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组织排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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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组织排放问题
2007-09-11
1.定义
凡不通过排气筒或通过15米高度以下排气筒的有害气体排放,均属于无组织排放.
2.达标排放问题
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1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规定.
3.估算无组织排放量
3.1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确定方法
无组织排放源是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排放源排放的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确定方法有三种:
(1)物料衡算法:通过全厂物料的投入产出分析,核算无组织排放量。
(2)类比法:通过与工艺相同、原料相似的同类工厂进行类比,核算无组织排放量。
(3)反推法:通过对同类工厂,正常生产时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现场监测,利用面源扩散模式反推,确定无组织排放量。
3.2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进行,计算公式如下:
Qc/Cm=1/A(BL c+0.25r2)0.50L D
式中 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Cm——标准浓度限值(mg/Nm3);
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S(m2)计算r=(S/π)0.5;
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
注: 1)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
Ⅰ类: 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 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
Ⅱ类: 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 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 或虽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 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指标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Ⅲ类: 无排放同种有害物质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 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