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及合同结算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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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及合同结算管理要求
材料施工类变更、签证管理要求
一、乙方接受甲方发出的变更指令,在实施签证与变更内容完成后15日内(由于甲方原因除外),对此签证与变更发生金额的报价(签证单)上报,双方核对确认费用后进入进度款支付,支付比例同进度款约定比例;超过实施签证与变更内容完成后15日以上至工程竣工之间上报的,根据甲方督促次数,甲方有权按照500元/单·次对乙方进行处罚;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上报变更签证,在结算资料中一并上报,每单签证与变更费用按结算条款中约定超报违约金条款执行,双方核定后计入结算金额(双方已确定部分)不再计入结算超报违约金扣款。
二、乙方报送的变更签证费用计算书必须按照每份变更指令单编制,甲方不接受乙方以汇总方式编制的多项变更、签证事项的计算书。
三、乙方施工过程中报送的变更签证费用的审减额不应超出双方最终审定额的10%,如超出则甲方按超出部分费用的5%作为违约金扣除。
四、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应在拆除前与甲方执行部门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否则视为乙方100%的回收利用。
五、对甲方下发的变更指令单乙方不得拒绝实施,否则甲方有权要求第三方完成,并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计取管理费,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六、合同结算时,乙方须将完整的变更签证数据装订成册作为结算书一部分,变更签证数据应包括:①ERP变更费用确认审批单;②已确认实施完成变更指令单;③乙方申报的变更签证资料;④双方确认的变更签证费用确认单;⑤单价来源(1、原合同单价提供合同单价复印件;2、新增单价提供组价明细);⑥其它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资料。
七、一单一结:
1、所有设计变更及现场变更项目,在收到甲方变更图纸或变更方案后,乙方须在3日内上报预估变更费用;
2、所有变更项目,乙方须在接到甲方指令后方能实施;
3、变更项目实施完成后,乙方须在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组织验收确认;
4、乙方须在变更实施确认15日内,上报变更签证费用申请,若签证上报不及时,甲方有权延迟或停止支付乙方在大区内所承建的所有在建项目进度款。
材料施工类工程验收及结算管理要求
1、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验收并确保合格,并积极配合相关工程验收工作的办理,以及积极协助甲方协调其它工作。
2、乙方在甲方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公司进行验
收后三十日内按甲方要求(参见竣工结算资料清单)一次性完整地向甲方提交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之外竣工结算资料(含加盖招标专用章的招标图纸、竣工图纸等),经签收后作为进行正式开始结算工作的必要条件。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资料或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对原有结算资料进行澄清说明)后45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在乙方完成小业主入伙前整改工作并达到甲方项目管理部及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且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交正式的填报《竣工结算申请表》报甲方项目部审批,得到项目部经理及公司工程总监的签字认可以后,此时间作为竣工时间和竣工结算时间,进入结算审批程序。若因乙方原因不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竣工结算资料,每推迟一天有权处以1000元/天的违约金,直至提出竣工结算资料为止。甲方有权直接在结算款项中扣除。
3、如因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未将以上资料提交给甲方或提交资料不完整,均视为未提交,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4、乙方必须按甲方指令将所有施工工人的工资全部支付完毕和清场(除甲方要求留下的整改和收尾的施工人员),否则不予办理竣工结算。
5、工程竣工结算承诺: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实事求是地报送结算金额。若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不含双方已确定部分)的审减额超过结算审定金额的5%(不含双方已确定部分),甲方将按超过5%以上部分费用(不含双方已确定部分)的10%收取乙方违约罚金;对变更调减部分,若乙方故意漏报或失误未报,甲方将按该部分最终审定金额的20%收取乙方违约罚金。乙方将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程结算承诺。(见附件:工程竣工结算申报承诺书)
违约金=[(乙方报送结算金额(不含双方已确定部分)-结算审定金额(不含双方已确定部分)*105%]*10%
6、该工程完工后超过6个月乙方未上报结算资料,甲方有权单方结算且作为支付依据。
材料供应类结算管理要求
办理结算时,乙方应先与材料领用单位完成供货量的确认。由乙方整理送货单、材料调拨单、四方确认单(发包方、监理方、供货方、收货方)、总量统计单等资料,经四方签字确认后进行结算。
供应完工超过3个月乙方未上报结算资料,甲方有权单方结算且作为支付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