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燕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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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燕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博士学位授予质量保证体系,不断加强博士学位论文的监控与管理,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对《燕山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燕大校字[2008]2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中有关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评阅、答辩等规定进行修订。

实施办法经2015年1月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燕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实施办法(试行)

研究生院

2015年3月25日

燕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1、博士学位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初稿后,经导师审阅认可,由导师及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所在学院研究生科向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提出预答辩申请。

2、学位办聘请2名校内外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审,评阅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位论文预评审,评语包括:

(1)论文的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创造性成果;

(2)论文能否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已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作者的治学态度、科学作风是否严谨,论文写作是否规范;

(4)论文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论文的改进意见;

(5)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组织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3、学位论文预评审结果处理如下:

(1)如果2名评阅人同意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或评阅人对论文提出修改意见且修改后的论文经分委员会审查符合要求,则可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

(2)如果有1名评阅人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学位申请人可以在完成论文修改,并给出修改说明,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将修改论文及修改说明提交学位办,学位办将修改论文及修改说明送原评阅人重新评阅。如果重新评阅时评阅人同意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则可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

(3)如果2名评阅人(包括重新评阅)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则不能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学位申请人根据评阅意见重新改进完善学位论文,3个月后重新申请预答辩。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学院研究生科协同研究生导师组织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预答辩委员会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着重检查博士学位论文中的创新成果及创新水平、结论和实验验证、论文工作量和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等,并详细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学位申请人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完论文并经导师签字批准后,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学位办提出答辩申请。

第二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总申请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报送学位办。

2、学位办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聘请3名校外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进

行“双盲”评审,评阅人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位论文评审,评语包括:(1)论文的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创造性成果;

(2)论文能否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已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作者的治学态度、科学作风是否严谨,论文写作是否规范;

(4)论文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论文的改进意见;

(5)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条(《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核

1、如果全部3名评阅人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或评阅人对论文提出修改意见且修改后的论文经分委员会审查符合要求,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如果有1名评阅人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申请人可以在完成论文修改,并给出修改说明,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将修改论文及修改说明提交学位办,学位办将原论文、评阅书、修改论文及修改说明另外增送1名评阅人重新评阅。如果重新评阅时评阅人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则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在综合汇总评阅意见时可采纳重新评阅意见。

3、如果2名或以上评阅人(包括重新评阅)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则不能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申请人根据评阅意见重新改进完善学位论文,6个月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四条学位办随时受理博士学位论文预评审工作,每年3月底和10月底统一受理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提交的学位论文不署导师及申请者姓名、不附致谢和作者简介、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等项不署姓名和编号。

第五条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凡发现学位论文有造假、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等有违学术道德行为的,将立即中止其学位论文评阅工作,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六条同一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研究生,若3年内累计2人次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为“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停止该指导教师招收博士研究生1年。

第七条学位论文预评审、预答辩、评阅及答辩的费用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各学院在下拨的研究生业务经费中支付。

第八条本办法是对《实施细则》中有关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评阅、答辩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其他未涉及事项仍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经2015年1月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从2015年秋季学期开始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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