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解读样本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南价检[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南价检〔2009〕25号)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第8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4〕142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物业服务企业向住宅小区的业主提供物业综合服务、代收费服务、其他委托性服务及车辆停放、保管等服务的,其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并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如室内、外停车场等),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或电子网络(屏幕)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三、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公示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管理形式、价格监督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四、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五、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按照所管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即实行等级制、未实行等级制、市场调节形式,按照南宁市物价局统一的收费公示样式,选择相应的价格管理形式样式进行公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5%),并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确定,并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该暂行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公正透明的收费制度。
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区域。
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与市场公平原则制定。
收费标准包括基本服务费、公共事业费。
基本服务费的计费方式应当采取单价面积法或套内面积法,确保合理公平。
公共事业费的计费依据应当与相关政府政策规定相一致。
三、费用划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收费项目划分为不同的费用项,并明确列示在物业服务收费清单中。
费用项包括基本服务费、公共事业费、基础设施维修费、设备运营费、琐费等。
四、费用调整物业服务企业调整收费标准应当依法参照相关政府指导价、价格监管等规定进行。
调整应提前15天通知业主大会,并在规定范围内公示,确保合法合规。
对于费用调整产生的争议,可以提起申诉,通过公正机构予以解决。
五、费用说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费用说明,包括费用项目、计费依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加以公示。
业主可以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平台查询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六、收费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收费管理部门,负责收费工作的具体操作与管理。
收费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制度与流程,确保收费的合法合规。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费用审查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七、费用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费用,不得擅自改变费用的使用用途。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收支平衡的财务制度,确保费用的合规使用。
八、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行使民事权益的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制度和收费行为有监督权利。
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大会审议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并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收费的情况。
九、违规处罚对于违反该暂行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物业管理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资金等,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共同制定,并报经物业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这意味着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必须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和物业服务管理部门的审核备案,保证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办法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做了明确规定。
物业服务费可以按照面积比例收取,也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采取按套型、按户收取等方式。
这一规定体现了灵活性,允许业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合适的收费方式,更好地满足不同业主的需求。
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周期和结算办法。
物业服务费一般按年收取,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半年或其他方式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就当年物业服务费用向全部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这一规定保证了业主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加了收费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定期向业主报告工作情况和收费情况。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还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收费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
物业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收费不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等问题进行纠正并处罚。
此外,物业服务管理部门还要定期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加强市场监管。
总体来说,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的依据、收费项目与标准、收取方式、周期和结算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管理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这一办法的出台将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规范发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管理水平,最终实现良好的物业管理和服务效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四日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南宁市房产局审查物业管理经营资质合格,由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市属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市行政辖区内住宅区提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区内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产权人、使用人生活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南宁市物价局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市物价局应会同市房产局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
南宁市物价局文件南宁市房产经管局南价格〔2009〕200号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经管条例》及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经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规范》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规范只适用于南宁市区范围内、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经管的住宅小区。
二、本等级收费正式实施时,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及收费规范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到期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及其收费规范按正式公布实施的等级收费规范执行。
三、带电梯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含包物业公司对电梯的日常维护费(日常检查及小修)、专业维保商的维保费、电梯的年检费。
电梯电费按实际发生额进行分摊。
四、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将执行的服务等级和收费规范分别向房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如不备案,一律按服务合同所签订的服务等级及收费规范降低一级进行检查。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经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实行的服务等级相对应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以及收费工程、收费规范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六、物业服务企业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七、根据市场及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服务等级规范可相应调整;收费规范原则上一年一定,如未有新的年度价格出台前,则继续延用上一年度的收费规范。
八、本通知由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房产经管局负责解释。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小区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维修资金、公共设施费等费用。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制定了《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收费准则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服务内容等,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合理、公平,不得擅自变更。
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提供详细的收费项目清单及每项费用的计算依据。
二、收费方式物业公司可以选择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物业服务费。
分期收取的周期一般为半年或者一年,在每一个收费周期的开始之前,物业公司应提前15天通知业主收费事项。
三、收费基础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基础包括基本服务费、维修资金和公共设施费。
1.基本服务费:按照小区的建筑面积或居住面积进行计算,包括小区日常管理、安全保卫、绿化养护等费用。
2.维修资金:按照小区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进行计算,用于小区的日常维修、大修和更新改造等。
3.公共设施费:按照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计算,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更新等。
四、收费程序与监督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提供收费通知书,明确收取的费用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等。
业主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五、费用使用和报销物业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物业服务费。
基本服务费主要用于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小区维修和更新改造,公共设施费主要用于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审查和监督。
六、费用追缴和退费物业公司有权向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追缴欠费,并可以按照规定对拖欠费用进行催缴。
对于因物业公司原因多收或者错收的费用,物业公司应及时向业主退还。
七、争议解决对于物业服务收费方面的争议,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物业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A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A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小区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鼓励支持物业服务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引导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及收费管理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性质、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内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含已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物业)、公寓区和别墅区(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代收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物业使用人等收取管理费、保证金和各种形式的押金、工本费等(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南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南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南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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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县、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由县、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区房管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利益,但业主大会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二)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三)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经营,损害业主合法利益,业主委员会提出协调要求的;(四)发生其他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的情况。
第五条县、区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纠纷调解制度,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和纠纷。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房屋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视为业主。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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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南宁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南宁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南宁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指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管理费、维修基金、公共事业费等费用的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既能够保障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营,又能够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首先,管理费是指物业公司为履行其管理职责而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物业管理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通常情况下,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小区的建筑面积或者住户数量来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应当在小区业主大会上进行讨论和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其次,维修基金是指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修缮的资金。
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和公共设施、设备的数量、质量等因素进行确定。
物业公司应当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向业主进行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
另外,公共事业费是指小区内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共事业支出的费用。
公共事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循政府相关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向业主收取公共事业费,并及时向业主公示相关支出情况。
除了以上几种费用外,物业公司还可能向业主收取其他费用,如停车费、环境卫生费等。
这些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确定,并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同时接受业主监督。
总之,南宁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保障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营,同时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应当在收费标准的确定和执行过程中,充分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同时,业主也应当积极参与小区事务管理,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监督和管理,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解读样本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解读样本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解读南宁小区物业收费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物业服务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问题涉及面广、关注度高。
10月28日, 南宁市物价局联合住房局发出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 以下简称《意见稿》) 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意见稿》中提到对分期开发的小区内由同一物业公司管理的实行统一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 获得优质物业服务称号的可上浮物业服务费等。
这些规定您觉得合适吗? 您有什么好的建议意见欢迎经过微信给我们留言或直接向物价局反映。
无业委会小区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按照《意见稿》, 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 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 车库) 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电梯维护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制作工本费。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 除停车收费外) 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依法将住宅、车库改变设计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 其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可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 一些小区即使有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也由物业公司制定或按照政府指导价实行, 比如荣和·山水绿城小区虽然有业委会,物业管理服务费却为1.5元/月平方米。
物业管理优秀小区物业费能够上浮从10月开始, 南宁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已经实行按等级定价, 服务等级为一级别的物业企业, 服务收费能够收取1.35—1.65( 带电梯) 元/月平方米, 服务等级为四级别的物业企业, 服务收费则为0.36—0.44( 无电梯) 元/月平方米。
在实际的操作中, 低等级物业企业服务的小区有电梯房的则会另外收取电梯维护费, 如南湖国际小区及翡翠园小区一期是单独交30元/月电梯费。
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的良好秩序,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依法合理,具有公平性,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列入物业管理费用清单,清单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环境卫生费等,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透明。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居住面积或得房面积计算,并向住户提供详细的收费说明和收据。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物业企业应当将收费清单和收费标准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并定期向居民宣传解释。
第七条物业企业应当及时处理住户对物业服务收费的异议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相关住户。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组成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基本管理费和附加管理费。
第九条基本管理费主要用于小区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包括但不限于保洁、保安、绿化、给排水等。
第十条附加管理费是指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照明、消防设备等。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基本管理费和附加管理费,并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由所在地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准。
第三章收费标准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小区的规模、地理位置、物业服务水平等因素进行制定,并由物业企业向所在地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公开透明,物业企业应当与住户协商确定,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前应当事先向住户进行告知,并征得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南价格[2009]200号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
南宁市物价局文件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价格〔2009〕200号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标准只适用于南宁市区范围内、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
二、本等级收费正式实施时,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到期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按正式公布实施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三、带电梯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含包物业公司对电梯的日常维护费(日常检查及小修)、专业维保商的维保费、电梯的年检费。
电梯电费按实际发生额进行分摊。
四、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将执行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分别向房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如不备案,一律按服务合同所签订的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降低一级进行检查。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实行的服务等级相对应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六、物业服务企业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七、根据市场及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服务等级标准可相应调整;收费标准原则上一年一定,如未有新的年度价格出台前,则继续延用上一年度的收费标准。
八、本通知由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版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2014版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解读南宁小区物业收费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物业服务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问题涉及面广、关注度高。
10月28日,南宁市物价局联合住房局发出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意见稿》中提到对分期开发的小区内由同一物业公司管理的实行统一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获得优质物业服务称号的可上浮物业服务费等。
这些规定您觉得合适吗?您有什么好的建议意见欢迎通过微信给我们留言或直接向物价局反映。
无业委会小区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按照《意见稿》,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电梯维护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制作工本费。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除停车收费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依法将住宅、车库改变设计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其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但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小区即使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也由物业公司制定或按照政府指导价实行,比如荣和·山水绿城小区虽然有业委会,物业管理服务费却为1.5元/月平方米。
物业管理优秀小区物业费可以上浮从2009年10月开始,南宁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已经实行按等级定价,服务等级为一级别的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可以收取1.35—1.65(带电梯)元/月平方米,服务等级为四级别的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则为0.36—0.44(无电梯)元/月平方米。
在实际的操作中,低等级物业企业服务的小区有电梯房的则会另外收取电梯维护费,如南湖国际小区及翡翠园小区一期是单独交30元/月电梯费。
按照《意见稿》,物业服务按等级定价将被延续下来。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 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务会xx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 》(桂价格〔xx〕6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通过招投标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电梯维护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制作工本费。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住宅小区“空置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住宅小区“空置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南价格[2005]145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9.01
【实施日期】200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住宅小区“空置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南价格[2005]145号)
各物业管理公司:
我市自二○○五年六月一日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5]138号)文件以来,不少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来电来函咨询有关住宅小区“空置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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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为了方便群众了解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增加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我们将近年来群众较为关心的、咨询较多的物业服务收费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价格〔2007〕122号)、《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收取费用问题的复函》(桂价格函〔2008〕246号)、《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格〔2007〕263号)、《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09〕200号)、《关于印发<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价〔2000〕49号)、《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格〔2007〕208号)以及《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南价格〔2007〕103号)等有关规定,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热点问题以简单易懂的问答方式作政策解答。
一、别墅、商铺、商场、写字楼、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是否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答:别墅、商铺、商场、写字楼、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的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合同期限等具体内容。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停车收费如何规定?答:1、产权归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地下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为:自行车临时停放0.2元/辆·次,过夜停放0.5元/辆·次,月票15元/辆·次;摩托车临时停放0.5元/辆·次,过夜停放1.5元/辆·次,月票40元/辆·次;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0.5元/辆·次,过夜停放1.5元/辆·次,月票40元/辆·次;小型汽车临时停放5元/辆·次,过夜停放8元/辆·次,月票140元/辆·次;大型汽车8元/辆·次,过夜停放12元/辆·次,月票180元/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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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南宁小区物业收费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物业服务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问题涉及面广、关注度高。
10月28日, 南宁市物价局联合住房局发出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 以下简称《意见稿》) 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意见稿》中提到对分期开发的小区内由同一物业公司管理的实行统一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 获得优质物业服务称号的可上浮物业服务费等。
这些规定您觉得合适吗? 您有什么好的建议意见欢迎经过微信给我们留言或直接向物价局反映。
无业委会小区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按照《意见稿》, 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 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 车库) 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电梯维护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制作工本费。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 除停车收费外) 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依法将住宅、车库改变设计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 其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可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 一些小区即使有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也由物业公司制定或按照政府指导价实行, 比如荣和·山水绿城小区虽然有业委会,
物业管理服务费却为1.5元/月平方米。
物业管理优秀小区物业费能够上浮从10月开始, 南宁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已经实行按等级定价, 服务等级为一级别的物业企业, 服务收费能够收取1.35—1.65( 带电梯) 元/月平方米, 服务等级为四级别的物业企业, 服务收费则为0.36—0.44( 无电梯) 元/月平方米。
在实际的操作中, 低等级物业企业服务的小区有电梯房的则会另外收取电梯维护费, 如南湖国际小区及翡翠园小区一期是单独交30元/月电梯费。
按照《意见稿》, 物业服务按等级定价将被延续下来。
相关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 制定住宅物业服务费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最高不超过15%) 。
当然, 服务等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评定一次住宅
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级。
不达标的需整改, 整改不达标的会进行降低服务等级处理。
另外, 《意见稿》规定, 对荣获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优秀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住宅小区, 按照鼓励先进、优质优价的原则,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
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 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住宅物业服务费可按现行收费标准适当上浮。
对此, 有市民提出, 本身物业服务公司都已按级定价, 级别高的物业服务企业收的物业服务费也高, 提供与之相应的高质
量的物业服务是其职责所在, 如果在此基础上再上浮物业服务费, 会增加业主负担。
分期建设小区同一物管实行统一标准”我们小区一期物业费是0.8元/月平方米, 二期是1.3元/月平方米。
”
家住翡翠园小区的阮小姐提出, 同一个小区, 同一个物业公司, 二
期的物业费每平方米就高出了0.5元, 按照100平方米的房子算, 一个月多出了50元, 而一期的房子交的电梯维护费是30元/月, 这样算下来一个月就多了20元。
对于此种情况, 《意见稿》中规定, 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 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均实行统一的
物业服务等级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另外, 对于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住宅, 物业服务费由谁来交也是很多业主争议的问题。
《意见稿》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交房时的房屋及配套设施、居住环境等交付标准。
达不到法定交房条件的住宅小区以及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 造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 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小区内停汽车车位物业费与停放费收其一《意见稿》对车位物业服务及车辆停放收费也进行了明确, 拥有车位( 车库) 产权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 应交纳车位( 车库) 物业服务费。
而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方面, 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 车
库) 、人防车位停放车辆的车主收取的费用。
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车位( 车库) 、人防车位内停车应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
车位租赁费是指室内车位( 车库) 产权单位将车位( 车库) 出租给
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
车位租赁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管理。
《意见稿》同时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不得再
向业主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车位( 车库) 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代收车位租赁费的物业服务企业, 在向承租人收取车位( 车库) 租赁费后不得再另行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重复收费的倒是不多见, 可是很多小区都有只卖不租车位的问题。
”市民王女士提出, 车库的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 不受物价部门指导价的限制, 如果政府定的价格低于其平时出租的价格, 开发商就会出现只卖不租车位的问题, 业主的停车难问题也较为普遍。
公共经营所得经业主同意公示开支”小区里设有很多广告牌, 电梯里面也有, 花坛旁边也被开发成了停车位, 物业公司的这些经营收入都不知道用到哪里去了。
”市民黄先生对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公共设施赚钱牟利很愤慨。
而这一情况在不少小区都出现。
《意见稿》明确,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经业主大会同意, 或者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也能够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另外,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它公共场地停放车辆的, 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收费标准应与同一小区露天规划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一致, 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也能够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电梯维护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它公共场地停放车辆所得收益都必须分别
独立设账管理, 专款专用。
物业服务企业每年3月底前须将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在住宅小区各楼道出入口及小区公告栏公示七天。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时, 物业服务企业须将结余费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 并将结余款移交下一任物业服务企业。
优质优价
荣获国家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 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可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 荣获自治区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 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可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8%; 荣获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 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可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征民意物业服务不达标收费要降级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 记者袁夏岚实习生李艳芬) 10月28日, 记者从南宁市物价局获悉, 日前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草拟了《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 公开征求民意。
《征求意见稿》对物业服务收费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其中包括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小区物业服务费实行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不达标可降级等内容。
两种定价业委会成立前后物业收费不一样《征求意见稿》指出, 有业主委员会和没有的小区收费规定上会有不同。
成立业委会之前, 经过招投标并经市房管部门同意且备案后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 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车位( 车库) 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