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知识要点总结——债的履行·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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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债法考点知识梳理

司法考试债法考点知识梳理

司法考试债法考点知识梳理一、债的类型(一)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债。

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按份债务的各方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

2、连带之债是指窄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人的为连带债务。

二、债的效力(一)效力扩张-债的对外效力1、债权物权化债权物权化是指债权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即具有物权的对世效力。

债权物权化主要体现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上,即出租人将标的物转移给第三人时,该受让人虽然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是仍然受该租赁合同的约束。

(二)债务人的义务1、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发展过程中为了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债权人不可独立诉请,只能于债务人不履行时要求损害赔偿的各种义务。

附随义务主要有前合同义务(通知、保密等义务)、后合同义务(如雇佣合同结束后,雇员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三、债的担保(一)、保证方式和责任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2、连带保证:产生连带保证可以是明示,也可以依推定3、共同保证4、最高额保证(二)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2、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者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4、连带保证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三)定金及商法上的担保制度1、定金罚则具体是指交付一方违约,定金丧失,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四、债的转移(一)债权让与的要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4、债权的让与需要通知债务人,不通知债务人的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人和受让之间有效。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合同的履行重点知识点下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合同的履行重点知识点下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

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才存在对待给付,即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具有对等关系或对应关系,一方为给付是为了换取对方的给付。

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不适用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债务。

(2)双方债务应同时履行,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

(3)双方义务已届清偿期。

(4)对方未履行债务。

(5)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1)同时履行抗辩权应以意思通知的方式行使,一经行使,即具有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排除已方迟延履行责任的效力。

(2)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一时阻却请求权行使。

其属于延期抗辩权、一时抗辩权,其效力主要在于对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如果对方履行了债务,该权利即消灭。

(3)同时履行抗辩权无请求合同相对方先为给付的效力,也无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顺序履行抗辩权」1.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性质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2.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债务。

(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

3.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1)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2)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

可见,顺序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非永久性抗辩权)。

(3)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的性质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债的概述重点知识点下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债的概述重点知识点下

债的分类「法定之债、意定之债」1.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如,基于悬赏广告所产生的、以赏金支付为内容的债)、多方行为所生之债(如,设立公司协议所生之债)是意定之债。

2.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之债是法定之债。

3.区分意义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财物之债、劳务之债、货币之债」1.财物之债以财产为标的的债,即债务人“付出财物”的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存在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2.劳务之债以劳务为标的的债,即债务人“付出劳务”的债。

劳务之债一般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得强制履行。

3.货币之债以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标的的债,又称“金钱之债”,其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不免除实际履行义务。

4.区分意义三者之间由于性质、种类不同,所以不可以单方抵销(即法定抵销)。

「特定之债、种类之债」这是对财物之债的分类。

1.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

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指定而为特定。

2.种类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种类物是具有相同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

特定之债,于债务履行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种类之债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

种类之债不可以通过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方式交付。

(1)种类物买卖种类之债经特定化即转化为特定之债。

若未特定化,其风险一直由出卖人承担。

(2)种类物特定化的情形:①送货上门——货已送达,随时可受领。

②上门提货——货已分好,随时可取走。

③待办托运——货已交托运人。

④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享有指定权,债务人将应给付之物分离准备交付。

如,对货物加标识或包装。

3.区分意义(1)在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2)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债的概述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债的概述重点知识点

债的概念与要素「债、债权、债务」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让渡商品与实现价值之间存在时间差的合理性,为了保证这种差距能够消除,债的本质是法律上的一种可期待的信用。

通过赋予双方之间的债以法律上的效力,保证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合同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和准合同(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侵权之债。

2.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权利。

(1)债反映的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

债属于后者。

债的标的并不以具有财产价值为限,有些不具有财产性内容的给付,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不作为等,也可以作为债的标的。

当然,债的标的中以具有财产价值者为主。

(2)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

债的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债务。

有些属于给付行为之债:即以单纯地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债。

如,诉讼代理合同、委托合同、家教服务合同等。

有些属于给付结果之债:即不以单纯提供劳务为内容,而是追求行为之结果的给付,如,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

(3)债权具有平等性。

当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因债权没有公示性,故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权,各债权之间互不排斥,可以相容。

【注意】债的平等性也有若干例外:《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和第10条规定的“动产多重买卖”中,数个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请求实际履行”的债权就不平等。

类似的还有《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的“一房数租”。

(4)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债的关系通常与一定的财物、智力成果或者劳务相联系,但债的客体并非财物、智力成果或劳务,而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交付财物、转让智力成果、提供劳务等行为。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债的概述总结与对比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债的概述总结与对比
侵权与缔约过失
滥用意思自治原则的防止:自由超出界限,则偏离意思自治轨道
(1)已过诉讼时效之债
(2)赌债、毒资、嫖资等违法之债
(3)彩礼
(4)限定继承超出遗产继承范围以外之债
「【总结】债的发生原因与意思自治」
单方允诺与合同
意思自治的正面体现:依自己理性判断和意志自由主动追求的结果
无因管理
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法律鼓励人的正当意思活动和正当管理行为
不当得利
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返还不当得利,维护正当的意思自治
意定之债的发生原因
(为主)
(1)合同
(2)单方行为(如遗赠、捐助行为、单方允诺)
(3)共同行为(如设立公司的协议、合伙协议)
法定之债的发生原因(为辅)
(1)侵权行为
(2)无因管理
(3)不当得利
(4)缔约过失
(5)拾得遗失物
(6)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债)
(7)受益人的法定补偿义务
自之债
「【总结】债法核心概念与体系」
(1)给付原因不同
债之发生
(2)给付主体、内容、方法、标的不同
债的类型
(3)给付履行之保障
债的效力(请求等)
(3)给付实现的进一步保障
债之保全(代位权、撤销权)
(4)给付主体的变化
债的移转(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
(5)给付内容的变化
债的变更
(6)给付目的的完成
债的消灭
「【总结】债的发生原因」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小结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小结

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

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7.【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1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1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十九章债的履行

第十九章债的履行

第十九章债的履行本章重点与难点:1.债的履行概念。

2.债的履行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也是难点。

3.债的适当全面履行规则。

第一节债的履行概述一、债的履行的概念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可见,债的履行是债的最主要的效力。

因为只有债务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权人的债权才能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才能得到满足,所以,债的履行从债权人方面说是债权的实现。

债的履行有以下含义:(一)债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债务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履行债务也就是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

债务人为该特定行为也就是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就是履行给付义务。

但给付在债法上有不同的含义。

例如,在买卖中出卖人应交付并移转出卖的标的物为给付,此种给付即为债的标的;出卖人依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归买受人,也为给付,此种含义的给付,即为履行债务,亦称为债的清偿。

但严格说来,给付与履行有所不同。

给付重债务人的行为,履行则重结果——债权的满足。

债之履行,乃指给付之结果,非给付行为本身。

给付有时与交付的含义相似,但二者不同,交付一般指的是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仅指物和金钱的交付”总的来说,给付是债的标的,具有抽象、静态的意义;履行是债务人为给付行为,具有动态、具体的意义;清偿是债务人履行的效果,在债的消灭意义上使用。

(二)债的履行是债务人履行其全部义务的行为债的履行须由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即其不仅须履行给付义务,而且还要履行附随义务。

在现代债法上,债务人仅履行给付义务,并不能完全满足债权人的利益需要。

(三)债的履行要求债权人予以协助债的履行虽是债务人履行其全部义务的行为,但因债权与债务是相互对应的,债的履行也是实现债权的手段。

这就要求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与债权人的受领行为相结合。

如果只有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没有债权人的接受履行,则债的履行目的仍难以实现。

债(合同)的履行及抗辩权

债(合同)的履行及抗辩权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1)物价飞涨(2)合同基础丧失(3)汇 率大幅度变化(4)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 等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 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 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5.4债的适当履行
1、履行主体 1)履行债务的人:债务人(包括连带债务人)、代理人或约定的第三人 2)接受履行的人:债权人、代理人、第三人(债权被强制执行、债权人 破产等情况下由债权人的债权人接受履行)
2、履行标的 按照债的本旨实际履行:交付财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转移权利 代物清偿:在债权人同意时,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 3、履行地点 1)约定优先,无约定从法定、无法定从习惯 2)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 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6.1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合同的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 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如果具有法律规定的事 由则可以暂时拒绝履行。 抗辩权的性质 —— 是合同效力的体现 抗辩权的作用 —— 保障债权的实现 抗辩权的基础 —— 双务合同当事人义务之间的 牵连性。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 离的关系,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 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
涉及第三人合同的履行原则
依《合同法》第64、65条规定,即无 论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第三人向 债权人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均由债务 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 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 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 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 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重要考点

合同法重要考点

合同法重要考点重点一:债的概念与要素问题如题目:下列有关债权性质表述正确的是()A.债权为对世权B.债权为对人权C.债权为绝对权D.债权为相对权本题涉及对债权性质的懂得。

债权与物权不一致。

物权为对世权、绝对权与支配权,而债权为对人权、相对权与请求权。

因此,本题的选项应为BD.重点二:债的分类问题应掌握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主债与从债,财务债务与劳务债务的区分标准与区分意义。

如题目:甲与某农机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台标号为999号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合同。

甲即与某农机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看,该债属于()A.法定之债B.单一之债C.简单之债D.选择之债本题涉及对债的分类标准的懂得问题。

法定之债是相关于意定之债而言的,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单一之债是相关于多数人之债而言的,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仅为一人的债;简单是相关于选择之债而言的,简单之债的债的标的物是单一的,选择之债的债的标的物不是单一的。

故本题选项应为BC.重点三:债的履行主体问题债的履行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含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

应当明确的是,依法律规定,债务可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如题目: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

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由于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

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

丙应向()A.甲追究违约责任B.乙追究违约责任C.甲与乙追究违约责任D.甲或者乙追究违约责任本题涉及代为履行的责任承担问题。

对此,应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

本题中,甲与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乙与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甲与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丙不能向甲追究违约责任。

本题正确选项为B.重点四:履行标的问题履行标的为交付财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代物清偿问题。

19章 债的履行

19章 债的履行





(一)履行迟延:(给付迟延) 1.履行迟延概念: 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 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债务 . 2、履行迟延的构成须具备的条件 3、履行迟延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约定
不能 交付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确定
债的性质 确定
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
案例: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张某为卖方,住在甲市,王某为买方,住 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 能通过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又不能 达成补充协议。依法,( )。 A、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B、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C、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D、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

二、债的履行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1、含义:P331 2、要求: (1)债权人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便 利 (3)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防止损失扩 大
进一步阅读:王闯《论合同法中的协作履行
原则》《人民司法》2001年第1期
(三)经济合理原则 1、含义 2、要求: (1)运输方式 (2)履行期 (3)选用设备 (4)变更合同 (5)债务履行的费用超过履行获得的利益, 不得要求继续履行 分析:
价款没有约定 或约定不明 应执行政府定价 或政府指导价 执行交付时 相关价格
逾期交付
订立合同时 不属应执行政府 履行地的 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市场价格 价格上涨 执行原价格 价格下跌 执行新价格
违约方倒霉
*代物清偿 (1)含义: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 (2)要件:P334 (3)区别于: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主体 代物清偿——客体、内容
2、债的履行是债务人履行其全部义务的行为 债的履行须由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 其不仅须行给付义务,而且还要履行附 随义务。

债法考点

债法考点

一、债的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1. 债权的主要特性为请求权,还可发生抗辩、抵消、解除、撤销及代位等权利。

2. 债权为相对权,但同样具有不可侵性。

主要体现在债权对抗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的效力。

】二、债的发生1.意定之债:合同之債、单方允诺之債a)法律依据:任意法b)法律行为c)目的:促进交易、鼓励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自治实现利益的最大化,重在调整正常的社会经济关系。

——交换自由2.法定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債、缔约过失之债。

a)法律依据:适用法律规定、强行法b)事实行为c)目的:维护公平,消除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非正常行为导致的恶果,补偿民事主体因非自愿行为所遭受的损失,重在矫正非正常的社会经济关系。

——矫正正义三、债的效力1.一般效力a)对内效力i.债务履行——给付保持力1.履行的原则2.履行的规则ii.债务不履行1.不履行的形态a)履行不能b)拒绝履行c)迟延履行d)瑕疵履行e)债权人迟延2.不履行的救济——给付请求力a)强制履行b)损害赔偿c)其他救济b)对外效力i.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救济ii.债的保全1.代位权2.撤销权2.特别效力(颇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意思)a)合同之債的效力b)侵权之债的效力c)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d)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e)单方允诺之債的效力3.法律行为以外的效力:催告权、撤销权……四、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时效P134缔约过失责任五、合同的效力:无效、可撤销、重大误解——合同法52条六、合同义务的分类:1. 给付义务2. 保护义务七、合同的分类:1.双方是否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的标准划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2.以合同除意思表示外是否需要其他法律事实为标准划分为诺成合同和要物合同3.要物合同:借用、借贷、保管、运输合同4.以是否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八、合同条款的确定:61条、62条九、合同履行中的规则1.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义务履行前,可以拒绝自己为履行债务的权利。

第二章_债的履行(债3)

第二章_债的履行(债3)

• 3、受领迟延 • 1)概念:是债权人未及时接受债务人 的适当给付。 • 2)构成要件:须有履行上需要债权人 受领之债务;须债务人已按债的内容 提出给付;须债务人未予以受领。
• 3)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债务人的不 履行责任的免除;债务人自行消灭债务 的权利的发生:提存;同时履行抗辩权 的丧失;约定利息的停止;收益收取义 务的免除;增加费用的赔偿;向债权人 的危险移转;债务人注意义务的减轻; 债务人解除合同。
• 2、加害履行 • 1)概念:又称加害给付,指债务人的履 行有到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 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 2)构成要件: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须 债务人的履行不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 约定,即有瑕疵;须因债务人的瑕疵履 行而造成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 失;须债务人有过错。
• 3)加害给付的特征: • 第一,债务人的给付即履行行为不符合 合同的规定。 • 第二,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了 对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权益的 损害。 • 第三,加害给付是一种同时侵害债权人 的相对权和绝对权的不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深圳公司与被告 南宁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系双方在 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买卖合同,合 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原告已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货款, 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货物,其行为 构成了违约,致使原告通过商业贸易取 得松香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也给 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 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付 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故作出上 述判决。
• 4、其他不适当履行 • 如数量、质量、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 不符合约定等等。
案例2-3 2001年9月18日,当涂县的某镇居民祝华与李 兵共同与徐民订立《建筑承包合同书》,由徐 民承建商住楼一幢,工程总造价为137000元。 双方约定在开工至一屋主体工程,屋面封顶后 预付70%,工程完工验收后付25%工程款,1年 后付清剩余5%工程款;徐民应在2002年元月份 底前完工并按图纸要求规划施工和接受验收。 同处10月 11日,双方又签订附加合同一份, 约定了填土方事项。合同签订后,祝华与李兵 自2001年9月至2002年2月10日先后共6次给付 工程款60000元。

司法考试必备考点:债的履行基础知识

司法考试必备考点:债的履行基础知识

司法考试必备考点:债的履行基础知识中国有“书读百遍,其义自见”的古谚,一直在强调重复练习的重要性。

考试日益临近,多看书,勤做题是大有裨益的。

小编为您提供了“司法考试必备考点:债的履行基础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参考!一、适当履行原则1、适当履行原则,或称全面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债的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标的、数量及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基本原则。

2、合同之债的适当履行主要关注的要素包括债的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及履行方式与费用等,履行要求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协议补充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还不能确定的,《合同法》第62条等规定了最终的适当履行办法。

二、债履行的基本规则(一)履行主体1、债的履行主体为债务人。

2、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出给付,债权人有权受领给付,但有如下例外:债权人的债权被强制执行,禁止向债权人为履行的;债权人被宣告破产的;债权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履行行为系法律行为的。

(二)履行标的1、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

它因债的关系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如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

2、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他种给付履行,即代物清偿。

所谓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而使债消灭的制度。

如约定交付汽车而以交付摩托车使债得到清偿。

3、代物清偿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必须有原债务存在;②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③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④必须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代物清偿具有消灭债的关系的效力。

4、给付的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依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债的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债的关系成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精品2014年保险销售人考试笔记讲义:债的定义和履行

精品2014年保险销售人考试笔记讲义:债的定义和履行

2014年保险销售人考试笔记讲义:债的定义和
履行
1.债的定义
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他方当事人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1)物权所反映的是财产归属与支配关系,债权所反映的是财产流转关系。

前者属于财产关系的静态形式,后者属于财产关系的动态形式。

(2)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的、排他性的支配权,债权则是对特定人(债务人)的请求权。

(3)物权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

债权的义务主体则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对债务人主张权利,原则上不能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提出权利请求。

(4)物权享有人行使权利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

债权人必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才能实现权利。

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5)债权的发生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而物权只能因合法行为而发生。

2.债的履行
(1)实际履行原则
①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债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变更履行或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方式代替债的履行;
②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
指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本着互助合作的精神,尽量协助对方履行其债务。

(3)适当履行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除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以外,还要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进行履行。

2024司法考试合同法:合同的履行

2024司法考试合同法:合同的履行

合同编号:合同各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货物/服务,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货物/服务,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标的1.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如下货物/服务:(详细描述货物/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技术标准等)第二条履行期限2.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规格等,在年__月__日前向乙方交付货物/提供服务。

第三条履行地点地址:收货人:联系电话:第四条价格和支付方式(详细描述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 %。

5.2 违约方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对于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年__月__日注意事项及解决办法:1. 合同的履行:确保双方按照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规格等履行合同义务。

如有一方未能按约定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解决办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解决办法: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或解除协议,并明确约定变更或解除后的相关事项。

3. 保密条款: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

解决办法:违反保密条款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 争议解决:对于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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