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总署第13号公告 报关单填制规范变化解析-1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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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3号--关于调整报关单填制要求和打印格式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3号--关于调整报关单填制要求和打印格式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3号--关于调整报关单填制要求和打印格式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2.06.25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02.06.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2年第13号)
为有效配合中国电子口岸试点工作的推进,适应海关信息化业务管理系统进一步发展的要求,便利企业办理进出口申报相关手续,决定对报关单填制要求和报关单打印格式进行必要的局部调整,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实际日期一致。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申报时无法确知相应的运输工具的实际进境日期时,该栏目允许为空。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未申报进口日期或申报的进口日期与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境日期不符的,应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为准,由海关予以更正。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准。

二、已运行“中国电子口岸”联网申报子系统的海关关区,除可使用预先印制的空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套打报关单之外,也可使用空白A4打印纸直接打印。

直接打印的报关单经海关签章后,与套打的报关单具有同等效力。

海关现行
报关单审核、接单、出具证明联作业流程不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4号)--电子数据填制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4号)--电子数据填制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4号)--电子数据填制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1.11.07•【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01.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14号)为统一各海关转关数据的填制标准,保证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在全国的顺利实施,现就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电子数据填制的规范,以及因货物转关引起变更的《进、出口报关单》相关栏目的电子数据填制要求公告如下:一、进口转关申报单(一)表头录入“1境内运输方式”:输入转关货物的境内运输方式代码:1-监管2-海运3-铁路4-公路5-空运6-邮运9-其它(如:自带)。

“2境内运输工具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必须输入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旧系统切换的到新系统的运输工具沿用8位编号),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3境内运输工具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根据“2境内运输工具编号”栏输入的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自动提取备案的运输工具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入车厢编号;如果没有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的,输入境内运输工具实际名称。

“4境内运输工具航次”: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的,必须输入船舶的实际航次。

其它境内运输方式为空。

“5承运单位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必须输入承运企业9位组织机构代码(国家标准代码),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6承运单位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根据“5承运单位编号”栏输入的承运企业9位组织机构代码,自动提取备案的承运企业名称。

其它运输方式可输入实际承运企业的名称。

“7申报单位编号”:必须输入申请人在海关注册的10位数编码。

“8申报单位名称”:根据“7申报单位编号”输入的10位数编码,自动提取企业备案数据库中的申报单位名称。

“9转关方式”:1-提前报关2-直转3-中转8-过境9-沿海内支线。

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

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

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为保证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顺利,现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公告如下:一、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增加"原产地证书代码"和"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Y"为"原产地证书代码"。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目前为:"01"、"02"、"03"、"04"。

填制要求:属于"曼谷协定及中巴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1";属于"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项下'早期收获'方案"(简称"中国东盟早期收获"),包括"中泰蔬菜水果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以及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缅甸若干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的填"02";属于"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3";属于"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4"。

二、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一)"备案号"栏:填写"Y"+原产地证书编号。

香港、澳门CEPA项下进口报关单填写"Y"+11位原产地证书编号。

(二)"随附单据"栏:使用海关H2000系统申报的,在本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的""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使用海关H883/EDI系统申报的,此栏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

(三)"备注"栏:使用海关H883/EDI系统申报的,填写 ""。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案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案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1.12.1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失效](发布日期:2004年9月21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修订海关总署公告(2001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作修订,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14号公告,为统一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的填制标准,保证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在全国的顺利实施,对《规范》作以下修改:(一)《规范》第九条“运输工具名称”增加如下内容,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1.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1)江海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填报进境英文船名(必须与提单、转关单填写完全一致)+“/”+“@”+进境船舶航次。

(2)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为空。

(3)铁路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货物填报车厢编号+“/”+“@”+8位进境日期(年年年年月月日日)。

(4)公路及其它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使用载货清单(广东地区)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其它提前报关货物为空。

2.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1)江海运输出境货物:出口非中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境内江海运输填报“驳船船名”+“/”+“驳船航次”;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AIN)+“/”+日期(6位启运日期);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UCK)+”/”+日期(6位启运日期)。

2017年总署第13号公告 报关单填制规范变化解析-1

2017年总署第13号公告 报关单填制规范变化解析-1
本栏目对“两地”的界定没有变化 , 但是对通过特殊监管区域实际进出境时的两地界定 进行了条文上的明确,减少争议。
三、具体变化内容
20号: 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 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13号: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 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新增: 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玄机:52号文有,20号文删掉,13号文增加 唯一的原则 :适应经济发展和进出口需求 “二十、许可证号”
8、“随附单证”
9、“标志唛码及备注” 10、“特殊关系确认” 11、“价格影响确认” 12、“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 使用费支付确认
三、具体变化内容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20号: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 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13号: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 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三、具体变化内容
“四十三、特殊关系确认”
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 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 关系,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 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董事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自1997年1月1日起试行,请各报关单位、预录入单位按上述《规范》要求填制报关单,凡不符合《规范》的报关单,海关将不接受申报。

特此公告。

(注:此公告已由各地海关于1996年12月18日对外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的凭据。

为统一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提法: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是海关监管的依据。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是海关监管的依据。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证实货物已实际入、出境后打印的报关单退税联或核销联,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2018-3-26为推进实施以保税核注清单核注账册的管理改革,实现与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企业料号级数据管理有机衔接,海关总署决定全面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保税核注清单是金关二期保税底账核注的专用单证,属于办理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的相关单证。

二、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企业已设立金关二期保税底账的,在办理货物进出境、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企业间保税货物流(结)转业务的,相关企业应按照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系统设定的格式和填制要求向海关报送保税核注清单数据信息,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办理报关手续(保税核注清单填制规范详见附件)。

三、为简化保税货物报关手续,在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系统启用后,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余料结转、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后未获得收入)、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结转手续的,可不再办理报关单申报手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或与区(场所)外企业间进出货物的,区(场所)内企业可不再办理备案清单申报手续。

四、企业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后需要办理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手续的,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数据由保税核注清单数据归并生成。

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企业间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流转,应先由转入企业报送进口保税核注清单,再由转出企业报送出口保税核注清单。

六、海关接受企业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后,保税核注清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备案清单)需撤销的,其对应的保税核注清单应一并撤销。

(二)保税核注清单无需办理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或对应报关单(备案清单)尚未申报的,只能申请撤销。

(三)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备案清单)修改项目涉及保税核注清单修改的,应先修改清单,确保清单与报关单(备案清单)的一致性。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海关监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二)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3.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

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三、通关管理(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

(五)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1号——关于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1号——关于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1号——关于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8.10.15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1号
•【施行日期】2018.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131号
关于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的公

为进一步规范“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写格式,减少填写错误,使AEO企业能够及时享受到中国海关与其他国家(地区)海关AEO互认带来的通关便利措施,现将AEO企业编码填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收发货人为中国海关已互认国家(地区)海关AEO企业的,国内相关企业需要在水、空运货运舱单《原始舱单数据项》或《预配舱单数据项》的“收货人AEO企业编码”、“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栏目中填写境外收发货人的AEO企业编码。

境外收发货人为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的,AEO企业编码免于填写。

二、AEO企业编码填报样式为:“国别(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例
如:新加坡AEO企业:SG123456789012(新加坡国别代码+12位企业编码)。

三、之前AEO编码填制要求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15日。

报关单填制规范测试题库

报关单填制规范测试题库
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船名;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AIN”);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UCK”)。
B、铁路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C、航空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D.公路及其他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E.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
(2)出口。
A、水路运输:非中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4.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填报“旅客携带”(代码L)。
5.以固定设施(包括输油、输水管道和输电网等)运输货物的,填报“固定设施运输”(代码G)。
(二)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转时填报要求如下:
1.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填报“非保税区”(代码0)。
2.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填报“保税区”(代码7)。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启用公路舱单后,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新版报关单讲解之五:项号、商品编号、名称规格等

新版报关单讲解之五:项号、商品编号、名称规格等

新版报关单讲解之五:项号、商品编号、名称规格等2016-05-05王术芳进出口财税通1、项号:新报关单的项号理论上一票报关可以申报最多50个项号,一张报关单最多可以显示8个项号,即可以申报50种商品,也就是说一个报关单号下可以打印最多7份报关单。

原报关单最多20个项号,每份报关单最多显示5个项号,一个报关单号最多只能打印4份报关单。

项号是出口退税申报需要录入的关键信息,录入退税系统时,需要在“报关单号”字段录入18位报关单号+0+两位项号,即需要录入21位。

录入时的项号必须对应报关单显示的你所要申报的某一个商品的项号,如:如果你要对上图的项号3的商品退税,则录入报关单号时(假设该报关单号为123456789987654321需要录入“123456789987654321003”.2、商品编号:商品编号为10位商品海关编号,前8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确定的税则号填写,后两位为按海关监管要求填写。

退税录入时只需要录入前8位即可。

若前八位录入无反应,则录入10位。

若10位仍无反应,则该商品税则号可能为非基本商品码,则需要找该税则号下细分的基本商品码录入(商品码的操作参见我4月10号推送的《出口退税系统录入商品码的秘密》一文)3、商品名称及规格:开具出口发票时按该商品名称开具。

分两行显示。

第一行显示进出口商品的规范中文名称;第二行显示规格、型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对于同一商品编号、多种规格型号的商品,可归为一类商品申报。

对于出口的,在退税时需要事先向税局申报折算表。

加工贸易项下,必须与备案手册一致注:外贸企业其进货发票必须按报关单显示的商品名称开具否则不予退税。

规格型号无要求,视各地税局土政策要求4、数量及单位:分三行显示第一行为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对应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填写第二行为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及对应数量。

统计商品目录中列明第二法定单位的需填,未列明的不填第三行为成交单位及对应数量注:外贸企业其用于退税的进货发票开具时,单位必须与报关单显示的两个单位之一一致请关注明天的新版报关单讲解之六:最终目的国、单价、总价、币制、征免今晚5月5日周四晚八点,YY语音频道57907330,免费公开课讲解《跨境人民币结算那点事》,欢迎收看。

报关单新增栏目“境外收发货人”如何填写?

报关单新增栏目“境外收发货人”如何填写?

报关单新增栏目“境外收发货人”如何填写?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以下简称60号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敝号近期陆续推出相关解析,深受读者欢迎。

有读者留言提问:“境外收货人”这一栏如何填写?填付款人还是最终收货人?
 “境外收发货人”是60号公告新增的5个栏目之一。

其中:
 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

填报境外收货人的名称及编码。

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在英文名称后填报,以半角括号分隔;对于AEO互认国家(地区)企业的,编码填报AEO编码,填报样式按照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公告要求填报(如新加坡AEO企业填报样式为:SG123456789012,韩国AEO企业填报样式为KR1234567,具体见相关公告要求);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等其他情形,编码免于填报。

 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

 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其境。

申报要素新增两项

申报要素新增两项

海关总署在2017年12月27日发布了第69号公告,对《报关单填制规范》再次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仅涉及报关单第三十五项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在其项下增加了“品牌类型”和“出口享惠情况”两个必填项目。

这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品牌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优惠贸易协定出口货物管理而设定的项目,将会长期影响我们的报关工作。

调整项目为第三十五项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具体新增内容:增加(九)“品牌类型”(进出口必填项)选填范围:“无品牌”、“境内自主品牌”、“境内收购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境外品牌(其他)”五个项目。

“无品牌”,是指进出口商品或包装上免除任何标志或牌名的情形。

“境内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

“境内收购品牌”,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

“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

“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

增加(十)“出口享惠情况”(出口必填项)选填范围:“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三个项目。

相关提示及问答:问:1月1日起报关单中的“品牌类型”和“出口享惠情况”必须填报吗?答:是的。

这两个项目都为必填项目,但其中“品牌类型”项目对于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都要填报,而“出口享惠情况”仅需在出口报关单中进行填报。

问:中外合资产品出口时“品牌类型”怎么填?答:中外合资企业通常会有一方为品牌持有人,其将品牌作为投资的一部分,这里要注意是否存在品牌转让的情况。

比如北京奔驰汽车,奔驰品牌持有人还是德国方面,那么就应当填报“境外品牌”。

问:中资企业收购了部分海外品牌旗下业务时“品牌类型”怎么填?答:中企近年来的走出去战略还是很成功的,很多大企业收购了国外品牌的部分业务,这种情况下大多数时候并没有完全收购其品牌,所以还应填报“境外品牌”。

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说明(试行)

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说明(试行)

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说明(试行)温馨提醒:系统每小时都在更新,课件内容仅作参考1. 进口日期是否必填?以前录报关单时我们不填这个日期,申报时与电子口岸舱单对碰后会自动跳上准确的进口期。

那现在整合申报是手录入吗?日期格式是怎样的?答:黄色必填,白色选填,灰色返填。

日期格式参照海关总署第60号公告附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五条规定录入。

2. 特殊条款及要求的信息,是否打在海关备注栏里面呢?答:参照海关总署第60号公告附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三十二条(15-26)规定录入。

关于原来需要填写的其他备注信息,下一步计划精简。

3. 上传资料,原检验检疫的资科是否在一次申报系统上传?答:是。

报关报检共用一套单据,H2010和ECIQ主干系统会根据各自需要抓取单据。

4. 备注栏是有字数限制的,加入检验检疫录入信息后,报关能录入的信息少了。

答:备注栏录入字符是255个,打印出来是70个字符。

关检合一申报,备注栏信息有些可以精简。

5. 上传资料现需对应列名分别扫描上传,操作很费时,可否简化?答:随附单据上传需要单个文件逐个上传,不要整个打包上传。

比如,合同/发票/箱单分别命名后上传。

6. 现在跳完税号,不会显示监管条件,我们企业不方便区分。

答:已向技术部门反馈。

7. 柜号一栏商品项号关系是怎样对应,用什么格式填写?比如:1-1这种吗?答: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信息填报单个集装箱对应的商品项号,半角逗号分隔。

例如:“APJU4116601”箱号的集装箱中装载了项号为1、3和5的商品时,应在“商品项号关系”录入“1,3,5”。

8. 8月1日之后是否还要报检委托书?答:8月1日之后不再要求企业提交代理报检委托书,会启用新版报关委托书。

正式版本,等主管司局发布。

9. 13位偏码有1类,2类,3类无法区分,有无注释说明?答:可以咨询你们的技术部门,也可以咨询我们的检管部门。

在第一次申报的时候明确就好。

10. 非法检货物境外发货人是否可以不填?系统为选填项!答:参照海关总署第60号公告附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八条规定录入。

2017年总署第13号公告 报关单填制规范变化解析-1

2017年总署第13号公告 报关单填制规范变化解析-1
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新增:(十一)服务外包货物进口,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三、具体变化内容
“四十三、特殊关系确认”
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 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 关系,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直接退运表》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13号: (五)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ZT”
+“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编号”+“>”。 修改2: 20号: (七)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根据2014年33号公告补充)(新增) 13号: (七)涉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填写海关加工贸易货物
本栏目对“两地”的界定没有变化 , 但是对通过特殊监管区域实际进出境时的两地界定 进行了条文上的明确,减少争议。
三、具体变化内容
“二十、许可证号” 20号: 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 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13号: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 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新增: 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三、具体变化内容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20号: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 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13号: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 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新版报关单讲解之二:收发货人、生产销售消费使用单位

新版报关单讲解之二:收发货人、生产销售消费使用单位

新版报关单讲解之二:收发货人、生产销售消费使用单位2016-04-25王术芳进出口财税通海关总署公告2016 20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6 28号对报关单做了一些字段及含义的修改,其中:原“经营单位”改为“收发货人”原“发货单位”改为“生产销售单位”原“收货单位”改为“消费使用单位”改为如下:一、收发货人: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

编码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即谁的名义报关就填谁。

如:A公司出口,A可以自行报关,也可以委托报关行报关,收发货人显示A;若A委托代理公司B出口,则收发货人显示B 特殊情况:1、外商委托其他公司为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时,收发货人填外商;2、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收发货人填手册上的经营企业二、生产销售单位:填出口货物的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

自营出口的填出口企业,即与收发货人一致;代理出口的填委托方。

可选填18为统一信用代码或10为海边注册编码或9为组织机构代码如:A公司出口,若A自营出口,则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都显示A;若A委托代理公司B代理出口,则收发货人显示B,生产销售单位显示A三、消费使用单位:填进口货物的最终消费或使用单位。

自营进口的填进口企业,即与收发货人一致;代理进口的填委托方。

可选填18为统一信用代码或10为海边注册编码或9为组织机构代码如:A公司进口,若A自营进口,则收发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都显示A;若A委托代理公司B进口,则收发货人显示B,消费使用单位显示A总结:自营模式下,收发货人与生产销售单位或消费使用单位显示的公司名称为同一公司;代理模式下,收发货人显示代理方名称,生产销售单位/消费使用单位显示委托方名称注:2016年5月16号前,进出口报关单或备案清单还是采用老格式,自2015年5月16号开始采用新格式。

老格式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和“发货单位”的含义: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合同并以其身份报关的单位发货单位:自营模式下与经营单位一致,委托出口模式下,为委托方收货单位:自营模式下与经营单位一致,委托进口模式下,为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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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变化内容
“七、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新增:
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 销售单位应当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 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
三、具体变化内容
“八、运输方式” (二)-7拆分为7&8:
7.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 填报 “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 8.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 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 填报“出口加工区”(代码Z)。
三、具体变化内容
修改1: 20号: (五)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 直接退运表》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13号: (五)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ZT” +“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编号”+“>”。 修改2: 20号: (七)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根据2014年33号公告补充)(新增) 13号: (七)涉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填写海关加工贸易货物 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新增:(十一)服务外包货物进口,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13号: 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 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 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三、具体变化内容
“十九、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新增: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 进出境货物, 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填报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 (B型)所对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8、“随附单证”
9、“标志唛码及备注” 10、“特殊关系确认” 11、“价格影响确认” 12、“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 使用费支付确认
三、具体变化内容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20号: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 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13号: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 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三、具体变化内容
“四十三、特殊关系确认”
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 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 关系,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 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董事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 公告 )发布时间:2017-03-17
二、本次调整涉及的主要变化
1、“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7、“许可证号”
2、“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3、 “运输方式” 4、“征免性质” 5、“贸易国(地区)” 6、“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二)-11 新增: 与1-8对应,填补漏洞,明确区内端运输方式。
11.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包括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之间的流转、调拨货物,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货物,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申报的与境内进出的货物, 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 深加工结转、内销等货物。
三、具体变化内容
“十四、征免性质”
新增:
(六)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 常驻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小汽车, 并且单台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本栏填报“特案”。
三、具体变化内容
“十六、贸易国(地区)” 20号: 本栏目填报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 外方所属的国家(地区)。 进口填报购自国,出口填报售予国。 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代码142)。
本栏目对“两地”的界定没有变化 , 但是对通过特殊监管区域实际进出境时的两地界定 进行了条文上的明确,减少争议。
三、具体变化内容
20号: 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 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13号: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 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新增: 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玄机:52号文有,20号文删掉,13号文增加 唯一的原则 :适应经济发展和进出口需求 “二十、许可证号”
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
邵建华 2017-3-18
一、报关单填制的法律依据
1、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发布时间:2004-09-21
2、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 公告)发布时间:2008-08-22 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 公告)发布时间:2016-03-28
三、具体变化内容
“三十一、随附单证” 本栏目根据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除本规范第二十条规 定的许可证件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代码及编号。 (一)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c”,随附单证编 号栏填写海关审核通过的内销征税联系单号。
(二)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一份报关单仅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 报关单填制要求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公告执行。 其一,纠正了文字上的错误; 其二,优惠项下的填报要求,明确填制依据为51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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