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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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政策分析

作者:陈晖

摘要:近几年来,关于国有企业利润如何分配的探讨越来越多。文章对我国国企改革和利润分配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随着国企要求实行与其他企业一样的所得税收后,国企基本上就把全民股东甩在了一边。忘记了其经营本质是人民回报经营成果。文章指出国企利润分配制度的问题,以提出对国企利润制度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国企利润;分配

2005年10月,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专家高路易(Louis Kuijs)、高伟彦(William Mako)、张春霖在其合作撰写的研究报告《国有企业分红:分多少?分给谁?》中指出,中国国有企业的利润应当向国家分红。该报告一出台,就将国有企业重新恢复红利上缴制度的话题推向世人瞩目的焦点。

据不完全估计, 2004年全国13.6万户国有企业实现利润总额7368.8亿元,其中160多家中央直管企业实现利润4673.1

亿元,占全部国有企业利润的63.4%。2005年全部国有企业实现利润突破9000亿元,比上年增长25%,中央企业实现净利润6276.5亿元,占国有企业利润总额的七成以上。2013年实现利润总额16224.2亿元,实现净利润11690.9亿元,分别增长4.6%和3.7%。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2014年起,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在现有

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2014年预计收取中央企业税后利润1414.9亿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375.43亿元,增长36.1%。

一、国有企业发展和巨额企业利润的来源

国有企业改革历经4个阶段:1、从上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国有企业改革迈出了“放权让利”的第一步,国有企业改革主要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实行利润提成、承包租赁等方式使得国有企业的活力比计划经济时期有了很大的提高,2、从1992年中共十四大开始,到中共十五大召开。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改革的方向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3、从1997年至2002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革的同时,把国有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结合起来”。1999年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有退有进、有所为有所不为。”

4、2002年至今。中共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又一次鲜明地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大方向: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标志着国有企业改革将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向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新目标转变。国有企业漫长改革过程,在政府缺乏管理能力和广泛到位的监督的条件,虽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但仍有部分国有企业资产急剧膨胀,企业税后利润数额巨大。这些企业主要是:第一类为烟草企业;第二类为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资源型企业,第三类为钢

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型企业;第四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第五类为政策性企业,包括中国储备粮总公司、中国储备棉总公司。第六类为地方政府用于基础设施和有偿公共服务的投融资企业。

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现状与争议

经过国有企业改革,基本理顺政府和企业的利税关系。政府一方面作为国家统治者向国有企业征税,另一方面应作为出资人获得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我国上世纪末实行分税制改革后暂停收取国有企业利润,本意是促使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市场竞争力逐步。得益于长期的优惠措施,我国国有企业的利润逐年稳步提高,使利润分配具备坚实的物质基础。

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的全民分红,即将国有企业分红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使国有企业收益惠及全民几乎已是“国际惯例”。例如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国有企业利润均通过财政预算体系上缴国库;在美国部分联邦干脆直接对公有资产实行分红。将国家垄断而产生的高额利润用于发展基础教育等公共支出上,更多的“还利于民”。而我国利润分配的制度是很不健全的。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比例过低,甚至不上缴,与其良好的盈利状况和占有巨大公共资源的背景不适应。国有企业红利“体内循环”颇受争议。以国有资本红利为主要来源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主要定位于调整国有资本在不同行业与企业之间的配置状况,并不注重公共福利。2007年,我国开

始重新收取国有企业的利润,但其比例依然与众多专家学者的建议差距较大。2008-2012五年间,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的央企,净利润总额为45533.6亿元,他们总共上缴的收益是3922.4亿元,与其利润之比为8.61%。而这五年国资经营收益里调入公共财政和补充全国社保基金的总金额只有244.8亿元。如果与同期所有央企的利润总额相比,仅占0.40%。其他九成以上的支出,被以央企兼并重组、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境外投资等各种名目返回央企。

国有企业的非市场化的资本扩张、产能技术提升,不断挤压民企投资的生存空间,事实是利用公共资源垄断形成对其他企业的不公平竞争。由于国有企业利润滞留企业,缺乏流动,滥发工资高额工资、奖金和福利,成为部分国有企业屡见不鲜的现象,不断加剧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国有企业利润中的大部分,被纳入到低效率的“取之国有企业、用之国有企业”这个不公正循环,利用效率低下。有感于这种国有企业利润变为部分人的专享利益,社会对于改革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要求国有企业的上缴红利呼声很高。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成为了公共政策问题。

三、国有资产的经营收益应当属于全民所有

在中国国有企业拥有足够利润可以分配的物质前提下,国有企业利润分配首要问题就是:利润上缴和上缴比例问题。必须在意识形态范畴和法律框架中找到正当性的来源。

根据邓小平理论,国有经济是指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它同较高的社会化生产力相适应,基本上实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上的平等。我国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生产资料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所有,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所以称为国有经济。在改革和发展中,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必须加强,它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中共十六大以后,国有企业改革倡导“三分开”: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利税分开。即便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理性情况下,在利税分开的前提下,必须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没有任何理由被放弃收益。全部公民应共同享有生产收益,在社会主义建设相关理论中得到体现。

根据我国1954年《宪法》和1975年《宪法》使用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念。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也采用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念。但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又使用了“国营企业”的名称。由于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了国营企业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这意味着“国营企业”的表述已经不正确。于是,1993年八届人大修改《宪法》时,我国正式采用了国有企业的名称。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国有资产属全体人民所有,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职责。所以国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当是同一概念。以宪法为基础。宪法规定我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含义是说要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配置资源,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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