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论文“提前介入”论文:浅析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完善
浅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之规范
浅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之规范作者:王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1期摘要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重要手段,但是目前尚待规范。
本文从四个方面阐述了完善提前介入的建议,对司法工作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移送审查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42-01提前介入是指检察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直接参与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的活动,其作为一项正在探索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
一、提前介入范围明确化“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既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
范围大,检察机关的力量有限;范围小,发挥不了监督作用。
要结合当前社会治安状况和检察机关的人力、财力等客观条件以及侦查监督工作的需要,从案件类型、性质、社会危害性程度等因素来考虑。
我国现行法律对提前介入的范围规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导致实践中侦查机关为减少不捕和不诉率,将稍无把握的案件就“请示”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此也“有求必应”,偏离了提前介入制度引入的初衷。
因此必须对介入范围进行明确界定,有选择的提前介入,才能避免提前介入工作机制的滥用,有效平衡和提高诉讼质量、效率与节约诉讼资源之间的矛盾。
实践表明,提前介入制度宜限定为下列五类案件:(1)重特大犯罪案件,如具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等行为的案件;(2)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3)对定性存在分歧、性质难以确定的案件;(4)新型犯罪案件;(5)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的其他犯罪案件。
因为上述案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对侦查活动的干扰也比较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可以更好地保证侦查人员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抵制各种干扰因素。
二、提前介入启动程序规范化为增强提前介入的可操作性,改变混乱无序的状况,保持侦诉关系的和谐,笔者认为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可分为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启动方式:(一)依申请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连续性,因此侦查机关(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应始终居于主导地位。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机制的完善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总第133期)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机制的完善张建军,赵宇昕(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双方在工作衔接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尤其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问题,既是监检衔接的重点又是难点。
因而要进一步界分监检双方在职务犯罪中的职能,同时也要更加明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时机及案件范围,以充分实现提前介入制度的目的。
[关键词]监检衔接;提前介入;监督制约;职务犯罪[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566(2022)01-0101-05自监察制度改革以来,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和实践职务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比率日趋提高,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在职务犯罪查办工作中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权划分并不非常明晰、双方职能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介入的成效差异较大,没能实现创设提前介入制度的目的,制约了提前介入工作的开展,因而,对职务犯罪的提前介入问题进行研究十分必要。
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的理论基础在监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既有利于贯彻落实宪法和监察法,也有利于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率,促进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衔接[1]。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被赋予了相应的监督职能,因而它应当在监察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发挥监督和制约职能,以便更好地协调监检双方的工作,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监察委的权力。
(一)提前介入的制度基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最早出现在1980年,即《刑事诉讼法》公布后不久,检察机关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监督等工作提前到公安机关的侦察阶段进行,此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起源。
此后,为适应“严打”要求,迅速打击刑事犯罪,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长期采取了提前介入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在监察体制改革前,由于检察机关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同时也负责这些案件的批捕和公诉,因而提前介入的情况相对普遍。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机制的情况调研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机制的情况调研为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机制,提高案件侦查质量,笔者对垫江县院2012年以来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
安机关侦查案件6件49人,其中提前介入故意杀人罪1件1人,聚众斗殴罪2件32人,盗窃罪2件14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件2人,仅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3%,主要集中在聚众斗殴等团伙型犯罪以及对适用法律和证据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提前介入的案件中,批准逮捕34人,不批准逮捕11人,公安撤回4人。
如2012年9月,侦监科提前介入的董力华等22人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一案。
董力华与高鹏二人共邀约30余人持砍刀、钢管分别在垫江县新民镇老桥附近殴斗,并对途经新民的出租车乘客进行无故殴打,之后董力华一方邀约的杨林等人持砍刀赶赴新民卫生院,对治伤的高鹏一方人员进行砍打,造成1人重伤、3人轻伤及多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犯罪呈现团伙化、组织化,和涉恶涉黑倾向。
案发后,我院及时介入引导侦查,提出侦查意见,固定相关证据,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及时提讯犯罪嫌疑人,从快研究讨论案件,依法批准逮捕15人,不批准逮捕7人,追捕在逃人员3人。
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以及《规定》中的侦查介入的范围包括黑恶势力犯罪、群体性及公检认为有必要的案件,上述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侦查活动行使侦查监督权,但对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范围表述都较为宽泛,且仅为“可以”、“有必要”,何为有必要不易把握,不具有操作性和强制性。
就垫江县院情况来看,目前介入的类型主要是团伙型犯罪、案情复杂的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比例较小,仅为1.3%,均是在公安机关要求之后介入,而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如故意杀人案,公安机关认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没有必要邀请提前介入,侦查终结之后便直接移送审查批准逮捕。
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之思考
研究不足之处说明
01
本研究虽然建立了一套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的框架和具体运作流程 ,但由于时间和资源的限制,未能对所有相关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比较,导致 部分结论可能不够全面和准确。
02
在对机制流程的描述和分析中,可能存在一些细节上的疏漏或错误,需要进一 步修正和完善。
成功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市一起重大贪污受贿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对案 件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最终成功起诉并判处被告人多年有期徒刑,有效维护 了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二
某省一起涉及多名政府官员的重大渎职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案件线索 进行深入挖掘,成功查处了多名渎职官员,为国家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02
针对不同地区和部门的实际情况,可 以开展更为深入的比较研究和实证分 析,以找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解决 方案。
03
同时,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发展,需要 不断对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审视和更 新,以保持其时效性和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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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通过建立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实现对重大案件 的全面、及时、有效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 力。
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的意义
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通过提前介入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 纠正重大案件中的不当行为,保障人 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提高司法办案水平
提前介入监督可以促进司法机关之间 的协调配合,提高司法办案水平和效 率。
创新监督手段
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技术手段,提高提前介入监督 工作的精准度和效率。
加强队伍建设
浅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之规范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ci et y 圈圈箧墓墓!!二竺竺!旦圭!f叁箜j圭塾金浅伦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艺规范干雷—上-F Z摘要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重要手段,但是目前尚待规范。
司法工作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移送审查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提前介入是指检察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直接参与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的活动,其作为一项正在探索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
一、提前介入范围明确化“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既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
范围大,检察机关的力量有限;范围小,发挥不了监督作用。
要结合当前社会治安状况和检察机关的人力、财力等客观条件以及侦查监督工作的需要,从案件类型、性质、社会危害性程度等因素来考虑。
我国现行法律对提前介入的范围规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导致实践中侦查机关为减少不捕和不诉率,将稍无把握的案件就“请示”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此也“有求必应”,偏离了提前介入制度引入的初衷。
因此必须对介入范围进行明确界定,有选择的提前介入,才能避免提前介入工作机制的滥用,有效平衡和提高诉讼质量、效率与节约诉讼资源之间的矛盾。
实践表明,提前介入制度宜限定为下列五类案件:(1)重特大犯罪案件,如具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等行为的案件:(2)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3)对定性存在分歧、性质难以确定的案件;(4)新型犯罪案件:(5)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的其他犯罪案件。
因为上述案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向较大,对侦查活动的干扰也比较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可以更好地保证侦查人员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抵制各种干扰因素。
二、提前介入启动程序规范化为增强提前介入的可操作性,改变混乱无序的状况,保持侦诉关系的和谐,笔者认为钊1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可分为依申请和依l|=}{权两种启动方式:(一)依申请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连续性,因此侦查机关(部f-1)在侦查过程中应始终居于主导地位。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若干问题探析作者:王毅来源:《大观》2014年第09期摘要: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越来越受到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视,提前介入活动也越来越频繁。
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工作机制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存在着随意性、不确定性等诸多问题,限制了提前介入制度功能的发挥。
本文拟就对提前介入的主体、时间、程序、方式进行讨论,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提出若干建议,希望对提前介入机制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监督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主体、时间、程序、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导致提前介入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任意性和盲目性,使该项制度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笔者试图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主体、时间、程序、方式四个方面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机制建设提出几点建议。
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主体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主体,有人认为,提前介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监督部门,因为侦查监督部门拥有批捕权和侦查监督权,可以通过提前介入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同步监督;而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进行事后监督,不能直接参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
也有人认为,提前介入的主体以侦查监督部门为主,以公诉部门为辅,侦查监督部门对报捕前的案件提前介入,公诉部门对起诉前的案件提前介入,但在实践中,许多案件的侦查取证活动在侦查机关报请批捕之前就基本完成了,所以侦查监督部门在提前介入中有更多的“用武之地”。
笔者不赞成上述两种观点,因为它们没有从提前介入制度的根本目的去考虑这一问题,出发点错了。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协助侦查机关及时查清犯罪事实,以保证案件能够及时审理,顺利实现公诉职能。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的完善
检察机关作为追诉犯罪的主体 , 二者存在天然的紧密联系, 如何正确处理警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对于国家追诉权的正确行使 , 保证刑事诉讼任务的实现 , 具有重要意义。 有比较才会有鉴别” 通过 “ , 对中外检警关系的比较分析 , 对完善我国检警关系, 深化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带来有益的启示。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做法 , 始于2 世纪 8 年代初期。 0 0 当时检察机关为了贯彻从重从快
打击严重 刑事 犯罪 的方针 , 对 案多人 少 又要快捕快 诉 的要求 , 面 积极 探索 加快 办 案进度 , 缩短办 案时 间 , 高办 案效 率 , 提 确保 办案 质量 的新 途径 。 察机 关在办 案实 践 中打破 了等 案上 门, 检 按部 就班 的常 规 办案方 式 , 公安机 关提 请 批捕 和移送 起诉 之前提 前介 入重 大 、 杂 , 难案件 的侦查 活动 , 在 复 疑 审阅 案卷材料 ,熟悉 案情 , 听 审讯 , 察现 场 ,参与 案件 讨论 ,对公 安机 关侦查 中存在 的 问题 , 时提 旁 勘 及 出建议 ,引导侦 查取证 , 解决 了从重 从快 与办 案时 间、 案数量 与办 案 质量之 间 的矛盾 。对检察机 关 办
当今世界检警关系大致有几种类型 ;一种是 “ 检警结合”型 ;一种是 运 输检察 院副检察长 第二作者为杭州铁路运输检察 院检察官 。
・
9 8
一
种是 “ 警 分合 型” ① 警结 合 型是 德 国 、 国等 大 陆法 系 国 家实 行 的检警 关系 , 核心 是检 察机 检 。检 法 其
行使 国家追 诉权 方 面 , 具有 较 大 的独立 性 , 都 这与 英美 法 系国 家检 警分 立 有相 似之 处 , 但在检 警 配合
理论研究: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机制
理论研究: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机制本文以侦查监督岗位为视角,从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制度的必要性,提前介入侦查的法律依据与当前司法实践中提前介入侦查面临的困局,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活动的原则,构建完善提前介入侦查制度四个方面出发,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机制的完善进行探讨。
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提前介入侦查机制,是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中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制度指导司法实践,对于检察机关更好的实现刑事诉讼任务,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侦查,是指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为准确的认定犯罪、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进行,而提前介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围绕案件定案标准,引导侦查机关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准确、全面的收集和固定证据,并及时预防、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活动,以达到侦查机关的刑事侦查与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相协调的目的。
[3]本文以侦查监督岗位为视角,从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制度的必要性,提前介入侦查的法律依据与当前司法实践中提前介入侦查面临的困局,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活动的原则,构建完善提前介入侦查制度四个方面出发,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机制的完善进行探讨。
一、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必要性(一)由于证据问题导致不捕案件比例较大检察机关有必要对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进行引导,强化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证据意识。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可以将实践中存在的部分侦查人员的以言词证据为中心的传统观念向重视客观证据方向引导,将部分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断的经验型思维方式向客观分析的理性思维方式转变。
部分侦查人员取证不及时导致证据的灭失情况时常发生,侦查活动具有不可逆转性,事后补充侦查往往错过了最佳的时机。
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常常出现因未及时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导致无法提取生物证据,无法找到作案工具等关键证据的毁损灭失情形发生,致使犯罪事实无法认定。
(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侦监部门作为法律监督的主体,如果不提前介入到具体的侦查环节中,就难以有效的进行立案监督和更好的开展侦查活动监督。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实务浅析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实务浅析作者:卢丹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1期摘要提前介入制度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制度,其对刑事侦查有很大的必要性,但是有一定的案件范围和职责。
目前存在一定的问题亟待完善。
关键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刑事侦查作者简介:卢丹芬,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4.161一、提前介入的概念及法律依据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的简称,是指侦查机关正在侦办的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应侦查机关要求,指派人员参加相关工作,并对取证方向、程序、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以及侦查行为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制度。
法律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八十五条规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提前介入的必要性公诉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侦查和审判之间,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
一是从检察制度设立的初衷来看,作为检察活动主要表现为刑事公诉,其本身具有监督属性。
在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中,检察机关除了承担刑事公诉的职能以外,还承担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监督判决执行等职能。
即使在这几年的监察体制改革,但是宪法依然规定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
二是具体到刑事办案实践中,案件侦查主要由侦查机关执行,其侦查质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能否顺利进行。
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制度研究
法学研究法制博览2019年09月(上)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制度研究刘雨佳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摘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积极意义逐步得到司法实务与理论界的认可。
本文探讨提前介入机制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分析现阶段在具体实施提前介入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可行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5-0121-01作者简介:刘雨佳(1996-),女,汉族,辽宁朝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8级硕士研究生在读,法律法学专业。
“昆山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最终案件以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结束。
案件除了引发对于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讨论外,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在昆山市公安局发布的公告中,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过程中商请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最近这几年,在不少新闻中,常能见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字眼,实际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在我国已经存在多年,提前介入制度很早就在我国落实了,但是立法未跟进,提前介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刑事案件概述(一)“提前介入”的概念所谓“提前介入”,是指刑事案件立案后,尚需侦查机关采取侦查措施查明案件,未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由检察机关参与侦查活动、提出意见,引导取证与侦查监督。
(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是有法可依的。
《刑事诉讼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1条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权力。
所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是在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必要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有两方面作用和目的,首先可以提高案件破解的效率,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对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进行引导,利于侦查机关按照起诉的标准和条件,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将关键证据及时固定下来,更加准确、全面地把握证据,也便于在庭审中充分展示。
论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法理、限度与程序
四、构建建议
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作用,本次演示提出以下构建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明 确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职责权限、操作规程等,使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有法 可依、有章可循。
2、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加强检察机关民事诉讼部门的专业队伍建设,提高 检察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提起民事诉讼的质量和效果。
理论分析
1、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法理的意 义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法理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保障 案件质量,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公正、公开审判;二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 审判阶段的重复劳动;三是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刑事诉讼 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理论上,提前介入法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权力监督论,认为检 察机关提前介入是为了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二是诉讼关照论,认为检察机关 提前介入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程序分流论,认为检察机关提前介 入是为了优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作用,有必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 专业队伍建设、建立独立调查取证权、强化诉讼监督、拓展案源渠道并加强与社 会各界的合作。只有这样,才能使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 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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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察机关程序的研究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案件调查和审理过程中,按照法律规 定和相关制度,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案件进行了解、监督和引导。在实践中,检察 机关提前介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审查批捕程序,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 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捕的程序;二是审查起诉程序,即检察机关在侦查终 结后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的程序;三是庭前会议程序,即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召 集控辩双方及被告人等就案件进行讨论协商的程序。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制度浅析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制度浅析发布时间:2021-11-11T08:01:58.873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3期作者:李彦泽[导读]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广泛运用,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机制作出系统完善的规定,对介入的主体、时间、程序、方式、范围等重要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介入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存在任意性和盲目性,使该项制度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海北州人民检察院 812200近年来,在高检院高度重视和指导下,全国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案件的比例不断提升,介入侦查案件类型不断拓展。
检察机关通过介入侦查引导、指导侦查机关准确把握案件定性、明确侦查方向、规范取证行为,第一时间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裁判标准传导到侦查阶段,有效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减少审查起诉的“二退三延”,有效降低“案-件比”。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源自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同时也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体现。
2019年12月30日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按照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和体现“捕诉一体”内设机构改革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了适时介入侦查活动的工作机制。
一、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工作的时间、范围及程序检察机关介入侦查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广泛运用,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机制作出系统完善的规定,对介入的主体、时间、程序、方式、范围等重要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介入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存在任意性和盲目性,使该项制度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一)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时间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笔者认为,“必要时”是对介入侦查工作时间和范围的规定,在介入的时间上检察机关应当“适时”,而不是越早越好,而是应当在合适的时机才能介入。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机制的现状及对策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机制的现状及对策作者:莫健松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第12期[摘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同时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公正、高效的一个重要机制,这一机制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被广泛运用,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我们在肯定成效的同时,也应看到这一机制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笔者首先对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该机制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研究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理论依据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宪法》规定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这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提供了立法上的前提保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这是对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对侦查活动行使侦查监督权的具体化规定,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应有之义。
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检察机关的具体实践情况看,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案件范围主要有五类:(1)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2)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案件;(3)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督办的案件;(4)立案监督的案件;(5)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指导的案件。
(一)对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作法,各地也不尽相同1.设立派出机构。
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立检察指导侦查室,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和起诉部门派出主办、主诉检察官进驻,常驻公安机关指导。
主要职责就是从审查逮捕的条件和标准出发,提出搜集、固定、完善证据,查清基本事实,并从适用法律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机制探析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机制探析作者:周世伟李祖兴刘炳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6期中图分类号:D926.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12.279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是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的必然结果,但司法实践中提前介入侦查仍处于各地各自探索、完善阶段,需建设成熟、完备的机制与规范。
本文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实践探索、现实状况、存在问题和完善路径等方面予以探讨。
(一)提前介入侦查的法律逻辑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权;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因此,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是检察机关担负追诉犯罪和诉讼监督双重职能的必然要求,具有与生俱来的正当性、必要性;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核心是证据裁判,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是落实证据裁判的必然选择,是诉讼监督转向亲历性的必然选择。
(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探索路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司法实践早已有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对包括提前介入侦查、庭审实质化、认罪认罚等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和试点探索。
2015年,最高检已将“推动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作为重点工作;2016年最高检发布《“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同时,各地检察机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完善,如2016年贵州省检察院与该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侦查工作规定(试行)》,对介入侦查遵循原则、主要任务、工作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
2019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捕诉一体改革同步推进完成,检察机关比以往更加强调、注重刑事诉讼中履行主导责任、发挥主导作用。
浅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之规范
提前 介入从 程序 启动 到终 结 , 历 诸多环 节 , 不 同环节 均 经 而 提前 介入 , 才能避 免提 前介 入工 作机 制的滥 用 , 有效 平 衡和提 高 应 有 与之相 对 的法律 文书 , 以明确 介入 的时 间、 员 、 序 、 用 人 程 内
容等 问题 。如启 动前 的 《 请检 察机 关提 前介 入 申请书》 《 提 、 引导 侦查 取证通 知 书》 介入 中 的《 供法 庭证 据 意见书 》 《 , 提 、 补充侦 查
违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为 的案件 和重大 责任 事故等 可能 危害公 共安全 、 响社会 影
、
提前 介入 范 围明确 化
“ 提前介 入” 的案件 范 围, 不能过 大 , 既 也不 能过小 。 围大 , 范
稳 定 的两 类案 件 , 经检 察长 批准 , 可 向公 安机 关发 出提 前介 入侦
检 察机 关的 力量有 限 ; 围小 , 挥不 了监 督作用 。要 结合 当前 查通 知书 , 职权 直接 介入 侦 查, 查机 关 ( 门) 范 发 依 侦 部 应积 极配 合。
检 察机 关 提 前介入 移送 审查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0 1-4 . l 10 -5 2 2 1 ) I 20 1
司法工作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 号: 963 D 2.
提 前介 入 是指检 察机 关在 提请 批准 逮 捕和移 送 审查起 诉之 善 的刑 事 诉讼制度 , 可避 免的存 在一 些不 规范之 处 。 不
致 实践 中侦 查机 关为 减少 不捕 和不诉 率 ,将稍 无把 握 的案 件就 与提前 介入 的检察 人员对 案件 只能提 出一些 辅助 性意 见和 建议 。
涉黑涉恶案件提前介入机制的完善
涉黑涉恶案件提前介入机制的完善王保辉李井忠童润*2019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的一年,也是攻艰克难的一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到了“深水区”。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不断推进对侦查取证的合法性、专业性和程序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对检察机关强化侦查引导和诉讼监督的能力提出了挑战。
检察机关应在实践中对提前介入机制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完善,并将其充分运用到涉黑涉恶案件中,进一步革新检警关系,强化侦诉合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更大的胜利。
一、提前介入制度对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义涉黑涉恶案件提前介入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过程中,为实现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高效衔接而建立的案件信息通报、适时介入、引导侦查、案件商讨、诉讼监督等机制。
提前介入制度产生于我国推行刑事诉讼改革的进程中,是检察机关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做法。
近年的实践表明,提前介入制度不仅有利于形成合力追诉犯罪,还使得侦查监督由静态转向动态,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侦查活动,更有效地规范侦查行为;同时,该制度还具有诉讼保障价值,有助于检察机关及时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完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链条。
发挥好提前介入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作用,有利于及时打击犯罪、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加大“破网打伞”“打财断血”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提前介入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前介入制度本身还不够完善,规定还不够具体,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立法层面目前只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一条及第五百六十七条对该制度有所规定,而在这些规定中,对何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何为“适时”等一系列问题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
(二)动机层面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对于提前介入制度的适用缺乏积极性,而公安机关往往也不愿被检*王保辉,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井忠,寿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童润,寿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侦查监督实务问题研究 ——以提前介入为视角
侦查监督实务问题研究——以提前介入为视角摘要:我国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是强化与完善侦查监督,促进侦查程序法治化,理顺诉讼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研究方向之一。
在“捕诉合一”的大背景下,本文将以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提前介入为切入点,结合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当前侦查监督的现状与不足,论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法律基础和现实必要性,浅探提前介入的方式、介入主体和范围。
关键词:侦查监督;提前介入;打击犯罪;人权保障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
随着两反转隶至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不再负责职务腐败犯罪的侦查工作,在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自身侦查监督机制,以保证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职责,切实保障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是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做法,是检察机关积极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提高侦查质量和诉讼效率的现实需要。
文章将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提前介入进行探讨。
一、提前介入的概念及意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是指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应公安机关的邀请或者认为有必要时,主动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①提前介入制度是在我国推行刑事诉讼改革的进程中产生的,有其深刻的理论、实践背景及存在意义。
(一)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诉讼模式由传统的职权模式逐步转为当事人主义模式,审判方式逐渐由案卷中心主义转为审判中心主义。
可以说,我们越来越强调控辩对立,充分质辩,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模式。
这种诉讼模式对检察机关提出更高的要求,检察人员必需直接面对法庭,肩负运用证据控诉犯罪的职责。
面对这种诉讼模式,要求检察机关不仅仅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还必须对案件存在的疑难、关键证据的收集、侦查机关的办案、质证过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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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论文“提前介入”论文:浅析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制度的完善
摘要:“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办理的重特大案件,或者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重特大案件,在提请审查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参加侦查机关对案件的讨论,引导取证,并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工作方式。
以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提前介入为切入点,通过对国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模式比较及法理分析,结合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当前侦查监督的现状,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探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化;可操作性;构建
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权源基础和法理依据,学界较为流行的观点是公诉职能说。
该学说认为: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到公安机关的侦查中去,实际上是把侦查职能作为了控诉职能的一部分,侦查职能和起诉职能构成了控诉职能;起诉职能是重要的、是龙头,侦查职能是次要的、处于从属地位。
检察引导侦查更重要的是为了实现公诉的职能,是属于公诉权向侦查权的合理延伸,是为更有效地行使公诉权、保障胜诉率而实施的一项工作。
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辨析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含义是什么?目前尚未见到有统一的司法解释。
从一些文章和经验介绍的材料来看,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某些案件,在公安机关未正式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之前,即主动参与公安机关的某些侦查活动,以了解案情,掌握证据,为正式受理案件后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作准备;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帮助公安机关依法办案。
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存在问题
一是“提前介入”的法律规定不明确,检察机关实行起来底气不足。
就“提前介入”制度而言,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只是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侦查监督权,而没有明确规定“提前介入”这种监督方式,更没有从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权”。
二是“提前介入”对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有一定的影响。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
因此,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保证其法律监督内容的实效性和地位的相对独立性。
但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
关的侦查,进行沟通和接触,很容易受到侦查人员对案件看法的影响,与侦查人员形成一致的观点,进入批捕或公诉阶段后思想上先入为主,导致其不能发挥监督的作用。
所以,如果提前介入处理不好,反而影响到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作用。
三是“提前介入”对检察官素质要求较高,如处理不当反而会对侦查工作造成影响。
检察工作和侦查工作有着比较明显的区别,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对检察官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熟悉检察工作,还要精通侦查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若非如此,怎么去引导侦查?什么都不懂,指指点点,只能给侦查工作添乱或误导侦查。
而实际情况是,目前这类一专多能的检察官还是比较少的。
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可操作性。
检察官提前介入重大案件侦查活动,有诸多好处:首先可以提高办案质量。
按照时下的惯例,对重大案件,公安局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公诉。
但由于检察官不能提前介入,常常出现等到检方介入了侦查,在侦查初期就应该收集的原始性、一次性的重要证据往往因时间流逝而无法取得,造成了案件在诉讼阶段出现难以处理或无法处理的情形,甚至导致案件公诉失败。
提前介入,就可以避免证据不足等问题的
出现,力争使案件在提请逮捕、提起诉讼时一次成功,这样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能够共享司法资源,形成办案的合力。
与实行“提前介入制”相配套,门头沟检察院成立了“引导侦查取证办公室”,对一些取证困难、证据难以固定、证明标准不好把握的重大案件进行重点引导,对案件的取证方向、注意事项从诉讼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使原始等重要证据予以存留。
有利于防止违法侦查活动,避免造成冤假错案,防止错捕、错诉等情况出现。
四、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构建。
一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原则:
1、严格依法。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运行,不能超越现有法律授权的界限,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实现现有法律规定所确立的体制内最大效能,而不是对现有法律的突破和改变。
2、强化监督。
“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其“提前介入”到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中,主要的不是要配合侦查,而是运用检察职能对公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即时有效的监视和督促。
3、适度引导。
引导侦查是侦查监督的延伸,因此要正确把握提前介入侦查的“度”,必须坚持“引导不是领导,
引导不能代替,参与不是干预,讨论不是定论,职能的一体化不是组织的一体化”的原则,防止参与过多,出现包办代替或只讲配合,忘记监督的问题,避免使刑事检察活动工作重心从公诉、侦查监督工作转向侦查活动,削弱控诉职能和侦查监督职能,影响检察权、公诉权的行使。
4、程序正义。
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从程序上体现(也有一定的侦查权,如反贪、反渎职案件),以批捕、起诉为主要手段,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阶段前介入侦查,其所享有的权力显然是有限的,是体现在程序上的。
二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案件范围:
提前介入并非多多益善,过多的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既不可能,也不科学。
根据刑法、刑诉法相关条款以及司法解释精神,应把提前介入案件的范围限定在:一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案件;二是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三是重大的集团犯罪案件;四是案情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五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六是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督办、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七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八是侦查机关要求和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引导的其他案件。
三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具体任务:
1、参与公安机关的重大侦察活动,如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尸体解剖、人身检查、侦查实验等。
并通过参加这一系列活动,了解证据收集情况。
督助公安机关全面地收集证据,并切实保全证据,从而加快办案速度,保证案件质量。
对回避申请、诉讼参与人及其他公民对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并及时向检察长或检查委员会报告审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2、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讯问被告人、嫌疑人的工作,打消他们的疑虑和侥幸心理,提高口供的可信度。
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害人、证人的思想工作,提高他们与犯罪作斗争的勇气,并提请公安机关注意对证人、被害人的保护,对重点证人、被害人要督促公安机关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配合公安机关协调诉讼参与人所在单位的关系,解决其他参与人因参加诉讼活动而造成的困难。
3、参加公安机关主持召开的案情分析会议,了解侦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防止刑讯逼供、诱供、指名问供、非法搜查、拘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高证据的证明能力。
4、对公安机关的违法活动依照法律程序发出口头或书面的纠正违法通知,并督促执法和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其
他公安机关要求参加而又与检察机关职能不相违背的事项,如参加公安机关主持召开的案情发布会等。
这里仍应明确,检察机关不需要对每案都“提前介入”,重点应放在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侦查活动上。
四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监督手段:
1、纠正违法。
发现违法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检察机关发现公安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检察机关。
2、立案监督。
发现有应该立案而未立案,或者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及时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
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又没有充分理由的,制发《立案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3、职务犯罪立案侦查。
发现侦查人员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属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及时移送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