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遗产办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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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实施《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实施《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实施《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
体规划》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2.12.20
•【文号】文物保函[2012]2286号
•【施行日期】2012.12.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实施《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
划》的函
(文物保函〔2012〕2286号)
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以下简称会商小组)第二次会议的要求,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2011年4月2日,会商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总体规划。

此后,国家文物局就保护规划又进行了多轮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会商小组各成员单位就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审阅同意,现由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公布实施《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

请各成员单位按照总体规划的保护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切实推进大运河遗产保护整治和展示利用工作,为大运河永续发展和利用奠定坚实基础。

专此。

附件:《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略)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大运河保护规划方案-最新版

大运河保护规划方案-最新版

大运河保护规划方案背景大运河是中国历史文化名河之一,也是世界上最长的人工运河。

它贯穿着中国的南北,从北京一直延伸到扬州,全长1794公里。

大运河是中国的一张名片,是中国文化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城市化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大运河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污染。

为了保护大运河的生态环境,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大运河保护规划方案。

目标本次大运河保护规划方案的目标包括以下方面:1.提高大运河的水质,恢复水生生态系统。

2.增强大运河的文化保护力度,保护历史遗产和文化景观。

3.保护大运河沿岸自然生态和景观,强化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4.可持续发展大运河旅游业,提高大运河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5.增强大运河的防洪能力,降低洪灾风险。

方案基于以上目标,本次大运河保护规划方案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大运河水质治理针对目前大运河水质问题,本方案将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河道监管,严格对大运河外排企业的排污许可审批和排放情况的监管。

2.对大运河流域中发现的污染源及时处置,尽快消除。

3.拓宽大运河流域内的污水处理厂覆盖面积,促进生态建设。

4.采用环保型农业,减少大运河水质的农业污染。

2. 大运河文化保护大运河是中国历史文化名河之一,为了保护大运河的文化遗产,本方案将执行以下措施:1.对大运河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修复,如官渡古战场纪念馆和广陵故城等。

2.加强大运河沿线及周边文化景观建设,如修建相关景观、地标、服务设施等。

3.提高对大运河历史文化价值的宣传和推广力度,让更多人了解和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

3. 大运河生态保护为了保护大运河沿岸的生态环境,本方案将执行以下措施:1.鼓励大运河沿线地区开展生态修复工程,提高大运河沿岸的生态系统稳定性。

2.保护大运河的湿地资源,完善生境保护体系。

3.加强对大运河沿岸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监管,通过提高生态保护意识和宣传力度,增强生态保护成效。

4. 大运河旅游发展为了推动大运河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方案将执行以下措施:1.拓宽大运河旅游线路和景点,丰富旅游产品、提高游客满意度。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4.07【实施日期】201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2016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经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4月7日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突出价值的保存、研究与展示,发挥文化遗产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大运河遗产包括:(一)大运河河道:杭州塘、上塘河、中河、龙山河、浙东运河西兴段等;(二)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拱宸桥、广济桥、凤山水城门遗址、西兴过塘行码头等;(三)大运河附属遗存:富义仓等;(四)大运河相关遗产:桥西历史文化街区;(五)其他依法补充列入的遗产要素。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协调、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大运河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并发挥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的功能价值,保护大运河附属遗存、相关遗产与大运河河道的有机联系,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维护大运河两岸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北京段)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北京段)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北京段)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1条项目概况 (1)第2条规划依据 (1)第3条规划范围 (2)第4条规划性质与内容 (2)第5条规划适用范围 (2)第二章规划原则、目标与策略 (3)第6条规划原则 (3)第7条规划目标 (3)第8条规划策略 (3)第三章北京段大运河遗产构成 (4)第9条北京段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核心与主线 (4)第10条遗产点筛选 (4)第11条北京段大运河遗产构成 (4)第三章遗产综合评估与分级 (6)第12条具体遗产点评估 (6)第13条北京段大运河遗产整体评估 (6)第14条北京段大运河遗产问题分析 (7)第15条北京段大运河遗产分级 (8)第四章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 (9)第16条制定依据 (9)第17条保护区划划定原则 (9)第18条河道、水源保护区划划定原则 (9)第19条河道、水源保护区划划定 (10)第20条闸、桥梁保护区划划定原则 (10)第21条闸、桥梁保护区划划定 (11)第22条古遗址、古建筑保护区划划定原则 (11)第23条古遗址、古建筑保护区划划定 (11)第24条北京段大运河遗产保护带 (12)第25条管理规定........................................................................ 13 第五章保护措施.. (15)第26条制定原则 (15)第27条河道、水源整体保护措施 (15)第28条河道、水源遗产点具体保护措施 (15)第29条闸、桥梁整体保护措施 (16)第30条闸、桥梁遗产点具体保护措施 (16)第31条古遗址、古建筑整体保护措施 (18)第32条古遗址、古建筑遗产点具体保护措施 (18)第33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19)第六章管理规划 (20)第34条北京段大运河遗产整体管理规划 (20)第35条河道、水源管理规划 (20)第36条闸、桥梁管理规划 (20)第37条古遗址、古建筑管理规划 (21)第38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规划 (21)第七章北京段大运河生态景观背景环境 (22)第39条生态景观要素筛选 (22)第40条生态景观要素保护措施 (22)第八章展示规划 (23)第41条展示原则 (23)第42条展示目标 (23)第43条展示策略与方法 (23)第九章考古规划 (25)第44条地下埋藏区 (25)第45条北京段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考古规划 (25)第46条北京市级运河遗存考古规划 (25)第十章项目实施分期规划 (26)第47条规划分期 (26)第48条近期项目实施计划(2010至2015年) (26)第49条中期(2016至2020年)、远期(2021至2030年)项目实施计划 (27)第十一章附则 (27)第50条规划成果构成 (27)第51条规划审批与实施程序 (27)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北京段)文本第一章总则第1条项目概况大运河是我国重要的线性文化遗产,2006年被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

后申遗时代的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探讨

后申遗时代的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探讨

后申遗时代的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探讨扬州在运河申遗阶段的保护管理经验和遗产整治利用模式,对中国大运河的保护利用有着显而易见的作用,然而面对着这么庞大的世界遗产,在后申遗时代如何妥善处理好大运河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促进大运河文化遗产的永续传承与合理利用,使其更好地造福中华民族,需要我们不断探索。

一、探索解决好大运河保护与开发利用的顶层设计(一)要依法保护与开发利用大运河2012年7月,文化部颁布的《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且只涉及运河遗产保护的单一问题,约束力、影响力有限。

面对复杂庞大的、涉及多地区多部门且大部仍然在用的“活着的”运河文化遗产,当务之急是抓紧制定各地各部门和全社会依法保护和管理大运河的依据。

(二)建立高层次的大运河保护与管理协调领导机构鉴于大运河跨流域、跨区域、线性、活性,同时兼具水利、航运、文物、生态、旅游等综合功能,相关单位和部门“各自为战,各管一段”,是个矛盾和问题的“集合体”,有必要建立一个超越地区和部门的高层次的协调决策机构。

(三)充分发挥大运河专业委员会的作用2013年6月成立的大运河专业委员会,吸纳了文物、考古、水利、生态、环保、历史、艺术、旅游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其理事会实际上具有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性质。

大运河专业委员会要按照“加强对中国大运河文化遗产研究,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对中国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促进大运河遗产价值的永续传承和合理利用”的宗旨,加强调查研究,破解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建言献策,成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决策的“智囊团”。

(四)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解决大运河保护经费不足等问题鉴于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公益性,有必要将保护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确保基本保护资金的落实。

除政府财政支持外,还可以通过相关政策和手段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运河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如建立大运河保护与开发利用开发基金,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鼓励民间社会资本介入。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4号《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 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的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隋唐运河、京杭大运河、浙东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近代以来兴建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凡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大运河遗产。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设立的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协调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事项,会商解决重大问题。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大运河遗产的整体保护工作,并与国务院国土、环保、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合作,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依法与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合作开展工作,并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

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大运河沿线省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

属于大运河遗产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以上地方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解读下的大运河聊城段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报告

《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解读下的大运河聊城段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报告

《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解读下的大运河聊城段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报告2019年2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除前言外,还有10章内容,紧紧围绕“怎样保护”“传承什么”“如何利用”等主题展开,明确要求“建立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协调机制”,要求大运河沿线城市加快制订出台本地区的实施规划。

在此背景下,大运河沿线城市纷纷出台相关规划文件,实施具体办法,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不足。

由于大运河在行政区域上跨越8省(市)35市,时空跨度较大,所以本文仅以大运河聊城段为例,基于对《纲要》的解读,分析其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怎样保护”“传承什么”“如何利用”等问题进行再思考,进而为更好地打造大运河文化带提供参考。

一大运河聊城段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现状为深入贯彻落实《纲要》精神,充分挖掘大运河文化资源,聊城市严格执行《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印发了《聊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深化整改方案(2019-2021年)》,确定了六项重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摸清资源家底,树立正确保护理念聊城段是京杭大运河的重要部分之一,其流经的区域包括阳谷县、东昌府区及临清市,现沿岸保留着十余处水利工程设施及其他重要文化遗存。

据《大运河遗产山东聊城段保护规划》统计,该段物质文化遗产总计45项,包括6段河道、24处航运工程设施、3处古代运河设施和管理机构遗存、7处与运河遗产相关的古建筑、3处运河城镇、1处古遗址、1处运河生态与景观环境。

其中,鳌头矶、临清运河钞关2处遗产点/段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在《纲要》中,大运河的文化内涵有三种解读,即“遗存承载的文化”“流淌伴生的文化”“历史凝练的文化”,这些都属于大运河文化遗产,被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类。

聊城市结合《纲要》的新要求、新标准,落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深化整改方案,通过运河沿线市县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重新落实大运河文化遗产资源,做到细化分类,摸清资源家底(见表1、表2)。

大运河保护规划方案最新

大运河保护规划方案最新

大运河保护规划方案最新背景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大运河是中国古代重要的交通经济运输工程,也是中国文化艺术和技术水平的重要体现之一。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运河周边的城市和乡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环境问题。

为大力保护和发扬大运河的文化、经济和生态价值,最新的大运河保护规划方案已经制定啦!规划方案保护方面:1.加强文物保护:大力保护和修缮大运河周边的文物古迹,确保其不受到新建建筑的影响,让游客和市民可以欣赏到更多的历史文化。

2.加强生态保护:对于大运河周边的植被和鸟类等生态资源进行保护和恢复,确保其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加强旅游保护:推动大运河周边旅游业的发展,使其成为一个融合文化、历史、风光和生态于一体的旅游目的地。

开发方面:1.用活历史文化资源:大运河周边的每个城市、乡村都有其独特的历史文化,规划方案提出需要挖掘和利用这些资源,创新各类文化旅游产品,吸引更多的游客来到大运河沿线。

2.开展文化活动:规划方案也提出通过组织和促进各类文化活动,如大型文艺演出、民间活动等,来推广大运河的文化传统。

3.创新科技应用:对于大运河周边的城市建设和旅游业开发,规划方案也提出运用新科技,如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来推动大运河经济和旅游业发展。

实施措施1.建立保护组织:建立大运河保护组织,加强组织调度和管理,确保规划方案能够落地生根。

2.完善相关政策: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来保障大运河沿线的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

3.加强合作伙伴间的协作:依托相近城市建立大运河协作联盟,并加强联盟成员间的协作,从而推动大运河保护和旅游产业的跨地区联合发展。

4.增加旅游和文化投资:加大对大运河沿线旅游和文化产业的投资,提升其在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结语大运河保护规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仅仅是一项具体的工程任务,更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努力的伟大事业。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够保护好大运河文化和生态环境,让其在未来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利用。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0)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0)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宝贵遗产,全面落实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精神,充分挖掘和展示大运河淮扬文化的地域特色,促进国家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包括:(一)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清口枢纽片区,包括淮扬运河淮安段河道(里运河、里运河故道、古黄河、中运河、张福河)和清口枢纽、双金闸、清江大闸、洪泽湖大堤遗产点;(二)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总督漕运公署遗址片区;(三)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外的大运河河道,板闸遗址等其他水工遗存,泗州城遗址、第一山题刻等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四)近代以来兴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大运河水工设施;(五)列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本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要求以申报世界遗产文本《中国大运河》为准。

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各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为准。

其他列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为准。

第四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突出保护、强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江苏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编制淮安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统筹推进大运河沿线文化、生态、经济和社会建设的综合发展。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督促检查。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4号《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 7月2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的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隋唐运河、京杭大运河、浙东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近代以来兴建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凡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大运河遗产。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设立的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协调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事项,会商解决重大问题。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大运河遗产的整体保护工作,并与国务院国土、环保、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合作,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依法与其它相关主管部门合作开展工作,并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能够经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

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大运河沿线省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

属于大运河遗产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以上地方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大运河遗产中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5〕1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5〕1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已于2015年3月24日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7日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规划(2010-2030)》的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大运河扬州段的水利工程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历史村镇,各类相关的环境景观。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的原则。

第四条市、大运河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文物主管部门(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大运河沿线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是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各职能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市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建设、规划、旅游、园林、文广新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无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无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无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13•【字号】锡政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无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的通知锡政规〔2023〕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大运河无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13日大运河无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控分区第三章国土空间规划第四章国土空间准入第五章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第六章国土空间整治修复第七章空间形态与风貌引导第八章实施保障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在江苏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无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运河航运转型提升,为大运河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创造有利条件,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按照《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大运河无锡段核心监控区内从事各类国土空间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必须遵守保护优先,节约优先,推动绿色发展;强化引领,实施规划管控;古今融合,传承历史文脉;因地制宜,突出无锡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中明确的大运河无锡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的范围。

大运河天津段国土空间管控细则

大运河天津段国土空间管控细则

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具体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的通知》,按照市大运河保护传承利用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大运河天津段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编制原则1.2.1 科学规划,突出保护。

按照真实性、完整性保护要求和大运河天津段活态遗产、自然资源特点,坚持保护治理优先,保护运河文化遗产与大运河河道之间在实体、空间、文化和生态上的关联关系,统筹推进大运河天津段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

1.2.2古为今用,强化传承。

挖掘大运河天津段优秀文化内涵和自然要素特色,预留文化遗产展示空间和生态空间,适当留白留璞,保护和发展传统风貌,坚持在保护基础上做好文化传承和生态永续发展。

1.2.3 优化布局,合理利用。

针对大运河天津段文化遗产、自然资源禀赋和当前建设现状,突出文化属性、生态建设和综合功能,统筹考虑自然资源承载能力,优化国土空间布局,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明确国土空间管控要求。

1.3 编制依据1.3.1中办、国办有关文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1.3.2 法律法规、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

1.3.3 各类规划《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国家文物局批复)、《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2012—2030)》(国家文物局批复)、《天津市境内京杭大运河保护与发展规划》(天津市政府批复)、《大运河天津段遗产保护规划》(天津市政府批复)、《天津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市发展改革委编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专项规划》(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征求意见稿)等。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弘扬优秀文化、传承人类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遗产,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大运河浙江段的河道和遗产点。

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大运河历史文化遗存,应当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予以保护。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保护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保护综合协调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必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大运河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应当明确部门职责,协调解决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

综合协调的具体工作由文物行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大运河遗产河道保护纳入工作范围,并列入各级河长履职考核内容。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遗产办颁布的)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遗产办颁布的)

象为遴选出的370项在全国层面具有重要价值的大运河遗产,即“中国大运河遗产”。

规划范围涵盖遗产分布范围及其在文化遗产概念下的背景环境,规模总计7692平方公里。

3、项目成果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工作克服种种困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其中包括规划文本和图纸、分段规划图纸和表格、规划说明、基础资料汇编、以及GIS支持系统等。

规划文本对大运河遗产进行了认定,对遗产价值和现状进行了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了规划的原则、目标与基本策略;明确了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制定了保护措施,提出了遗产的利用与展示以及管理的方案。

同时对遗产的研究和近期的工作也进行了规划。

图1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文本规划图纸是保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区位图、大运河遗产分段示意图、历史沿革图、遗产构成总图及分段图、保护等级现状图分段图、遗产年代图、保存现状评估图、河道遗存管理现状图、水资源利用现状图、航运功能现状图、遗产展示现状图、考古工作现状图、规划重要点段分布图、保护区划图、展示规划图和近期规划图等,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将中国大运河分为十个大段,为了更好的对运河遗产进行保护,分省分段的编制了分段规划。

图2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图纸图4 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基础资料汇编GIS支持系统:大运河遗产GIS支持系统建立了准确、完整的大运河遗产数据库,建成大运河遗产数据集成管理系统,对大运河遗产数据进行信息化管理,为政府、文物管理部门、研究人员、社会公众等提供大运河保护管理、利用、研究的基础信息平台。

该系统用户登陆执行“中国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规划支持系统”目录下的“大运河保护规划辅助支持系统.exe”文件,就可进入程序启动。

GIS系统界面由系统标题、系统菜单栏、图形显示控制区、图形显示窗口、鹰眼图窗口和动态提示栏构成。

图6 GIS定位测量界面定位测量:单击快捷菜单中的按钮或“地图操作”菜单中的“点位量测”项,系统会自动弹出消息框,显示用户在地图中点击的当前点的坐标值。

中国大运河申遗成功

中国大运河申遗成功

研究”(国家文物局课题)、“大运河突出普遍价值预研究”(国家文物局课题)等。

由院配套资金开展的项目有:“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编制导则及实施方案研究”、“大运河淮安段遗产本体调查方法研究”、“大运河扬州段水利遗产真实性研究”、“大运河遗产可持续发展利用研究—以淮扬区段和南运河为例”、“中国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展示策略研究”等多项课题和工程项目,采用文献学、考古学、地理学等多种方法,辅以空间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对大运河的遗存进行逐步调查研究,为运河全线开展遗产调查、保护和管理规划的编制提供客观科学依据。

2010年我院开始承担《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以后,每年都列入院重点工作,由院领导亲自督办,组织了对三千多公里大运河沿线的遗产进行了全面调研、分析和评估,在编制了大运河相关保护措施、遗产利用与展示、遗产管理、遗产研究、遗产环境保护规划以及近期规划等内容的同时,也为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8年多的坚持不懈、勇于创新的专业实践,我院为中国大运河的成功申遗提供了重要的学术和技术支撑,受到国家文物局、遗产地领导和公众、诸多领域专家的高度肯定和广泛认可。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5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5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59号)无锡、徐州、常州、苏州、淮安、扬州、镇江、宿迁市以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高质量做好我省大运河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加快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和文化强省建设,根据文化部《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2〕5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部署要求,就加强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大运河已历经2000余年历史,是独特的大型线性活态文化遗产,国务院将其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列为2014年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

江苏是大运河河道路线最长、流经城市最多、运河遗产最丰富的省份,境内大运河约占大运河总长的2/5,沿线流经8座城市,其中扬州市被列为全国大运河联合申遗牵头城市;有7个遗产区、28处遗产点段被列入2013年1月国家文物局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正式提交的大运河申遗文本。

省委、省政府对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申遗工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省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市厅际会商小组,启动实施大运河(江苏段)沿线重点文物抢救保护工程,推动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走在全国前列。

但也要看到,城乡、水利及航道交通建设与大运河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有的地区重开发轻保护,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部分建设活动严重威胁着运河遗产本体及其环境景观。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4号《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 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的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隋唐运河、京杭大运河、浙东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近代以来兴建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凡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大运河遗产。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设立的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协调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事项,会商解决重大问题。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大运河遗产的整体保护工作,并与国务院国土、环保、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合作,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依法与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合作开展工作,并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

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大运河沿线省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

属于大运河遗产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以上地方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大运河遗产中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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