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形成性考核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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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
1、19世纪初期颁布的劳动法规出现的形式工厂立法。
2、在劳动法的渊源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是宪法。
3、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健康歧视,还包括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
4、从教育目的角度看,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比,普通教育的特点是基础性。
5、我国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6、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主要是按小时计酬。
7、地方总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8、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及于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
9、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10、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工资的支付形式是法定货币。
二、多项选择题
1、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ACD):
A.国际劳工大会、 C.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 D.国际劳工局
2、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ABD)。
A.劳动法律关系主体B.劳动法律关系客体D.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3、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就业特征的有(ABCD)
4、公共就业服务包括(ABCD)
A、职业介绍
B、职业指导
C、就业训练
D、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
5、下列选项中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有(ABC)。
A.劳动合同期限B.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C.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6、《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实施在(BCD)。
B.临时性的工作岗位上C.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上D.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
7、世界各国职工民主管理与民主参与的形式主要有(ABCD)
A、机构参与
B、代表参与
C、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上
D、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
8、集体协商一般要经过的阶段有(ABCD)
A、集体协商的提出和协商代表资格的确定
B、进入谈判准备阶段
C、正式进入谈判阶段
D、签订集体合同
9、目前我国的工资形式包括(ABCD)
A、计时工资
B、计件工资
C、奖金
D、津贴(补贴)
10、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的情况有(ABC)。
A.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B.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C.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三、名词解释:
1、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P9
2、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的社会劳动。P24
3、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从事与
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P48
4、职业民主管理:又称职工参与,劳动参与,是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
管理信息有知情权。P70
5、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
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工作报酬。P91
四、简答题:
1、为什么说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P18
答:第一,劳动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
第二,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的主体,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
第三,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劳动法内容包括劳动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保障、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包容的。
所以说,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2、简述工资的特征。P81
答:工资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工资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取得的劳动报酬;
第二,工资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用人单位向本单位的劳动者支付的;
第三,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不包括实物报酬。
第四,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就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
五、论述题:
试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联系与区别。P34
答: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均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不可偏废的部分。
二者即有联系也有区别。
其联系在于:
二者都是为了培养和提高人的才能及文化技能水平,同属智力开发活动;普通教育是基础,职业教育是普通教育的延伸和专门化。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教育目的不同。职业教育以直接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而普通教育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基础文化水平为目的,具有基础性和普及性。
第二,教育对象不同。职业教育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象的人力资源开发活动,它的教育和培训对象是社会劳动者。而普通教育一特价是以处于学龄期的青少年为主要教育对象;
第三,教育内容不同。职业教育突出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与提高,在教育内容上更侧重实践性和应用性;而普通教育突出基础知识和素质教育,在内容上比较注重基础和系统性。
第四,教育手段和方法不同。职业教育是特需教育,注重教育和实践相结合,一般可以根据劳动者自身的要求和条件,采取比较灵活的教育手段和方法,进行不同层次的教育和训练;而普通教育则采取比较固定的常规教育,一般是全日制教育。
六、案例分析题:
2009年3月,初中年赵某离家出走,在某市一家家具厂找到了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
限为一年。家具厂厂长知道赵某只有15岁,于是安排他做一些杂活。赵某工作了6个月后掉出辞职,厂长
说要提前辞职就要交纳违约金500元,否则必须要干满约定的期限。
试分析:
1、赵某能够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吗?
2、赵某需要交纳违约金吗?
(1)赵某能够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吗?
答:本案件中,不能够。因为赵某尚不满16岁,没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我国《劳动
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
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赵某需要缴纳违约金吗?
答:不需要。劳动合同本身无效。
作业2
课堂讨论,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张某于2009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
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合同期限3年,从2009年10月5日起,到2012年
10月4日止;产、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张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每月工资2000元;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0年3月,张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方认为既然工作
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因此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需要再履行。随后安排他人接替张某工作。张某不服,
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的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条款
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诉至区人民
法院。
提出问题
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是否有效?
2、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课堂讨论记录表
姓名职业讨论时间
参加讨论人员:
发言提纲: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修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案中劳动合同约定“每周5天,每天10小时”的工作时间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属于无效条款。2、我国《劳动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