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各行业二恶英排放限制汇总
各大行业二嗯英排放限制及标准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代替GB 4915 一2004)4.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 —2019 )5.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 —2019 )6.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4 —2019 )7.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8.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9.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 一2015 )10.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11.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12.锡、镣、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 )13.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14.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 )15.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495-2013)16.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 — 2012 )17.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 - 2012 )18.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19.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 )20.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代替GB16171-1996 )21.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 )22.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 )23.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 —2011)24.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 )25.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 一2011)26.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 —2011)27.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 —2010 )28.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 —2010 )29.铜、镣、钻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 —2010)3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 —2010)31.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 —2010 )。
GB 31570-2015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1
GB/T 15439 GB/T 15503 GB/T 16157 GB/T 16489 HJ/T 27 HJ/T 38 HJ/T 40 HJ/T 42 HJ/T 43 HJ/T 45 HJ/T 55 HJ/T 56 HJ/T 57 HJ/T 60 HJ/T 63.1 HJ/T 63.2 HJ/T 63.3 法 HJ/T 70 HJ/T 75 HJ/T 76 HJ/T 91 HJ/T 132 HJ/T 195 HJ/T 200 HJ/T 373 HJ/T 397 HJ/T 399 HJ 478 HJ 484 HJ 493 HJ 494 HJ 495 HJ 501
II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
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
及石油炼制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 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015-04-16 发布
2015-07-01 实施
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数据表
NMHC≤20mg/m3
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注: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四川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第2号),遂宁市大英县全域属于“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应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
三级
石油类
20mg/L
《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9731-2020)
表1
氟化物
20mg/L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Ⅲ类水域
标准
pH
6~9
大英工业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
CODCr
20mg/L
BOD5
4mg/L
NH3-N
1.0mg/L
总磷(以P计)
0.2mg/L
石油类
0.05mg/L
1小时均值
80mg/m3
24小时均值
或日均值
污水统一纳管处理协议
(详见附件)
pH:6-9;CODCr≤500mg/L;BOD5≤300mg/L;NH3-N≤35mg/L;总磷≤4mg/L;SS≤400mg/L;TN≤40mg/L;石油类≤30mg/L。
厂区排放口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A声级
昼间≤70dB(A)
夜间≤55dB(A)
厂界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表2
颗粒物
120mg/m3,3.5kg/h
15m高排气筒
1.0mg/m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
VOCs无组织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
1. 各行业 VOCs 无组织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2.《VOC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适用哪些行业?3. 企业控制无组织排放的注意事项?4. 如何设置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5. 如何监测控制风速?6. 废气监测有哪些要求?1. 各行业 VOCs 无组织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1)石油炼制行业,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2)石油化工行业,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3)合成树脂行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4)制药行业,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5)涂料、油墨以及胶粘剂行业,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6)其他没有针对性VOC排放标准的行业,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7)涉及 VOCs 排放控制的橡胶制品、合成革与人造革、焦化等其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 VOCs 有组织排放控制按相应排放标准规定执行,因行业排放标准中未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规定。
(8)没有行业专项排放标准的涉 VOCs 行业,有组织排放控制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规定。
(9)地方有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应执行地方标准的规定。
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适用哪些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适用范围是:包括但不限于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日用化工、化学助剂、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等化工行业,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钢结构、铝型材、铸造、金属表面处理、电线电缆制造、彩涂板、工业涂布、电子元件制造、汽修、包装印刷、人造板、皮革制品、制鞋等行业,以及纺织印染、注塑等。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化学需氧量
五日生化需氧 量
氨氮 总氮 总磷
总有机碳
石油类
排放限值
6.0~9.0 70 60
100(2)
20
8.0 40 1.0 20 30(2) 5.0
污染物因子
硫化物 氟化物
挥发酚
总钒
总铜 总锌 总氰化物 可吸附有机卤 化物
排放限值
1.0 10 0.5
1.0 0.5 2.0 0.5 1.0
骤冷水 溶剂及碱洗 生产废料 生产废料
有机和无机氰化物 己二酸、丁二酸、戊二酸、环己烷、己 二胺、己二腈、丙酮、甲乙酮、环己烷 氧化物
焦油、烃类 丙酮、油、碳四烃、苛性钠、硫酸 废酸、碱、碳四烃 溶剂、油、碳四烃 溶剂、碳四烃 油、轻质烃、低分子聚合物 丁二烯、苯乙烯胶浆、淤泥
公用工程
锅炉排液
总溶解固体、磷酸盐、鞣酸
种有机特征污染物。
有机特征污染物考虑确定原则:地表水环境质量
标准和饮用水标准中的有机物项种情况:
1、有我国污水综合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
放标准可供参考时,取其中最严格的限值;
2、无相关排放限值参考时,取地表水质量标
准或饮用水标准的10倍。
12
大气污染物项目选择和限值确定
本标准大气污染物因子包括常规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无机卤素(HCl、HF、HBr、 Cl2),以及64种有机特征污染物。 有机特征污染物考虑五方面因素确定: (1)我国标准已经控制的有机污染物,如国家大气综合标 准、有关行业标准等; (2)高毒污染物,我国在GBZ2《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基 础上,发布了《高毒物品名录》,名录考虑了GBZ2中MAC或 TWA≤1 mg/m3的物质、已认定的人类致癌物,以及职业病统 计年报中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各前10名的毒物,具有广泛的 代表性。 (3)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明确的1类致癌物; (4)德国大气污染物分级控制标准中列出的毒性物质和致 癌物质;其他国家优先管控的污染物名录
gb31571-2015
有毒污染物:“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生物摄入体内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指那些直接或间接为生物摄入体内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变异、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有毒污染物的来源: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废水、废气和废渣大量排放到自然水环境中,加之农业生产上农药的大量使用,对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影响到饮水安全。
分类介绍了主要无机有毒物和有机有毒物的来源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对企业提高衡量一个城市的发达与否,主要看其是否适合于人的居住、生活以及方便人们从事各种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活动城市的发展方向是以人为核心,满足人的最佳生存和发展为目的,属典型的人工生态系统。
而城市生态环境污染可危及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更多还原废水污染综合治理意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危害物种类及基本的防治常识:二恶英及二恶英类污染物二恶英是目前世界上已知毒性最强的、非人工合成的环境污染物,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将其列为人类一级致癌物。
其实环境中天然存在的二恶英非常微少,不至于对人类和野生生物的健康产生影响。
但随着大工业的出现,比如垃圾焚烧、含氯化工及农药生产、汽车尾气排放、纸浆漂白等,二恶英污染水平大幅度升高。
所以二恶英是典型的人类生产活动的副产物。
危害途径:研究表明,人体内的二恶英约95%是通过食物摄入的。
空气、水、土壤受污染后,二恶英通过食物链,最后在人体因生物富集而达到很高的含量,从而对人类的健康产生危害。
二恶英极性中毒后会出现不适、头晕、呕吐等症状,甚至死亡,并会逐渐出现皮肤红肿等病变。
二恶英还会引起肝损伤、肝功能异常、食欲不振等症状,并造成精神性疾病。
预防措施:怎样预防二恶英污染带来的危害呢?因为二恶英大都存在于脂肪性食物中,因此多食用低脂肪食品,均衡饮食,多吃瘦肉,少吃肥肉、内脏可以减少二恶英的摄入。
同时,有研究认为,植物中的叶绿素和纤维素有助于人体内的二恶英的排出,因此多吃水果和蔬菜还有一定的排毒作用。
1石化行业VOCs治理的范围
如汽油、溶剂油、苯类等液态化工品的液面蒸发的气体。 油气属于VOCs即挥发性有机物气体。
油气回收则是将储存、装卸过程中挥发排放的油气收集起来,并通过冷凝或吸附、吸收、膜分离等方法进行回处理的过程。
成品油在从炼油厂→ 到各级销售商的油库→ 加油站→ 机动车整个流转过程周转多次,每一次都有油气排放 ,污染大气/资源损耗,在VOCs排放中占有很大份额。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95% 特别排放限值:97%
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非甲烷总烃限值为120mg/m 3 +三苯限值(新要求)
《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规定了储存、装卸、运输过程实施油气回收,及排放限值、厂界排放要求等
2015年11月18日
《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
《石化企业泄漏Biblioteka 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
明确了工作方法
——2007年开始执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志我国开始油气回收行动。2015年新标准颁布,对油气排放和回收的控制及效果提出了更新的要求
“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
2015年底
全国石化行业全面开展LDAR工作;
完成VOCs排放量和物质清单信息申报;
初步具备VOCs监测监控能力;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石化行业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
gb31571-2015
《石油化工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这个电子版本是一个发布草案。
请参考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官方标准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7月1日发布,2015年7月1日实施,并于2015年7月1日发布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最新国家标准(资料性附录)的内容。
有机化学产品清单23附录B(资料性附录)含金属或氰化物废水的生产工艺及产品类型28。
在最新的国家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之前,已经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为保护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控制污染,促进体育产业技术进步和石化产业可持续发展。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的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配套动力锅炉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火力发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办企业和2017年7月1日起,对现有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化学需氧量标准值修订表》(GB8978-1996)的通知,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有关规定,1999年第285号《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GB 16297-1996)和最新的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9078-1996)。
各地也可以根据当地的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标准。
国家发布石油化工行业专项排放标准(如合成树脂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根据适用对象执行专项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第六章 石油炼制中废气来源及处理
石油炼制的基本流程
石油一次加工 石油二次加工 石油产品精制
石油炼制产品
石油炼制中的污染物来源
原油二级电化学脱盐工艺流程图
石油炼制中的污染物来源
石油炼制中的污染物来源
370℃
520℃
原油常、减压蒸馏工艺流程图 催化裂化工艺流程图
石油炼制中的污染物来源
石油炼制中的污染物来源
炼厂气处理单元
炼油过程中各类装置(催化裂化、加氢裂化、加氢精制和延 迟焦化等)所产生的气体 含有氢、甲烷、乙烷和乙烯、丙烷和丙烯、丁烷和丁烯、H2S、 COS、CO2等 炼厂气脱硫 Claus法回收硫磺
① H2S选择性催化氧化为元素硫,反应不可逆 ② H2S催化氧化为S及SO2,然后去Claus催化反应段(Selectox工艺)
Selectox工艺有一次通过法和循环法
• H2S含量<5%时可采用一次通过法 • H2S含量>5%时将过程气进行循环(控制过程气出口温度<371℃)
石油炼制中的废气处理-酸性气回收
反应炉、余热锅炉、转化器、硫冷凝器、再热器等 反应炉(又称燃烧炉) 正常炉温 980~1370℃ 主要作用 ① 使原料气中1/3体积的H2S氧化为SO2; ② 使原料气中烃类、硫醇氧化为CO2等惰性组分 反应炉形式 ① 外置式(与余热锅炉分开设置),硫磺回收规模超过30t/d比较适用 ② 内置式(与余热锅炉组合为一体) 反应物在炉内的停留时间一般至少为0.5s
克劳斯法工艺—Selectox循环直接氧化法
石油炼制中的废气处理-酸性气回收
酸气中 >55% H2S含量 适用 工艺 30-55% 15-30% 10-15% 预热酸气 和空气的 分流法 5-10% < 5% 硫循 环法 直接氧 化法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修改
附件3《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修改单编制组2019年1月目录1项目背景 (12)1.1任务来源 (12)1.2工作过程 (12)2行业概况与废水产排污分析 (13)2.1石化行业概况 (13)2.2石化主要生产单元和工艺 (17)2.3石化废水产排污特征 (19)2.4石化废水污染防治技术 (22)3GB31571中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的规定及实施存在的问题 (23)3.1GB31571中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的规定 (23)3.2实施存在的问题 (24)3.3原因分析 (25)4国内外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确定和实施方法 (26)4.1国外 (26)4.2中国 (26)5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分类及其间接排放控制要求 (27)5.1水污染物分类 (27)5.2各类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控制要求确定原则 (28)5.3保障污染物排放量不增加的原则与计算方法 (29)5.4适用范围变化 (31)5.5相关主体的责任 (31)5.6与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的衔接 (32)6典型案例研究 (33)6.1某石化工业园区及其污水治理概况 (33)6.2按照本修改单计算得到的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 (33)6.3成本效益分析 (34)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发布实施后,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多次向我部反映实际执行GB31571有关间接排放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原环保部科技司、水环境管理司高度重视,努力推动解决有关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分析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的设置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GB31571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解决方案,原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了相关研究工作,具体由环境标准所(以下简称“标准所”)承担。
1.2工作过程2017年3月-6月,原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组织标准所和有关专家就GB31571规定的水污染物类别、直接与间接排放限值规定及依据、执行遇到问题及原因等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初步编制思路。
含氨的水排放标准
含氨的水排放标准
含氨的水排放标准主要涉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在这个标准中,对含氨废水排放有明确的规定。
1. 氨氮排放限值:根据该标准,氨氮排放限值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标准适用于高度敏感区域和水源保护区,氨氮排放浓度限值为 15mg/L;二级标准适用于一般区域,氨氮排放浓度限值为
25mg/L;三级标准适用于较为敏感的区域,氨氮排放浓度限值为
30mg/L。
2. 总氮排放限值: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总氮排放限值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标准限值为 15mg/L,适用于高度敏感区域和水源保护区;二级标准限值为 20mg/L,适用于一般区域;三级标准限值为 25mg/L,适用于较为敏感的区域。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排放标准针对的是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含有氨氮的废水。
针对不同行业和具体生产过程,可能还需要参考其他相关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例如,对于屠宰业废水,《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92 规定,氨氮排放浓度限值为 15mg/L。
而对于石油化工行业废水,《石油化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规定,氨氮排放浓度限值为 10mg/L。
综上所述,含氨的水排放标准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需要参考相关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废水处理,确保氨氮等污染物的排放达到规定要求。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环氧乙烷乙二醇 催化剂
生产
生产废液
丙烯腈生产 生产废液、废水
污染物质 无机盐、油、水溶性烃类 氨、酸、硫化氢、烃类、焦油 硫化氢、硫醇、溶解性碳氢化合物、 聚合物、废碱、重油和焦油 废催化剂、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 氮氧化物 硫化氢、硫醇 废碱液 氯、氯化氫、废碱液、烃类、有机氯 化物、油类 稀盐水 铬、镍、钴、钼 氯化钙、废石灰乳、烃类聚合物、环 氧乙烷、乙二醇、有机氯化物 氰化氢、未反应原料
14
标准的主要内容
1. 标准的适用范围 2. 名词解释 3. 标准控制的水污染物污染因子 4. 水污染物达标控制技术 5. 标准控制的大气污染物污染因子 6. 大气污染物达标控制技术 7. 生产设施污染控制要求
15
GB31571适用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其生产 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或生 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石油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 排放管理。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2015
2017年2月
1
主要内容
1、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2、行业基本情况 3、标准的主要内容 4、结语
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环境管理:总量控制;排污申报及排
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税。
生产废液 废釜液 冷却、骤冷 生产废液 蒸馏
醛类、酮类、酸类、烯烃、二氧化氮 烃类、脂肪酸、芳香烃及其衍生物、 焦油 可溶性烃、醛类 炭黑 丙酮、甲醇、乙醛、甲醛、高级醇、 有机酸 烃类聚合物、烃类氯化物、甘油、氯 化钠
解读《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解读《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6.1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近日,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三项标准”)修改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问:标准修改的背景是什么?答: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相关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2015年国家发布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项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力削减了污染物排放,促进了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推动了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但在三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上述行业仍存在一些环节管理不到位或管理要求不明确、与生产实际不相符等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使标准更贴合当前行业生产实际和环境管理需要,持续提升相关行业VOCs综合治理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对三项标准内容进行了修改。
问: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答:三项标准修改单聚焦行业重点和亟需解决问题,采取宽严相济策略,在加强关键环节管理的同时调整部分与生产实际不相符内容。
(一)优化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与修复要求。
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是对工业生产过程中有机物料泄漏进行控制的最佳可行技术。
提高化工废气排放源VOCs液化回收效率的膜-压缩冷凝复叠方法
提高化工废气排放源VOCs液化回收效率的膜-压缩冷凝复叠方法摘要:化工废气中有机蒸汽( VOCs) 排放到大气中会带来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恶劣的影响,以及带来安全等问题。
采用膜-压缩冷凝复叠的方法解决了溶剂回收的问题,该工艺方法具体回收效率高,操作简单,能耗低,不产生二次污染等优点,可在处理上广泛应用。
文中介绍了膜-压缩冷凝复叠方法回收技术处理VOCs的原理、工艺流程及其工艺特点。
关键词:有机蒸汽( VOCs) ,压缩冷凝,膜分离,回收效率1、前言VOCs是指挥发性质的有机化合物的总称, 在我国,VOCs是指在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133.32 Pa,标准大气压101.3KPa下沸点在50~260℃以下且初馏点等于250摄氏度的有机化合物,或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挥发的有机固体或液体。
进一步分类可分为:烷类、烃类、酮类、酯类、酚类、醛类等有机化合物,特点是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
VOCs主要来自石油化工,制药等行业的排放气。
如石油化工行业排放的烃类及汽油挥发气,在医药行业的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石油醚,正己烷,丙酮等。
VOCs排放到大气中会带来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恶劣的影响,以及带来安全等问题。
因其危害性,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需要采取有效的污染物防止措施,或减少废气排放。
这推进了各类VOCs处理技术的发展。
在(GB31571-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了各类VOCs的排放标准。
处理VOCs 的方法主要分为破坏法和非破坏法。
破坏法包括蓄热式焚烧法(RTO), 催化焚烧法(RCO)、直接焚烧法, 非破坏法主要有吸收法、吸附-解析法、冷凝回收法和膜分离法。
另外还有生物处理法。
破坏法尽管实现了达标排放,但并未从资源化角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友好性废气治理目标。
非破坏法可以从源头上实现控制,但大部分单一方法在运行过程中,都需要持续不断的投资,运行成本较高。
甲醇储罐呼吸阀排放气VOCs治理
甲醇储罐呼吸阀排放气 VOCs 治理摘要:永城龙宇煤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龙宇煤化工)年产50万吨甲醇、20万吨二甲醚、20万吨醋酸与40万吨乙二醇,其中罐区由中间罐区和成品罐区,二甲醚罐区组成。
中间罐区由两台1500 m3粗甲醇罐、两台1000 m3的精甲醇罐、一台1500 m3的杂醇油罐,成品罐区由三台10000 m3的精甲醇罐,成品罐为内浮顶储罐,五台固顶罐;储罐顶部空腔内通入惰性气体——氮气,在储罐内形成微正压,防止氧气进入储罐内部,储罐顶部设有呼吸阀,通过高点放空将储罐内多余的气体直接排入大气中。
实际运行中发现,甲醇储罐顶部呼吸阀排放的气体量较大,且排放气中的甲醇含量较高,直接排入大气不仅形成VOCs污染,而且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
甲醇蒸气是甲醇储罐主要的VOCs源,而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要求,50万吨甲醇装置甲醇储罐呼吸阀排放气中的甲醇含量远超排放限值。
因此,对甲醇储罐呼吸阀排放气进行VOCs治理,实现甲醇储罐排放气的达标排放成为企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甲醇;呼吸阀;排放VOCs治理标准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可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十二五”规划》规定:“加强石化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严格控制储罐、运输环节的呼吸损耗,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储存设施应全部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即储罐尾气联通并回收处理)”。
要求“原料、中间产品与成品应密闭储存,对于实际蒸汽压大于 2.8kpa、储量大于100m³的有机液体储罐,”都要采取控制措施。
2015 年 4 月颁布的国家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采用内浮顶罐的,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
gb31571-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本电子版本为发布稿。
请参考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官方标准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7月1日发布,于2015年7月1日实施,于2015年7月1日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最新国家标准的内容(资料性附录)有机化学品清单23附录B(资料性附录)含金属或氰化物的废水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类型28.在最新的国家标准规范I,《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已经执行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护环境,预防和控制空气污染。
控制污染,促进体育产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石油化学工业。
本标准规定了石化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中水,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监督和管理要求。
石化企业排放臭味污染物和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识别,处理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配套的动力锅炉应当符合锅炉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火电厂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企业和2017年7月1日起,对现有企业的水污染物和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综合废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年)和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行业化学需氧量标准值修订清单》(GB8978-1996年)的通知,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年)的有关规定执行[1999年第285号,综合排放标准。
空气污染物的排放”(GB 16297-1996)和最新工业炉国家空气污染排放标准(GB9078-1996)。
各地也可以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事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本标准。
国家发布石化行业特殊排放标准(如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根据适用对象执行特殊排放标准的规定,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是石化行业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5.11•【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17号关于发布《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修改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以上标准修改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在2024年7月1日以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为新建企业;在2024年6月30日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为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以上标准修改单。
现有企业自2025年12月31日起实施《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修改单第一条(1)和(2)、第三条b)和c)、第七条a),《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修改单第一条(1)、第三条b)和c),《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修改单第七条b)和c)、第十四条b)的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修改单的其他规定。
以上标准修改单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财税〔2015〕71号)
附2石油化工行业VOCs 排放量计算办法本办法所涉及监测和检测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石化行业的VOCs 排放源分为: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燃烧烟气排放;工艺有组织排放;工艺无组织排放;采样过程排放;火炬排放;非正常工况(含开停工及维修)排放;冷却塔、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事故排放等12类源项。
企业某个核算周期(以年计)VOCs 排放量为:111=m m E E =∑石化(公式1)式中: E m 石化行业各源项污染源VOCs 排放量,千克/年。
各源项污染源的VOCs 排放量应为该源项每一种污染物排放量的加和,见公式 2:1nm i i E E ==∑(公式 2)式中: E i 某源项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i 的排放量,千克/年1=Nii n i n VOCs WF E E WF =⎛⎫⨯⎪⎝⎭∑排放源, (公式3)式中:E i 污染物i 的排放量,千克/年;E 排放源n,i 含污染物i 的第n 个排放源的VOCs 排放量, 千克/年;N 含污染物i 的排放源总数;WF i 流经或储存于排放源的物料中污染物i 的平均质量分数;WF VOCs 流经或储存于排放源的物料中VOCs 的平均质量分数。
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装卸过程中涉及附表1中单一物质的,应按本办法进行单一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并可在VOCs 总量中予以扣除。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全过程单一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进入气相的VOCs ,可按以下方法进行核算:VOCs 排放量=废气处理设施未投用的排放量+废气处理设施投用但未收集的排放量+废气处理设施投用收集后未去除的排放量=VOCs 产生量总量-废气处理设施投用收集且去除的量。
一、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排放量核算结果的准确度从高到低排序为:实测法、相关方程法、筛选范围法、平均排放系数法。
前三种方法是基于检测的核算方法,需获得检测仪器对物料的(合成)响应因子,见附录一。
氯化氢气体的排放标准
氯化氢气体的排放标准氯化氢气体作为一种具有刺激性气味的有毒气体,在工业生产和化工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大量的排放。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氯化氢气体排放标准,以限制其排放量和浓度。
本文将就氯化氢气体的排放标准进行介绍和分析。
首先,针对工业生产企业和化工企业,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氯化氢气体的排放。
例如,美国环保局(EPA)规定,对于氯化氢气体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值,超出限值的企业将面临罚款和停产整改等处罚措施。
而在中国,国家标准《氯化氢气体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中也规定了氯化氢气体的排放浓度限值和监测要求,对企业的排放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其次,针对氯化氢气体的排放源,各国也制定了相应的监测和监控要求。
企业必须建立氯化氢气体排放监测系统,定期对气体排放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针对氯化氢气体的排放源,企业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和监控措施,一旦发生气体泄漏事故,能够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减少事故对环境和人员的影响。
此外,对于氯化氢气体的排放标准,还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各国环保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需要加大对氯化氢气体排放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严厉的处罚,确保企业严格遵守气体排放标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综上所述,针对氯化氢气体的排放,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要求企业严格控制气体排放,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和应急预案,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确保气体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只有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才能有效控制氯化氢气体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希望各国能够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氯化氢气体排放所带来的挑战,共同建设清洁美丽的环境。
基准氧含量
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
发电锅炉;单台出力 65 t/h 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 65 t/h
13223—2011
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 本标准中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
代替 GB 13223—2003
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
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
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GB 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 污染控制标准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2015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0-2015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201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 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14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 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工艺加热炉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工艺加热炉催化剂再生烟气和酸性气回收装置炼钢石灰窑白云石窑排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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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项目选择和限值确定
在排放限值确定时分两种情况: 1、有我国大气综合标准、地方石化标准或德国污染物分级 标准可供参考时,取其中最严格的限值,同时不得超过按 第2项原则确定的限值。 2、无相关排放限值参考时,引入德国、荷兰等按物质毒性 (致癌性)分类分级控制的思路: (1)TWA或MAC值≤1 mg/m3,按GBZ2限值的10倍取值; (2)1 mg/m3<TWA或MAC值<20 mg/m3,排放限值取20 mg/m3; (3)20 mg/m3≤TWA或MAC值≤50 mg/m3,排放限值取50 mg/m3; (4)TWA或MAC值>50 mg/m3,排放限值取100 mg/m3。
4
主要炼油与化工企业分布
大连石化 西太平洋石化 盘锦乙烯 北沥化工
5
乙烯下游主要产品
6
主要芳烃生产企业分布
7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来源及污染物
生产过程
污染来源
烯烃生产加工
原油处理
原油洗涤
热裂解(包括蒸 初馏
馏和净化) 裂解气及碱处理
催化裂解
催化剂再生
脱硫
分离器
卤素加成
氯化氫吸收
卤素取代
洗涤塔
聚乙烯生产 脱氯化氢
26
GB31571控制的大气污染因子
污染物项目 工艺加热炉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非甲烷总烃
氯化氢 氟化氢 溴化氢(3)
氯气 废气有机特
征污染物
20 100 150 180(2)
―
― ― ― ―
―
废水处理有 机废气收集
处理装置 ―
―
含卤代烃有 机废气(1)
― ―
其他有机废 气(1)
― ―
―
―
―
120
冷却系统排液 磷酸盐、铬酸盐
水处理
氯化钙、氯化镁、硫酸盐、碳酸盐
11
水污染物项目选择和限值确定
在排放限值确定时分两本标准水污染物因子包括
pH值、悬浮物、COD、BOD、总氮、氨氮、总磷、
总有机碳、石油类等常规二类水污染物17项,可
吸附有机氯化物、苯并[a]芘两项强制有机污染物
和7项一类污染物(总铅、总铬、总镍等)以及60
pH值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
五日生化需氧 量
氨氮 总氮 总磷
总有机碳
石油类
排放限值
6.0~9.0 70 60
100(2)
20
8.0 40 1.0 20 30(2) 5.0
污染物因子
硫化物 氟化物
挥发酚
总钒
总铜 总锌 总氰化物 可吸附有机卤 化物
排放限值
1.0 10 0.5
1.0 0.5 2.0 0.5 1.0
3
行业基本情况
• 我国炼油规模从2000年的2.78亿吨增加到2014年 7.56亿吨。
• 2014年末炼油企业数量241家,原油加工量5.03亿 吨。
• 2014年末规模以上化工企业2.8万家,生产象乙烯 、丙烯、、丁二烯、异戊二烯、苯、甲苯、二甲 苯、苯酚、丙酮、丁醇、辛醇、丙烯腈、己内酰 胺等基本有机化工原料;聚乙烯、聚丙烯等合成 树脂;丁苯橡胶、丁晴橡胶、顺丁橡胶等合成橡 胶;腈纶、维纶、尼龙等合成纤维。
四氯乙烯
0.1
氯丁二烯
0.02
六氯丁二烯 0.006
二溴乙烯(1) 苯 甲苯 邻二甲苯
0.0005 0.1 0.1 0.4
污染物因子 间二甲苯
对二甲苯 乙苯 苯乙烯 硝基苯类 氯苯 1,2-二氯苯 1,4-二氯苯 三氯苯 四氯苯
排放限值 0.4
0.4 0.4 0.2
2 0.2 0.4 0.4 0.2 0.2
定企业排放废气中应控制的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
。
22
名词解释
• 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 表3列出的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石油
化学工业企业根据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量 大于等于10吨/年的原料、产品、副产品和 中间产品,对照表3确定企业排放废水中应 控制的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
23
GB31571控制的水污染因子
污染物因子
去除效率 ≥95%
去除效率 ≥95%
―
30
—
―
5.0
—
―
5.0
—
―
5.0
—
表6所列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27
GB31571控制的大气污染因子
• 注:(1)有机废气中若含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或 氮氧化物,执行工艺加热炉相应污染物控制要求 。
• (2)炉膛温度≥850℃的工艺加热炉执行该限值 。
• (3)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生产废液 废釜液 冷却、骤冷 生产废液 蒸馏
醛类、酮类、酸类、烯烃、二氧化氮 烃类、脂肪酸、芳香烃及其衍生物、 焦油 可溶性烃、醛类 炭黑 丙酮、甲醇、乙醛、甲醛、高级醇、 有机酸 烃类聚合物、烃类氯化物、甘油、氯 化钠
芳烃生产及加工 催化重整 芳烃回收 硝化 磺化 氧化制酸和酸酐 氧化制苯酚丙酮
冷凝液 水萃取液 溶剂提纯 废碱液 釜底残液 倾析器
21
名词解释
• 泄漏检测值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 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 )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 的净值(以碳计)。
• 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
表6列出的废气中的有机污染物。石油化学工
业企业根据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量大于等于10吨/
年的原料、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品,对照表6确
氯乙烯
1
三氯乙烯(1)
1
四氯乙烯(1) 100
氯丙烯(1)
20
氯丁二烯(1) 20
二氯乙炔(1)
4
环氧乙烷(1) 0.5
环氧丙烷(1)
1
环氧氯丙烷
(1)
10
苯
4
甲苯
15
污染物项目 二甲苯 乙苯 苯乙烯 氯苯类 氯萘(1) 硝基苯类 甲醇
25
废水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污染物因子 排放限值
一氯二溴甲 烷
1
二氯一溴甲 烷
0.6
二氯甲烷
0.2
1,2-二氯乙 烷
0.3
三氯甲烷
0.3
1,1,1-三氯 乙烷
20
五氯丙烷(1) 0.3
三溴甲烷
1
环氧氯丙烷
0.02
氯乙烯
0.05
污染物因子
1,1-二氯乙 烯 1,2-二氯乙 烯
三氯乙烯
排放限值 0.3 0.5 0.3
骤冷水 溶剂及碱洗 生产废料 生产废料
有机和无机氰化物 己二酸、丁二酸、戊二酸、环己烷、己 二胺、己二腈、丙酮、甲乙酮、环己烷 氧化物
焦油、烃类 丙酮、油、碳四烃、苛性钠、硫酸 废酸、碱、碳四烃 溶剂、油、碳四烃 溶剂、碳四烃 油、轻质烃、低分子聚合物 丁二烯、苯乙烯胶浆、淤泥
公用工程
锅炉排液
总溶解固体、磷酸盐、鞣酸
24
GB31571控制的水污染因子
污染物因子
排放限值
污染物因子
排放限值
苯并(a)芘
0.00003
总汞
0.05
总铅
1.0
烷基汞
不得检出
总镉
0.1
总铬
1.5
总砷 总镍
0.5
六价铬
0.5
1.0
废水有机特征污 染物
表3所列有机特征 污染物及排放浓
度限值
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 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 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 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丙烯腈-腈纶、己内酰胺、环氧氯丙烷、2,6-二叔丁基-4-甲基苯酚(BHT )、精对苯二甲酸(PTA)、间甲酚、环氧丙烷、萘系列和催化剂生产废水执 行该限值。
28
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正己烷
100
环己烷(1)
100
氯甲烷(1)
20
二氯甲烷(1) 100
三氯甲烷(1) 50
四氯化碳(1) 20
1,2- 二 氯 乙 烷(1)
1
1,2- 二 氯 丙 烷(1)
100
溴甲烷(1)
20
溴乙烷(1)
1
1,3- 丁 二 烯
(1)
1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18
名词解释
• 污染雨水 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或生
产设施区域内地面径流的污染物浓度 高于本标准规定的直接排放限值的雨 水。
19
名词解释
• 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
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 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 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 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 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催化剂(铂、钼)、芳烃、硫化氢、 氨 芳烃 溶剂、二氧化硫、二甘醇 硫酸、硝酸、芳烃 废碱 酸酐、芳烃、沥青、甲酸、烃类
10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来源及污染物
丙烯腈、己二酸生产 生产废液
尼龙66生产
生产废料
碳四馏分加工 丁烷丁烯脱氢 丁烯萃取和净化 异丁烯萃取和净化 丁二烯吸收 丁二烯萃取蒸馏 丁苯橡胶 共聚橡胶
14
标准的主要内容
1. 标准的适用范围 2. 名词解释 3. 标准控制的水污染物污染因子 4. 水污染物达标控制技术 5. 标准控制的大气污染物污染因子 6. 大气污染物达标控制技术 7. 生产设施污染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