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案例分析之混合担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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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案例分析之混合担保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之混合担保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之混合担保混合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担保物权形式,指借款人在同一笔借款中提供多种担保方式,以增加借款人的信用保障。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混合担保案例,探讨混合担保的特点、作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背景:某公司为了筹集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决定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要求该公司提供担保物权,并结合了不动产抵押和信用保证两种担保方式,形成了混合担保。

1. 混合担保的特点和作用:混合担保的特点在于同时采用多种担保方式,以增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风险抵抗能力。

在上述案例中,不动产抵押和信用保证构成了混合担保的要素。

不动产抵押作为一种有形财产担保方式,借款人将公司的房产作为担保物权向银行提供,以保证借款的安全性。

这种担保方式的优点是具有较高的担保价值和较强的风险抵抗能力。

信用保证则是一种无形财产担保方式,借款人通过第三方或自己的个人信用来承诺借款的还款责任。

这种担保方式的优点是灵活性较高,可以为借款人提供更大的资金支持。

混合担保的作用在于综合利用不同担保方式的优势,以最大程度地保证借款的安全性和提供额外的资金支持。

混合担保对于风险较高的借款人、业务较复杂的贷款项目具有重要意义。

2. 混合担保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混合担保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

该法规定了担保合同的基本要素、担保的种类和效力等内容。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混合担保应当明确各种担保方式的种类和具体内容,并在担保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借款的安全性和还款责任。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担保合同的效力、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履行担保合同中有任何争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混合担保的合同格式应当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并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详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各种担保方式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3. 混合担保案例分析:在上述案例中,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了混合担保合同,明确了不动产抵押和信用保证两种担保方式的内容和责任。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了担保,丙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5月,借款到期,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担保人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3)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2. 案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 案件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担保物权 物权法

担保物权 物权法

第五章:担保物权
如何理解:
①抛弃动产抵押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抵押 人,抵押权消灭;
②抛弃不动产抵押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 对人,且办理抵押的注销登记,抵押权消灭;
③抛弃质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并 向出质人返还质物的占有时,质权消灭。
④抛弃留置权的,当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 人,并向债务人返还留置物的占有的,留置权 消灭。
第五章:担保物权
保全请求权的内容:
①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防止权。即请求抵 押人停止其行为(包括停止作为或不作 为)。
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188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
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 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担保物权
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未登记的,抵
押权不能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
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
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五章:担保物权
(一)房地一并抵押 1、内涵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将该建筑物“占
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而抵 押(即不仅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还要 办理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抵押登记)。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 地上“已有”的构筑物一并抵押。
第五章:担保物权
【例1】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 50万元的汽车给乙设立抵押,同时丙以 自己价值100万元的房屋给乙设立抵押 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均未与乙约定 各自担保的债权的份额以及乙行使抵押 权的顺序。现甲不对乙履行到期债务。
①因未约定乙行使抵押权的份额与顺序,甲 、丙的抵押构成连带共同抵押。

混合共同担保责任分析 兼论担保人之间的追偿

混合共同担保责任分析 兼论担保人之间的追偿

泛 运用 。通过混 合 共 同担保 , 以有效 分散 担保 物灭 可 失、 毁损 或者 保证 不 足 的危险 。我 国立法 也进 一步 强
化 混合 共 同担 保来 增 强 担保 的 人 民法 院关 于 < 保 法 > 、最 担 的司 法 解 释 》 以 ( 下 简称 《 保 法解 释 》 及《 担 ) 物权 法 》 对混 合共 同担 保 ,
镇 江社 会 科学 2 1 0 1年第 3期
口 高 国华
析 间的追偿
[ 摘 要] 单一 的 人保 ( 保证 ) 物保 ( 的担 保 ) 或 物 全部 资 产 和信 誉 为他 人 的债务 提 供 担保 。债务 人 到 期 不履行 债 务 时 , 由担保 人 代 为 履行 , 以保 证债 权 得
和 物保 的 范 围没 有 约定 或 者约 定 不 明时 ,承担 担 保
支配 , 实现 自 己的权 益 。保 证债 权 是请 求 权 , 权人 债
不 能直 接 支配 债 的标 的物 , 约定 条 件 生效 时 , 只能请 求 债务 人特 地给 付 。其次 , 力上 亦有 区别 。主要 体 效 现 在两 方 面 , 一方 面 , 保 物权 和 保证 债 权并 不 都 当 担 然 拥有 追 及 力 。所谓 追 及 力是 指 在担 保 债权 未 得 到 清偿 之 前 ,具 有使 债 权 人得 以跟踪 财 产 而行 使 物权
逐 步 完善 。 ( ) 担保 法》 定 了人保 对 物保 的优 势地 位 。 一 《 确
自治原 则 。债权 人 和 物保 人 之 间没 有 约定 或 者 约定 不 明确 的 . 以区别 对待 。当债 务 人 自己提 供物 的担 予 保时 . 债权 人应 当先 就该 物 的担保 实 现债权 。当第 三

《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研究》范文

《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研究》范文

《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对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分析混合共同担保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性质,探讨其内部追偿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及限制,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混合共同担保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在金融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混合共同担保是指由债务人、第三人共同提供担保,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混合共同担保中,内部追偿权问题成为了研究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概念、特征、法律性质、行使条件、程序及限制等方面对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进行深入探讨。

二、混合共同担保的概念及特征混合共同担保是指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从担保物中获取清偿。

其特征包括: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提供担保,共同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担保物均享有物权性;混合共同担保是市场经济下的一种风险分担机制。

三、混合共同担保的法律性质混合共同担保的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其物权性和责任共担性上。

物权性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享有物权性权利,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

责任共担性则意味着债务人和第三人对担保的债务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

四、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的行使条件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二是债权人已经依法行使了担保物权;三是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内部追偿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四是债权人未就全部债权得到清偿。

五、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的行使程序及限制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的行使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债权人依法行使担保物权,从担保物中获取部分或全部清偿;其次,债务人和第三人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就未清偿部分进行内部追偿;最后,如存在争议,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在行使过程中,需注意以下限制:一是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二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三是考虑公平原则,合理分配风险和责任。

担保物权法律案例(3篇)

担保物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银行与乙公司于2016年10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

为确保乙公司按时偿还借款,乙公司提供了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并与甲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将位于某市的房产抵押给甲银行。

同时,丁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丙公司、丁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争议焦点:1. 丙公司作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其抵押权是否有效?2. 丁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其保证责任是否免除?3. 甲银行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一、丙公司抵押权的有效性法院经审理查明,丙公司作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在抵押合同签订前,已将该房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根据《担保法》第42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因此,丙公司对甲银行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有效。

二、丁担保公司保证责任的免除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本案中,丁担保公司与甲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内容完整,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本案中,丁担保公司与甲银行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由于乙公司未能在保证期间内偿还借款,丁担保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甲银行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过错法院认为,甲银行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未对抵押物的权属进行充分调查,导致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出现争议。

民法典视角: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问题

民法典视角: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问题

民法典视角: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问题目录民法典视角: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民法典视角: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问题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需要债务人对其信用增信,人保和物保因其各自独特的担保价值往往被并存采用。

无论是共同保证还是混合共同担保,均涉及到某一担保人在履约清偿债务后是否享有内部追偿权的问题。

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这一问题亦有争议,基于不同价值观和利益保护考量,《民法典》第392条亦未直接规定履责担保人的内部追偿权,从立法机关相关人员的释义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对于履责担保人的追偿权持了否定态度。

本文未涉及混合担保追偿所涉道德风险的问题,拟从《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整体性予以考量,就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问题进行讨论。

一、混合共同担保及共同保证述要关于混合共同担保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民法典》第392条来看,《民法典》中混合共同担保采纳了狭义内涵,指的是同一债权上保证和物保并存情形。

混合共同担保和单一类型共同担保是一组对应概念,所谓单一类型共同担保,指的是某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担保方式相同的担保,比如有两个保证人或两个物保等。

而混合共同担保的混合,在于其将物保和人保同时并存于同一债权。

按照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顺序和各方主体利益保护的顺位来说,混合共同担保追偿在理论上有三种观点,分别是“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说”、“物的担保责任相对优先说”和“物保人保平等说”,以下分别予以说明。

1 .“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说”指的是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需要先就物的担保实现优先受偿,只有在担保物价值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才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因此,其并未赋予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对清偿主体的选择权。

《担保法》第28条便采纳该学说,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该说认为,物的担保在品质上优先于保证,物保人以特定财产作为标的提供担保,这种财产的价值是特定的,某种程度上讲物保人的责任是有限的,而保证主体系以自身全部财产作为标的,从风险上考量,人保的风险更大,因此优先执行物保。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一栋房产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为保证乙方的按时支付租金,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提供担保。

2018年2月,丙方与甲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

甲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

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遂将丙方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关于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担保人的名称、住所;(二)债权人的名称、住所;(三)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担保期限;(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虽然《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但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法院认定《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综上,法院判决丙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即在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丙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担保期限的认定问题。

(一)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1. 担保合同的形式《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担保合同的主体《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论混合担保的责任承担》范文

《论混合担保的责任承担》范文

《论混合担保的责任承担》篇一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混合担保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逐渐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混合担保是指由多种担保方式组成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

由于混合担保方式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责任承担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因此,本文将从混合担保的构成及特征、各担保方式间的责任分配、风险评估和应对策略等方面展开探讨,旨在为混合担保的合理应用和责任承担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混合担保的构成及特征混合担保是由多种担保方式组成的担保方式,其构成主要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混合担保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混合担保具有多样性。

混合担保可以由不同的担保方式组成,每种担保方式都有其独特的性质和作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组合。

其次,混合担保具有互补性。

不同的担保方式之间可以相互补充,形成一个完整的担保体系,从而提高担保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最后,混合担保具有风险性。

由于混合担保涉及多种担保方式,其风险也相应增加。

在应用混合担保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各担保方式间的责任分配在混合担保中,各担保方式之间的责任分配是关键问题之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担保方式之间的责任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应当根据各种担保方式的性质和作用,合理确定各担保方式的责任范围。

不同的担保方式在担保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其责任范围也应当有所不同。

其次,应当根据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合理分配各担保方式的责任。

在债务人还款能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地减轻某些担保方式的责任;反之,则需要加强某些担保方式的责任。

最后,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各担保方式之间的责任分配合理、公平、透明。

四、风险评估和应对策略在应用混合担保时,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制定应对策略。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对各种担保方式的可靠性、有效性、风险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

甲借给乙100万元,丙作保证人,同时又找到丁,以丁的一辆价值60万的轿车作抵押。

如果债权到期,乙无力还款,则甲必须先对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不能清偿的部分再找丙承担保证责任。

这样做正确吗?2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以一套设备(价值约80万元)为该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和物保的范围均未作约定。

现因甲公司无力还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责任而引起纠纷/问题:(1)乙银行可否任意选择丙公司或者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2)若乙银行选择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丁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否要求丙公司承担相应的份额?为什么?3甲孔雀有限公司为某一项目的开发,拟斥资5000万元购买专利,采购设备兴建厂房等,为此需要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遂于乙银行达成协议,由该银行提供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甲孔雀公司以一栋办公楼(价值900万元)和两辆加长奔驰轿车(价值200万元)设定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

1年后,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开发产品市场需求冷淡而损失惨重,无力偿还乙银行的贷款。

乙银行拟行使抵押权,经查,该办公楼有一层已经于半年前出租给丙公司,租期2年;轿车之一已经准备出卖给丁,双发签订了买卖合同,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车已经交付丁使用;轿车之二因某次董事长驾车外出,被违章驾驶的戊的卡车撞击损毁,正在索赔中,估计可获得保险金60万元。

问题:(1)本案中,甲孔雀公司与乙银行间的抵押是否有效?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甲为电脑销售商,因临时出国,将尚未出售的一批电脑委托好友乙暂时保管。

乙因经商急需而向丙借款,丙要求提供担保,乙遂将甲的电脑出质于丙。

丙将该电脑委托于丁保管,费用1000元。

后甲发现此事,遂引起纠纷。

问题:(1)丙对该电脑是否享有质权?为什么?(2)保管费由1000元由谁承担?为什么?案例题答案1、不正确。

有关担保物权的案例

有关担保物权的案例

有关担保物权的案例案例一:汽车抵押担保的那些事儿。

小张是个爱车如命的小伙子,但是最近他手头有点紧。

他想去银行贷款一笔钱来周转一下。

银行说可以啊,不过你得提供个担保。

小张想了想,自己那辆刚买不久的炫酷小跑车还挺值钱的。

于是,小张就和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把他的小跑车抵押给了银行。

合同里约定,如果小张到期还不上钱,银行就有权把他的汽车拿去拍卖,用拍卖得到的钱来偿还贷款。

银行呢,也很谨慎,去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这样一来,小张的汽车就有了抵押担保物权这个“紧箍咒”。

小张拿着贷款开开心心地去做自己的生意了。

可是啊,生意不好做,到了还款期限,小张确实还不上钱。

这时候银行就按照合同来行使自己的担保物权了。

银行把小张的汽车委托给了一家专业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这辆小跑车很受欢迎,最后拍了个不错的价钱。

银行从拍卖款里扣除了小张欠的本金、利息还有拍卖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剩下的钱就还给了小张。

案例二:房屋抵押引发的家庭风波。

老李和老王是多年的老朋友。

老王的儿子要出国留学,急需一大笔钱。

老王自己的钱不够,就找老李帮忙。

老李说我可以借给你钱,但是你得拿点东西担保啊。

老王想了想,自己住的房子挺值钱的,就和老李商量用房子做抵押。

两人写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有如果还不上钱,老李有权处置房子等条款。

老王的老婆知道这事儿后可不干了。

她觉得房子是全家的安身之所,怎么能随随便便抵押出去呢?但是老王说,儿子的前途重要,而且自己肯定能还上钱的。

后来,老王的儿子出国了,老王却在生意上出了点问题,到了还款期限,根本拿不出钱来还给老李。

老李拿着抵押合同去找老王,老王无奈只能接受房子可能被处置的结果。

老李按照法律程序,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担保物权。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抵押合同有效,因为他们办理了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老李有权申请拍卖老王的房子来偿还债务。

这可让老王一家陷入了巨大的危机,家庭里也是闹得鸡飞狗跳的。

案例三:质押担保的小意外。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案例1:房屋抵押权纠纷案情:梁义江于1995年5月15日和顺德市北滘农村信用合作社马村分社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在属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上设定抵押以向信用社贷款,但该房屋的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梁义江一人。

该抵押经过了登记,有关部门发给了信用社一份《他项权利证书》。

双方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

同年10月11日梁义江去世,该贷款未获任何清偿,但信用社亦一直未向梁义江的继承人即本案四原告曾转燕、梁广恩、梁惠莲、梁翠连主张债权。

后来,四原告欲变更此房屋的产权登记,但由于以前的抵押登记而无法变更。

于是,原告于2001年7月向法院起诉,认为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梁义江当初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应确认抵押无效。

即使有效,因该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应解除上述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关系,信用社应退还上述用于抵押房屋的《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问题:1、信用社是否取得了该房产的抵押权?答:信用社已经取得了该房产的抵押权。

2、原告主张抵押权因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消灭是否有法律依据?答:原告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因为,被告同梁义江约定的还款日期为1996年5月15日,因此,被告债权诉讼时效到期日为1998年5月15日,原告起诉日期已经超过债权诉讼时效两年,可以主张抵押权的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物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2:不动产抵押登记纠纷案情:1996年7月5日,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城)与该市建设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合同规定建设银行负责A大厦后期资金的全部投入,约人民币1亿元左右,金城则将其己建成的B 大厦抵押给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按常规投入资金利率加两个点计算,并保证每笔资金使用周期为一年半。

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八个案例

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八个案例

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八个案例担保物权案例【案例1】应查明是否具有借贷关系和担保物权——某农村商业银行诉某科技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2012年5月2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某科技开发公司向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借款900万元,被告用其所有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

借款发生后,被告付利息至2013年6月21日,本金分文未付。

因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支付下欠利息及罚息至还清为止,拍卖抵押物优先受偿,并承担诉讼费。

【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还本付息及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1.808%,逾期罚款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合并执行年利率为15.3504%,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双方在借款时,被告自愿用其所有使用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原告诉请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应予支持。

【评析】《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与原《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一致。

设立担保物权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法院判断被告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是否依法成立。

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合法有效的借贷法律关系。

接下来,需要判定担保人是否在担保标的物上设定了担保物权、担保权人是否取得了担保物权。

法院的判决清晰明了,通过认定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自愿以自用房地产做担保办理了相关权证,支持了原告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2】是反担保还是再担保——唐某诉徐某、丙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2014年2月25日,原告唐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唐某借款1000万元。

担保物权效力案例

担保物权效力案例

担保物权效力案例案例一:小明与小红之间的汽车担保借款小明需要向银行贷款购买一辆汽车,但由于个人信用不足,无法获得贷款。

于是,小红愿意作为担保人,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来帮助小明获得贷款。

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小明还清贷款本息后,小红的房产抵押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二:张先生的房屋担保借款张先生急需资金用于扩大生产,但无法取得贷款。

他决定将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在评估房屋价值后,批准了张先生的贷款申请。

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张先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房屋的抵押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三: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某公司需要获得资金用于扩大经营,但无法满足银行的信贷要求。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公司决定将自己持有的部分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在评估股权价值后,同意了公司的贷款申请。

双方签订了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公司还清贷款本息后,股权的质押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四:个人借款担保物权小王急需资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但无法取得贷款。

他找到了一个愿意作为担保人的朋友,并将自己名下的车辆作为抵押物。

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小王还清贷款本息后,车辆的抵押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五:企业借款担保物权某企业需要获得资金用于购买设备,但无法满足银行的信贷要求。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企业决定将自己的厂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在评估厂房价值后,同意了企业的贷款申请。

双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企业还清贷款本息后,厂房的抵押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六:债权转让担保物权某企业欠下了供应商一笔巨额货款,但无法立即偿还。

供应商同意将自己手中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作为企业借款的担保物。

银行在评估应收账款的价值后,同意了债权转让的申请。

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企业还清借款本息后,应收账款的担保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七:个人保证担保物权小李需要向银行贷款购买一辆摩托车,但由于个人信用不足,无法获得贷款。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之混合担保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之混合担保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之混合担保混合担保是一种既涉及担保物权又涉及信用担保的担保方式。

在实践中,混合担保广泛应用于不同领域的借贷交易中。

本文将分析一个混合担保案例,探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法。

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向某银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申请贷款用于企业扩张。

债权人同意为债务人提供贷款,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作为借款条件。

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债务人将土地、房屋和存款作为贷款的担保,并签订了相关的担保合同。

问题1:担保物权的设立在这个案例中,债务人提供了土地、房屋和存款作为担保物。

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确保债权人能够在债务人违约时行使相关权益。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担保物的合法所有人同意将其财产用于担保目的。

2. 担保合同定明以担保方式设定担保物权。

3. 担保物权必须以书面形式设立。

由于债务人是担保物的合法所有人,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表示将土地、房屋和存款作为担保物,因此担保物权在案例中得以设立。

问题2:担保物权的保全设立担保物权后,债权人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有效保全担保物。

一般来说,保全措施包括以下几种:1. 对担保物进行登记。

登记可以在房产登记机构或其他权益登记机构进行,以确保担保物权的有效性。

2. 监管担保物。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将担保物交由第三方进行监管,以防止债务人擅自处置或损毁担保物。

3. 设定转让限制。

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约定,除非在债务偿还完毕前,债务人无权处分或转让担保物。

在本案例中,债权人可以将担保物进行登记,并要求债务人将房屋和存款交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以进一步保证担保物权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问题3:混合担保与信用担保在案例中,除了提供担保物之外,债务人还提供了信用担保。

这涉及到混合担保和信用担保的关系。

混合担保是指债务人同时提供实物担保和信用担保。

在债务人违约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实物担保或信用担保。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的案例分析报告(3篇)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的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作为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例通过对一宗涉及合同担保和保全的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合同担保和保全的相关法律问题,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支付了100万元货款。

然而,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乙公司拒绝退货和赔偿,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一)合同的担保1.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了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这表明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担保条款,乙公司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甲公司提供担保。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

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二)合同的保全1.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债权人,在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甲公司还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防止乙公司因履行不能而给其造成损失。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对方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给对方合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一)请求对方提供担保;(二)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三)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

担保案例分析

担保案例分析

担保案例分析在担保案例分析中,我们通常关注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实现、以及担保责任的范围等方面。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担保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企业A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融资,向银行B申请贷款。

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银行B要求企业A提供担保。

企业A的股东C自愿以其个人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与银行B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贷款期限为三年,贷款金额为500万元。

问题分析:1. 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担保合同是企业A与银行B之间就贷款担保事宜达成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担保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在本案中,抵押合同已经签订,且抵押物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因此担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 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实现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本案中,股东C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物,设立了担保物权。

当企业A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时,银行B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债权。

3. 担保责任的范围担保责任的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在本案中,如果企业A未能按时偿还贷款,股东C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的担保责任将包括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其利息、可能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银行B实现债权的费用。

案例结论:在本案例中,企业A与银行B之间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股东C作为担保人,其房产作为抵押物,已经设立了担保物权。

当企业A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B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其债权。

股东C 需要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广泛,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通过本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担保在融资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提醒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当充分了解担保责任的范围和风险,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

为确保贷款的安全,开发商找到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担保公司同意为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贷款到期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银行遂向担保公司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偿还10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

担保公司认为,其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但开发商在贷款期间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无法履行担保义务。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担保合同的效力2. 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担保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本案中,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关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开发商在贷款期间存在违约行为,但这并不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担保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开发商追偿。

四、案例分析1. 担保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担保合同的效力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认定其合法有效。

这表明,在担保合同签订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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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看”法】开讲啦!!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之混合担保(二)总第23期2016年2月26日
上一期的“论坛看法”和大家一起分享了在同一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共同抵押的情况。

这一期“论坛看法”将通过四个小案例和大家一起分享担保物权中的另个一重要容混合担保。

混合担保的概念
同一个债,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称为混合担保。

混合担保的问题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按什么规则来行使其抵押权、质权和保证债权。

混合担保规定在《物权法》第176条、第194条第2款和第218条。

下面通过四个小案例予以说明。

【例1】
甲欠乙100万。

甲以自己价值90万的汽车设立抵押权,丙用价值100万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

现甲不履行到期债务,那么乙应当如何履行自己的权利?
(1)在此案例中,如果有约定,则约定优先(合同意思自治,按合同约定优先)。

可以共同或分别与债权人乙约定,抵押人甲、质押人丙、保证人丁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与份额;
(2)比如,可以约定,当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乙应先要求丁承担100万的保证责任;也可以约定,当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乙应先要求丙、丁分别承担50万的担保责任。

这时,体现了民法中约定的优先性。

【例2】
甲欠乙100万。

甲以自己价值90万的汽车设立抵押权,丙用价值100万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

但未约定当事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现甲不履行到期债务,那么乙应当如何履行自己的权利?
(1)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
(2)若乙放弃对债务人甲的抵押权,丙、丁在乙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围免责(即放弃多少,第三人免责多少),即丙丁仅对10万
(100万的债权—甲价值90万的汽车抵押权=10万)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例3】
甲欠乙100万。

丙用价值100万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

但未约定丙、丁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现甲不履行到期债务,那么乙应当如何履行自己的权利?
(1)因没有债务人甲自己提供的物保(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已经行使完毕),丙、丁的地位是平等的,乙既有权请求丙对100万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也有权请求丁对100万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注意:在这种情况下,《担保法》第28条不得适用)。

即丙、丁均负有清偿100万的债务的担保责任。

(2)假设乙偏爱丙,放弃对丙的质权,丁在丙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围免除保证责任。

即丁仅对50万(因无约定,此时丙、丁的部份额均等)承担责任。

同理,对丁也是一样的道理。

【法律依据】
【例4】
甲欠乙100万。

丙用价值100万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

但未约定丙、丁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因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乙要求丁承担100万的保证责任,丁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如何追偿?
(1)丁可以向债务人甲追偿100万;
(2)在向债务人甲追偿之前,丁也可以依照部份额比例,对丙追偿,即径行按照部份额向丁追偿50万(丙、丁地位平等)。

同理,丙对乙承担了100万的担保责任后,即可向甲追偿100万,也可径行按照部份额向丁追偿50万;
(3)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如何追偿,《物权法》第176条回避了这个问题。

但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8条以及民法理论,第三人的追偿权没有顺序限制。

既可全额向债务人追偿,也可径行按照部的份额比例向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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