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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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摘要:1.民间借贷的定义与范围2.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3.民间借贷的诉讼程序4.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5.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6.民间借贷的争议解决7.民间借贷的法律责任正文:一、民间借贷的定义与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这一定义明确了民间借贷的行为特点和主体范围,并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进行了区分。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合同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合同内容合法等因素。

对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而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除了上述条件外,还需要遵循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民间借贷的诉讼程序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出借人需要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若借款人否认借贷关系,则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若涉及担保纠纷,担保人应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四、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根据《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由双方约定。

若双方未约定利率,则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利率、利息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五、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等。

担保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担保能力。

担保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来确定。

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等内容。

六、民间借贷的争议解决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可以采取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调解和仲裁具有高效、便捷的优势,但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详细解析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详细解析
问:买卖合同的效力、性质?
拍卖是否具有担保物权优先权?
举证责任及是否未实际支付借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 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 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 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 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 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1民间借贷的内容发生了变化,生活性借 贷大幅下降,经营性借贷大幅上升; 2民间借贷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自然人之间 的借贷关系逐渐过渡到企业之间的借贷关 系; 3伴随民间借贷产生的非法集资的增多, 理清二者的关系至关重要; 4规范企业之间的借贷; 5利率的市场化规范
本次解读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二、关于合同的效力 三、关于民刑交叉的规定 四、关于利息的规定 五、其他新条款、重要条款
除去自然人借款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 除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间相互拆借为司法所允许
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没有将企业间的借 贷列入民间借贷范围;
央行1996年《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 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 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 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 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借款期限内有无约定利息的规定
原91年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 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 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 计息(即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四倍)。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行为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司法解释也较为复杂。

为了明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了25条释义。

下面将对这25条释义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一、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地位的解释1.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属于我国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有约束力。

这意味着借贷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借贷合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对于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应当根据《金融机构民间融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规范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3.网络借贷的司法解释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网络借贷成为了大众借贷的重要形式。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指出,对网络借贷应当依法进行监管,加强风险防范,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这也意味着网络借贷平台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解释4.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依法成立,且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合同的法律效力意味着借贷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违约。

5.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自由约定的借贷利息应当合法合理,不得高于法定利率。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利息过高,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6.民间借贷抵押担保的约定对于抵押担保的约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应当依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约定,并明确抵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在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其中包含了25条释义,这对于规范和维护民间借贷市场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针对这25条释义进行解读和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广大民间借贷市场的从业者和借款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释义,对民间借贷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具有交易双方之间是平等主体的特点。

这一释义为我们明确了民间借贷的范围和特点,使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适用于民间借贷行为。

1.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释义中,对于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民间借贷的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这一释义对于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保护相关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2.关于借贷标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释义中,对于借贷标的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借贷标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这一释义对于借贷标的的范围和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进行违法活动,保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3.关于利率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释义中,对于利率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利率政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借款人的信用等因素确定,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率上限。

这一释义对于民间借贷中利率的设定进行了规范,有助于防止过高的利率导致借款人被套利或者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21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该司法解释共分为七个部分,包括适用范围、借贷合同成立、利率契约约定、利息的计算与支付、违约责任、民间借贷纠纷解决途径及其他规定。

本文将逐一对这七个部分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

该部分规定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主要适用范围。

其中包括个人对个人、个人对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借贷活动;集资借贷活动中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以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或在个人名下设立的非法人法人等非法组织的借贷行为等。

第二部分涉及借贷合同的成立。

该部分明确了借贷合同的成立条件。

在借贷合用于消费目的的场合,要求书面形式;而在其他场合,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同时,该部分还规定了借贷利率契约的设立和借款人的还款权。

第三部分是利率契约约定。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涉及利率约定的规则。

民间借贷利率原则上不受限制,但要求利率必须合法。

同时,明确规定了以下情形下的利率契约无效:对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约定;对中央人民政府规定的利率标准的约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结案款项的执行利率的约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认利息的约定;在消费信贷中,对利率上限、低于或等于法定标准的约定。

第四部分是利息的计算与支付。

该部分明确了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即按照约定利率、利息计算期限和资金利用天数计算。

对于利率未约定的情况,采用最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同时,该部分还规定了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以及利息支付的方式等。

第五部分是违约责任。

该部分明确了违约责任的产生条件和违约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方应承担借贷利息及其他费用,其中违反了借贷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金的责任。

此外,该部分还明确了当事人未约定借贷利率的情况下,将维持一般扶贫与控制性小额贷款利率一致,并规定了利息计算方式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和法律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结合民间借贷实际情况,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其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为自然人民间借贷,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为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第三条民间借贷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人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自由确定借贷利率。

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利率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五条民间借贷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借贷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

未按照书面形式进行的民间借贷,可以视为民间借贷存在,但证据确凿且主张合法民间借贷关系的一方可以举证。

第六条如果利息约定过高,超过了法定的利息上限,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减少借贷利息或者将超过法定的利息上限部分返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拖欠还款的,借款人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有权将借贷合同或借款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第八条有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约定担保财产的免予主张权和先于担保人追偿权等权利。

第九条民间借贷中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对民间借贷关系的争议选择诉讼的,由借款人所在地或者合同约定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和出借人就借贷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争议选择诉讼的,由出借人所在地或者合同约定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借款人请求自己的还款债权得到保护的,应当提出自己所欠债务的具体数额和履行清偿义务的证据。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经济活动也日益频繁,其中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即是其中的具体规定。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在《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中,对民间借贷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适用范围。

其中,民间借贷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货币或者其他标的物为借贷对象,按照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则,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所进行的借贷行为。

二、借贷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借贷的具体内容,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

此外,合同中还应当规定借款用途、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以确保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借贷利率的规定根据《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借贷双方应当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根据市场利率和双方的协商,自由确定借贷利率,但不得超过法定利率上限。

四、借贷违约的处理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逾期还款应当支付罚息等。

出借人不得以暴力、恐吓等非法手段催收债务,借款人也不得采取逃避、拖延等手段逃避还款责任。

五、借贷纠纷的解决对于借贷纠纷的解决,《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诉讼解决等。

在协商解决方面,借贷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在仲裁解决方面,可以选择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诉讼解决方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为了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督管理,《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强调了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与规范。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23⽇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2015年9⽉1⽇起施⾏。

下⾯是司法解释全⽂: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案,或者⽴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民法院⽣效判决认定不构成⾮法集资犯罪,当事⼈⼜以同⼀事实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全文)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全文)最高法8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解释的出台旨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通过该解释,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构建一个更加规范的民间借贷活动环境。

第二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出借人交付货币或者其他同类物品为条件,借款人同意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或者其他报酬的行为。

释义:民间借贷是一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行为,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货币或其他物品,借款人同意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或其他报酬。

这一定义涵盖了借贷双方的主体、借贷行为的基本要素和特点。

第三条:出借人应当依法开展民间借贷活动,不得利用民间借贷牟取非法利益。

释义:出借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当依法开展,不得利用借贷行为谋取非法利益。

这一规定要求出借人要合法开展借贷活动,不得从中谋取非法利益,以保障借贷双方的权益。

第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不得以不当手段拖延还款。

释义: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不得通过不当手段拖延还款。

这一规定旨在要求借款人按时足额归还借款,不得采取欺诈手段或其他不当手段拖延还款。

第五条: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承担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借贷信息。

释义: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借贷信息。

这意味着双方在借贷过程中应当如实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借贷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出借人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

释义:出借人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

这一规定旨在防范高利贷,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约定借贷本息和还款方式。

释义: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约定借贷本息和还款方式,明确借贷合同的相关条款,以规范借贷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民间借贷是指个人、组织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为抵押或担保,从事向他人提供贷款或借款服务的行为。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该解释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一共包括25条释义。

下面将对这25条释义进行详细的解读。

第一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这一条规定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基础,即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保护。

这一条明确了当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法院应该给予保护。

这是因为在借贷活动中,双方在自愿、平等和等价的原则下进行交易,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

第三条:借款合同利率未约定或约定的利率明显不合理的,适用利率不低于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同期限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这一条规定了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率或约定的利率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法院如何确定利率标准。

根据解释规定,利率不低于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同期限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第四条:借款人不得将利率约定为“日利率”。

这一条规定了借款合同中利率的约定方式。

根据解释规定,借款人不得将利率约定为“日利率”,这是为了避免高利贷和剥削行为。

第五条:出借人催收借款,应当依法文明合理催收。

这一条规定了出借人在催收借款时应遵守的原则。

出借人在催收借款时应依法进行,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

同时,催收行为应当合乎社会道德,遵循合理、文明的原则。

第六条: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应当受理。

这一条规定了当事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审理此类案件,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没有以书面形式确认民间借贷关系的,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建立。

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中国传统的一种金融方式,借贷双方主要是普通的农村民众,他们主要依靠对方的责任感、道义和信任达成借贷。

在中国传统的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主要依靠口头约定而不是书面的合同,此类借贷称为无形合同。

民间借贷经常出现纠纷,它们之间的纠纷以及如何进行解决都成为法律研究者和司法部门研究的话题。

一般来说,对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一般根据发生纠纷的情况进行,司法机关将根据借贷双方的约定、惯例以及双方的行为来进行解释和考量。

有时,双方口头订立的协议合同可能隐含着许多内容,而这些隐含的内容可能在今后影响借贷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此,司法机关通常会采取依据相关细节,依法对此类无形合同进行明确解释,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以前,司法机关对于民间借贷偏袒借款方,只会认定借款方有义务履行还款义务,但借款人却没有义务支付利息或者可适当减少借款金额。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指导意见,司法机关在解决民间借贷案件时,应该更加务实及客观,既要考虑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更加重视民间借贷双方的自愿性、客观性以及双方协商的平等性。

此外,司法机关也应该根据民间借贷双方的实际行为以及现实情况进行解释,适用《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进行纠纷的解决。

例如,当借款人拒绝还款时,司法机关可以以借款文书财物、物业、进行拍卖以及安排有关机构对欠款进行追收等方式确认借款人的义务,以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间借贷的纠纷解决中,司法机关应加强调解和调节,以消除双方之间的矛盾,避免因纠纷而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也从法律上护卫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借贷行为的有序进行。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是中国传统的一种金融方式,它们之间的纠纷以及如何进行解决都成为法律研究者和司法部门研究的话题,而司法机关在解决民间借贷案件时,则应该采取依据相关细节,依法对此类无形合同进行明确解释,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在解决民间借贷纠纷中,应加强调解和调节,以消除双方之间的矛盾,避免因纠纷而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也从法律上护卫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借贷行为的有序进行。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民事领域内依法自愿订立的借贷合同,并非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业务活动。

第三条民间借贷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合法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依法明确出借利率和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表述,依据合法利率水平确定借贷利率。

第四条凡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应当认定为“超高利率”,不得超出“超高利率”的部分,视为无效;若借款利率低于年利率24%的,不属于“超高利率”范畴,但仍应遵循法定利率上限规定。

第五条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出现的债权转让,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方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告知债务人该次债权转让是否为最终债权转让。

第六条无论是出借人、借款人还是债权转让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如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逾期利息等费用,同时,出借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条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人和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互相尽善尽美地履行义务。

借款人应当在还款期限内按时足额还款,保证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出借人应当在借贷合同约定利率范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借款服务。

第八条民间借贷行为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当从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出发,同时注重保护民事行为的诚信、公允。

第十条本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本司法解释未涉及任何附件。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9年5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护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民间借贷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通过协商借贷的行为。

借款双方应当自行确定借贷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民间借贷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

借款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

第二章民间借贷的效力第五条民间借贷协议应当符合法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民间借贷协议经履行,双方指定的贷款对象取得了贷款的使用权,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七条民间借贷协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违反公序良俗;(四)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民间借贷利息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具体调整方式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第九条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条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事先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要求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第十一条当事人未事先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要求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约定仲裁人进行仲裁。

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人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于争议焦点明确、事实清楚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判决。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合法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但是不得超过逾期利率的一倍。

如未明确约定,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利率加收。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近年来,以互联网为手段的民间借贷市场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但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借贷纠纷和诈骗事件。

为了更好地维护民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而后,该司法解释进行了更新,并于2019年发布了最新的版本,即《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此次司法解释的发布,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以及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对《司法解释》中有关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进行阐述。

一、关于利率《司法解释》中规定:借款利率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当然,倘若借贷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利率,而该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法院仍然可将其视为合法利率。

此外,对于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及以上的高利贷,法院将予以打击和制裁。

虽然《司法解释》对高利贷的惩罚力度较大,但依然有少部分人铤而走险,开展高利贷行为。

如果是这种情况,法院可以基于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强化对金融案件刑事犯罪侦查、起诉、审判的指导意见》进行打击制裁,例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此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人民币存款利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以上,或者索取标的额以外的其他不合理利益的,可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二、关于还款方式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按时还款。

对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法院可以从合同的表述、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当事人交往习惯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

另外,在还款方面,借款人有权采取提前还款或一次性还清贷款的方式,而不用担心会因此被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提前还款利息等责任。

同样地,出借人也不得通过提高贷款利率等方式,限制借款人的还款行为。

三、关于展期对于展期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和借款人可以在当期借款到期前协商一致,将当期借款续做下一期或按照原期限偿还。

但是,在使用展期服务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不得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出借人不得因借款人展期而收取超过合理费用或者提高利率;二是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表述展期服务的条款,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无法呈现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是法院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解决方式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司法解释对法院审判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

一、利率问题: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问题,司法解释通常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是对于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利贷,一般可以认定为“霸王条款”并予以撤销。

另一方面,对于超过法定利率的借贷合同,一般视为利率无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合同有效性问题:司法解释还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问题作出了解释。

根据解释,一方面,新的解释规定了借款合同的形式要求,即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约定借贷的金额、利率、期限等重要条款。

另一方面,解释规定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资格和能力限制。

如借款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借人必须具有合法的出借资质。

三、借贷关系确认问题:对于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解释规定了民间借贷的特征和要件,如出借人出借款项,借款人同意归还等。

另一方面,解释规定了民间借贷形成的方式,如签订借款合同或其他具有借贷意思表示的文书。

四、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司法解释对于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问题也进行了规定,以解决相关纠纷。

解释规定,在借款合同解除或纠纷产生时,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可以依法申请法院解决纠纷,并明确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变更和转让问题: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变更和转让问题,司法解释也予以明确规定。

解释规定,任何对合同金额、期限、利率等重要条款的变更,都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而借款合同的转让,则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

总体而言,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旨在为法院审判提供依据和指导,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和相关责任,保证了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依法保护,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

事实上,司法解释不仅仅是针对法院的指导,也为当事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促使当事人形成规范和合法的借贷行为。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1.借贷关系:指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据、收据等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借贷协议。

解释:借贷关系指的是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借贷行为,并且具有明确的借款合同或者相关书面协议,包括借据、收据等。

2.民间借贷: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资金借贷活动。

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在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内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

3.借款人:指从借贷人处获得借款并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等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解释:借款人是指获得借款并且有偿还借款本息等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借贷人:指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贷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解释:借贷人是指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贷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借款合同:指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本息、偿还方式、借款用途、违约责任等关于借贷行为的书面合同。

解释:借款合同是指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有关借贷本息、偿还方式、借款用途、违约责任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6.借款用途: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资金使用目的。

解释:借款用途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使用借款资金的具体目的。

7.借款利率: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息率。

解释:借款利率是指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息率,用于计算借款本金的利息金额。

8.偿还方式: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息偿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偿还、分期偿还等。

解释:偿还方式是指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息的偿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偿还或者分期偿还等。

9.借贷期限: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的期限。

解释:借贷期限是指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的期限,即借款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借款本息。

10.提前偿还:指借款人在借贷期限内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借款的行为。

解释:提前偿还是指借款人在借贷期限内提前全部或者部分偿还借款的行为。

11.逾期偿还:指借款人未在借贷期限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的行为。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是指借贷双方民间个人或组织之间自愿达成的、具有借贷性质的合同。

由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广泛存在和日益频繁的发生,为了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执行和解决争议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合同成立与效力的规定根据我国的民事法律,民间借贷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规定,即主体的合法性、客体的确定性、合同目的的真实性、合同形式的自由性等。

借贷双方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达成借贷合同。

双方在约定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的金融秩序和利息管理制度。

二、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应按时按量履行借款义务,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偿还、分期偿还等。

如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者按照约定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借款本金的一定比例,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借款合同。

三、关于合同解释与争议解决的规定如果发生民间借贷合同的解释争议,应当根据合同的实际意思进行解释,遵循合同自愿原则。

如果合同条款有歧义,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决,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强制性条款,如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应当依法予以调整。

在争议解决方面,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自行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时,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和裁决。

对于违法违规的合同条款和行为,法院有权予以无效或者撤销。

总结起来,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保持谨慎、理性的态度,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合同条款,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逐条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逐条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逐条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体现在民法典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情况、在合同当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约定无利息借款的情况等。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法律常识: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较新司法解释修改了原年利率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法律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合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较新司法解释修改了原年利率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较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一、较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二)关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界定(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八)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九)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二、正文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第一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中介的借贷行为。

释义: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定义,即借款双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借款的渠道一般是非银行金融机构。

这也包括了P2P网贷、互联网借贷平台等新型借贷模式。

第二条:借款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除外。

释义:借款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必须签署合同,并明确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等内容。

但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第三条:借款合同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释义:一旦借款合同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借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释义: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逾期则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或违约金。

第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支付利息。

释义: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支付利息,不得私自调整利息支付方式。

第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应当将借款用途告知出借人。

释义:借款人必须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应当将借款用途告知出借人,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第七条: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有权要求担保人在借款人违约时履行担保责任。

释义: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在借款人违约时有责任履行担保责任,这是保障出借人利益的一种方式。

第八条: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物,并有权要求担保物在借款人违约时转让或抵销。

释义: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物,担保物在借款人违约时可以转让或抵销,以保障出借人的利益。

第九条:出借人应当向借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信息,不得隐瞒借款利率、期限等重要信息。

释义:出借人应当向借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信息,不得隐瞒借款利率、期限等重要信息,保障借款人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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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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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发布日期:2011-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民法通则》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意见》
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

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合同法》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法民发[1991]21号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
颁布日期:19910813 实施日期:19910813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
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

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
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

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十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

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16条的规定处理。

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

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十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

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二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
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二十一、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

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二十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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