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休息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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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息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职工身心健康和企业生产活动的正常开展,进一步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公司相关规定,经项目部研究决定,结合本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阴东部填海工程项目部全体员工,不包括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用工。

第二节休息休假

第三条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调整每周正常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除此之外,职工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以下假期: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病假、哺乳假、工伤假、节育假等。

第四条按照项目部制定的作息时间表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对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给予20元罚款,每月累计迟到5次者,给予200元罚款。无故旷工一日者给予100元罚款,无故旷工达3日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罚款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五条职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单位可根据职工工作安排及其实际需要酌情批准事假。事假在半日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事假在一日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综合管理部备案,事假当日工资照常发放,此类事假每月不得超过三日。事假在一日以上的,需到综合管理部领取职工休假申请单,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将休假申请单交综合管理部备案。部门副职以上的负责人请假须经主管领导审批。事假期间,除年功工资外其他工资停发,月应发工资额低于个人应缴纳“五金”的由所在单位缴纳“五金”差额部分。

第六条职工休假以当年或当期为限,原则上不得移至次年或延

期。

第七条职工在休假往返途中,若遇到意外交通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当事人应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其超期假日可以算作休假路程假期。

第八条假期规定及待遇

(一)年休假

1、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合理调配安排员工每年的年休假时间和日期。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 个年度安排。

2、假期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年休假往返交通费可根据票据金额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要按照国家规定和现岗位的工资标准计发加班工资。

(二)婚假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给予5—7天假期。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增加婚假15天(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婚假(不含路程假)视同出勤,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照发。路程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奖金),其他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用,全部由职工本人自理。

(三)丧假

1、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给予1—3天假期,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丧假(不含路程假)视同出勤,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照发。路程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奖金),其他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用,全部由职工本人自理。

(四)产假和护理假

1、适用范围: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15天,产前假不能放在产后休。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

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休假期间如遇法定长假,增加的产期可顺延。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2、假期待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女职工休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有关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病假

1、经医疗部门证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请病假治疗的,可以根据职工参加工作年限给予医疗期:

2、假期规定:

工龄1年以上5年以下的,医疗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工龄20年以上的,医疗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假期待遇:医疗期内(7天以内的短期病假除外),绩效工资(奖金)停发。病假6个月以内的(含7天以内的短期病假)基础工资、年功工资和津贴工资按在岗时标准计发。岗位工资按工龄不满5年的计发60%;已满5年不满10年的计发70%;已满10年不满15年的计发80%;满15年以上的计发90%。满20年以上的计发95%。病假超过6个月的,基础工资、年功工资和津贴工资按在岗时标准计发。岗位工资一律按50%计发。

4、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应当报劳动鉴定部门进行劳动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5-10级的,由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六)哺乳假

1、适用范围: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享受哺乳假。

2、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

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哺乳假期一般为6个月。

3、哺乳假期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岗位工资的80%发放。

(七)节育假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节育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

2、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1天。

3、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1天。

4、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7天。

5、同时实施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八)工伤假

1、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可给予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发放基本工资。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工伤职工申请停工留薪期,应在期满前3日由工伤职工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九条请假申请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申请程序:

法定休假外其余休假:职工请假应事先据实填写《职工休假审批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报所在部门批准,经批准同意后持《职工休假审批单》到综合管理部办理请假审核手续。职工休假前应合理安排休假期间的工作,并进行临时交接手续,手续齐全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职工申请休婚假应同时附结婚证复印件,产假附准生证、预产期等复印件,哺乳假附出生证明,节育假、工伤假、病假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丧假休完回单位应补交死亡亲属证明或火化证复印件。

(二) 审批权限

1、项目部员工请假,需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报项目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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