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案例分析之混合担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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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案例分析之混合担保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之混合担保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之混合担保混合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担保物权形式,指借款人在同一笔借款中提供多种担保方式,以增加借款人的信用保障。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混合担保案例,探讨混合担保的特点、作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背景:某公司为了筹集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决定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要求该公司提供担保物权,并结合了不动产抵押和信用保证两种担保方式,形成了混合担保。

1. 混合担保的特点和作用:混合担保的特点在于同时采用多种担保方式,以增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风险抵抗能力。

在上述案例中,不动产抵押和信用保证构成了混合担保的要素。

不动产抵押作为一种有形财产担保方式,借款人将公司的房产作为担保物权向银行提供,以保证借款的安全性。

这种担保方式的优点是具有较高的担保价值和较强的风险抵抗能力。

信用保证则是一种无形财产担保方式,借款人通过第三方或自己的个人信用来承诺借款的还款责任。

这种担保方式的优点是灵活性较高,可以为借款人提供更大的资金支持。

混合担保的作用在于综合利用不同担保方式的优势,以最大程度地保证借款的安全性和提供额外的资金支持。

混合担保对于风险较高的借款人、业务较复杂的贷款项目具有重要意义。

2. 混合担保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混合担保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

该法规定了担保合同的基本要素、担保的种类和效力等内容。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混合担保应当明确各种担保方式的种类和具体内容,并在担保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借款的安全性和还款责任。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担保合同的效力、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履行担保合同中有任何争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混合担保的合同格式应当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并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详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各种担保方式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3. 混合担保案例分析:在上述案例中,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了混合担保合同,明确了不动产抵押和信用保证两种担保方式的内容和责任。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了担保,丙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5月,借款到期,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担保人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3)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2. 案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 案件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混合共同担保责任分析 兼论担保人之间的追偿

混合共同担保责任分析 兼论担保人之间的追偿

泛 运用 。通过混 合 共 同担保 , 以有效 分散 担保 物灭 可 失、 毁损 或者 保证 不 足 的危险 。我 国立法 也进 一步 强
化 混合 共 同担 保来 增 强 担保 的 人 民法 院关 于 < 保 法 > 、最 担 的司 法 解 释 》 以 ( 下 简称 《 保 法解 释 》 及《 担 ) 物权 法 》 对混 合共 同担 保 ,
镇 江社 会 科学 2 1 0 1年第 3期
口 高 国华
析 间的追偿
[ 摘 要] 单一 的 人保 ( 保证 ) 物保 ( 的担 保 ) 或 物 全部 资 产 和信 誉 为他 人 的债务 提 供 担保 。债务 人 到 期 不履行 债 务 时 , 由担保 人 代 为 履行 , 以保 证债 权 得
和 物保 的 范 围没 有 约定 或 者约 定 不 明时 ,承担 担 保
支配 , 实现 自 己的权 益 。保 证债 权 是请 求 权 , 权人 债
不 能直 接 支配 债 的标 的物 , 约定 条 件 生效 时 , 只能请 求 债务 人特 地给 付 。其次 , 力上 亦有 区别 。主要 体 效 现 在两 方 面 , 一方 面 , 保 物权 和 保证 债 权并 不 都 当 担 然 拥有 追 及 力 。所谓 追 及 力是 指 在担 保 债权 未 得 到 清偿 之 前 ,具 有使 债 权 人得 以跟踪 财 产 而行 使 物权
逐 步 完善 。 ( ) 担保 法》 定 了人保 对 物保 的优 势地 位 。 一 《 确
自治原 则 。债权 人 和 物保 人 之 间没 有 约定 或 者 约定 不 明确 的 . 以区别 对待 。当债 务 人 自己提 供物 的担 予 保时 . 债权 人应 当先 就该 物 的担保 实 现债权 。当第 三

混合共同担保的偿债顺序

混合共同担保的偿债顺序

混合共同担保的偿债顺序
在混合共同担保的情况下,偿债顺序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优先权原则:如果担保物权中存在优先权的设定,那么优先权担保
物权的债权人将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获得偿还。

2. 比例原则:在没有优先权的情况下,多个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按照
各自担保物权的比例来分配债务人的偿还款项。

3. 约定优先原则:如果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有明确的偿债顺序约定,
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应按照约定的顺序进行偿债。

4. 法定顺序: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遵循法律规定的偿债顺序。

例如,某些司法管辖区可能会规定,同一顺序的担保物权应按时间先后
顺序偿还。

5. 平等原则:在所有担保物权人之间没有优先权、比例约定或法定顺
序的情况下,所有担保物权人应平等地分享债务人的偿还款项。

6. 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可能会影响到偿债顺序。

例如,如果一个担保物权的实现会导致其他担保物权的价值减少,那
么在实现担保物权时需要考虑这种影响。

7. 债务人的参与: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可能会参与到偿债顺序的确
定中,尤其是在债务人自行偿还债务时。

8. 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偿债顺序存在争议时,可能需要通过法
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来确定最终的偿债顺序。

在制定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偿债顺序,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同时,合同中还应包含对担保物权实现条件、程序和后果的详细规定,确保在债务人违约时,担保物权能够有效地实现。

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责任分担与代位求偿

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责任分担与代位求偿

人又 无 力 清偿 , 等于 只 由承担 了担 则
保责任 的担 保人 承担 责任 。而债权 人 未 向 其 主 张 担 保 责 任 的担 保 人 却 不
负 任何 担 保 责 任 ,这 显 然 是 不 公 平
的。因此, 对于《 物权法》 16条未 第 7
规定 的各担 保 人 之 间 的求 偿 问题 , 应
所不同。《 担保法的解释》 3 第 8条第 1
款 中规 定 : 当事 人 对 保 证 担 保 的范 “ 围 或者 物 的担 保 范 围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定不明的, 承担 了担 保责 任 的担 保 人 , 以 向债 务 人 追偿 , 可 以要 求 可 也 其 他 担 保 人 清 偿 其 应 当 分 担 的 份 额 。” 此规 定 , 依 物上 保证 人与 保证人 应 当分担 担保 责任 。不论债 权人 选择 先行 使 担 保 物权 还 是 先 行 使 保 证 债 权, 承担 了担 保 责任 的 担保 人 均 可 以 向债 务 人追 偿 , 也可 以 向其他 担保 人
追 偿 其 应 当分 担 的份 额 。也 就 是 说 ,
该 解 释 明确 规定 物 上 保 证 人 与保 证 人 间 可 发 生 相 互 间 的求 偿 关 系 。 而
物 上 保 证 人 分 担 额 = 代 偿 金 额 X【 的担 保 债权 额 ÷( 证 债 权额 物 保 +物 的担 保债 权额 ) 】 :
法 律
行使 担 保 物权 , 非说 债权 人 不 得 向 并 保 证 人 求偿 。 作 为一 项权 利 , 担 保 在 物权 与 保证 并 存 时 , 权 人 有权 选 择 债 先行 使何 种担保 权 。但 先行 使担保 物 权作 为 一 项规 则 , 味着债 权 人 不 得 意 抛弃 担保 物权 。若债 权 人抛 弃担保 物 权 , 证 人 得就 担 保 标 的物 的担 保 价 保 值范 围 内不承担 保证 责任 。 2代 位 求偿 问题 。 立法 规定看 , . 从 尽 管 在 关 于 物 的担 保 与 保 证 并 存 时 在各 担保 人之 间有无 求偿权 上 , 因 非平均 分担 。本文赞 同 各担保 人按 责 任 比例 分担 的 观 点 。 我 国 台湾 地 区

担保物权法律案例(3篇)

担保物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银行与乙公司于2016年10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

为确保乙公司按时偿还借款,乙公司提供了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并与甲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将位于某市的房产抵押给甲银行。

同时,丁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丙公司、丁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争议焦点:1. 丙公司作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其抵押权是否有效?2. 丁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其保证责任是否免除?3. 甲银行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一、丙公司抵押权的有效性法院经审理查明,丙公司作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在抵押合同签订前,已将该房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根据《担保法》第42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因此,丙公司对甲银行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有效。

二、丁担保公司保证责任的免除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本案中,丁担保公司与甲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内容完整,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本案中,丁担保公司与甲银行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由于乙公司未能在保证期间内偿还借款,丁担保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甲银行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过错法院认为,甲银行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未对抵押物的权属进行充分调查,导致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出现争议。

混合担保的条文

混合担保的条文

混合担保的条文混合担保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多种担保方式来确保债务的履行。

在混合担保中,债权人可以同时享有多种担保方式的优先权,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混合担保的条文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担保方式的确定:混合担保的条文应明确债务人提供的各种担保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数额。

例如,可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等。

2. 担保物权的设立:对于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等需要设立物权的担保方式,条文中应包括担保物的具体描述、定位以及权属证明等相关内容。

3. 担保顺位的确定:混合担保中,各种担保方式之间应确定担保顺位,即债权人在债务违约时的优先受偿顺序。

条文中应明确各种担保方式的排列顺序及优先级。

4. 担保物权的保全:担保物权的保全是混合担保的重要要素之一。

条文中应包括债权人对担保物的监管、保全措施、追索权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担保物能够有效地履约。

5. 担保的范围与期限:条文中应明确担保的范围和期限,包括担保方式适用的债务范围、债务金额以及债务履行的期限等。

6. 担保的变更与解除:混合担保中,条文应规定担保方式的变更和解除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例如,当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发生变更时,债权人应享有知情权和同意权。

7. 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混合担保的条文中应明确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监管和追索权等。

8. 违约与救济措施:条文中应规定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例如要求提供其他补充担保、解除合同、追索抵押物等。

9. 争议解决方式:在混合担保中,条文应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争议解决的具体方式,可以选择诉讼、仲裁等方式。

总之,混合担保的条文应包括担保方式的确定、担保物权的设立、担保顺位的确定、担保物权的保全、担保的范围与期限、担保的变更与解除、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与救济措施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这些条文的目的是确保债务的履行,并为债权人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救济措施。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一栋房产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为保证乙方的按时支付租金,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提供担保。

2018年2月,丙方与甲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

甲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

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遂将丙方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关于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担保人的名称、住所;(二)债权人的名称、住所;(三)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担保期限;(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虽然《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但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法院认定《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综上,法院判决丙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即在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丙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担保期限的认定问题。

(一)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1. 担保合同的形式《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担保合同的主体《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论混合担保的责任承担》范文

《论混合担保的责任承担》范文

《论混合担保的责任承担》篇一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混合担保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逐渐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混合担保是指由多种担保方式组成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

由于混合担保方式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责任承担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因此,本文将从混合担保的构成及特征、各担保方式间的责任分配、风险评估和应对策略等方面展开探讨,旨在为混合担保的合理应用和责任承担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混合担保的构成及特征混合担保是由多种担保方式组成的担保方式,其构成主要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混合担保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混合担保具有多样性。

混合担保可以由不同的担保方式组成,每种担保方式都有其独特的性质和作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组合。

其次,混合担保具有互补性。

不同的担保方式之间可以相互补充,形成一个完整的担保体系,从而提高担保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最后,混合担保具有风险性。

由于混合担保涉及多种担保方式,其风险也相应增加。

在应用混合担保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各担保方式间的责任分配在混合担保中,各担保方式之间的责任分配是关键问题之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担保方式之间的责任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应当根据各种担保方式的性质和作用,合理确定各担保方式的责任范围。

不同的担保方式在担保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其责任范围也应当有所不同。

其次,应当根据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合理分配各担保方式的责任。

在债务人还款能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地减轻某些担保方式的责任;反之,则需要加强某些担保方式的责任。

最后,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各担保方式之间的责任分配合理、公平、透明。

四、风险评估和应对策略在应用混合担保时,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制定应对策略。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对各种担保方式的可靠性、有效性、风险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担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分析

担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分析

担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分析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涉及到同他人之间的借贷和交易等方面。

在这些经济交往中,担保与反担保问题成为了一大难题,给各方当事人带来了不小的纠纷。

本文将对担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展开分析,探讨相关争议点以及对案件的解决建议。

案例一:甲方借款乙方未履行担保责任甲方向乙方借款,乙方为了保证甲方的利益,找到了丙方作为担保人,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

然而,在到期日甲方要求乙方偿还借款的时候,乙方推卸责任,拒绝偿还。

因此,甲方将乙方和丙方一并告上法庭。

首先,我们来分析乙方的责任。

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当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

由于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构成了违约行为。

其次,我们来研究丙方的责任。

丙方作为担保人,担负着相应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担保人的责任是返还债务人未履行的债务。

因此,丙方应当履行担保责任,帮助甲方返还借款。

然而,在此案中,丙方没有履行担保责任,也构成了违约行为。

因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和丙方一并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其共同偿还借款。

解决办法: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法院认定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其共同偿还借款。

案例二:甲方不履行反担保责任甲方作为债务人,为了保证债权人乙方的权益,向乙方提供了反担保,即抵押了自己的房产。

然而,在债务到期日,甲方没有按时偿还债务,乙方只能通过抵押房产的方式来追偿。

然而,甲方不同意将抵押房产进行变更登记,导致乙方无法行使抵押权。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分析甲方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方应当履行抵押权利人的权利,将抵押房产进行变更登记,使乙方能够行使抵押权。

然而,在此案中,甲方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抵押权利人的义务,构成了违约行为。

解决办法:乙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甲方履行反担保责任,即变更登记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并通过拍卖或者变卖抵押房产来实现债权。

在这两个案例中,担保与反担保问题成为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焦点。

论混合担保中的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的问题

论混合担保中的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的问题

论混合担保中的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的问题
在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可能会对债权的实现产生重要影响。

以下是关于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问题的几个关键点:
1. 放弃的法律效果: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通常意味着放弃了对该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

这可能会导致其他担保人或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2. 放弃的程序: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如书面通知、公证等,以确保放弃行为的法律效力。

3. 其他担保人的权利: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后,其他担保人可能享有追偿权,即在债权人放弃的范围内,其他担保人可以向放弃的担保人追偿其应分担的份额。

4. 放弃对债权实现的影响: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可能会减少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尤其是在放弃的担保物价值较大时。

债权人需要权衡放弃的利弊,评估对债权实现的影响。

5. 放弃的策略考量: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出于策略考虑放弃部分担保,例如为了维护与债务人的关系,或者为了获得债务人的其他利益。

6. 放弃后的法律后果: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后,可能会对其他担保人的权利产生影响,如减少其担保责任,或者在债务人违约时,其他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7. 放弃的可撤销性: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放弃担保的行为可能因违
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被撤销。

8. 放弃与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人可能会考虑放弃部分担保作为重组方案的一部分,以促进债务的重组和债权的实现。

在处理混合担保中的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问题时,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护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

甲借给乙100万元,丙作保证人,同时又找到丁,以丁的一辆价值60万的轿车作抵押。

如果债权到期,乙无力还款,则甲必须先对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不能清偿的部分再找丙承担保证责任。

这样做正确吗?2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以一套设备(价值约80万元)为该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和物保的范围均未作约定。

现因甲公司无力还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责任而引起纠纷/问题:(1)乙银行可否任意选择丙公司或者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2)若乙银行选择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丁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否要求丙公司承担相应的份额?为什么?3甲孔雀有限公司为某一项目的开发,拟斥资5000万元购买专利,采购设备兴建厂房等,为此需要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遂于乙银行达成协议,由该银行提供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甲孔雀公司以一栋办公楼(价值900万元)和两辆加长奔驰轿车(价值200万元)设定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

1年后,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开发产品市场需求冷淡而损失惨重,无力偿还乙银行的贷款。

乙银行拟行使抵押权,经查,该办公楼有一层已经于半年前出租给丙公司,租期2年;轿车之一已经准备出卖给丁,双发签订了买卖合同,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车已经交付丁使用;轿车之二因某次董事长驾车外出,被违章驾驶的戊的卡车撞击损毁,正在索赔中,估计可获得保险金60万元。

问题:(1)本案中,甲孔雀公司与乙银行间的抵押是否有效?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甲为电脑销售商,因临时出国,将尚未出售的一批电脑委托好友乙暂时保管。

乙因经商急需而向丙借款,丙要求提供担保,乙遂将甲的电脑出质于丙。

丙将该电脑委托于丁保管,费用1000元。

后甲发现此事,遂引起纠纷。

问题:(1)丙对该电脑是否享有质权?为什么?(2)保管费由1000元由谁承担?为什么?案例题答案1、不正确。

有关担保物权的案例

有关担保物权的案例

有关担保物权的案例案例一:汽车抵押担保的那些事儿。

小张是个爱车如命的小伙子,但是最近他手头有点紧。

他想去银行贷款一笔钱来周转一下。

银行说可以啊,不过你得提供个担保。

小张想了想,自己那辆刚买不久的炫酷小跑车还挺值钱的。

于是,小张就和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把他的小跑车抵押给了银行。

合同里约定,如果小张到期还不上钱,银行就有权把他的汽车拿去拍卖,用拍卖得到的钱来偿还贷款。

银行呢,也很谨慎,去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这样一来,小张的汽车就有了抵押担保物权这个“紧箍咒”。

小张拿着贷款开开心心地去做自己的生意了。

可是啊,生意不好做,到了还款期限,小张确实还不上钱。

这时候银行就按照合同来行使自己的担保物权了。

银行把小张的汽车委托给了一家专业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这辆小跑车很受欢迎,最后拍了个不错的价钱。

银行从拍卖款里扣除了小张欠的本金、利息还有拍卖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剩下的钱就还给了小张。

案例二:房屋抵押引发的家庭风波。

老李和老王是多年的老朋友。

老王的儿子要出国留学,急需一大笔钱。

老王自己的钱不够,就找老李帮忙。

老李说我可以借给你钱,但是你得拿点东西担保啊。

老王想了想,自己住的房子挺值钱的,就和老李商量用房子做抵押。

两人写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有如果还不上钱,老李有权处置房子等条款。

老王的老婆知道这事儿后可不干了。

她觉得房子是全家的安身之所,怎么能随随便便抵押出去呢?但是老王说,儿子的前途重要,而且自己肯定能还上钱的。

后来,老王的儿子出国了,老王却在生意上出了点问题,到了还款期限,根本拿不出钱来还给老李。

老李拿着抵押合同去找老王,老王无奈只能接受房子可能被处置的结果。

老李按照法律程序,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担保物权。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抵押合同有效,因为他们办理了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老李有权申请拍卖老王的房子来偿还债务。

这可让老王一家陷入了巨大的危机,家庭里也是闹得鸡飞狗跳的。

案例三:质押担保的小意外。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案例1:房屋抵押权纠纷案情:梁义江于1995年5月15日和顺德市北滘农村信用合作社马村分社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在属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上设定抵押以向信用社贷款,但该房屋的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梁义江一人。

该抵押经过了登记,有关部门发给了信用社一份《他项权利证书》。

双方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

同年10月11日梁义江去世,该贷款未获任何清偿,但信用社亦一直未向梁义江的继承人即本案四原告曾转燕、梁广恩、梁惠莲、梁翠连主张债权。

后来,四原告欲变更此房屋的产权登记,但由于以前的抵押登记而无法变更。

于是,原告于2001年7月向法院起诉,认为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梁义江当初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应确认抵押无效。

即使有效,因该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应解除上述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关系,信用社应退还上述用于抵押房屋的《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问题:1、信用社是否取得了该房产的抵押权?答:信用社已经取得了该房产的抵押权。

2、原告主张抵押权因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消灭是否有法律依据?答:原告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因为,被告同梁义江约定的还款日期为1996年5月15日,因此,被告债权诉讼时效到期日为1998年5月15日,原告起诉日期已经超过债权诉讼时效两年,可以主张抵押权的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物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2:不动产抵押登记纠纷案情:1996年7月5日,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城)与该市建设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合同规定建设银行负责A大厦后期资金的全部投入,约人民币1亿元左右,金城则将其己建成的B 大厦抵押给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按常规投入资金利率加两个点计算,并保证每笔资金使用周期为一年半。

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八个案例

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八个案例

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八个案例担保物权案例【案例1】应查明是否具有借贷关系和担保物权——某农村商业银行诉某科技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2012年5月2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某科技开发公司向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借款900万元,被告用其所有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

借款发生后,被告付利息至2013年6月21日,本金分文未付。

因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支付下欠利息及罚息至还清为止,拍卖抵押物优先受偿,并承担诉讼费。

【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还本付息及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1.808%,逾期罚款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合并执行年利率为15.3504%,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双方在借款时,被告自愿用其所有使用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原告诉请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应予支持。

【评析】《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与原《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一致。

设立担保物权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法院判断被告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是否依法成立。

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合法有效的借贷法律关系。

接下来,需要判定担保人是否在担保标的物上设定了担保物权、担保权人是否取得了担保物权。

法院的判决清晰明了,通过认定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自愿以自用房地产做担保办理了相关权证,支持了原告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2】是反担保还是再担保——唐某诉徐某、丙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2014年2月25日,原告唐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唐某借款1000万元。

担保物权效力案例

担保物权效力案例

担保物权效力案例案例一:小明与小红之间的汽车担保借款小明需要向银行贷款购买一辆汽车,但由于个人信用不足,无法获得贷款。

于是,小红愿意作为担保人,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来帮助小明获得贷款。

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小明还清贷款本息后,小红的房产抵押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二:张先生的房屋担保借款张先生急需资金用于扩大生产,但无法取得贷款。

他决定将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在评估房屋价值后,批准了张先生的贷款申请。

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张先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房屋的抵押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三: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某公司需要获得资金用于扩大经营,但无法满足银行的信贷要求。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公司决定将自己持有的部分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在评估股权价值后,同意了公司的贷款申请。

双方签订了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公司还清贷款本息后,股权的质押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四:个人借款担保物权小王急需资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但无法取得贷款。

他找到了一个愿意作为担保人的朋友,并将自己名下的车辆作为抵押物。

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小王还清贷款本息后,车辆的抵押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五:企业借款担保物权某企业需要获得资金用于购买设备,但无法满足银行的信贷要求。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企业决定将自己的厂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在评估厂房价值后,同意了企业的贷款申请。

双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企业还清贷款本息后,厂房的抵押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六:债权转让担保物权某企业欠下了供应商一笔巨额货款,但无法立即偿还。

供应商同意将自己手中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作为企业借款的担保物。

银行在评估应收账款的价值后,同意了债权转让的申请。

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担保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在企业还清借款本息后,应收账款的担保物权效力失效。

案例七:个人保证担保物权小李需要向银行贷款购买一辆摩托车,但由于个人信用不足,无法获得贷款。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之混合担保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之混合担保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之混合担保混合担保是一种既涉及担保物权又涉及信用担保的担保方式。

在实践中,混合担保广泛应用于不同领域的借贷交易中。

本文将分析一个混合担保案例,探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法。

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向某银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申请贷款用于企业扩张。

债权人同意为债务人提供贷款,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作为借款条件。

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债务人将土地、房屋和存款作为贷款的担保,并签订了相关的担保合同。

问题1:担保物权的设立在这个案例中,债务人提供了土地、房屋和存款作为担保物。

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确保债权人能够在债务人违约时行使相关权益。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担保物的合法所有人同意将其财产用于担保目的。

2. 担保合同定明以担保方式设定担保物权。

3. 担保物权必须以书面形式设立。

由于债务人是担保物的合法所有人,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表示将土地、房屋和存款作为担保物,因此担保物权在案例中得以设立。

问题2:担保物权的保全设立担保物权后,债权人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有效保全担保物。

一般来说,保全措施包括以下几种:1. 对担保物进行登记。

登记可以在房产登记机构或其他权益登记机构进行,以确保担保物权的有效性。

2. 监管担保物。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将担保物交由第三方进行监管,以防止债务人擅自处置或损毁担保物。

3. 设定转让限制。

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约定,除非在债务偿还完毕前,债务人无权处分或转让担保物。

在本案例中,债权人可以将担保物进行登记,并要求债务人将房屋和存款交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以进一步保证担保物权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问题3:混合担保与信用担保在案例中,除了提供担保物之外,债务人还提供了信用担保。

这涉及到混合担保和信用担保的关系。

混合担保是指债务人同时提供实物担保和信用担保。

在债务人违约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实物担保或信用担保。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

为确保贷款的安全,开发商找到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担保公司同意为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贷款到期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银行遂向担保公司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偿还10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

担保公司认为,其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但开发商在贷款期间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无法履行担保义务。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担保合同的效力2. 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担保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本案中,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关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开发商在贷款期间存在违约行为,但这并不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担保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开发商追偿。

四、案例分析1. 担保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担保合同的效力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认定其合法有效。

这表明,在担保合同签订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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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看”法】开讲啦!!
担保物权案例分析之混合担保(二)
总第23期2016年2月26日
上一期的“论坛看法”和大家一起分享了在同一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共同抵押的情况。

这一期“论坛看法”将通过四个小案例和大家一起分享担保物权中的另个一重要内容混合担保。

混合担保的概念
同一个债,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称为混合担保。

混合担保的问题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按什么规则来行使其抵押权、质权和保证债权。

混合担保规定在《物权法》第176条、第194条第2款和第218条。

下面通过四个小案例予以说明。

【例1】
甲欠乙100万。

甲以自己价值90万的汽车设立抵押权,丙用价值100万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

现甲不履行到期债务,那么乙应当如何履行自己的权利?
(1)在此案例中,如果有约定,则约定优先(合同意思自治,按合同约定优先)。

可以共同或分别与债权人乙约定,抵押人甲、质押人丙、保证人丁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与份额;
(2)比如,可以约定,当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乙应先要求丁承担100万的保证责任;也可以约定,当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乙应先要求丙、丁分别承担50万的担保责任。

这时,体现了民法中约定的优先性。

【例2】
甲欠乙100万。

甲以自己价值90万的汽车设立抵押权,丙用价值100万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

但未约定当事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现甲不履行到期债务,那么乙应当如何履行自己的权利?
(1)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
(2)若乙放弃对债务人甲的抵押权,丙、丁在乙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责(即放弃多少,第三人免责多少),即丙丁仅对
10万(100万的债权—甲价值90万的汽车抵押权=10万)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例3】
甲欠乙100万。

丙用价值100万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

但未约定丙、丁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现甲不履行到期债务,那么乙应当如何履行自己的权利?
(1)因没有债务人甲自己提供的物保(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已经行使完毕),丙、丁的地位是平等的,乙既有权请求丙对100万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也有权请求丁对100万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注意:在这种情况下,《担保法》第28条不得适用)。

即丙、丁均负有清偿100万的债务的担保责任。

(2)假设乙偏爱丙,放弃对丙的质权,丁在丙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即丁仅对50万(因无约定,此时丙、丁的内部份额均等)承担责任。

同理,对丁也是一样的道理。

【法律依据】
【例4】
甲欠乙100万。

丙用价值100万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

但未约定丙、丁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因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乙要求丁承担100万的保证责任,丁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如何追偿?
(1)丁可以向债务人甲追偿100万;
(2)在向债务人甲追偿之前,丁也可以依照内部份额比例,对丙追偿,即径行按照内部份额向丁追偿50万(丙、丁地位平等)。

同理,丙对乙承担了100万的担保责任后,即可向甲追偿100万,也可径行按照内部份额向丁追偿50万;
(3)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如何追偿,《物权法》第176条回避了这个问题。

但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8条以及民法理论,第三人的追偿权没有顺序限制。

既可全额向债务人追偿,也可径行按照内部的份额比例向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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