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管理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医药文

合集下载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渝卫科教发[2014]3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9.28【实施日期】2014.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卫科教发〔2014〕35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编办、发展改革委、教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委、教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委属医疗卫生单位,三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合格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治本之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现就建立我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中医管理局2014年9月28日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的重大举措。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合格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治本之策。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渝卫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17〕4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卫生单位,市人口计生研究院: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参照《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财教〔2015〕257号)等精神,市卫生计生委制定《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由市卫生计生委下达的医学科研项目(含中医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遵照此办法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12月19日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医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参照《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精神,结合我市医学科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学科研项目资金是从市级财政资金中安排,为支持我市医学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医学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的专项资金。

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重大疾病防治科技攻关研究、临床医学及公共卫生科学研究、临床诊疗标准研究、青年医学基金项目、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等。

第三条医学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对象主要是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单位。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县级中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县级中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培训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渝中医[2014]5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1.04【实施日期】2014.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培训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渝中医〔2014〕59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万盛经开区卫生局: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培训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教育便函〔2014〕161号),我委在全市区县级中医药师带徒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中开展了该项目指导老师和培养对象的推荐选拔工作,确定了指导老师和培养对象名单,制定了我市实施方案。

现将该项目培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项目执行中如有任何疑问,请与市卫生计生委中医综合处联系。

联系人:刘璐联系电话:67706809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1月4日重庆市2014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培训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目标遴选一批基层名中医药专家,采取带教、跟师学习的方式,在总结继承基层名中医药专家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的基础上,培养一批系统掌握中医药基础知识,临床能力较强,医德高尚,同行认可,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胜任区县级及以下医院中医临床工作的中医临床技术骨干。

二、项目内容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培训时间1年,分强化理论培训、临床跟师学习和考核总结三个阶段。

(一)强化理论培训(1个月)。

由我委委托重庆市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组织强化理论培训,内容以中医药理论基础、经典讲座、临床专科讲座为主(具体培训时间另文通知)。

(二)临床跟师学习(10个月)。

培养对象通过跟师学习的方式,总结继承基层名中医药专家的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提高中医思辨能力和临床水平。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渝中医〔2013〕37 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单位:为推进我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3年度中医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可以独立申报,也可以1所三级中医医院为主联合申报。

主申报单位应至少具备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2/3的学科数量,联合申报单位不得多于2个。

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由三级中医医院联合基层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申报。

三、同一单位可同时申报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

四、各申报单位依据基地标准进行自评,填写《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见附件),并就申报理由、基地条件、基地特色(专科特色)、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形成自评报告。

五、请申报单位于5月15日将基地申报表一式3份及自评估报告报送我局。

联系人:市卫生局中医二处刘璐联系电话:67706809电子邮箱:****************附件:重庆市中医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重庆市卫生局2013年4月19日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第一章基地总体要求一、基本条件(一)医院等级及规模1.医院等级为三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5.04.21
•【字号】渝卫政法发〔2015〕19号
•【施行日期】2015.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

渝卫政法发〔2015〕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委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暂行
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有效期届满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4月21日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有效期届满继续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渝卫办发﹝2018﹞69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为确保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保障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相关要求,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等规定准确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并坚持以下原则:(一)确保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和服务项目与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及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医疗机构首次执业登记,原则上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只核定到一级诊疗科目,对于以下情形的,医疗机构应主动向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二级诊疗科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要求核准登记:1. 一级诊疗科目下设置二级科室(学科或专业组),且具备相应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的;2. 开展的医疗技术在国家相关诊疗规范或指南中明确应增加二级诊疗科目的;(三)专科医院原则上只能核准与其所属专业相关的诊疗科目。

(四)医疗机构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涉及第二类和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应当按要求办理相关技术备案后再行登记诊疗科目。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渝人发[2007]161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7]16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级各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人事部、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渝府发[2007]65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社区卫生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体系。

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转岗培训基本完成;到2015年保障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一名经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师,完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招聘一批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

建立具有生机活力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机制。

通过以上措施,逐步建立一支以全科医学为主体,包括中医、西医、公共卫生、护理、康复、口腔、药学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社区卫生管理人员的社区卫生人才队伍。

二、完善人才培养机制㈠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院、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建立社区卫生人才的培训基地,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实训基地建设,为社区医务人员实习提供良好的软、硬件条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渝人社发〔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7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社会保险局,相关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特病定点药房: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规范医患双方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依法合规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特病准入管理(一)认真确定特病体检鉴定医院。

按相应特病病种体检鉴定资质要求确定特病体检鉴定医院,指导医院成立特病体检鉴定专家组,加强责任落实和监督核查。

(二)要求特病体检鉴定医院认真核对参加特病体检鉴定人的身份信息,防止冒名顶替。

(三)特病体检鉴定医院须严格按照特病准入标准做好相关指标检查鉴定,及时、准确、完整上传体检鉴定资料及相关检查结果情况至医保信息系统,严防串通伪造检查结果、病历文书等行为发生。

(四)做好特病体检鉴定医院检查鉴定过程、检查鉴定依据及鉴定结论的核查,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复核,确保特病准入和退出过程公平、公正,检查鉴定合规。

(五)做好特病体检鉴定资料存档。

特病体检鉴定医院和各级经办机构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32号)规定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保存,应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及时把特殊疾病患者的单位、姓名、电话号码、病情报告等系列资料录入电脑管理。

中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领导分工的通知-渝卫党[2014]7号

中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领导分工的通知-渝卫党[2014]7号

中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领导分工的通知正文:---------------------------------------------------------------------------------------------------------------------------------------------------- 中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领导分工的通知(渝卫党〔2014〕7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开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原市人口计生委直属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根据市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2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委领导分工通知如下:盛娅农(党委书记、副主任):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分管人事处、组织干部处(统战处)。

屈谦(主任):主持行政全面工作。

分管规划发展处、财务处(国外政府贷款办公室)。

何爱华(党委委员、副主任):分管办公室、科技教育处、爱国卫生处(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离退休工作处。

方明金(党委委员、副主任):分管体制改革处(重庆市人民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医综合处、中医医政处。

王卫(党委委员、副主任):分管信息化建设与统计管理处、政策法规处、综合监督处。

尹祖海(党委委员、副主任):分管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审计处、信访保卫处。

简丽(党委委员、副主任):分管妇幼健康服务处、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傅仲学(党委委员、副主任):分管医政医管处、基层卫生处、国际合作处。

刘克佳(党委委员、副主任):分管卫生应急办公室(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中心)、疾病预防控制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保健处(重庆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刘文华(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分管纪检监察室。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3.26•【字号】渝卫[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3.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渝卫〔2014〕41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领导小组的组成原则,决定成立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组长:盛娅农市卫生计生委党委书记、副主任屈谦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副组长:何爱华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方明金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傅仲学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成员:谢春鹰市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处长杨荣刚市卫生计生委规划发展处处长徐枫市卫生计生委财务处处长唐光义市卫生计生委体制改革处处长张维斌市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王世纯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黄王莹市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处长廖惠萍市卫生计生委中医医政处处长何丽芳市卫生计生委中医综合处处长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主任:黄王莹市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处长副主任:董蜀荣市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副处长成员:黄鹤市卫生计生委科技人事处副处长张建军市卫生计生委规划发展处副处长马鸿炜市卫生计生委财务处副处长李顺平市卫生计生委体制改革处副处长罗远强市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黄易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副处长联络员:卢智市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调研员刘璐市卫生计生委中医综合处主任科员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3月26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渝卫医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卫医发〔2016〕76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充实全市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扭转儿童医疗卫生资源短缺现状,促进儿童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通过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科医务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推动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改革和创新,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儿童健康目标实现。

“十三五”期间,通过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提升能力,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区域儿童医疗卫生资源均衡发展;制定实施儿科医务人员培养规划,通过“培养一批、转岗一批、提升一批”,增加儿科医务人员数量,提高队伍整体素质;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调动儿科医务人员积极性。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发挥基层作用,做好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卫药政发[2014]62号_1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卫药政发[2014]62号_1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卫药政发〔2014〕62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委属(代管)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和我市《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4〕35号)、《深化区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渝社医改发〔2014〕3号)等精神,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管束药品价格,促进合理用药,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按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一)基层医疗机构主要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国家基本药物和市补充药物,下同),其中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规数和销售额占医疗机构药物总品规数和销售额的比例原则上都应达到50%以上。

为满足不同地区群众差异化用药需求,允许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部分医保目录内的非基本药物,由联合体统一签订购销合同,通过药交所平台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非基本药物主要从国家和我市低价药品清单中选择。

基层医疗机构每年非基本药物采购金额不超过总金额的10%,村卫生室的药物配备使用参照基层医疗机构执行,不再限制260个品种。

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各级公立医院要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并加强与基层医疗机构用药对接。

纳入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医院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规数和销售额占医院药品总品规数和销售额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其他二级医院应达到40%以上,三级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比例应达到25%以上(专科医院暂不要求)。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渝卫办发﹝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卫办发﹝2018﹞152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把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作为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扎实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按国家要求,2018年6月底,全市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快开展查漏补缺工作,确保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全部纳入电子化注册管理。

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保证群众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市卫生计生委将根据电子化注册管理情况,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制作样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印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二、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既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也可以委托给具备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

委托范围既可以全部委托,也可以部分委托。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协议中必须协定协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效防范医疗风险;部分委托的,需明确具体委托的项目。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19•【文号】国卫医发〔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下称《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和《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工作要求,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了北京市等4个直辖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等266个地级市作为试点城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见附件)。

现就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省级和试点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要充分认识分级诊疗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发挥好试点城市“排头兵”作用,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意见》有关工作要求,将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纳入深化医改工作统筹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在充分调研与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医疗实际,制定目标明确、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完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按时、保质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二、试点先行,突出重点各试点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意见》有关工作要求,围绕试点工作方案,制定并落实试点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尽快部署启动试点工作。

在全面落实《意见》有关要求的基础上,2016年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进一步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医院能力建设,围绕县外转出率较高的病种,加强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提升县级医院疾病诊疗能力。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渝卫医[2011]172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卫医〔2011〕172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各医院,三军军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最近,卫生部印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四川省遂宁市中心医院违规收费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卫办医管发〔2011〕90号),通报了四川省遂宁市中心医院违规收费事件,并对院长及相关责任人员做了处理,该事件充分暴露出了遂宁市中心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质量管理松懈、过度治疗与不合理用药和违规收费等问题。

希望各单位引以为戒,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全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大医德医风教育力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以此为戒,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卫生系统创先争优和“三好一满意”活动,不断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力度,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意识和服务理念;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牢固树立廉洁行医的理念,主动规范自身行为,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二、狠抓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完善各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抓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贯彻落实。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特别要完善术前诊断、术前准备和术前讨论,根据患者病情合理选择手术方式;要按照规定进行病理检查,手术过程中严密监测患者生命体征,注意保护相邻重要脏器,避免不必要的医疗损害;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抓好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渝人社发〔2023〕55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5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发展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8月17日重庆市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研究实习员报考条件第四章助理研究员报考条件第五章副研究员申报条件第六章研究员申报条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需求,培养和选拔卫生管理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卫生管理工作水平,根据《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管理及相关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条卫生管理研究专业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四条本专业实行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采取全市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实行以考代评;副研究员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研究员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2014年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2014年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2014年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4.03.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2014年国家级
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市级各医疗机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教育委员会近日下发了《关于发布201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国中医药继续委发〔2014〕1号),我市共有18个项目通过审定,现予以公布(见附表),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主办单位要按照国家级中医药继教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及时间要求,做好项目实施。

举办项目前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网络管理系统报送项目开班通知,并完成学分证书的申领。

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报送执行汇报、授课安排、学员调查表、项目总结、学员信息及教材讲义等相关材料。

二、各区县卫生局及市级有关单位要重视中医药继教工作,积极组织中医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项目学习。

各项目具体举办信息请咨询各项目主办单位。

联系人:市卫生计生委中医综合处刘璐
联系电话:67706809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3月17日附件:。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渝卫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意见渝卫发〔2017〕25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健康重庆2030”规划》和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尽快建成适应行业特点的继续教育卫生与健康人才培养培训体系,显著增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对推进“健康重庆”建设的支撑能力,现就加强和改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一)充分认识抓紧抓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继续医学教育是面向所有在职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活动,是在职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终身学习的主要形式和更新知识、增强能力、提高水平的重要渠道。

切实加强和改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重庆”建设、持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善卫生与健康服务绩效的迫切需要,也是持续开发健康人力资源和满足广大卫生与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举措。

大力提高全系统对继续医学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加快发展继续医学教育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于推进“健康重庆”建设和健康人力资源建设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增强抓紧抓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渝卫医发〔2015〕83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医发〔2015〕83号各区县(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全市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卫生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并经2015年12月28日委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2月30日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医师合理流动,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手续。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实施第四期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实施第四期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实施第四期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渝中医[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实施第四期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的通知(渝中医〔2008〕49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为加强我市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等中医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5〕25号)要求,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今年的专项资金安排,拟于2008年12月实施第四期“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以下简称“教育项目”)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养目标和任务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我市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名额和经费的分配,今年是最后一期培训中医中专学历教育时机,拟招收300名在岗无学历的乡村医生实施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

使其能通过三年系统的中医药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取得普通中专毕业证书,获得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报名资格,并通过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成为农村中医药技术骨干,以提高我市乡村医生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培养对象本市范围内在乡(镇)、村两级卫生机构从事医疗业务工作的乡村医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及乡村医生证书,或乡镇卫生院工作5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二)年龄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即1964年以后出生,(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完成学业。

三、学习内容与培养形式(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统一标准,结合我市乡村医生实际情况和需求,坚持“补缺提高、学用结合、保证质量”的原则,以中医专业中专学历培养要求为目标,主要学习中医药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根据农村疾病防治的特点,加强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的学习和中西医临床能力的训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中医管理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
中医药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渝中医[2015]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中医管理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5.01.26
【实施日期】2015.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中医管理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渝中医〔2015〕5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计局,各委属代管单位,三军医大各附属院,市中药研究院、市药物种植研究所、重庆医药高专、三峡医药高专,市中医药学(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医药文化建设,发挥好文化对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对外交流和产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医药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发
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优秀传统文化凝聚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追求和历久弥新的精神财富,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深厚基础,是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支撑,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是我们的历史责任。

中医药文化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医事业发展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认识生命、维护健康、防治疾病的思想和方法体系,是中医药学术创新进步的不竭源泉,是中医药事业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更是中医药行业凝聚力量、振奋精神、彰显形象的重要抓手。

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是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提升民族创造力,同时使广大中医药人员树立文化自信,形成文化自觉,坚定发展事业的信心、修德敬业的恒心和奉献中医药事业的决心。

二、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树立中医药文化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群众中医药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传承创新、传播交流为主线,以彰显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弘扬中医药文化,促进全市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面向大众。

强化中医文化的教育功能,大力提高中医系统人员素质,强化中医文化的传播功能,面向大众传播中医药文化科普与养生保健知识,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文化的需求,使中医药发展成果惠及全社会。

坚持继承创新,科学发展。

充分挖掘我市已有中医药文化资源,兼收并蓄、传承创
新,突出文化的原创性、体现时代性,建设具有巴渝特色的中医药文化体系。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全局。

紧紧围绕中医药中心工作任务,将文化建设纳入中医药工作总体规划,融入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保健、对外交流和产业发展等各项工作之中。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充分利用文化资源,推动中医药文化事业与中医药服务,中医药文化产业同步发展。

(三)建设目标。

到2020年,中医药文化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中医药人员人文素养和医疗技术水平明显提高;中医药文化与医疗、保健、教育、科研、对外交流和产业发展等工作之间关系进一步协调完善;中医药机构的文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成为传播和弘扬中医药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