学专修学校 秦皇岛爱辉旅游专修学院 终⽌办学撤销牌⼦的学校(5所) 河北新世纪专修学院 河北华⽂专修学院 ⽯家庄博伦医学专修学院 ⽯家庄华强经贸专修学院 ⽯家庄开拓计算机专修学院 改建民办⾼职院校已撤销牌⼦的学校(5所) 河北外事专修学院 ⽯家庄⽩求恩医学专修学院 河北新华医科专修学院 ⽯家庄冀联医学专修学院 ⽯家庄语⾔⽂化交流专修学院 (记者:许静)附: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07年度民办普通⾼等学校⾼等教育机构和医学类中专年度检查结果的通报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民办⾼等学校、⾼等教育机构及医学类中专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和教育部《民办⾼等学校办学管理若⼲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的规定,2008年1⽉,我厅下发⽂件部署了对民办⾼等学校、⾼等教育机构和医学类中等专业学校的年检⼯作。
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发放问题
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与教龄认定有关问题培训一、关于认定机构的组成问题《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37号)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同时,还明确了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认定采取乡镇初审和市级审核的两级认定方法。
以市教育局为主体,成立市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小组,负责市级审核认定工作。
以乡镇党委政府为主体,成立乡镇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乡镇初审认定工作。
可以讲,乡镇初审认定是整个认定工作的重中之重。
乡镇认定小组由乡镇长任小组组长,主管教育工作的副书记和副乡镇长为副组长,其他3-5名工作人员为成员,乡镇领导小组是具体实施者。
二、认定范围及认定对象省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教龄补助的发放范围:凡现为河北省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是否符合条件,能不能享受补助”必然是认定工作第一个矛盾焦点。
我们应该注意发放范围的几个关键点:1、现为河北省户籍;2、2003年底以前;3、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4、教师岗位;5、满3年;6、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
下面,对一些具体情况的政策把握作以下说明。
1、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如何理解满3年?(任教满3年指月顶月满36个月,如2001年1月开始任教至2003年底,共36个月,可以认定为2003年底前任教满三年;若2001年2月开始任教至2003年底,共35个月,就不能认定为2003年底前任教满3年。
)2、2003年底前任教经历有间断的如何计算工龄?(可以合并计算,间断按月累加,连续的月顶月,满12个月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13.06.29【实施日期】2013.06.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民众对文化教育的需求不断增加。
为满足高品质的教育需求,越来越多的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应运而生。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不仅能满足人们对文化知识的需求,还能够辅助提高个人的职业技能。
不过,这些机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来进行办学审批程序,保证其合法、规范经营。
一、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定义和特点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深化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指的是以非学历为特点,以提供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的、非政府投资的教育机构。
它不受国家教育部门直接管理,也不直接颁发学历证书。
其特点是课程多样化,例如语言培训、美术培训、音乐培训、摄影培训、瑜伽培训、电脑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等;服务面向各行各业群体,例如老年人、儿童、农民工、职场人士等等;户外培训和国际文化交流等等。
二、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程序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必须进行办学审批程序,得到政府的认可才能够合法经营。
实际办学程序如下:1、取得经营许可证: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应依法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2、备案申请: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里,必须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报告机构名称、机构类型、学科课程和教师资格等,以获得备案证书和教育单位代码。
3、审批标准: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审批标准以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为准。
它的审批标准和时限都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4、提供管理服务: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办学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教育政策,例如招生录取、师资培训、校园管理、安全工作等。
同时,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5、规范运作: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应遵守国家税务、财务、劳动和民事等法律法规,规范经营和财务管理,保证学生权益,健全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水平。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2.14•【字号】冀人社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6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社会竞争力,省厅在2002年《河北省社会培训机构教学管理纲要》(试行)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重新制定了《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新《规范》在内容和结构形式上更加符合新形势下职业培训特点,并具有较强的通用性和可操作性,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范》下发后,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结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审工作,将《规范》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学校要依据《规范》要求,尽快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教学行为,重视教学文件的审批,使教学管理工作真正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规范》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出《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适应社会生产、建设和服务一线需求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技术应用性人才。
河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河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冀教政法[2013]56号)一、总则(一)为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提高民办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民办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和管理民办幼儿园的重要依据。
设区市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各地制定的具体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
(三)民办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范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学前生源发展趋势,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二、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四)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组织或个人必须签订联合举办协议,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等。
(五)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必须举办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公民个人必须在举办地有固定的住所。
三、办园条件与教育设施1(六)民办幼儿园应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和共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安全、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
(七)民办幼儿园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用地和集中绿化用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生均室外活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八)民办幼儿园园舍应当符合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标准,应有活动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等。
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生均室内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九)民办幼儿园的设置应相对独立。
利用平房举办的,应当有独立院落。
利用多层民用建筑举办的,必须设置在首层。
利用商业建筑举办的,不得超过第三层,使用租赁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5年。
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和安全、消防等鉴定材料。
(十)民办幼儿园应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适合幼儿使用、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依据国家规定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保障的公益性事 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 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小学三年级以上学生和初中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分别不少于10天和20天。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初中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升学率作为评价学 校和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或休学的,需出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和就近入学。 第十一条 学生因户籍变更或其他原因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需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的学校应当及时予以办 理有关手续,不得拒转、拒收,或者附设其它条件。 学生的转学、休学和复学等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居民委员 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本文是关于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最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以举办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为重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国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九条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及发展规划;(二)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四)有适应办学需要的师资队伍和行政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二)举办者、拟任校(院)长或者主要负责人、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及举办者的履历;(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经费证明;(四)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教材;(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
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具体办法(修订)》的通知(2010)【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冀教督字[2010]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发布日期】2010.03.29【实施日期】2010.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具体办法(修订)》的通知(冀教督字[2010]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冀政[2005]52号)要求,为做好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于2006年制定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具体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过第一轮督导评估试行,效果很好。
经省政府批准,今年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新一轮的督导评估。
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和督导评估工作实际,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具体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具体办法(修订)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冀政[2005]52号)要求,为做好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制定如下具体办法。
一、督导评估的原则和范围(一)开展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以督政为主的原则;坚持鉴定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相结合,专项性评估与综合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
(二)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2010河北省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标准(试行)
专职教师
教师 教师 能
2
师 资 队 伍
专职教师 学 4
地 中小学专 教师总 的 5 1、 专职教师 达到 入中小学教师 ,实 教师 2、 专职教师 20% 。 3、 专职教师具有 中小学教育 3 年以上工作经 。 1、
职 专职教师 中 教师
教育 ,了 本学 展 ,具备一定的学 , 能 教育教学 能 。 2、 中小学教师 教育的 点、规 , 于开展 教师进 有关 学 。 3、 教育,能够 入中小学 , 指 中小学教师进 教学 4、 学本 以上学 教师占 95%以上, 达到 20%以上。 5、 中、高级职 占教师总 的 80%以上, 中高级教师占 40%以上。 有具有 级教师 号 省 有一定 的知 教师, 学校
1
2-3
以上。
兼职教师
比例 结构
2
1、 兼职教师人数与专职教师的比例不低于 1:1。 2、 根据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性质和任务,广泛聘请有关高等学校(院校) 、科研单位的 专家学者,社会各行业专业人才以及优秀中小学教师作为兼职教师,兼职教师来源广 泛,结构合理。 3、 对兼职教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签有聘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 1、 具有明确的兼职教师工作任务和内容,兼职教师参加机构有组织的活动每年不低于 30 学时。 2、 兼职教师作用发挥突出,工作成绩有实效。
河北省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标准(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主要观测点 权重 (分值) 1 2 2 级 级 级 评估标准 重 重要 级 一 备注
指标要
组 织 领 导
2
1 2
级 级
级
主 指 级 备 估 评
2
1 2 级 3
主要 50
标 20%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三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一、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01年6月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三、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适用于清西陵保护管理的决定(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冀价行费[2005]44号)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公办学校整体改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民助中小学和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要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严禁学校或个人借为学生代购代办服务之机从中盈利或捞取好处。
第四条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审批和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制定和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省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报省物价部门批准;省以下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核后,由学校报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批准。
省及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技工学校,其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确定,报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报与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公办学校整体改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的中小学、幼儿园,其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设区市或扩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或扩权县政府批准.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师资及设施条件,经费来源及投资方式,教学计划等;(二)申请学校的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四)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六)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七)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八)物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已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已公布出国留学高考网为大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已公布,更多高考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已公布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十九届三中全会强调推动教育等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民办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称“国务院三十条”),就民办教育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鼓励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上位法规定,回应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教育部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
围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教育部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全面梳理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实施条例》修订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广泛征求了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委托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实施条例》修订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调研了10余个省份,走访了100多所民办学校,召开了80余场座谈会,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修订的草案。
草案形成以后,又分别邀请民办教育研究专家、民办学校校长、民办学校举办者、民办培训机构负责人以及法学专家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意见。
此后,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意见-办字[2013]9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意见(办字〔2013〕98号2013年9月9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推动我省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切实落实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责任(一)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地方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和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民办学前教育工作,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前教育负主要管理责任,要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县域教育事业整体发展规划,采取措施,鼓励、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园安全、卫生和周边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健全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机制。
省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制定准入标准,充实管理力量,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园工作,包括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审批、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评估考核。
民政部门负责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依法进行登记。
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民办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备案工作。
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周边治理、安全监督等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园舍的建筑消防安全审批,指导民办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管理。
教育局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冠名河北审批办事指南
实施机构
教育局、审批局
法定办结时限
30天
承诺办结时限
30天
结果名称
结果样式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是否有示范文本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办学地点、培训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中小学、幼儿园另加发展规划、规划平面图);
10、董事会章程;
11、董事会成员名单
12、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样表见附件)
13、民办教育机构申请直接设立申请表(样表见附件)
办理流程
环节顺序
环节名称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备注
首环节
受理
刘志辉
3个工作日
第二环节
审核
高福鸿
3个工作日
第三环节
承办
高福鸿
10个工作日
第..环节
志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名称、地址、房产证法人有效证件)、联系方式;
3、房产证及复印件(租房协议及复印件)
4、管理人员及教师资格证明文件;
5、管理人员、教师聘任合同
6、有关规章制度;
7、招生广告、简章;
8、培训科目、课时数、授课安排(培训班);(指课程表)
9、办学章程;(样表见附件)
2个工作日
办理形式
线下办理
审查标准
武邑县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通办范围
武邑县
预约办理
无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办理地点
《河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河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河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民办培训机构”)。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当具有政治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治理结构。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决策机构,建立行政、教学等管理部门。
依法制定办学章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三)经费保障。
民办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农村贫困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办学经费稳定,能够保障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四)办学场地。
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其中校舍面积应不低于200平米,办学场地及各项设施应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
实行住宿制的民办培训机构,应有满足食宿要求的生活设施。
租借校舍办学的,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合同,租期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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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10修正)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7.30
【实施日期】2010.07.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2001年6月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
教育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以举办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为重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国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
第九条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及发展规划;
(二)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
(四)有适应办学需要的师资队伍和行政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二)举办者、拟任校(院)长或者主要负责人、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及举办者的履历;
(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经费证明;
(四)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教材;
(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设学校董事会(以下称校董会)的,应当提供校董会章程和校董会成员名单;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须在其名称中标明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
民办教育机构在名称中冠以“河北”字样,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其他非学历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分级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