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置及安全警戒等方面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
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
第七条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
执行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器等装备。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设备和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告示牌,以及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等救援及其他必要装备。
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参与处置的交通警察数量携带防化、防毒装备。
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2019)
• 第八条 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在执行任 务前和任务结束后应当检查佩(携)带装 备、使用车辆及车载装备,确保装备和车 辆齐全良好,发现损坏或者因故障无法正 常使用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 防护装备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装备的 登记、检查、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预警区和警戒区长度,距执勤点来车方向50米外开始设置安全防护 区域和安全防护装备设施 根据实际条件确定
在收费岛内开展工作, 并适用四级或者五级防护。
警戒区或者安全防护区域上游应当设置防撞掩体。警用车辆开启 车载显示屏,可以使用警报器,并确定专人在重点点位负责警戒。
•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执勤点适用四级防护。 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恶劣道路通行条 件时适用三级防护,并根据服务区、停车区面积、形状及 可用场地等实际条件划分区域。
Hale Waihona Puke • 第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现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严重交通 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 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停车区或者收费站广场 接受处理。情况紧急的,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可以将 车辆引导至应急车道进行查处。警用车辆与交通违法车辆 并行时,应当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保持横向间的 安全距离,注意前后车辆间距,确保行车安全。
• 各地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科技研究,推动在道路通行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中应 用先进的安全防护技术、手段和装备设施。
•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教育培训,设区的 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至少每季度、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至少每月 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防护实战训练,重点讲授和训练风险评估意识、安全防护技能、人员协同配 合、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帮助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增强安全防护意识,提升安全防护技 能。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保障执法人员生命安全,提高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执法人员及其辅助工作人员在执勤执法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三条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三)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由我单位领导负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章安全防护措施第五条执勤执法装备配备(一)执法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包括警服、警帽、警棍、手铐、警绳、辣椒水等。
(二)根据执法需要,配备警车、无人机、监控设备等辅助装备。
第六条执勤执法现场安全防护(一)执法人员应当遵守现场安全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
(二)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保持警惕,严密观察现场情况,防止发生意外。
(三)对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第七条执勤执法个人安全防护(一)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个人安全防护规定,佩戴好警服、警帽、手套等防护装备。
(二)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保持警惕,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受到伤害。
(三)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八条执勤执法通讯联络(一)执法人员应当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得到支援。
(二)执法现场应当设置通讯联络点,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三)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通讯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通讯联络效率。
第九条执勤执法紧急情况处置(一)执法人员应当熟悉紧急情况处置程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三)对受伤人员,应当立即进行救治,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条执勤执法教育培训(一)我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第三章执勤执法行为举止第四章着装和装备配备第五章通行秩序管理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处轻微违法行为第三节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第七章实施交通管制第八章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第九章接受群众求助第十章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第十一章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
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第七条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第八条纠正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下同)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警告、教育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请遵守交通法规。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①两名交通警察
在检查站(点)拦截检查车辆,应当由两名(含)以上交通警察实施。
②设置路障
检查站(点)应当备有破胎器、阻车钉等路障装备,必要时可以使用大型车辆或者其他物体设置临时路障, 根据需要可以在目标车辆可能经过的路段设置路障作为临时拦截点。
规范执勤执法 保障民警安全
——解读《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XXXX交警
2019年X月X日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一、执勤执法装备规范 二、执勤执法方法规范 三、交通事故处置规范 四、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规范 五、交警遭遇袭击殴打时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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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勤执法装备规范
(一)民警装备规范 (二)警车装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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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执行公务警车停放规范
执行公务警车停放要求:
(1)与处置地点同方 (2)不得妨碍正常通行 (3)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4)在公路上,停在距离处置地点来车方向50至200米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
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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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勤方法使用规范
1 .拦车地点规范 2 .拦车行为规范 3 .接近车辆规范 4 .堵截措施规范
(5)与违法嫌疑人保持安全检查距离,同时防止形成群众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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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堵截措施规范
(1)堵截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车辆
交通警察堵截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车辆时,应当设置停车检查、减速慢行等交通标志、锥筒等安全 防护设施;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提前调设红灯信号进行拦截。
(2)联合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
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要求,配合治安、巡警、特警、刑侦、反恐 等部门进行。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引言为了确保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过程中的安全,并有效地执行交通管理任务,制定本安全防护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交通警察的执勤执法行为,保护交通警察的人身安全,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和质量。
一、执勤执法岗位安全1.1 岗位设置1.交通警察部门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合理设置执勤执法岗位,并进行科学规划和布局。
2.执勤执法岗位的设置应考虑交通流量、事故易发路段和交通拥堵情况,使执勤执法人员能够充分掌握和干预交通状况。
1.2 岗位标识与警示1.执勤执法岗位应明确设置规范的标识和警示标志。
2.标识和警示标志应醒目可见,以确保道路用户能够清晰地识别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1.3 岗位设施和装备1.执勤执法岗位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包括暂时停靠区、警示灯、隔离栅栏等,以提供安全保障。
2.设施和装备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作。
1.4 岗位环境安全1.执勤执法岗位应具备良好的环境安全条件,包括良好的照明、道路平整、无障碍物等。
2.岗位周边的交通信号设施和道路应保持正常运行,以确保交通警察的工作环境安全。
二、执勤执法装备和防护用品2.1 执勤执法装备1.交通警察应配备标准的执勤执法装备,包括警服、警帽、警靴等。
2.执勤执法装备的设计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保证交通警察的舒适度和自由度。
2.2 防护用品1.交通警察应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如手套、护目镜、口罩等,依据具体工作环境和作业需要进行选择。
2.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以确保其保护作用。
2.3 防护装备1.交通警察部门应为执勤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如防护服、防护面罩等,以应对特殊环境和危险情况。
2.防护装备的选用应根据具体的工作任务和危险等级,确保交通警察的安全。
三、执勤执法行为规范3.1 安全意识和自律1.交通警察应具有高度的安全意识,自觉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2.交通警察应严格遵守执法纪律、交通法规和职业道德,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
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2008年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1.15•【文号】公通字[2008]5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8]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现将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第三章执勤执法行为举止第四章着装和装备配备第五章通行秩序管理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处轻微违法行为第三节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第七章实施交通管制第八章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第九章接受群众求助第十章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第十一章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方案】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第三章执勤执法行为举止第四章着装和装备配备第五章通行秩序管理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处轻微违法行为第三节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第七章实施交通管制第八章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第九章接受群众求助第十章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第十一章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
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第七条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第八条纠正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下同)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警告、教育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请遵守交通法规。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置及安全警戒等方面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
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
? 第七条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
执行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器等装备。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设备和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告示牌,以及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等救援及其他必要装备。
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参与处置的交通警察数量携带防化、防毒装备。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是维护交通秩序和确保道路安全的重要工作,因此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安全防护规定。
下面是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的内容。
一、穿戴防护装备1.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必须穿戴符合安全标准的制服、警用帽、警示灯、反光背心等,以确保自身的安全。
2. 执勤交通警示灯必须保持通畅,随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二、警戒设备使用1. 在执勤现场需要设置警示标志、警戒线、警戒锥等安全警戒设备,以提醒司机注意并遵循警示。
2. 警戒设备需摆放整齐,且位置明显,不得妨碍交通流动。
三、警报器的使用1. 在需要警戒的情况下,交通警察可以使用警笛、喇叭等警报器设备,以提醒司机注意。
2. 使用警报器时,交通警察应注意周围环境,确保没有其他车辆或行人受到影响。
四、交通控制规定1. 交通警察需要根据交通情况和任务,合理安排信号灯的控制时间,确保交通顺畅,减少拥堵现象。
2. 在交通拥堵时,交通警察需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引导车辆按规定线路通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执法手段规范1.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如果需要使用武器或特殊手段,必须先经过相关训练,取得合法授权,并遵循使用规定,确保安全。
2. 在使用武器或特殊手段时,交通警察必须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误伤或伤害无辜。
六、应急处理规程1. 交通警察在遇到紧急情况时,需要立即采取行动,并且按照应急处理规程进行操作,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2. 在处理突发事件时,交通警察应迅速与相关单位联系,并协助其他应急人员开展工作。
七、保密责任1.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过程中,需要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2. 在处理敏感案件时,交通警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确保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护交通警察的安全,确保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
交通警察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并在执勤执法过程中注重安全,做到严明执法、文明执法,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作出贡献。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察使用警械和武人民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 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置及安全警戒等方面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
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
第七条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
执行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器等装备。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设备和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告示牌,以及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等救援及其他必要装备。
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参与处置的交通警察数量携带防化、防毒装备。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置及安全警戒等方面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
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
第七条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
执行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器等装备。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设备和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告示牌,以及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等救援及其他必要装备。
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参与处置的交通警察数量携带防化、防毒装备。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正式)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5476-72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置及安全警戒等方面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
链接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
链接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作者:来源:《汽车与安全》2015年第04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置及安全警戒等方面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
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
第七条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
执行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器等装备。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设备和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告示牌,以及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等救援及其他必要装备。
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参与处置的交通警察数量携带防化、防毒装备。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_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制对向车辆靠右缓行,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严禁对向车辆超车、左转、调头及行人横穿警卫路线。
; ;第九章接受群众求助; ;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遇到属于《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受理范围的群众求助,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110派员处置。
需要过往机动车提供帮助的,可以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请其提供帮助。
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的,不得强制。
; ;第六十六条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时,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请上级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 ; ;第六十七条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 ; ;第六十八条交通警察指挥疏导交通时不受理群众投诉,应当告知其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
; ; ;第十章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 ;第六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防护规定:; ; (一)穿着统一的反光背心;; ; (二)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时,开启警灯,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
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
驾驶摩托车巡逻时,应当戴制式头盔;; ;(三)保持信息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 ; ;第七十条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
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 ; ;第七十一条在执行公务时,警车需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灯,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
; ; ;警车在公路上执行公务时临时停车和停放应当开启警灯,并根据道路限速,将警车停在处置地点来车方向五十至二百米以外。
交警安全防护规章制度
交警安全防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警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提高道路交通执法效率,保障交警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从事道路交通管理和执法工作的交警人员,包括交通警察、巡逻警察、交通管理员等。
第三条交警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应遵守本规章的各项规定,确保自身和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第四条交警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保护用品,为交警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第五条交警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指挥、遵守规章,严禁违反交通法规,不得私自决定违法违规处理方式。
第六条交警人员应当不断提高交通法规和交通管理知识,增强自我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交警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七条交警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制服、警帽、警标,便于辨识身份。
第八条交警人员应当佩戴反光背心或反光臂章,提高被动安全防护能力。
第九条交警人员在夜间执勤时,应当打开交通安全警示灯,确保被其他车辆和行人注意。
第十条交警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防身器具,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一条交警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执勤制度,不得私自离岗或擅自变更执勤地点。
第十二条交警人员在执勤期间,应当按时吃饭、休息,保证身体健康。
第三章交警人员的行为规范第十三条交警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礼貌待人,不得辱骂、侮辱他人,维护职务形象。
第十四条交警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交警人员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不得违法违规收取礼品、红包等。
第十六条交警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不得私自改变执法流程和处罚标准。
第十七条交警人员应当保管好执法证件、随身物品,不得私自借出或遗失。
第四章交警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十八条交警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交警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交警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交通法规和交通管理知识的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第二十条交警人员应当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压力调适培训,保持良好的心态和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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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规定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与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与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安排开展安全防护培训与实战演练,保证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与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管与督查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置及安全警戒等方面的问题,督促纠正与整顿、整治。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根据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相关的记录仪,根据如需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
配合落实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如需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
第七条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
落实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应当根据如需携带破胎器等装备。
交
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设备与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告示牌,以及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等救援及其他必要装备。
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根据参加处置的交通警察数量携带防化、防毒装备。
执勤警用摩托车应当配备统一制式的头盔、警戒带、停车示意牌等装备。
第八条交通警察在出勤(警)前应当检查安全防护装备是否佩(携)带齐全、有效;出勤(警)或者落实任务完毕后,应当对所携带的装备与使用的车辆及车载装备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者因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持保养或者更换。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人员按期检查警用车辆所配装备、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检查车辆转向、制动、灯光、轮胎、雨刷器以及警灯、警报器等设施、设备的性能是否良好。
第十条交通警察驾驶警用车辆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
汽车驾乘人员应当系安全带,摩托车驾乘人员应当戴制式头盔。
落实任务时,车辆应当开启警灯;落实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
遇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与后位灯,雾天应当开启雾灯与危险报警闪光灯。
除落实查缉违法犯罪嫌疑人、抢险救灾、处理交通事故等紧急任务外,禁止超速行驶、违法超车与违反交通信号,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未采取临时交通管控措施的情况下,不得通过中央隔离带开口掉头、逆行。
第三章道路执勤时的安全防护第十一条设置执勤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城市主干道及普通公路设置执勤点,应当选择安全与不妨碍通行的地点,不得在急弯、下坡路段或者视线不良地点设置执勤点。
(二)在城市快速路设置执勤点,应当选择出入口或者匝道导流区内,非紧急情况不得在行车道内设置执勤点。
(三)在高速公路设置执勤点,
应当选择在收费站或者服务区、停车休息区,并设置车辆检查专用通道与停车区域,非紧急情况不得在行车道或者应急车道设置执勤点。
第十二条设置执勤点时,应当在来车方向由远及近、由疏及密连续设置锥筒以及提示、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锥筒最大间隔不得超过20米。
撤除安全防护设施时应当由近及远进行。
第十三条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普通公路执勤点,应当在距执勤点来车方向至少200米处开始设置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
高速公路执勤点,应当在距收费站、服务区、停车休息区来车方向至少200米处连续设置停车检查提示牌、警告标志与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在高速公路实施交通管控分流时,应当派出布控警车,并在距分流匝道出口至少500米外设置锥筒与提示、警告、减速标志,引导车辆驶入匝道;确定专人在分流点值勤或者巡逻警戒,在导流区内停放示警车辆;遇有恶劣天气,应当根据如需设置注意路面结冰、注意雨雪雾霾、减速慢行等标志。
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与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车载显示屏滚动显示道路封闭、减速慢行等信息。
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
第十五条道路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并确定专人承担执勤区域的警戒。
第十六条在落实公务时,警车如需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灯与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
在公路上因落实公务如需临时停放警车时,应当开启警灯,并将警车停放在距处置地点来车方向50米至200米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报器。
第十七条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确因工作如需设点执勤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普通公路上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来车方向至少500米处开始设置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并确定专人承担执勤区域的巡逻警戒。
(二)在高速公路执勤,应当在距收费站、服务区、停车休息区来车方向至少2000米处开始设置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
(三)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应当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察与两名(含)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使用发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及警示灯或者发光警示器。
第四章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与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时的安全防护第十八条交通警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或者拦截检查车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根据第三章规定在执勤点摆放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
(二)使用指挥棒或者停车示意牌,夜间应当使用发光指挥棒或者停车示意牌。
(三)指挥机动车驾驶人靠路边停车并熄灭发动机,站在车辆驾驶室左侧,不得贴近车门与脚踏车辆踏板或者将头、手伸进车辆驾驶室。
(四)堵截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车辆时,应当设置停车检查、减速慢行等交通标志、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提前调设红灯信号进行拦截。
(五)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或者强行冲卡,应当通知前方执勤站(点)安排拦截,交通警察不得采取站在车辆正前方拦截或抛置障碍物等危险方式强行拦截。
(六)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与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应当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拦截、记下车号与车辆特征等方法,事后追究交通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时,应当携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每个检查点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
者一名交通警察与两名交通协管员。
交通警察发现当事人可能处于醉酒状态时,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酒精测试;如需送医院进行抽血化验或者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的,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陪同前往;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应当使用警绳或者约束带控制其行为。
第二十条在高速公路上发现不根据规定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遗洒载运物、客车严重超员、车身严重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者出口接受处理;情况紧急的,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应当将车辆引导至应急车道进行查处纠正;执勤警车与交通违法车辆并行时,应当保持横向间的安全距离,注意前后车辆,保证行车安全;不得采取随意停车检查或者挤别交通违法车辆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根据当地公安机关要求,配合治安、巡警、特警、刑侦、反恐等部门进行。
在没有其他警钟、部门参加的情况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某某单位(人)
202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