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故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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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丑,抢劫手机后逃跑掉河中被抓
犯罪嫌疑人马明,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6年7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马明自小游手好闲,初中就谈起了女朋友了,根本不想学习,成天跟一帮社会闲散人员鬼混,初中毕业后就没有继续读书,2006年7月头一天,犯罪嫌疑人马明因生活琐事在家跟父母大吵一架,觉得老在家给父母盯着也不是办法,决定离家出走,他到了浦口玩了几天,由于整天上网又没有亲戚朋友,不知不觉从家里带出来的钱用完了,看到路上有骑人力三轮车的,就想抢骑人力三轮车人的手机换点钱。
2006年7月7日凌晨,马明盯上了一辆三轮车,他想坐到一个偏僻的地方抢点钱花花,于是在路口上车,要求送到白马湖山庄前面的没有路灯的那条路上。骑车人就把马明带那个比较远的、黑的、没有人的地方。这时,马明拿出水果刀,叫骑三轮车的人把手机交出来。骑三轮车的人见其拿刀,就告诉他讲手机放在车前的罐子里,然后弃车就跑了。马明抢到手机后很慌,就骑着三轮车拼命跑,没多远,其跳下车,往旁边山上跑,由于路线不熟悉翻墙后掉到旁边的河里了,被人抓住了。
浦口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胁迫的手段,强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近日,犯罪嫌疑人马明被浦口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法院。(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石桥司法所胡昌麟
小偷入室盗窃失主反进班房
“法盲”失主痛打小偷致重伤被逮捕目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浦口检察院检察官到浦口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陈某时,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依然坚持自己是无辜的,自己是惩治犯罪,是替天行道,不是犯罪,还质问检察官为什么要把他这样的“好市民”关起来?
面对如此法盲的犯罪嫌疑人,办案的检察官面面相觑:进入21世纪的法制社会,这样的法盲还是一大把,中国的法制化社会的道路还有很远的路要走,普法任务依然艰巨……
小偷朱经过多次踩点,多次流窜进浦口区某建筑工地生活区工人宿舍内进行盗窃。工人宿舍被盗发生多次后,工友们提高了警惕,开始设陷阱逮小偷。2006年12月30日,小偷朱某再次来到该工地进行盗窃,不小心掉如了工人们早已布置好的陷阱里面,被守侯在一旁的工人陈某发现,当场被其拿下。当工人们逮住了在工地上屡屡犯案的朱某时,工人们一起提议报警让警察来带走朱某,但陈某并没有同意报警,并且把朱某拉到了工地上存放建筑材料的空地上,将其反绑并进行殴打,称让朱某张张记性,把朱某打得鼻青脸肿才停了下来,朱某称陈某在旁边点烟时撒腿往外跑并大叫“救命”,陈某心想是小偷还贼喊捉贼,一怒之下拿起地上一块砖头向朱某砸去……
因为陈某飞过去的这块砖头,导致小偷颅内出血,直接掼倒
在地,其他工友看到血流不止的朱某,赶紧把其抬去了附近的医院,朱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现仍处于昏迷状态。而犯罪嫌疑人陈某也于当晚被浦口公安分局抓获归案。但在公安局里的陈某一直不认为自己有任何过失行为,认为自己所做的是完全正确的,公安抓他这样的“良好市民”是错误的,还一直声称自己要告当地公安局。后来在检察官的教导下才认识到了自己的做法错误的严重性。
浦口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小偷入室行窃确是违法行为,失主生气情有可原,但是抓获后应交由警方处理,而不应对其进行肆意殴打。陈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已被浦口区检察院依法批捕(文中人物系化名)。
石桥司法所胡昌麟
刑满释放不思悔改盗窃出来又抢劫
犯罪嫌疑人小江,35岁,外地来宁务工,文盲,2004年9月14日因盗窃罪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6年5月18日,小江刑满释放,就在六合一面粉场打工,在这期间,小江在一理发店理发时认识了一个“老大哥”老刘,7月的一天晚上,小江和老刘在热电厂附近的一个小饭店喝酒,酒过三旬,菜过五味,老刘提出来“兄弟,今晚咱们去做点事!”小江问“做什么事啊?”老刘说“你会不会到别人家去偷东西。”小江一听,很是害怕,“我以前就是因为这事坐牢的”,“没事,你跟着我就是了。”听老刘这么一说,小江答应下来。
当天晚上11点多,小江和老刘就坐了一辆马自达来到盘城的小巷子里转,转了几个小时,没有发现好的目标。突然,眼前一幢漂亮小楼引起两人注意,估计是有钱人家,决定就偷这家。两人从院门旁边翻墙而入,老刘用手将大门锁扭断,进去将大门打开,小江顺利进入。两人在一楼没发现什么,在房间架子上发现一瓶XO,一瓶五酿液、一瓶茅台,两人把三瓶酒拿到了门外。两人觉得东西太少,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又悄悄地上了二楼,先在一个没人的房间搜寻一天,没有发现什么东西。这时两人来到旁边一个房间,见床上睡着母女二人,母女二人被手电筒光亮照醒,大喊“什么人!”小江看到主人已醒,便对二人喝到“你们不要闹,否则别怪我们不客气,我们只要钱”母女二人看到小江两人都拿着刀,边不敢做声,“你们把钱拿出来”,母女二人便告
诉小江钱放在床头柜里,老刘把刀交给小江,在床头柜里翻出1000多元现金,觉得太少,小江又让母女二人把身上的两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等首饰交出来,随后两人威胁母女不许报警,在离开二楼的过道上看到两部正在充电的手机,小江和老刘也把它拿走了。
隔了三四天,小江把手机拿到南京中华门外卖了300元,然后把首饰卖了500元钱,三瓶酒小江自己喝了。
母女二人第二天报警,2008年2月14日宁波市将潜逃到此的小江抓获。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小江和老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犯罪。近日,被浦口检方提起公诉。(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石桥司法所胡昌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