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故事3篇
法律小故事案例真实(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南方的一个小镇上,有一位名叫李明的年轻人。
李明原本是一个勤奋好学、乐于助人的青年,但因为一场意外,他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李明所在的村子地处偏远,教育资源匮乏。
为了改变自己和村子里孩子的命运,他立志成为一名教师。
经过不懈努力,李明顺利考上了师范院校,毕业后回到家乡,成为了一名乡村教师。
然而,命运似乎并不善待他。
在李明任教不久后,他的妻子不幸因病去世,留下了他和年幼的女儿。
为了生计,李明不得不放弃教师职业,在村子里经营一家小卖部。
二、案件发生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明逐渐在村子里积累了一定的人脉和财富。
然而,他并没有因此满足,反而变得越来越贪婪和自私。
一天,李明在进货时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强的男子。
张强告诉李明,他手中有一批走私的手机,利润丰厚。
李明心动了,他决定与张强合作,共同从事走私活动。
在张强的带领下,李明开始参与走私手机。
他们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手机,再通过地下渠道销售。
然而,这种非法活动并没有持续太久,就被警方发现了。
在一次警方行动中,李明和张强被捕。
警方在他们的住所查获了大量走私手机,并对他们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三、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明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
他承认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然而,他的悔过之情并没有得到法官的同情。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明在走私过程中,不仅涉及非法获利,还涉及到侵犯消费者权益。
在走私的手机中,有一部分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失。
最终,法院以走私罪、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对李明进行了审判。
法院认为,李明虽然悔过,但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法律,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法院依法判处李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四、案件反思李明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人们纷纷对李明的行为表示谴责,同时也对法律制度进行了反思。
1. 法律的严肃性李明的案件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无论身份地位如何,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案例真实小故事合集(3篇)

第1篇一、生死相依,法律见证真情故事发生在我国南方的一个小村庄。
王老汉和老伴李氏年事已高,膝下无子,只有一女,嫁到了邻村。
一日,李氏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去世。
悲痛欲绝的王老汉在处理后事的过程中,发现李氏的遗物中有一份婚前协议,协议中明确表示若李氏去世,其财产归王老汉所有。
然而,王老汉坚决不同意,他认为这份协议违背了夫妻间的信任,坚决拒绝签字。
无奈之下,王老汉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该婚前协议无效。
在法庭上,王老汉讲述了自己和李氏几十年的婚姻生活,以及他们对彼此的深厚感情。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到双方的感情,最终判决该婚前协议无效,李氏的财产归王老汉所有。
二、法律守护,守护未成年人成长小明是一名留守儿童,父母在外地打工。
一天,小明在学校遭到同学小强的欺凌,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小明回家后,向父亲王先生倾诉了自己的遭遇。
王先生得知此事后,决定帮助小明维权。
王先生带着小明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并搜集了相关证据。
经过调查,警方认定小强构成校园欺凌,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同时,王先生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强及其家长赔偿小明的精神损失费。
在法庭上,王先生讲述了小明遭受欺凌的经过,以及给他带来的心理阴影。
法官审理后,判决小强及其家长赔偿小明精神损失费,并要求小强在学校进行心理辅导。
此案的成功告破,让更多未成年人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也为校园欺凌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法度温情,化解邻里纠纷张大爷和李大妈是同村邻居,多年来相处融洽。
然而,最近几年,两家因为宅基地纠纷闹得不可开交。
张大爷认为,自己家的宅基地面积比李大妈家的多,要求李大妈退还多余部分。
李大妈则认为,宅基地面积是祖上传下来的,自己有合法使用权。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将纠纷告上法庭。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了解到两家关系一直很好,只是因为宅基地问题产生了误会。
于是,法官决定采取调解方式解决问题。
在法官的调解下,张大爷和李大妈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两家各退一步,共同维护村里的和谐氛围。
法律案例小故事简约(3篇)

第1篇正文:一、引子在一个风景秀丽的江南小镇,住着一位名叫李明的老人。
李明一生勤劳善良,深得邻里尊敬。
然而,在他晚年时,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让他陷入了生命的困境。
在生命的最后时刻,李明留下了一份遗嘱,这份遗嘱牵扯出了小镇上的一桩桩旧事,也引发了一场法律纠纷。
二、遗愿李明留下的遗嘱很简单,他希望将自己的财产平分给他的三个子女。
然而,在遗嘱中,他还特别提到了一块传家宝——一块雕刻着奇特图案的石头。
这块石头在李明的家族中传承了数代,据说是家族的祖传之物。
李明在遗嘱中写道:“这块石头是我的祖先传下来的,我希望它能继续传承下去,而不是仅仅成为金钱。
”三、纠纷李明的遗嘱公布后,他的三个子女纷纷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大女儿李婷认为,这块石头是家族的象征,应该由家族中最有资格的人继承。
二儿子李刚则认为,父亲已经将财产平分,这块石头也应该按照遗嘱平分。
小儿子李华则表示,他对这块石头不感兴趣,但希望得到父亲遗产中的一部分。
四、法律介入由于李明子女之间的争议无法解决,他们决定将此事诉诸法律。
律师在了解了案情后,建议他们寻求鉴定机构的帮助,对这块石头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这块石头并非家族传说中的古董,而是一块普通的观赏石。
五、法庭辩论在法庭上,大女儿李婷坚持认为,尽管石头不是古董,但它承载着家族的历史和情感,应该由家族中最有资格的人继承。
二儿子李刚则认为,石头只是父亲的一个遗愿,应该按照遗嘱平分。
小儿子李华则表示,他对石头不感兴趣,但希望得到父亲遗产中的一部分。
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应当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继承人可以根据遗嘱进行继承。
在本案中,虽然石头不是古董,但它确实是李明留下的遗物,具有特殊的情感价值。
因此,法院应当尊重李明的遗愿,将石头作为遗产的一部分,由继承人共同继承。
”六、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这块石头作为李明的遗物,具有特殊的情感价值,应当作为遗产的一部分,由李明的三个子女共同继承。
法律案例小故事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某,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每月5000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内所有设施设备由张某某负责维修保养。
租赁期满后,李某某因工作调动,需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在租赁期间,李某某发现房屋内部分设施设备损坏,多次联系张某某进行维修,但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未进行维修。
李某某遂于2019年10月向张某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张某某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
张某某收到通知后,拒绝退还租金及押金,并声称李某某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某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张某某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法院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承认房屋内部分设施设备损坏,但认为李某某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某表示,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后,如李某某提前解除合同,应向张某某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李某某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房屋内设施设备损坏,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李某某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某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张某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房屋内设施设备损坏,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李某某有权要求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法律案例真实小故事的书(3篇)

第1篇第一章:尘埃初起故事发生在我国南方的一个小城市,这里风景秀丽,民风淳朴。
然而,在这个看似平静的小城市里,却发生了一起令人瞩目的事件。
主人公名叫李明,是一名普通的建筑工人。
一天,李明在工地上不小心从高处坠落,导致腿部严重骨折。
经过治疗,李明的身体逐渐恢复,但这段经历给他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
第二章:波涛汹涌事故发生后,李明与施工单位发生了纠纷。
施工单位认为,李明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自己受伤,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李明则坚称,是自己遵守操作规程,是施工单位的设备存在缺陷,导致自己受伤。
双方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明决定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第三章:剑拔弩张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李明聘请了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施工单位也请来了几位专业律师。
法庭上,双方分别提供了证人、证据,试图证明自己的观点。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施工单位在设备维护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李明在施工过程中受伤。
然而,施工单位却坚称,是李明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自己受伤。
第四章:尘埃落定经过长达一个月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施工单位因设备维护不当,导致李明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施工单位赔偿李明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判决下达后,李明和施工单位均表示服从判决。
然而,在这起案件的背后,却暴露出我国建筑行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反思与启示这起案件的判决,为我国建筑行业敲响了警钟。
在今后的工作中,建筑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操作行为。
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也让人们深刻认识到,法律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有力武器。
在遭遇侵权时,我们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尘埃落定,李明终于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而这场纠纷,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力量,以及人们在面对困境时,不屈不挠的精神。
结语:《尘埃落定:一起尘埃落定的法律纠纷》讲述了李明在遭遇事故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故事。
法律真实案例小故事(3篇)

第1篇在一个遥远的小山村,群山环绕,树木葱茏,风景如画。
这里的人们世代以种田、养林为生,过着平静而和谐的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山林资源逐渐减少,山林盗伐现象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村民的利益。
一、事件的起因2018年春天,一场突如其来的山火将这片山林烧得一片狼藉。
火灾过后,村民们发现,山火并非自然原因引起,而是有人故意纵火。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这起山火背后隐藏着一个复杂的盗伐团伙。
二、调查取证为了查明真相,警方成立了专案组,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
他们走访了附近的村民,收集了大量证据。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警方逐渐掌握了犯罪团伙的成员和盗伐过程。
原来,这个盗伐团伙由几个外乡人组成,他们利用夜间作案,将砍伐的山林偷运到外地出售。
为了逃避警方的追捕,他们还采取了一系列隐蔽措施,如使用假身份、更改运输路线等。
三、法律的震慑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警方决定对盗伐团伙进行抓捕。
经过周密的部署,警方在盗伐团伙的一次偷运过程中,成功将其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盗伐团伙成员交代了他们的犯罪事实。
然而,案件并没有就此结束。
警方发现,这个盗伐团伙背后还有更复杂的利益链。
为了彻底摧毁这个犯罪团伙,警方对整个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追捕。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警方最终将盗伐团伙的主要成员全部抓获,并将他们依法进行了审判。
法院依法判处盗伐团伙成员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起盗伐案件的成功侦破,不仅保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也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法治的守护案件结束后,村民们纷纷感慨万分。
他们表示,以前总觉得法律离自己很远,但现在他们明白了,法律是保护自己权益的坚实屏障。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警方在村里开展了普法活动。
他们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村民们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
在警方的帮助下,村民们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他们纷纷表示,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共同维护村里的和谐稳定。
法律小故事案例演讲(3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法律小故事案例》。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利器。
今天,我将通过几个生动的法律小故事,让大家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和法律的温暖。
一、故事的开始故事一:小明的自行车小明是一位中学生,他的自行车是他的宝贝。
一天,小明放学回家,发现自行车不见了。
他焦急万分,四处寻找,但始终没有找到。
小明怀疑是同学小刚偷了他的自行车。
小明找到老师,老师告诉他,如果怀疑是小刚偷的自行车,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于是,小明决定去报警。
在警察的帮助下,小明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监控录像、目击者的证言等。
最终,警察找到了小刚,并确认他就是偷自行车的人。
小刚承认了错误,并归还了小明的自行车。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自己的问题。
这充分说明了法律的重要性。
在遇到问题时,我们应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的力量故事二:老王的赔偿老王是一位勤劳的农民,他在田里劳作时,不慎被一块从山上滚下来的石头砸伤,导致腿部骨折。
老王痛苦不堪,但又不知道如何维权。
在朋友的建议下,老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后,判决山上滚落的石头的主人赔偿老王相应的损失。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老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法律不仅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促使侵权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的力量在于它能够为弱者提供保护,让社会更加公平正义。
三、法律的温暖故事三:小红的赡养权小红是一位年迈的老人,她的儿子小强长期不赡养她。
小红感到非常无助,但又不知道如何维权。
在社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小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小强支付赡养费。
法院审理后,判决小强支付赡养费,并要求他定期探望母亲。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法律不仅维护了小红的赡养权,也让她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
法律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它不仅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也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法律小故事案例及启示(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在我国某座繁华的都市,有一位名叫张明的青年,他生活在一个普通家庭,本应过着平静的生活。
然而,由于近期家庭经济状况恶化,张明陷入了生活的困境。
在利益的驱使下,他开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一天,张明得知邻居李阿姨家中有一笔数额不小的存款,于是心生邪念。
经过一番策划,张明决定在深夜潜入李阿姨家中,盗取这笔存款。
为了确保行动万无一失,他还特意准备了工具和伪装。
案例经过:深夜,张明趁着夜色潜入李阿姨家中。
他小心翼翼地避开了监控摄像头,成功进入了李阿姨的卧室。
在卧室里,张明找到了李阿姨的储蓄卡,并顺利地取出了存款。
然而,就在他准备离开时,李阿姨突然从梦中惊醒,发现了张明的行踪。
惊慌失措的张明企图逃跑,但李阿姨紧追不舍。
在追逐过程中,张明不慎摔倒,手中的储蓄卡掉落在地。
李阿姨趁机抓住张明的手臂,将他扭送到了公安机关。
案例分析:张明的盗窃行为,侵犯了李阿姨的财产权益,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张明盗窃的金额虽然不大,但他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李阿姨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将犯罪嫌疑人张明抓获归案,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侵犯公民财产权益行为的严厉打击。
启示:1.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在面对家庭经济困难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违法犯罪手段。
3. 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对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打击。
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4. 青少年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珍惜美好生活,远离违法犯罪。
家庭、学校和社会要共同努力,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5. 公民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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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丑,抢劫手机后逃跑掉河中被抓
犯罪嫌疑人马明,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6年7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马明自小游手好闲,初中就谈起了女朋友了,根本不想学习,成天跟一帮社会闲散人员鬼混,初中毕业后就没有继续读书,2006年7月头一天,犯罪嫌疑人马明因生活琐事在家跟父母大吵一架,觉得老在家给父母盯着也不是办法,决定离家出走,他到了浦口玩了几天,由于整天上网又没有亲戚朋友,不知不觉从家里带出来的钱用完了,看到路上有骑人力三轮车的,就想抢骑人力三轮车人的手机换点钱。
2006年7月7日凌晨,马明盯上了一辆三轮车,他想坐到一个偏僻的地方抢点钱花花,于是在路口上车,要求送到白马湖山庄前面的没有路灯的那条路上。
骑车人就把马明带那个比较远的、黑的、没有人的地方。
这时,马明拿出水果刀,叫骑三轮车的人把手机交出来。
骑三轮车的人见其拿刀,就告诉他讲手机放在车前的罐子里,然后弃车就跑了。
马明抢到手机后很慌,就骑着三轮车拼命跑,没多远,其跳下车,往旁边山上跑,由于路线不熟悉翻墙后掉到旁边的河里了,被人抓住了。
浦口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胁迫的手段,强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近日,犯罪嫌疑人马明被浦口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法院。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石桥司法所胡昌麟
小偷入室盗窃失主反进班房
“法盲”失主痛打小偷致重伤被逮捕目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浦口检察院检察官到浦口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陈某时,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依然坚持自己是无辜的,自己是惩治犯罪,是替天行道,不是犯罪,还质问检察官为什么要把他这样的“好市民”关起来?
面对如此法盲的犯罪嫌疑人,办案的检察官面面相觑:进入21世纪的法制社会,这样的法盲还是一大把,中国的法制化社会的道路还有很远的路要走,普法任务依然艰巨……
小偷朱经过多次踩点,多次流窜进浦口区某建筑工地生活区工人宿舍内进行盗窃。
工人宿舍被盗发生多次后,工友们提高了警惕,开始设陷阱逮小偷。
2006年12月30日,小偷朱某再次来到该工地进行盗窃,不小心掉如了工人们早已布置好的陷阱里面,被守侯在一旁的工人陈某发现,当场被其拿下。
当工人们逮住了在工地上屡屡犯案的朱某时,工人们一起提议报警让警察来带走朱某,但陈某并没有同意报警,并且把朱某拉到了工地上存放建筑材料的空地上,将其反绑并进行殴打,称让朱某张张记性,把朱某打得鼻青脸肿才停了下来,朱某称陈某在旁边点烟时撒腿往外跑并大叫“救命”,陈某心想是小偷还贼喊捉贼,一怒之下拿起地上一块砖头向朱某砸去……
因为陈某飞过去的这块砖头,导致小偷颅内出血,直接掼倒
在地,其他工友看到血流不止的朱某,赶紧把其抬去了附近的医院,朱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现仍处于昏迷状态。
而犯罪嫌疑人陈某也于当晚被浦口公安分局抓获归案。
但在公安局里的陈某一直不认为自己有任何过失行为,认为自己所做的是完全正确的,公安抓他这样的“良好市民”是错误的,还一直声称自己要告当地公安局。
后来在检察官的教导下才认识到了自己的做法错误的严重性。
浦口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小偷入室行窃确是违法行为,失主生气情有可原,但是抓获后应交由警方处理,而不应对其进行肆意殴打。
陈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已被浦口区检察院依法批捕(文中人物系化名)。
石桥司法所胡昌麟
刑满释放不思悔改盗窃出来又抢劫
犯罪嫌疑人小江,35岁,外地来宁务工,文盲,2004年9月14日因盗窃罪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6年5月18日,小江刑满释放,就在六合一面粉场打工,在这期间,小江在一理发店理发时认识了一个“老大哥”老刘,7月的一天晚上,小江和老刘在热电厂附近的一个小饭店喝酒,酒过三旬,菜过五味,老刘提出来“兄弟,今晚咱们去做点事!”小江问“做什么事啊?”老刘说“你会不会到别人家去偷东西。
”小江一听,很是害怕,“我以前就是因为这事坐牢的”,“没事,你跟着我就是了。
”听老刘这么一说,小江答应下来。
当天晚上11点多,小江和老刘就坐了一辆马自达来到盘城的小巷子里转,转了几个小时,没有发现好的目标。
突然,眼前一幢漂亮小楼引起两人注意,估计是有钱人家,决定就偷这家。
两人从院门旁边翻墙而入,老刘用手将大门锁扭断,进去将大门打开,小江顺利进入。
两人在一楼没发现什么,在房间架子上发现一瓶XO,一瓶五酿液、一瓶茅台,两人把三瓶酒拿到了门外。
两人觉得东西太少,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又悄悄地上了二楼,先在一个没人的房间搜寻一天,没有发现什么东西。
这时两人来到旁边一个房间,见床上睡着母女二人,母女二人被手电筒光亮照醒,大喊“什么人!”小江看到主人已醒,便对二人喝到“你们不要闹,否则别怪我们不客气,我们只要钱”母女二人看到小江两人都拿着刀,边不敢做声,“你们把钱拿出来”,母女二人便告
诉小江钱放在床头柜里,老刘把刀交给小江,在床头柜里翻出1000多元现金,觉得太少,小江又让母女二人把身上的两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等首饰交出来,随后两人威胁母女不许报警,在离开二楼的过道上看到两部正在充电的手机,小江和老刘也把它拿走了。
隔了三四天,小江把手机拿到南京中华门外卖了300元,然后把首饰卖了500元钱,三瓶酒小江自己喝了。
母女二人第二天报警,2008年2月14日宁波市将潜逃到此的小江抓获。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小江和老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犯罪。
近日,被浦口检方提起公诉。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石桥司法所胡昌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