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
2024年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条治安保卫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工作。
第二章组织和实施第四条污染环境、伤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将被处以严重的刑事和行政处罚。
第五条所有公民都有义务向国家机关报告危险线索,配合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形成多部门联合打击犯罪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加强警察力量建设,提高警察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保证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三章预防犯罪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开展面向公众的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第九条学校应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课程,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第十条公共场所、公司、工厂等单位应加强安保措施,避免发生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各种犯罪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设置并加强治安巡逻,增加巡逻频次,提高巡逻效果。
第四章打击犯罪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打击犯罪的工作机制,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要适当但严厉,严惩罪犯。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开展工作,保证犯罪分子得到合理的惩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犯罪活动的监控,提高破案能力。
第五章社会治安维护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管理和维护,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社会聚集性事件的管理和维护,及时处理各类社会纠纷,并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社会治安巡逻,提高对社区安全环境的管控能力。
第六章信息化建设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技术的运用水平,为治安保卫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巡防队管理制度
巡防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组建巡防队,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巡防队是指在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开展巡逻防控工作的专门队伍,履行巡逻执勤、治安维护、辅助处置险情等职责。
第三条巡防队的任务是贯彻公安机关的指挥、管理和指导,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防范、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巡防队的成立、解散、改组和活动,均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备案,接受公安机关的指挥、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巡防队的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工作规章制度,服从公安机关的指挥和管理,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学习、训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素质。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巡防队的组织、领导、管理和指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人员、装备和经费的保障。
第七条巡防队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工作布置和需要,履行巡逻防控任务,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群众的安宁和安全作出贡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巡防队的组织形式由公安机关根据需要确定,可以分为巡逻防控队、特巡警队等不同类型。
第九条巡防队应当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分工管理,设立队长、副队长、班长等职务,明确各级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巡防队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明确成员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做好上下级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巡防队应当建立定期例会、专题讨论等制度,加强队员之间的交流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
第十二条巡防队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队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及时肯定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持队伍的正气和纪律。
第十三条巡防队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各类业务培训、心理健康辅导等活动,提高队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巡防队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开展巡逻防控工作,维护治安秩序,加强巡逻巡控,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处置险情等工作。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公安机关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管理,适用本条例。
对受奖励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拟以国务院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由人事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拟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人事部会同公安部审批;拟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9号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已经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设置
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四章 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
第五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第六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享受国家规定的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保险制度,保障其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应当享受必要的治疗、康复,其中被评定残疾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治安保卫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治安状况的分析研判,积极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治安保卫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综合防范、群防群治、打防结合的方针,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力量的建设和执法能力提升,推动治安保卫工作机制的改革创新,形成全面覆盖、协同高效、源头治理的治安保卫体系。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四条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者和指挥者是公安机关,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治安保卫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形成警力合力。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与公安机关开展密切合作,形成合力。
第六条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对接,确保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综治机构,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建设,实行治安保卫工作的一体化管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治安情况的线索和信息,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预防工作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治安形势的研究和预测,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治安风险,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和有序。
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的治安防控工作,加强对涉恐、涉暴等重大案件行动和风险的排查和预测,坚决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和重点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保力量的投入,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教育工作,开展防沉迷、防欺凌、防溺水等专题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章执法监督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在治安保卫工作中行使执法权,应当依法公正、严格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任意拘禁、殴打、虐待被监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文章来源:/Content-1505.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1995年2月28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文章来源:/Content-1505.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警务室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警务室的管理,提高警务工作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警务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警务室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值班民警、辅警、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警务室各项工作流程,确保警务室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规范地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警务室设立主任一名,负责警务室全面工作。
主任由上级公安机关任命。
第五条警务室设立副主任一名,协助主任工作,负责警务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警务室设立警务组,负责具体警务工作。
警务组由值班民警、辅警、文职人员等组成。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主任职责:1. 负责警务室全面工作,确保警务室各项工作有序进行;2. 负责制定警务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 负责协调、指挥警务室各项工作;4. 负责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警务室工作情况;5. 负责对警务室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考核。
第八条副主任职责:1. 协助主任工作,负责警务室日常管理工作;2. 负责组织、协调警务室各项工作;3. 负责对警务室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考核;4. 负责处理警务室突发事件;5. 负责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警务室工作情况。
第九条警务组职责:1. 负责值班备勤,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2. 负责接警、处警,及时处理各类警情;3. 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4. 负责协助其他部门开展相关工作;5. 负责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警务室工作情况。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条接警流程:1. 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询问报警人基本情况,记录报警内容;2. 根据警情等级,及时派遣警力;3. 派遣警力到达现场后,及时了解情况,采取有效措施;4. 处理完毕后,及时反馈给报警人。
第十一条处警流程:1. 根据警情,确定处警警力;2. 派遣警力到达现场,了解情况;3. 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4. 处理完毕后,及时反馈给报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4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已经2014年4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4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坚持为公安实战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接受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自学自练。
人民警察应当遵守训练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训练任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
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实施训练工作。
公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公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公安部门内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各级各部门。
第三条公安机关要坚持全面从严治警,加强组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执法效能,保障人民安全。
第四条公安机关要加强警风建设,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做到忠诚、自律、敬业、奉献。
第五条公安机关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参与经商办企业。
第六条公安机关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和科学决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全体公安民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强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
第八条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处置的及时有效。
第九条公安机关要加强作风建设,反对形式主义,反对官僚主义,保证公正廉洁执法。
第十条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关心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属于军事化管理,按照领导分工、统一指挥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横向协作,健全领导班子,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要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内规章制度,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要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严格按照干部任用制度选拔任用干部,重视干部能力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办公制度,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制度,加强办公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公安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要强化内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安民警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工作实绩和工作态度进行评价,对表现突出的典型警员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批评教育。
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三、对通过邮寄等方式报警或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走访接待群众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做好记录并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案情重大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公安机关领导。
四、对举报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接警民警应当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并通知纪检督察部门。
五、对现场有勘验必要的案件,值班民警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汇报,带班领导要立即安排警力前往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应根据现场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新时期公安局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典范新时期公安局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典范第一篇公安局治安刑事案件查处立案制度第一章治安案件查处依据与原则第二章治安案件管辖划分依据第三章第二篇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三篇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治安案件立案制度导思维创新技法与新模式领导者创新技法与思维创新运行领导思维创新模式领导思维训练技法公安局办公室管理制度办公基础工作管理制度办公室主任工作制度办公室秘书工作制度办公室内部综合管理制度办公室内部会议管理制度办公室内部用品管理制度办公室人员出差管理制度办公室内部印信管理制度办公室内部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第十章办公室内部提案管理制度第十一章办公室保密工作管理制度第四篇公安局人事部门管理制度第一章位人员编制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五篇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人事录用制度人事教育与培训制度职务任免制度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人事争议仲裁与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事考评管理制度退休人员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创新公安局财务部门管理制度务部门工作职责制度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岗位任职资格制财务预算规划制度会计核算工作制度出纳工作执行制度会计凭证审核制度第八章资产盘点工作制度第九章权益清查工作制第六篇公安局党委组织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党的民主集中制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篇第一章第二章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篇第一章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党内监督制度和党纪处分公安局机关工会工作管理制度工会办公室工作管理制度工会组织工作管理制度工会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制工会保障工作管理制度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管理制度工会法律工作管理制度工会女职工工作管理制度公安局纪检检监察组织建设管理制度纪检检监察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第二章纪检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第三章纪检检监察机关的职务设置管理制度第四章检监察机关的干部管理制度第五章案件检查的特点和规律第六章案件检查的基本方法第七章案件检查的管辖措施和时限第八章案件检查中的回避与申辩第九章证据第十章受理和初步核实制第十一章立案与调查制度第十二章移送审理制度第九篇安局总务后勤管理制度第一章后勤工作从业人员岗位职责第二章物资财产管理制度第三章车辆管理制度第四章食堂与宿舍管理制度第五章绿化环卫管理制度第六章生活设施管理制度第七章后勤文书管理制度第八章后勤房产及物业管理制度第九章后勤采购与仓储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颁布单位:全国⼈⼤常委会⽂号:主席令第六⼗九号颁布⽇期:2012-12-26执⾏⽇期:2013-01-01时效性:已修订效⼒级别:法律⽬录第⼀章总则第⼆章职权第三章义务和纪律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五章警务保障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1995年2⽉28⽇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26⽇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9号)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民警察的素质,保障⼈民警察依法⾏使职权,保障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安全、⼈⾝⾃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民警察和⼈民法院、⼈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民警察必须依靠⼈民的⽀持,保持同⼈民的密切联系,倾听⼈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民的监督,维护⼈民的利益,全⼼全意为⼈民服务。
第四条⼈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民警察依法执⾏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章职权第六条公安机关的⼈民警察按照职责分⼯,依法履⾏下列职责:(⼀)预防、制⽌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作,实⾏消防监督;(五)管理枪⽀弹药、管制⼑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业进⾏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境出境事务和外国⼈在中国境内居留、旅⾏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刑罚;(⼗⼆)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作;(⼗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程的治安保卫⼯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作;(⼗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安部,公安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1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和权力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一节机构管理第二节人员管理第四章保障第一节警务保障第二节职业保障第五章执法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概念)本法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公安工作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机关。
本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中依法履行治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且被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安机关任务)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查处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公安事权划分)公安机关事权划分为中央公安事权、地方公安事权以及中央和地方共同公安事权。
国家建立与事权相适应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和人民警察保障制度。
第五条(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基本原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
人民警察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专群结合原则)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社会治安组织动员机制,实行社会治安群防群治,推动社会治安社会化治理。
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法治原则)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滥用、超越权力。
人民警察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权力行使适度原则)人民警察行使权力应当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
第七章公安执法监督
公安执法监督概述1 公安执法监督的含义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2 公安执法监督的特征第一,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公安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公安执法监督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监督内容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是否严格遵守和执行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第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公安执法监督的主体十分广泛,既有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社会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也有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
第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公安执法监督通过多种途径以多种形式进行,监督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监督的形式、程序也各异。
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等形式监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监察程序监督;督察机构可以通过专门的督察程序进行监督;其他社会主体则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3 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公安执法监督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等。
(2)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的隶属关系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①外部监督,是指来自公安机关以外的、与监督对象不具有直接行政隶属关系的主体的监督,即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如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诉讼监督、行政监察监督、公民和社会监督等。
②内部监督,是指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与监督对象之间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的主体的监督。
如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国家赔偿制度等。
民警队管理制度汇编
民警队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绪论为加强对民警队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总则1.为加强对民警队的管理,确保民警队的正常运转和工作效率,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民警队。
2.民警队指受公安机关委派,具有一定执法权限和执行任务的队伍。
3.民警队的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组织结构1.民警队设队长、副队长和队员。
2.队长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民警队的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队员负责执行任务。
3.队长由公安机关委派,副队长和队员由队长任命。
4.队长应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和执法经验,副队长和队员应具备执法经验和相关技能。
第四章工作制度1.民警队每日定时开展晨会,传达工作任务和安排,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民警队应按时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任务,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民警队应做好日常勤务工作,确保社会安全和秩序。
4.民警队应定期参加培训和演练,提升执法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章纪律管理1.民警队的队员应遵守公安部门和队内的各项纪律规定,服从队长和副队长的命令。
2.队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不得擅自离岗或提前下班。
3.队员在执行任务时应服从队长和副队长的指挥,不得擅自行动。
4.对于违反纪律的队员将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队员资格。
第六章绩效考核1.对民警队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执法效果和队员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并给予奖励。
2.对于工作不力或违反纪律的民警队将进行批评教育和整顿,必要时进行处罚。
3.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和评选优秀队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1.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安机关所有。
2.对于本管理制度中未涉及的问题,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处理。
3.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需经公安机关批准。
以上为民警队管理制度的汇编,旨在加强对民警队的管理,提升工作效率,确保社会安全和秩序的维护。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79号【发布日期】202x-11-13【生效日期】202x-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令第479号)《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已经202x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第三条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第四条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置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第六条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
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
第三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第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外勤警务团队管理制度
外勤警务团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勤警务团队的组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综合素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外勤警务团队是指由公安机关组织、配备的一支具有专业技能和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能力强的警务队伍。
第三条外勤警务团队的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防范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履行公安工作职责。
第四条外勤警务团队的工作原则是依法办事、服务群众、严守纪律、保密安全。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外勤警务团队设立机构:队长办公室、指挥中心、技术支援组、信息宣传组、装备保障组、教育训练组等。
第六条队长办公室主要负责外勤警务团队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和指挥决策。
第七条指挥中心主要负责外勤警务团队的警情处置、调度指挥、信息收集和分析。
第八条技术支援组主要负责外勤警务团队的技术装备保障、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
第九条信息宣传组主要负责外勤警务团队的宣传工作、形象打造和公共关系维护。
第十条装备保障组主要负责外勤警务团队的装备采购、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教育训练组主要负责外勤警务团队的教育培训、技能提升和队员激励。
第三章应聘条件第十二条应聘外勤警务团队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外勤工作;(四)具有相关的警务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应聘人员经过资格审查、面试考核和体检合格后,可正式成为外勤警务队员。
第十四条外勤警务队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经过岗位轮岗、职务晋升等方式提升自身能力和级别。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十五条外勤警务队员要熟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外勤警务队员要具备较强的现场处理能力,能够独立处理突发事件和应急情况。
第十七条外勤警务队员要具备团队合作精神,能够有效协作,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外勤警务队员要不断学习提升自身的能力,不断掌握最新的警务技术和知识。
第五章工作任务第十九条外勤警务队员的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一)巡逻防控,维护治安秩序;(二)开展打击犯罪行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三)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和应急情况;(四)参与社会安全稳定维护、重大活动安保等工作。
公安执行纪律规章制度汇编
公安执行纪律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队伍建设,提高公安队伍执行纪律,确保公安队伍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安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增强执行纪律,维护公安机关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安机关。
第四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树立以身作则的榜样作用,带头遵守和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行纪律监督机制,加强对执行纪律的监督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其他涉及此规章制度未有规定的问题,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和职务特点,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章行为规范第八条公安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第九条公安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徇私枉法,不得徇私作弊。
第十条公安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推诿扯皮,不得玩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忠诚履行职责,绝对忠诚于党和人民,忠诚于宪法和法律。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当言行一致,言必信,行必果,言行一致,承诺必兑现。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言行公正,廉洁公正,廉洁廉洁,真诚服务。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以雄姿英才破风雨,以骄劲蹈落月登攀期。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机关形象,自觉维护机关利益。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当敢于创新实践,积极改革创新,勇于担当使命,善于锐意进取。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组织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全体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人员结构合理,选拔任用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倡导民主协商,积极倾听职工意见,完善组织管理机制。
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
店,作案手段极其残忍
一、公安工作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 案发地:通辽长岭县太平川镇 • 时间:2009年3月12日晚上 • 发案店名:“来福金店” • 案件发生地所辖单位:长岭县公安局太平
川派出所
200公里内连续被抢,警方看守现场
(2)我国现行的公安管理体制,是在总结我 国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在吸取“垂直领导 ”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下来的。
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3.现行领导体制的不足之处
第一,“条”的管理弱化,警令不畅,地方 保护主义严重;
海南琼海市曾发生过这样两件事:某派出所所 长因听从乡镇政府负责人的指派,在公路上设卡 收税,群众反应强烈,市公安局以超越职权范围 、违法行使职责为由,撤销了其所长职务;几乎 与此同时,该市另一派出所所长依法拒绝了乡镇 领导指派的收税任务,乡镇政府以工作不力为由 ,要求市公安局更换所长。
在2002年全国公安派出所工作会议上, 时任公安部部长的贾春旺向他的部下们呼 吁,严禁派出所违反规定从事征粮讨款、 计划生育等非警务活动。贾春旺说,派出 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必须接 受市、县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 ,决不能把派出所的领导管理权下放给乡 镇、街道。
• 第二,机构重叠,人员臃肿,工作效益不 高;
第二,制定《公安机关组织条例》,通过立法不断 加大依法治警的力度
二、公安工作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1.涵义:
在我国各种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国共产 党来领导公安工作;中国共产党对公安工 作的领导,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一、公安工作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案例1 党委领导,有利整合力量,调配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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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机关专业警种。交通警察、治安警察、刑事 、消防、巡逻、户籍、社区、外事、特行、边防 、铁路、水上、空中、森林、海上、缉毒、缉私 、经济、监所、网络、警卫警察等。
第七章: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
(二)地方公安机关
4.地方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省、自治区公安厅设派出机构区 公安分局,县(市)自治县(旗)公安局和区公安分局设 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作为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 构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棘手上级公安机关的直接 领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不是同级地方政府的组成部 分。 5.公安院校、科研机构。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 安厅(局)和市(地)公安处(局)分别设公安院校、科 研、新闻出版、体育医疗等机构,属于公安机关建制,人 员属于人民警察序列。
关的有力领导和指导。
第七章: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统一领导”就是全国的公安工作统一接受党中央
第七章: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
(二)地方公安机关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县以上设置同级公安机关。
1.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 辖市设公安局。公安局是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 领导、管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公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办公室、国内安全 保卫处、经济保卫处、治安管理处(或称治安警察总队) 、刑事侦查处(或称刑事警察总队)、出入境和外国人管 理处、计算机监察处、预审处、交通警察总队、法制处、 消防总队、警卫处、行政财务处和政治处,纪检、监察、 审计、离退休、干部服务部门、机关党委等部门。
第七章: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
三、公安机关组织结构的设置
我国公安机关是一个多层次、多序列的组织 系统,是根据特定职能、职责和权力划分而建立 ,有一定隶属关系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公安
机关从中央到地方纵向分为四级,每级横向分为
若干业务部门,配置一定数量职位、职数、岗位 、变质得专业人员。
第七章: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
第七章: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
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
第七章: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
一、公安机关管理体制的内容
公安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 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来自第七章: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我国公安机关实行相对集中的管理体制,各级公安
机关都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同时接受上级公安机
第七章: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
2.公安部的设置。办公厅、政治部、纪委监察局、国内安全
保卫局、经济犯罪侦查局、警务督察局、审计局、国内安 全保卫局、刑事侦查局、铁路安全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 局、行动技术局、交通管理局、禁毒局、信息通信局、反 恐怖局、维稳办、监所管理局、文化保卫局、装备财务局 、科技局等。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和海关走私 犯罪侦查局列入公安部业务局序列,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 双重领导。
第七章: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
(三)专门公安机关 1.铁道公安机关。铁路局设铁路公安局,铁路分局设铁路公 安处,大、中车站设公安段或派出所。 2.交通公安机关。交通部设公安局,港务局、航运局、海运 局、航务工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设 公安局(处),其下属各公路运输、水上运输部门等单位 设立公安分局(分处)、派出所。交通部公安局直接管理 长江航运公安局和黑龙江航运公安局。
第七章: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
(三)专门公安机关
3.民航公安机关。中国民航总局设公安局,民航地 区管理局设公安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 管理局设公安分处)下设机场公安派出所。 4. 海关公安机关。海关总署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局, 各地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支局。
第七章: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
(三)专门公安机关
5.林业公安机关。国家林业局设立森林公安局、 在省、地、县三级林业部门内分别设立武装森林 警察防火办公室,知道和管理森林武装警察部队 。
第七章: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 (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 我国设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属于军事性质 、人民警察警种的国家武装力量。 中央设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是武装部队的 领导指挥机关,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负 责管理武警内卫部队的工作,指导列入武警部队 序列的水电、黄金、交通、森林等部队的工作。
(一)中央公安机关
1.公安部的职责任务。公安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
安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
领导和指挥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 指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依法 管理社会治安,惩治刑事犯罪,保卫国家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 (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武警总队。地、市、 州、盟设武警支队,县、市、旗、区设武警中队 ,武警中队下设班。各地武警总队还设有直属武 警支队,下设大队、中队,中队下设排、班,是 由公安机关管理的武装序列部队。
第七章: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
(五)专业警种
第七章: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
第七章 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
第七章: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
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
第七章: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
一、公安机关设立的法律依照
《宪法》《人民警察法》
第七章: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
二、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原则
1.国家设置原则。2.行政对应原则。3.机构精简原则 。4.统一规范原则。5.整体效能原则。6.法制程序 原则。
第七章: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
(二)地方公安机关
2.地级公安机关。地(市)、自治州、直辖市公安局市本级 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公安工作 。接受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机构 设置基本与上面一致。 3.县级公安机关。县(市)、旗设公安分局,是本级人民政 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公安工作。接受 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