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征求意见稿
司法部关于《司法部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司法部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3.11.2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司法部关于《司法部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司法部研究起草了《司法部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
现将《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3年12月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项下“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的“通知公告”栏目查看。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土儿胡同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司法部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附件:
1.《司法部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司法部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司法部
2023年11月24日。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执业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分类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分类一、引言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活动中,通过科学方法和专业技术,对案件中的争议事实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和判断的一项重要工作。
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广泛,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和具体需求,可以进行多种执业分类。
本文将对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执业分类进行详细介绍。
二、刑事鉴定刑事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领域之一,主要涉及刑事案件中的科学鉴定工作。
刑事鉴定可以包括物证鉴定、生物鉴定、化学鉴定、工程鉴定等多个方面。
物证鉴定主要是通过对案件现场的物证进行检验和分析,以确定物证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
生物鉴定则是通过对生物样本的检验和比对,确定个体的身份或者亲缘关系。
化学鉴定主要是对案件中的化学物质进行检验和分析,以确定其性质和来源。
工程鉴定则是对工程项目进行技术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其合法性和质量问题。
三、民事鉴定民事鉴定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争议事实进行科学鉴定的工作。
民事鉴定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财产鉴定、价值鉴定、技术鉴定、医学鉴定等多个方面。
财产鉴定主要是对财产的真实性、价值等进行评估和鉴定。
价值鉴定则是对各种价值的评估和确定,如艺术品、文物、房产等的价值鉴定。
技术鉴定主要是对技术问题进行评估和判断,如软件侵权、专利权纠纷等。
医学鉴定则是对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等进行医学鉴定和评估。
四、行政鉴定行政鉴定是指在行政管理中,对特定事项进行科学鉴定的工作。
行政鉴定的范围包括环境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安全鉴定等多个方面。
环境鉴定主要是对环境问题进行评估和判断,如土壤污染、水质污染等的鉴定工作。
产品质量鉴定则是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评估和判断,如产品合格性、质量标准等的鉴定工作。
安全鉴定主要是对安全事故进行鉴定和评估,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的鉴定工作。
五、知识产权鉴定知识产权鉴定是指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科学鉴定的工作。
知识产权鉴定的范围包括专利鉴定、商标鉴定、著作权鉴定等多个方面。
专利鉴定主要是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进行评估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4.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相关鉴定的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
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
第三条【鉴定基本原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实施鉴定基本准则】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管理职责】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以及执业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工作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市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以及税务、档案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协会自律】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支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成立行业协会,指导行业协会依据章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0年11月29日)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0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三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第六条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七条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第八条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1. 引言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通过科学方法、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对司法活动中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案件相关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和鉴定的专业领域。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是对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进行详细介绍:执业范围、专业要求、资质认证、职业道德和责任等。
2. 执业范围2.1 遗体检验与尸体解剖遗体检验与尸体解剖是法医学中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
通过对遗体或尸体进行检验与解剖,可以了解死亡原因、时间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这一领域需要具备较高的解剖学知识和技术能力。
2.2 病理学鉴定病理学鉴定是通过对组织标本或切片进行检测与分析,确定疾病类型、性质和程度的一项工作。
在司法鉴定中,病理学鉴定可以帮助确定某些病变是否与犯罪行为有关。
2.3 毒物学鉴定毒物学鉴定是对毒物及其代谢产物在生物体内的分布、转化以及对生命体的影响进行检测与分析的一项工作。
在司法鉴定中,毒物学鉴定可以帮助确定是否存在毒害案件。
2.4 法医临床医学鉴定法医临床医学鉴定是通过对被害人或嫌疑人进行体格检查、采集生物样本,并结合相关的临床医学知识和技术手段,判断损伤程度、刑事责任能力等问题的一项工作。
2.5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是通过对被害人或嫌疑人进行心理评估、精神状态检查,并结合相关的精神病学知识和技术手段,判断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刑事责任能力等问题的一项工作。
3. 专业要求3.1 学历与专业背景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通常需要具备医学或相关学科的学士以上学位。
例如,医学、法医学、临床医学、病理学等专业背景都可以作为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的基础。
3.2 技术能力与实践经验除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外,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
例如,熟练掌握解剖技术、组织切片技术、毒物检测技术等,能够独立进行鉴定工作。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明确界定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执业类别,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根据司法鉴定实践的需求,参照司法鉴定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证类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化学、文件检验学、痕迹检验学、理化检验技术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文书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物证类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文书物证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及其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鉴定;痕迹物证的勘验提取,造痕体和承痕体的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鉴定;微量物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等鉴定。
第二章文书鉴定第四条文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可疑文件(检材)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问题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材料鉴定、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本内容鉴定等。
第五条笔迹鉴定。
包括依据笔迹同一性鉴定标准,必要时结合笔迹形成方式的检验鉴定结果,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笔迹是否同一人所书写或者是否出自于同一人。
第六条印章印文鉴定。
包括依据印章印文同一性鉴定标准,必要时结合印文形成方式的检验鉴定结果,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印文是否同一枚印章所盖印或者是否出自于同一枚印章。
第七条印刷文件鉴定。
包括依据印刷方式鉴定标准判断检材是何种印刷方式印制形成,如制版印刷中的凹、凸、平、孔版印刷等,现代办公机具印刷中的复印、打印、传真等;依据印刷机具种类鉴定标准判断检材是何种机具印制形成;依据印刷机具或印版同一性鉴定标准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是否同一机具或同一印版印制形成等。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5.14•【文号】司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已经2020年5月9日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19年5月14日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医学各专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第二章法医病理鉴定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人身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以及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等。
第五条死亡原因鉴定。
依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
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
通过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检材,对各器官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尸体相关体液或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或者其他实验室检验(必要时)。
司法鉴定意见书模板
XX建设工程治理咨询********************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XX[2021]建鉴字第1号一、根本情况〔一〕托付人: ********法院。
〔二〕托付日期:二○**年*月***日。
〔三〕托付内容: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转办单,本项托付鉴定内容:1、**工完成的******工程的实际工程总造价;2、原告完成的****段工程石料运输费等**项等费用。
〔四〕鉴定资料:由双方提交的本案资料均已经过法院质证,故直接用作鉴定材料。
1、原告提交的资料:******。
2、被告提交的资料:******。
二、鉴定依据〔一〕行为依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案件转办单〔20**〕第**号。
〔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
〔三〕计算依据经过分析,我司从大量鉴定资料提取了其中有关局部或内容作为鉴定计算的****。
〔相关计价依据等〕三、鉴定过程及分析〔一〕鉴定过程二○**年*月***日我司接受***人民法院托付,对原告**公司完成的****工程总造价及***段工程石料运输费和其他杂项费用进行鉴定。
接受托付后,工作人员即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请其前来我公司就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沟通。
原告方****公司的代理人于二○**年*月***日来我司就本案的情况进行了初步介绍,表示还将联系现场工作人员前来详细介绍其与被告方***的主要分歧。
二○**年*月***日,被告方****的代理人和现场工程技术人员来我司就此案听取了根本介绍。
并于次日通过电子邮件方法向我司介绍了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的分歧点以及相关主张意见。
我司工作人员在初步了解相关案情后,便开始与本次鉴定费用的垫缴人原告方**公司商谈鉴定费用事宜。
二○**年*月***日,****通知我司***公司已缴纳本案鉴定费用给***,可以开展下一步的鉴定工作。
二○**年*月***日,原告方**公司的领导、工程经理和工程造价人员来到我司,详细阐述了本案案情以及其主张的造价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
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
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最近,司法部发布了一份“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旨在修改现有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当前司法鉴定的需求和发展。
这份征求意见稿是司法部经过多方研究和探讨后的成果,内容丰富、考虑周全,对于司法鉴定事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将对这份意见稿进行解读和探讨。
首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范围和原则。
其中,最突出的是“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公正、科学、准确”,这一原则反映了司法鉴定的最高准则。
司法鉴定作为司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必须正视和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和准确的鉴定理念。
这样既能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也能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公开和公正处理。
其次,征求意见稿对鉴定人员的资质条件、培训和考核进行了规定。
其中,还规定了各级司法机关的管理职责,明确了公正、独立、专业的鉴定人员必须满足的资质条件,这能有效保证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司法鉴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司法鉴定标准和适用范围。
为了保障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专业性,在鉴定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对于不同类型的鉴定案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鉴定标准和适用范围,以保证鉴定服务所提供的结论和意见真实性和可靠性。
征求意见稿还对鉴定委托、鉴定费用、鉴定结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其中,鉴定委托应当明确委托人、鉴定限定范围、鉴定期限和鉴定费用等内容,这有利于保证鉴定过程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对于鉴定费用的问题,意见稿规定了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明确了权力机关对鉴定费用的监管职责,这将有利于遏制一些商业化的鉴定机构敛财的行为。
鉴定结果的有效期限和申诉机制的设置则会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和司法公正。
总体来看,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是一份比较完备的文件,其内容不仅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鉴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鉴定标准的制定和适用,还对鉴定委托、鉴定费用和鉴定结果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说明。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意见的公告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
处理流程指南》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5.03.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鉴定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意见
的公告
为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鉴定管理能力,省司法厅制定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8月13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信函反馈至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1号,邮编310007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浙江省司法厅
2015年3月5日附件:流程指南征求意见稿。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征求意见稿)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2011. 2. 18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适应诉讼活动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分类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运用的基本原理、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所属的学科专业,结合鉴定对象、鉴定要求和职业分工,确定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四条(执业分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主要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痕迹物证司法鉴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价格司法鉴定和机动车司法鉴定等鉴定类别。
第五条(综合执业领域)道路交通、农业、电力、海事、文物、安全生产、环境、保险和火灾等领域涉及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主要是本规范第四条所列各鉴定类别的综合运用。
第六条(适用效力)司法鉴定执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和认证认可活动应当依据或者参照本规范。
第二章鉴定类别第七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自然人因外力导致的伤残后果及状况。
主要内容有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致伤物推定、致伤方式推定;致伤时间推定;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生理状态及功能;劳动能力;诈伤及造作伤;医疗损害赔偿等鉴定事项。
第八条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推断自然人是否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及状况。
主要内容有死因与死亡时间;损伤时间;机械性损伤(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交通伤等);机械性损伤的致伤物;机械性窒息;高温与低温损伤;电流损伤;杀婴与虐待儿童死亡;猝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死因等鉴定事项。
第九条法医物证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对案件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及痕迹的状况。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是指根据中国司法鉴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法医学专业人员进行分类,以确定其司法鉴定执业资格。
一、分类依据
(1)依据司法鉴定专业资格和技术能力。
(2)依据司法鉴定执业年限。
(3)依据司法鉴定经历。
(4)依据司法鉴定工作量。
二、分类方式
根据上述分类依据,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包括三个级别,即一级法医司法鉴定师,二级法医司法鉴定师以及三级法医司法鉴定师。
一级法医司法鉴定师由满足国家规定条件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组成,具备高级法医司法鉴定能力,可以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二级法医司法鉴定师由满足国家规定条件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组成,具备中级法医司法鉴定能力,可以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三级法医司法鉴定师由具有医学、法学及相关专业学位及资格证书的人员组成,具备基本法医司法鉴定能力,
可以在一级法医司法鉴定师或二级法医司法鉴定师的指导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发通(2000)1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三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第六条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七条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第八条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广东省司法厅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亲子鉴定工作,铲除“司法黄牛”滋生土壤。
我厅与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讨论,参照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的委托程序,重点针对办理出入境、医学出生证明、公证等非诉讼用途的亲子鉴定程序提出进一步规范措施,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12月29日前反馈我厅(联系人:骆寿强,联系电话:************,邮箱:**************.cn)。
广东省司法厅2020年12月17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132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4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规范亲子鉴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适格委托人】我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办理出入境、出生医学证明、公证等业务,需要法医物证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书”)作为证明材料的,应由鉴定书使用单位作为司法鉴定委托人,委托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鉴定。
二、【严控个人委托】用于诉讼或向本省和外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申请办事的亲子鉴定业务,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原则上不得接受个人委托。
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11.29•【文号】司发通[2000]159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2000年11月29日司发通[2000]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促进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在广泛征求公、检、法、卫、教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现印发你们,先内部试行。
望你们及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报告部法规教育司,待积累一定经验修改完善后再以部颁规章形式发布。
附件: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附件: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三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的通知-豫司文[2010]163号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的通知(豫司文〔2010〕163号)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现将《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
一、关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定义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是通过计算机及相关技术手段和设备,对诉讼所涉及的计算机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上的数据进行恢复、鉴别和判断;或利用网络技术对通过网络进行的攻击、入侵、版权侵权等行为进行判定,为诉讼中认定事实提供电子数据证据材料的行为。
(二)上述执业类别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中“司法鉴定意见书”样式出具鉴定意见。
(三)申请设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机构,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1、行业资质证书: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该证书上写明的经营范围应具有与电子数据鉴定、计算机技术服务等相关的内容;(申报单位仅限于具备一定计算机相关技术研发能力、检测能力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其它特殊单位。
)2、基本仪器、设备清单及凭证:电子数据读取、恢复、鉴定等使用的专用设备如计算机取证勘察箱系统、电子数据取证专用机、电子数据取证分析服务器、动态虚拟仿真取证系统等,电子存储介质的读取设备,鉴定专用的计算机及服务器、刻录机、打印机等;3、人员资格证书:3名以上具有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且执业年限5年以上的工程师;或具有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什么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由鉴定机构对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鉴定请求,进行物证、文证和人证等方面的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合法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司法鉴定的最终目的是为司法机关提供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的专业鉴定报告,为司法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根据《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司法鉴定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别:一、公证鉴定公证鉴定是指由公证机关依法对遗嘱、离婚、承诺、合同、授权委托等涉及公证事项的证明、委托和承揽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公证鉴定不包含法医鉴定、技术鉴定等非公证业务。
公证鉴定是公证机关的专业活动之一,主要职责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涉及公证证明和鉴定事项的书证、身份、痕迹等材料进行鉴定,并出具公正的证明文件,以保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法医鉴定法医鉴定是指对涉及刑事案件的物证、尸体、血迹、毒物、痕迹和生命体征等方面提出鉴定意见和结论的活动。
法医鉴定主要应用在刑事司法领域,该领域需要法医人员根据案件需要,运用法医学原理和科学技术手段对犯罪事实进行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依据。
三、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是指对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技术或者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鉴定活动。
技术鉴定主要应用在民事、行政等领域,该领域需要技术鉴定机构和技术鉴定人员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和结论,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司法机关、政府部门或者政府招标的鉴定机构提出的对涉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人、物、事实的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主要应用于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等领域,对于较为复杂和需要技术鉴定的案件,司法鉴定可以提供权威、科学的鉴定结果,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司法鉴定执业的限制根据《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和管理规定》的规定,以下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1.没有相关专业资格或没有参加专业培训的人员;2.曾经有过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3.未取得或被吊销从事相关职业所需的执业证书的人员;4.与被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的人员。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0年11月29日司法部发布司发通[2000]1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三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第六条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七条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第八条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8.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与实施第四章司法鉴定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用语解释〕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其他类鉴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备案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原则制度〕司法鉴定活动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第五条〔政府职责〕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领导,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保障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经费,增加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投入,鼓励、扶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适应诉讼和社会需要。
第六条〔主管部门〕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司法鉴定工作,统筹规划司法鉴定事业发展,负责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和备案、名册编制、年度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管理体制〕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工作,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自律管理。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是我国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要法规,为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专业性提供了规范。
依据最新法规,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按照鉴定的领域进行分类。
司法鉴定可以涉及不同的领域,例如刑事鉴定、民事鉴定、行政鉴定、国家安全鉴定等。
每个领域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要求,因此需要专门的人员进行鉴定。
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和需要,司法鉴定工作按照领域进行分类,确保每个领域都能有专门的鉴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
其次是按照鉴定的类型进行分类。
司法鉴定可以根据具体的工作内容进行分类,例如文书鉴定、物证鉴定、图像鉴定等。
不同类型的鉴定需要不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进行执业。
依据这样的分类,可以确保每个类型的鉴定都能由专业人员完成,不仅提高了鉴定的准确性,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是按照鉴定的级别进行分类。
司法鉴定可以分为一级鉴定和二级鉴定,根据不同级别的鉴定需要不同的专业水平和经验。
一级鉴定通常由高级专家或教授级专家完成,二级鉴定由中级专家或助理研究员级别的专家完成。
不同级别的专家能够提供不同水平的鉴定服务,确保司法鉴定的工作质量和实效。
最后是按照鉴定的机构进行分类。
司法鉴定可以由各级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例如国家司法鉴定机构、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等。
不同级别的鉴定机构有不同级别的权威和权益,且承担的鉴定任务也有所不同。
依据不同的鉴定机构进行分类,能够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统一性和标准化。
总之,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是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要法规,它根据不同的领域、类型、级别和机构进行了分类,为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专业性提供了保障。
通过这样的分类,能够确保司法鉴定工作能够科学、规范地进行,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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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2011. 2. 18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适应诉讼活动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分类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运用的基本原理、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所属的学科专业,结合鉴定对象、鉴定要求和职业分工,确定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四条(执业分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主要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痕迹物证司法鉴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价格司法鉴定和机动车司法鉴定等鉴定类别。
第五条(综合执业领域)道路交通、农业、电力、海事、文物、安全生产、环境、保险和火灾等领域涉及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主要是本规范第四条所列各鉴定类别的综合运用。
第六条(适用效力)司法鉴定执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和认证认可活动应当依据或者参照本规范。
第二章鉴定类别第七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自然人因外力导致的伤残后果及状况。
主要内容有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致伤物推定、致伤方式推定;致伤时间推定;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生理状态及功能;劳动能力;诈伤及造作伤;医疗损害赔偿等鉴定事项。
第八条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推断自然人是否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及状况。
主要内容有死因与死亡时间;损伤时间;机械性损伤(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交通伤等);机械性损伤的致伤物;机械性窒息;高温与低温损伤;电流损伤;杀婴与虐待儿童死亡;猝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死因等鉴定事项。
第九条法医物证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对案件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及痕迹的状况。
主要内容有种属来源;个体识别(如血痕、精斑、唾液斑、混合斑、毛发、软组织、硬组织等);亲权鉴定(如三联亲子、二联亲子、同一父系遗传关系、同一母系遗传关系、祖孙关系、祖母孙女关系、同父异母姐妹关系、生物学同胞关系等)等鉴定事项。
第十条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毒物及中毒状况。
主要内容有:挥发性毒物(如氰化物、醇类等);气体性毒物;安眠镇定药物;毒品(阿类、苯丙胺类、大麻类等);杀虫杀鼠剂(如杀虫剂、杀鼠剂等);金属毒物等鉴定事项。
第十一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精神状态,同时包括与其相关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伤残等级鉴定。
此外,有的还涉及被鉴定人的医学处理,对有违法行为者的治疗、监护、危险行为的预测和预防、精神卫生等方面的问题。
主要内容有精神状态鉴定(主要分为器质性精神疾病和功能性精神疾病);法定行为能力评定(如刑事责任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行为能力、受审能力、参与诉讼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服刑能力、受劳动教养能力等项能力评定);劳动能力评定;精神损伤与因果关系评定等鉴定事项。
第十二条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以语言、文字、线条、符号、图像、数字、声音等依附于相关载体表达一定意义的书面资料。
主要内容有笔迹;印章印文;文书制作时间;印刷文书;证件证书;货币证券;文书制作工具;污损文书;书画等鉴定事项。
第十三条痕迹物证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形象痕迹以及整体分离痕迹和动作习惯痕迹。
主要内容有涉及外表结构形象(又分为人的外表结构痕迹,如手和足掌侧面、唇面及牙齿痕迹;物的外表结构痕迹,如鞋底、工具、枪支子弹、车轮外胎痕迹等)、整体分离痕迹、动作习惯痕迹的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车轮胎常见痕迹;人体其他肤纹痕迹;其他痕迹等鉴定事项。
第十四条微量物证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被害人现场地面、现场周围物体、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赃物和其他物证的物质形态、物质成分、物质含量、物质结构。
主要内容有综合物质物品(毒物、毒品、药物、油漆涂料、油脂斑痕、化妆品、食品、饮料、金属物、爆炸物、泥土、粉尘、纤维、纺织品、塑料、矿物质、农药、化肥、书写印刷粘贴物质等);动物物质物品(家生动物与野生动物毛、骨、肉、血、皮、内脏及其制成品,动物伤亡等);植物物质物品(家生植物与野生植物跟、茎、叶、花和花粉及孢子、果实及其制成品;植物损害等)等鉴定事项。
第十五条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以图像、声音形式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光盘、计算机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材料等。
包括传统的模拟式声像资料鉴定和数字式存储的声像资料鉴定。
主要有声像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如语言识别、图像识别等);声像资料分析(如语言增强、语言人身分析、图像增强、图像人身分析、内容整理、噪音分析等);真实性审查;声像资料采集设备等鉴定事项。
第十六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电子数字证据的获取和信息发现两个阶段。
电子数字证据不仅来自计算机、通信设备、电子设备等各种存储设备,还包括网络通信数据包等载体。
主要内容有来源鉴定;同一鉴定;内容鉴定;功能鉴定;损失鉴定;符合鉴定等鉴定事项。
第十七条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财务问题和会计问题。
主要内容有资产鉴定;负债鉴定;所有者权益鉴定;收入鉴定;费用鉴定;利润鉴定等鉴定事项。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状况及种类。
主要内容有专利权(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生物技术、技术标准和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等);商业标志;著作权;商业秘密(如保护范围、构成要件等);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技术合同(如合同内容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等鉴定事项。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领域。
主要内容有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地质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使用维护状况及可靠性等);建设工程损害程度及因果关系(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建筑机具等);建筑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性能质量(如结构构件材料、连接材料、装饰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防火防腐材料、建筑节能材料及建筑构配件等);建筑机具安全性和使用功能(如塔式起重机、施工用脚手架等);建设工程合同及造价纠纷(如工程合同造价、概算造价、预算造价、决算造价、加固与修复造价等)等鉴定事项。
第二十条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进入流通或者有协议、合同约定的相关有形产品。
主要内容有食品质量;化工产品质量;机电产品质量;轻工产品质量;家用电器质量;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纺织品质量等鉴定事项。
第二十一条价格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诉讼中涉及的各种有形和无形资产价格。
主要内容有涉案物品、动产和不动产的交换价格、成本价格、账面价格、清算价格、市场价格等鉴定事项。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符合法定条件,具有预期功能,并依法生产、销售、流通和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挂车和无轨电车、电动汽车等机动车辆在诉讼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主要内容有车辆特征鉴定(含性能、结构、参数鉴定);车辆质量和质量事故鉴定;交通事故车辆鉴定等鉴定事项。
第三章综合执业领域第二十三条农业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是种子(包括瓜果、蔬菜、花卉、粮食和经济作物等)、肥料、农药、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田间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水产品(如淡水、海水养殖等);畜牧业及其产品;兽药、饲料、草业、农机技术;农业环境污染等。
主要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如水产品、禽产品、农作物、农作物死亡等);农作物种子;农药兽药;农业环境污染(水域、土壤、植物等);渔业污染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是对各类矿山和危险品、药品、医疗用品的生产进行检测,查明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及因果关系等。
主要涉及各类矿山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如矿山开发引起的安全事故、开发工程质量、地质勘查及矿山事故、地质灾害成因和地质遗迹、探矿权和采矿权资料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药品和医疗用品安全生产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文物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是评定文物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和市场参考价格,确认文物损害及因果关系等。
主要涉及字画类;玉器类;磁器类;青铜类;综合类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电力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是造成电力生产事故的原因,电力损伤状况,事故与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因果,电力设备质量等问题。
主要涉及电力工程;电力可靠性;电力生产事故;电能质量;交易电量及计量;电力设施保护;电磁环境影响;电力人身伤害原因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海事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是海事活动中涉及的相关专门性问题。
主要涉及海运事故责任与损失;船舶检验;水域污染与海洋经济生物损害;救助打捞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环境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是空气、水(不含海洋)、土壤、生物、大气、噪声等。
主要涉及水环境(如环境监测、有害物鉴定、污染原因、因果关系、赔偿事实等);土壤环境;大气环境;动植物环境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道路交通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物损害的事实及状况。
主要涉及人身损害;机动车性能;机动车损害;相关物品损害;财产损害;交通事故原因;因果关系等内容。
第三十条保险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寿险和财险的有关事实及状况。
主要涉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火灾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是因火灾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事实及状况。
主要涉及火灾事故原因;人身损害;财产或物品损害;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等内容。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类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涉及的技术方法、技术规范和执业资质、执业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未纳入本规范调整范围的鉴定类别,可以依照相关的行业规范、行业规则和行业要求规范其执业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1年颁布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