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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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

(2011. 2. 18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适应诉讼活动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分类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运用的基本原理、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所属的学科专业,结合鉴定对象、鉴定要求和职业分工,确定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四条(执业分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主要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痕迹物证司法鉴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价格司法鉴定和机动车司法鉴定等鉴定类别。

第五条(综合执业领域)道路交通、农业、电力、海事、文物、安全生产、环境、保险和火灾等领域涉及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主要是本规范第四条所列各鉴定类别的综合运用。

第六条(适用效力)司法鉴定执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和认证认可活动应当依据或者参照本规范。

第二章鉴定类别

第七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自然人因外力导致的伤残后果及状况。主要内容有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致伤物推定、致伤方式推定;致伤时间推定;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生理状态及功能;劳动能力;诈伤及造作伤;医疗损害赔偿等鉴定事项。

第八条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推断自然人是否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及状况。主要内容有死因与死亡时间;损伤时间;机械性损伤(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交通伤等);机械性损伤的致伤物;机械性窒息;高温与低温损伤;电流损伤;杀婴与虐待儿童死亡;猝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死因等鉴定事项。

第九条法医物证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对案件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及痕迹的状况。主要内容有种属来源;个体识别(如血痕、精斑、唾液斑、混合斑、毛发、软组织、硬组织等);亲权鉴定(如三联亲子、二联亲子、同一父系遗传关系、同一母系遗传关系、祖孙关系、祖母孙女关系、同父异母姐妹关系、生物学同胞关

系等)等鉴定事项。

第十条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毒物及中毒状况。主要内容有:挥发性毒物(如氰化物、醇类等);气体性毒物;安眠镇定药物;毒品(阿类、苯丙胺类、大麻类等);杀虫杀鼠剂(如杀虫剂、杀鼠剂等);金属毒物等鉴定事项。

第十一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精神状态,同时包括与其相关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此外,有的还涉及被鉴定人的医学处理,对有违法行为者的治疗、监护、危险行为的预测和预防、精神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主要内容有精神状态鉴定(主要分为器质性精神疾病和功能性精神疾病);法定行为能力评定(如刑事责任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行为能力、受审能力、参与诉讼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服刑能力、受劳动教养能力等项能力评定);劳动能力评定;精神损伤与因果关系评定等鉴定事项。

第十二条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以语言、文字、线条、符号、图像、数字、声音等依附于相关载体表达一定意义的书面资料。主要内容有笔迹;印章印文;文书制作时间;印刷文书;证件证书;货币证券;文书制作工具;污损文书;书画等鉴定事项。

第十三条痕迹物证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形象痕迹以及整体分离痕迹和动作习惯痕迹。主要内容有涉及外表结构形象(又分为人的外表结构痕迹,如手和足掌侧面、唇面及牙齿痕迹;物的外表结构痕迹,如鞋底、工具、枪支子弹、车轮外胎痕迹等)、整体分

离痕迹、动作习惯痕迹的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车轮胎常见痕迹;人体其他肤纹痕迹;其他痕迹等鉴定事项。

第十四条微量物证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被害人现场地面、现场周围物体、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赃物和其他物证的物质形态、物质成分、物质含量、物质结构。主要内容有综合物质物品(毒物、毒品、药物、油漆涂料、油脂斑痕、化妆品、食品、饮料、金属物、爆炸物、泥土、粉尘、纤维、纺织品、塑料、矿物质、农药、化肥、书写印刷粘贴物质等);动物物质物品(家生动物与野生动物毛、骨、肉、血、皮、内脏及其制成品,动物伤亡等);植物物质物品(家生植物与野生植物跟、茎、叶、花和花粉及孢子、果实及其制成品;植物损害等)等鉴定事项。

第十五条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以图像、声音形式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光盘、计算机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材料等。包括传统的模拟式声像资料鉴定和数字式存储的声像资料鉴定。主要有声像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如语言识别、图像识别等);声像资料分析(如语言增强、语言人身分析、图像增强、图像人身分析、内容整理、噪音分析等);真实性审查;声像资料采集设备等鉴定事项。

第十六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电子数字证据的获取和信息发现两个阶段。电子数字证据不仅来自计算机、通信设备、电子设备等各种存储设备,还包括网络通信数据包等载体。主要内容有来源鉴定;同一鉴定;内容鉴定;功能鉴定;损失鉴定;

符合鉴定等鉴定事项。

第十七条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财务问题和会计问题。主要内容有资产鉴定;负债鉴定;所有者权益鉴定;收入鉴定;费用鉴定;利润鉴定等鉴定事项。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状况及种类。主要内容有专利权(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生物技术、技术标准和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等);商业标志;著作权;商业秘密(如保护范围、构成要件等);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技术合同(如合同内容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等鉴定事项。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领域。主要内容有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地质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使用维护状况及可靠性等);建设工程损害程度及因果关系(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建筑机具等);建筑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性能质量(如结构构件材料、连接材料、装饰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防火防腐材料、建筑节能材料及建筑构配件等);建筑机具安全性和使用功能(如塔式起重机、施工用脚手架等);建设工程合同及造价纠纷(如工程合同造价、概算造价、预算造价、决算造价、加固与修复造价等)等鉴定事项。

第二十条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进入流通或者有协议、合同约定的相关有形产品。主要内容有食品质量;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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