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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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

2024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

2024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根据教育部规定,2024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如下:一、奖励设置及级别划分1.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级别。

2. 一等奖为最高级别,奖励面向具有重大创新或重要理论、技术突破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二等奖为中级别,奖励面向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三等奖为基础级别,奖励面向具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二、参评条件1. 参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完成,并已取得实质性成果。

2. 参评成果应具有实际应用价值,对教育教学事业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3. 参评团队应当是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科研项目组织,团队成员应当以学校教职工为主。

三、评审程序1. 学校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内部的教育教学科研专家组成。

2. 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级别设置的评审标准,对参评成果进行评审。

3.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奖项推荐名单,报学校教育部门审批。

四、申报材料1. 参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表、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相关成果证明材料等。

2. 申报材料要求雷同度低于15%,原创性和独立性强。

五、奖励资金及措施1. 获奖教育教学科研成果项目将根据奖励级别,获得相应的奖金和荣誉称号。

2. 学校将给予获奖项目支持,提供科研经费、研究设备、实验场地等配套资源。

3. 获奖项目将有机会参与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并得到学校推广和宣传。

六、宣传推广学校将加强获奖项目的宣传工作,通过学术论坛、科研成果展示等方式,推广获奖项目的相关成果和经验,促进教育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

七、违规处理如有参评单位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为2024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具体实施细则由教育部门根据情况另行制定。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作者:教育部文章来源:教育部点击数:1415 更新时间:2009-7-16(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令第151号发布)第一条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国内首创的;(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三)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七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九条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定。

教学内涵类成果奖励办法

教学内涵类成果奖励办法

教学内涵类成果奖励办法-1-学院教学内涵类成果奖励办法为了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教学内涵建设,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形成浓厚的内涵建设氛围和良好环境,努力提高学院的内涵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增强学院办学综合实力和服务社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标准(一)专业建设成果专业建设成果,是指按照国家、省或学院的相关要求,以专业为基本单位,通过立项验收或评选公布的我院专业。

1.立项验收型专业建设成果立项验收型专业建设成果,是指按照国家、省或学院相关要求,经过立项申请、上报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获得批准并拨付相应建设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并验收通过的专业建设工作。

主要包括国家骨干专业、央财支持的专业教学资源库项目、教育部校企合作职业教育项目、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XX省优质专业建设项目等项目。

立项验收型专业建设成果奖励对象分为国家级、省部级两个等级,按照立项发布主体拨付的资金额度(以财务处提供的到位资金额度为准)确定相应的奖励金额,不包括相应的配套资金。

立项验收型专业建设成果在验收后予以奖励。

表1立项验收型专业建设成果奖励标准表-2-等级拨付专项资金额度验收奖励(元)国家级省级说明:以上奖励拨付专项资金万元封顶,即国家级立项验收型专业建设成果奖励奖励金额最高XX元,省级立项验收型专业建设成果奖励最高XX元;奖励金额不足XXX万元的项目按照最低限额XX元奖励。

2.评选公布型专业建设成果评选公布型专业建设成果,是指按照国家、省或学院的相关要求,经过申报评选并公布确定的优秀专业。

主要包括国家级重点专业、全国职业院校示范专业点、XX省骨干专业。

评选公布型专业建设成果奖励对象分为国家级、省部级两个等级,在公布后予以奖励。

表2评选公布型专业建设成果奖励标准表等级品牌或特色专业公布后奖励(元)国家级骨干(示范)专业省级骨干专业(二)课程建设成果课程建设成果,是指课程建设团队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要求,提交课程建设成果,经学院审定评定并逐级向上推荐为省级和国家级的我院课程,以及按照学院相关要求开展课程改革,通过课程团队集体进行教学设计,并由团队所有成-3-员实施至少一轮的优质课程。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教育教学工作者创新教育教学,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教育教学成果的评定和奖励
第二条教育教学成果包括教师教学成果和学生学业成果。

第三条教师教学成果主要包括教学方案、教学材料、教学方法、教学成果等。

第四条学生学业成果主要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创新意识等。

第五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定应采取多元化评价方法,包括课堂观察、学生作品展示、学习成绩评定等。

第六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应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包括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第三章教育教学成果的评定标准
第七条教师教学成果的评定标准包括教学方案的科学性、教学材料的合理性、教学方法的创新性和教学成果的有效性。

第八条学生学业成果的评定标准包括学习成绩的优秀程度、学习能力的提高程度和创新意识的培养程度。

第四章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办法
第九条教育教学成果的个人奖励主要包括奖金、荣誉称号、晋升等。

第十条教育教学成果的集体奖励主要包括集体奖金、集体荣誉称号、集体表彰等。

第十一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办法应制定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并建立奖励评审机构。

第五章教育教学成果的宣传和推广
第十二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应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学术论文发表、学术交流、专题报告等。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应加强对外交流,提升学校的声誉和影响力。

第十四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应加强对内交流,提高教师和学生的认同和归属感。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科研奖励条例

教育科研奖励条例

教育科研奖励条例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应当以“促进学校、教师、学生发展,以多种形式展开。

”为指导思想。

我校的教育科研包括校本培训、继续教育、校本研修、外派培训、企业实践等五个方面。

学校的课题研究、说课、赛课、技能大赛、课程建设及课程开发应当围绕指导思想进行。

为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上锐意改革,积极探索,勇于进取,争创一流业绩。

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教育科研成果奖励项目及标准(一)优秀课评比和教学基本功竞赛奖教师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等正规机构组织的教学基本功竞赛、优秀课评比(录象课、课件评比参照论文获奖执行)活动,论文竞赛活动并获等级奖,给予适当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2、赛课、主题班会等(以获得相应证书为依据)(表二)说课按赛课标准60%计发3、认定说明论文发表、优秀课评比和教学基本功竞赛的特等奖,按照相应级别一等奖予以奖励,不重复计算,同项目以最高奖次为准,不重复计算。

(二)课题研究类承担校级以上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研究,并如期结题,奖励标准如下:1、课题结题:按照课题管理办法,结题课题按照级别分别奖励该课题组,其中课题负责人得20%,主研人员50%,参研人员30%。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校级分别奖励4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

2、课题获奖:教育科研课题结题后参与各级优秀成果评选,获奖后按等级3、认定说明:各级子课题下浮一个级别进行奖励。

(三)校本课程开发类校本课程开发实行项目负责制。

教师开发的校本课程经学校教科室及专业部认定后并在全校推广使用的,学校给予该项目一次性奖励1500元。

对于教师开发课程但没有在本校使用的,学校可给该项目予一次性200元奖励。

专业部实施学校精品课程开发,成果经学校教学委员会认定并获得通过的,学校给予该项目一次性奖励2000元。

相关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可取最高奖励再按课题获奖参照表四进行一次奖励,不得重复计算。

2023年教育教学奖励细则

2023年教育教学奖励细则

2023年教育教学奖励细则2023年教育教学奖励细则1第一条:为鼓励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是指能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方案、教育教学论文,各类教育教学学会、团体承认并授予的各级别荣誉称号的论文、作品(包括多媒体课件)。

第三条:学校内所有教职工,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

第四条:每学年度征集申报的时间范围是:上年8月1日至下年的`7月31日内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评奖标准。

按科研成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作用,尤其是可操作性、前瞻性及荣誉级别等综合评定,分为特等、一、二、三等及优秀奖。

授予相应的证书并颁发奖金。

大奖特等奖,重奖一等奖( 奖金数额因年度情况另定)。

第六条:各种奖次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特等奖。

1.承担学校省级以上教研课题,验收合格并获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包括三等)以上者。

2.科研项目属国家“九五”科研规划项目,成绩显著、获国家“九五”教育科研项目三等奖(包括三等)以上者。

3.自己独创、历时一个周期(三年)实验,效果显著取得国家级教育科研立项。

4.多媒体软件开发、获国家教育部教育软件开发专利号并公开出版发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等奖。

1.承担市、局教育中心以上教研课题、经验收合格并获三等奖以上的(包括三等)。

2.实施并操作一年以上,有明显效果并有详细的实验记录。

3.校内首创、在同行业中位于前例,有一定影响的。

4.论文发表在国家级(包括重点院校的学报) 刊物上或论文、作品获国家一、二、三等奖的。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申报下一级奖次。

第七条:获得教学科研成果奖的,记入本人考绩业务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考评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而获奖的,一经查出,收回奖金、证书,并给予严肃处理。

大学教学工作奖励条例(试行)

大学教学工作奖励条例(试行)

大学教学工作奖励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意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实验(实训)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校教学工作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对奖励的先进个人或单位,由学校颁发奖牌(或奖状)和奖金。

第四条学校设立专项教学工作奖励基金,用于支持各种教学工作奖励。

第二章教学奖励的设置和奖励标准第五条学校教学工作奖励涵盖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团队建设、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管理等教学工作的各个方面。

第六条教学奖励的设置与奖励标准如下:(一)重点(特色)学科奖获得校级、省级、国家级重点(特色)学科的团队,分别奖励3000元、20000元、50000元。

(二)重点(特色)专业(群)奖获得校级、省级、国家级重点(特色)专业(群)的团队,分别奖励3000元、20000元、50000元。

(三)精品资源共享课奖获得校级、省级、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的团队,分别奖励1000元、10000元、30000元。

(四)教材奖教材类奖励是对由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含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任第一主编(未设主编则为第一编著者),获得校级以上精品教材或已列入国家级、省级规划并已正式出版的教材进行的奖励。

精品教材按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奖励1000元、5000元、10000元;规划教材按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奖励1000元、3000元、5000元。

关于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

关于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

关于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有关事项的说明现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对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一、关于成果奖性质1.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设置。

2.基础教育领域内由政府设立的最高级别的业务类奖励。

3.每4年一届,2014年是首届。

二、关于奖励规模和推荐指标1.奖励规模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拟表彰452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50项、二等奖400项。

按照坚持标准、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允许各个等级的奖项有空缺。

2.教育部下达给我省的推荐指标数共55项。

教育部根据各省基础教育阶段教师数量,以及当地高校和研究机构数量,并适当考虑地域平衡因素,向各省下达限额推荐指标数。

3.各市州各单位向省推荐的项目不设指标限制为面向广大基层学校,扩大遴选面,实现优中选优,我厅对各市州和有关单位向省推荐的项目不设指标限制,但请各地各单位切实把关,保证本地本单位申报项目的质量,把能够真正反映本地本单位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的优秀成果、重大成果推荐出来。

4.要坚持面向基层各市州向省推荐的项目中,由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指成果第一持有人,含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中小学幼儿园(成果第一持有单位)承担的项目不少于推荐总数的70%。

三、关于申报主体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申报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成果主要完成人必须直接参加了成果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全过程,做出主要贡献,并仍活跃在教育教学第一线。

退休人员申报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必须一直从事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探索,至今没有间断,其成果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除厅直属单位、高校,以及省批准设立的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外,其它学校、单位、个人均向所在地市州教育局申报。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条为表彰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突出表现和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文献成果,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专业技术的发展,促进教师的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按照本办法加以奖励。

第二条根据教师的突出表现及其取得的成果,教育部决定实施以下奖励:
1.优秀教学成果奖:奖励在本学期教学和指导成果优秀的教师;
2.科技成果奖:奖励发表学术论文
or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并发表于公开期刊,或获得授权专利
or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并发表论文的教师;
3.社会服务突出奖:奖励累积做出显著贡献的教师,例如参加或承担宣传重要学术理念、
精神或政策,在特定领域义务服务,支持学校社会服务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
4.教学出版优秀奖:奖励本学期发表教学性图书出版成果优秀的教师,或本学期完成几本教学论文集出版成绩显著者;
第三条每学年准备发放上述奖项共计()份,奖品分别为:
(一)优秀教学成果奖:金质奖牌一枚,奖金3万元;
第四条教学成果奖由学校主管教育教学工作的领导机构于本学年后审定公布发放。

第五条申报者应提出报告,内容包括:本学年教学和指导工作概况,优秀成果、研究思路、启示及进一步工作计划,书写格式按有关要求执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予评定。

第六条奖金根据学校政策分发,由学校人事部主管处理,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所有手续。

第七条颁奖的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有关部门,教育部有关部门依据规定督导检查颁奖工作。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9)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9)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11.07•【文号】教技〔2019〕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教技〔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我部对2015年2月印发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9年11月7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围绕国家战略需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世界科技前沿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在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并在创新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立下列奖项:(一)自然科学奖;(二)技术发明奖;(三)科学技术进步奖;(四)青年科学奖。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实行提名制,每年提名、评审一次。

中学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条例

中学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条例

中学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条例第一条为了鼓励和奖励在中学教育科研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的个人和团队,推动中学教育科研的创新发展,培养高水平中学教育科研人才,提高中学教育科研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学教育科研成果奖励分为国家级奖励、省级奖励和校级奖励三个层次。

国家级奖励由教育部负责评定和授予,省级奖励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评定和授予,校级奖励由学校相关部门评定和授予。

第三条中学教育科研成果的奖励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科研成果论文奖励:对以中学教育为研究对象的科研成果论文,经专家评审合格,授予相应的奖金和荣誉称号。

(二)科研成果项目奖励:对在中学教育领域开展的项目研究,取得显著成果的个人和团队,授予相应的奖金和荣誉称号。

(三)科研成果技术转化奖励:对在中学教育科研领域取得的技术转化成果,如教育实践工具、教学方法等,经专家评定合格,授予相应的奖金和荣誉称号。

第四条中学教育科研成果奖励的评定标准:评定中学教育科研成果时,应综合考虑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等因素,注重科研成果的影响力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申报中学教育科研成果奖励的程序:个人和团队在完成科研成果后,应填写相关申报表格,提交至学校相关部门。

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获奖名单并授予奖励。

第六条中学教育科研成果奖励应公开公正。

评审过程应严格遵守科研伦理和学术规范,确保评审公正、客观、公平。

相关评审结果和获奖名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中学教育科研成果奖励的经费来源:中学教育科研成果奖励的经费主要来自国家、省级和学校的科研经费,也可引入社会资金进行奖励。

第八条对中学教育科研成果奖励的获得者,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宣传和关注,鼓励他们在教育科研领域持续创新,提高我国中学教育科研水平。

第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条例

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条例

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条例根据教育部制定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条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教学成果奖励:学校将对教师在教学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予以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研究论文、教学案例、教学改革项目等的获奖情况。

2. 研究成果奖励:学校将对教师在教科研究方面取得的创新成果予以奖励,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科研论文、科研成果转化等的获奖情况。

3. 教研团队奖励:学校将对教研团队在教育教学、教科研方面取得的集体成果予以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团队的学术研究成果、教改项目成果等。

4. 教育教学管理奖励:学校将对在教育教学管理方面具有卓越贡献的个人或团队予以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管理项目、教学管理方案、教学管理改革等的获奖情况。

5. 部门间协作奖励:学校将对不同部门之间在教育教学、教科研方面进行协作、交流、合作取得的成果予以奖励,鼓励跨学科交叉研究和综合性成果。

6. 资金奖励:学校将通过设立专项经费或项目资助的形式,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方面提供一定的经济奖励,以激励教师的积极性和创新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奖励条例可能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只是一般的条例内容,具体细则还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做好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协调发展,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教学成果要注重实用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不要空泛。

要能够针对目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效果。

第四条教学成果主要包括:(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及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 所报高职成果要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改革指导思想,能够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特点。

第五条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2009年以来完成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内首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具有重大的应用推广价值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已有成果基础上部分首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的应用推广价值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在运用已有成果的过程中有创新和发展,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关于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

关于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

关于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有关事项的说明现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对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一、关于成果奖性质1.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设置。

2.基础教育领域内由政府设立的最高级别的业务类奖励。

3.每4年一届,2014年是首届。

二、关于奖励规模和推荐指标1.奖励规模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拟表彰452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50项、二等奖400项。

按照坚持标准、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允许各个等级的奖项有空缺。

2.教育部下达给我省的推荐指标数共55项。

教育部根据各省基础教育阶段教师数量,以及当地高校和研究机构数量,并适当考虑地域平衡因素,向各省下达限额推荐指标数。

3.各市州各单位向省推荐的项目不设指标限制为面向广大基层学校,扩大遴选面,实现优中选优,我厅对各市州和有关单位向省推荐的项目不设指标限制,但请各地各单位切实把关,保证本地本单位申报项目的质量,把能够真正反映本地本单位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的优秀成果、重大成果推荐出来。

4.要坚持面向基层各市州向省推荐的项目中,由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指成果第一持有人,含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中小学幼儿园(成果第一持有单位)承担的项目不少于推荐总数的70%。

三、关于申报主体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申报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成果主要完成人必须直接参加了成果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全过程,做出主要贡献,并仍活跃在教育教学第一线。

退休人员申报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必须一直从事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探索,至今没有间断,其成果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除厅直属单位、高校,以及省批准设立的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外,其它学校、单位、个人均向所在地市州教育局申报。

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2014年7月5日,国家教育部公布了首届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名单,共有417项成果获奖。

起源发展
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源于1994年3月国务院第151号令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根据这一条例,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组织了四年一届的教学成果评奖。

2014年1月,国家教育部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组织了首届国家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工作,这是基础教育领域内由政府设立的最高级别的业务类奖励。

评审规则
在教育部关于开展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参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体现时代精神和素质教育的核心理念,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教学规律。

必须围绕解决基础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创造性地提出科学的思路、方法和措施,经过实践检验,对于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效果显著,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至今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评选
因是首次评选,高校、基础教育机构与中小学数十年积累的一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教学成果一同参与评审。

如始于70年代的北京“马芯兰数学教学法”和江苏南通李吉林的“情境教育”
始于80年代的江苏常州邱学华的“尝试教学法”和上海闸北八中刘京海的“成功教育”
始于90年代的华东师范大学叶澜的“新基础教育学校教学改革研究”、北京清华附小窦桂梅的“小学语文主题教学实践研究”和浙江的“童声作文教学研究与实践”等成果。

教学奖励制度

教学奖励制度

常纺院教字〔2017〕5号教学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我院教职员工积极投身教学、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奖励的原则(一)重点突出的原则,着重奖励在质量工程、教学改革、教学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突出业绩。

(二)示范性原则,奖励项目应能够带动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应具有示范性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共包括综合和单项两类奖励:(一)综合奖:教学成果奖。

(二)单项奖:品牌专业奖、实践基地建设奖、优秀课程奖、重点教材奖、教师竞赛奖、优秀指导教师奖、优秀教研室(实验室)奖、教学考核奖等。

第四条每年均设置的奖项有教师授课奖、优秀指导教师奖、教学考核奖,其余依据教育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奖励人员均为我院在职在岗人员,所有奖项均须含学校名称且第一获奖人为我院人员。

第二章奖励类别和标准以下所列各种奖项中,不同级别获奖,均按所获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一节教学成果奖第六条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对象、申报条件、等级标准等见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协会等教学成果奖按院级执行。

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为:第二节品牌专业奖第七条品牌专业奖的评选对象、申报条件、等级标准等见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建设工作条例》。

品牌专业奖是对国家、省、校级骨干专业、品牌专业、重点专业(群)建设成效实行奖励,其中20%奖励专业负责人。

《专业建设工作条例》规定的奖励标准修改为:第三节实践基地建设奖第八条实践教学奖励是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程中心、创新创业实践基地、重点实验室、研究所等建设成效进行奖励,其中20%奖励基地负责人。

奖励标准如下:第四节优秀课程奖第九条优秀课程奖的评选对象、申报条件、等级标准等见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建设工作条例》。

优秀课程奖是对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在线开放课程、外国留学生英文授课精品课程及其他新增的同类课程团队实行的奖励。

具体奖励分配由课程负责人实施。

中学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条

中学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条

中学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条第一条为了集中表彰中学教育科研领域的优秀成果,激发教师的科研创新热情,推动中学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学教育科研成果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其中,一等奖最多授予5个项目,二等奖最多授予10个项目,三等奖最多授予15个项目。

每个项目将获得相应的奖金,奖金数额由本学校校级科研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质量进行评定。

第三条中学教育科研成果奖励的评审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定:1.科学性和创新性:该项目在理论和方法上是否达到了较高的科学水平,是否有创新性的研究结果;2.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该项目的研究成果是否可以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得到应用,是否具有可操作性;3.社会效益和影响力:该项目的研究成果对中学教育事业是否具有积极的社会效益和广泛的影响力;4.原创性和独特性:该项目的研究成果是否是原创性的,是否具有独特性;5.团队合作能力和学术规范:该项目的研究团队是否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能力,是否遵守学术规范。

第四条中学教育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如下:1.申报人须为在职的中学教师,科研项目需与中学教育相关;2.申报人需具备较高的科研水平,至少具有副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3.申报人须提交完整的科研成果材料,包括论文和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4.申报人需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推荐意见和评价材料;5.申报人需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进行面试或答辩。

第五条中学教育科研成果奖励的评审将由本学校校级科研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将在一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对获奖项目进行公示。

第六条中学教育科研成果奖励将在学校组织的科研成果颁奖典礼上进行表彰。

获奖者将获得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中学教育科研成果奖励的奖金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拨付。

奖金将直接划入获奖者的个人工资账户。

第八条中学教育科研成果奖励的获得者有义务将自己的研究成果进行分享和推广,为中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九条中学教育科研成果奖励的评审结果和奖金数额将在学校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在教师内部群和学术研讨会等场合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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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实施《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发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以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与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除外)和成人高等教育。

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行政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并确定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各个奖励等级的数量、奖金数额、评审期限等。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每类特等奖不得超过1项、一等奖不得超过20项、二等奖不得超过50项,评审结果可以空缺。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基本条件)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当符合《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其中,经过教育
教学实践检验的时间应当达到4年以上。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分别由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具体确定。

第五条(奖项及标准)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市、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

第六条(评审原则)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推荐和评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坚持以下导向:
(一)坚持贯彻实施国家教育方针,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
(二)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三)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青年教师从事教学工作;
(四)坚持专家评审。

第七条(评审组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对国家级教
学成果奖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下设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该领域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向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获奖成果、奖励等级的建议。

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根据本领域不同层次教学成果特点和学科专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专业工作小组,负责申请材料的初评。

第八条(申请)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军队院校或者军人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向军队有关教育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成果申报人)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取得实际效果。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该成果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

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由其联合申请。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成果主持单位或者成果主持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材料)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
(二)教学成果报告;
(三)教学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材料;
(四)评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该教学成果参加过其他评比、评奖活动的,可一并提交鉴定、评比或验收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军队有关教育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规定限额内作出予以推荐的决定;不予推荐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公布)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应当将推荐的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项目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公布期为30日。

第十三条(评审)对经公布没有异议的,以及异议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成果项目,由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进行评审,并以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审议与决定)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议。

其中,对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的评审结果,需要通过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审定。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决议确定的获奖项目,应当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30日。

公示期满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获奖项目做出核准决定。

其中授
予特等奖的,报国务院批准。

获奖名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布。

第十五条(回避)被推荐为参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其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与其申报成果相关的课程或者学科专业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被推荐为参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完成个人,不得参加与其申报成果相关的课程或者学科专业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免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不得向申请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奖励)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效力)个人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单位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推广)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组织后续评价和交流。

第二十条(克扣、截留奖金责任)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奖金归获奖单位或者个人所有,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

发生克扣、截留情形的,由克扣、截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个人所属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处分。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在颁奖之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完成奖励的,由授奖单位撤销奖励,
责成有关单位协助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布撤销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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