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权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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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权审批管理制度

处方权审批管理制度

处方权审批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处方管00办法》00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我院医师处方权的管理,提高合理用药的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凡不具备本院处方权的医师一律不得在本院独立开展任何诊断治疗技术,不具备本院处方权的医师在本院开展相关诊疗技术必须在具有本院处方权医师的指导下进行,指导医师需对无处方权医师开展的工作负责。

第二条获取本院处方权的基本条件1、必须具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双证,且注册执业地点在我院的医师。

2、具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双证,《医师执业证》执业地点变更至本院,且在本院培训达3个月的进修医师。

第三条本院处方权限的分类1、普通处方权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未进行管控的西药、中药、中成药处方开具权限2、特殊处方权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控的处方开具权限,内容包括抗菌药物处方权、麻醉/精一药物处方权、终止妊娠药物处方权第三条获取处方权限的流程1、获取普通处方权限的流程:具备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医师提出书面申请(附件:处方权限申请审核表),申请人所在科室科委会组织相关专业基本知识考核并由科室主任签署意见,考核合格者由医务科审核并组织处方权再次考核,考核合格者,交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医务科备案(签字留样),通知医院信息科制作“电子签名”介质(USBKey),发放“电子签名”到申请者本人并同时发放普通处方权限通知书到医院药剂科、各级药房,申请人行驶处方权限。

2、获得特殊处方权限的流程:(1)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获得:已获得本院普通处方权限的医师提出书面申请(附件:处方权限申请审核表),参加由药剂科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本院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提出书面意见至医务科,医务科审核后交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按照“本院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发放相应权限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通知书至药剂科、各级药房、信息科,申请人行驶处方权限。

处方权管理制度

处方权管理制度

处方权管理制度处方权管理制度一、引言处方权是医生在诊断与治疗患者时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力。

为了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医疗安全,制定处方权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旨在确立和规范处方权的行使和管理,保证医疗行为的合规性和质量。

二、处方权的定义和范围1. 处方权是指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要,决定并开具药物、检查和治疗项目的权力。

2. 处方权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西药处方、中药处方、诊疗项目和检查项目的开具。

三、处方权的行使机制1. 药学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药学委员会由医院成立,负责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审查和监督。

其职责包括评估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制定相应的药物管理政策。

2. 临床路径管理医院应制定科学可行的临床路径,规定了每种疾病或诊断所需的治疗方案,减少医生的随意性。

3. 处方审核医院应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核机构或岗位,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药物的合理性、药物相互作用和患者过敏史等。

4. 处方用量管理医院应制定合理的处方用量管理制度,限制某些药物的开具数量或使用频率,以防止滥用或浪费。

5. 处方回访和追溯医院应定期回访患者,了解患者对药物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并追溯处方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四、处方权的管理措施和要求1. 医生应依法行使处方权,不得滥用或违规开具处方。

对于丧失诊疗资格或违反规定的医生,应取消其处方权。

2. 患者应准确提供个人信息和病情,配合医生开具合理处方,并按照医嘱使用药物。

3. 药师应对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并提供用药指导和建议,确保患者合理使用药物。

4. 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处方档案管理系统,记录和保存患者的处方信息,并定期进行复查和整理。

5.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处方权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核实和纠正处方不合规或存在问题的情况。

附件:1. 处方审核表2. 药物相互作用查询表3. 药物滥用风险提示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诊疗资格:指医生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合法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资格。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为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处方权授予一) 普通处方权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及时向科室主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2.医务部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处方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普通处方权。

3.医师获得普通处方权后,其签字式样应提供给医务部和药剂科留样备查,不得任意改动。

若要更改签字式样,须重新登记备案。

4.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未在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须由我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

5.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

中草药处方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中医师)专门提出申请。

6.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如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册后,可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

二) 麻醉、第一类精神科药品处方权。

1.医师须经过市级或院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合格后取得方可向医务部申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2.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后,需在医务科、药剂科备案签字样式及麻章样式。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

三) 抗菌药物处方权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

1.执业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

2.患者需要使用限制级抗菌药物,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3.患者病情需要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的,应严格符合临床用药指征或证据,并经院抗感染工作组制定相关专家会诊同意方可使用,处方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开具。

处方权审批管理规定

处方权审批管理规定

处方权审批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处方权审批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我院医师处方权的管理,提高合理用药的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凡不具备本院处方权的医师一律不得在本院独立开展任何诊断治疗技术,不具备本院处方权的医师在本院开展相关诊疗技术必须在具有本院处方权医师的指导下进行,指导医师需对无处方权医师开展的工作负责。

第二条获取本院处方权的基本条件1、必须具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双证,且注册执业地点在我院的医师。

2、具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双证,《医师执业证》执业地点变更至本院,且在本院培训达3个月的进修医师。

第三条本院处方权限的分类1、普通处方权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未进行管控的西药、中药、中成药处方开具权限2、特殊处方权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控的处方开具权限,内容包括抗菌药物处方权、麻醉/精一药物处方权、终止妊娠药物处方权第三条获取处方权限的流程1、获取普通处方权限的流程:具备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医师提出书面申请(附件:处方权限申请审核表),申请人所在科室科委会组织相关专业基本知识考核并由科室主任签署意见,考核合格者由医务科审核并组织处方权再次考核,考核合格者,交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医务科备案(签字留样),通知医院信息科制作“电子签名”介质(USBKey),发放“电子签名”到申请者本人并同时发放普通处方权限通知书到医院药剂科、各级药房,申请人行驶处方权限。

2、获得特殊处方权限的流程:(1)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获得:已获得本院普通处方权限的医师提出书面申请(附件:处方权限申请审核表),参加由药剂科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本院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提出书面意见至医务科,医务科审核后交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按照“本院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发放相应权限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通知书至药剂科、各级药房、信息科,申请人行驶处方权限。

XX医院处方权、处方调剂资格授权审批及监督管理办法

XX医院处方权、处方调剂资格授权审批及监督管理办法

XXXXXXX医院处方权、处方调剂资格授权审批及监督管理办法为规范处方权、处方调剂资格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加强依法执业,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凡在我院从事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所有医师及药师。

二、制定意义凡在我院从事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所有医师及药师,必须在取得处方权(调剂资格)后才能行使处方开具、调剂活动,否则将视为违规行为。

三、处方(调剂资格)权限类别(一)处罚权限类别1、普通处方药:普通西药、普通中药饮片、普通中药成药;2、抗菌药物处方权: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3、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二)处方调剂资格类别1、普通处方调剂资格:调配、审核;2、抗菌药物调剂资格:调配、审核;3、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调配、审核。

四、处方权(调剂资格)获得(一)处方权(调剂资格)申请条件1、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注册在我院的医师,试用期满且聘任至相关岗位,可申请相应处方权。

2、临床医师,经培训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

3、临床医师,经培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4、见习、实习等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生无独立处方权。

5、进修医生由本科室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可申请相应的处方权。

6、外院调入医师,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后,在我院工作满1个月方可申请相应处方权。

7、药师(药士)经培训相关知识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相应处方调剂资格。

(二)各级医师(药师)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权限)标准1、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可申请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处方管理办法

xx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消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经过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起草工作已基本完成。

药监局近日公布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请于2006年11月5日前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了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促进合理用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药品的分类及分类原则)上市销售的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药品分类的原则根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众自我选购、使用的风险与效益确定。

处方药分为特殊管理的处方药和一般管理的处方药。

特殊管理的处方药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列入兴奋剂目录和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的药品等。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第四条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不同的获得渠道)患者应当经医师开具处方,药师审核、调配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处方药。

消费者应当在药师指导下购买、使用甲类非处方药,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和使用乙类非处方药。

第五条 (药品分类管理涉及多部门职责)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分类管理有关的医疗、保险、价格、广告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分类管理的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分类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倡导合理用药的健康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指导公众合理用药,提倡负责任的自我药疗。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用心整理的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欢迎下载)作者:------------------------------------------日期:------------------------------------------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为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处方权授予一) 普通处方权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及时向科室主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2.医务部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处方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普通处方权。

3.医师获得普通处方权后,其签字式样应提供给医务部和药剂科留样备查,不得任意改动。

若要更改签字式样,须重新登记备案。

4.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未在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须由我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

5.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

中草药处方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中医师)专门提出申请。

6.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如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册后,可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

二) 麻醉、第一类精神科药品处方权。

1.医师须经过市级或院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合格后取得方可向医务部申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2.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后,需在医务科、药剂科备案签字样式及麻章样式。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

三) 抗菌药物处方权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

1.执业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

处方资格认定制度

处方资格认定制度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评价,推动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处方管理工作。
十、跨机构协作
1.医疗机构之间应建立跨机构处方信息共享机制,以便于患者在不同医疗机构间就诊时,能够得到连续、协调的医疗服务。
2.跨机构处方信息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2)确保处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处方审核与监督
1.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核部门,负责对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合理性。
2.处方审核部门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处方开具者是否具有处方资格;
(2)处方药品是否适合患者病情,是否符合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和合理用药原则;
(3)遵循国家有关电子病历和健康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
3.医疗机构应通过电子病历系统、健康信息系统等平台,实现处方信息的互联互通。
十一、紧急情况处理
1.在紧急情况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先行开具处方,但应在紧急情况结束后及时补充完整相关手续。
2.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患者生命垂危,需要立即救治;
3.申请处方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向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在职证明;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4.医疗机构应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5.处方资格认定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合格者,由医疗机构发放处方权;不合格者,医疗机构应给予解释,并告知申请人可依法申请复议。
2.培训内容应包括: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为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处方权授予一) 普通处方权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及时向科室主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2.医务部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处方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普通处方权。

3.医师获得普通处方权后,其签字式样应提供给医务部和药剂科留样备查,不得任意改动。

若要更改签字式样,须重新登记备案。

4.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未在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须由我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

5.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

中草药处方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中医师)专门提出申请。

6.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如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册后,可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

二) 麻醉、第一类精神科药品处方权。

1.医师须经过市级或院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合格后取得方可向医务部申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2.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后,需在医务科、药剂科备案签字样式及麻章样式。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

三) 抗菌药物处方权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

1.执业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

2.患者需要使用限制级抗菌药物,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3.患者病情需要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的,应严格符合临床用药指征或证据,并经院抗感染工作组制定相关专家会诊同意方可使用,处方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开具。

医师处方权授权制度

医师处方权授权制度

医师处方权授权制度
医师处方权授权制度: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本院处方权。

新调入、借调、进修的执业医师处方权需经所在科室考核,确能独立胜任工作者,由科主任提出,经医教部批准后方有处方权。

2、凡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均应在医教部登记备案,并将本人处方签名留样或专用签章式样留于医教部、药剂科各调剂室备案。

3、在本院注册的麻醉、放射、介入诊疗专业执业医师具有开具本专业范围内的用药处方权。

4、试用期医师、实医师无独立处方权,需经有处方权的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严格按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执行。

6、对于违反《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医师,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将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给予限制甚至取消处方权。

情节严重者,由医教部上报州卫生局。

凡调离、辞职、退休等各种原因离开医院的,由人事科通知医教部。

上述两种情形的人员由医教部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及普通处方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剂科、门诊部。

医教部、药剂科应分别在医师处方权注销表上备案。

医院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院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院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根据《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处方权制度如下:一、医师处方权管理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医务科完成。

二、医师处方权获取条件(一)具有执业或助理医师执业资格,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的医师。

(二)执业或助理医师在我院注册后,个人申请,科室同意,培训考核合格,医务科授予处方权。

签名留样交医务科、门诊部、药房等部门存档。

信息科将获得处方权的医师给予电子病历使用权。

(三)本院退休医师经医院决定返聘,继续从事医疗工作,处方权延续。

三、医师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获取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的医师。

(二)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以卫生局文件形式下发授权通知。

四、取得处方权资格的医师应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处方权的限制(一)医院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二)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将取消其处方权①被责令暂停执业。

②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③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④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因开具处方谋取私利的。

因以上情形被撤消处方权者,按情节规定3-12个月的考察期,期满后,科室考核合格,按处方权的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处方权。

六、处方权的停止(一)本院医师退休、调离、辞职,其处方权随其在本院医疗工作的停止而停止。

(二)医师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在工作中有严重错误,调离医疗岗位,其处方权随即停止。

处方权管理制度

处方权管理制度

处方权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处方权的管理,根据新《处方管理办法》、《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具体要求,制定该制度。

一、处方权授予(一)普通处方权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及时向病区主任和科主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2、医务科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处方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普通处方权。

3、医师获得普通处方权后,其签字式样应提供给药剂科留样备查,不得任意改动。

若要更改签字式样,须重新登记备案。

4、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未在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须由我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

5、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

中草药处方权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专门提出申请。

6、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如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册后,可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

(二)麻醉、第一类精神科药品处方权。

1、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任职资格并被聘任的执业医师,个人向医务科提出申请,科主任签名同意后,提交医务科审批备案,并将医师签字式样存药剂科备查。

2、未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医务科对其进行麻精药品相关知识培训,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后,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3、医务科向临床科室进行书面通报。

通报内容包括:医务科批准时间、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师签字式样及所在科室。

同时上报成都市卫生局备案。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

(三)抗菌药物处方权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

1、执业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

处方权获得的规定

处方权获得的规定

处方权获得的规定处方权是指医生在临床工作中根据患者的病情,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合理使用药物,并向患者开具药方的一项重要职权。

处方权的获得需要依据相关的规定,以确保医生的处方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并且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医生获取处方权需要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规定,医生必须具备基本的医学知识和技能,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方可从事临床工作。

此外,在特定领域的临床执业中,医生还需要取得相应的专科医师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而具备开具相关药品处方的资格。

其次,医生获得处方权还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程序。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守诊断合理、疗效确切的原则,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和疗效。

医生必须对患者进行仔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明确诊断,并结合药物的适应症、禁忌症以及患者的个体差异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药物进行治疗。

在特殊情况下,医生还需要与患者进行充分的知情同意和沟通,确保患者理解和接受治疗方案。

另外,医生在开具处方时还需遵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医生开具处方药品应当严格按照药典中规定的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要求进行。

药品的开具必须符合医学实践准则,不能滥用药物或滥用权力。

同时,医生还需遵循药品管理部门对某些药物实行的特殊管理制度,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需进行特殊备案或申请审批。

最后,医生在开具处方时需要遵守医患双方的合作原则,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生应当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和知情权,遵循治疗的最佳案例和医学伦理,不得因商业利益而滥用处方权或推销药品,不得开具与患者病情不符或没有治疗必要的药品。

综上所述,医生获得处方权需要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书,并严格依照科学规范、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开具药方,以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疗效。

处方权的获得规定旨在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促进医学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处方分类

处方分类

处方分类一,处方的分类1. 法定处方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标准收载的处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2.医师处方是医师为患者诊断,治疗和预防用药所开具的处方。

3.协定处方是医院药剂科与临床医师根据医院日常医疗用药的需要,共同协商制订的处方。

每个医院的协定处方仅限于在本单位使用。

二处方的格式处方的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费别(支付与报销类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正文以Rp或R标示,分别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后记由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的目的主要有三个①明示药师的责任②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优良药房工作管理规范③统计工作量或绩效考核。

三.处方的颜色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2.急诊处方印刷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四.处方的书写(一)处方书写的基本要求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

计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用量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等。

5年龄必须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

西药,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

医师处方制度

医师处方制度
2.患者需在医疗机构内凭处方购买药品,严禁医师通过非法渠道向患者提供药品。
3.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外流的监管,一经发现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九、处方培训与教育
1.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处方培训,提高医师合理用药知识和技能。
2.培训内容应包括药品知识、用药指南、处方管理制度等,确保医师掌握最新用药信息。
本制度旨在规范医师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通过实施本制度,将促进医疗机构、医师、药师、患者等多方共同参与处方管理,共同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贡献力量。
1.医师开具处方时,应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和本机构处方管理制度。
2.处方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诊断结果、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等内容,并确保字迹清晰、信息准确。
3.医师开具处方时,应遵循合理用药原则,避免重复用药、无指征用药和过度用药。
4.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处方进行审核、归档和销毁。
1.支持跨医疗机构处方流转,便于患者在不同方信息的电子化传输和共享。
3.跨医疗机构处方流转应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处方真实、合法、有效。
二十二、处方分析与反馈
1.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处方分析,评估用药趋势和问题。
2.分析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医师,为其提供用药改进建议。
二十六、法律法规与伦理道德
1.医师开具处方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方合法合规。
2.医师应恪守医学伦理道德,为患者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3.加强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教育,提高医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十七、处方管理信息化建设
1.加强处方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
2.完善处方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处方开具、审核、调配、监测等环节的智能化。

处方权的获得

处方权的获得

处方权的获得
第1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2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3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4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5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6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医院处方制度

医院处方制度

医院处方制度一、医师处方权: 各科医师处方权,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注册的前提下,由科主任提出意见,经医务科审查,报业务院长批准,办理手续,并将字样留于药剂科及药房。

二、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

凡不合规定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及发药。

三、有关毒、麻、限剧药品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

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从事临床工作5-7年以上的医师,经院长批准,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可授予麻醉药处方权。

四、处方项目必须填写齐全,用药正确,医师签全名配方,发药划价都要签名或盖章,对项目不全,字迹潦草,签名不清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五、一般处方药品以三日用量为限,对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加。

处方当日有效,过期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调配。

六、医师不得为自己及直系亲属开处方。

七、处方由药房严格把关,药剂人员按处方分类、分级权限对照签字留样卡片严格执行,不准超越权限范围使用,对无处方权的处方或不合格的处方应拒发药并予登记、处罚。

八、药房每月对全院处方进行抽查并做出分析,对重大错方和大方及伪方应及时汇报,医务科及时解决。

九、处方一般用钢笔、圆珠笔书写,使用蓝黑墨水,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涂改须医师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中文或拉丁文书写。

急诊处方须在左上角盖“急’”字图章。

十、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厅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

如因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必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对于国家未规定的药品名称,可用通用名。

十一、处方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用量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丸、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容量和(或)剂量;合剂要标明数量和单位;溶液必须注明含量浓度,以瓶为单位,标明数量。

十二、一般处方保存一年,毒、麻药品处方保存三年,麻醉处方保存五年,到期请示院长批准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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