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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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审规定

广州市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审规定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〇年六月十五日穗建技【】202号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规范和加强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保证初步设计审批质量,现将初步设计报审规定明确如下:

一、审查范围:

我市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广州市政府《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放部分建设管理权限的请示>的通知》(穗府办[1992]57号)规定,分工如下:

(一)由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组织审批的项目:

l、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新建、扩(改)建的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

2、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民用建筑单位;

3、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筑群;

4、重要、特殊、复杂的工程或由市计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需要送审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及省建设厅委托审查的项目。

(二)由市属各有关局主持审批的项目:

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新建、扩(改)建的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可编制与初步设计深度相近的工程实施方案(对工业项目等)或设计

方案(对民用建筑),按隶属关系,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局、委、办)负责审查批准。各局本身的工程报有关委、办审批,委、办的工程报市政府审批。批文抄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计委与有关部门备案。

(三)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民用建筑单体;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建筑群,在符合城镇规划、《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按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分工范围,可直接到市或区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二、报审初步设计所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建设单位领取、填写《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表)一式两份。

2、初步设计送审报告:要求工程项目上级主管单位行文(编号、签发、落款并加盖公章)。送审报告要求写明项目计划批准文号、设计单位名称、设计完成的建筑性质和规模、投资规模。详细说明规模调整变化原因,注明工程实施步骤及建设周期,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和建议等。

3、工程计划任务批件(可研报告批复或计划文件复印件)。

4、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对项目定点和设计要点的复文复印件;核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工程用地规划设计范围地形图复印件。

5、市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6、属中外合作、合资项目,需有市外经委批准的合同、章程以及成立合作企业或公司的复印件。

7、规划设计审定文件复印件。应有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审定批文"复印件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规划方案总平面盖章图纸。

8、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人防、卫生防疫、民航、劳动保护、市政、绿化等方面的审核意见复印件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资料,以及给水、排水、用电、通讯、原料、燃料方面的协议文件。

9、《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备案审查表及设计费付费发票复印件。

10、初步设计文件。由国外或港、澳、台设计单位设计的项目,还须提交国内设计合作单位的意见书。

以上报审文件要求全部同时具备。

三、审查内容:

审批机关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初步设计严格把关、协调解决各专业之间的矛盾,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及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法规。

2、设计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土地批租合同的内容要求。

3、总体布局是否合理及符合各项要求。

4、工艺设计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

5、采用的新技术是否适用、可靠、先进。

6、建筑设计是否适用、安全、美观,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功能使用要求。

7、结构设计中主体结构选型和基础设计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是否符合抗震要求。

8、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是否落实。

9、设计概算是否完整、准确。

10、各专业审查部门意见是否合理,相互之间是否协调。

四、报审程序:

l、建设单位将上述全部文件资料准备齐全两份,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建设单位将报审资料当面交负责人核收,并在《建筑工程初步设计申请表》中加具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将初步设计有关文件、资料、图纸、说明等转送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及各专业审查主管部门。

3、总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的中型项目,由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专业技术审查,并提出技术审查报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组织有关专业专家和各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初步设计审查经过后,并取得具体审查意见反馈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十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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