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第六条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
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中央企业一次申报;(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冀国资[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资〔2012〕10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执行。
省国资委2012年11月20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本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依法监督管理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三)组织开展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四)督促、指导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五)按照《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投资监管实施办法(冀国资[2006].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2006年11月22日冀国资[2006]51号)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2006年第3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2005年9月印发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的投资活动,提高所出资企业投资决策的可行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所出资企业在国(境)内进行的下列投资活动:(一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收购;(三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用货币和实物资产、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投入设立企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形式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对所出资企业及其独资和控股子企业的投资决策与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的投资监督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
所出资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责任追究制度等。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冀国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国资〔2012〕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指导监督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各设区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省、设区市国资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分别对设区市、县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各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级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河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名称
性质
注册地(或住所)
资产总额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项目
省直其他部省国资委/申报数门(单位)审核数
省财政厅审核数
1
实际转让收入
2
减:转让费用
2
转让净收入
附送资料
、转1、省政府批准文件或省国资委批准文件;2、资产评估报告;43、交易结算单据复印件;6、其他资料。、产权转让合同;让费用清单及发票;5
项目
申报数
省直其他/省国资委部门(单位)审核数
省财政厅审核数
1
合并净利润
2
减:少数股东损益
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5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6
上缴利润基数
7
上缴利润比例
8
本期应缴利润(等于6行*7行)
9
加:以前年度欠缴利润
10
减:本期已缴利润
11
应缴(退)利润余额
国有资本收益减免情况
声明
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清算,申报资料真实、合法,股东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清算人或管理人代表(签章):(代公章)
20年月日
经办人:
附表5: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缴利润)减免申报表
20年度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组织形式
(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所处行业
注册资本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财务部门负责人
联系电话
应缴国有资本收益情况
2、其他资料
声明
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公平分享股息、股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他事项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 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13日起施行。
感谢观看
何志伟(党委副书记):负责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企业党建、宣传外联、巡视巡察等工作,分管企业领导人 员管理处、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宣传外联处(党委宣传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巡察组和河北工艺 美术职业学院、河北省国有企业党建研究中心(河北省国有企业研究中心)。负责联系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河北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省国资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领导分工
王普清(党委书记、主任):主持省国资委全面工作。
魏建厂(党委副书记、一级巡视员):负责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政务公开、人事、机关党委等工作,分 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和省国资委信息中心(省国资委新闻中心)。负责联系河钢集团有 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李光(党委委员、副主任):负责政策法规、企业改革改组、企业考核分配等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企业 改革改组处、考核分配处和省国资委培训中心。负责联系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北省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杨建文(党委委员、副主任):负责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内部审计、监督稽查等工作,分管资本运营与收 益管理处(内部审计处)、监督稽查处和河北经济管理学校。负责联系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外贸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河北信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水利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6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7【实施日期】200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6号)《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1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中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本省实行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XX有限公司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下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乂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出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缴利润,即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股权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益(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股权按比例应分享清算收益(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第四条下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见附表1-4)。
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应缴利润。
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下属企业一次申报。
下属企业拥有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应当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附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
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及其类似机构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并附相关表决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下属企业据实申报,并附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企业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下属企业据实申报,并附经济业务、收益确认的相关资料。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管理。
第三条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是指河北省国有资产的产权所有人将产权有偿转让给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行为。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依法合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有资产所有人应当积极主动推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工作,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产权转让程序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经过产权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产权转让的依据。
第八条产权转让交易方式可以采取竞争性招标、协商转让、资产重组等方式。
第九条竞争性招标方式适用于产权转让标的价值较高、市场竞争较激烈的情况。
第十条协商转让方式适用于产权转让标的双方之间就转让事项协商一致的情况。
第十一条资产重组方式适用于产权转让标的与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资本合作、产权合作的情况。
第十二条产权转让交易的报价应当真实、合理,并经国资委核准。
第十三条产权转让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产权转让交易应当通过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审核产权转让方案、辅助产权评估、审批产权转让交易报价、监督产权转让交易中介机构等工作。
第十七条产权转让交易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产权转让交易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资委要求,保证交易的公正公平,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国资委可以对产权转让交易的相关主体进行检查和审计,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国资委可以根据需要对产权转让交易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国资委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中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本省实行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监管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监管企业投资管理,调动投资积极性,加快转型升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投资额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在项目总投资额中按股权比例确定的投资额。
第四条省国资委审核确定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及投资方向,审核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将年度投资计划报省政府研究审定。
第五条省国资委根据国家和河北省发展战略及转型升级要求,制定并发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鼓励类投资项目目录》和《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管控类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项目目录),促进监管企业重视国有资本投资价值,引导监管企业以高质量投资带动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项目目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六条监管企业投资应体现出资人意图,聚焦转型升级。
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向创新驱动、高端化、集约化、绿色化、智能化、服务化方向和价值链中高端转型升级。
同时,要坚持规范运作、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第七条省国资委根据项目目录、项目单项投资额和监管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分级监管。
第八条监管企业自主决策实施的投资项目:(一)单项投资额1亿元以下且不超过净资产1%的鼓励类省内投资项目;(二)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净资产0.5%的鼓励类省外投资项目;(三)单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且不超过净资产0.5%的鼓励类境外投资项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5.12•【字号】冀财资〔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1〕4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财政配套文件的通知》(冀财办〔2017〕8号)等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7年5月12日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1〕4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财政配套文件的通知》(冀财办〔2017〕8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我省经批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以下规定:一、总体要求(一)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改革的途径、方式和步骤,分别依据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处置、运营和监管工作。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冀财行[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财行[2007]13号)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河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河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固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关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省级行政单位")及其附属机关服务中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单位固有资产收入(以下简称"资产收入"),是指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
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各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出租、出借及承包经营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入;机关服务中心使用国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上缴的资产占用费、税后利润、分红等收入;与省级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应上缴的资产占用费、税后利润、分红等收入;按有关规定应上缴财政的其他收入。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国有资产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四条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属于省级政府非税收入,是省级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省级综合预算,并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省级行政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以及处置固有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资[2012]12号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资〔2012〕12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执行。
省国资委2012年12月10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持有的境外国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前款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同时遵守境外注册地和上市地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行为。
第四条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应当完善境外企业治理结构,强化境外企业章程管理,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保障境外国有产权安全。
第五条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所持有的境内国有产权的管理,比照境内国有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冀国资[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资〔2012〕12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执行。
省国资委2012年12月10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持有的境外国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前款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同时遵守境外注册地和上市地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行为。
第四条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应当完善境外企业治理结构,强化境外企业章程管理,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保障境外国有产权安全。
第五条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所持有的境内国有产权的管理,比照境内国有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境外国有产权应当由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11•【字号】冀国资[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国资〔2013〕5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各设区市国资委,委机关各处室(部),纪委,监事会各办事处,委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当前严峻复杂经济形势下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风险,现将我委制订的《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国资委2013年7月11日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增强企业风险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
企业风险一般可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
第三条全面风险管理是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四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要努力实现以下风险管理总体目标:(一)确保将风险控制在与企业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二)确保内外部,尤其是企业与股东之间实现真实、可靠的信息沟通,提供真实、可靠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和数据;(三)确保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四)确保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和为实现经营目标而采取重大措施的贯彻执行,保障经营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实现经营目标的不确定性;(五)确保企业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保护企业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11月20日 冀财行[2001]39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行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单位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从其物质形态上包括:房屋、建筑物、有价的土地、各种专用设备、各类财产及财务净结余(经费结余、专项资金结余、有价证券)等。
从其来源上包括: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按照国家政策用各类收费和经营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界定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政府实施所有权监管维护资产权益;主管部门监督资产的合理配置和防止流失;占有使用单位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有效使用。
第四条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级审判检察机关、党派团体机构,省直各类事业单位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部门负责的监督管理体制。
省财政厅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对资产所有权变动进行监管,包括:组织产权登记、所有权界定,对行政事业资产产权变动、转让等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履行审核批复程序,办理资产划转手续;(三)审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收缴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益;(四)监督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会同主管部门查处资产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省直行政机关(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级审判检察机关、党派团体机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根据国有资产授权管理原则,委托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对各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及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管理;监缴国有资产收益;(三)负责组织各部门单位进行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年检)、资产存量变动统计汇总分析等基础管理工作;(四)按规定负责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及其他性质的资产变动处置的审核审批;(五)负责组织实施省直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考核等工作;(六)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3•【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9月3日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河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河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19年12月3日,河北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冀财规〔2019〕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一、出台背景2018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4号),要求将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内的四本预算全部纳入绩效管理,并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9年9月10日,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提出2019年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按照划转工作相关规定,划转股权的分红和运作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等相关要求,我们按照我省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对《河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16〕125号)进行了修订,制定出台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分十部分。
第一章,总则。
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对象、编制原则、公开要求等;第二章,管理职责。
主要明确了省财政厅、省级预算部门和省属企业的具体职责;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明确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的主要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
明确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依据、具体编制程序、预算批复要求等;第五章,收益收缴。
明确了省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方式、具体程序及要求等;第六章,预算执行、调整。
明确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超收、短收和预算调整相关要求;第七章,决算。
明确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报审和批复要求等;第八章,资金管理和使用。
明确了省属企业使用和管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账务处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快支出进度等要求;第九章,预算绩效管理与监督。
明确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违法处理等内容;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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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缴利润)申报表
20 年度
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经办人:
附表2: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息、股利)申报表
20 年度
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经办人:
附表3: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经办人:
附表4: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经办人:
附表5: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缴利润)减免申报表
20 年度
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经办人:
附表6: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