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合集下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23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23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23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海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海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环境保护部与我省签订的《海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要求,为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给我省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十二五”期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规划布局和环境保护目标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国际旅游岛建设为目标;以总量减排为抓手,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将我省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生态省。

二、工作目标(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按照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要求,到2015年,我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1.化学需氧量:到2015年,全省工业源、农业源和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20.4万吨以内,与2010年持平(其中,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控制在11.2万吨以内,与2010年持平)。

2.氨氮:到2015年,全省工业源、农业源和生活源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2.29万吨以内,与2010年持平(其中,农业源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92万吨以内,比2010年削减1.5%)。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9.11.20•【字号】琼工信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琼工信规〔2019〕2号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26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现将《海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9年11月20日海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第26号公告)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海南省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来源、种类及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五条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依法申请享受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依法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第二次、第三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第二次、第三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第二次、第三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1.09•【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第二次、第三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相关市县行政审批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要求,加强对各市县环评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强化对环评文件编制的事中事后监管,我厅开展了2022年第二次和第三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工作,发现14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办法》)相关规定,我厅决定对涉及的11家编制单位和15名编制人员予以失信记分处理,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上述11家编制单位和15名编制人员若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涉及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做好环评审批中的日常监督检查,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各市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要切实加强环评审批质量把关,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附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海南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月9日附件。

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自行评估方案报告

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自行评估方案报告

所属行业:热力生产和供应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自行评估报告********201*年*月*日目录前言 (1)一、目的及意义 (1)二、评估依据 (1)(一)法律依据 (1)(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2)(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因子和控制指标 (3)三、企业概况 (3)(一)企业基本信息 (3)(二)企业排污许可证情况 (6)(三)2015年以来公众投诉、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及执行情况 (6)(四)信息公开情况 (6)四、主要设备和生产工艺 (6)五、主要污染源及环保设施 (9)(一)废气 (9)(二)废水 (11)(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12)(四)噪声 (12)(五)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 (13)六、污染物达标排放评估 (14)(一)监测情况 (14)(二)监测结果 (14)七、污染物排放总量达标评估 (15)八、评估结论 (15)九、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16)前言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吉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办法》等相关要求,我单位编制了《******有限公司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自行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采用我单位经省环保厅批准的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检测数据对目前运行的*-*#锅炉进行达标评估,此次自行评估报告所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一、目的及意义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落实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吉林省环保厅《吉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评估办法》要求,提高我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努力推进我单位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

二、评估依据(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6)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7)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吉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7年度吉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环监字〔2017〕2号)(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单位水、气、声、固体等环境要素执行的排放标准详见表1。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污染防治正文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相关排污单位:为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健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机制,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一)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应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规范,以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当包括:1.单位基本情况;2.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限值、监测频次;3.使用的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4.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5.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每年1月31日前,排污单位应完成本年度自行监测方案的核查变更工作。

当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放口位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以及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中任一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及自行监测方案。

(二)规范设置监测采样设施。

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的监测设施。

废水排放口、废气监测(采样)平台、地下水采样井、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

(三)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应按照依法编制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1.依托自身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可自行建立实验室开展自行监测,可不需要进行检验检测资质(CMA)认证,但其监测人员、场所和设备应满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琼环规字〔2021〕3号)(以下简称“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要求。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各市县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排污单位:2020年,我省已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发登记全覆盖工作。

为加强固定污染源的管理,发挥排污许可核心制度管控效能,提高发证排污单位的按证执行力度,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排污许可证质量复核工作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应严格按照《海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要求,全面开展已发证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及副本的质量复核工作(参照附件1),重点关注排放口是否遗漏、排放标准是否有误、污染因子是否遗漏、许可排放限值是否有误、污染治理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要求是否遗漏、自行监测因子及频次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应开展现场核查,对发现上述主要问题的排污单位责令立即变更排污许可证,对提供虚假、错误申报服务的技术单位及个人按照《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予以处罚。

质量复核工作任务已移交行政审批局的市县,由相关市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其他市县由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

二、积极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各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做好自行监测工作,包括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上报自行监测数据、主动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对于除符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中“不具备安装技术条件的”外的排污单位均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并运行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排污许可证未要求安装但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要求安装的也应一并安装运行,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排污许可证。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评价流程及职责分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评价流程及职责分工

说明:
一、所有参评企事业单位当年初始分值为9分,满分12分。

二、在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某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及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记录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

三、企事业单位同时出现两种及两种以上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分别记分,累积计算。

四、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不同项时不累计扣分,按照记分最高的项进行记分。

五、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自相应司法裁判、行政处罚或行政命令生效之日起即纳入环保信用评价,根据不同的环境行为信息设定不同的计分有效期。

对纳入环保信用评价的违法失信行为,企事业单位已履行完司法裁判、行政处罚或行政命令明确的义务并完成信用修复后、基本消除生态环
境不良影响且未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经公示无异议后,相关信息在环保信用评价中不再使用。

六、加分项每项加1分,相同类别的加分项最多得1分,不得重复记分。

附件2
图1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流程图
评价准备 初步评价 初评公示 异议申诉 异议复核 结果公布 信用修复 信息归集
动态管理
附件3
表2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流程及职责分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决定
——人居环境舒适优美。城镇每户居民拥有一套使用功能比较齐全的住宅,供水、能源、交通、环保等住区的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城镇空闲土地全部种花种草,农村住区环境清洁、优美,实现城乡的绿化、美化和净化。
——形成繁荣的生态文化。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全民形成强烈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养成自觉的生态保护பைடு நூலகம்为。
建设生态省,就是运用生态学原理和系统工程方法,遵循生态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以保持海南环境资源独特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前提,把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高效生态产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为城乡居民创造健康、安全、殷实的生活环境,逐步走上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生态环境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的发展道路。
——全社会广泛参与。建设生态省需要全省公众、各团体和组织的共同参与,要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把生态省建设变成全省人民的意愿和行动。要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生态省建设资金。
生态省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用30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发达的生态经济,形成布局合理、生态景观和谐优美的人居环境,使经济综合竞争力进入全国先进行列,环境质量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具体要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90730(颁布时间)
19990730(实施时间)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决定
(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海南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认真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草案)的议案》。会议认为,《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结合我省生态环境的现状和正在组织实施的全省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明确了生态省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近、中、长期的具体工作任务,提出了我省在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生态产业发展、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化建设等领域的行动纲领,制定了生态省建设的保障措施,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符合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会议决定批准这个规划纲要。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决策部署,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防控作用,推动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应对气候变化的统一谋划与实施,我厅研究决定在部分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园区、重点行业、重点项目中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点领域专项规划(详见附件1);电力、建材、石化、化工、造纸、医药、油气开采等重点行业(详见附件2)。

二、工作内容(一)规划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产业园区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应对现有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碳排放调查和评价,识别并确定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指标,对规划实施后的碳排放情况开展预测,提出碳减排优化调整建议及管控对策和措施,要求规划开展碳排放跟踪评价,给出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二)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应识别项目碳排放源项并进行分析,针对项目实施后碳排放情况进行预测,提出减排措施及建议,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碳排放监测,给出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改扩建项目还应对现有项目进行碳排放现状调查与评价。

(三)评价范围。

规划及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本次试点主要开展二氧化碳(CO2)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有条件的还可开展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合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海南生态环保政策信息解读-十三五

海南生态环保政策信息解读-十三五

律之行者子鳌著海南生态环保政策信息解读一、主要政策文件:——《海南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海南省深化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行动计划(2018—2020年)》——《海南省生态保护和建设行动计划(2017-2020年)》——《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海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海南省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2018年海南省重点招商项目一览表》与各县市及农垦2018年招商项目材料——《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海南省百个特色产业小镇建设工作方案》——《海南省特色产业小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的指导意见》——《海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7—2030)》——《海南生态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二、主要政策条款(一)战略定位。

发挥海南岛全岛试点的整体优势,紧紧围绕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

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二)海南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律之行者子鳌著(三)环保政策方向1、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区域生态恢复,如水土流失区域的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推进退化湿地修复;加大昌江、乐东、东方等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力度律之行者子鳌著2、打造集约高效的生产空间(1)如推动开发区实现绿色发展,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积极引导各类产业项目在省级产业园区和市县产业园区内选址建设,实现低碳、循化、集约发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09•【字号】琼府办〔2017〕177号•【施行日期】201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7〕17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9日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第三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新老有别、公平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在政府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和储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改、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

第六条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及要求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第七条排污单位是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不包括农业生产(不含规模化养殖)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4•【字号】琼府〔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琼府〔2016〕23号各市、县、自治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已经六届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2月24日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为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着力整治我省大气污染的突出问题,确保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琼府〔2014〕7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坚持严字当先,狠抓落实,强化追责,针对我省大气污染特点,突出防治重点,明确职责任务,严格监督检查,动员全民参与,强化舆论监督,确保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只能改善、不能下降。

(二)工作目标。

1.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年底,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8%,Pm10、Pm2.5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控制在较低水平,海口、三亚、儋州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其他市县Pm10浓度稳定在2013年水平,争取略有下降。

2.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基本形成“各市县政府对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保障工作机制,全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顺利完成。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7•【字号】琼府办[2008]121号•【施行日期】2008.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8〕1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体系(以下简称“考核体系”),实行问责制,是强化政府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重要制度保障。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拟定的《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制度,把“考核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考核体系”的作用。

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

省监察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统计局和省水务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和监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八年九月七日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十一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控制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做好我省的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07〕48号)和《海南省落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海南省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海南省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海南省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二〇二一年九月目次前言 (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及管理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3.1 温室气体 (2)3.2 碳排放 (2)3.3 碳排放量 (2)3.4 全球变暖潜势 (2)3.5 二氧化碳当量 (2)3.6 碳排放源 (2)3.7 能源活动排放 (2)3.8 工业生产过程排放 (2)3.9 购入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 (2)3.10 输出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 (2)3.11 排放因子 (3)3.12 碳排放强度 (3)3.13 碳排放水平 (3)4 核算范围 (3)5 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3)6 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编制主要内容 (3)6.1 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性分析 (3)6.2 碳排放源识别与分析 (3)6.3 碳排放现状调查与评价 (4)6.4 碳排放预测与评价 (5)6.5 减污降碳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 (5)6.6 碳排放管理与监测计划 (5)6.7 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6)附录A 纳入碳排放评价试点行业范围 (7)附录B 温室气体全球变暖潜势值 (9)前言全球变暖和极端天气频发等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现代人类有史以来面临的最大威胁。

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是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重要抓手,也是我国扛起全球气候治理责任担当和履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使命。

习近平总书记已于2020年9月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我国将力争于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庄严承诺。

2021年1~6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领域协同推进碳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277号)等文件,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琼府办〔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8〕2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2日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攻坚战的决定,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为做好我省2018-2020年污染水体治理,制定本方案。

一、水环境质量目标到2020年,治理范围内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达到V类及以上水质,完成城市黑臭水体消除任务;治理范围内的主要河流湖库基本达到Ⅲ类及以上水质;入海河流基本达到V类及以上水质;重点海湾基本达到二类及以上水质。

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明显改善和提升。

二、治理范围纳入治理范围的水体为城镇内河(湖)、主要河流湖库、入海河流、重点海湾4类共126个,其中包括60个已经开展治理的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

(一)全省城镇区域、重要旅游景区和人口较多乡镇Ⅳ类及以下水质的91个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见附件1)。

(二)全省主要河流湖库Ⅳ类及以下水质的10个污染水体(见附件2)。

(三)全省入海河流IV类及以下水体的18个污染水体(见附件3)。

(四)全省重点海湾三类及以下水质的7个污染水体(见附件4)。

三、主要任务(一)全面排查污染源。

1.各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针对本区域内水体污染治理对象,以水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从污染水体以及上游区域生活污水、垃圾和工业废水污染、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染、农业种植面源污染和河道采砂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每一个水体的污染原因、污染范围和污染主体。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落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落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落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琼府办[2006]99号•【施行日期】200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落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6〕9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落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海南,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对此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我省“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指标以内。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海南省落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省政府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的化学需氧量(COD)与二氧化硫(SO2)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各市县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批复》(琼府函〔2006〕102号)精神,为切实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指标以内,结合我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布局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省COD排放总量控制在9.5万吨/年;SO2排放总量控制在2.2万吨/年。

根据各市、县“十五”期间COD和SO2排放总量和各市、县“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布局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确定了我省各市、县“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见附表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一五”及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评价考核结果的通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一五”及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评价考核结果的通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一五”及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评价考核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6•【字号】琼府办[2011]135号•【施行日期】201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一五”及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评价考核结果的通报(琼府办〔2011〕13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琼府办〔2008〕121号)要求,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务厅、省统计局和海南电监办等部门,于2011年5月对全省18个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十一五”及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评价考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考核结果经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市县有2个,分别是:海口市和三亚市。

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的市县(含洋浦)有16个,分别是:乐东黎族自治县、万宁市、澄迈县、琼海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儋州市、定安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临高县、屯昌县、五指山市、白沙黎族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昌江黎族自治县、东方市、文昌市。

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等级的市县有1个: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考核评分情况详见附件)。

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一)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综合作用日益显现。

随着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在优化经济发展的综合作用正日益显现。

环境保护理念深入人心,政策举措成效明显,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污水治理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十一五”期间,全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从2005年的46.3%提高到70%,同时大力推广人工湿地处理技术,为治理乡镇和农村生活污水摸索了新道路。

(三)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治理工艺,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实现脱硫。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