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文:----------------------------------------------------------------------------------------------------------------------------------------------------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弘扬优秀文化、传承人类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遗产,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大运河浙江段的河道和遗产点。
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大运河历史文化遗存,应当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予以保护。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保护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保护综合协调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必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大运河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应当明确部门职责,协调解决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
综合协调的具体工作由文物行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扬州大运河遗产保护政策
扬州大运河遗产保护政策
扬州大运河是中国古代最长的运河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人工运河之一,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经济价值。
为了保护扬州大运河的遗产,政府一直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
首先,政府将扬州大运河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对其保护和管理。
政府还设立了专门的扬州大运河管理机构,负责对其进行维护、保养和修缮。
其次,政府鼓励公众参与保护工作。
政府与各级社区、学校和企业合作,开展宣传、培训和志愿者服务活动,增强公众对扬州大运河文化价值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第三,政府加强扬州大运河周边环境的保护。
政府通过限制开发、加强水环境治理、建设生态公园等措施,保护扬州大运河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同时提高其文化和生态旅游价值。
最后,政府加强扬州大运河遗产的科学研究和保护技术创新,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合作,共同推动扬州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总之,政府制定的扬州大运河遗产保护政策是多方面、立体化的,通过政策的实施,为扬州大运河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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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运河杭州段保护与利用的政策
大运河是我国古代的一条重要水运干线,自南至北贯穿我国大地,东起北京,西至杭州,横跨世界文明史上最繁华的东方文明之区域。
大运河浩浩汤汤,历经千年岁月,见证了我国古代水运业繁荣的历史,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和历史遗迹。
其中,大运河杭州段也是大运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和人文景观。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大运河杭州段,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以确保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的有机结合,促进大运河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一、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大运河杭州段的保护工作为了更好地保护大运河杭州段的历史文化遗产,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古建筑、文物和遗址的修复和保护工作。
还需加强对大运河水域的管理和保护,禁止乱建、乱堆、乱砸水域的行为,确保大运河水质清洁,环境整洁。
二、促进旅游开发,提升大运河杭州段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政府应当通过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保护修缮大运河杭州段沿线的古迹建筑和历史文化遗产,建设配套的旅游设施和服务设施,提升大运河杭州段的旅游品质和旅游服务水平。
还需开发大运河文化主题的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参观游览,提升大运河杭州段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制定管理规定,规范大运河杭州段的管理和利用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大运河杭州段的管理和利用。
对于大运河沿线的开发利用和旅游开发,要严格规范,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做到合理利用,不破坏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
还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保护大运河杭州段的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四、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大运河杭州段的保护意识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运河杭州段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对大运河文化的认同感和保护意识。
通过开展大运河文化主题的宣传活动、举办文化展览、举办历史讲座等形式,提升公众对大运河杭州段的认知度和了解度,增强对大运河文化的热爱和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大运河文化的良好氛围。
政府应当加大对大运河杭州段的保护力度,加强资金投入,加强管理规定,促进旅游开发,强化宣传教育,共同保护和发展大运河杭州段的历史文化遗产,为后人留下宝贵的文化财富。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4.07【实施日期】201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2016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经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4月7日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突出价值的保存、研究与展示,发挥文化遗产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大运河遗产包括:(一)大运河河道:杭州塘、上塘河、中河、龙山河、浙东运河西兴段等;(二)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拱宸桥、广济桥、凤山水城门遗址、西兴过塘行码头等;(三)大运河附属遗存:富义仓等;(四)大运河相关遗产:桥西历史文化街区;(五)其他依法补充列入的遗产要素。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协调、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大运河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并发挥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的功能价值,保护大运河附属遗存、相关遗产与大运河河道的有机联系,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维护大运河两岸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
沧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若干规定
沧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若干规定【发布部门】沧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2【实施日期】2022.08.01【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沧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若干规定》已经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沧州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6月2日沧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若干规定(2021年10月27日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促进大运河文化传承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划纲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包括:(一)连镇谢家坝世界文化遗产点;(二)大运河河道本体;(三)大运河水利工程设施遗存;(四)大运河附属遗存:包括古建筑、近现代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刻、窑址、原生景观以及各类伴生历史遗存;(五)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六)其他大运河相关遗产:包括历史街区村镇、工业遗产等。
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坚持统筹管理、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突出保护、强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大运河文化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发挥水利工程设施遗存的功能价值,保护大运河附属遗存,保持大运河相关遗产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大运河的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大运河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杭州市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杭州市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突出价值的保存、研究与展示,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要素(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要素包括杭州塘、上塘河、中河、龙山河、浙东运河西兴段等大运河河道,拱宸桥、广济桥、凤山水城门遗址、西兴过塘行码头等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富义仓等大运河附属遗存,桥西历史文化街区等大运河相关遗产,以及其他依法补充列入的遗产要素。
第三条(管理原则)大运河遗产保护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别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保护要求)大运河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并发挥大运河水工遗存的功能价值,保护大运河附属遗存、相关遗产与大运河河道的有机联系,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维护大运河两岸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
第五条(保护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作为大运河遗产专门保护管理部门,对大运河遗产实施统一保护和管理。
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日常保护、管理、研究和展示等工作。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港航、海事等管理机构负责大运河遗产通航水域的航道、港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水行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大运河遗产河道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各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大运河遗产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0)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宝贵遗产,全面落实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精神,充分挖掘和展示大运河淮扬文化的地域特色,促进国家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包括:(一)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清口枢纽片区,包括淮扬运河淮安段河道(里运河、里运河故道、古黄河、中运河、张福河)和清口枢纽、双金闸、清江大闸、洪泽湖大堤遗产点;(二)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总督漕运公署遗址片区;(三)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外的大运河河道,板闸遗址等其他水工遗存,泗州城遗址、第一山题刻等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四)近代以来兴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大运河水工设施;(五)列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本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要求以申报世界遗产文本《中国大运河》为准。
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各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为准。
其他列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为准。
第四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突出保护、强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江苏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编制淮安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统筹推进大运河沿线文化、生态、经济和社会建设的综合发展。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督促检查。
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宿迁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宿迁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2日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3年10月31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及其监督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保护优先、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工作;鼓励、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4号《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 7月2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的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隋唐运河、京杭大运河、浙东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近代以来兴建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凡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大运河遗产。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设立的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协调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事项,会商解决重大问题。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大运河遗产的整体保护工作,并与国务院国土、环保、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合作,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依法与其它相关主管部门合作开展工作,并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能够经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
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大运河沿线省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
属于大运河遗产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以上地方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大运河遗产中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5〕1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已于2015年3月24日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7日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规划(2010-2030)》的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大运河扬州段的水利工程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历史村镇,各类相关的环境景观。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的原则。
第四条市、大运河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文物主管部门(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大运河沿线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是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各职能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市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建设、规划、旅游、园林、文广新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0.10•【字号】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2019年8月30日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于2019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0月10日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9年8月30日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促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包括:(一)浙东运河河道:西兴运河(钱清顾家荡至迎恩门段)、绍兴环城河、城内运河(迎恩门至都泗门之间的上大路河、萧山街河、蕺山河香桥至长桥段、都泗河)、山阴故水道(都泗门至曹娥老坝底)、虞余运河(百官赵家坝至五夫长坝段)等;(二)遗产点:古纤道(钱清板桥至柯桥上谢桥)、八字桥、八字桥历史文化街区。
大运河沿线具有保护价值的运河聚落遗产、运河水利工程与航运设施遗产、文物遗存以及运河生态与景观环境等大运河其他遗产要素,依照本条例予以保护。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
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12•【字号】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2022年12月30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促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推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大运河苏州段范围包括大运河相城区望亭镇至吴江区桃源镇段,以及山塘河、上塘河、胥江、环城河、頔塘等河道。
相城区、虎丘区、姑苏区、吴中区和吴江区是大运河文化带苏州段核心区。
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是大运河文化带苏州段拓展区。
第三条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保护优先、强化传承、合理利用,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审议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关于大运河保护利用的工作方案
关于大运河保护利用的工作方案
大运河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是中国古代水利工程的杰出代表,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为了保护和利用好大运河这一宝贵文化遗产,我们制定了以下工作方案。
二、保护措施
1.建立大运河保护区,加强对大运河河道、堤岸、桥梁、文物等的保护和管理。
2.对大运河重要文物进行全面保护,包括定期维修、加固和翻新。
3.加强对大运河沿线的环境保护,禁止污染和乱倒垃圾等行为。
4.加强对大运河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促进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的改善。
5.加强对大运河水质的监测和治理,确保大运河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利用措施
1.发挥大运河文化旅游的潜力,开发大运河文化旅游线路,打造大运河文化旅游品牌。
2.开展大运河文化宣传,提高公众对大运河文化的认识和理解。
3.加强对大运河沿线民俗文化和传统手工艺的保护和传承,组织开展相关文化活动和展览。
4.加强大运河的教育功能,开发大运河文化教育资源,使大运河文化成为学生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途径。
四、组织实施
1.建立大运河保护利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大运河保护利用工作。
2.制定大运河保护利用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3.加强大运河保护利用管理,建立保护利用档案,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4.加强大运河保护利用宣传,提高公众对大运河保护利用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五、总结
大运河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其保护和利用关系到我们的文化自信和民族尊严。
我们将以本工作方案为指导,全力保护和利用好大运河这一宝贵文化遗产,让更多的人了解、认识和喜爱大运河。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实施《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实施《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
划》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3.01.07
•【文号】文物保函[2013]8号
•【施行日期】2013.0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实施《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的函
(文物保函〔2013〕8号)
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以下简称会商小组)第三次会议的工作部署,以及《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南》的有关要求,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以下简称管理规划)。
该规划仅适用于大运河申遗的27段河道遗产和58处遗产点,其主要条款的内容均与《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以及各省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相一致。
经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并经会商小组组长、文化部部长蔡武同志同意,现由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公布实施《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
请会商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管理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大运河各申遗点段的保护管理工作。
专此。
附件:《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略)
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发布部门】淮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12【实施日期】2020.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2月28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3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3月12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0年2月28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三章传承与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宝贵遗产,全面落实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精神,充分挖掘和展示大运河淮扬文化的地域特色,促进国家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包括:(一)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清口枢纽片区,包括淮扬运河淮安段河道(里运河、里运河故道、古黄河、中运河、张福河)和清口枢纽、双金闸、清江大闸、洪泽湖大堤遗产点;(二)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总督漕运公署遗址片区;(三)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外的大运河河道,板闸遗址等其他水工遗存,泗州城遗址、第一山题刻等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四)近代以来兴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大运河水工设施;(五)列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河北省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的通知
河北省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文物局•【公布日期】2022.05.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北省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的通知廊坊、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文物局,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大运河是中国古代创造的一项伟大水利工程,是世界上开凿最早、里程最长、规模最大的运河,2014年中国大运河成功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大运河河北段是中国大运河不可或缺的重要段落,承载着历史悠久、内涵丰富、独具特色的北方运河文化和燕赵文化。
《条例》的颁布实施,既是多年来我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实践总结,更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运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有力举措,填补了我省大运河法治保护的立法空白,为提升我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水平,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河北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印发了《河北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项规划》,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实现整体系统性保护,实现科学保护、活态传承和合理利用。
大运河沿线市县文物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主动担当、履职尽责,抓好《条例》的贯彻,努力实现立法目的、取得良好效果。
二、细化工作措施,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关于大运河的专项法规,为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大运河是中国古代的一条重要的水利工程和交通干线,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它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
淮安段是大运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大运河文化的精髓和传统。
随着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境,保护传承利用工作亟待加强。
淮安段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背景十分丰富多样,包括古代运河工程的技术壮丽,历史建筑的独特风貌,以及历史文化的深厚底蕴。
这些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对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城市化带来的修建道路、房屋和其他基础设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造成了影响;文化传承体系和机制的不健全,也限制了文化遗产的传承;利用方式的单一化,也给大运河文化的传播和利用带来了困难。
加强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1.2 问题意识在淮安段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过程中,我们不能忽视存在的问题意识。
随着现代化的进程,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面临着来自城市化、工业化等因素的冲击。
许多历史建筑被拆除或改建,传统文化传承受到威胁。
大运河文化的传承困境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年轻人对传统文化的兴趣逐渐减少,传统技艺传承面临断代的危机。
利用大运河文化遗产的难题也需要解决。
缺乏有效的利用模式和机制,导致许多文化资源处于闲置状态。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也影响了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我们需要认清这些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有效对策,以保护、传承和利用淮安段的大运河文化遗产。
2. 正文2.1 保护现状分析大运河(淮安段)是中国历史悠久的运河之一,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
其保护现状却存在诸多问题。
大运河(淮安段)的保护范围有限。
虽然有部分重要文物得到保护,但仍有很多历史建筑、遗址等未得到有效保护,面临被破坏的风险。
助力大运河保护和利用的行动建议
助力大运河保护和利用的行动建议大运河是中国古代的一条重要水路,也是世界上最长的人工运河,它连接了中国南北的水运通道,促进了中国经济和文化的交流。
然而,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大运河的环境和文化遗产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和利用大运河,我们需要采取积极的行动,下面就是一些助力大运河保护和利用的行动建议。
一、加强大运河的文化保护大运河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遗产,它承载了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
为了保护这些文化遗产,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文物保护。
对大运河沿线的古建筑、遗址和文物进行认真的保护和修复。
同时,加强对文物的管理和监督,遏制文物盗窃和破坏的行为。
2.加强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举办展览、讲座、文化活动等方式,加强对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大运河文化价值的认识和重视。
3.开发文化旅游资源。
将大运河沿线的文化遗产进行整合,开发出具有独特文化魅力的旅游线路,吸引更多游客前来参观和学习。
二、改善大运河的生态环境大运河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水质污染和河道淤积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了改善大运河的生态环境,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水质治理。
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对大运河水质的监测和治理,保障大运河水质的安全和清洁。
2.加强生态修复。
通过植树造林、湿地保护、水生植物种植等方式,恢复和改善大运河沿岸的生态环境。
3.加强生态教育。
通过举办生态环保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重视。
三、促进大运河的可持续利用大运河是一条具有丰富经济价值的水路,可以为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许多便利。
为了促进大运河的可持续利用,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努力发展水运业。
加大对大运河水运业的投资,改善航道条件,提高水运运输效率。
2.发展旅游业。
通过开发沿线的旅游资源,打造特色旅游产品,吸引更多游客前来观光旅游。
3.创新农村产业。
利用大运河的水资源开展农业和渔业生产,发展特色农产品和水产品加工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大运河文化遗址传承和保护建议
大运河文化遗址传承和保护建议说起大运河,估计大家脑海里首先浮现的,肯定是那条蜿蜒曲折,横跨南北的大河。
它不仅仅是条河,更像是中华文化的脉络,沟通着千年文明的各个角落。
可是,随着时间的流逝,河流两岸的古老遗址渐渐被现代化的步伐淹没,留下的只是残破的痕迹,多少人开始为这些文化遗址的保护担心。
怎么传承和保护这些文化遗产,让它们不至于被历史的尘土吞没?这可真是个大难题。
要说传承保护大运河文化遗址,首先得从我们的心态谈起。
说白了,这个问题的根本,不是保护多少块石碑、多少座古桥,倒不如说是如何让我们每个人都爱上这条河流,爱上它那一砖一瓦、一草一木。
你想,假如大家都觉得大运河只是个古老的景点,没啥吸引力,那这些遗址还能活得好吗?对吧?真正的传承,是让这些文化深入人心,让它们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变成大运河的“粉丝”,把它当作自己文化的一部分,心里有它,眼里有它,那些遗址才能活得更加有意义。
至于怎么保护嘛,那就更得靠“实招”了。
得有规划,不能搞“走马观花”。
大运河沿线的遗址可不是小玩意儿,它们关系着历史、关系着文化,哪能随便搞个修缮就算了?得请专业的团队来做,不是随便找个工匠,拿着刷子抹抹涂涂就行的。
修复的时候别只顾着“复原”,要尊重原貌。
我们可以修,但一定要像捧着一个宝贝一样,不能搞“盲修瞎改”。
如果一个古桥本来是青石砌成的,你给它铺上大理石,那不就把历史的味道全给丢了么?但光靠修复可不够,得让这些遗址“活”起来。
保护文化遗址不仅仅是要它静静地存在,更要让它与现代生活对话。
比方说,你可以在遗址附近开设一些文化体验活动,让游客或者当地居民通过参与这些活动,感受到大运河文化的魅力。
比如说,举办一些以运河为主题的手工艺展览、民间艺术表演,甚至是运河沿线的美食节,带着大家“味”着历史,沉浸在传统文化的氛围中。
这样一来,保护这些遗址就不只是“看着”它们,而是让它们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4号《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 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的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隋唐运河、京杭大运河、浙东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近代以来兴建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凡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大运河遗产。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设立的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协调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事项,会商解决重大问题。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大运河遗产的整体保护工作,并与国务院国土、环保、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合作,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依法与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合作开展工作,并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
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大运河沿线省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
属于大运河遗产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以上地方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大运河遗产中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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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4号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 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
二○一二
年八月十四日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的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隋唐运河、京杭大运河、浙东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近代以来兴建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凡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属于
本办法所称的大运河遗产。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设立的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协调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事项,会商解决重大问题。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大运河遗产的整体保护工作,并与国务院国土、
环保、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合作,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
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依法与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合作开展工作,并将大运河遗产
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用
于大运河遗产保护。
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应当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大运河沿线省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
属于大运河遗产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以上地方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
以认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大运河遗产中具有重大
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第七条国家实行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制度。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由总体规划、省级规划和市级规划构成。
大运河遗产保护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经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大运河遗
产保护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水利、航运、环境等规划相协调。
大运河遗产保护省级规划和市级规划,分别由省级和市级文物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有关部门制订,报省级和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级文物主管部
门备案。
第八条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大运河遗产的构成、保护标准和保护
重点,分类制定保护措施。
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并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
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除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
建设。
第九条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所在地标识系统,并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大运河遗产信息。
第十条将大运河遗产所在地辟为参观游览区,必须保障公众和大运河遗产的安全。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必须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
大运河遗产参观游览区保护、展示、利用功能突出,示范意义显著的,可
以公布为大运河遗产公园。
第十一条大运河遗产跨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大运河遗产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定期发布监测巡视报告。
大运河遗产监测由国家、省级和市级监测系统构成,包括日常监测、定期
监测和反应性监测;大运河遗产巡视由国家和省级巡视系统构成,包括定期巡
视和不定期巡视。
第十三条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受到损害的大运河遗产,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列入《大运河遗产保护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大运河遗产保护警示名单》的遗产所在地保护机构,必须对保护和
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订并公布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大运河遗产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
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