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务80:民间借贷法规、解释、文件及参考阅读条目索引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发布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08-06 11:03:312015年8月6日10:0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了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为了使大家能够更加充分地了解这方面的工作,下面,由我公布《规定》的重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并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
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8号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非金融机构之间)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21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该司法解释共分为七个部分,包括适用范围、借贷合同成立、利率契约约定、利息的计算与支付、违约责任、民间借贷纠纷解决途径及其他规定。
本文将逐一对这七个部分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
该部分规定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主要适用范围。
其中包括个人对个人、个人对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借贷活动;集资借贷活动中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以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或在个人名下设立的非法人法人等非法组织的借贷行为等。
第二部分涉及借贷合同的成立。
该部分明确了借贷合同的成立条件。
在借贷合用于消费目的的场合,要求书面形式;而在其他场合,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同时,该部分还规定了借贷利率契约的设立和借款人的还款权。
第三部分是利率契约约定。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涉及利率约定的规则。
民间借贷利率原则上不受限制,但要求利率必须合法。
同时,明确规定了以下情形下的利率契约无效:对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约定;对中央人民政府规定的利率标准的约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结案款项的执行利率的约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认利息的约定;在消费信贷中,对利率上限、低于或等于法定标准的约定。
第四部分是利息的计算与支付。
该部分明确了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即按照约定利率、利息计算期限和资金利用天数计算。
对于利率未约定的情况,采用最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同时,该部分还规定了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以及利息支付的方式等。
第五部分是违约责任。
该部分明确了违约责任的产生条件和违约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方应承担借贷利息及其他费用,其中违反了借贷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金的责任。
此外,该部分还明确了当事人未约定借贷利率的情况下,将维持一般扶贫与控制性小额贷款利率一致,并规定了利息计算方式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和法律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结合民间借贷实际情况,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其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为自然人民间借贷,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为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第三条民间借贷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人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自由确定借贷利率。
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利率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五条民间借贷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借贷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
未按照书面形式进行的民间借贷,可以视为民间借贷存在,但证据确凿且主张合法民间借贷关系的一方可以举证。
第六条如果利息约定过高,超过了法定的利息上限,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减少借贷利息或者将超过法定的利息上限部分返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拖欠还款的,借款人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有权将借贷合同或借款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第八条有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约定担保财产的免予主张权和先于担保人追偿权等权利。
第九条民间借贷中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对民间借贷关系的争议选择诉讼的,由借款人所在地或者合同约定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和出借人就借贷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争议选择诉讼的,由出借人所在地或者合同约定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借款人请求自己的还款债权得到保护的,应当提出自己所欠债务的具体数额和履行清偿义务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汇总(标注)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全文)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全文)最高法8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0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0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19【实施日期】2020.08.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民间借贷法规
民间借贷法规、解释、文件及参考阅读条目索引一、法律二、行政法规三、司法解释18.X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托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1996.5.16.四、行政规章32.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 6.28五、司法标准性文件、案件批复六、具有行政规章效力的标准性文件七、地方法院指导性意见60.X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约纠纷案件假设干意见202X61.X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等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2X〕21号63.X高院关于强化借款纠纷案件调解合法性审查的意见202X.12.10)64.X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X75.X无锡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解答202X.2八、推举阅读83.X法院调研课题组,杜万华、韩延斌、张颖新、王林清: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汇报,《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X年第1辑/ 人民司法202X年第9期84.罗东川、吴兆祥、陈龙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开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2X年第7期85.袁春湘:民间借贷的习惯及其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人民司法》202X年第7期86.蔡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的思路新探,《法律适用》202X年第6期87.吴旭莉:民间借贷案件证明过程之分析,《现代法学》202X年第3期88.陈成建、王艳、徐海香:关于义乌民间借贷纠纷的调研汇报,《人民司法》202X年第3期89.黄忠:企业间借贷合约无效论之检讨,《清华法学》202X年04期90.X高院民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审判研究微信,202X年1月16日推送91.夏正芳、潘军锋:以物抵债假设干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上、下)——关于X高院202X]2号审委会纪要的解读,审判研究微信,202X年5月5日推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杨临萍XXX 于蒙民间借贷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一席之地。
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既非“非正规金融”,亦非“正规金融的补充”,更非所谓的非法金融,而是多层次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元素。
民间借贷在我国却处境尴尬:一方面,民间金融受控于政府的严苛管制,难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另一方面,从金融机构难以获得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却又对民间金融情有独钟。
从一定程度上讲,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仅仅考虑到了政府及司法部门监管的便利,却忽略了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既不能完全依照契约自由原则放之任之,也不能依赖政府“看得见的手”对其管制过严。
随着市场化改革,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变化,如借贷数额巨大、借贷目的多元、利率规制缺乏,等等。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不具体、不完善,尤其是对民间借贷利率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帮助广大读者理解这一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按照司法解释的脉络介绍相关内容。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认定1.如何看待制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必要性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尚付阙如,而是散见于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会议纪要等,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对有关民间借贷的范围界定、效力认定、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法律适用等具体问题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和批复、指导意见及行政法规、规章、文件等,而这些司法依据又都是在不同时期为应对当时的形势需要而制定的,不仅在稳定性、延续性、确定性和系统性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而且在有关民间借贷的具体法律概念、法律属性等问题及其与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区分等诸多方面仍显模糊,欠缺一套明确、稳定、可行的具体操作规范。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护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民间借贷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通过协商借贷的行为。
借款双方应当自行确定借贷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民间借贷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
借款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
第二章民间借贷的效力第五条民间借贷协议应当符合法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民间借贷协议经履行,双方指定的贷款对象取得了贷款的使用权,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七条民间借贷协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违反公序良俗;(四)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民间借贷利息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具体调整方式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第九条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条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事先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要求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第十一条当事人未事先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要求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约定仲裁人进行仲裁。
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人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争议焦点明确、事实清楚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判决。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合法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但是不得超过逾期利率的一倍。
如未明确约定,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利率加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一、《规定》的制定背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
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审理难度系数普遍较高,给当前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1991年我院曾颁布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但因经济社会的变化,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应当尽快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回应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回应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回应人民法院对统一裁判标准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需求;回应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二、制定《规定》坚持的原则在研究、起草本司法解释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下几项指导原则:第一,依法制定解释的原则。
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解释(3篇)
第1篇一、引言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不断扩大,纠纷也随之增多。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解释及实务分析进行探讨。
二、民间借贷的定义及法律特征1. 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基于自愿原则,出借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利率等条件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
2. 法律特征(1)主体资格:民间借贷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是最主要的借贷主体。
(2)合同性质:民间借贷属于合同行为,借贷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借贷合同。
(3)自愿原则:民间借贷遵循自愿原则,借贷双方应当基于真实意愿进行借贷。
(4)利率限制: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的四倍。
三、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解释1. 借贷合同的效力(1)合法有效:借贷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借贷双方真实意愿,合同内容明确,借贷合同合法有效。
(2)无效合同:借贷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高利转贷、非法集资等,借贷合同无效。
2. 借贷合同的履行(1)还款期限: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借款人应当按时还款。
(2)还款方式:借贷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方式还款。
(3)利息支付: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3. 违约责任(1)借款人违约:借款人未按照约定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出借人违约:出借人未按照约定出借资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案件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期间: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中断与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或当事人一方催告对方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
四、民间借贷案件实务分析1. 案例一: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出借人起诉追讨债务分析:本案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未按照约定还款,构成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19•【文号】法释〔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借款合同正文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决定,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5〕18号【发布日期】2015-08-06【生效日期】2015-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司法解释【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18号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015民间借贷司 法解释全文
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15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民间借贷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它在一定程度上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资金融通的渠道,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风险和纠纷。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5 年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三十三个条文,主要对民间借贷的定义、管辖、受理与管辖、举证责任分配、借贷合同的效力、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利息的计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在管辖方面,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关于受理与管辖,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举证责任分配也是《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备受关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在民间借钱的时候,⼀般都会签签订⼀个借款合同,⽽且这个合同的必要性⾮常的重要,⽽关于因为民事借贷纠纷产⽣的案件的话,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是怎样的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案,或者⽴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民法院⽣效判决认定不构成⾮法集资犯罪,当事⼈⼜以同⼀事实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和实务意见汇编(2023)
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和实务意见汇编(2023)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司法文件和实务意见汇编(2023.1整理)第一部分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2020年施行)3、法〔2019〕254号:职业放贷人的借款合同无效,及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条件(2019年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9年施行)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2018年施行)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施行)8、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9、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答复二、地方司法文件(一)北京1、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2、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3、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指引(二)上海1、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借贷纠纷案件的解答及意见汇总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工作意见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5、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等问题的解答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三)浙江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3、浙江省公检法等6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5、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间借贷案件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四)江苏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借款、担保合同案件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纪要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统一夫妻共同债务、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一人公司等四类案件追加当事人及适用程序问题的通知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中刑民交叉问题的纪要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9、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五)重庆1、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法律适用的会议纪要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六)其他省市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实施细则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3、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通知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5、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6、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套路贷、非法放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排查的通知7、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8、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9、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0、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1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12、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审判观点综述1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1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三、实务资料1、最新借条模板2、借条、欠条、收条范本3、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示范模板)4、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5、最新!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4.8%下降到14.6%,利率超出可以不还!6、法院版:民间借贷案件实务指南(附7大审查要素+17大裁判规则)7、夫妻间打借条,有效吗?法院判了8、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9、民间借贷中“高利转贷”行为及相关犯罪的理解与认定10、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是否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12问11、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12、最新!法院判决: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13、最高院:大额现金借款,没有转账凭证,能否获得支持的裁判标准14、最高院民一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夫妻双方连带偿还?15、最高院民一庭: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九条“其他费用”之范畴16、最高院民一庭:民间借贷,不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法院能否受理?17、“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21个法律要点(附:聊天记录删除后如何恢复)。
太全了!!!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完整版)
太全了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完整版)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那些呢?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称同业拆借),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但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借款关系比合同法涉及的广泛,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
案由第20种第(2)项仅适用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
尽管法律和司法实践不保护这种借款关系,但这种借款关系及其纠纷却大量存在,故单独列为一项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一条指出:“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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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80:民间借贷法规、解释、文件及参考阅读条目索引
2014-09-10审判研究
资料整理‖李晓东
索引包括八个部分九十一项内容,八个部分分别是: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司法规范性文件和案件批复、具有行政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院指导性意见、推荐阅读文章。
一、法律
01.民法通则1986.4.12
02.商业银行法1995.5.10
03.担保法1995.6.30
04.合同法1999.3.15
05.婚姻法2001.4.28
06.公司法2005.10.27
07.证券法2005.10.27
08.企业破产法2006.8.27
09.物权法2007.3.16
10.刑法1997.3.14
二、行政法规
11.国务院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6.30
三、司法解释
12.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4.2
13.最高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0.11.12
14.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8.13
15.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1993.8.28
16.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11.17
17.最高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1996.3.25
18.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1996.5.16.
19.最高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96.9.23
20.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4.29
21.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2.13
22.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2.16
23.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6.30
24.最高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11.15
25.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9
26.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7.18
27.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12.25
28.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
29.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12.13
30.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9
31.最高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07.07
四、行政规章
32.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 6.28
33.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2005.2.9
3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3.8
五、司法规范性文件、案件批复
35.最高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新的《财产抵押还款协议》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复函1991.6.7
36.最高法院《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1992.03.16
37.最高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请示问题的答复1995.11.6
38.最高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1998.9.14
39.最高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2002.8.1
40.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积极应对,共克时艰,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09.4.17
41.最高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6.22
42.最高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2010.6.29
43.最高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2011.10.27
44.最高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011.12.2
45.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2012.2.10
46.最高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2012.2.15
47.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03.25
六、具有行政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48.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1992.8.12
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1998.3.16
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1.27
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1999.3.12
5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2001.4.26
5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12.10
5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8.5.4
5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2.3
5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2011.6.21
5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2.4.19
七、地方法院指导性意见
58.北京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3.12.27
59.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6.23
60.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2007
61.上海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等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7〕21号
62.上海高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应否赔偿出借人利息损失问题的解答2007.7.23
63.上海高院关于加强借款纠纷案件调解合法性审查的意见2008.12.10)
64.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
65.广东高院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05.9.30
66.广东高院关于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2012.4.13
67.山东高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11.30
68.重庆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8.23
69.江苏高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意见2009.12.4
70.江苏高院关于民间借贷事实审查及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13.6.21
71.江苏高院关于以物抵债的审委会会议纪要2014.4.14
72.江苏徐州中院民一庭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疑难问题解答(一)2011.6.15
73.江苏徐州中院关于如何处理民间借贷案件认定事实和利率问题的通知2012.5.21
74.江苏徐州中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通知2012.5.31
75.江苏无锡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2.2
76.江苏南京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2.4.13
77.江苏苏州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3.3.12
78.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9.8
79.浙江高院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2013.3.20
80.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3.7.3
81.浙江高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2014.2.26
82.浙江温州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8.7
八、推荐阅读
83.最高法院调研课题组,杜万华、韩延斌、张颖新、王林清: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1辑/ 人民司法2012年第9期
84.罗东川、吴兆祥、陈龙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2年第7期
85.袁春湘:民间借贷的习惯及其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人民司法》2013年第7期
86.蔡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的思路新探,《法律适用》2014年第6期
87.吴旭莉:民间借贷案件证明过程之分析,《现代法学》2014年第3期
88.陈成建、王艳、徐海香:关于义乌民间借贷纠纷的调研报告,《人民司法》2009年第3期
89.黄忠: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论之检讨,《清华法学》2013年04期
90.江苏高院民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审判研究微信公众号,2014年1月16日推送
91.夏正芳、潘军锋:以物抵债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上、下)——关于江苏高院[2014]2号审委会纪要的解读,审判研究微信公众号,2014年5月5日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