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同法赠与合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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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5篇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5篇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5篇篇1一、引言本合同协议旨在探讨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明确其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梳理,以提供一个全面、严谨的分析,确保各方对赠与合同的性质有清晰的认识。

二、赠与合同概述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不涉及对价关系。

1. 诺成合同: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

2. 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成就时生效。

”由此可见,赠与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因此符合诺成合同的特点。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赠与合同的成立主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赠与人有明确的赠与意愿,且受赠人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

3. 对比分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赠与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符合诺成合同的特征,不属于实践合同。

五、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1. 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愿;2. 受赠人表示接受;3. 赠与人有处分权且所赠财产不存在法律禁止流通的情形;4.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赠与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赠与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义务。

同时,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也需遵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七、结论综上所述,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合同即可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赠与合同的性质,以便各方在签订合同时有清晰的认识。

八、附则2.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本法律顾问所有。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

日期:XXXX年XX月XX日法律顾问:(签字)---以上文本作为一份关于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协议范本,旨在提供一份全面、严谨、清晰的参考文本。

赠与合同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与适用范围

赠与合同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与适用范围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其适用范围探讨一、赠与合同的基本概念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种,其主要特征是无偿性和单务性。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自愿性:赠与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赠与,受赠人亦需表示接受。

- 合法性:赠与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形式要求: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但涉及不动产或某些特定财产的,法律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2. 合同的有效性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具备法律效力。

赠与人不得随意撤回赠与,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

例如,受赠人有明显恶意行为或对赠与人施加了不正当影响。

三、赠与合同的适用范围1. 财产赠与赠与合同的适用范围最广泛的当属财产赠与,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在财产赠与中,赠与人有权确定赠与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2. 权利的赠与除了财产外,赠与合同也可适用于其他权利的转让,例如债权的赠与。

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应当确保该权利不存在争议。

3. 特殊类型的赠与合同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赠与合同,例如慈善赠与合同、教育赠与合同等,虽然名为赠与,但由于其特殊目的和性质,适用的法律规定和效力可能与一般赠与有所不同。

四、赠与合同的争议解决在赠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争议。

此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法律实践中,及时保存相关证据、文书,对保障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五、总结赠与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之一,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相对广泛。

了解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

无论是作为赠与人还是受赠人,都应当谨慎对待赠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出赠财产方为赠与人,接受赠与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虽然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但赠与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因为赠与是无偿的,而且赠与人赠与财产或是出于某种报答,或是为了给与资助,所以赠与一方面可以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资助,另一方面也有满足当事人感情需要的作用。

1.赠与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仅赠与人有义务将其出赠财产给与受赠人,而受赠人并不负担相对应的任何义务;即使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履行所附条件的行为也不是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的对价,所以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受赠人取得赠与标的物不需要给付任何代价。

正因为赠与合同是无偿的,受赠人是纯受利益的,所以即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单独接受赠与,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赠与无效。

二、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的撤销权可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但对赠与人的撤销权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使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因此法律对此进行了限制:1.撤销须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如果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与人,赠与人就不能行使这种任意撤销权。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管赠与财产交付与否,赠与人均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目的,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表示愿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无偿捐赠财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兑现,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为当事人之间有很深的道义上的情感,如果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则与其原赠与的目的相悖,所以,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司法解释8篇

赠与合同司法解释8篇

赠与合同司法解释8篇篇1一、引言为了明确赠与合同的性质、效力及履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制定本解释。

二、赠与合同的性质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无因性和诺成性的特点。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或交付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

三、赠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 赠与合同的成立需满足以下要件:赠与人具备赠与能力,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无欺诈、胁迫等情形。

2. 赠与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生效。

但涉及不动产等需要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财产,应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四、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与交付1. 赠与人应履行交付义务,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受赠人。

赠与财产为动产的,应办理交付手续;赠与财产为不动产或需要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财产的,应办理登记手续。

2.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和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双方约定。

无约定的,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赠与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1. 赠与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赠与义务。

如因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导致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受赠人应履行接受赠与的义务。

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接受赠与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六、赠与合同的撤销与解除1. 赠与人享有撤销权,但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 赠与合同解除的条件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赠与财产的保全与监管赠与财产在交付前,赠与人有权申请法院保全。

受赠人应当妥善保管赠与财产,不得擅自处分。

如因受赠人的过错导致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赠与合同的争议解决赠与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公民自愿赠与合同

公民自愿赠与合同

公民自愿赠与合同引言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会面临处理个人财产的情况,其中之一就是通过赠与的方式将财产转让给他人。

公民自愿赠与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工具,为赠与双方提供了一种明确的法律约束关系,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对公民自愿赠与合同的定义、要素、效力等问题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公民自愿赠与合同。

一、公民自愿赠与合同的定义公民自愿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并经过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意的一种合同。

公民自愿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其特点在于没有对价,即没有对赠与人提出任何经济或法律上的要求。

二、公民自愿赠与合同的要素公民自愿赠与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要素:1. 赠与人的自愿意愿赠与人必须是出于自己的自愿意愿,而非被他人胁迫或强迫。

只有当赠与人真实、自愿地表示将财产赠予受赠人时,赠与合同才能成立。

赠与人的自愿意愿是公民自愿赠与合同的基础。

2. 赠与人的财产权益赠与人必须拥有赠与的财产,并且有权处分该财产。

赠与人的财产权益是公民自愿赠与合同成立的基础。

3. 受赠人的接受意愿受赠人必须接受赠与的财产,并且在法律上有权接受该财产。

受赠人的接受意愿是公民自愿赠与合同成立的基础。

4. 合法的合同形式公民自愿赠与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即通过书面文件或电子文件进行记录和签署。

书面形式的要求,旨在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并确保合同内容明确、无歧义。

三、公民自愿赠与合同的效力公民自愿赠与合同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民自愿赠与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效力:1. 债权主体的合法性公民自愿赠与合同的双方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平等自愿的意思表示公民自愿赠与合同是基于赠与人的自愿意愿而成立的,不存在利用他人强迫、欺诈等手段产生的无效情况。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平等自愿的,没有受到其他人的非法干扰或威胁。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并由受赠人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作为一种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在社会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但赠与行为也需要法律的保障和规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

赠与合同的成立1.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没有被国家法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即表达赠与意向是真实的,没有被欺骗、误解、胁迫等非自愿因素影响;3.涉及的财产必须是合法且实际存在的;4.赠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免引起争议。

赠与合同的效力1.赠与人在赠与时是自愿行为,无可撤销的赠与不满足法律规定;2.当赠与人生前对赠与行为有不当影响的基础上,也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例如未经继承人同意的转让行为等;3.受赠人需要及时接受财产,不然可能导致财产丧失、消耗等问题;4.合法的赠与行为需要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一定益处,从而实现公平交换的目的。

赠与合同的解除1.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解除;2.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例如赠与人重新取回财产、赠与人爱护不周、受赠人不再需要财产等。

赠与合同的纠纷处理1.双方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2.如果未能解决,则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争议;3.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则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执行。

结语赠与合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合法财产、公平交换等因素,是确保赠与行为合法有效的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当认真考虑合同的各项规定,尽可能避免纠纷的发生。

赠与合同中的合法性问题

赠与合同中的合法性问题

赠与合同合法性探讨引言赠与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承载着当事人赠与意图的实现。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赠与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屡见不鲜。

本文将探讨赠与合同中的合法性问题及其影响因素。

赠与合同的基本概念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协商一致,自愿将财物无偿赠与给受赠人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赠与合同具有要约与承诺的特征,并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生效。

合法性问题研究1. 合同主体的合法性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的双方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才能进行合法的赠与。

未成年人、精神障碍人士等在签订赠与合同时,须有法定代理人参与,否者合同的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2. 财物的合法性赠与的财物必须是合法的。

若赠与物品本身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如盗窃物、抵押物等,赠与合同的合法性即会受到影响。

3. 赠与意图的明确性赠与的成立要求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的赠与意图。

如果赠与人的赠与意图不明确,或受赠人在赠与关系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该赠与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4. 形式的法律要求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某些赠与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才能生效,例如赠与房地产等。

不符合形式要求的赠与合同,可能面临法律效力的挑战。

5. 赠与过程中相关的法律限制某些情况下,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赠与行为可能会受到限制。

如某些特殊的赠与关系(例如继承中的赠与)或特定群体的赠与(如公职人员的赠与)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与规范,从而影响合同的合法性。

结论赠与合同的合法性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合同主体、财物、赠与意图等多个方面。

在签订赠与合同前,建议当事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争端。

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相关法律条款解释3. 法学研究资料通过对赠与合同合法性问题的深入分析,可以为更好地理解与应用赠与法律提供参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赠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赠与法

本章共十一条,对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

我们可以从赠与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内涵: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

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3.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

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

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

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5.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与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

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

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着区别。

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

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

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

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在此,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的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一、赠与合同的概述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财产的协议。

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偿合同,赠与人不要求受赠人支付任何对价。

在中国,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1.合同的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赠与合同自赠与人表达赠与的意思时生效。

需要说明的是,赠与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如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明确赠与的内容和条件,以便在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中提供凭证。

2.赠与的条件赠与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需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赠与人和受赠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的标的:赠与的财产应合法,并且赠与人有权处分该财产。

如赠与不动产,还需进行登记。

3.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人必须清楚、明确地表达赠与意图,受赠人也需清晰表示接受该赠与。

3.赠与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赠与人有权在赠与物交付之前撤销赠与,尤其是在受赠人存在重大过失或其他不良行为的情况下。

同时,在某些情况下,一旦赠与物交付后,赠与人将无法随意撤销赠与。

4.赠与合同的特别约定赠与合同可基于双方的约定,设定特定的条件。

例如,受赠人必须在特定情况下或时间内使用赠与物,或者在赠与人去世后,赠与物才会转移给受赠人。

这些特别约定需要在合同中明确。

5.赠与的税费在我国,受赠人通常需要承担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因此,受赠人在接受赠与之前,应了解相关的税务规定,以免在将来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三、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赠与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未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赔偿损失。

同时,赠与合同的效力与其他合同类型相同,当事人均应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四、总结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规定明确了赠与的成立、撤销、特别约定等重要方面。

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在签署赠与合同时保护自身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赠与合同究竟是不是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究竟是不是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究竟是不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么赠与合同是指赠与⼈把⾃⼰的财产⽆偿地送给受赠⼈,受赠⼈同意接受的合同。

法律咨询: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么?律师解答:《合同法》第⼀百⼋⼗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表⽰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百⼋⼗六条规定: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的意思表⽰⼀旦经对⽅同意即能产⽣法律效果的合同,即“⼀诺即成”的合同。

特点在于当事⼈双⽅意思表⽰⼀致,合同即告成⽴。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双⽅意思表⽰⼀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除双⽅当事⼈的意思表⽰⼀致之外,还必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为,才能产⽣法律效果。

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如定⾦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在于⼆者成⽴的时间不同。

诺-成合同⾃双⽅当事⼈意思表⽰⼀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成⽴;实践合同则在当事⼈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

《合同法》186条中规定了赠与⼈的任意撤消权:赠与⼈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消赠与,但是,赠与合同的成⽴、⽣效是不同的。

只要当事⼈双⽅有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

那么赠与合同就宣告成⽴,转移财产只是该合同的⽣效要件。

因此,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赠与⼈的义务主要有如下:第⼀,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

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为直接⽬的,赠与⼈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

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续的,应当办理有关⼿续。

赠与合同系⽆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只在因故意和重⼤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合同与赠与行为有什么区别

赠与合同与赠与行为有什么区别

赠与合同与赠与⾏为有什么区别
赠与是⽣活中⽐较常见的⼀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知道赠与合同和赠与⾏为之间的区别。

那么,在法律上是有什么区别呢?这需要⼤家做好相关的了解,才能弄清楚这点区别。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赠与合同与赠与⾏为有什么区别
赠与合同需要签订相关的合同,赠与⾏为可以不签订合同。

赠与是双⽅的法律⾏为。

它是指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表⽰接受的⼀种⾏为,这种⾏为⼀般要通过签订赠与合同或⼝头约定等形式来完成。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表⽰接受赠与的合同。

”所以,赠与是⼀种合意、双⽅的法律⾏为,它需要当事⼈双⽅⼀致的意思表⽰才能成⽴。

因此,我们需要清楚在这⽅⾯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的了解清楚其中的内容。

对于这点⼤家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实际中我们需要了解的⼀点,才能更好的进⾏相关的了解和赠与办理。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之探讨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涉及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明确。

二、赠与合同的成立
赠与合同的成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 合意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赠与的合意。

赠与人明确表示赠与意图,并且受赠人确认接受赠与。

2. 标的
赠与的标的须合法,且应当可识别,通常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赠与标的的确定是合同成立的前提。

3. 形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尤其是不动产的赠与,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以确立权利。

三、赠与合同的生效
赠与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其法律效果开始产生的过程。

赠与合同的生效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生效时间
通常情况下,赠与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生效。

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可能规定赠与在特定条件下生效。

2. 撤销权
赠与人有权在合同生效之前,基于某些法定事由撤销赠与,如受赠人存在重大过失、欺诈等行为。

3. 履行
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应根据约定进行履行,将赠与标的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应当接受赠与。

四、总结
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通过明确赠与合同的构成要素和生效过程,可以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引入书面形式,避免因语言误解或记忆差异导致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百九⼗⼆条受赠⼈有下列情形之⼀的,赠与⼈可以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的近亲属; (⼆)对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 (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起⼀年内⾏使。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使期间的规定。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点在于:第⼀,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第⼆,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以⾄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均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本是使受赠⼈取得利益的⾏为,如果受赠⼈对赠与⼈有加害⾏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为的,法律应赋予赠与⼈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均为受赠⼈的违法⾏为或者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为。

赠与⼈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是法律对赠与⼈加以保护的重要内容。

(⼀)赠与⼈的法定撤销情形 依该条规定,赠与⼈可以撤销赠与的三项法定情形有如下含义: 1.受赠⼈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的近亲属。

其要点,⼀是受赠⼈实施的是严重侵害⾏为,⽽不是轻微的、⼀般的侵害⾏为。

⼆是受赠⼈侵害的是赠与⼈本⼈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母、⼦⼥、祖⽗母、外祖⽗母、孙⼦⼥、外孙⼦⼥等)、兄弟姐妹。

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于受赠⼈的侵害⾏为是否必须出于故意,是否须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则有所不同。

如德国规定,受赠⼈对于赠与⼈或其亲近属有重⼤侵害⾏为或重⼤忘恩负义的⾏为时,赠与⼈得撤销其赠与。

⽽我国台湾地区则规定,受赠⼈对于赠与⼈或其最近亲属,有故意侵害之⾏为,依刑法有处罚之明⽂者;以及对于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者,赠与⼈得撤销其赠与。

由此可见,对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德国的撤销条件较为宽松,并未特别指出是故意⾏为,也没有强调达到犯罪的程度,赠与⼈即可撤销赠与。

民法典赠与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

民法典赠与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

民法典赠与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在当前社会中,⾃然⼈之间有的时候会因为⼈情世故⽽选择赠与物品或是钱财,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有的还会就此签订赠与合同。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赠与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赠与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赠与合同是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表⽰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司法解释如下:《民法典》第六百五⼗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表⽰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条【赠与⼈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九条【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续的,应当办理有关⼿续。

第六百六⼗条【受赠⼈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的赔偿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故意或者重⼤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条【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应当按照约定履⾏义务。

第六百六⼗⼆条【赠与⼈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相同的责任。

赠与⼈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瑕疵,造成受赠⼈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的定义是什么?赠与合同是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表⽰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不同于赠与⾏为,因为赠与是赠与⼈的单⽅法律⾏为,⽽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为内容的协议,是双⽅法律⾏为。

如果仅有赠与⼈的意思表⽰,⽽没有受赠⼈接受赠与的意思表⽰,赠与合同就⽆法成⽴。

赠与合同中的约定和默示条款

赠与合同中的约定和默示条款

赠与合同中的明示与默示条款解读引言赠与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权益转移。

在签订赠与合同的过程中,除了明确约定的条款外,往往还潜藏着一些默示条款。

本文将探讨赠与合同中的约定条款与默示条款的概念、性质及其法律意义。

一、赠与合同的定义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其财物无偿赠与受赠人,并由受赠人接受的协议。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合同需满足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约定条款的内容1. 赠与物品的特定赠与合同中应清晰列明赠与的具体物品,避免因模糊不清而产生争议。

比如,“赠与人赠与受赠人一辆型号为X的汽车”就是一个明确的约定条款。

2. 赠与的条件赠与合同可以规定特定条件。

比如,某项财产的赠与可依赖于受赠人完成特定任务。

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合同中注明,若条件未满足,赠与则不生效。

3. 赠与的时间与地点合同中应当明确赠与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双方对赠与行为的理解一致。

三、默示条款的特征默示条款是指在赠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但法律上依然有效的条款。

这些条款一般是基于法律规定、社会公认的行为标准或双方的默契。

1. 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赠与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暗示了赠与人不能在赠与后随意撤销赠与,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2. 社会习惯在某些情况下,依据社会习惯形成的默示条款也可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

如某些地区在赠与房产时,习惯上会承诺对房产的维修责任。

3. 双方行为双方的实际行为也可能形成默示条款。

例如,如果赠与人在长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撤回赠与,那么可视为其同意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四、案例分析在实际操作中,赠与合同的明确约定和默示条款常常会因为细节的差异而引发争议。

比如某案件中,受赠人基于赠与合同所购置的财产因赠与人的隐瞒导致市值大幅贬损,此时法院往往依据法律规定中的默示条款,判定赠与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论赠与合同中的约定条款与默示条款共同构成了整个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签署赠与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并明确约定所有相关条款,同时也要了解相关的默示条款。

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它涉及一方自愿将财产或权益无偿转让给另一方。

在法律上,赠与合同可以被视为有偿合同或无偿合同,取决于合同双方的意愿和约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赠与合同的定义、特点、要素以及有关法律规定。

一、赠与合同的定义赠与合同是指一方自愿将财产或权益无偿转让给另一方的合同。

它是一种单方面的合同,即合同的一方作为赠与人,自愿放弃财产或权益的所有权,将其转让给另一方作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的目的是无偿地将财产或权益转让给他人,以表达对对方的友好、感激或亲情。

二、赠与合同的特点1. 自愿性:赠与合同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赠与人自愿转让财产或权益给受赠人,受赠人自愿接受赠与。

2. 无偿性:赠与合同的最显著特点是无偿性,即赠与人无需获得任何对价或报酬,将财产或权益转让给受赠人。

3. 单方面:赠与合同是一种单方面的合同,即赠与人单方面放弃财产或权益的所有权,并将其转让给受赠人。

4. 不可撤销性:一旦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就无法撤销赠与,除非存在特殊的法定情形。

三、赠与合同的要素赠与合同的要素是构成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以下要素:1. 合意:赠与合同需要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合意,即双方就财产或权益的转让达成一致意见。

2. 定物:赠与合同需要明确约定转让的财产或权益,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等具体描述。

3. 转让意愿:赠与人必须具备真实的转让意愿,即自愿放弃财产或权益的所有权,并将其转让给受赠人。

4. 合法性:赠与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禁止性规定。

四、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规定:1. 合同形式:赠与合同通常不要求特定的形式,可以是口头协议或书面协议。

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要求赠与合同以书面形式进行。

2. 无偿性原则:赠与合同的核心原则是无偿性,即赠与人无需获得任何对价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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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同法赠与合同释义本章共十一条,对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

我们可以从赠与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内涵: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

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3.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

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

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

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5.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与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

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

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所谓“诺成合同”,又称“非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

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

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则在其立法中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

在我国法学界,有的学者主张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有的主张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在合同法赠与合同一章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对应当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也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意见认为赠与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

否则当事人之间达成赠与之合意,如果赠与方不履行赠与义务,即要受到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实在不公平。

同时也会使赠与人在表达赠与意愿时心存顾虑,从而打消赠与的念头,这反而使受赠方减少了更多的受赠机会。

有的意见认为赠与应为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

如果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都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有任何拘束力,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

在受赠人基于对赠与人的信赖,为接受赠与物所做出的物质上、经济上的准备,也不能得到补偿,这对受赠人也是极不公平的。

还有的意见认为,可以将口头的赠与合同规定为自财产交付时合同生效;同时将书面的赠与合同规定为合同订立后即生效,因为当事人既已订立书面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较慎重,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赠与义务。

合同法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而无论其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订立的,也无论赠与的财产是否交付。

同时考虑到赠与合同中,难免有赠与人因一时冲动而为之的情况,因此合同法还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适用问题做了规定(详见后述)。

6.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与赠与合同是否成立也有关联。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采用一定的形式的合同。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

在赠与合同是否为不要式合同,是否必须经过公证证明的问题上,不同国家的规定有所不一。

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要求赠与合同需经过公证程序方为有效。

德国规定,为使以赠与的方式为给付的契约有效,其约定应有公证证书。

欠缺前项规定的方式者,得以履行约定的给付,补充之。

法国规定,一切生前赠与行为,应以通常契约的方式,在公证人前作成,并应将契约原本留存公证人处,否则赠与契约无效。

意大利规定,赠与应当以公证的方式作出,否则无效。

而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允许赠与采用书面或者非书面形式,也未要求赠与合同必须经过公证证明。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

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

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

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在此,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的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合同法草案作出的修改,主要考虑了两个问题。

一是将“交付”改为“权利转移”。

“交付”仅指实物的实际交付,并归受赠占有。

当然,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是在赠与物交付时一并转移的,但也有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存在。

而权利转移,则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尚未实际交付,但其所有权已移转于受赠人;第二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已为受赠人占有,但其所有权尚未转移。

而“权利转移”较之“交付”的含盖性要宽,且更为确切,因此对草案作了这一修改。

二是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改为“经过公证”。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也难免有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有欠考虑的情况,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再说不慎重。

为了平衡赠与合同双方的利益,作了上述修改。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特殊的财产需要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的规定。

法律对赠与财产需办理特别手续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这主要是针对特殊的赠与物,如不动产而专门作出的规定。

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赠与房产的,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权属变更登记。

至于登记与否对赠与合同成立有否影响,则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只是“备案”性质,那么,虽未履行登记手续,赠与合同亦应成立;如果法律规定的进行登记是合同生效的要件,那么即使未经登记,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不生效力;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那么,如使合同成立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否则合同不成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的规定。

将赠与的财产按照赠与合同约定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其所有权,是赠与人的义务。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依照赠与目的和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来区分。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而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其不得任意撤销,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即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

人所共知,在1998年抗洪救灾募捐活动中,社会各界认捐数亿元人民币的款物,其中有通过电话口头认捐的,更有以盖有公章的认捐书形式表示捐赠的。

认捐后是否必须兑现,成为当时社会上议论的焦点话题之一。

一说捐赠属于赠与行为,而赠与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只有捐赠方将钱物交付后,该合同才有法律意义。

在款物交付之前,认捐方反悔的,最多面对道德谴责,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说认为,在公开场合认捐,对某些企业来说,是扩大其知名度的一种手段。

在召开新闻发布会、举牌子、打字幕之前,认捐单位与受赠单位多订有捐赠协议或由认捐单位出具认捐函,其意思表示不可谓不慎重。

捐赠方认捐后不兑现,有的是有能力履行却故意拖延;有的是其经营状况本来就不好,还欠着很多债,为的是借此宣传自己。

对订有捐赠协议、出具了认捐书或者向社会公示表示捐赠的,如果不实际捐赠,既是对社会公众的欺骗,从法律上讲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对此,法律上应明确规定捐赠方必须履行捐赠义务,拒不履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

合同法关于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规定,从法律上规范了这类捐赠行为。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由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当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其责任也应当有所限制,而不象一般双务合同那样,在履行给付义务时还应当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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