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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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
担保人的诉讼地位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 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 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 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 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主讲人:XXX 2015年9月10日
目录
一、关于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刑交叉的规定 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 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
目录
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八、关于民虚间假借民贷事合 诉同 讼无 的效 处的 理规定 九、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 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 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企业法人,只是在设立上 需要特别的程序。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 和管辖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
起诉条件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 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 的证据。
(一)主体不包括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的范围: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 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 策性银行。
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目前专指由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并履行监管职责的信托公司、财务 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
包括金融机构以外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 机构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发生的资 金融通行为。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是民间借贷的主体
小额贷款公司确实非同于一般的工商业企业,是经过政府金融主管 部门批准设立监管并持有金融贷款业务经营牌照,专门从事贷款发 放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但从本质上看,其尚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 范畴。
一、关于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
一、关于民间借贷主体的界定
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的界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 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 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生效,不存在合同履行的问题, 可在被告出借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生效,适用本司法解释。
四、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非以货币形式履行还款义务产生争议时,仍应由 原合同约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如 果是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二、经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 租赁公司等; 三、一些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借贷的人人贷公司、P2P等; 四、带有互助性质的合会、轮会、摇会、标会、私人钱庄、基金会等 各类民间组织。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二)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2015年9月1日已废止) 第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 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 案件受理。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wenku.baidu.com受理和管辖
注 意:
一、民事程序法框架内的“接受货币一方”应是特指民事实体法上有权接 受货币的出借人或借款人,而非现实中的实际收款人;
二、民事实体法框架内的“接受货币一方”宜理解为借贷合同约定的现实 中的实际收款人。如双方约定在实际接受货币的第三人所在地履行,一旦 未在第三人所在地履行,则构成违约; 三、未履行民间借贷合同时的管辖法院。
三、金融机构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第2款: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 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主体:上述金融机构之外的所有非金融 机构及自然人
非金融机构包括: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9年9月8日 第三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 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 定的除外。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 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 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9月8日 第四抗条辩,持非有否借认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否认,如仅对持有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做出否认 其债权人身份的意思表示,而不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证据。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2月4日 第18条第2款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 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 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 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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