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386号),受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委托,宁波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承担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金属制品》(项目编号ZHENGHE-2014-257)的起草工作;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等单位参与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陈少鸿、钟怀宁、刘在美、朱晓艳、商贵芹、肖道清、曹国洲、陈煊红、刘玉卫。
根据标准整合工作计划,本标准系对现有两项金属类食品包装和容器卫生标准GB 9684-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和GB 11333-1989《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整合,并经过修订和补充,将标准适用范围扩大为各种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包括金属镀层),从而解决不锈钢和铝以外的金属食品接触材料缺乏适用标准的问题。
起草工作组于2014年6月正式启动标准整合工作,收集整理了国内外有关金属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对关注的安全问题和限量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对统一马口铁有限公司、九阳公司、沃拓电器公司、杰仕达公司、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等生产企业进行调研,并抽取生产线和市场上的各种代表性材料及产品进行安全项目检测,以及有关迁移试验条件的实验验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形成了标准草案初稿。
该初稿分别在2015年1月和4月的专家组和行业的研讨会上经各有关方面讨论沟通,形成草案第三稿,并于当年5月发出针对草案第三稿的征询意见表32份,收到22家单位的反馈,其中有修改意见的15家。
在对这些意见整理汇总修改的基础上,经过2015年6月的专家预审会讨论,进一步修改,于2015年7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一)主要修改情况本标准的起草力求强化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和消费者保护意识,从原材料到产品标识加强全过程的把关控制,而不仅是依赖产品的事后检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中砷、镉、铬、镍、铅、锑和锌迁移量的测定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中砷、镉、铬、镍、铅、锑和锌迁移量的测定》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386号)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推荐由广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中铅、镉、铬、镍、砷、锑和锌迁移量的测定》检测方法整合修订工作。
需要整合的标准涉及卫生、农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等行业和部门共4项标准,分别为SN/T 2829-2011《食品接触材料金属材料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含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SN/T 2891-2011《出口食品接触材料高分子材料聚乙烯、聚丙烯中个铬、锆、钒和铪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SN/T 2597-2010《食品接触材料高分子材料铅、镉、铬、砷、锑、锗迁移量的测定》和SN/T 2594-2010《食品接触材料软木塞中铅、镉、铬、砷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按照国家卫计委会议精神,整合工作基本解决现行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理化检验方法则以食品安全指标为依据,注重不同检验方法的使用情况和普及程度,整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理化检验方法标准,与食品安全标准的限量要求相配套。
承担本项整合工作任务后,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了由梁旭霞为负责人,罗建波、黄伟雄、胡曙光、杨鑫、李少霞、陈明、梁春穗、王晶、苏祖俭、张学武、深圳市疾控中心刘桂华、张慧敏、姜杰、林凯、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钟志光、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李蓉、叶少媚、李云松、李浩洋等为参加人员的工作小组, 于2014年开展了实验方案及方法学研究。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现有标准或仅限于4种元素,或仅限于某一类型接触材料及其制品,需要将其整合为一个对大多数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中普遍适用、准确可靠、先进实用的测定方法,并且检测限和定量限又能满足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中各种限量元素的要求。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是指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应满足的一些基本安全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
1. 不得对食品造成有害影响: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在接触食品时,不得产生有害物质,不得改变食品的味道、气味和色泽等特性,不得改变食品的营养价值。
2. 物理性能符合要求: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应具有适当的物理性能,如强度、硬度、柔软性等,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破裂、渗漏或断裂等情况。
3. 生物安全性能符合要求: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应符合相关的生物安全标准,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不得引起过敏反应或传播病原体。
4. 标识清晰准确: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应在明显位置标注清晰的标识,包括材料成分、适用食品,使用条件等信息,以便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
5. 生产工艺符合要求: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生产过程应符合卫生要求,遵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6. 检测和评估可靠准确: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应经过可靠准确的检测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并获得相应的认证或认可。
总之,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的目标是确保食品与包装材料之间的安全接触,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橡胶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标准文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天然橡胶、合成橡胶为主要原料制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奶嘴和食品接触用硅橡胶材料及制品。
2通用要求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中各条款的规定。
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天然橡胶、合成橡胶聚合物料应符合附录A的相关要求。
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3.4添加剂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9685及其他相关规定。
4其它4.1 迁移试验4.1.1 一般要求迁移试验应符合GB 31604.1和GB 5009.156的规定,本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4.1.2 特殊规定4.1.2.1 食品模拟物如材料或制品在植物油中发生了实际使用条件下不可能发生的溶胀、变形等变化时,可选择50% (体积分数)乙醇溶液作为油脂类食品的模拟物。
4.1.2.2 总迁移试验条件总迁移试验条件选择应符合GB 31604.1-2015中5.2条规定,对于与食品接触温度小于等于40℃、接触时间小于等于24h的材料及制品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总迁移试验条件4.2 标签标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的终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的规定。
如产品含有天然乳胶,应标明“产品含有天然乳胶”。
附录A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原料要求A.1天然橡胶为从植物源巴西三叶橡胶树得到的顺式-1,4-聚戊二烯。
A.2合成橡胶聚合物应符合表A.1的规定。
表A.1合成橡胶中允许使用的聚合物清单234注:GB 9685中SML、QM和SML(T)的缩写、定义及附录B表B.1中列出的特定迁移总量限量所对应的SML(T)分组编号适用于本标准。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等53项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等5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2016年11月18日,国家卫计委发布2016年第15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产业动态 Industry News等5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在新的食品接触材料国标体系中,将食品接触产品按照不同材质分成了搪瓷制品、陶瓷制品、玻璃制品、塑料树脂、塑料、纸和纸板、金属材料、涂层、橡胶材料,分别规定了其安全要求及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通用安全要求,还特别更新了消毒餐(饮)具及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的要求。
相关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替代标准发布时间实施时间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2016-10-192017-10-19GB 480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搪瓷制品GB 4804-19842016-10-192017-04-19GB 4806.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陶瓷制品GB 13121-1991 GB 14147-1993 GB 8058-2003 GB 12651-20032016-10-192017-04-19GB 4806.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 19778-20052016-10-192017-04-19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3-1994 GB 9691-1988 GB 9692-1988 GB 9693-1988 GB 13114-1991 GB 13115-1991 GB 13116-1991 GB 15204-1994 GB 16331-19962016-10-192017-04-19部分2017年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实施表以上12项标准除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和GB 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为2017年10月19日开始实施外,其余10项均自2017年4月19日起开始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金属材料及制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2 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预期或已经与食品接触的各种金属(包含合金及金属镀层)材料及制品,包括金属制成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餐厨具,以及食品生产加工用工具、设备或加工处理食品用电器中直接接触食品的金属零部件。
2.2 合金由一种金属与另一种(或几种)金属或非金属组成的具有金属通性的材料。
2.3 合金元素冶炼金属时,为达到某些性能要求(如拉伸强度、硬度、耐磨性、耐腐蚀性、电导率等)而有意添加的一种或多种金属或非金属元素。
2.4 杂质元素残留在金属中的少量非有意添加的元素。
2.5 金属镀层通过镀覆技术在各种固体材料或制品表面形成的金属膜层。
2.6 基材构成产品基体的材料,不包括有机涂层和金属镀层。
3 基本要求金属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的规定。
4 技术要求4.1 原材料要求4.1.1 金属基材不得使用以铅、镉、砷、汞、铍和锂作为合金元素的材料。
杂质元素中,砷含量不得大于0.01%(质量分数),镉和铅含量的总和不得大于0.01%(质量分数)。
除上段所述要求外,材料中其他成分还应与产品所标识成分或牌号的相应成分一致。
4.1.2 金属镀层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金属镀层使用的金属或金属化合物中,砷含量不得超过0.01%(质量分数),镉、铅和汞含量总和不得超过0.01%(质量分数)。
络合剂、光亮剂等不得使用氰化物及铅或镉化合物。
镀锌层不得使用六价铬钝化剂。
成品金属镀层表面的六价铬测试应为阴性。
注:可采用GB/T 26125-2011/IEC 62321:2008《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的测定》附录B所述方法测试六价铬。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上世纪九十年代原卫生部出台了8 项食品接触材料卫生管理办法,对塑料、橡胶、搪瓷、陶瓷、涂料等8 类食品接触材料进行了管理性规定,但由于《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这些管理办法已于2010 年废止。
目前,我国正在构建食品接触材料标准体系,同步建立多项食品接触材料标准。
在标准构建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涉及到整个食品接触材料标准体系的原则性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在缺乏相应管理办法的情况下,急需建立相关标准,为现行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标准在实际安全管理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提供出处,为其他配套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检验方法和规范的管理提供依据。
2014 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将本标准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国卫办食品函〔2014〕454 号),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牵头承担标准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人:张俭波、朱蕾、张泓、王竹天、邓陶陶、鲁杰。
本标准修订以《食品安全法》为基本依据,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
2014 年 3 月,评估中心启动标准修订工作。
为了保证本标准能够充分解决相关问题,起草组向食品接触材料国家安全标准起草单位、相关行业、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对于标准体系中需要解决的原则性问题进行了系统收集,并对美国、欧盟、日本、欧盟成员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相关问题的解决方式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深入研究,探讨这些规定在我国监管方式和行业现状下的可行性。
标准起草组组织召开了数次研讨会,对于标准制定原则、亟待解决问题、解决方式等内容进行研讨,并重点关注本标准与GB968《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相关的产品安全标准等其他相关标准的协调问题。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2015 年 1 月,起草组将标准草案向相关专家、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共收到来自15 家单位的50 余条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竹、木材料和软木材料及制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2014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国卫办食品函〔2014〕45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竹木制品》(项目编号为SPAQ-2014-16)的制定工作。
根据原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于2014 年6 月牵头成立了该标准项目的起草小组,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起草人有钟怀宁、刘卓钦、商贵芹、陈少鸿、郭庆园、翁文川、张志辉、曾嘉欣、黎嘉明、王亮、郑建国等。
标准主要起草过程:1)标准立项调研:对研制本标准的意义、必要性和迫切性、预期社会和经济效益进行了调研和论证;对国际、国内的标准情况进行文献查询;2)市场调研:调研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以下简称竹木制品)的品牌、材质、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产品说明书等内容;3)召开研讨会,经专家和企业论证,确定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并就相关原辅料和现有标准问题设计调研问卷,展开企业调研和样品征集;4)根据企业反馈和国内外法规或标准调研情况,深入分析、研究各国法规或标准对食品接触用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的卫生安全要求,确定可参考性以及标准制订的内容;5)实验研究:通过对采集样品的试验研究,确定拟订内容的合理性;6)行业征求意见:根据前期调研和试验研究结果,形成标准初稿,进行行业内征求意见;7)专家预审:召开专家预审会,根据行业反馈意见和预审会专家建议,修订标准草案,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和规定1. 关于标准格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手册》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格式的要求编写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 20
持项 目予以公示 。其 中包含华润 雪花年产2 O 万千升啤酒建设
项 目。
65
等 多项事 宜开 展会谈 ,并达成一致 。
的公告 ( 2 0 1 6 年第 1 5 号)。其 中与啤酒相关的有 :GB 4 8 0 6 _ 1 _ 2 0 1 6食品安全 国家标; 隹食 品接触材料 及制 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 8 0 6 . 7 — 2 0 1 6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 品、 GB 4 8 0 6 . 9 — 2 0 1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 用金属材料及 制品、GB 5 0 0 9 . 1 5 6 — 2 0 1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
食^ ^ 安个…家 ? f j 食I 。 I ! l } 妾 触 肢 U ^ ^ 通 川安 个 水● ( I l ;1 8 ( ) 6 . 1 2 { ) 1 6 )^ 5 5 3 坝食l 1 ^ 安 个Ⅲ家杯7 f { 公, l l 发
2 O ] 6 年1 1 月] 8 日 ,国 家 卫生 计 生 委 和 食 品 药 品监 管 总 局 在 官方 网站 上 发 布 《 食 品 安全 国 家标 准 食 品接 触 材 料 及 制 品 通 用 安全 要 求 》 ( GB 4 8 0 6 . 1 — 2 0 1 6 ) 等5 3 项食 品 安全 国 家标 准
华 涧 化 呻 、 l I 竞购 \ l { 、 l i l h I 逾5 ( ) 亿 父兀 资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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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生产商朝 E l 集 团 与 瑞 士 投 资集 团 J ac o b s H o l d i n g AG进 人 下 一 轮 。 据 悉 , 由贝 恩 资 本¥ 1 A dv e n t I n t e r n a t i o n al Co r p 等 组 成 的 财 团 也 在 缩 减 后 的 名 单 上 ,名 单 上 大 概 有 六 位 竞 标者 。这些供 出售的 业务估值可 能达到5 5 — 6 0 亿 美元 左右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386号),受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委托,宁波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承担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金属制品》(项目编号ZHENGHE-2014-257)的起草工作;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等单位参与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陈少鸿、钟怀宁、刘在美、朱晓艳、商贵芹、肖道清、曹国洲、陈煊红、刘玉卫。
根据标准整合工作计划,本标准系对现有两项金属类食品包装和容器卫生标准GB 9684-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和GB 11333-1989《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整合,并经过修订和补充,将标准适用范围扩大为各种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包括金属镀层),从而解决不锈钢和铝以外的金属食品接触材料缺乏适用标准的问题。
起草工作组于2014年6月正式启动标准整合工作,收集整理了国内外有关金属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对关注的安全问题和限量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对统一马口铁有限公司、九阳公司、沃拓电器公司、杰仕达公司、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等生产企业进行调研,并抽取生产线和市场上的各种代表性材料及产品进行安全项目检测,以及有关迁移试验条件的实验验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形成了标准草案初稿。
该初稿分别在2015年1月和4月的专家组和行业的研讨会上经各有关方面讨论沟通,形成草案第三稿,并于当年5月发出针对草案第三稿的征询意见表32份,收到22家单位的反馈,其中有修改意见的15家。
在对这些意见整理汇总修改的基础上,经过2015年6月的专家预审会讨论,进一步修改,于2015年7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一)主要修改情况本标准的起草力求强化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和消费者保护意识,从原材料到产品标识加强全过程的把关控制,而不仅是依赖产品的事后检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386号)要求,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委托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橡胶制品(项目编号为ZHENGHE-2014-255)的制定工作。
根据原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于2014 年6 月牵头成立了该标准项目的起草小组,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等。
起草人有张敏、吴泽颖、商贵芹、钟怀宁、寇海娟和姜欢等。
标准主要起草过程:1)标准立项调研:对研制本标准的意义、必要性和迫切性、预期社会和经济效益进行了调研和论证;对国际、国内的标准情况进行文献查询;2)市场调研:调研橡胶材料及制品的品牌、材质、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产品说明书等内容;3)召开研讨会,经专家和企业论证,确定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并就相关原辅料和现有标准问题设计调研问卷,展开企业调研和样品征集;4)根据企业反馈和国内外法规或标准调研情况,深入分析、研究各国法规或标准对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的卫生安全要求,确定可参考性以及标准制修订的内容;5)实验研究:通过对采集样品的试验研究,确定拟修订内容的合理性;6)行业征求意见:根据前期调研和试验研究结果,形成标准初稿,进行行业内征求意见;7)专家预审:召开专家预审会,根据行业反馈意见和预审会专家建议,修订标准草案,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订情况1.关于标准格式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手册》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模板的要求,重新梳理标准的格式体例。
食品安全国家《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基本要求、限量要求、符合性原则、检验方法、可追溯性和产品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2术语和定义2.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种已经或预期可能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接触、或其成分可能转移到食品中的材料和制品、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和设备,及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油墨、粘合剂、润滑油等。
不包括洗涤剂、消毒剂和公共输水设施。
2.2复合材料及制品由不用材质或相同材质材料通过粘合、热熔或其他方式复合而成的两层或两层以上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2.3组合材料及制品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材质或相同材质的材料以装配、焊接、镶嵌等方式组合而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2.4总迁移量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迁移到与之接触的食品模拟物中的所有非挥发性物质的总量,以每千克食品模拟物中非挥发性迁移物的毫克数(mg/kg),或每平方分米接触面积迁出的非挥发性迁移物质的毫克数(mg/dm2)表示。
对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以mg/kg表示。
2.5总迁移限量(OML)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迁移到与之接触的食品模拟物中的所有非挥发性物质的最大允许量,以每千克食品模拟物中非挥发性迁移物的毫克数(mg/kg),或每平方米接触面积迁出的非挥发性迁移物的毫克数(mg/dm2)表示。
对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以mg/kg表示。
2.6量大使用量在生产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时所加入的某种或某类物质的最大允许量,以质量分数(%)表示。
2.7特定迁移量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迁移到与之接触的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的某种或某类物质的量,以每千克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迁移物质的毫克数(mg/kg),或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与食品或食品模拟物接触的每平方分米面积中迁移物质的毫克数(mg/dm2)表示。
食品接触材料具体要求
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 四、限量要求
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 八、产品信息 ——8.1产品标识信息应清晰、真实,不得误导使用 者。 ——8.2产品应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包括标签、说 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以保证有足够信息 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 ——8.3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 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委托方名称、 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 容。 ——8.4符合性声明应包括遵循的法规和标准,有限 制性要求的物质名单及其限制性要求和总迁移量合规 性情况(仅成型品)等。
况。
食品接触材料采购具体要求
一、食品接触材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016年11月1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食品药品监管 总局发布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新国标体系包含三个层次的标准:
第一层次是通用/基础标准,包括GB 4806.1通用安 全要求和GB 31603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MP);
一、食品接触材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类别 三 三
三
标准号 GB 31604.1
GB 5009.156
GB 31604.2 -GB 31604.49
标准名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预处理方
法通则
不同项目的方法标准
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二 GB 4806.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二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1358号),受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承担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项目编号SPAQ-2016-12)的修订工作;上海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参与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有钟怀宁、蔡荣、商贵芹、潘静静、王蓉佳、梁锡镇、李丹、陈俊琪、王亮、陈燕芬、张芳芳、郑建国等。
(二)主要起草过程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起草工作组于2016年10月正式启动标准整合工作,收集整理了国内外有关复合材料及制品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分析、研究各国法规或标准对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相关的要求,对关注的安全问题和限量指标进行比较分析,确定标准修订的内容;并就原辅料等相关问题走访调研相关生产企业并咨询专家意见,经专家和企业论证,确定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并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高关注项目检1测,以及有关迁移试验条件等试验验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标准草案初稿。
该初稿在2017年3月的行业和专家组的研讨会上经各有关方面讨论沟通和反馈意见,在对这些意见整理汇总修改的基础上形成草案第二稿,于2017年6月16日向行业征求意见,截至2017年8月30日共收到国内外41家企业或机构团体的共计214条反馈意见。
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订情况1. 关于标准格式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手册》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模板的要求,重新梳理标准的格式体例。
2. 关于标准名称为解决GB 9683-88适用面窄的问题,本标准将适用范围扩大为各种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386号)要求,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委托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橡胶制品(项目编号为ZHENGHE-2014-255)的制定工作。
根据原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于2014 年6 月牵头成立了该标准项目的起草小组,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等。
起草人有张敏、吴泽颖、商贵芹、钟怀宁、寇海娟和姜欢等。
标准主要起草过程:1)标准立项调研:对研制本标准的意义、必要性和迫切性、预期社会和经济效益进行了调研和论证;对国际、国内的标准情况进行文献查询;2)市场调研:调研橡胶材料及制品的品牌、材质、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产品说明书等内容;3)召开研讨会,经专家和企业论证,确定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并就相关原辅料和现有标准问题设计调研问卷,展开企业调研和样品征集;4)根据企业反馈和国内外法规或标准调研情况,深入分析、研究各国法规或标准对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的卫生安全要求,确定可参考性以及标准制修订的内容;5)实验研究:通过对采集样品的试验研究,确定拟修订内容的合理性;6)行业征求意见:根据前期调研和试验研究结果,形成标准初稿,进行行业内征求意见;7)专家预审:召开专家预审会,根据行业反馈意见和预审会专家建议,修订标准草案,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订情况1.关于标准格式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手册》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模板的要求,重新梳理标准的格式体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386号),受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的委托,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承担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塑料成型品》(项目编号为ZHENGHE-2014-259)的制定工作。
根据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要求,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项目组于2014年10月牵头成立了该标准项目的起草小组,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陈蓉芳、顾振华,主要参与人为朱蕾、张泓、卞华松、赵宇、田岩等。
为体现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科学性、可行性、前瞻性,并坚持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按照国卫办食品函〔2014〕386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执法总队作为项目负责单位组织成立了由生产企业、使用企业、检验机构、行业协会、监督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起草小组,制定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标准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先后开展了对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或组织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的文献调研、食品接触塑料树脂材质类别调研、资料汇总分析等工作,从2014年10月到2015年6月间多次召开起草小组会议及扩大会议,研究讨论标准的适用范围、构架、关键技术内容等,并按照方案要求起草了《食品接触塑料树脂》(讨论稿)。
向国内监督部门、检验机构、科研院所、生产企业、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广泛征集意见,共发送40份,共收到反馈意见22份,其中17份无意见,5份提出修改意见15条。
对征集的15条意见逐一进行研究,根据采纳的意见对标准文本进行相应修改,对不采纳的意见说明了不采纳的理由。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粘合剂 编制说明(简版)201903-上报-zh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受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食品评估中心”)承担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剂》(项目编号spaq-2014-15)的制定工作;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作为标准协作单位,负责粘合剂产品相关检测工作。
根据原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食品评估中心牵头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朱蕾、张俭波、张泓、商贵芹、姜欢、刘桂华、朱文鑫、胡月珍。
起草组于2014年6月正式启动标准制定工作,收集整理了国内外有关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粘合剂(以下简称“粘合剂”)的相关法规、标准及文献资料,形成了标准的制定思路并总结了制定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2014年6月至2016年4月,起草组重点针对粘合剂原料物质开展了国内行业调查、国外法规研究、物质名单筛选以及压敏胶等粘合剂的迁移试验研究等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标准草案。
2016年5月和6月,起草组在北京先后召开了两次粘合剂标准研讨会,组织食品接触材料领域专家、国内外粘合剂生产企业、应用企业和行业协会代表围绕粘合剂定义、原料物质名单管理、理化指标、检测方案以及信息传递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讨论。
根据讨论结果并结合实验数据,在此基础上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
2017年5月和2018年5月起草组分别组织召开了两次行业征求意见会,对标准草案进行行业征求意见,会议重点对标准名称、适用范围、术语定义、压敏胶迁移量测试、标签标识、原料物质管理、间接接触食品粘合剂的定义和阻隔层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讨论,行业征求意见汇总表见附件1。
2018年12月,起草组将标准草案提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初审。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一)关于标准格式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格式要求,确定标准的格式体例。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迁移试验条件
40 ℃ ,10 min 40 ℃ ,30 min 40 ℃ ,2h 40 ℃ ,24h
2
犌犅4806.11—2016 5.2 标签标识
标签标识应符合 GB4806.1的规定。如产品含有天然乳胶,应标明“产品含有天然乳胶”。
3
犌犅4806.11—2016
附 录 犃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的原料要求 犃.1 合成橡胶用基础聚合物应符合表 A.1的规定。 犃.2 硅橡胶用基础聚合物应符合表 A.2的规定。 犃.3 GB9685—2016附录 B 中特定迁移总量限量[SML(犜)]及 SML(犜)分组编号适用于本标准。 表 犃.1 合成橡胶用基础聚合物及使用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感官 色泽正常,无异臭、污物
浸泡液 迁移试验所得浸泡液不应有着色、浑浊、沉淀、异臭等感官性的劣变
4.3 理化指标 4.3.1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1
Hale Waihona Puke 犌犅4806.11—2016
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总迁移量/(mg/dm2)a
≤ 10
5 其他
5.1 迁移试验 5.1.1 一般要求
迁移试验应按 GB31604.1和 GB5009.156规定执行,本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5.1.2 食品模拟物
油脂类食品应选择 50% 乙醇溶液(体积分数)作为食品模拟物,其他食品模拟物的选择按照 GB31604.1的规定执行。 5.1.3 总迁移试验条件
8
丙烯腈与丁二烯的 聚合物;丁腈橡胶
9003183
NBR
(丁二 烯:SML,DL = 0.01 mg/kg);ND(丙 烯 腈:SML,DL=0.01mg/
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可重复使用塑料餐饮具编制说明
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可重复使用塑料餐饮具编制说明上海团体标准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可重复使用塑料餐饮具编制说明标准起草小组2020.11.8《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可重复使用塑料餐饮具》团体标准编制说明一、标准制定任务来源针对我国尚无“不锈钢餐厨具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这一实际情况,本团体标准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上海市食品接触材料协会组建标准起草小组,承担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可重复使用塑料餐饮具》团体标准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标签标识,作为通过文字、图形、符号等说明产品属性、使用方法及其他内容的一种信息载体,不仅是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质量做出的一种承诺,也是对产品性能、用途、注意事项的说明。
完整的标签标识不仅可以传递质量安全信息、确保可追溯性、保护知情消费权、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同时还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规避风险等。
标签标识信息不完整、不真实和不准确等问题容易导致误导消费者、影响产品正常使用,乃至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等问题发生。
因此,标签标识是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更是产品质量的重要体现。
尽管我国相关法规及标准对食品接触制品的标签标识给出了基本的规定和要求,但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或指南,一直以来由标签标识问题引发的不合格案例和消费纠纷却屡见不鲜。
因此,如何完善食品接触制品标签标识规范性指标并开展合规监管正成为政府和行业关注的重点。
可重复使用餐饮具是指以聚丙烯、聚乙烯、聚碳酸酯、聚苯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乳酸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色母,通过热塑成型加工而成的塑料勺、塑料杯、塑料碗、塑料叉、塑料刀、塑料盘碟等可重复使用塑料餐饮具,其产品价格较低,主要用于快餐、外卖行业和旅行餐饮,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繁、随处可见、用量也比较大,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与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制定了《可重复使用餐饮具产品标签标识和使用说明技术规范》,旨在引导行业规范和统一产品的标示标签,满足法规要求、切实保障相关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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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上世纪九十年代原卫生部出台了8项食品接触材料卫生管理办法,对塑料、橡胶、搪瓷、陶瓷、涂料等8类食品接触材料进行了管理性规定,但由于《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这些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废止。
目前,我国正在构建食品接触材料标准体系,同步建立多项食品接触材料标准。
在标准构建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涉及到整个食品接触材料标准体系的原则性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在缺乏相应管理办法的情况下,急需建立相关标准,为现行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标准在实际安全管理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提供出处,为其他配套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检验方法和规范的管理提供依据。
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将本标准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国卫办食品函〔2014〕454号),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牵头承担标准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人:张俭波、朱蕾、张泓、王竹天、邓陶陶、鲁杰。
本标准修订以《食品安全法》为基本依据,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
2014年3月,评估中心启动标准修订工作。
为了保证本标准能够充分解决相关问题,起草组向食品接触材料国家安全标准起草单位、相关行业、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对于标准体系中需要解决的原则性问题进行了系统收集,并对美国、欧盟、日本、欧盟成员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相关问题的解决方式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深入研究,探讨这些规定在我国监管方式和行业现状下的可行性。
标准起草组组织召开了数次研讨会,对于标准制定原则、亟待解决问题、解决方式等内容进行研讨,并重点关注本标准与GB 968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相关的产品安全标准等其他相关标准的协调问题。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2015年1月,起草组将标准草案向相关专家、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共收到来自15家单位的50余条意见。
针对收集到的意见,起草组与相关专家、协会进行了沟通,根据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了完善。
2015年2月,将标准征求意见稿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SPS通报。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一)关于标准名称为明确体现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及其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标准名称定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二)关于适用范围本标准控制的是所有可能和食品接触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安全,因此范围中规定“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基本要求、限量要求、符合性原则、检验方法、可追溯性和产品信息”,并明确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三)关于术语和定义此部分规定了本标准中涉及的13项术语和定义。
包括“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复合材料及制品”、“组合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总迁移限量(OML)”、“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特定迁移限量(SML)”、“特定迁移总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SML(T))”、“残留量”、“最大残留量(QM)”和“非有意添加物质”。
由于原标准体系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不能全面概括和明确描述标准所适用产品的范围,因此,以《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以及“食品经营用工具、设备”定义为基本依据,参考欧盟和美国相关定义,标准引入“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定义。
此部分还对本标准中首次出现的术语“复合材料及制品”和“组合材料及制品”进行了定义。
有9项定义是与限量相关的术语,为了保证标准体系的一致,部分定义来源于GB 9685和目前已通过审查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
此外,本标准还参考欧盟塑料法规,对“非有意添加物质”具体涵盖的产品范围进行了定义。
(四)基本要求此部分规定了各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均应遵循的基本食品安全要求,是本标准的统领性章节。
1. 3.1-3.4基本要求3.1-3.4条参考GB 9685中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的基本要求规定。
其中,规定“不应对食品产生技术效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是为了防止部分企业在食品接触材料中添加一些会对食品本身产生技术效果的物质,有意利用这些物质迁移到食品中对食品产生技术效果。
同时考虑到目前市场上一些新型食品接触材料(如活性与智能材料)包装食品的目的就是对食品产生技术作用,故又规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旨在明确这一原则对于本身包装食品的目的即为对食品产生技术效果的食品接触材料除外,这类特殊材料应根据我国相关食品接触材料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2.非有意添加物质的控制非有意添加物质是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含有的杂质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物和分解产品,是企业非有意添加的、不可避免存在的物质。
由于此类物质的不可控性、复杂性以及存在的潜在食品安全风险,对于此类物质的安全性评估和控制对于食品接触材料整个产业链的相关各方控制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措施常常由于企业仅仅关注原料、添加剂等有意添加物质的合规性,或评估的复杂性而被忽略。
因此,本标准3.5条对于此类物质的控制进行了规定。
此条明确对此类物质的评估和控制的责任人为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并且对于此类物质的控制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是其迁移到食品中的量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不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不应对食品产生技术效果。
3.阻隔层后迁移量低于0.01mg/kg物质的管理食品接触材料所使用的化学物质以及残留物质数量巨大,多数物质缺乏充分毒理学资料,且迁移到食品中的量极其微量。
因此,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对于安全阈值法在食品接触材料管理中的应用进行了研究,以期通过在标准中制定相关科学原则,避免大量的毒理学研究和评估工作。
目前欧盟、美国等均将安全阈值法纳入食品接触材料法规中对于迁移物质进行管理。
毒理学关注阈值(TTC)方法最初被用于食品接触材料中安全阈值的确定,通过对物质建立人体暴露阈值,认为物质迁移量低于该阈值时对人体健康无风险,为那些用量极低并且缺乏完整毒性数据的化学物质的风险评估提供了一条可行途径。
依据TTC方法,如化学物质每日膳食暴露量低于90μg/人/天,则认为此物质的安全风险是可以接受的。
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认为,假定每人每日消耗1kg食物, 依据TTC评估,物质迁移量低于90μg/kg时,风险是可以接受的。
假定我国每人每日消耗3kg食物(极端情况),对应的化学物质迁移量应低于30μg/kg。
因此,参考欧盟10/2011法规,本标准规定“对于不和食品直接接触的、与食品之间有有效阻隔层阻隔的、未列入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物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应对其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控制,使其迁移到食品中的量不得超过0.01mg/kg”。
设定安全阈值为0.01mg/kg,远低于30μg/kg,认为是可接受的安全阈值。
此外,考虑到有效阻隔层在一定程度上能抑制或延缓迁移的发生,有效阻止食品接触材料中物质的迁移,有助于降低迁移物质带来的风险,使其迁移量达到低于0.01mg/kg的要求,故规定这些物质与食品之间有有效阻隔层阻隔。
考虑到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及纳米物质风险较高,不适用于TTC方法,因此标准规定这些物质不适用于此原则,即不经安全性评估不得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此外,为了保证此类物质的安全性,标准明确生产企业为此类物质安全性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对这些物质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控制。
4.复合材料、组合材料和共混料的管理目前,我国食品接触材料标准体系是按照各类材质产品分别设置相应产品安全标准的形式管理的,对于复合材料(如多层纸塑复合材料)、组合材料(如包含有多种材质的厨房小电器)和共混料的管理并不明确。
因此,为了规范此类产品的管理,控制其使用安全,本标准3.7条明确这三类材料及制品中的不同材质材料符合相应产品安全标准即可。
另外,为进一步保障此类产品的安全,按照风险评估的原则,本标准还规定当组成这三类材料的不同材质材料标准规定了相同项目限量时,最终制成品整体应符合该项目的最小限量值。
5.对生产过程的要求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过程的安全控制对于保证产品安全至关重要,为了规范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和流通,国家卫生计生委立项制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目前该标准已通过主任会议审议。
为了进一步明确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与生产规范进行有效衔接,本标准3.8条规定“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五)限量要求按照食品接触材料标准框架的设置,食品接触材料具体的限量要求在GB 9685和相应产品安全标准中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符合的哪些相关限量要求,保证本标准与GB 9685、相关产品标准的衔接,本标准第4章分别规定“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总迁移量应符合相应产品安全标准中对于总迁移限量的规定”。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物质的使用量、特定迁移量、特定迁移总量和残留量等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于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和最大残留量等的规定。
”。
(六)符合性原则由于我国对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安全性管理根据不同产品层级通过不同标准来管理,即成型品、原料和添加剂分别通过不同标准来管理。
为了明确此种管理方式,利于使用者在判定产品合规性时准确找到应查询的标准,本标准第5章明确了各类标准的符合性原则。
(七)检验方法第6章对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检测应遵循的检测方法标准进行了原则性要求。
6.1条明确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检测时应首先符合《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和GB 5009.15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预处理方法通则》两项检测方法基础标准的要求。
当产品安全标准中对于这两项检测方法基础标准规定的内容有特殊规定时,应按照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此外,6.2条参照GB 9685-2008标准中对于检验方法的要求规定在有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情况下,应按照标准规定执行,在无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经充分技术验证的方法。
(八)可追溯性为了保证整个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供应链上信息的可获得,更好的保障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安全,参考欧盟框架法规的要求,本标准第7章规定了产品可追溯性的要求。
7.1条明确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商是实现产品可追溯性的第一责任人,其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通过建立该体系达到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在各阶段的可追溯性的要求。
7.2条对于企业建立的追溯体系应达到的目标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